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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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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11月30日、12月30日)

叙论

天下必先有理论然后有实事,理论者实事之母也。凡理论皆所以造实事,虽高尚如

宗教之理论,渊远如哲学之理论,其目的之结果,要在改良人格,增上人道,无一非为

实事计者;而自余政治家言、法律家言、群学家言、生计家言,更无论矣。故理论而无

益于实事者,不得谓之真理论。

虽然,理论亦有二种:曰理论之理论,曰实事之理论。理论之理论者,又实事之理

论之母也。二者之范围,不能划然。

比较而论之,则宗教、哲学等,可谓理论之理论;政治学、法律学、群学、生计学

等,可谓之实事之理论。虽然,其中又有等差焉,即以生计学一部论之,有所谓生计学

原理者,有所谓应用生计学者,有所谓生计政策者。以第一类与第二类比较,则前者为

理论之理论,后者为实事之理论;以第一、第二类与第三类比较,则前二皆理论之理论,

后一为实事之理论。推之他学,莫不皆然。

理论之理论,与实事之理论,两者亦有先后乎?曰:两者互为先后。民智程度尚低

之时,其人无归纳综合之识想,惟取目前最近之各问题,研究其利害得失,故实事之理

论先,而理论之理论后。虽然,此等理论,其谬误者,恒十而八九。及民智稍进,乃事

事而求其公例,学学而探其原理,公例原理之既得,乃推而按之于群治种种之现象,以

破其弊而求其是,故理论之理论先,而实事之理论反在后。此各国学界所同经之阶级也。

吾中国自今以前,皆为最狭隘、最混杂、最谬误的种种“实事理论”之时代;至于今日,

而所谓理论之理论者,始萌芽焉;若正确的实事之理论,犹瞠乎远也。

两者亦有优劣乎?曰:无也。理论之理论,其范围广远,其目的高尚,然非有实事

之理论,则无以施诸用;实事之理论,其范围繁密,其目的切实,然非有理论之理论,

则无以衡其真。二者相依以成,缺一不可。欲以理论易天下者,不可不于此两者焉并进

之。

余为《新民说》,欲以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根原,而以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

之,使国民知受病所在,以自警厉、自策进,实理论之理论中最粗浅、最空衍者也,抑

以我国民今日未足以语于实事界也。虽然,为理论者,终不可不求其果于实事;而无实

事之理论,则实事终不可得见。今徒痛恨于我国之腐败堕落,而所以救而治之者,其道

何由?徒艳羡他国之发达进步,而所以蹑而齐之者,其道何由?此正吾国民今日最切要

之问题也。以鄙人之末学寡识,于中外各大哲高尚闳博之理论,未窥万一,加以中国地

大物博,国民性质之复杂,历史遗传之繁远,外界感受之日日变异,而国中复无统计,

无比例,今乃欲取一群中种种问题而研究之、论定之,谈何容易,谈何容易?虽然,国

民之责任,不可以不自勉;报馆之天职,不可以不自认。不揣檮味,欲更为实事之理论,

以与爱群爱国之志士相商榷、相策厉,此《新民议》所由作也。

吾思之,吾重思之,今日中国群治之现象,殆无一不当从根柢处摧陷廓清,除旧而

布新者也。天演物竞之理,民族之不适应于时势者,则不能自存。我国数千年来,以锁

国主义立于大地,其相与竞者,惟在本群,优劣之数,大略相等,虽其中甲胜乙败,乙

胜甲败,而受其敝者,不过本群中一部分,而其他之部分,亦常有所偏进而足以相偿。

故合一群而统计之,觉其仍循进化之公例,日征月迈,而有以稍善于畴昔,国人因相以

安焉,谓此种群治之组织,不足为病也。一旦与他民族之优者相遇,形见势绌,著著失

败,在在困衡,国人乃眙骇相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其稍有识者,谓是皆由政府

之腐败、官吏之桎梏使然也。夫政府、官吏之无状,为一国退化之重要根原,亦何待言?

