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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凤山县志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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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志

合区宇而计之,赋之繁重,台为最。然昔之人不病焉者,则地有余羡而田亩轇輵也。自流亡日集,履亩勘丈,厘疆界,杜侵欺,民或不享田之利而反畏赋之累,于是并其田而去之者。幸际圣天子仁恩优渥,画野经方,援照轻则以定章程,革伪郑繁苛色目;偶有凶旱,蠲赈动逾数十万。民沐休养之恩、歌太平之泽,亦惟有力田劝课,撙节爱养,并享乐利之休焉耳。志田赋。其目七:田园、租赋、户口(即人丁)、番饷(附生番归化折纳鹿皮价银)、杂饷(附官庄、盐课、当税)、经费、耗羡(附养廉)。

田园

租赋

户口

番饷

杂饷(附官庄、盐课、当税)

经费

耗羡

田园

按内地田园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地田园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题准:自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旧额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画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递年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零、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内田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共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园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二分四厘零,共二百五十九甲零)。

康熙二十五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内田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共三十九甲六分;园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共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内田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共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园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共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内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共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内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共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内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内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内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内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内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内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内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内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内田七分三厘,俱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内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内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申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内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内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中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内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田园,共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内田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共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又新垦园一十一甲二分,共五十四甲九分九厘零,俱下则)。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三十甲三分七厘(内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乾隆十二年请垦下则园:一十甲五分三厘三毫。

乾隆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垦下则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乾隆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内田三十甲六厘零,俱下则;园三甲一分零,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二十年止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零。

乾隆二十三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五顷零一亩九分零(内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零,俱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六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一十亩六厘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顷六十八亩八分五厘零。

——以上乾隆二十三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

递年豁免及拨减新旧田园,共九百五十四甲零六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旧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内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共六十甲四分七厘零(内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共九十九甲五厘零(内下则田一十甲四分六厘、中则园一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六甲九分九厘,升新升下则园五十甲一分七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园:九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内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顷八十亩三分零;园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

附录

「诸罗县志」: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斗。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析也。台郡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曰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番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牛,多秕少粟,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若田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

乾隆三年,总督郝玉麟奏准:熟番与汉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凭、输粮已久者,各照契内所开四至亩数,立界管业。在汉民原贌界内,有未垦未升田园,应令开垦报升;仍将原贌买之契示谕各业户,呈县验明盖印。该县设立印簿,照契内买卖本人及中保姓名、亩数价银、输粮额数、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有未垦、未升若干,一并登明,毋许漏蔽。仍照式汇造清册,送司存案。将来倘有转售,划一呈验登填:庶田地有册可考,不致侵占番业。倘有契外越垦,并土棍强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数归番,分晰呈报。嗣后永不许民人侵入番界,贌买番业。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划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处立过界址土名,造册绘图申送,以垂永久。

租赋

旧时台属租贼则例: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自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化甲为亩,照同安则例升科。遂着为例,详见附录。

旧额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合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内上中下则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共征粟二万三千零百四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零,上中下则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共征粟七千九百一十六石一斗八升七合零。

递年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合征粟二万一百四十七石六斗八升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庚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二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三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收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共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报垦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湾县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七斗六升一合零。

乾隆十二年请垦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零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四年报垦园,应于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乾隆十五年报垦田,应于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乾隆十七年报垦园,应于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内田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六升二合零、园起科粟五石三斗二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三年报垦田,应于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四年起科粟一千九百六十八石四斗三合四勺零(内田起科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一合零、园起科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报垦田,于本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报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二十六石三斗四升九合零。

递年拨归及豁免田园九百五十四甲零六厘零,共减征粟三千二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七合零。内: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田园,共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零。

乾隆十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百五十二石零四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零、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共征本色粟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零。

附录

「诸罗杂识」: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彝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税。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徽粟。共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籽种,皆红彝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税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族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

「赤嵌笔谈」: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方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

「诸罗县志」:原夫底定之立法之始,不征折色而就征本色者,原有深意;不可不察也。此地产粟颇多,十月开征,正当冬熟,折银则艰于发粜;不若本色庾积,车运输将立办,且无至榖贱病农。又此地户多新立,人无蓄聚;官粟既多,稍遇凶歉,平粜蠲赈,不须假借内郡或漳、泉、福、兴。此丰彼歉,亦可泛舟通其有无。故因地之宜、顺民之利,仍就郑氏征粟之法而除其苛暴,着为成规。凡以台属一隅宿兵,岁糜帑饷十余万,朝廷岂有求增赋而尽地利之心;大指在抚绥安辑,固海疆之外圉,为闽、粤、江、浙四省之屏蔽。台湾安而四省安,四省安而天下安矣。

