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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四十一 熙寧五年(壬子,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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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神宗熙寧五年十二月盡其月

十二月乙亥朔,詔罷諸路上供科買。以提舉在京市易務言,上供薦席【一】、黃蘆之數六十色,凡百餘州,不勝科擾,乞計錢數,從本務召人承攬,以便民也。

詔賜王韶御製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要、神武祕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仍令秦鳳路經略司鈔錄。

丙子,詔曰:「荊湖溪洞中亡命之人,今日以前,罪無輕重皆釋之。如願居本處,或欲歸本鄉,各從其便;如能自效,顯有勞績,令章惇等保明等第酬獎;若敢創造事端,扇搖人戶,即捕斬以聞。」先是,知辰州石鑑言:「昨被旨同章惇措置兩江蠻事,嘗遣侍禁李資等多方以朝廷威德鐫諭諸蠻。今資等言,南江蠻人雖各有歸化之意,而溪洞多有向時亡命之人,阻隔蠻情,雖以曉諭許與放罪,尚慮懷疑扇惑,別致中變。」故有是詔。李資事具六年正月。魏泰東軒錄云:越州僧願成客京師,能為符籙禁咒,時王雱幼子夜啼【二】,用成咒而止。雱雖德之,然性靳嗇,會章惇察訪荊湖南、北二路,朝廷有意經略溪洞,或云蠻人行南法【三】,畏符籙,雱即薦成于章。章至辰州,先遣張裕【四】、李資入夷中,及成等入南江【五】受降□。裕等至洞,而穢亂蠻婦,蠻酋田元猛等不勝其憤,盡縛來使,刳斮于柱。次至成,搏頰求哀【六】,元猛素事佛,乃不殺,裸而遣之。願成【七】不以為恥;乃更乘大馬擁斧以自從,稱「察訪大師」,猶以入洞之勞,得紫衣師號。此可考李資事。

詔差官檢視陝西武備,從知華州呂大防請也。大防因山崩,陳私憂者三、過計者一,以為三路、京東人情剽悍,最宜先慮。緣邊則有城池、兵械可恃之具,而內郡武備素隳,將帥多未選擇。乞精揀三路、京東守臣,密付方略,姑令以備邊界為名,講論守禦之策。若政事稍涉撓動人情者,一切緩之,以竢他日,庶使姦猾好亂之人無所窺伺,萬一有不虞,則吾亦有以待之也。

丁丑,詔以知太原府劉庠所根括忻麟州、寧化軍可耕地招置弓箭手。

戊寅,詔崇奉聖祖及祖宗陵寢神御寺院、宮觀免納役錢。

編修三司令敕所言:「伏見齋醮式有溫成皇后、張皇后、秦晉國夫人,周太祖、世宗、梁王、宣懿皇后、柴太后等忌日齋祭。朝廷已為周立後,奉祭享不絕,而溫成皇后於禮不當有忌,乞並廢罷。」上曰:「溫成皇后,仁宗朝所行,日月未遠,朕所不忍。」王安石等對曰:「嘉祐中,諫官楊畋以久雨陰沴,言宗廟之禮恐有未順。且言:『城南立溫成廟,四時諏日祭奠,以待制、舍人攝事,牲幣、祼獻、登歌、設樂並同太廟之禮。蓋當時有司失于講求,略無典據。昔商宗遭變,飭已思咎,祖已訓以典祀無豐于昵。況以嬖寵列于秩祀,非所以享天心、奉祖宗之意也。』遂改溫成廟為祠殿,歲時遣宮臣行事,薦以常饌。其忌日齋祭,在典禮無聞,宜如令敕所陳罷去。」從之。

