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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一百二十 景祐四年(丁丑,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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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仁宗景祐四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戊寅,賜蔡州學田十頃。

壬午,命侍御史知雜事姚仲孫同詳定茶法。詳定茶法所請自今商人對買茶、全買茶,每一百貫六十貫見錢,四十貫許金銀折納,從之。

詔禮部貢院,諸州軍貢舉人數多不均,宜約舊額,增損以聞。

龜茲國、沙州並遣人貢方物。

乙酉,免南平軍瑞陽錫務所欠錫三萬九千餘斤。

丙戌,詔:「天下獄有大辟,長吏以下並聚廳慮問。有躀異或其家訴冤者,聽本處移司;又不服,即申轉運司,或提點刑獄司,差官別訊之。

又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給當直兵士三十人,武臣二十五人。

甲午,內藏庫主者言:「歲出緡錢六十萬,以助三司,蓋始於天禧三年十二月,時詔書切戒三司,毋得復有假貸。自明道二年距今纔四年,而所借錢帛凡九百十七萬二千有餘。請以天禧詔書申飭之。」奏可。

乙未,詔應祖父母、父母服闋後,不以同居、異居,非因祖父母財及因官自置財產,不在論分之限。又詔士庶之家,應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若期尚遠,即聽以所費錢送官,候葬日給之。此法自今為律令【一】,故錄之。

庚子,賜龜茲國佛經一藏。

二月丙午,賜河北緣邊諸軍緡錢。

己酉,祔葬莊惠皇太后于永安陵之西北隅。

初,殿中侍御史張奎請親祀高禖,下禮院詳定。庚戌,禮院上其儀,詔從之。

壬子,洪州別駕王蒙正除名,配廣南編管,永不錄用。初,其父婢霍撾登聞鼓,訴蒙正誣其所生為異姓,以規取財產。及置獄益州,鞫之,并得蒙正嘗與霍私通事,故再貶之。其女嫁劉從德,詔自今不得入內,及它子孫不得與皇族為婚姻。初,劉美為嘉州都監,蒙正欲嫁女與其子從德,蒙正父有才智,獨不肯,蒙正固請之。一日,以婚書告家廟,父大慟曰:「吾世為民,未嘗有通婚戚里者,今而後必破吾家矣。」此據范蜀公記事,又稱蒙正家有訟蒙正入獄,竟死於獄中,當考。高若訥傳云:若訥為知雜御史,王蒙正知蔡州。若訥言:「蒙正起裨販,因緣戚里得官,向徙郴州,物論稱不平。今予之大州,可乎?詔寢其命。按若訥為知雜日,寶元元年十二月,此時蒙正已編管,不知蔡州除命在何時也,必前此則可。若然,則若訥有言,亦必不在為知雜後也。從德妻即遂國夫人也【二】。別志所書富弼繳詞頭事,更當考詳。

甲寅,詔禮部貢院,自今三月一日申請貢舉,其舉人到省,以十一月二十五日為限。先是,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舉人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父祖遠官【三】距本州二千里,宜敕轉運司選官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詔兩制議,而翰林學士丁度等言:「貢舉舊制,以五月一日申請,十月二十五日上名于省。若二千里而移試,或有不及。願稍寬其期,聽如昌朝說。」故降是詔。自是諸路始有別頭試。

除邕州管下谿洞諸州天聖五年以前所逋租稅。

己未祔莊惠太后神主於奉慈廟。

庚申,德音降東、西京及靈駕所過州縣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詔自今內品有犯,並勘罪檢刑名杖數聞奏,降所屬斷遣。時高品陳崇祐抵罪贖金,令未得與差遣,因有是詔。

甲子,賜御史臺冊府元龜及天下圖經各一部。

乙丑,置赤帝像于宮中,以祈皇嗣。

丙寅,詔侍御史知雜事姚仲孫司諸路提點刑獄考課之法。先是,諸路復置提點刑獄,還朝多擢為府官,仲孫請第其課為三等升黜之,故即以命仲孫。

詔河北緣邊安撫使兼提舉緣邊諸州軍寨,便糴糧草。

賜常州學田五頃。

庚午,詔應責授諸州上佐文學、參軍等,經十年無過,而願自便者,聽之。

三月甲戌朔,以崇政殿說書、司封員外郎、直集賢院賈昌朝,祠部員外郎、崇文院檢討王宗道,屯田員外郎、國子監直講趙希言,主客員外郎、國子監直講楊安國,並兼天章閣侍講,預內殿起居比直龍圖閣而班直館本官之上。天章閣置侍講自此始。元年正月,昌朝等初為崇政殿說書。

追復秘書少監盧多遜為工部尚書,妻京兆郡太君蘇氏為京兆郡夫人,以其子水部員外郎察援赦自陳也。尹洙銘察墓云:察得召對,從容敍多遜得罪事,言已流涕。上感動,故有是命。

戊寅,詔禮部貢舉。

羣臣多獻祀高禖頌,己卯,各賜敕書獎諭,大理評事、史館檢討王洙亦賜焉。帶職京官降敕書,自洙始。

丙申,內出莊惠太后閤金千餘兩,市莊園、邸舍以給萬壽觀,時於萬壽觀建廣愛殿【四】,奉安莊惠御容故也。

先是,詔從段少連所請,尚書省官帶內外制及兼三司副使不赴集議者,以違制論。集賢校理趙良規以為不可,上言曰:「國朝故事,令敕儀制,別有學士、知制誥、待制、三司副使,著位視品,與前朝異同,無在朝敘職、入省敘官之說。若全不論職,則後行員外郎兼學士在朝立丞郎上,入省居比駕下,知制誥、待制入朝與侍郎同列,入省分煺散郎,員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任判官,在三司為參佐,入本省為正員。所以舊來議事會集,尚書省官帶職者不赴,別詔三省悉集,則及大小兩省;內朝官悉集,則及學士、待制、三司副使;更集它官,則諸司三品、武官二品各次本司長官。故事,尚書省官帶知制誥,中書省奏班簿,是於尚書省、御史臺了不著籍【五】,故有絕曹之語。又凡定學士、舍人兩省著位,除先後入外,若有升降,皆特稟朝旨,豈有在朝入省,迭為高下?」