而谓舍此一端以外,余者皆尽美尽善,可以无事改革,而能存立于五大洲竞争之场,吾

见其太早计矣!我国以开化最古闻于天下,当三千年前欧西狉狉獉獉之顷,而我之声明

文物,已足与彼中之中世史相埒。由于自满自情,墨守旧习,至今阅三千余年,而所谓

家族之组织,国家之组织,村落之组织,社会之组织,乃至风俗、礼节、学术、思想、

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现象,仍当然与三千年前无以异。夫此等旧组织、旧现象,在前

此进化初级时代,何尝不为群冶之大效?而乌知夫顺应于昔日者,不能顺应于今时,顺

应于本群者,不能顺应于世界,驯至今日千疮百孔,为天行大圈所淘汰,无所往而不败

矣。其所以致衰弱者,原因复杂而非一途,故所以为救治者,亦方药繁重而非一术。呜

呼,此岂可以专责诸一二人,专求诸一二事云尔哉!吾故今就种种方面,普事观察,将

其病根所在,爬罗剔抉,而参取今日文明国通行之事实,按诸我国历史之遗传与现今之

情状,求其可行,蕲其渐进,作《新民议》。

禁早婚议

言群者必托始于家族,言家族者必托始于婚姻,婚姻实群治之第一位也。中国婚姻

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

凡愈野蛮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迟。

征诸统计家言,历历不可诬矣。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

系,互相为因,互相之果。(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则乙为因而甲为果;以早

婚之故,所遗传之种愈益早熟早老,则甲为因而乙为果。)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

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

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

之迟早成比例。印度人结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欧洲人结

婚最迟(就中条顿民族尤甚),三十未娶者以为常,而其民族强建,老而益壮。中国、

日本人之结婚,迟于印度而早于欧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两者之间。故欲观民

族文野之程度,亦于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一于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

视都邑之民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恒下于都邑一等,盖因果相应之理,丝毫不容假借

者也。

吾今请极言早婚之害:

(一)害于养生也。少年男女,身体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丧其元气,害莫

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长者,情欲稍杀,自治之力稍强,常能有所节制,而不至伐性;

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经验复浅,往往溺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

而自戕,比比然矣。吾闻伦理学家言:“凡人各对于己而有当尽之义务。”盖以人之生

也,今日之利害,往往与明日之利害相背驰,纵一时之情欲,即为后日堕落苦海之厉阶。

故夫人生中寿六十年,析而分之,凡得二万一千九百十五日,日日之利害既各相异,则

是一日可当一人观也。然则六十年中,恰如有各异利害之二万人者,互相继续,前后而

列居,其现象与二万余人同时并居于一社会者同,不过彼横数而此竖计云尔。此二万余

人中,若有一人焉,纵欲过度,为躯干伤,则列其后者,必身受其纵欲所生之祸,其甚

焉者则中道夭折焉,其次焉者亦半生萎废焉。中道夭折,则是今日之我,杀来日之我也;

半生萎废,则是今日之我,侵来日之我之自由也。夫以一人杀一人,以一人侵一人之自

由,就法律上犹必按其害群之罪而痛惩之,况于以今日之一我,而杀来日之万数千我,

而侵来日之万数千我之自由,其罪之重大,岂复巧历所能算也。一群之人,互相杀焉,

互相侵自由焉,则其群必不能成立,此尽人所同解也。由此言之,苟一群中人人皆自杀

焉,人人皆自侵其自由焉,则其群效之结果,更当何似也。夫孰知早婚一事,正自杀之

利刃,而自侵自由之专制政体也。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泼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沈

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实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

国,则废为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

(二)害于传种也。中国人以善传种闻于天下。综世界之民数,而吾国居三之一焉,

盖亦足以自豪矣。虽然,顾可恃乎?