己卯,河北、京東路提舉鹽稅、水部郎中王伯瑜為司門郎中,再任,以歲課增羡也。鹽稅司事始當考。

河州歸順蕃部首領藺氈納支為右侍禁,充結河一帶蕃部巡檢。

太常丞、樞密院檢詳刑房文字劉奉世為集賢校理,以上批奉世自擢置樞掾,奉職不苟故也。

王安石白上:「曾孝寬等體量河東團保甲散馬至忻州,適會教義勇千五百人作三番召見,諭以朝廷所立法,無一人不忻然乞如此施行。」又言:「河東人至以團保甲散馬謳歌。古人以謳歌察民情所在而鼓舞之,樂所為作也。」上曰:「人情好兵。」安石曰:「人情大抵好勝。先王能養其勝氣,故可以使之征伐。」上曰:「河東人惜財物,不憚征役,可使。」安石曰:「義可以使君子,利可以使小人。陛下誠操義利之權,而施之不失其當,賢若孔子,不肖如盜跖皆可使,豈但河東人也?」安石又嘗為上言:「吴審禮巡按保甲上番還,言上番人多願留,其較藝獲賞厚,人極歆豔,習武技至忘寢食。」上悅曰:「制法當使人樂趨而競奮。太祖因諸營戰勝有功,乃令各營升俸廩,此人所以樂戰也。今虎翼定俸錢五百,人何所勸?」安石曰:「迺者非但兵也,至于士大夫亦各自計資級。資級所當得,不以為恩,若稍稽留,便生觖望。及陛下稍分別才否陟黜,不復盡用資序,士大夫乃粗知有勸。」此據兵志第二卷增入。志無年月,神宗寶訓係之五年,且云安石為上言,非吴審禮所奏也。今附曾孝寬言河東人悅團保甲散馬後。

庚辰,右諫議大夫沈立等上新修審官西院敕十卷,詔賜銀絹有差。

壬午,前禮部尚書、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陳升之除檢校太傅、同平章事、樞密使,大敕繫銜文彥博下,遣內侍齎詔往賜,仍趣令赴闕。要錄「樞密使」下有:初,上問王安石何以處升之,安石曰:「非臣所敢預。」固問之,固辭。上曰:「與郡可乎?」安石曰:「升之以人望,亦可樞使,顧陛下御之如何耳,恐不當與郡。」

王安石言麟府兵可省,今內地人習兵,足恃極邊,又有堅城,雖兵少,西人無敢犯之理。上恐兵少,西人侵寇,民不安居。安石曰:「與弱國通和,厚與之財物,乃更不免其侵寇,又不徹備,即與和何補?但有侵寇,即急切與之理會,彼自不敢。兵法以為無所不備,即無所不寡;能有所不備者,知敵之情故也。今不料敵情,即豈免無所不備?今日之事,麟府不須厚為兵備,于無事時省兵以紓民憂,惜財穀以實邊,乃所以待有事也。臣愚以為西事但應接不失計,即雖元昊復生,尚無能為,何況如今秉常孱弱?」上曰:「慶曆中,麟府不過萬人,今乃二萬人,誠可省。但得城寨堅完,即可無虞。」安石曰:「要城寨堅完,此豈難事,但令沿邊將吏知朝廷詔令,常惕懼不敢苟且,即城寨自然堅完。」

乙酉,詔:「廢河東太原監,選本監可披甲馬,募義勇願養馬者給之,如開封府界保甲例,以戶下稅糴折充草粟,不足即通折別戶,仍許裏私收折腳價錢。如義勇願自買馬,及以私馬印入官者,亦如府界給價錢。其養馬之數,毋過本監舊額。馬不可給義勇者,以給下軍及馬舖。其孳息牝牡,就便以給河北監牧,仍以緣邊、次邊空閑牧地招置弓箭手。見佃牧地人願充弓箭手者聽。其餘地所收租,撥入轉運司。」從河東路經略監牧使劉庠請也。

丁亥,司封員外郎、直史館蔡延慶為天章閣待制、秦鳳等路都轉運使。馮京初欲用劉瑾,王安石曰:「百司方賴瑾提舉,未宜差出。」王珪言延慶可用,安石亦稱之,且曰:「延慶嘗修注,宜與待制。」上從之。

判秦州、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尉呂公弼判河陽。王韶取熙河,公弼以本路帥遷檢校太尉。公弼自言無功不敢受,不聽。會疾作,求內徙,故有是命。尋改為西太一宮使。西太一使,在明年二月。