詔御史臺、禮院詳定,久不決,於是判禮院馮元等奏曰:「會議之文,由來非一,或出朝廷別旨,或徇官司舊規【六】。故集本省者,即南省官;集學士、兩省、臺官者,容有內制、給舍、中丞;集學士、臺省及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監;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諸衛。蓋謀事有大小,集官有等差,率繫詔文,乃該餘職。段少連以太常易名之細,考功覆議之常,誤謂羣司普當會集,特為具奏,嬰以嚴科,遂使絕曹清列,還入本行,分局常員,略無異等。請臣僚擬諡【七】,止集南省官屬,或事緣體大,臨時敕判,兼召三省、臺、寺,即依舊例。」

御史臺別奏云:「今尚書省官任內制者,係臺省之籍,無坐曹之實。論職官之言,正為絕曹者設,豈可受祿則繫官定俸,議事則絕曹為辭?況王旦、王化基、趙安仁、晁迥、杜鎬、楊億皆嘗預議於尚書省;故相李昉為主客郎中、知制誥日,屢經都省議事;散騎常侍徐鉉見江南舊儒所說次第略同【八】。又議大事,僕射、御史大夫入省,惟僕射至廳下馬,於今行之,所以重本省也。故都堂會議,列狀以品,就坐以官。忽此更張,恐非通理。」

禮官吴育曰:「兩奏各有未安。尚書制度雖崇,亦天子之有司,在朝廷既殊班列,有司輒易尊卑,是以朝省為彼我,官職分二事也。兩制近職,若有事議,而云絕班不赴,非所以求至當。且知制誥,中書省奏班簿,是謂絕班,翰林學士亦知制誥,不絕班簿。此因循之制,未為確據。縱絕班有例,而絕官無聞。一人命書,三省連判,而都無所係,止為俸錢,豈命官之理?今取典故中最明一事,足以質定。祥符五年僕射上事儀:絕班之官,別頭贊引,不與本省官同在迎班。請凡會議,省官帶近職者,別作一行而坐,自為敘列,非以相壓。若詔兩制、臺省諸司衛官畢集,則各從其類,自作一行,書議如其次。」詔:「尚書省議事,應帶職官三司副使以上並不赴。如遇集議大事,令赴,別設坐次。」

戊戌,翰林學士丁度等上所撰國朝時令一卷,詔以五月朔入閤,因讀時令。尋復問禮官,朔日、夏至入閤可否?皆言五月朔朝會,合唐舊制。雖是大祀,比冬至圜丘禮成,受賀在質明後無嫌。然據易象、月令及蔡邕有閉關靜事不賀之說,鄭康成據樂緯春秋說,夏至有前殿從入,能作樂,後漢嘗行其儀。今入閤讀令,既屬嘉禮,在朔與假,本無所礙,惟夏至則經義有妨。或自聖裁,約用漢法。詔改以七月朔入閤,讀時令。尋又罷。

判鴻臚寺宋郊言,請自今外夷朝貢,並令詢問國邑風俗、道途遠近及圖畫衣冠人物兩本,一進內,一送史館,從之。按晏殊前已有此請。

濟州團練使劉從廣娶荊王元儼女。庚子,授從廣滁州防禦使,時年十七,帝遇從廣特厚,猶以莊獻故也。

同知禮院吴育言:「舊藏禮文故事,類例不一。請擇儒臣與本院官,約古今制度參定,為一代之法。」從之。慶曆四年正月,書始成。

壬寅,詔廣、桂、邕三州通判在任物故者,如廣南知州例,與一子官。

夏四月乙巳,譯經使呂夷簡上所定景祐法寶新錄二十一卷。

賜宣州學田五頃。

丙午,禁廣西路民庸雇溪洞婦女,犯者以違制論。

丁未,詔學士院,自今制策登科人【九】,並試策論各一道。時將作監丞富弼,獻所為文,命試館職,弼以不能為詩賦辭。上特令試策論,因有是詔。弼尋授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弼除職在五月癸亥,今并書。

辛亥,賜茅山王欽若所建庵為五雲觀。天聖三年十一月,欽若卒,時劉隨云云,或移見此。

癸丑,契丹遣林牙、啟聖節度使耶律祥,崇祿少卿張素民來賀乾元節。

癸亥,賜汴口開河役卒緡錢。

甲子,右僕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呂夷簡罷為鎮安節度使、同平章事、判許州【一○】,右僕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王曾罷為左僕射、資政殿大學士、判鄆州,吏部侍郎、參知政事宋綬罷為尚書左丞、資政殿學士,禮部侍郎、參知政事蔡齊【一一】罷為吏部侍郎,歸班。