据生物学家言:天地间日日所产出之物,其数实恒河沙无量数,不可思议,使生焉

者而即长成焉,则夫一雄一雌之所产,(无论为植物,为动物,为人类。)不及千年,

而其子孙即充满于全球,而无复余锥之地。然则今日之茁焉、泳焉、飞焉、走焉、蠕焉、

步焉、制作焉于此世界者,不过其所卵、所胎、所产之同类亿万京垓中之一而已。孵者

亿而育者一,育者亿而活者一,活者亿而长成者一,其淘汰之酷祸,若兹其难避也。故

夫人之所以贵于物,文明人之所以贵于野蛮者,不在其善孵、善育也,而在善有以活之,

善有以长成之。传种之精义,如是而己。活之、长成之之道不一端,而体魄之健壮,养

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欲对于一国而尽传种之义务者,(第一)必须其年龄有可以为

人父母之资格;(第二)必须其能力可以荷为人父母之责任。如是者,则能为一国得佳

种;不然者,徒耗其传种力于无用之地。不宁惟是,且举一国之种子则腐败之,国未有

不悴者也。吾中国以家族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为本位,中国以一家族为本位,此

其理颇长,容别著论论之。)昔贤之言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举国人皆于此兢

兢焉。有子女者,甫离襁褓,其长亲辄孳孳然以代谋结婚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

孙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彼其意岂不曰:是将以昌吾后也。而乌知夫此

秀而不实之种,其有之反不如其无之之为愈也。接统计学家言: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

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美国玛乐斯

密、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列表甚详,今避繁不具引。)

盖其父母之身体与神经,两未发达,其资格不足以育佳儿也。

(论者或驳此论,而举古今名人中亦有属于早婚者之子以为证。不知此特例外偶见

之事耳,凡论事总不能举例外,必当以多数为凭。如彼主张女权者,举妇女中一二优秀

之人,以为妇女脑力不劣于男子之证;又如中国回护科举者,谓科举中亦往往有人才,

而以为科举无弊,皆非笃论也。加藤弘之《天则百话》曾著论《答客难》,今不具引。)

故彼早婚者之子女,当其初婚时代之所产,既已以资格不足,无以得佳种;及其婚后十

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产者良矣,而无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条

害于养生之公例,斫丧殆尽,父母俱就尫弱,而又因以传其尫弱之种于晚产之子,是始

终皆尫弱也。夫我既以早婚而产弱子,则子既弱于我躬;子复以早婚而产弱孙,则孙又

将弱于我子。如是递传递弱,每下愈况,虽我祖宗有雄健活泼虎视一世之概,其何堪数

传之澌灭也?抑尫弱之种,岂惟无益于父母之前途,而见累又甚焉。一家之子弟尫弱,

则其家必落;一国之子弟尫弱,则其国必亡。昔斯巴达人有产子者,必经政府验视,苟

认甚体魄为不合于斯巴达市民之资格,则隘巷寒冰,弃之不稍顾惜,岂酷忍哉?以为非

如是,则其种族不足以竞优胜于世界也。而中国人惟以多产子为人生第一大幸福,而不

复问其所产者为如何,执是宗旨,则早婚宁非得策欤?中国民数所以独冠于世界者,曰

惟早婚之赐;中国民力所以独弱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报。夫民族所以能于立天地者,

惟其多乎?惟其强耳!谚曰:“鸷鸟屡百,不如一鹗。”以数万之英人,(现英国驻印

度之常备兵仅八万人。)驭三万万之印度,而戢戢然矣。我国民旅居外国者不下数百万,

而为人牛马;外国人旅居我国者不过一万,而握我主权。种之繁固足恃耶?畴昔立于无

外竞之地,优劣胜败,一在本族,何尝不可以自存?其奈膨胀而来者之日日肉薄于吾旁

也。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

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此之谓也。一族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