權秦鳳等路轉運使、司封郎中、直集賢院張詵直龍圖閣、知秦州。

詔熙河路都巡檢三員各差軍馬千人,往根括緣邊州軍不該歸業逃田,招弓箭手。

知太原府劉庠言夏國與董氈結親。上曰:「夷狄合從亦可慮。」王安石曰:「但當修政刑,令中國安強,夷狄合從非所憂。」上曰:「孟子言『小固不可以敵大』,合從則大,大則難制。」安石曰:「孟子所謂『小固不可以敵大』者,謂地醜德齊者言之,故齊以一服八則不能。若克修其政刑,則王不待大,故曰『以齊王,猶反手也』。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豈復計小大?」又為上言:「唐回紇合從犯中國,郭子儀以一言伐其交。陛下能用郭子儀之徒為將帥,則夷狄之交固可伐而離之也。」上曰:「郭子儀豈易得?」安石曰:「有天下之大,所患者非子儀之徒難得也,要分別君子小人而已。」又為上言:「曹操與袁紹相抗,紹地大兵眾,操寡弱,自不敢保勝紹。然荀彧逆知操必勝紹者,以操明勝紹、機勝紹、決勝紹故也。」既而安石又白上:「王中正言:『郢城嘉卜力足敵董氈,董氈與夏人結婚,欲以兵援送,借道于嘉卜界內。嘉卜以為夏、董交婚,即我孤立于兩間,素與董氈為绚,必被攻襲,明告夏人,如此我必歸漢,亦遣人至王韶處,王韶未敢許納。』臣以為宜令韶相度事機,以利害諭董氈令絕婚,宜聽,因可以施德于嘉卜,收異時之用。」上以為然。文彥博請召王中正問狀乃行下,許之。日錄載此事于十二月二十五日,今附見。

己丑,知太平州、翰林侍講學士、給事中張瓌奪一官,坐三舉官不當也。四年九月壬辰,嘗坐舉官不當奪官。

御史盛陶言:「兵部員外郎、判流內銓李復圭昨守慶州,驕眾輕敵,以敗國事。初,西人領眾號十萬,築鬧訛堡,復圭合漢、蕃兵纔三千,士非素練,勞逸又不敵,而復圭輕脫,迫遣偏將李信、劉甫、种詠等連夕出兵,信等告以大兵未聚,眾寡不敵,復圭威以節制,親畫陣圖以授之。信等不獲已進兵,遇敵即潰,殺傷極多。復圭急于自解,即拘信等于寧州,抽取經略司節制文字。獄官希旨,回護主帥,專劾信等,復圭又誣之以違節制【八】,以此詠死獄中,斬信與甫,而流配郭貴等,寃魂怨骨,銜恨無窮。始,復圭敗事恍惚,謬欲以劫掠之功,為幸免之計,復出兵邛州堡【九】,夜入西界蘭浪、和市,劫掠老小數百,增飾事狀,論功告捷,朝廷為之賞林廣、姚兕、趙餘慶等。又遣兵夜襲金湯,會西人已去,所殺惟老小一二百人,大斂邊怨。已而全無斥堠,致羣醜嘯聚,有酬賽之心。鄰路城堡皆警備待敵,而復圭庸騃自如。賊兵已圍大順諸壘,方稍追集邠寧等兵,處置乖方,故陷郭慶、衛慶宗【一○】于業樂,陷高敏于榆林,慶之屬羌蕩滅無幾,正兵、義勇死傷不可勝數。置之典法,萬死猶輕,朝廷全其首領,止令安置,議者至今惜之。陛下寬赦,聽還近職。使復圭稍知廉恥,當俯伏引咎,以謝生死肉骨之惠,乃敢具奏乞賞打劫番部時麾下偏裨,文過飾非,僥倖萬一。以夜襲為晝戰,謂敗卒為勝兵,又有言不能要結中人,以致怨謗交作,公然傳播,玷累上德。豈典刑獨行于李信、劉甫而能廢于復圭乎!乞置之散地,以協公議。」上語陶曰:「卿知李信、劉甫所受劍否?即復圭當受。」陶曰:「陛下不誅復圭,今日思之,不能無悔。復圭在朝,又將謀帥臣,恐陛下後日之悔,有甚于今日。」上曰:「朕向者不知,今已盡知之,自有處置。」乃詔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周良孺根究以聞。陶又言:「復圭罪狀明白,乞先罷復圭判流內銓,然後令良孺與知慶州楚建中同根究。」從之。元祐史官既于五年十二月己丑書盛陶疏,又于六年四月乙未書之,其疏則同,但文稍詳耳。朱史削己丑所書,并書于乙未日,且刪去上語。上語安可刪去也?蓋王安石主李復圭,故史官私為安石諱耳,今復存之。陶疏則但存其一。

