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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志

杂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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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饷,屋舍饷也。闽人谓家室曰厝,谓屋舍亦曰厝;如称佣妇,则系其姓曰某厝;称人所居,则系以地曰某处厝。厝有草、瓦之别,以其厝皆官地,故沿郑氏之旧征之。台湾县街市瓦屋,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草厝,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历年既久,有片瓦寸草俱无,未邀除免;而星罗厦屋,终岁不出分文者。雍正初,复加查验,凡得瓦厝七千九百余间;按额匀摊,每间征银一钱五分零,给单为据。如有倒坏,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补其缺。嘉义县祗笨港有市厝,每间征银多寡不等。他邑无厝饷。

瓦窑、菜园饷,瓦窖,烧砖瓦者;以座计,每座征银二两五钱。菜园,种菜蔬者;以所计,每所征银一两。独嘉义县有之,他邑无。

蔗车、牛磨饷,一以糖征、一以面征。蔗车,制糖具也,以张计;牛磨碾面具也,以首计。每张、每首均岁征银五两六钱。

槟榔、番檨饷,二者以宅计,皆果属也。每宅征银多寡不等,嘉义以北无征。

鹿皮、小米饷,皆征之归化生番;以番之捕鹿献皮并有献小米者名其饷也。鹿皮每张折输银二钱四分。淡水番社有献獐皮者,折输银数与鹿皮同。小米惟彰化社番献纳,每石折输银六钱(淡水厅同)。

船税,船有尖艚、杉板、■〈舟古〉船、渡船、采捕船之分;其税有以只计者,有按其梁头大小以担计者,每担以百筋为则。尖艚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每只半之。彰化■〈舟古〉船每只征银一两一钱五分五厘;渡船、采捕船每担征银七分七厘,俗称则有澎仔、龙艚、大■〈舟古〉、小■〈舟古〉、按边、穵仔、一封书等名,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捕采;不能横渡大洋者。正税外,旧有规礼;乾隆二年谕:『海岛居民,置小艇捕渔以糊其口,乃年有规礼为衙门公事之用。渔人多受剥削,颇为苦累;着即永行禁革。若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将他项银两酌拨补之』。

港、潭、塭饷,就蓄鱼产鱼之所征之。港者,海水支流之处;潭者平埔开洼,积水甚深;塭者,沿壖筑岸,纳水其中;咸待鱼繁以资捕取。港以所计,有征银二百二十两者,或六十、九十余两,少至一两及四钱,分别大小征纳。潭亦以所计,每所征银十二两及七两零不等。塭以口计,每口征银五十两及七两九钱零至五钱止,亦视大小为等差。

罟、罾饷,渔课也;就其器名之,皆以张计。网之巨者为罟,先驾二舟,沉罟海底;后用四、五十人挽其两端,牵圈至岸,得鱼最多。亦分大小,大者每张征银十一两七钱六分,小者征银减半(五两八钱八分)。罾有举罾、摇罾、车罾等名。举罾止用一人,港潭海澨皆可采捕;摇罾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穵仔船捕鱼海中;车罾恒挂海岸,上搭高藔,人在寮中,将罾索用车车起,以取鱼之入罾者。大罾每张征银四两二钱,次者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小者征银八钱四分。澎湖大网每张征银三两五钱,泊网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大沪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小沪每口征银减半,四钱二分(「澎湖志」)。

■〈罒上令下〉、縺、■〈糸衮〉饷,三者以条计,均取鱼具,亦鱼课也。■〈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袋挂铅坠沉入丈余,鱼投袋中辄不能出。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小于■〈罒上令下〉,结网长数十丈,广五、六尺,冬、春二时在海外捕大鱼用之。■〈糸衮〉者垂饵以钓,大绳长数十丈,系一端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悬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糸衮〉。縺与■〈糸衮〉每条征银与■〈罒上令下〉同。

蚝、箔饷,亦以条计。蚝者,蛎房也,即以为征饷之名。随潮而产,黏结海坪。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端,如剪刀然;潮退时于海浅处钩致之。箔以竹为之,潮将满时,横插海滨,杂罗水族;汐则取之,无一遗者。二者每条征银亦如■〈罒上令下〉数。

