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太虚大师全书

佛教徒应参预中国和世界的新文化建设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三十二年在汉藏教理院讲──

“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即是说佛的教法虽是佛智证明的真理,而存在世间则是观察众生之机宜事实而施设的,所以佛经是“契理契机”的法。不仅合乎个别的千差万别之机,另外还有时代机境;要针对当时一般的思潮而随顺摄受或破斥,这才有佛法。

站在这种意义上,看种种佛教的经论,不但要明了现有的经论上怎样说,还要进一步了解其所以说此经论之对于当时的时机怎样?比方你去研究龙树学,不但明白其已有之论义,还要知道当时印度佛教教内教外之时代思想怎样?龙树又是怎样起而破斥或摄受以应那时之思潮而说明大乘,使整个佛法复兴起来?后来到无著时代或玄奘至印度的时代,又是如何?再来观察中国唐朝以前的时代,当时佛教教内教外的思想如何?佛教怎样会与中国原有的思想发生密切关系,如何会使当时思想界受其影响,如何会发达兴盛到那样程度?

由是应知我们处于现在的时代,要使佛学昌明在现代的中国和全世界,就得先要观察往古各种主要的时机,是如何适应之而从佛法的原则上去推行发展。再观察到现在中国的思想界如何?最有力的思潮是什么?世界各国的思潮又是如何?将来的中国和世界所需要的是什么?应如何摄受或折服去宣扬佛法?如何能够使佛法作为中国或世界思想主要有力的指导和因素?或者以佛教来纠正他们思想上的错误,或增进发扬其合宜的地方。此实为现在有志弘法者所应当考虑思想到的!此虽非求学诸人的学力就能做到,但在修学的方向上,不得不如此。

现在的中国是抗战时期,世界是战争时代。佛教徒根据其原有的基础,用不出什么力量,不能有何贡献。但在另一种趋势上,我们目前有两点事情可做而仍未能做的。现在的中国,不但要抗战而且要建国。如在抗战期中废除不平等条约而使处于平等地位,在这种建设新中国的趋向上,便发生了一种新思潮。谈到什么是建设新文化之主要思想?同时世界人士,也在考虑到建设战后的和平新世界之主要文化是什么?大概思潮是要比现实早些。如现在便想到抗战以后如何建设新中国?战后如何建设更进步的永久和平世界?那么,佛教在抗战战争中虽无能为力,但在建设新中国文化和建设世界永久和平文化的两种中说,佛教如能应用到人间以教化众生,应注意如何使佛教成为此二种文化之主要思想。最少要能参加进去作为构成的因素,切勿听其落伍于时代之后,为一种古物,当使其成为活动有力的领导角色或要素!

谈到现在中国建设中的新文化,固为三民主义,但三民主义仅是一种原则,原则是要集合多种要素而构成的。现在构成这文化的,一种是中国故有的儒家思想,另外的即是近代西洋的科学哲学和基督教等之学术文明。由此近来所谓新儒家的思想渐为抬头兴盛,过去以佛教学成为宋明学的新儒家思想,现在以西洋近代学术成为建国的新儒家思想了。在这种新儒家中,或兼容道家的思想,大概仍排斥佛教。纵使不排斥佛教,也都置之不提。所以我们要注意,现在的佛法,在建设新中国文化思潮中是否已被排在外?或佛学是否于新中国文化的建设上曾经发生了关系?其实佛学于此不但不能作领导思想,而且连参加的资格都没有,完全被排挤于建设新文化之外。不但于抗战中无多办法和贡献,而在建设新中国文化中,还是不曾赶上活动和参加的机会。现时固在苦难中过生活,即将来亦恐仍被踏在国民脚底下而作无用之物!现在的中国佛教徒亟需注意此点,不仅学些古来的大乘小乘和空有显密禅净等宗的辩论即足,要将佛法争得为中国的主要思潮,如何去领导转移而使其与佛教相宜;最少亦要能作为新中国文化的因素之一,不要使其这样被抹杀了!

现在世界上最优秀的学者,多已考虑或讨论到怎样建立战后的世界永久和平。在其余的政论家、哲学家和天主基督等教,曾向这方面研究或提议的甚多,但在各处的佛教徒似尚无有力之表示。本来关于建设世界永久和平,正是我们根据佛教所应作而最能作的事业,不过这并不是只站在佛法说的,还要明白了解于现在世界的思想和潮流,再应用完满佛法的道理去综合批判而说明。如说造成此次世界战争之原因是什么?如何能真正奠定永久和平之基石?去人类战争病根而使非为暂时息战的和平办法应如何?如果现在之经济政治教育等制度和思想,若不去除其病源,将来则必再起战争。有了这种观察之后,再来观察佛教,看有什么解救的方法,是否佛法能负担此种责任?假使佛法真能为战后世界和平作有用的指导思想,则能弘扬于全世界,使全人类获得真实利益,而佛教亦为切于实际功用,不是慈悲救人救世的空谈了。从这些问题去研究,是现在修学佛法有志弘扬者所必要注意的。即是说一方面要贯通佛法真能救世的道理,将佛法的根本学理思想使他格外地充实;另一方面要使佛教的教化力如何能实现于人类世界。

总结上面说的不外乎两种:一种我们是中国人,当如何在新中国的文化思潮中而昌明佛教思想。第二种即如何使佛法能作战后重建世界和平的主要思想或其因素。这便是现代有志弘扬佛法者所应努力的两大目标。(了参记)(见海刊二十四卷九期)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