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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论丛

《宋史·兵志》补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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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之兵,据《宋史·兵志》,为类有四:

(1)禁军 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戍;

(2)厢军 诸州之镇兵,以分给使役;

(3)乡兵 选于户籍或应募,团结训练,以为所在防守;

(4)蕃兵 具籍塞下,团结以为藩篱之兵。

蕃兵即边境之乡兵,似宜并入乡兵类。惟蕃兵以接近外敌,训练较为认真,又不时有临阵经验,其战斗力远非此外之乡兵可比,故当别立一目。

《宋志》而外,记北宋兵之分类者有宋祁(《景文集》四五)之《〈庆历兵录〉序》(《庆历兵录》乃枢密副使丁度所撰,今佚)。宋祁所记,比《宋志》添出役兵一类,而下其界说曰“群有司隶焉,人之游而惰者入之,若牧置,若漕挽,若管库,若工技,业壹事专,故处而无更”。《宋志》撰者盖根本不认此类为兵,故略去。又祁序无乡兵、蕃兵,而有民兵。其下民兵之界说曰“民兵,农之健者而材者籍之,视乡县大小而为之数;有部曲,无营壁”。所谓民兵盖略等于乡兵,惟乡兵包佣募者,而民兵不包耳。祁序之分类有一点视《宋志》为优,以其厘别佣募之兵(禁兵,厢兵,役兵)与征派之兵(民兵)也。

合观《宋志》与祁序之分类,可以见南宋兵制之渊源。

厢兵及边境以外之民兵(或乡兵)在北宋已成为战斗力上可忽略之原素,故虽至南宋犹存,当时论兵者不数焉。

在南宋中叶,叶适尝列举当战斗之兵,除都城之禁兵外,有四类:

(1)边兵,

(2)宿卫兵,

(3)大将屯兵,

(4)州郡守兵。

此时所谓边兵与北宋之蕃兵,从名称观之,似为一类,实则大异。从前之蕃兵乃“因其地,练其民,不待内地之兵食而固徼塞”者。此时之边兵,则全是政府所供养之募兵。所谓宿卫兵(与禁兵不同),从前(大约在南宋初)乃“因都邑所近之民,教成而番上,与募士(即禁兵)杂,国廪其半,而不全养也”,至此时则成为全由政府给养之募兵。大将屯兵乃长驻要隘之募兵。州郡守兵者“昔之(驻防)禁兵消尽,而今募其人,名之曰禁兵也”。以上皆据叶适所记(《水心别集》十一,《兵总论》一)。

观叶适所记,可见宋代兵制之一大变迁:即在北宋为募兵与征兵并行制,其后渐变为纯粹募兵制;至南宋中叶,此变迁已完成。募兵全由官府给养。因部分征兵制之消灭,而国家军费之担负大增。此重要消息,《宋志》全不泄露。

南宋军队究有几何?自然此数目非固定者。

据《宋史·兵志》六,南渡以来兵籍之数:

在绍兴十二年为 二十一万四千

在绍兴廿三年为 二十五万四千

在绍兴三十年为 三十一万八千

在乾道三年为  二十二万三千

(绍兴十二年为西历一一四二,乾道三年为一一六七)

此下《宋志》不详。今勾稽宋人文集,稍补其阙。

约当孝宗、宁宗间,倪思(据《南宋文范·作者考》,倪思乾道二年进士,后以忤史弥远罢官)对策言:“今以天下之兵籍略计之。行都之宿卫,沿流(长江)之驻扎,州郡之分屯,无虑七八十万。”(《南宋文录》九)约略同时,杨冠卿(据四库本集提要所考,冠卿当孝宗淳熙五年,四十岁)撰《省兵食说》,则谓:“今日之兵仰给大农者亡虑百万。”而其后叶适亦谓:“(今)竭国力而不足以养百万之兵。”(《兵总论》一)故在南宋中叶,中国之兵,但就中央政府给养者计,已及百万。然其后尚有增加。据《宋史·兵志》七,理宗绍定九年,贾似道疏云:“景定元年迄今,节次招军,凡二十三万三千有奇;除填额,创招者九万五千。”此乃理、度两朝内之事耳。其前宁宗末年韩侂胄开边,兵额之增当不少,虽其确数不详,然观王迈论此事,谓:“蜂屯蚁聚,扶携来归……辇安边(按指安边所)之财以给之,惟恐不赡;航东南之粟以饷之,惟恐失期”(《〔臞〕轩集》一),亦可概见。

北宋兵额最多之时,为仁宗庆历朝,总一百二十五万余。由上所考观之,南宋在亡国前夕之兵额至少当与此数相埒。当南宋初叶,李纲尝言:“户部岁入无(北宋)承平时三分之一。”(《南宋文范》一四,李纲《论财用劄子》)后纵开源,以幅员所限,税收当亦无法过北宋之半。以不及北宋一半之税收,养北宋最高之兵额,南宋国家安得不破产?