网、沪饷,惟澎湖厅有,就其捕鱼之制名之。网以张计,口阔尾尖,用大小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挂网于上,鱼虾之属随流入内,潮退举网,解尾出之。每张征银三两五钱。次曰小网,每张征银大网之半。再次曰箔网,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小者曰小箔网,每张征银半箔网。沪以口计,用碎石围筑海坪,潮涨鱼入港内,汐则捕焉。小沪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大者倍之。

乌鱼旗饷,亦鱼课类;纳饷领旗,方准采捕,故以名。乌鱼即鲻鱼,台湾于冬至前后,先出彰化之鹿仔港,次及安平镇,南至凤山之琅■〈王乔〉,放子石罅中;仍转而北。冬至前所捕曰正头乌,肥而美;后之所捕曰倒头乌,瘦而味劣。渔人伺其时,先向凤山县请旗,旗以白布为之,书「乌鱼旗」字并船户姓名,钤盖县印,插于船首。每旗一枝,纳银一两零五分,然后驾舟。举网长百余丈、广丈余,一舟数十人,出海采捕;土人谓之讨乌(以上「东瀛识略」)。

澎湖地种,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赋役全书」:每地七亩四分七厘五毫,折种一石。每地一亩,征银五分六厘零;每种一石,征银四分二厘(「澎湖志」)。

杂饷,银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淡水志」)。

「大清会典」:台湾府杂赋银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四两有奇(兼盐课等而言)。乾隆十年,旧志原额杂税共征银七千八百三十四两八钱五分二厘八毫。乾隆二十八年,旧额杂税台湾县征银三千三百四十五两四厘,凤山县征银一千六百二十两三钱三分二厘。诸罗县征银二千四十二两九钱七厘八毫,彰化县征银六百五十四两三钱四分三厘,淡水厅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澎湖厅征钱四百四十两八钱六分:共征银八千一百三十二两八厘八毫(以上「府志」)。

台湾县

港潭七所,共应征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鱼塭一所,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县志」:港五:曰加老湾港,岁征银三十三两三钱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银六十两;草头港,征银七十二两六毫;北线尾港,征银二百二十三两;茄藤仔港,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六毫。潭一,曰鲫鱼潭,征银一百六十两。塭三,俱凤山拨归者:曰风柜门塭,征银七两五分六厘;喜树仔塭,征银一两;盐埕小塭,征银五钱。雍正十一年,报陞风柜门塭饷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凡岁征港、潭、塭饷银四百四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按当得五百八十一两一钱二分四厘)。

罟六张,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县志」: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次罾九张,共征银十九两八钱)。

■〈罒上令下〉三条,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共征银五百九十二两五分二厘。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县志」:雍正七年报陞)。

牛磨三十首,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半,共征银二百五十四两八钱(「县志」:四十五张;雍正八年,报陞三张半、凤山拨归二张半,内豁免一张、拨归凤山一张:共四十九张,征饷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四百七两九钱六分。

北路花园番檨一宅、征银七十两。

番社三社,共征银七十三两。

澎湖大网一十六张,共征银五十六两。

泊网二张,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共征银二两六钱八分。

小沪二十口,共征银八两四钱。

尖艚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二钱。

杉板头船九十二只,共征银三十八两六钱四分。

杉板头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一钱。

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三千三百九十三两五钱一分六厘(「赋役全书」)。又共征银一百六十六两五钱四分四厘(「县志」)。

凤山县

港五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县志: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四所,共征银二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四厘零;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又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鲲身塭一口,共征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案此乾隆间额,与「赋役全书」不符)。

石螺潭鱼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

大塭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

罟九张,共征银一百五两八钱四分。

罾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县志:又罟、罾尾溢陞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系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箔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共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县志」: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每担征银照旧,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新陞梁头银一十四两九钱二分六厘零。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五分六厘零;又十八年,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零。现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案此乾隆间额,「与赋役全书」不符)。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厘;又溢额粟一十三石,折银五两二钱。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二枝,共征银九十六两六钱(「县志」:采捕乌鱼旗饷原额九十四枝,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二枝)。

蔗车一百二张半,共征银五百七十四两。

乾隆五十五年,首报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九年,首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嘉庆九年,汇题竖立糖廍一张半,共征银八两四钱。

番社四社又一宅,共征银一百八十五两二钱二分二厘。

番社四十七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五分(「赋役全书」)。

嘉义县

菜园一所,征银一两。

萧垄槟榔二十四宅,征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间,征银二百两五钱。

另瓦■〈石屚〉磘五座,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港五所,共征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九厘。

