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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批判

第二章 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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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我理解为一种作为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于是成为实践认识的这样一种对象,也只意指意志对于行为的关联,通过这个关联对象或其对立面得以现实地造成,并且判断某种东西是否纯粹 实践理性的对象,也仅仅是区分我们愿望如下一种行为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倘若我们具备相关的能力(这必须由经验来判断),通过这种行为一个客体就会成为现实。如果客体被取作我们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那么在判断这个客体是否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之前,这个客体通过我们自由应用我们的力量而具有的自然的可能性 ,必须先行具备。反之,如果先天的法则能够被看作行为的决定根据,从而这个行为也被看作是由纯粹实践理性决定的,那么判断某种东西是否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就完全不必比较我们的自然能力,而问题也就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是否可以愿望一种指向某个客体的实存的行为;因而,行为的道德可能性 必须先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对象,而是意志的法则才是行为的决定根据。

于是,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 和恶 的客体。人们把前者理解为欲求能力的必然对象,把后者理解为憎恶能力的必然对象,但两种能力都是依照理性原则的。

如果善的概念不是从一个先行的实践法则推论出来的,而相反应该充任这个法则的基础:那么这个概念只是某种东西的概念,这种东西的实存预示快乐,并因此决定了主体造成这种东西的因果性,亦即欲求能力。因为既然我们无法先天地洞见到,什么表象伴随着快乐 ,什么表象相反伴随着不快 ,那么要辨别什么是直接地善的,什么是直接地恶的,就唯有取决于经验了。在这一方面,经验唯一能够与之连通的主体性质,就是快乐与不快的情感 ,亦即属于内感觉的一种接受性,因而有关直接是善的东西的概念,只涉及那与愉快 感受直接联结的东西,而根本的恶这个概念也必定只与直接刺激起痛苦 的东西相关。但是,因为这甚至与语言惯用法相抵牾,语言惯用法把愉悦 与善 ,不愉悦 与恶 区别开来,它并且要求善和恶任何时候都由理性来判断,从而始终通过可以普遍传达的概念,而不是通过那拘囿于个别主体及其感受性的单纯感受来判断;但是快乐与不快甚至仍然不能自为地与先天的客体的任何表象直接地联接起来:所以相信自己不得不用快乐的情感构成其实践判断基础的哲学家,就很可以把引起愉悦的手段 称作善,把不愉悦和痛苦的原因 称作恶;因为关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的判断,确实属于理性。但是,虽然唯有理性能够洞悉手段与其意图的连接,(于是人们也能够将意志定义为目的的能力,因为目的始终是依照原则决定欲求能力的根据),那些从上述善的概念之中仅仅作为手段产生出来的实践准则,并不包含某种自为地对于意志对象乃善的东西,而总是只包含某种由于任何别的原因 而对于意志对象乃善的东西;善就会在任何时候只是有用的东西,而它对之有用的东西,必定总是居于意志之外的感受之中。如果这种感受,作为愉悦的感受,必须与善的概念区别开来,那么根本就不会有直接善的东西,而善必定也只有在用于某种其他东西,亦即某种愉快的手段之中才找得到。

经院的老公式说:任何事物我们若不是认其为善,我们就不贪求它,任何事物我们若不是认其为恶,我们就不憎恶它(nihil appetimus nisi sub ratione boni, nihil aversamur nisi sub ratione mali);这个公式常常有一种正确却也常常大有害于哲学的用法,因为善(boni)恶(mali)两词包含歧义,而这要归咎于语言的局限,因此之故,它们义涉双关;因此,实践法则不可避免地依违不定,而哲学在应用这些语词时已经清楚地觉察到同一语词有不同的概念,但是仍然不能为这些概念找到特别的措辞,于是被迫造作精细的标识;不过人们对于此等标识又不能意见一致,因为这种区别无法用合适的措辞直接地表示出来。 (2)

德语有幸,具备一些不让这些区别忽略过去的词语。对于拉丁文用善(bonum)一个词所指称的东西,德语却有两个颇有差异的概念以及同样颇有差异的词语:相应于善(bonum),德语有善 (das gute)和福 (das wohl),相应于恶(malum),德语有恶 (das böse)和祸害 (das übel或das weh[灾难 ])。这样,如果我们对于一件行为考虑其善恶 ,或者考虑其灾难 (祸害 ),就有两种极为不同的判断。由此可以推论说,如果我们把上述那个[拉丁文]心理学命题移译为:若非考虑我们的福 或灾难 ,我们就不欲求任何东西,那么这个命题就是非常不清楚的;相反,如果我们把它移译为:若非在我们依据理性的指导而把某种东西认作善的或恶的范围之内,我们就不愿欲这种东西,那么这个命题就是表达得确定无疑和十分清楚的了。