天聖中,曾為首相,夷簡參知政事,事曾甚謹。曾力薦夷簡為亞相,未幾曾罷【一二】,夷簡為首相,居五年罷,不半歲,復位。李迪為次相,與夷簡不協,夷簡欲傾迪,乃援曾入使樞密。不半歲,迪罷,曾即代之。始曾久外,有復入意,綬實為曾達意於夷簡,夷簡即奏召曾。及將以曾代迪,綬謂夷簡曰:「孝先於公,事契不薄,宜善待之,勿如復古也。」夷簡笑諾其言,綬曰:「公已位昭文,處孝先以集賢可也。」夷簡曰:「不然,吾雖少下之,何害?」遂請用曾為首相,帝不可,乃為亞相。既而夷簡專決,事不少讓,曾不能堪,論議多不合,曾數求去,夷簡亦屢匄罷。上疑焉,問曾曰:「卿亦有所不足耶?」曾言:「夷簡招權市恩。」時外傳夷簡納知秦州王繼明饋賂,曾因及之。帝詰夷簡,至交論帝前,夷簡乞置對,而曾言亦有失實者。帝不悅,綬素與夷簡善【一三】,齊議事閒附曾,故并綬、齊皆罷。初命曾以左僕射知青州,既入謝。求改鄆州,乃下學士院貼麻,加資政殿大學士、判鄆州。蓋僕射典州,當云「判」,不當云「知」,翰林學士丁度失之也。龍川志載,王曾復入相,由宋綬及呂夷簡事,當不誤。然所稱歲月及人姓名頗差殊,今據國史略如刪潤,庶得其實。

吏部侍郎、知樞密院事王隨,戶部侍郎、知鄭州陳堯佐,並為平章事,隨加門下侍郎,堯佐守本官,呂夷簡嘗密薦二人可用故也。自薛居正後,初相無越遷門下侍郎者,丁度始誤草制,因不復改。

禮部侍郎、參知政事盛度知樞密院事。工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韓億,三司使、吏部侍郎程琳,翰林學士承旨、兼龍圖閣學士石中立,並為參知政事。樞密直學士、左司郎中王鬷為右諫議大夫、同知樞密院事。

乙丑,召宋綬入侍經筵。

新知樞密院事盛度言:「奉敕孟夏薦饗太廟,已受戒誓,而有除命。故事,樞密不差攝行祠事。」詔以后廟攝太尉趙賀代之。

庚午,奉國留後、知樞密院事王德用為武定節度使,禮部侍郎、同知樞密院章得象【一四】並為戶部侍郎,尋改德用為安德節度使。仍更武定軍曰武康軍,時言者以武定犯真宗諡號故也。

詔福建路有以野葛毒人者,徙其家嶺北編管,永不放還。

閏四月乙亥,知徐州李迪言,所部滕縣,與兖州接境,欲因行縣祠岱嶽,并至景靈宮祝聖算,禱皇嗣。上謂參知政事韓億等曰:「大臣當詢民閒利病,以分朝廷之憂,祈禳之事,豈為政耶!」詔止之。

知制誥王舉正,以宰臣陳堯佐之壻,引故事避嫌,戊寅,改為龍圖閣待制。時龍圖閣待制張逸權知開封府,請仍舊班舉正下,從之。

己卯,改昭武軍為寧武軍以犯宣祖諡號也。

上封者言:「比歲三司副使,不同才否,例遷龍圖閣待制,容有濫恩。請自今別議補授。」庚辰,詔三司副使歲滿當遷者,勿以例除,臨時聽旨。

賜故將作監丞張唐卿家錢五萬、帛五十匹、米麥各五十斛。唐卿,進士第一人及第,通判陝州,其於吏事如素習。民有母再適人而死,及葬其父,恨母不得祔【一五】,乃盜母之喪同葬之。有司請論如法,唐卿時攝州事,乃曰:「是知有孝,而不知有法耳!」奏釋之。未幾,丁父憂,毀瘠,嘔血而卒。

壬午,命刑部員外郎、直史館宋祁權同修起居注。先是,召用太常丞、集賢校理、知宣州葉清臣,而清臣未至。祁以父名堒,且病羸,不任久立,辭之。改命刑部員外郎、集賢校理趙概。

癸未,以河北屯田司都監、崇儀副使楊懷敏為北作坊副使、同管勾屯田公事,右侍禁、閤門祗〈亻侯〉何九齡為左侍禁。前年大水,壞緣邊八州軍堤岸,而懷敏等修治有勞,特遷之。

知施州、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劉允忠為東頭供奉官。始天聖九年,溪蠻譚彥綰、向進等寇永寧寨,嘗詔天賜等州招輯,而皆以姻黨相庇援,數出擾邊。至是,為允忠誘降,故賞及之。

乙酉,詔流內銓,自今引對磨勘奏舉選人,並前一日以歷任合除官擬進入內。

丙戌,修中牟縣列子觀,仍給田五頃,宰相王隨請之也。王隨請修觀,據春明錄。實錄於景祐元年七月甲午已書,仍書給田五頃,今此又書,但無給田事,蓋重出也。止存此,削去元年七月。

全州言:「州民朱道誠母病家貧,截髮求醫。母卒,廬墓下,旁有冬頾生。」丁亥,賜道誠絹十匹、米十斛,令官吏常撫存之。

己亥,武寧節度使夏守恩除名,配連州編管。守恩為真定府、定州路都部署,恃寵驕恣不法,而其子元吉通賂遺,市物多不予直。轉運使楊偕、張存欲按其事,定州通判李參因發其受枉法贓。詔侍御史趙及與大名府通判李鉞鞫問得實,法當死,特貸之。守恩弟殿前都指揮使、定國節度使守贇罷軍職,改鎮海節度使,赴本鎮。守贇子四方館使、榮州刺史元亨亦出知衛州。守恩卒於貶所。參,須城人;及,良鄉人也。內侍岑守中與堂吏受賕撓法,及皆劾正其罪。參尋擢知荊門軍。