先是,復圭酬獎將官李克忠金湯戰功,樞密院言:「金湯之役,復圭盡取趙餘慶所得首級繫之克忠,其自洛河川歸慶州,克忠兵又中道為敵衝斷,有當時轉運使孫坦體量狀及知延州郭逵奏具在。」上怒復圭詐妄,王安石獨明其不然,曰:「復圭雖得罪,克忠等功自當賞。」上曰:「餘人已賞之矣,克忠乃別坐罪。」安石曰:「案復圭劄子論一行將官等,不為克忠一人,就令克忠一人有罪,罪自論罪,功自論功。陛下斷克忠罪太重。克忠不合取番部甲【一一】,原情固與取玉帛子女入己不同。克忠所以獲罪太重者,正坐平時人浸潤復圭,以為阿黨克忠,克忠無能,又作過壞邊事,故常含怒以待之。適會事發,故特被重斷。且陛下為人浸潤游說所誤,非但此一事,如王廣淵慶州兵變,廣淵撫定有功,乃降兩官;如种診得朝旨令通消息與西人議和,惟不合擅牒韋州,原情有何深罪,乃追一官,又追奪候二年與閤門副使指揮。始時,眾議紛然,深咎种診,以為當令分析者,疑此事出于廣淵故也。及分析到,略不干廣淵事。陛下以人言眾,遂行遣种診如此。論者謂种診緣貪功故累國體,臣愚以為妨功慢命,即不可容,若趣赴政令,務成事功,縱有過失,豈可深罪?」上曰:「當時方欲與西人議和,种診遽牒去,恐西人因此更旅拒。」安石曰:「臣愚以為若中國自修政事,西人和與不和非所議,縱度時宜欲與之和,何患西人旅拒?陛下斷王廣淵、种診罪如此,杜純親被旨勘王韶事,陛下無故與轉一官,固已非理,及其奏報欺謾,皆杜純奏狀內自見,非因人媒駆悫摘,然陛下遲疑,令候服闋日行遣,臣力辯論,然止于衝替而已。不知陛下謂种診之罪與杜純孰重,原兩人之情,孰為欲沮壞政事?」上曰:「种診但欲了事耳,有何罪?」安石曰:「如郭逵之罪固不可與王廣淵同日而論,王廣淵降兩官,郭逵乃止降一官。」上曰:「為宣徽使重故也。」安石曰:「宣徽使非郭逵所有,乃陛下所與。茲為天官,天官重則報禮亦宜重。今逵乃敢如此,而陛下譴之止於如此,何足以馭羣臣?人固有恥其君不如堯、舜若撻于市者,如此等人豈有肯為不義,煩陛下威怒?如逵者,乃曾盜官肉決杖,豈可以待有道君子之道待之?惟知畏懼,乃可驅使。陛下以為逵材亦可用,故愛惜之,不欲深責,臣恐但長逵驕陵,不復為用。」安石言此,大抵專為復圭道地也。既而復圭乞降御史所言分析,上曰:「已委官體量,虛實當自見。」安石曰:「但劄與令分析,若有理,固陛下所欲聞;若無理,即復圭更有上書不實之罪。」上乃許之。其後安石又請以復圭所分析事狀送建中等,上亦許之。安石辨李克忠功罪,日錄在十二月初,以盛陶章論李復圭在二十三日,今并書之。盛陶再論復圭,實錄在二十三日;以復圭分析送建中等,據日錄在明年正月十一日,今亦并書之。

龍圖閣學士、給事中李中師前知河南府時,朝廷初令民出錢免役,中師率先諸州推行。富弼告老家居,中師籍其戶等,令與富民均出錢。希司農意旨,多取寬剩,比它處獨重,洛人怨之。中師頗厚結中人,庚寅,召入為羣牧使。先是,河南、北置監牧使,分典國馬,中師言養馬費重,請罷所置使,而養馬於民。不報。其後卒廢南北兩監牧,罷使者。