福 或祸害 永远只意指与我们愉悦 或不愉悦 、愉快或痛苦状况的一种关联,并且如果我们因此欲求或憎恶一个客体,那么这仅仅发生于这个客体与我们的感性以及与它所造成的快乐与不快的情感相关联的范围之内。但是,善 或恶 任何时候都意指对于意志 的一种关联,只要这个意志受理性法则 的决定而使某种东西成为它的客体;因为意志决不受任何客体或客体表象的直接决定,相反它是使自己成为充任行为动机的理性规则(一个客体因此而成为现实的)的能力。于是,善或恶在根本上与行为,而不与个人的感受状况相关联;倘若某种东西应该是,或者应该被认为是绝对地(在所有方面无条件地)善的或绝对地恶的,那么它只是行为的方式,意志的准则,因而是作为善人或恶人的行为者本人,而不是任何一种可以称为善的或恶的事情。

一个斯多亚派分子在痛风剧烈发作时呼喊道:疼痛,你尽可以如此厉害地折磨我,我仍然将永不承认:你是一种恶的东西(kakóv , malum);人们可以笑话他,但他的确是对的。他感觉到这是一种祸害,而他的叫喊就吐露了这一点;但是,他没有理由承认,恶因此就附着于他了;因为疼痛丝毫不降低他人格的价值,而只是降低了他的境况的价值。他当时若意识到曾撒过的一次谎,此谎必定会打击他的勇气;但是如果他当时意识到,他不是因不义的行为招致这种疼痛并且因此使自己配当惩罚,那么这种疼痛只是充任使他升华的肇端。

我们称之为善的东西,在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判断之中必定是欲求能力的对象,而我们称之为恶的东西,在每一个人的眼中必定是憎恶的对象;因而对于这样一个判断,除了感觉之外,尚需理性。诚实和与之相反的谎言,正义和与之相反的暴力等等,情形皆是如此。但是有些事情,我们能够称之为祸害,而大家却仍然时而间接、时而甚至直接地承认它是善的。一个要接受外科手术的人,毫无疑问觉得这个手术是一个祸害;但是,凭借理性,他以及每个人都承认它是善的。但是,如果某个人爱嘲弄和骚扰喜爱和平的人们,最终有一次他运气不佳,饱受一顿痛打,那么这诚然是一个祸害,但是,每个人都赞同此事,并且即使没有其他东西从中产生出来,每个人也认为它本身就是善的;甚至遭打的人,凭其理性也必定承认,他是罪有应得,因为他看到,理性势不可免地向他呈现的善行善报之理,已经在此恰如其分地实行了。

在我们实践理性的判断之中,我们的福祸诚然关系极其重大 ,并且就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的本性而言,一切 都取决于我们的幸福 ,如果这种幸福,一如理性所特别要求的,不是依照瞬息即逝的感受,而是依照这种偶然性对于我们全部的实存以及我们对于这种实存的满足所施加的影响,被判断的;但是,一般而言 ,仍然并非一切 都取决于这一点。人属于感觉世界;人的理性当然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使命,即照顾感性的关切,并且为今生的幸福起见,以及可能的话为来生的幸福起见,制定实践的准则,在这两点而言,他乃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但是,人毕竟不是那种彻头彻尾的动物,以致对于理性向自身所说的一切也都漠不关心,而把理性只是用为满足他作为感觉存在者的需要的工具。因为,人虽然具备理性,然而倘若理性仅仅有利于人达到本能在动物那里所达到的目的,那么在价值方面这就完全没有使人升华到纯粹的动物性之上;这样,理性仅仅是自然用来装备人以便其达到它规定动物所要达到的那个目标的特殊方式,而不给他规定更高的目标。当然,人在一度赋有这种自然禀具之后,就需要理性,以便随时考虑他的福和灾难,但是除此之外,他还将理性用于一个更高的目的,也就是不仅用于思考系自在善或自在恶的东西,而对此唯有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才能判断,而且把这种判断与前一种判断完全区别开来,使它成为前一种判断的无上条件。