光州言秘書監致仕丁謂卒。王曾聞之,語人曰:「斯人智數不可測,在海外猶用詐得還。若不死,數年未必不復用。斯人復用,則天下之不幸可勝道哉!吾非幸其死也。」

五月壬寅朔,鹽鐵副使、兵部員外郎陳貫為刑部郎中、直昭文館、知相州,用閏月庚辰詔書也。(張師正倦遊錄云:陳學士貫為省副時,三司有一胥魁,桀黠狡獪,潛通權倖,省中之事,率以咨之。每聲喏,使簉往往陽為欠伸,不敢當其禮。陳聞而不平,決入省斥逐之。既來參見,嚴顏以待,胥知其意,奉事彌謹,稟承明敏,舉無留事。歲餘,陳亦善待之。一日,陳謂胥曰:「宅中欲會一二女客,何人可使幹辦?」曰:「某公事之隙,暫往督視亦可。」陳不知其心有包藏,乃曰:「爾若自行,甚善。宴席所須,十未具一。」胥乃攜十餘歲女子於東華門街,插紙標子於首,曰:「為陳省副請女客,令監厨,無錢陪備,鬻此女子,要若干錢。」遂結皇城司密邏,俾潛以聞。朝廷將行黜降,賴宰臣辨解,終歲,竟罷去,止得集賢學士。舊例,省副罷,皆得待制。按陳貫以景祐二年八月為戶部副使,三年正月為鹽鐵副使,四年五月除直昭文館、知相州。舊例,省副罷,即得待制,貫止得館職,師正所錄,或是當時實事。然閏月庚辰已有釐革指揮,又恐非也。貫得集賢學士,亦師正誤,今姑存此,更俟考詳。)

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戶部侍郎馮元卒,特贈戶部尚書,諡章靖。元性簡厚,不治聲名,非慶弔未嘗過謁兩府。執親喪,自括髮至祥練,皆案禮變服,不為世俗齋薦。遇祭日,與門生對坐【一六】,誦說孝經而已。多識古今臺閣品式之事,尤精易,與孫奭俱名大儒。凡議典禮,多出二人。然論者謂元所陳,但務廣博,不如奭之能折衷也。元不如奭,此據言行錄。

戊申,命權三司使王博文同詳定茶法【一七】。

庚戌,美人俞氏生皇子,上以諭輔臣,王隨等皆再拜稱賀。遂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降徒流,流以下釋之。

是日,皇子不育。慶曆元年五月乙丑,初贈官、封王、賜名。

乙卯,以旱遣使決三京繫囚。

丙辰,遣刑部郎中、判戶部勾院李宗詠往江南西路體量安撫。

庚申,滑州上靈河縣民黃慶家蠶自成被,長二丈五尺闊四尺,賜茶綵其家。

丙寅,有芝生於化成殿柱,召近臣、宗室觀之,仍出御製瑞芝詩賜宰臣王隨以下。翌日,儒臣並為賦頌以獻。右司諫韓琦言:「春秋之法,但記災異,至於祥瑞,略而不書。豈不以君閱瑞牒則意安,睹災符則心懼!意安則政怠,心懼則德修。聖人垂戒之深,其旨斯在。臣愚望陛下特以災異為重,一政教之閒,思所未至者,隨其變而應之。至於珍祥奇瑞,雖陛下仁愛所感【一八】,亦望日謹一日,以雖休勿休為念,則昊穹降鑒,答陛下寅畏之心,生靈遂宜,蒙陛下慈惠之澤,自然時和歲豐,家給人足,永獲上瑞之報也。」

丁卯,以樞密院禮房副承旨木令遵為禮賓副使。時延州蕃官金明縣都監李士彬殺義男及堂姪女三人,法當死,令遵與士彬家連昏姻,議者恐令遵漏泄機事,故出之。尋有詔以士彬世官金明,特貸死。

澧州逃卒匿民家,傭以自給。一日,誣告民家事摩駞神,歲殺人十二以祭。州逮其族三百人繫獄,久不決。詔遣御史臺推直官方偕就劾,偕令卒疏所殺主名,按驗皆亡狀,事遂辨。侍御史知雜事龐籍薦之,戊辰,為殿中侍御史裏行。偕,莆田人也。

六月甲戌,命禮賓使白仲達、入內供奉官蘇紹榮奉安太祖御容於揚州建隆寺。景德中,嘗即寺置殿,繪御容,而其制庳陋。會占者言東南有王氣,乃易以塑像,更命新殿曰章武。

壬午,廣南東、西路轉運使言,所部梅、春、循、新、邕【一九】、欽、融、桂昭、容、白、瓊、崖等州,皆煙瘴之地,請自今所差京官使臣並二年一替,至歲滿從本司保明,與遷一官,從之。

甲申,詔杭州捍江軍士自今毋得它役。

丙戌,錄唐李氏、周柴氏、晉石氏、李煜、錢鏐、孟昶、高季興之後,為三班借職、奉職,或遷其官,或授試銜,李氏八人,柴氏五人,石氏、煜、鏐各二人,昶、季興各一人。

丁亥,又錄唐李氏宗屬為借職者十一人,為助教者五十三人,免解者五人,免徭役者三十七人;周柴氏宗屬遷官者一人,為奉職者三人,長史、助教者二人,免徭役者十一人:仍各賜錢一萬。

戊子,以御製神武秘略賜河北河東陝西緣邊部署、鈐轄、知州軍,每得代,更相付授。始,韓億同知樞密院事,建言武臣宜知兵書,而禁不傳,請纂集其要賜之。上於是作神武秘略,凡三十篇,分十卷,仍自作序焉。