含栖港鱼塭二口,征银一百两(「县志」: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零八毫。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猴树并礁巴屿、潭蚝益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八厘八毫;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案港有通塞,贌饷有多寡;故「县志」在乾隆时反多「赋役全书」,在嘉庆时反少)。

罾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糸衮〉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县志」:罟一张,征银十一两七钱六分)。

船四十一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担,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厘。

蔗车一百五十六张,共征银八百八十六两二钱九分一厘。

糖廍二张半,共征银一十四两。乾隆四十二年,首报竖立糖廍四张,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乾隆四十四年,首报竖立糖廍五张,共征银二十八两;乾隆五十七年,首报竖立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九年,首报坚立糖廍半张,征银二两八钱;嘉庆三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嘉庆十年,册报被水冲陷豁除无征饷廍银四两一钱、车饷银一十一两二钱。

番社十社,共征银二百十六两四钱。

番社四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二千二百四两九分一厘(「赋役全书」)。

彰化县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县志」:海丰五条港一所(当作二所),应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应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港尾塭一所,应征银四钱)。

番仔挖港、大突沟港,共税银二两八钱。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小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县志」:牛磨一十九首,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

蔗车七十五张,共征银四百二十两。

糖廍四十张,共征银二百二十四两。乾隆三十六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四十四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四十二年,汇题原报廍地一张,改成水田,豁免原征廍饷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七年,被水冲失,豁除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

番社十八社,共征征四百六十三两六钱。

番社十六社,认输鹿皮折价银十四两八钱八分。

番社十一社,认输小米折价银二十六两四钱。

以上杂税,共征银一千四百五两四钱四分四厘(「赋役全书」)。又共征银八十二两(「县志」)。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乾隆十二年,首报新坚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乾隆十二年,首报新坚蔗车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十七年,首报新坚立蔗车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三十一年,首报坚立糖廍半张,征银二两八钱;乾隆三十二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乾隆三十六年,首报坚立糖廍一十张,共征银五十六两;乾隆四十一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乾隆四十二年,首报坚立糖廍四张半,共征银二十五两二钱;乾隆四十三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五十七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番社三社,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九钱六分。

番社二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番社二社,认输小米折价银四两八钱。

乾隆二年,生番认输鹿皮、獐皮折价银四钱八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四百四十一两七钱二分(「赋役全书」)。

澎湖粮捕通判

小杉板船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

大网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

小网二十五口,共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

小罾六口,共征银五两四分。

溢额尖艚船二十七只,共征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

溢额小杉板船二百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

溢额小沪三十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

溢额小罟罾十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雍正十三年,首报请置小杉板船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

小网六口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大网一口,征银三两五钱;小沪一十九口,共征银八两一钱九分。小罾八口,共征银六两七钱二分。

乾隆四年,首报置造大网二口,共征银七两。小网五口,共征银八两七钱五分;小罾一口,共征银八钱四分。小杉板船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乾隆十九年,首报置造小杉板船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

乾隆十二年,首报置造大网一口,征银三两五钱;小罾一口,征银八钱四分。

雍正七年,首报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共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又续报地种溢额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共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

雍正十年,首报水田种地三十五石九斗八升,共征银十五两一钱一分二厘。

雍正十二年,首报水田种地十四石四斗,共征银六两四分八厘。

雍正十三年,首报旱田种地一百四十九石七斗四升,共征银六十二两八钱九分一厘。

乾隆二十年,首报下则地种五石六斗九升三合,共征银二两三钱九分一厘。

乾隆二十二年,首报水田地种一石二斗,共征银五钱四厘。

乾隆三十四年,首报水田地种五斗五升,共征银二钱三分一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四百一十二两七钱二分(「赋役全书」)。