理宗端平二年乙未(元兵入临安前四十年),馆阁考职策问有云:“今国家罄一岁所入,曾不支旬月,而又日不辍造十数万楮币,乃仅得济。”南宋亡国前夕之财政状况,此语尽之矣。

顾理财者虽苦军费之重,兵数之多,实际负军事责任者又苦兵数之少。端平初,魏了翁已言:

蜀中诸军旧管九万八千,马二万;嘉定核实(谓裁虚额),裁为八万二千,马八千,则气势已不逮昔矣;近者更加核实,官军才六万余人,忠义万五千,而其间老弱虚籍者又未可计。是以五六万人当□(中阙一字)千七百里之边面,众寡强弱,此盖(不?)难见。(本集十九)

其后宝祐四年,文天祥亦言:

自东海城筑而调淮兵以防海,则两淮之兵不足。自襄樊复归,而并荆兵以城襄,则荆湖之兵不足。自腥气染于汉水,冤血溅于宝峰,而正军忠义空于死徙者过半,则川蜀之兵又不足。江淮之兵又抽而入蜀,又抽而实荆,则下流之兵愈不足矣。荆湖之兵又分而策应,分而镇抚,则上流之兵愈不足矣。夫国之所恃以自卫者,兵也,而今之兵不足如已,国安得而不弱哉?扶其弱而归之强,则招兵之策今日直有所不得已者。然召募方新,调度转急;问之大农,大农无财;问之版曹,版曹无财;问之饷司,饷司无财。自岁币银绢外,未闻有画一策为军食计者。(本集三)

一方面不胜军费之负担,一方面感觉兵不敷用:所以然者,南宋军队大部分腐化也。此事略具于予所撰《南宋亡国史补》(《燕京学报》第二十期),今不赘。

除兵不敷用之感觉外,尚有一事使裁兵在当时为不可能者。宋以军队为失业游民之尾闾。自其祖宗以来,即视此为潜消反侧之妙法。此政策之需要,在南宋犹不减。南宋初,吴儆(绍兴二十七年进士,淳熙十年卒,据本集附传)尝奏言:

臣切见朝廷平时以募兵为急,而应募者少。今岁正是募兵之时,而未闻广募,臣不知其故何也。臣闻饥岁莫急于防民之盗,而防盗莫先于募民为兵。盖饥困之民,不能为盗,而或至于相率而蚁聚者,必有以倡之。闾里之间,桀黠强悍之人,不事生业,而其智与力足以为暴者,皆盗之倡也。因其饥困之际,重其衣食之资,募以为兵,则其势宜乐从。桀黠强悍之人既已衣食于县官而驯制之,则饥民虽欲为盗,谁与倡之?是上可以足兵之用,下可以去民之盗,一举而两得之。孰有便于此者?(《吴文肃公集》一)

同时范浚亦言:

今日召募可以安未难(此字疑衍)动之寇也。何以言之?江浙之人,传习妖教,旧矣。而比年尤盛。绵村带落,比屋有之。为渠首者,家于穷山僻谷,夜则啸集徒众,以神怪相诳诱,迟明散去,烟消鸟没。究之则鬼迹,捕之则易以生事。根固蔓连,势已潜炽。其人类多奸豪,拳勇横猾。不及此时因召募而收用之,以消患于未萌。臣恐吴遽未必跳梁于今,而张角、孙恩决复响动于后也。且奸豪横猾之人,居心好动,殆非莳桑秉来,低首安作为良民者。譬之修蛇巨蝎,取以备药物,或能已疾蠲病!苟弃不用,日以滋息,则缘墉肖屋,螫人而肆其毒必矣。故臣愿因召募而收用之,亦已时病之细术也。(《范香溪文集》十四)

其后卫博(光宗、宁宗间人,与朱子同时)更从失业之来源上推论继续募兵之不容已,其言曰:

比年以来,富家大室,擅兼并之利,诛倍称之息,械系设于私室,椎剥尽于肤髓。贫民下户,仇之到骨,诪张怨詈,所不堪听。顷在田间,实所亲见。当知幸乱之众,何止曩昔起于贫穷而狃于轻剽者?虽然,若此之民,所在而有,未必皆能特起。至于徽、严、衢、婺、建、剑、虔、吉数州,其地阻险,其民好斗,能死而不能屈,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肆行山谷,挟刃持梃,视弃躯命与杀人,如戏剧之易,饮食之常。异时有司之所不敢呵问。其贪暴残鸷之心,特未有以发之耳。使其时有可乘,事有所激,奋臂一呼,正在此辈。尤不可以不察。当是之时,朝廷能忘内顾,专志外侮乎?然则于今之计,莫若检举往年忠义巡社乡兵弓手之制,别行讨论,厚立赏格,多为爵级,多给告命,州委之守,县委之令,劝诱豪民,纠合乡里应募之士,奸民惰卒亡命废锢之人尽得出于其间。其愿保乡里者为一将。其愿卫边者则为一将。明谕之以不刺面,不涅手,事已则复归田里。为之纠合者及几人,授某官;满岁无过,增某秩;有克获者,受某赏;其在募之士,爵几级,赏几等,皆当倍于弓兵赏格之旧。训之以坐作,齐之以等级,纠之以主率,居可以备他盗,保桑梓,行可以补卒乘,助边防,无向来椎剽啸聚之虞,而良民有得安田里之幸。一物而三善从之。(《定庵类稿》四)

夫国家方面未能扩张军额以容失业无产之民。若语以裁兵,岂非以方枘入圆凿?

既不能裁兵,又无法养兵,此南宋之所以不得不束手而待毙也。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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