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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踪寄语

九一 苏联工业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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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苏联的工人所得的待遇,上次通讯里已略述大概,其次我们便想到工人怎样参加工业上的管理;但是要明白这一点,又不得不先把苏联工业的管理机构很扼要地弄清楚。

在一九一七年二月的革命成立所谓临时政府之后,当时的工业仍在私人的手里,在每个大工厂里的工人即选举“工厂委员会”(factory

committee),代表他们的利益;自临时政府至苏维埃政府成立的那段时期内,这种工厂委员会便是工人的主要的经济的组织,藉以获得工资的增加和工作环境的改善;时常和厂主及工厂经理,乃至临时政府,发生冲突和斗争;在较大的城市,那里的工人已有政治的意识,他们的工厂委员会并派代表参加本地的苏维埃。在临时政府之下,厂主和经理仍以老态度对付工人,结果劳资间的冲突愈尖锐化,厂主和经理即以“关门大吉”为要挟,于是工厂委员会乃起而要求厂务的管理和是否必须“关门”的判定。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后,对于工业之收归国有,原定逐渐进行,只先从管理集中入手,但停止生产或关厂而逃的厂主日多一日,工人为维持自己生计,由工厂委员会接收工厂而继续生产者也日多,于是政府为统一管理以免秩序紊乱起见(同时也因对付内战,国际干涉,及压制反革命等等的需要),一面加速实行工业收归国有,一面于一九一七年设立最高经济会议(supreme

economic council)来主持一切。最初这个最高经济会议不但负有管理全国工业之责,并须担任全国经济的计划。

后来关于全国的经济计划,改由劳动和国防会议(council of labour and defence,简称sto)所附设的全国计划委员会(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主持,最高经济会议乃专一于全国工业的管理。其组织内容的大概是设立若干部,每部再分设若干“托辣斯”,每托辣斯主持若干性质相类的工厂。各部的人员由本会议征得有关系的工业部门的工会的中央委员会之同意后,加以委任;各部对于托辣斯的管理部人员的委任,也须征得工会的同意;各托辣斯对于各厂经理的委任,须由各省的经济会议和各省的工会推荐;而各省工会所推荐的人材则选自工厂委员会的提议。这样一来,工业的管理,自上而下,都由工人的组织参加着。自一九三二年起,因应实际上的需要,这个最高经济会议改组为重工业人民委员部,同时加设轻工业人民委员部,木材森林人民委员部,内部供给人民委员部——最后一部专管和粮食供给有关的一切工业部门。现在苏联工业的管理便由这四部主持。在组织和业务的分配上虽有变更,但工人参加工业管理的原则还是一样的。

在苏联的工业管理机构里也用着“托辣斯”这个名词,我们初听很易引起诧异。(除托辣斯外,还有“辛狄嘉”syndicate和“康摆因”combine

的组织,前者的效用是替各托辣斯间做买和卖的职务,同时也是各托辣斯的联系的媒介,换句话说,因托辣斯太忙,它把各托辣斯关于贸易的部分拿过来做,包括原料的购买等等;后者的效用是依重要的工业部门,统辖这部门内的托辣斯和辛狄嘉的工作,使该部门工业的技术上及经济上的指导以及该部门的全盘计划的督促,能收集中的效益,总之都是应实际的需要,补托辣斯之不足,兹避烦屑,不详述。)因为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里面,所谓托辣斯,是大资本家用大规模的独占方法,以消灭小资本家而获得更大利润的玩意儿。但是在苏联,不消说的,所谓托辣斯,并不是该业的占有者,不过是国家的信托者,依国家所定的计划,主持管理罢了;在营业上所得赢余,除提出若干做该业基金,若干做职工的红利,若干做改善工作环境的费用外,其余的都归到国库里面去。简单说一句,这些托辣斯不是替任何私人发大财,是为全国的经济增加效率,是为全体人民谋便利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技术上原不讳言取法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里面所已有的,但在效用的结果上却有很大的差异,上面所说的托辣斯,不过是其中的一个例子罢了。

