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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文集

驳《复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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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2],且请编之于令[3],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4]。

臣闻礼之大本[5],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6],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7]。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8]。诛其可旌[9],兹谓滥[10],黩刑甚矣[11];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12],违害者不知所以立[13],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14],本情以正褒贬[15],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16],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7],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18]。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9],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20],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21],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22],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3],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义曲直,暴寡胁弱而已[24],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25],“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26]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7],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28],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29],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理,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30]。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1]伏见:看到。伏,和下文“窃”一样,是旧时下对上用来表示敬意的。天后:指武则天。

[2]旌其闾:在徐元庆家所在的里巷用立牌坊或赐匾额等方式来表扬。

[3]编之于令:把处置这案件的办法编为法令。

[4]窃独过之:个人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

[5]大本:根本作用。

[6]无为贼虐:不让杀人逞凶。

[7]凡为治者杀无赦:凡是治理人民的官吏,无故杀人也不可赦免。

[8]莫得而并焉:没有能同时并用的。

[9]诛其可旌:处死该受表彰的人。

[10]兹谓滥:这叫作滥杀。

[11]黩:轻率。

[12]趋义者:寻求正义的人。

[13]违害者:躲避邪恶的人。

[14]穷理:据理。

[15]本情:根据人情。

[16]刺谳:审讯议罪。

[17]原:推究。端:原因。

[18]判然离矣:明显地区别开。

[19]蒙冒:蒙蔽,包庇。

[20]枕戈:连睡觉时也头枕着兵器。

[21]介然:坚贞。自克:下定决心。

[22]愆:失误,过错。

[23]正邦典:正国法。

[24]暴寡:侵害孤寡。胁弱:威胁弱者。

[25]调人:周朝官名。

[26]邦国交仇之:举国共同惩处他。

[27]推刃:往来相杀。

[28]取此:根据这个标准。两下相杀:指师韫杀元庆的父亲,元庆又杀师韫。

[29]爱死:怕死。爱,吝惜。

[30]请下臣议:请求发下我这篇驳议。附于令:附在法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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