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先据总督刘世明以台湾田园,旧例按甲征粟,比内地科则较重;请照内地同安县地亩官、民、盐等则之例,按亩征收。以每甲化为一十一亩,分别上、中、下之差。将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园照中田例,中园照下田例;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所有新升田园已经征粟者,仍照征本色。其雍正七年升科以后续垦、未经汇题及将来新垦田园,统以此案题定,永为报垦之准则具题。当经臣部核算科则:台地田园,即如上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为一十一亩,只仅征银九钱三分有奇、征米六升六合有零。是按亩所征银米,较之按甲所征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称从前升科田园,仍照旧按甲征粟;是新垦者固所乐从,而旧垦之民不无偏枯。但该督既称台属各业户咸称旧额田园,不敢并恳改则,致亏额赋,情愿照旧输纳;俟陆续报垦足敷额数,另请改则。其雍正七年报垦及以后续垦田园,先恳改照同安则例征粮,应如所请。台属报垦田园及自首升科者,俱以雍正七年为始,化甲为亩;照同安例,分别上、中、下征收银米。至改则田园,亦如所请,照台例将每亩所征钱粮,统照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输。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谷之例,折粟征贮可也。奉旨:依议。乾隆元年上谕:台湾自雍正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湾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将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钦此(改照同安则例,每征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并秋米一米征二榖等合计,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应征谷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甲应征谷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

粤稽凤邑田赋,向循郑氏之旧,按甲取租以作供课。其赋较之内地,实为繁重。然而民不以为病者,或旁有旷埔余地得以挹彼注兹。故若履亩丈勘,即民力难支,前人论之详矣。雍正九年,前督宪奏请: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征银折粟,其赋较旧稍轻;而生齿日繁、榖价日贵,计银三钱六分准榖一石,即或年登丰稔,视昔已逾两倍,则虽轻犹重也。官斯土者,或甫经下车,未悉源流;每缘差保首报隐垦,即行查勘,未免滋扰。瑛承乏以来,届指三载;遍稽各省科则,近按福属征输。窃念凤邑额征赋重,即或田头地埆用力开荒,将盈补绌,事可通融、清当原谅,未敢律以欺隐之咎;恤民艰以杜弊,寓抚字于催科。谨附管见,以俟同志者采择蒭荛(王瑛曾附识)。

户口(即人丁)

接户口、人丁,本属一项。自编审黄册言之,谓之户口;自行差算赋言之,谓之人丁。凤山在郑氏时不分主客,计口算丁,每丁征银六钱。自康熙二十三年归入版图后,以有室家者均编,而客户单丁不与焉;每丁征银四银七分六厘。至康熙五十二年恩诏,但据五十年丁册,永为定额,盛世滋生,永不加赋。大哉皇仁,永无多算为赋之患矣。迨乾隆元年,复以台湾丁银比照内地加倍有余,酌中减则,征银二钱;民游宽大之世、沐休养之恩,盖亘古所未有也。爰将科则条列

于左: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民丁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属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递年编审,至康熙五十年丁册永为定额止(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一十八口、三十五年编审新增民丁九十八口、四十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一十九口、四十五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二十三口、五十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四口),共新增民丁口五百八十二(征额照旧),共征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又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民丁口一百一于九(征额照旧),加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外自康熙五十五年起、至乾隆二年编审止,共增出民丁三百四十一;又乾隆二十八年编查,通县实在烟户共一万七千零六十,成丁男妇口八万六千三百一十三、幼丁男女口三万六千九百二十四,共计一十二万三千二百三十七丁口:钦奉恩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以上通县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民丁口四千一百九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应征银一千九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二厘。内除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民丁口八百九十七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实在通县民丁三千三百,合征银一千五百七十两八钱。乾隆二年改照内地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又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本县旧额上、中、下则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五万五千五百三十四亩六分零;新垦化甲为亩,上、中、下则田园共五千九百零六甲八分五厘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六万四千九百七十五亩三分五厘。又,新升照同安则例上、中、下则共田园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八亩一分零。通计新旧额征田园共一十三万三千四百八十八亩五厘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中则田每亩匀丁银六厘五毫七丝一忽、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应征匀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二分零;内除乾隆十五年豁除崩陷田园供粟免征丁银七两六钱七分七厘零、乾隆二十四年豁除崩陷田园供粟免征匀丁银六钱六厘零,实征匀丁银七百九两四分五厘一毫零(按本县丁银原额征银六百六十两,按照田亩匀派,止应加匀银五十七两三钱一分八厘零,共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一分八厘零。今据现行科册内开载,七百三十九两二钱一分零,比照成额实多匀出二十一两八钱九分零;台属彰化县比照成额实少加匀丁银二十一两八钱九分零。乾隆二十年,经彰化县知县朱山详明在案,应行详请改正归款)。