上問王安石曰:「蔡挺得景思立書,言入武勝軍,非因糧即大狼狽,不知今有備否?」安石曰:「王韶約至來秋乃舉事,今蕃部既接續內附,木征無復能為,縱少遲亦無可虞之變。」上曰:「河州與蘭州相鄰,此可虞也。」安石曰:「秉常必無能為,但不侵迫彼國,必不敢妄作。」上因言夏人善戰,安石曰:「夏國安能用兵?但中國未修紀律故爾,如昨者慶州即可見,老弱至多,都無部分。」上曰:「此非其精兵,如魏太武驅老弱當敵,非其所惜。」安石曰:「秉常豈魏太武之比,夏國來寇,恃眾而已。若能潰其老弱,精兵豈能獨留?」上曰:「夏國屢敗契丹。」安石曰:「契丹雖大而無能,以當元昊,宜其敗。」上曰:「諒祚亦能敗契丹。諒祚為國主,能以身先士眾,犯矢石,所以能率其眾勝契丹。」上又曰:「中國亦未嘗能勝契丹。」安石曰:「勝契丹當有素定計略。如陛下今日但憂契丹移口鋪,與之計校巡馬,恐終無以勝契丹也。」

壬辰,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呂惠卿同檢正中書五房公事。

提舉淮南西路常平司言:「濠州鍾離縣長安堰,定遠縣楚、漢泉二堰,水利至博,積年堙廢,久未完復。乞依宿、亳、泗州例,賜常平錢穀,春初募人興修。」詔轉運副使楊汲覆視,如可興修,即本司官提舉。

乙未,知制誥陳繹、曾布並為翰林學士。初,呂惠卿既除都檢正,欲布罷職,王安石固請留布,曰:「得兩人協濟,則臣愚短庶幾寡過。」上許之。及是,又欲留布,上曰:「學士職任高,不可為宰屬。」安石又請留布修中書條例,上曰:「惠卿吏文尤精密,不須留布也。」安石乃已。

起居舍人、史館修撰兼樞密都承旨、羣牧副使曾孝寬為龍圖閣待制、同羣牧使。王安石始欲除孝寬知制誥,上曰:「恐孝寬作文字非所長。」故有是命。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呂惠卿為右正言、知制誥,祕書丞、集賢校理章惇同修起居注。

詔京西路差廂軍一千人,永興、秦鳳等路二千人,修築熙州南、北關及諸堡寨。

丙申,知亳州、太常少卿孫琳罷理三司副使資序,知明州、太常少卿趙諴奪一官,並勒停;鎮安節度使、知鄧州李璋降授振武軍節度使、知郢州,俸給依初除例,皆坐舉李守蒙也。李守蒙事在閏七月三日,或并入彼。

右監門衛大將軍叔蹤、右千牛衛將軍叔蹤各奪一官。叔蹤坐誣告,其弟叔蹤坐不告母而還絀婢也。

仁宗修儀楊氏卒,贈賢妃。

王安石為上言:「三司節略呂嘉問起請,儀鸞司供內中綵帛文字卻奏云為礙呂嘉問起請,乞指揮。其意蓋以內東門索綵帛作禁中上元,而嘉問起請,致妨闕,欲中傷嘉問,且歸咎於中書立法,此事不可不察也。」上笑曰:「副使、判官為誰?」曰:「王克臣、晏知止。」上曰:「如何行遣?」安石曰:「欲送吏人開封府勘斷,副使、判官具與上簿。」上從之。安石曰:「如此等事,非陛下躬儉節用,人臣豈敢如此立法?臣見陛下於殿上蓋氈,尚御批減省,以此知不肯用上等匹帛縻費於結絡。」上曰:「本朝祖宗皆愛惜天物,不肯橫費,如此縻費欲何為漢文帝曰:『朕為天下守財爾!』」安石曰:「人主若能以堯、舜之政澤天下之民,雖竭天下之力以奉乘輿,不為過當。守財之言,非天下正理,然陛下聖心高遠,如紛華盛麗無可累心,故安于儉節,自是盛德,足以率勵風俗,此臣所以不敢不上體聖心也。」