无后,更若之何?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三)害于养蒙也。国民教育之道之端,而家庭之教与居一焉。儿童当在抱时,当

绕膝时,最富于模仿之性。为父母者示之以可法之人格,因其智识之萌芽而利导之,则

他日学校之教,社会之教,事半功倍。此义也,稍治教育学者,皆能言之矣。凡人必学

业既成,经验既多,然后其言论举动,可以为后辈之模范,故必二十五岁或三十岁以上,

乃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能力。彼早婚者,藐躬固犹有童心也,而已突如弁兮,然代一国

荷教育子弟之责任。夫岂无一二早慧之流,不辜其责者,然以不娴义方而误其婴儿者,

固十而八九矣。自误其儿何足惜,而不知吾儿者,非吾所能独私也,彼实国民一分子,

而为一国将来之主人翁也。一国将来之主人翁,而悉被戕于今日愦愦者之手,国其尚有

豸乎?故不禁早婚,则国民教育将无所施也。

(四)害于修学也。早婚非徒为将来教育之害也,而又为现在教育之害。各国教育

通例,大率小学七八年,中学五六年,大学三四年,故欲受完全教育者,其所历必在十

五六年以上。

常人大抵七八岁始就傅,则其一专门学业之成就,不可不俟诸二十二三岁以外。其

前乎此者,皆所谓修学年龄也。此修学年龄中,一生之升沈荣枯,皆于是定焉。苟有所

旷、有所废,则其智、德、力三者,必有以劣于他人,而不足竞胜于天择之界。一人而

旷焉、废焉,则其人在本群中为劣者;一群之人而皆旷焉、废焉,则其群在世界中为劣

者。早婚者举其修学年龄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诸春花秋月、缠绵歌泣、绻恋床第之域,

销磨其风云进取之气,耗损其寸阴尺璧之时,虽有慧质,亦无暇从事于高等事业,乃不

得不改而就下等劳力以自赡。此辈之子孙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国民资

格渐趋卑下,皆此之由。

(五)害于国计也。生计学公理,必生利者众,分利者寡,而后国乃不蹶。故必使

一国之人,皆独立自营,不倚赖于人,不见累于人,夫是以民各尽其力,而享其所尽之

力之报,一国中常绰绰若有余裕,此国力之所由舒也。准此公例,故人必当自量其一岁

所入,于自赡之外,犹足俯畜妻子,然后可以结婚。夫人当二十以前,其治生之力,未

能充实,势使然矣。

故必俟修学年龄既毕,确执一自营自活之职业,不至累人,不至自累,夫乃可以语

于婚姻之事。今早婚者,其本身方且仰食于父母,一旦受室,不及数年,儿女成行,于

此而不养之乎,则为对于将来之群而不尽责任;于此而养之乎,我躬治产之力,尚且不

赡,势不得不仍仰给于我之父母。夫我之一身而直接仰给于我之父母,其累先辈既已甚

矣;乃至并我之妻子而复间接以仰给于我之父母,我父母生产力虽极大,其安能以一人

而荷十数口之责任也?夫我中国民俗,大率皆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者也,故所生之

利,不足以偿所分,而一国之总殖日微,然其咎不在累于人者而在累人者。无力养妻子

而妄结婚,是以累人为业也,一群之蠹,无耻之尤也。不宁惟是,谚有之:“贫者恒多

子。”贫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学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他

无所事,而惟以制造小儿为业,故子愈多,子愈多则愈益贫。贫也者,非多子之因,而

多子之果也。贫而多子,势必虽欲安贫而不可得,悍者将为盗贼,黠者将为棍谝,弱者

将为乞丐,其子女亦然。产于此等之家,其必无力以受教育,岂待问哉?

既已生而受弱质矣,又复无教育以启其智而养其德,更迫于饥寒而不得所以自活之

道,于是男为流氓,女为娼妓。然则其影响岂惟在生计上而已?一群之道德法律,且将

扫地以尽。

夫孰知早婚之祸之如是其剧而烈也!