附录

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簿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

「诸罗县志」:则壤定赋,昉自「禹贡」;所谓布缕粟米之征也。「周礼」:『小司徙掌民数,登其生齿,周知人数,以均其事役』。则所谓力役之征,非有取其材也。汉初为算赋,民自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赋钱。户口之赋,实始于此。唐初定租、庸、调之法(租者,丁男田每亩纳粟二石。调者,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及绫絁各二丈、绵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一觔。庸者,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以丁身为主。至德宗时,杨炎变为两税,并租、庸、调而一之: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中丁(唐以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六为中),以贫富为差:其法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者,流极于田亡而赋存、户亡而籍存,责其租、庸,人苦无告。以资产为主者,流极于庸钱既纳,差役如故,无事之时别作名色巧取;兵兴费广,又于税外征求。其弊一也。然租、庸、调之法,实仿周人遗意;故杨炎变之,前贤等其罪于商于。然考之唐初,岭南诸州税米、番人内附者税钱;盖不待流亡浮寄而已有不可通者。故两税之行,相沿五代、宋、元、明,以至于今不可易。盖定税以丁,转徙难稽;定税以亩,地章易核。两税之不可复废,犹井田之不可复兴;在奉法者之善与不善而已。明初,以黄册定天下户口、土田之赋。迨其中叶,流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谓之四差)。至万历中,变为一条鞭:括一县丁粮、徭役备载每名一岁应纳之数,下帖于民使纳银而官办其差徭。然法行既久,渐忘其旧,遂以差役合征之银为正赋。沿至国初,而又输值之大当(大当者,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其家立破)。是明初之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之法行,则又折差役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于不免。大当继之,变一法而多一倍之征,纾目前而贻无穷之害。有生民之寄者不可不慎也。

番饷

按唐初岭南诸州税米,番人内附者税钱:上户丁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经附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此番饷所由始也。台属番民,荷兰时贡鹿皮,郑氏继之。饷无成额,每年于调社日轻重其饷于贌社者之手,苛削殊甚。自入版图后,每丁征米折粟,始沐休养。迨乾隆二年,上谕:番饷改照民丁则例征输。浩浩乎!皇仁之大矣。今并着之。

旧额:下淡水等八社土番共四百五十户、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老疾、少男女、番妇等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派征外,实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每丁征米一石三斗;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每丁征米一石),共应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每米一石,折征粟二石),折征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雍正四年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丁饷共减征粟三千六百八十八石,实该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是年又奉文,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折征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钦奉恩诏:番饷改照民丁则例,每丁征银二钱;通共一千七百四十八丁,额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内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

新收加六堂等四社土番共八百九十六丁,实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峤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通县合计,共征番饷银五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二厘四毫。

附录

乾隆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社番不通汉语,纳饷办差,皆通事为之承理。而奸棍以番为可欺,视其所有无异己物,藉事开销,脧削无厌;呼男妇孩稚供役,直如奴隶;甚至略卖,或纳番女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无妻,各社户口日就衰微。尤可异者,县官到任,有更换通事名色,缴费或百两、或数十两不等。设一年数易其官,通事亦数更其人。此种用费,名为通事所出,其实仍在社中偿补。当官既经缴费,到社任意攫夺,岂复能钤管约束?因与道府约,嗣后各社通事俱令于该县居住;社中有应办理事件,饬令前往,给以限期,不许久住番社,以滋扰累。盗买、盗卖者,除断令离异,仍依律治之。至通事一役,如不法多事,即当责革。若谨愿无过,便可令其常充;不得藉新官更换,混行派费。远者,计赃议罪。

周锺瑄上满总制书:『番俗醇朴,太古之遗。一自居民杂沓,强者欺番,视番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导番为升木之猱。地方隐忧,莫甚于此!社饷一项,凤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伪郑原数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荡平后,酌减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诸罗社饷,共七千七百八两零,未邀裁减,前犹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产原多。自比年以来,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处日益之流民,累月经年日事侵削,向为番民鹿场、麻地,今为业户请垦或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业,竟不能存什一于千百。且开台以来,每年维正之供七千八百余金,花红八千余金,官令采买麻石又四千余金,放■〈纟索〉社盐又二千余金,总计一岁所出共二万余金。中间通事、头家假公济私,何啻数倍!土番膏血有几,虽欲不穷得乎』?