甲午,皇姪左監門率府副率宗實特遷右內率府率。宗實,寧江節度使,允讓第十三子也。生四歲,養於宮中,時方六歲。

乙未,權判都省宋綬言:「本省集官覆諡,而請諡之家,皆自具飲饌。夫考行易名,用申勸沮,而享其私饋,頗非政體。請自今官為給酒食。」從之。

丙申,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自今封彌、謄錄如禮部,從左司諫韓琦之請也。

又詔國子監以翰林學士丁度所修禮部韻略頒行。初,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舊韻略多無訓釋,又疑混聲與重疊出字,不顯義理,致舉人詩賦,或誤用之。遂詔度等以唐諸家韻本刊定,其韻窄者凡十三處,許令附近通用,疑混聲及重疊出字,皆於本字下解注之。

戊戌,杭州言是月乙亥大風,江潮溢岸,高六尺,壞堤千餘丈。詔遣中使往致祭。

秋七月癸卯,詔河南府省諸陵柏子戶,永安陵、永昌陵各留四十,永定陵五十。時上封者言,陵寢已有奉先指揮給灑埽,而柏子戶多富民,竄名籍中,以規避徭役,故令自上戶減放之。

乙巳,詔御史臺主簿自今滿二年與改京官。

丁未,詔河北、河東轉運司密下諸州繕器械、完城壁,以嚴邊備。

始范諷責授武昌行軍司馬,會乙未赦書,落責授,徙保信,聽居舒州,既遭母喪,於是許歸齊州持服。諷日飲酒自縱,所與遊者,輒慕其所為,時號「東州逸黨」【二○】。顏太初作逸黨詩以刺之,而姜潛亦嘗貽書以疏其過。潛,奉符人也。

戊申,有星數百皆西南流,其最大者一星至東壁沒,光燭地,久之不散。已而黑氣長丈餘,出畢宿下。

己未,詔命官犯私罪情輕,欲鎖廳應舉者,聽之。

辛酉,詔三司出銀十五萬兩下河北路,絹十萬下河東路,助糴軍糧。

知越州蔣堂言:「太子中舍致仕齊執象,有子廓為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唐為吉州司理參軍。執象與其妻皆年高,居里中,而唐仍累任不歸。請除唐鄰近一官,以便侍養。」詔唐使歸,置廓不問。廓,會稽人。在湖南,能任其職。潭州鞫繫囚七人為強盜,當論死。廓訊得其狀非強,付州使劾正,乃悉免死,不取以為功。平陽縣自馬氏時稅民丁身錢,歲輸銀二萬八千兩,民生子,至壯不敢束髮,廓奏悉蠲除焉。唐既坐責,雖置廓不問,然士論薄之。

甲子,許新荊湖南路轉運使、兵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劉立禮歸館供職,以母老自請也。

八月癸酉,詔諸縣令佐兼監茶酒鹽稅者,自今賞罰減正監官一等。

甲戌,出內藏庫絹三十萬下河北路市糴軍儲。

越州言大水漂溺民居,詔以錢賜被溺之家有差。

丙子,兵部員外郎、知制誥謝絳為契丹生辰使,供備庫使、連州刺史、帶御器械張茂實副之;起居舍人、直史館、知諫院高若訥為正旦使,西京左藏庫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夏元正副之。

庚辰,涇州言步軍都虞〈亻矦〉、瑞州防禦使孫維鄴卒。維鄴初從曹利用討陳進有功,及利用長樞密,欲擢用維鄴,維鄴惡其權盛,數以疾辭,遂除左龍武將軍致仕。利用貶,乃落致仕,累遷涇原路部署、兼知渭州。嘗建言:「蕭關故道,前控大川,善水草,賊騎所從出也。誠得屬羌,與俸賜,且羈其酋領,使為籓籬,則可無西顧憂矣。」維鄴以崇儀副使致仕,及落致仕,實錄當有之,須細檢。

戊子,太常博士曾易占除名,配廣南衙前編管,坐前知玉山縣受賕事發,監察御史裏行張宗誼按其罪,法當死,特貸之。易占,致堯子也。王安石作易占墓誌,言易占坐知信州錢仙芝所誣,故失官。

壬辰,修石州伏落寨成,賜知州及都巡檢使敕書獎諭。

甲午,詔天下常平倉錢穀自今三司及轉運司無得借支。

丙申,詔關中舊俗豪縱,凡衣冠子弟,自今一犯罪而情涉凶悖者,並繫獄聽裁。

戊戌,許華、福二州立學。

徙相州造船務於天雄軍。

九月庚戌,詔閤門於紫宸殿、垂拱殿刊石為百官表位。

戊午,判鄆州王曾言,請如馮拯判陳州例,錢穀文字免簽書。從之。

庚申,詔諸司使副至三班使臣任川、廣而合該遷官者,如京朝官例,許三兩月前申發磨勘文字。

丙寅,三司言:「東頭供奉官錢遜奏,信州鉛山產石碌,可烹煉為銅。今池、饒、江三州錢監並闕銅鑄錢,請遣遜與本路轉運使試驗以聞。」從之。

丁卯,御邇英閣讀唐書,因詔唐書列傳止取事義切於規戒者讀之。

密州大姓王澥私釀酒,鄰人往捕之,澥紿奴曰:「此盜也。」使盡殺其父子四人,州論奴以法,而澥獨不死。大理寺詳斷官鄭人蔣偕當澥及奴皆大辟,宰相陳堯佐右澥,知審刑院宋郊力爭,卒抵澥死,堯佐不悅。