据统计家所调查报告,凡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

婚也愈早。故现代诸国中,其结婚平均年龄最早者为俄罗斯,次为日本;(吾中国无统

计,无从考据,大约必更早于日本也。)最迟者为挪威,次为普鲁士,次为英吉利。

(据玛乐斯密所报,则普鲁士平均男之年二十九岁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英国

平均男之年二十八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挪威平均男之年三十有奇,女之年二十七

有奇。)而各国递迟之率,日甚一日,今恒有异于昔,英国其尤著者也。(英国当一八

八○年,初婚之男平均年二十五零八月,初婚之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四月。及一八九○年,

男平均年二十六零四月,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八月。近十年来,其迟率益增。又英国人二

十一岁以下而结婚者,其数日减一日,当一八七四年,计百人中男子之未成年(二十一

岁为成年)结婚者,仅八人,女子仅廿二人。一八九○年男子仅五人有奇,女子仅十九

人。)而普鲁士则早婚之风,殆将尽绝。(一八九一年,普国统计男子未成年而结婚者,

不过百人中之一人零二分六厘,女子不过百人中之十六人零五分。)由此言之,斯事之

关于国家盛衰,岂浅鲜耶?不宁惟是,一国之中,凡执业愈高尚之人,则其结婚也愈迟;

执业愈卑贱之人,则其结婚也愈早。大抵矿夫、印刷职工、制造职工等为最早,文学家、

技术家、政治家、教士、军人等为最迟。(据英国一八八四年统计,则矿夫、职工等之

结婚,男子平均二十四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二三岁。其自由业、独立者,男子平均三

十一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六岁有奇。各国比例皆如此。)然则结婚早迟之率,自一人

论,可以判其人格之高下;自一国论,则可以战其国运之荣枯。呜呼,可不念耶!可不

悚耶!

社会学家言:早婚之弊固多,而晚婚之弊亦不少。(其一)

则夫妇之间,年龄相远,故其结婚不基于爱情而基于肉欲,将有伤伦害俗之事也;

(其二)则男女居室之岁月益短缩,所产子女愈少,甚且行避姙之法,使人口繁殖之道

将绝,近代之法国,是其例也;(其三)则单身独居,非常人之情所能久堪,其间能自

节制者少,男女皆酿种种恶德,因以伤害健康、败坏风俗也。三弊之中,其前二端,非

吾中国今日所宜虑及,其第三端,则亦视乎教育之道何如耳?若德育不兴,则虽如今日

之早婚,斯弊亦安得免?故吾以为今日之中国,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

《礼经》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於戏!先圣制作之精意,倜乎远

哉?

此等问题,在今日忧国士夫,或以为不急之务。虽然,一国之盛衰,其原因必非徒

在一二人、一二事也,必使一国国民,皆各能立于此竞争世界,而有优胜之资格。故其

为道也,必以改良群俗为之原。日本政治上之形式,以视欧美,几于具体而微,而文明

程度,犹瞠乎其后者,群俗之未可以骤易也。我国即使政治革新之目的既达,而此后所

以谋进步者,固不可不殚精竭虑于此等问题。况夫群俗不进,则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

见其能达也。故吾国民不必所待,以为吾先从事于彼,而此暂置为缓图也。见其为善,

则迁之若不及;见其为弊,则克之务必胜。天下应尽之义务多矣,吾辈岂有所择焉?况

乎此等问题,不必借政府之力,人人自认之而自行之,久之亦足以动政府。数年前禁缠

足之论,其明效矣。故今为《新民议》,于此等事往往三致意焉。忧时之士,其或鉴之!

不然,宁不见夫今日之日本,始盛倡风俗改良、社会改良,而末流之滔滔,犹未能变也。

斯事之难如此,吾侪可以谋其豫矣。著者附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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