「诸罗县志」:按番社之饷,责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邀朋合伙、重利称货,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某自五十四年视事,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啰嘓、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与以辛劳(番每年计值以授通事或粟麻鹿脯之类,曰辛劳),为登记出纳数目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自举通事自输;使远社尽用此法,虽脧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贌者不大有间乎?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豹皮若干。于是官以通事为纳贿之门,通事得藉官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丝粒出入,无不操纵其手;虽欲禁之,亦恶得而禁之!某视事以来,首剔诸弊,因勒诸石而与通事约:除辛劳之外,一切科索悉行禁止。盖官无所染指,则可以法立令行。其守法奉公者,岁仍其旧;不悛者重惩一二,以儆其余。此辈纵不知礼,犹当畏法;既不敢明目张胆以肆其恶,又无可指名假借以济其私。贌社之风,久而自息;脧削之患,久而自消:所谓拔其本而塞其源者也。

(附)生番归化折纳鹿皮价银

康熙五十四年,归化生番十社(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磱其难社、力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母腊社、锡干社)共输纳鹿皮五十张,折征一十二两。

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磱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共输纳鹿皮九十张,折征银二十一两六钱。

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磱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载)共轮纳鹿皮九十五张,折征银二十二两八钱。

按以上共折征鹿皮价银五十六两四钱。自乾隆二年减则后,每社实输鹿皮二张,每张折银二钱四分。通县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张,实折征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附录

「诸罗县志」:贌社亦起自荷兰,就官承饷曰社商、亦曰头家。八、九月起,集伙督番捕鹿曰「出草」。计腿易之以布,前后尺数有差。劈为脯,筋皮统归焉;惟头及血脏归之捕者。至来年四月尽而止,俾鹿得孳息,曰一散社」。

「东宁政事集」:交纳鹿皮,自红毛以来,即为成例。收皮之数,每年不过五万张;或曰万余张(「诸罗县志」:『土番岁贡倭鹿皮三万张』)。牯皮、母皮、末皮、獐皮、麕皮,分为五等,大小兼收。伪册报部,并未有止用大鹿皮及山马皮之说。

杂饷

水饷(按樵采捕鱼之船,以所载计其担数而征饷,谓之梁头。以港之大小为额,贌港抽税于港内捕鱼之众而总输于官,谓之港饷。港口潴水饲鱼为塭,大者有征,谓之塭饷;至若就港取鱼虾、牡蛎,随所取物而输税,则有为罾、为罟、为縺、为■〈纟衮〉、为蚝等名。邑内水口诸税,较旧额若有减焉,足征圣朝宽大之恩矣。详着于左)诸项除升、豁外,现征银一千四十六两五钱三分二厘六毫。内:

梁头饷:原额征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内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二厘;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每担征银照旧,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新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九钱二分六厘零);递年豁免无征银一百九十八两零五厘(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五分六厘零,又十八年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零),现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

潭港饷:共征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内竹沪、打鼓、蛲港、万丹港四所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又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鲲身塭一口共征银二百二十两)。

旧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盐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箔等饷:原额征银一百六十七两四钱五分三厘六毫;递年豁免无征银四十一两一钱六分,现征银二百二十六两二钱九分三厘六毫(内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沉没罟二张无征银三十三两五钱二分,实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四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乾隆十八年豁免三条无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实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系雍正六年续报)。

旧有小罾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采捕乌旗饷:原额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二枝无征银二两一钱,现征银九十六两六钱。

附录

「台湾志略」: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

「台湾志略」: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可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挖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而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

「台湾志略」: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舟彭〉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谷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今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埔,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搬载。一曰小■〈舟古〉仔,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挖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捕采。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