在这样判断自在善和自在恶,而将它们与只因同福祸相关才能被称为善和恶的东西区别开来时,下面几点是至关重要的。或者理性的原则已经自在地被思想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而不顾及欲求能力的可能客体(因而仅仅通过准则的法则形式);于是,实践法则的那个原则是先天的,纯粹理性被认定是自为地实践的。法则于是直接 决定意志,符合法则的行为是自在地善的 ,一个其准则始终符合这个法则的意志,是绝对地善的 ,在一切方面善的 ,并且是一切善的无上条件 。或者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先行于意志的准则,这种根据以快乐或不快的客体为先决条件,从而以某种使人愉快或痛苦的东西为先决条件,而趋乐避苦的理性准则决定那些与我们的禀好相关因而仅仅间接地(着眼于另外一个目的而为其手段)善的行为;于是,这种准则决不能够叫做法则,但仍然能够叫做理性的实践规矩。在后一种情形下,目的本身,即我们寻求的愉悦,不是善 ,而是福 ,不是一个理性的概念,而是感受对象的一个经验概念。不过,旨在于此的手段的应用,亦即行为(因为这是需要理性的思考的),仍然可以称作善,但不是根本的善,而只是在与我们感性的关系之中,就其快乐和不快的情感而言,才是善的;但是,倘使一个意志的准则是因此而受刺激的,那么这个意志就不是一个纯粹意志,而纯粹意志所关怀的,只是在其上纯粹理性能够是自为地实践的东西。

现在到了阐释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悖论的地方:这就是说 ,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 (从表面上看来 ,前者甚至似乎必定构成后者的基础 )被决定的 ,而只是 (一如这里所发生的那样 )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 。即使我们尚不知道,德性原则是不是一条先天地决定意志的纯粹法则,然而为了避免徒劳无功地(gratis)认定一些原理,我们仍然必须至少先不断定:意志是有单纯经验的决定根据,还是也有纯粹先天的决定根据;因为把人们应该首先予以决定的东西预先认定为已经决定了的,这是违反哲学运思的一切基本规则的。假定我们现在要从善的概念出发,从中推论出意志法则来,那么这个关于某一(作为善的)对象的概念同时就会把这个对象呈现为意志唯一的决定根据。因为现在这个概念没有先天的实践法则以为其标准,所以,检验善或恶的试金石不能置于别处,只能置于对象与我们的快乐与不快情感的契合一致,并且理性的应用只能有如下两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决定与我的此在的全部感受整个相联的这种快乐与不快,另一方面决定为我谋得这种快乐或不快的对象的手段。现在,因为唯有通过经验才能辨认什么是与快乐情感相符合的东西,但是依照前面所述,实践法则应当建立在作为条件的这个情感之上,这样,先天的实践法则的可能性恰好就被排除了;因为人们以为有必要预先为意志找到一个对象,而这个作为善的对象的概念必定会构成了意志的一个普遍然而却经验的决定根据。不过,原来必须首先探讨的是,是否也存在着先天的意志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根据不是在任何别的地方,而只是在纯粹实践理性之中,更确切地说,在这个法则无视对象而给准则颁行单纯的法则形式的范围之内,才会被觅得)。但是,因为人们已经依照善恶概念用一个对象构成一切实践法则的基础,但是那个对象因无先行的法则只能依照经验的概念被思维,所以人们已经预先剥夺了仅仅思维一条纯粹实践法则的这种可能性;因为相反,如果人们先已经分析地研究过实践法则,那么人们就会发现,不是作为对象的善的概念决定道德法则并使之可能,而相反是道德法则在其绝对地配享善的名称的范围之内,首先决定善的概念并使其可能。