嘉庆二十四年奏销杂税,共征银九千六百八十四两零四分一厘(「赋役全书」)。

道光五年奏销杂税,共征银九千六百两零四钱五分三厘(「福建通志」)。

光绪三年奏豁免杂税,共除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奏案」)。

康熙二十四年,诸罗知县季麒光覆议饷税,言:『伪郑时横征苛敛,民番重困。自入版图来,苏望切而部议不察时势,止就伪郑册,以「照旧」二字按额征收。不知台湾之人自官兵去之、难民去之、郑氏之官属宗党去之;人散地荒,舟船货物俱不足于当日之数。一切罾■〈罒上令下〉隳坏者有之,店厝倾圯者有之,车磨停废者有之;土番社港亦无复旧商综理矣!谨析伪征之条目,兼绘民情之困苦:一社港伪额年征银一万九千三百八十八两零八分,内南北两路三十八社贌饷一万六千三百二十八两八分;又港潭二十七所,贌饷三千六十两。查港社系土番所居,红毛始设,贌商税额尚轻,伪郑因而增之。其法:每年五月公所叫贌每社每港银若干,一叫不应则减,再叫不应又减;年无定额,亦无定商。伪册所云:贌则得,不贌则不得也。自平荡以来,商散业废,卑县等多方劝招,咸称伪额重大,莫肯承认;相应酌量减轻。今议各社贌饷请减十分之三,竹堑一社请减十分之四,共请减银四千九百五十八两四钱二分四厘;实征银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九两六钱五分六厘。至港既有税矣,又开罟罾■〈罒上令下〉网之征、梁头之征、乌鱼给旗之征;是一采捕而分数征也。自贌商散亡,渔户无力修浚,任其坍涨。卑县念饷税所关,除鹿耳门、楼仔角、威里港、北鲲身、南岐仔、新港、海翁窟等六港无人承贌,缺额银五百零一两一钱二分;其余各港亦呈减十分之三,共请减银七百六十七两六钱六分四厘。实在二十一所,共征银一千七百九十一两二钱一分六厘。以上社港共征银一万三千六十两八钱七分二厘。一、罟、罾、■〈罒上令下〉、网、縺、■〈糸衮〉、蚝等项伪额,年征银八百十两。内梁头牌银一千五百两零七分。查伪郑时计船二百一十只,载梁头一万三千六百三十七担,每担征银一钱一分。今除损坏回籍船一百一十只,计梁头六千八百一十三担,无征银七百四十九两三钱三分外;卑县等到任后,新收船四百八十六只,计梁头六千八百二十八担,征银七百五十一两八分。现在大小船五百八十六只,载梁头一万三千六百五十二担,每担仍征银一钱一分;计溢额一两六钱五分,共征银一千五百零一两七钱二分。乌鱼旗九十四枝,年征银一百四十一两;此系外来之船,秋冬二季入港采捕,仍照原额征收,二项共征银一千六百四十二两七钱二分。一、牛磨伪额二十七首,每首征银八两。查台湾县竖磨二十四首,诸罗县竖磨一首;实在二十五首,共征银二百两。一、蔗车伪额共一百张,年征银一千九百七十六两。查蔗车前奉部定每张征银八两,内除缺额四十三张,台湾县造报二十八张,凤山县造报七张,诸罗县造报二十二张,实在五十七张,计征银四百五十六两。海中不毛之地,伪时地种五百零四石七斗六升;每石征银六钱,共征银三百零二两八钱五分六厘。除抛荒三百五十石五斗二合四勺,实在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照原额征银六钱共银九十二两五钱五分五厘五毫六丝。大小网泊八十张,年征银二百零八两四钱;除损失四十二张外,实在三十八张,照例分别大小,共银八十八两。船只一百一十一只,年征银七十三两八钱。除损失一十四只,实在大小船九十七只,照原额征银一两二钱至六钱不等,共征银六十一两二钱。以上澎湖丁地船网,共征银六百一十三两三分四厘。一、僧道伪额四十五名,年征银度牒银二百两;僧每名牒银二两,道士每名牒银五两,今奉部文内开:盛京和尚道士,礼部题给度牒,应将台湾僧道牒文换给,免其每年征饷。一、载货入港,伪额年征银一万三千两。查当时内地海禁森严,外番洋船多入台湾,故有是额;今富商大贾尽归内地,且奉旨开洋,外番船只概向闽、粤、大澳,台湾港道纡回,并无船只入港,此项额银实无可征,合请豁除。一、街市店厝伪额共六千二百七十间半,年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七钱一分。查房屋向无征税之例,前因军兴旁午,暂尔举行。今台湾人民星散,倾坏甚多,现在瓦店草屋尤非内地可比,断难照每间六钱三分之例;今酌议瓦厝请减十分之三、草厝请减十分之五,计共减银一千一百八两二钱五分。又除倒坏一千五百六十五间半,无征银九百七十两六钱一分外,实在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一千八百八两八钱五分。