冬十月癸酉,命宋郊判吏部流內銓。時災異數見,詔開寺觀為人祈福,郊言此非所以應天也。開寺觀祈福,據郊正傳。郊改判銓,百官表在十二月庚辰。

甲戌,御邇英閣讀正說謹罰篇,述後漢光武罷梁統從重之奏,帝曰:「深文峻法,誠非善政。」宋綬對曰:「王者峻法則易,寬刑則難。夫以人主得專生殺,一言之怒則如雷如霆,是峻易而寬難也。」

乙亥,禮院言,莊惠皇太后請如孝惠皇后例,不立忌。詔從之,仍於其日特不視事,禁屠宰。

丙子,御邇英閣讀正說養民篇,帝曰:「尸子言『君如杅,民如水』,何也?」丁度對曰:「水隨器之方圓,若民從君之好惡,是以人君謹所好焉。」

乙酉,權知開封府張逸言:「頃禁臣僚及皇親命婦上章表禁中,以希求恩澤。比來漸通請謁,宜令所經官司糾劾以聞。」詔可。開封僧求內降免田稅者,逸固執不從,上曰:「有司能守法,朕何憂也。」明道二年五月十三日閤門奏,可考。

辛卯,詔殿侍換文資者,自今後令國子監試詩二首,習經學者試平文十道,詩不至紕繆,文通四為合格。

又詔三班差使、殿侍犯公罪者,聽以贖論。

甲午,邇英閣講春秋。上曰:「春秋自昭公之後,魯道陵遲,家陪用政,記載雖悉,而典要則寡。宜刪去蔓辭,止取君臣政教事節講之【二一】。」因謂宋綬等曰:「春秋經旨,在於獎王室,尊君道,丘明作傳,文義甚博,然其閒錄詭異,則不若公羊、穀梁二傳之質。」綬等對曰:「三傳得失,誠如聖言。臣等自今凡丘明所記事,稍近誣及陪臣僭亂無足勸戒者,皆略而不講。」

癸巳,翰林學士李淑請班其父樞密直學士若谷下,詔從淑請。

乙未,同知樞密院事章得象言,開封府進士章仲昌,臣鄉里疏屬,實無藝業,近聞訟訴發解不公事,請牒歸其家,從之。時鎖廳,應舉人特多,開封府投牒者至數百,國子監及諸州不在焉。及出榜,而宰相陳堯佐之子博古為解元,參知政事韓億子孫四人皆無落者,故嘲謗羣起。然殿中侍御史蕭定基與直集賢院韓琦、吴育、王拱辰實司試事,非有所私也。章仲昌事,實錄偶脫,據司馬光朔曆及范鎮東齋記事追附,並取光記聞。記聞所載,或與記事不同,則記聞誤,記事不誤也。

十一月己亥朔,中書言:「虞部郎中魯傑九月七日請致仕,十月七日降敕錄其子九齡為試校書郎,而傑以九月二十五日卒,屯田郎中唐冕四月二十二日請致仕,五月七日降敕錄其子人鑑為試校書郎,而冕以閏四月十一日卒:當追還所錄恩。」詔特與之。

辛丑,詔河北轉運司,如聞城邑上戶,近歲多徙居河南或京師,以避徭役,恐邊郡寖虛,宜令本路禁止之。

太常丞、集賢校理、判鹽鐵勾院、同修起居注葉清臣上所著升平舉要十篇,壬子,命為直史館。

癸丑,詔進士、諸科舉人嘗經御試及景德四年曾得解,大中祥符元年得解而至今三舉者,並特許就南省試。

丁巳,詔諸縣壯丁本以備盜賊,自今毋得差防送及它役使。

己未,出內藏庫紬緜五十萬下河北、陝西路,市糴軍儲。

癸亥,罷登、萊州買金場。

唃厮囉遣使李波末裹瓦等來貢方物。

十二月戊辰朔,河北轉運司奏修塞橫壠決河,合用錢糧乞早撥赴河口,以來春興役。上令轉運司再計度從何處修塞,河勢從何處赴海,有無壅滯,保明復奏。去年五月已有權停指揮,不知何故又有此。然此但據朔曆,它無有也,當考。

庚午,上封者言:「西川廣南福建路知州軍、通判、知縣闕,審官院常積三五處而不以先後定差,其公田有無、地之遠近,率多不均。請自今預籍合入遠官姓名,遇闕即以次移差。」從之。

壬申,以右諫議大夫李允元為給事中、知同州。初,上欲除允元兼集賢院學士,執政言故事經科出身,雖官至給諫,無帶職者,遂罷之。

詔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及知州軍、通判,自今按察所部官,須具實狀以聞。

給真定府、潞州【二二】學田各五頃,仍詔自今須藩鎮乃許立學,它州勿聽。

庚辰,改益州路鈐轄及走馬承受公事【二三】,並為益利路。

甲申,忻、代、并三州言:「地震壞廬舍,覆壓吏民。忻州死者萬九千七百四十二人,傷者五千六百五十五人,畜牧死者五萬餘;代州死者七百五十九人;并州千八百九十人。知忻州祖百世、都監王文恭、監押高繼芳、石嶺關監押李昊並傷,而前忻州監押薛文昌、并州陽興寨監押苗整皆死。」詔賜百世、整及文昌之家錢各十萬,文恭繼芳、昊各五萬,其軍民死傷者皆賜有差。自是河東地震,連年不止,或地裂泉涌,或火出如黑沙狀,一日四五震,民皆露處。