这个单纯关涉最高道德研究之方法的注释,是相当重要的。它一下子就说明了哲学家们在有关最高道德原则方面误入歧途的起因。因为他们寻找意志的对象,为了使其成为法则的质料和根据(这个法则因而就不会直接地,而是借助于滋生快乐与不快情感的对象,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而不是首先探求这样一条法则;它先天地和直接地决定意志并且首先按照这个意志决定对象。现在,他们可以将这个据说给出善的无上概念的快乐对象置于幸福之中,置于完满性之中,置于道德情感之中或者置于上帝的意志之中,他们的原理因而总是他律,他们必不可免地遭遇道德法则的经验条件:因为他们只能够依照他们的对象与情感的直接关系,把作为直接的意志决定根据的这个对象称为善的或恶的,而这种关系始终是经验的。唯有形式的法则,亦即唯有那条规定理性只让其普遍立法的形式成为准则的无上条件的法则,能够先天地是实践理性的决定根据。古人由于如下一点公开地透露了这个错误:他们把他们的研究整个地置于对至善 的概念的规定之上,因而置于一个他们想随后使之成为道德法则里面意志的决定根据的对象上;这个客体,只有在很久以后,当道德法则首先自为地得到证明,并且被证明有正当的理由作为直接的意志决定根据时,才能作为对象向此时从其形式上得到先天决定的意志表象出来;这件事我们将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里试做一下。在近代人那里,有关至善的问题已经过时了,或者至少看起来已经成为第二位的事情了,他们把上述的错误隐藏(就如在其他许多情形下一样)在不确定的词语之后,不过人们依然看见这个错误从他们体系的背后闪现出来,因为它总是透露实践理性的他律,而从后者那里永远不再能够产生一条先天而普遍地发号施令的道德法则。

现在,因为作为先天意志决定的结果的善恶概念确实以一条纯粹实践原则为先决条件,从而以纯粹理性的因果性为先决条件,所以,这些概念并不像纯粹知性概念或者理性在理论应用中的范畴那样,源始地与(就如将所与直观的杂多的综合统一性规定在一个意识之中)客体相关联,它们相反设定这些客体是所与的;而且它们一概都是一个唯一的范畴,即因果性范畴的种种方式,只要这个因果性的决定根据存在于理性的因果性法则的表象之中,而这个法则,作为自由法则,是理性给予自己的,理性借此先天地证明自己是实践的。但是,行为一方面 虽然从属于一条法则之下,这条法则不是自然法则,而是自由法则,因而从属于理智存在者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 它们作为感觉世界中的事件也从属于现象,于是,唯有在与后者的关联之中,因而虽然按照知性的范畴,但不是着眼于范畴的理论应用,以把(感性)直观 的杂多归在一个先天的意识之下,而只是为了把欲求 的杂多纳入一个在道德法则中发号施令的实践理性的意识统一性,或者纳入一个先天的纯粹意志的统一性,实践理性的决定才会发生。

这些自由范畴 ,我们这样称呼它们以别于那些作为自然范畴的理论概念,比起自然范畴有一种显著的优点:后者只是一些思想形式,它只是通过普遍概念以不确定的方式给每一个对我们可能的直观指明一般客体;与之相反,前者因为涉及一个自由意愿 的决定(对于这种意愿,诚然不能给予任何与之完全符合的直观,但是这种意愿却先天就有一条纯粹实践法则构成其基础,而我们认识能力的理论应用的概念便不是这种情形),作为实践的基本概念,就不以并不存在于理性自身中,而必须从别处即感性那里取来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为基础,而是以理性之中、因而在思维能力自身之中被给予的一个纯粹意志的形式 为基础。由此就出现了如下的情形:因为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规矩之中,关键只在于意志决定,而不在于(实践能力)实现其意图 的自然条件,所以,与自由的无上原则相关联的先天实践概念立即成了认识,而毋需期待直观以获得意义,更确切地说,这是出于下面这个明显的理由:它们自己造就它们与之关联的东西(意志意向)的实在性,而理论概念的情形就完全不是这样的。人们必须全神注意,这些范畴仅仅涉及一般实践理性,因而依其秩序从在道德上尚未决定的和以感性为条件的东西,向不以感性为条件而单单受道德法则决定的东西进展。

有关善恶概念的自由范畴表

1.量

主观的、依照准则的(个体的意向 )

客观的、依照原则的(规矩 )

既先天客观的又主观的自由原则(法则 )

2.质 3.关系

举止 的实践规则([praeceptivae]) 与人格 的关系

不为 的实践规则([prohibitivae]) 与个人的状况 的关系

破格 的实践规则([exceptivae]) 个人与其他个人状况的交互 关系

4.模态

许可的 与不许可的 事情

职责 和违反职责 的事情

完满的 和不完满的职责

人们在这里立刻就会发觉,在这个表里面,自由,就通过它而可能的、作为感觉世界中的现象的那些行为而言,被认为是一种因果性,但它并不委质于经验的决定根据,因而它关涉到这些行为在自然之中的可能性的范畴;与此同时,每个范畴又都有那样一种普遍的解释:那种因果性的决定根据也能够在感觉世界之外自由之中被认定是理智存在者的一个性质;直至模态范畴肇始从一般实践原则到德性原则的过渡,不过仅仅以一种或然的方式 ,在此以后德性原则才能够通过道德法则以教条的方式 表述出来。