诸罗县所辖俱系番社,并无街市店厝,合并声明请免。一、镇省渡船三十四只,年征银四百两。查郑克塽及伪文武皆住安平镇。往来络绎,故有是饷。今止住营,兵税从何来?遵现在破坏旧船二十三只,令民修葺,改照梁头,按担输纳;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一钱一分,共征银一百零八两七钱九分。渡饷名目,合请豁除。今日之台湾,非昔日之台湾;种种情形,已经绘图入告,仰请酌夺,为民请命』(「福建通志」)。又豫计糖额,详文云:『白糖兴贩,关系军需。赋为最重,在民力为最难。二十四年,台湾办糖一万一千百之额;派于台湾县者六千石;派于凤山县者一千五百石;派于诸罗县者三千五百石;凤、诸两县以车少糖亏,兴贩需时,皆挪移正项,重价购买,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计及利害;但明年糖数又复倍增:六千石者,将一万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将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将七千石矣!查民间蔗车并未添设,若取足于民,断不能使穷山荒海之残黎,堪此重困。若取足于官,更不能使蹈险履危之贫吏,胜此叠赔。即加参处而终无所济,不得已欲照内地按田办课。援今年漳、泉之例,计三县田园之数,照田匀办,庶几众擎易举。计按田办糖,其便有三,而应议者亦有三:每田园一甲,出糖数十斤,给以部价,不致赔累,一便也;种蔗之园,有糖可完,不烦别买;未种蔗之田,零星买纳,不须趸办,糖价不至顿昂,二便也;佃丁知今年之糖出之于田;明年不烦督劝,皆急公插蔗,糖额自敷;三便也。其所应议者:一、水田与旱田之分也;官佃田园多系水田,不宜插蔗,其收倍厚。文武官田皆属旱地,虽可种蔗,其收甚薄;故伪时之糖,皆办于水田之佃丁。今总计三县水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旱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斯则难易均矣。一、官田与民田之分也;民田者,今佃丁无主之地,按甲而纳糖。众所愿从,自将军以下,各自管耕督垦,即为官田;其数已去台湾田园之半。今使之急公办课,不特事难势格,仰触忌讳,即佃丁管事,亦非县令所能制。纵目前自认均办,在民田竭蹶而供之;而官田之糖,临时违误,咎将谁任?一、官车与民车之分也;种蔗之人,既竖车硖煮矣;若使之一无供办,反可昂价转售,是利归车户而累及百姓也。查三县民车,旧额计五十张,而各衙门新立之车,亦不下五十张。按车而责,以一百石在民车,较今年之征已省三分之一。即官车之糖,现有部价支领,谁敢阻挠?而佃丁亦不必拘每甲一石之议,可以少纾贫民衣食之资矣。官车与民车均派,官田与民田匀办,再为分别水田旱田之轻重,约计官民之车百张为率,可得糖一万石。官佃田园八千三百九十一甲,文武官田一万六千二甲九分;就田匀派,以审乎轻重之宜。毋误赋,毋厉民,立一时之计,垂万世之规,则小民颂德,下吏沾仁』。又请免杂税文云:『猪牛杂税,向无刊入行征条目,闽地有税者始于省棍张贵等。康熙十七年自赴布政司呈请入税,遂各按项征抽,卒至祸及闾阎。台湾初辟海疆,汤火甫离,猪牛杂税,又系伪征所不行。夫伪征所有之重税,念民困苦,尚欲弛之;为伪征之所无,可征之乎?虽为兵饷起见,然一县所得不过二两四两之数,而禁遏买卖,差四出;其祸必至于众困而人怨。况台湾所在环海,并无猪牛入境卖买也。小民终岁勤劬看守,一猪一牛晨夕养饲,有如望岁,安忍借此而分其利?至海滨穷民,餐风饮露,采捕蛏蚶等物,赴市零卖,所得升合以活家口,其情状更属堪怜。圣朝宽大,自此争此微末之税重伤妇子之心也』(以上「福建通志」)。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水饷杂税之征,多属郑氏窃踞时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诸税。夫船出入于港,而罟、罾、縺、■〈罒上令下〉、■〈糸衮〉、蚝则取鱼虾牡蛎于港者也。乃既税其船,又税其罟、罾、縺、■〈罒上令下〉、■〈糸衮〉、蚝,且税其港;盖一港而三其税焉!嗟此蟹蛤蚩蚩,有不望洋而兴叹,相戒而裹足者哉(「诸罗志」)!