乙酉,命侍御史程戡往并、忻州體量安撫。

右司諫韓琦上疏曰:「臣聞動民以行不以言,應天以實不以文,先儒之大議也。故宋景公熒惑守心,不忍移臣庶之咎,子韋稱君有至德之言,熒惑必徙三舍。此則以實應天之效也。唐明皇以太陽虧蝕,悉令赦徒隸之人,宋璟謂可以至誠動天,不在德音頻降。此則以文應天之弊也。臣伏睹嚮者興國寺雙閣災,延及開先祖殿,不踰數刻,但有遺燼。復聞仰觀垂象,或失經行,蓋人事之已形,致天變之嗣發,其猶影響,諒非徒然。當是時,臣謂陛下宜虛佇以求直言,側身而修庶政。有功則賞,以絕其僥倖之路;有罪則罰,以清其姦慝之源。旌別賢愚,撙節財用。抑宴私過度之樂,休營造不急之務。決獄使之無濫,出令斷於必行。斯所以念祖宗之艱難,答天意之警悟也。而陛下眷三京以肆赦宥,走羣望以罄祠祝,內自禁掖,外及觀寺,並與祭醮,逮越晦朔。今北道數郡,繼以地震上聞,即命使軺,就崇法供,矧茲近塞,俯接殊鄰,豈無間諜之人,往道祈禳之事?徒彰自恐,或誚無稽。雖陛下欽順上天之誠,可謂至矣,其於消伏災眚之道,則猶未然。夫弛刑網以貸頑悖之民,損國貲以奉游惰之輩,將欲召丕貺、感靈心,是猶卻行以求前,揚湯而止沸,無益之驗,信昭昭矣。臣苟隱情惜已,不能獻忠盡言,使陛下常以禮緇黃、薦牲幣為修德除患之本,則臣豈不上負陛下懼災思政之意哉!且地震者,女謁用事,臣下專政之意也。今震在北,或恐上天孜孜譴告,俾思孽敵之為患乎?亦望自今而後,務在嚴飭守臣,密修兵備;審擇才謀之帥,悉去懦武之士;明軍法以整驕怠之卒,豐廩實以增儲偫之具。或曰:今北敵守盟約甚固,奉朝廷有禮,初無釁隙,保不騷動,未可生事,以疑戎心。此寬陛下宵旰之憂可也,為國家之計則疏矣。」

旬餘,琦復上疏言:「近聞大慶殿及諸處復建道場,及分遣中使徧詣名山福地,以致請禱。臣以謂陛下俛從常禮,不得已而為之,是亦達寅畏之深旨也。臣切以天垂祆象,地見災符,前世之君睹之感悟,以為祈禳之法,則必徹樂減膳、修德理刑,大則下詔以求讜言,側身而避正殿。是以天意悅穆,轉為福應,願陛下法而行之。復恐此後宮中或有宴飲之事,欲望比於常時,稍用減節,不獨仰奉於天戒,斯實上安於聖躬。臣子之心,所以昧萬死而獻言者,正在是也。且大慶殿者,國之路寢,朝之法宮,陛下非行大禮、被法服,則未嘗臨御,臣下非大朝會,則不能一至於庭。豈容僧道凡庸之人,繼日累月,喧雜於上,非所謂正法度而尊威神也。昔唐高祖立皇太子,將會命婦於宣政殿,博士袁利諫曰:『前殿正寢,非命婦宴娛之地,望請命婦會於別殿,自可備極恩私。』高祖納之,即令移于麟德殿。臣亦望今後凡有道場設醮之類,並於別所安置。惟陛下特霽天威,一加詳納,天下幸甚。」

給徐州學田五頃。

庚寅,龍圖閣學士張逸為樞密直學士、知益州。逸凡四至蜀,諳其民風。華陽縣騶長殺人【二四】,誣道旁行者,縣吏受賕,獄既具,乃使殺人者守囚。逸曰:「囚色冤,守者氣不直,豈守者殺人乎?」囚始敢言,而守者果服,立誅之,蜀人以為神會歲旱,逸使作堰壅江水,溉民田,自出公租減價以賑民。初,民饑【二五】,多殺耕牛食之,犯者皆配關中【二六】,逸奏:「民殺牛以活將死之命,與盜殺者異,若不禁之,又將廢穡事。今歲小稔,請一切放還,復其業。」報可。

辛卯,徙淮南轉運使段少連為陝西轉運使。時駙馬都尉柴宗慶知陝州,縱其下擾民。少連入境,即劾奏之。

壬辰,徙知饒州范仲淹知潤州,監筠州稅余靖監泰州稅,夷陵縣令歐陽修為光化縣令,上諭執政令移近地故也。上諭執政,據朔曆。獨尹洙不徙,當考。

先是,京師地震,直使館葉清臣上疏曰:「天以陽動,君之道也,地以陰靜,臣之道也。天動地靜,主尊臣卑,易此則亂,地為之震。乃十二月二日丙夜,京師地震,移刻而止。定襄同日震,至五日不止,壞廬寺、殺人畜,凡十之六。大河之東,彌千五百里,而及都下,誠大異也。屬者熒惑犯南斗,治曆者相顧而駭。陛下憂勤庶政,方夏泰寧,而一歲之中,災變仍見,必有下失民望,上戾天意,故垂戒以啟迪清衷。而陛下泰然,不以為異,徒使內侍走四方,治佛事,治道科,非所謂消伏之實也。頃范仲淹、余靖以言事被黜,天下之人,齰舌不敢議朝政者,行將二年。願陛下深自咎責,詳延忠直敢言之士,庶幾明威降鑒,而善應來集也。」書奏數日,仲淹等皆得近徙。按實錄、正史,景祐四年皆不書京師地震,明年十二月甲子,乃書京師地震。甲子,初二日也,而清臣傳獨云:是冬,京師地震。疏又云十二月二日丙辰,京師地震,移刻而止。豈會要、實錄、正史皆偶遺忘?今用清臣傳語及疏語附范仲淹等內徙後。仲淹等內徙,緣清臣疏奏,附傳亦無有,正傳乃增入。然兩年地震並以十二月二日,疑疏語或誤。熒惑入南斗,景祐四年亦無其事,惟元年及三年並以九月入南斗,并寶元元年八月又入南斗。清臣所指,當是三年事也。附傳疏語丙夜或作丙辰。按是年十二月戊辰朔,十七日甲申,考之長曆皆合,其日係丙辰者,誤也,當依正傳作丙夜。