这里我不再对本表做补充阐释,因为它本身是足够明白的了。这种依照原则拟定的分类对于一切科学都是十分有益的,有助于其彻底性和以及可理解性。譬如,从上表第一组人们立刻知道,人们在从事实践考虑时必须从何处着手:从各人建立在其禀好上的准则开始,从对某一类在某种禀好上相互一致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规矩开始,最后从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法则开始,而不计及其禀好,如此等等。以这样的方式,我们综观了我们务须完成的整个计划,乃至综观了实践哲学务须回答的每个问题,同时综观了理当遵循的秩序。

纯粹实践判断力范型

善恶概念首先给意志决定了一个客体。但是,善恶概念本身委制于理性实践规则,而这个理性如果是纯粹理性,它就相对于意志的对象先天地决定意志。然而,一件在感性之中对于我们来说可能的行为是不是一个从属于这个规则的例子,由实践判断力决定,通过这个判断力,在规则中被普遍地(in abstracto)断言的东西可以具体地(in concreto)运用到行为上去。但是,因为纯粹理性的一个实践规则,第一 ,作为实践的规则 ,关涉一个客体的实存,第二 ,作为纯粹理性的实践规则 ,自身具备相对于行为的此在而言的必然性,从而是实践法则,虽然不是凭借经验的决定根据的自然法则,而是一条自由法则,依照这个法则,意志应当是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的东西(单单通过一般法则的表象及其形式)被决定的,但一切发生的可能行为的事例,都只能是经验的,也就是说,只能从属于经验和自然。因此,要在感觉世界发现一个事例,而这个事例当始终只从属于自然法则之时,又允许一条自由法则应用于其上,并且一个超感性的德性善的理念也能够运用于其上,而这种善可以具体地(in concreto)呈现在这个事例之中,这就显得荒谬了。于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判断力就陷入了与纯粹理论理性判断力同样的困难,后者却有走出这种困难的手段:这是因为在理论应用方面问题取决于纯粹知性概念能够运用于其上的直观,而这种(虽然仅仅是感觉对象的)直观的确能够先天地被给予,因而事关直观之中的杂多的连接的东西,乃是能够依据纯粹先天的知性概念(作为图型 )被给予的。与此相反,德性善依其客体而言是某种超感性的东西,因此在感性直观之中无法找到某种与之相符合的东西,于是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之下的判断力似乎就陷入一种特别的困难,这些困难来源于如下的事实:自由法则应当运用于这样一种行为之上,这种行为是那些发生在感觉世界并因而在此范围内属于自然的事件。

然而这里一个有利的前景却为纯粹实践判断力展现出来。把一件在感觉世界之中对我可能的行为纳于纯粹实践法则 之下,这无关乎这件行为作为感觉世界之中的一件事情的可能性;因为它应该由理性的理论应用依照因果性的法则来判断,而因果性乃是纯粹知性概念,理性对于这个概念有一个感性直观中的图型 。自然的因果性,或者这种因果性借以发生的条件,从属于自然概念之下,而自然概念的图型是由先验想象力勾勒出来的。但是,这里所涉及的不是依照法则的某个事例的图型,而是法则本身的图型(如果这个词用在此处合适的话);因为单凭法则而毋需其他决定根据的意志决定 (而非与其后果相关联的行为)把因果性概念跟一些与造成自然连接的那些条件完全不同的条件联接了起来。

自然法则,作为感性直观的对象本身所委质的法则,必定有一个图型,亦即想象力的普遍方式(将法则所决定的纯粹知性概念先天地呈现给感觉)与之相符合。但是,自由法则(作为完全不以感性为条件的因果性),从而还有无条件善的概念,并无一个直观,从而并无一个图型,为了它们的具体的(in concreto)运用而成为它们的基础。因此,道德法则除了知性(不是想象力)以外,就没有其他居间促成其运用于自然对象上的认识能力;而知性为理性理念所构成的基础不是感性的图型,而是法则,但却是能够具体地(in concreto)在感觉对象上呈现出来的法则,因而是一条自然法则,但是这仅仅据其形式而言,而作为法则其鹄的在于判断力,于是,我们能够名之为道德法则的范型 。