按沿海杂税,各有专司:船责成船总,塭潭罟网等责成港商。小民捕取鱼虾,斤两以上,必贴纳饷税于港商。虽曰税赋所关,然其科索亦甚矣!故定例港商,一岁一换,亦体恤边海穷黎至意(「凤山志」)。

社番不通汉语,纳饷办差,该通事为之承理;而奸棍以番为可欺,视其所有无异己物,藉事开销,朘削无厌,呼男妇孩稚供役,直如奴隶,甚至略卖;或纳番女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无妻,各社户口日就衰微。尤可异者,县官到任,有更换通事名色缴费,或百两,或数十两不等。设一年数易其官,通事亦数易其人;此种费用名为通事所出,其实仍在社中偿补。当官既经缴费,到社任意攫夺,岂复能钤管约束?因与道府约:嗣后各社通事,俱令于该县居住,社中有应办理事件,饬令前往,给以限期,不许久住番社以滋扰累。盗买盗卖者,除断令离异,仍依律治之。至通事一役,如不法多事,即当责革;若谨愿无过,便可令其常充,不得藉新官更换,混行派费,违者计赃议罪。

周钟瑄上满总制书:『番俗醇朴,太古之遗。一自居民杂遝,强者欺番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导番为升木之猱;地方隐忧莫甚于此!社饷一项,凤山、下淡水八社番米,为伪郑原数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荡平后,酌减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诸罗社饷,共七千七百八两零,未邀裁减;前犹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产原多。自比年以来,流亡日集。以一定之疆土,处日益之流民,累月经年,日事侵削;向为番民鹿场、麻地;今为业主请垦,或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业,竟不能存什一于千百。且开台以来,每年维正之供七千八百余金,花红八千余金,官令采买麻石又四千余金,放索社盐又千余金;总计一岁所出共二万余金。中间通事、头家,假公济私,何啻数倍?土番膏血有几,虽不穷得乎?番社之饷,责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朋比合伙,重利称贷,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罗国、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以辛劳(番每年计值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曰辛劳),为登记出纳数目,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自举通事自输,使远社尽用此法。虽朘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贌者,不大有间乎?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若干。于是官以通事为纳贿之门,通事得藉官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丝粒出入,无不操纵其手。虽欲禁之,亦恶得而禁之』(「诸罗志」)?

光绪三年,福建巡抚丁日昌请豁台属杂饷,奏云:『该处所征杂饷,尚有相沿郑氏旧辙,未经厘定者。如归化生番,不植稻麦,无区亩可计,无田粮可科;仅知捕鹿种麦,按数纳饷,即以鹿皮、小米为名。至所谓塭饷者,则征于蓄鱼之所;所谓蔗车、糖蔀者,同业异名,系各就园设厂、雇工、营作。按作则征饷,如此之类,虽为苛细,然因其稍有赢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过如四川之有碾榨税,直隶之有榛粟税,于民尚无大损。他如海水支流曰港,洼深积水曰潭,凡可养鱼之所,即与塭饷,一律征收。日久地势变易,或填成田亩,税项仍不能减;若有水道可通之处,无竹筏小船运载货物,即按照抽资。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屈之基。牛磨即磨面之场;旁及瓦窖、菜园、槟榔、番檨,莫不征饷。其征诸渔户者,则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糸衮〉、曰箔、曰网、曰沪、曰乌鱼旗。更有采捕小船,亦征税饷,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横征,穷民苦累日甚。且所缴离饷,佣户渔民,均皆去来无定,官役不能尽悉底蕴,则必须熟悉情形之土豪出为包揽。先须于地方官预纳承充之费,然后垄断浮收,舐糠及米;输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即拟稍为厘剔,而各项名目大为琐碎,影射牵连,非尽断葛藤,终难绝其弊窦。除番社所输鹿皮、小米,犹有任土作贡遗意,暨民间塭饷、蔗车、糖蔀,其弊尚易厘剔,应仍其旧外;所有港潭等项杂饷,统计各属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均应豁免,以除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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