「赤嵌笔谈」:(删「乌鱼旗」三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又■〈罒上令下〉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钩致蛎房。■〈纟衮〉、垂饵以钓鱼也。大绳用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栓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掉而归,曰放■〈纟衮〉。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正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删「大小沪」三字)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

「赤嵌笔谈」: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按采捕乌鱼放■〈罒上令下〉,每船结伙五、六只,昼夜巡历海边;乌鱼群到,堆积如山,鱼船陆续相连,放■〈罒上令下〉联络围之。乌鱼甚智,结队不散,亦无如之何;须用竹筏数十,以鱼枪剌之,鱼惊则散,乃能入网袋。甚至满船不能运载,开面网使逃者)。

「赤嵌笔谈」: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按沿海杂税,各有专司:船责成船总,塭、潭、罟、网等责成港商。小民捕取鱼虾,觔两以上,必贴纳饷税于港商;虽曰赋税所关,然其科索亦甚矣。故定例港商一岁一换,亦体恤边海穷黎至意)。

「诸罗县志」:水饷、杂税之征,多属郑氏窃踞时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诸税。夫船出入于港,而罟、罾、縺、■〈罒上令下〉、蚝,则取鱼虾、牡蛎于港者也。乃既税其船,又税其罟、罾、縺、■〈罒上令下〉、■〈纟衮〉、蚝,且税其港,盖一港而其三税焉。嗟此蟹蛤蚩蚩,有不望洋而兴叹、相戒而裹足者哉!

按设寮牵罟,错居海滨,万丹、岐后、大林蒲三处鱼利最多,牵网亦最伙。夏秋采捕诸鱼,罟网细密;隆冬捕乌鱼、涂魠,罟惘则坚大。他如蛲港、东港、西溪,捕鱼率罾、縺、■〈罒上令下〉、■〈纟衮〉之类,鲜牵罟者。

陆饷(按台地陆饷,色目繁多。凡草厝、瓦■〈石屚〉、番檨槟榔以及牛磨、蔗车,在在有税。然民间执业迁徙靡常,按册问赋,往往抵牾。于是有溢征焉、有缺额焉,移甲就乙,抵拨为劳。邑旧额与新升差异多矣,今据现行档案编而载之,庶几删繁就简,条目井然)诸项除升、豁外,现征银五百六十八两八钱。内:

番檨宅:一所,征税六两。

蔗车:一百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内原额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二十三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升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二十年新升七张,征银三十九两二钱;二十四年新升九张,征银五十两四钱:共征银五百七十九两六钱。内除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无征银二两八钱,实在征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

附录

按台地厝饷、磨饷,沿旧例也。凤山僻处东南,地不加赋,故无厝饷。又地不宜麦、碾面亦少,故牛磨一饷即有一、二,多附他邑输纳。

(附)官庄

按台疆初辟,地广人稀;官斯土者,置田园、糖廍,召佃开垦,踞为己业,名曰官庄。自康熙六十年台匪窃发后,奉旨清查,严禁不许仍掌庄业,致扰番民。乾隆九年,复遴选大员渡海履亩勘丈,民业归民,番地归番,无复朦混。其兴民番无碍者,听原佃照旧;输纳课饷,归县管理。本县各里庄俱有,而港东、西二里尤甚。今条其数于左:

原额五十二所,杂征青白糖、租粟、蔗车、糖廍等项年共折征银九千九百二十五两八钱零。递年新升及新收官庄,共加征银五百二十七两四钱四分二厘(内雍正七年报升官庄糖粟加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乾隆十二年报升官庄溢额粟一十三石折征银五两二钱,二十六年新升官庄糖粟折征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征输官庄白糖廍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合征银一万四百五十三两二钱四分二厘;递年豁除及改归台湾管辖共减征银一千一百二十两二钱七分五厘(内雍正九年本县拨归台湾县管辖官庄白糖糖廍并匀前金庄租粟共银五百一十九两七钱八分六厘零,十年豁免减征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十一年豁免崩陷无征银二十四两六钱,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二厘零,十八年豁崩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零,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一厘零),合计通县实在折征官庄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零。

附录

乾隆九年上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取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相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产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启争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辟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附)盐课

旧盐场二所:一、濑南场,在本县大竹桥庄;一、濑北场,在本县新昌里。计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每格大小不等,合计三千四百二十□丈零。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雍正九年,更正疆界,新昌里改归台湾县管辖,濑北场亦改隶,征额应减;后于乾隆二十一年复就本县凤山里设濑东场、仁寿里设濑西场,移新补旧。今仍原额归府管理,不计埕格。详于左:

一、濑南场:在兴隆庄打鼓港口(旧设)。

一、濑东场:一在凤山庄大林蒲(乾隆二十一年新设)。

一、濑西场:在仁寿里弥陀港(乾隆二十一年新设)。

共征盐埕饷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岁除支拾公费银,三百四十四两六钱四分(旧额公费银三百四十六两六钱四分),如数归款外,余银归府管理,候文划兑兵饷。

附录

「台湾志略」:台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奉文归府管理。每场设巡丁数名不等,昼夜巡逻;设管事一人、家丁一人,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晒常不敷;春冬二季,收晒多贮备用。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凤山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庄运卖。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盐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申报。

「台湾志略」: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还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莫善焉。

(附)当税

乾隆十六年新升一间,年征银五两(向例无定额,尽微尽解)。

经费

按「会典」有经费目,所以阜民财、致物用,「周官」之遗意也。郡县志多阙不载;凡存留、起运诸费,每附见「田赋」之末。赋与用淆,非王会之书矣。台郡志准「会典」例为补是编,俾知国家则壤定赋。凡以赋之民者用之民,一丝一粒非有私焉;则荡平公溥之经,夫亦可以共喻矣。

存留支应项下,计通县官俸役食并祀典、公式、宾兴、恤政诸项统支销经费银共一千四百八十三两八钱六分六厘零。内: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铺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九两九钱六分,年匀给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四十九两六钱;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与全俸)。廪生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子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一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钱),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文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词、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年额银:一十两三钱五分七厘。

本县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旧有本府进表合用绫状纸张年额银:二两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

本县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旧额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乾隆十九年裁减六十二两五钱零二厘,实给银三十二两七钱三分六厘。孤贫六十名口粮:旧额每名月给银三钱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一十六两(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按本县旧有解送本道、本府官俸(本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本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共银八十五两九钱一分二厘;又支给本道、本府经历、儒学役食(本道皂役十二名、快手十二名、听事吏二名,工食连闰共银一百六十两二钱;本府库子四名,工食连闰共银二十四两八钱;本府经历民壮八名,工食连闰共银四十九两六钱;本府儒学斋夫二名,工食连闰共银一十二两四钱):共银二百四十八两。俱于乾隆二十年,改归台湾县就近支给。此项银两,编为「起解」项下(?)更旧两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定三年一次察巡,值年送;余裁。

耗羡

通县额征田园供谷折银(每石征耗谷一斗折银五分)、匀丁并番丁饷银(每两征耗银七分、加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杂项饷银(每两征耗银一钱、加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一钱二分),共征耗银三千七百六十四两三钱四分六厘零。内:

田园供谷(新旧额征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应折征耗银:二千二百九十二两二钱六分二厘零。

匀丁饷(匀丁额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二分零)应征耗银:六十四两五钱五分八厘零。

番丁饷(额银五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应征耗银:三十七两五钱九分二厘零。

蔗车饷(额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征耗银:一百二十二两四钱。

鹿皮饷(额银二十二两五钱五分)应征耗银:二两零三分四毫。

梁头饷(额银二百八十两六钱六分八厘)应征耗银:三十三两六钱七分二厘零。

潭港饷(额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应征耗银:五十三两一钱四分八厘零。

采捕乌鱼旗饷(额饷九十六两六钱)应征耗饷:一十一两五钱九分二厘零。

罟、罾、■〈罒上令下〉、縺等饷(额银二百二十六两二钱九分)应征耗银:二十七两一钱四分四厘零。

官庄饷(额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应征耗银:一千一百一十九两九钱四分八厘零。

番檨宅饷(额银六两)应征耗银:七钱二分。

(附)养廉

通县每年支销养廉银共二千二百二十两,向例在耗羡项下支给。内:

本县知县养廉:每年八百两。

县丞养廉:每年四十两(内本县耗羡项下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二十两)。

典史养廉:每年四十两(支给同上)。

下淡水巡检养廉:每年四十两(支给同上)。

派解巡按察院养廉:每年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原逐年解送,今遇巡按年解送)。

派解台湾道兼理学政养廉:每年四百两。

派解台湾镇总兵官养廉:每年二百两。

派解台湾府知府养廉:每年四百两;又代彰化解银一百两。

派解台湾府同知养廉:每年二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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