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之下的判断力规则是这样的:扪心自问,如果你打算做的那件行为会通过自然法则而发生,而你自己本身是这个自然的一部分,那么你是否能够把它看作乃是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事实上,每个人都依照这个规则判断行为:它在道德上是善的抑或恶的。于是,人们就说:譬如,如果人人 在认为能为自己谋得好处时就允许自己说谎;或者人人一当感到人生厌烦无极,就认为有权了结生命;或者人人对他人的疾苦熟视无睹;并且倘若你厕身于事情的这样一种秩序,你会同意你的意志安居其中吗?既然人人都很清楚,即使他暗中说谎,并非因此人人也都说谎,或者即使他恬无怜悯之心,并非人人也会立刻同样待他;因而他自己的行为准则与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的这种比较还不是他意志的决定根据。但是,自然法则仍然是依照道德原则评价行为准则的一个范型 。如果行为的准则被构造得经不起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的检验,那么它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甚至最为庸常的知性也如此判断;因为自然法则 永远构成了他们所有最为习惯的、乃至经验的判断的基础。于是,他任何时候都据有自然法则,只是在出于自由的因果性应当受评价的情形下,他才把那条自然法则 单纯用作自由法则 的范型,因为如果没有某种他能够使之在经验的场合成为实例的东西,那么在运用时,他就无法求得纯粹实践理性法则的应用。

因此,把感觉世界的自然作为理智自然的范型 予以应用,也就是允许的,只要我不将直观和依赖于直观的东西转移到理智自然,而是只把一般合乎法则性的形式 (这个概念也出现在最为庸常的理性应用之中,但它并非为了其他的意图,而单单为了理性纯粹实践的应用才能被先天确定地认识到)与后者关联起来。因为,这样的法则,不论它们要从何处取得它们的决定根据,都是二而一的。

此外,因为所有理智的东西,除了(借助道德法则的)自由之外,对我们都根本没有实在性,而且即使自由也只有在它是一个与那条法则不可分的先决条件的范围之内,才有实在性;再者,理性在那条法则的指导之下,或许还会引导我们而至的所有那些理智对象,除了为这个法则和纯粹实践理性应用的目的之外,对我们也不再有实在性;但是这个理性有权利,甚至被迫将自然(依照其纯粹知性的形式)应用为判断力的范型:于是,当下的这个注释就可以用以防止把单纯属于概念范型 的东西算在概念本身之列。这样,这个范型,作为判断力的范型,防范了实践理性的经验主义 ,后者将善恶的实践概念单单置于经验的后果(即所谓的幸福)之中,虽然幸福和为自助所决定的意志的无限有用的结果,在这个意志同时使自身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的情况下,确乎能够充任道德善的完全合适的范型,但与它还是不一样的。这同一个范型还防范了实践理性的神秘主义 ,后者使仅仅充任象征 的东西成为一个图型 ,也就是说,以(对于某种不可见的上帝王国的)现实的然而非感性的直观构成道德概念运用的基础,因而就漫游到情胜于实的境域里面。判断力的理性主义 单单切合道德概念的应用,理性主义从感性自然所取的东西无非就是纯粹理性也能够自为地思想的东西,亦即合法则性,并且它转移到超感性世界之中的东西,也无非相反是可以依照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规则通过感性世界中的行为让自身现实地呈现出来的东西。与此同时,防范实践理性的经验主义 是更其重要、更要规诫的,因为神秘主义 还与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崇高性相互一致,此外,如果竭尽想象力以至超感性的直观,也是不自然的,且不合乎一般思维方式的习惯;因此,在这一方面,危险并不是那么普遍。与此相反,经验主义却把意向(正是这里,而不是行为,才是人道能够并且应当通过行为给自己求得的那种崇高价值的立身之所)的德性连根拔掉,并且把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亦即与一般禀好私相交往的经验的关切,代替职责而强加给德性;此外,经验主义也因此就与一切禀好结盟,而后者(不论采取什么样式)如果被提升到无上实践原则的尊位,就会贬损人道,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对于每个人的性情仍然是如此的怂恿;出于如上原因,经验主义比一切狂热更加危险,因为后者决不能成为多数人的持久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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