范仲淹既徙潤州,讒者恐其復用,遽誣以事。語入,上怒,亟命置之嶺南。參知政事程琳辨其不然,仲淹訖得免。自仲淹貶,而朋黨之論起,朝士牽連【二七】,出語及仲淹者,皆指為黨人,琳獨為上開說,上意解乃已。

癸未,契丹遣始平節度使耶律甫、衛尉卿王澤來賀正旦。

是歲,天下上戶部主戶六百二十二萬四千七百五十三,口一千五百二十九萬五千五百二十七,客戶四百四十三萬八千二百七十四,口七百一十八萬六千九百八十九。

趙元昊既悉有夏、銀、綏、靜、宥、靈、鹽、會、勝、甘、凉、瓜、沙、肅,而洪、定、威、懷、龍皆即舊堡鎮偽號州,仍居興州,阻河,依賀蘭山為固。始大補偽官,以嵬名守全、張陟、楊廓、徐敏宗、張文顯輩主謀議,以鍾鼎臣典文書,以成逋、克成賞、都臥、侬如定、多多馬竇、惟吉主兵馬,野利仁榮主蕃學。置十八監軍司,案:十八監,宋史作十二監。委酋豪分統其眾。自河北至臥囉娘山七萬人,以備契丹;河南洪州、白豹、安鹽州、羅洛、天都、惟精山等五萬人,以備環、慶、鎮戎、原州;左廂宥州路五萬人,以備鄜、延、麟、府;右廂甘州路三萬人,以備西蕃、回紇;賀蘭駐兵五萬人,靈州五萬人,興慶府七萬人為鎮守,總三十餘萬。而苦戰倚山訛,山訛者,橫山羌,夏兵柔脆,不及也。選豪族善弓馬五千人迭直,偽號六班直,月給米二石。鐵騎三千,分十部。發兵以銀牌,召酋長而受約束。創十六司於興州,以總眾務。

注 釋

【一】此法自今為律令「自今」原作「祖令」,據閣本改。

【二】從德妻即遂國夫人也「妻」原作「女」。按正文言王蒙正之女嫁劉從德,此言「從德女」,於事不合。按揮麈錄後錄卷二富文忠封還詞頭、龍川別志卷下均謂劉從德妻封遂國夫人(別志「德」誤作「愿」」原刊誤,今據改。

【三】及侍父祖遠官「父祖」原作「父母」,據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改。

【四】時於萬壽觀建廣愛殿「時於萬壽觀」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五】是於尚書省御史臺了不著籍「是於」原作「是以」,據同上書改。按宋朝事實卷九作「即是」。

【六】或徇官司舊規「規」原作「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儀制八之九、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定集議官制改。

【七】請臣僚擬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儀制八之一○、宋朝事實卷九改。

【八】散騎常侍徐鉉見江南舊儒所說次第略同「舊儒」原作「舊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朝事實改。

【九】自今制策登科人「登」原作「等」,據各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七祖宗制科取人改。

【一○】右僕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呂夷簡罷為鎮安節度使同平章事判許州此句二十八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呂夷簡事跡補。

【一一】蔡齊原作「蔡襄」,據同上書及宋史全文卷七下、編年綱目卷一○改。

【一二】未幾曾罷「曾」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呂夷簡事跡補。

【一三】綬素與夷簡善「夷簡」原作「曾」,據同上書及閣本、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全文卷七下改。

【一四】同知樞密院章得象「同」字原闕。按本卷下文十月乙未編出「同知樞密院事章得象」,宋史卷三一一本傳、卷二一一宰輔表均作「同知樞密院事」,今據補。

【一五】恨母不得祔「母」原作「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按隆平集卷一五張唐卿傳:「民母再適人而死,及葬,其子盜以歸,與父同葬。」

【一六】與門生對坐「坐」字原闕,據宋史卷二九四馮元傳補。按景文集卷六二馮侍講行狀作:「與數門生誦說孝經而已。」

【一七】命權三司使王博文同詳定茶法「詳」,原作「祥」,據閣本改。

【一八】雖陛下仁愛所感「所感」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補。

【一九】邕原作「邑」,按宋廣南西路有邕州而無「邑州」,據閣本改。

【二○】東州逸黨「東州」原作「東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四范諷傳改。

【二一】止取君臣政教事節講之「君臣」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補。

【二二】潞州原作「路州」,據同上書改。按潞州立學見本書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三月癸巳編。

【二三】改益州路鈐轄及走馬承受公事「事」原作「田」,據文改。

【二四】華陽縣騶長殺人「騶長」原作「鄒長」,據宋史卷四二六張逸傳改。

【二五】民饑「民」字原闕,據同上書補。

【二六】犯者皆配關中「皆」原作「既」,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二七】朝士牽連「朝士」原作「朝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范余尹歐繼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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