在苏联的工业管理的机构,还有几个原则很值得说一说。第一,关于计划和技术上的监督力求统一和集中;即各部分须受全国经济的通盘计划所统辖,不得各自为政,散漫隔阂,各不相应。这是“有计划的经济”的当然的原则,无须详细的说明。但是,第二,关于管理方面,却须有较大的“分权”(decentralzation)。例如各厂的经理,固须负责执行上级机关所规定的计划,但关于内部的行政须有独立的职权,经理有雇用或辞退职工的权力(虽则被辞退者如认为冤抑,得申诉于相当的上级机关,要求查办),因为这样才能负责处理,增加效能。和这个原则相应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那便是无论那一个工业组织的单位,自托辣斯以至一个工厂内的一部,都经济独立,即须在经济上力求自给;采用“经济的会计”,对收支须有精密的审核;各工业机关或单位得依成本会计的预算领用相当的资本,并得于相当限度内向国立银行借款,但对于营业的得失以及债务等等,该机关须负全责,这样一来,每机关的效率,或失败的原因,都有线索可寻,应该改善或变换的地方,也易于着手。据说这些原则,尤其是第二原则——关于各工业组织的内部管理的责任分明及经济独立——是苏联从经验上学得的教训,在工业管理上所特别注重的。

记者在佛勒格机械厂那篇通讯里曾经说过,一个工厂在管理方面可称为“工厂管理的三角”——即党的细胞,工厂委员会,和经理部。经理对全厂的纪律和经济须负全责,在上面已经说过,现在请略谈党细胞在这方面的效用。关于一般的方针由党的全会和苏维埃全会规定之后,便由政府有关系的各部,康摆因、托辣斯,和各工厂,负执行的责任,把所定的政策实行起来。工厂内的党细胞在这上面便负有很重要的职务:即须督察这些政策是否真已切实地执行。可是党细胞实行它的这个重要职务,却不是由于直接干涉经理部;是督促辅助那些置身经理部,康摆因或托辣斯,工厂委员会和工会等组织里的党员,使作特殊的努力,为其他职工的倡导。这种党细胞里的分子以工人为基本中坚(占最大多数),对于增高生产力,改进劳动纪律,改善工作环境等等,都很努力而占着很重要的位置。

其次要说到这“三角”中的另一“角”——工厂委员会。这个组织是由工人、职员,和技术人员所选举出来的,是工会在工厂里的基本单位,好像党在工厂里有党细胞做它的基本单位一样。工厂委员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最直接的机关,也是代表工人舆论或意见的最重要的机关。这个委员会为便于分工执行职务起见,还设有若干附属委员会(sub-committee),分别主持关于劳动卫护、文化工作、解决纠纷(尤其是工人和经理部两方的关系),和增加生产等部分的事务。每个附属委员会的主席即由工厂委员会的委员兼任,至于附属委员会的委员,或由工厂委员会的委员中委任,或就本厂中选任其他适宜的工人加入工作。工厂委员会最主要的使命,一方面固在保障工人的种种利益,一方面尤在使工人明瞭全厂的实况(管理和经济等等方面),使他们因明白一切情形及参加“生产委员会”而引起他们参加厂务的热情。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研究的,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工人的组织和厂方当局总立于敌对的地位,那是因为生产工具私有,以获得私人利润为前提的缘故;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生产工具为社会所公有,无任何私人利润的存在,而工人的组织如工厂委员会之类,还含有防备经理部侵蚀工人利益的意味,这是什么缘故?这两方面虽不致发生对敌的形势,但却好像各有它的防垒似的。这理由大概是这样:在苏联没有私人利润的存在,这诚然是事实,但是因为要顾到全国的经济,要顾到通盘的计划,有的时候也许要因顾到将来而不得不牺牲或至少减低目前的享用或利益(虽则全国经济进步之后,工人的待遇随之优良,这是在苏联已显著的事实)。例如对工厂经济负全责的经理对收支能否相应即须特别注重。但就工人的个人方面说,当然喜欢工资增加,工作时间减少,所以关于待遇方面仍须由工会每年和经理部详商规定所谓“集体合同”(“collective

agreement”)。其实经理顾到全局,也就是顾到工人的将来的利益,虽则在形式上他似乎立在国家方面设想,而这国家却是工人们的国家;工人组织替他们争的利益,顾到的当然也是工人的利益,不过较偏于目前的受用(工会的机能当然不限于保障工人目前的利益,详情见下次通讯)。这便是这两方面的小小的差异,其实归根到底还是“一锅里的老米饭”。大概也是因为有这根本的共同点,所以即有意见不能尽同,也不难于磋商解决,不必像他国的要出于罢工的举动。

一九三五,二,十一,晚。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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