丁酉,詔留知府州折繼祖荒庄地,候春首標撥與歸順蕃部,從經略司之請也。

上問王安石曰:「見王中正否?」安石曰:「見之。」問何言,安石曰:「中正言熙河人情甚喜,蕃酋女子至連袂圍繞漢官踏歌,言自今後無绚殺,有買賣,快樂作得活計,不被木征來奪人口牛馬也。」上曰:「邊事須委付,不可擾之。王韶等不怕西邊事宜,卻怕東邊事宜。每得朝命,或不應事機,即人情疑沮。」安石曰:「熙州事陛下一一應副無違,不知更有何事,致人情疑沮?昨者韶亦無說,方克武勝,人人望功賞,乃有朝中人書報韶將以城還木征,人情大段疑沮。」王珪曰:「此必是聞吴充奏乞以城還木征事。」上曰:「由此觀之,事皆在廟堂。」安石曰:「事不在廟堂,乃皆在聖心。聖心辨君子小人情狀分明,不為邪說所蔽,即無事不成。天授陛下利勢,自秦以來,未有如今日,人民蕃庶,內外無事,天下四鄰一皆庸愚疲弱無可儆之敵;且又天錫陛下聰明,亦自秦、漢以來鮮及。若每以道揆事,了無不可為者。尚書歷代所寶,以為大訓,其言乃孔子、孟子所取以證事。言服四鄰,必先曰:『食哉惟時』,『惇德允元而難任人。』言兼弱攻昧,必先曰:『佑賢輔德,顯忠遂良。』聖心誠能佑賢輔德,顯忠遂良,惇德允元而難任人,雖有如冒頓之夷狄,亦非所恤也。」安石又白上:「廟堂以文書往擾邊事,未若置人朝夕與之共事以沮害之,此最所宜察。原付人以一方事,必使之能制眾,以義制眾,則必有不獲逞者。人懷不獲逞之心,而內有沮害之臣為之應,內外相合,以沮害其事,則忠力之臣雖欲有為必不敢,有為必不成矣。」

上批:李憲特與磨勘,于見寄禮賓副使上轉七資,為洛苑副使,仍寄資。此據御集乃十二月二十四日事。

己亥,遼主遣高州觀察使蕭瑜、廣州防禦使王惟教,其母遣安東軍節度使耶律什、太常卿史館修撰韓燁來賀正旦。

賜築州城部役都監楊從先等一十九人銀絹有差。

詔鼎、澧州自今互差文臣。

權河東轉運使、工部郎中孫坦,屯田郎中、通判河陽李師錫,江南東路轉運副使、屯田郎中韓鐸各奪一官,坐為陝西監司體量所部使臣失實,入慶州,兵叛不能招安也。孫坦等奪官,會要云「坐不能招安慶州叛兵」,與實錄不同,今兩存之。

贈度支員外郎范祥祕書監,仍錄子若孫一人為太廟齋郎,用秦鳳經略使張詵議也。詵以祥嘗經制古渭寨,時拓土臨洮自古渭始,故請褒之。

壬寅,詔鄜延經略司:「應緣邊災傷城寨,速體量賑濟,仍相度乘人力未至饑乏,募闕食漢、蕃人修近便城寨及諸工役。如支常平錢、穀,無得過二萬貫、石。」

詔:「諸路屯駐駐泊軍回引見,如有理訴,許以軍頭司自陳,如輒唐突,決訖降配,虛妄者論如法。即乞呈試武藝者準此。」先是,軍士引對,唐突喧譁,上每優容之,面諭管軍原其罪,仍令衛士勿擊。至是,始條約之。

是月,置鎮戎軍張義堡,廢梓州永泰縣、綿州西昌縣為鎮。

是歲,河北大蝗。舊紀有此。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可考。宗室子賜名授官者四十七人。天下上戶部主戶一千四十九萬八千八百六十九,丁一千五百七十三萬四千一百九十七;客戶四百五十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一,丁六百一十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五。斷大辟三千七百九十二人。

注 釋

【一】薦席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作「挢席」。

【二】時王雱幼子夜啼「子」原作「小」,據東軒錄卷七、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開南江改。

【三】或云蠻人行南法同上二書「行」上有「多」字。

【四】張裕東軒錄卷七同。東軒錄卷六、宋史卷四七一章惇傳及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開南江作「張竑」。

【五】南江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東軒錄卷七、上引治蹟統類乙正。

【六】搏頰求哀上引東軒錄「搏」上有「成」字。

【七】願成「願」原作「顧」,據活字本及上文改。

【八】又誣之以違節制「以」字原脫,據閣本補。

【九】邛州堡「邛」原作「印」,據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西夏書事卷二二、西夏紀事本末卷二三改。

【一○】衛慶宗上引宋史及西夏紀事本末均作「魏慶宗」。

【一一】克忠不合取番部甲「甲」原作「耳」,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二五熙寧四年秋七月辛亥詔文「邠州駐泊都監、洛苑使李克忠追兩官勒停,經恩未得□用,坐取本轄蕃官所奪西賊甲不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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