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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国志

契丹國志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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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姓原始

契丹部族,本無姓氏,惟各以所居地名呼之,婚嫁不拘地里。至阿保機變家為國之後,始以王族號為「橫帳」,仍以所居之地名曰世里著姓。世里者,上京東二百里地名也。今有世里沒里,以漢語譯之,謂之耶律氏。復賜后族姓蕭氏。番法,王族惟與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與諸部族之人通婚;或諸部族彼此相婚嫁[一],不拘此限。漢人等亦同此。故北番惟耶律、蕭氏二姓也。

國土風俗

契丹國在庫莫奚東,唐所謂黑水靺鞨者,今其地也。有七十二部落,不相統制,好為寇盜。父母死而悲哭者,以為不壯,但以其屍置於山樹上,經三年後,乃收其骨而焚之。因酌酒而祝曰:「冬月時,向陽食;夏月時,向陰食[二];我若射獵時,使我多得猪鹿。」其無禮頑囂,於諸夷最甚。其風俗與奚、靺鞨頗同。至阿保機,稍并服諸小國,而多用漢人。漢人教之以隸書之半增損之,作文字數千,以代刻木之約。又制婚嫁,置官號,稱皇帝。漢時為匈奴所破,保鮮卑山。魏青龍中,部酋為王雄所殺,衆遂逃潢水之南,黃龍之北。至元魏,自號曰契丹。在唐開元、天寶間,使朝獻者無慮二十。故事:以范陽節度為押奚、契丹使,至唐末,契丹始盛。

併合部落

初契丹有八部,族之大者曰大賀氏。後分為八部,部之長號「大人」,而常推一人為王,建旗鼓,以統八部。每三年則以次相代,或其部有災疾而畜牧衰,則八部聚議,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被代者以為元約如此,不敢爭。及阿保機,乃曰「中國之主無代立者」。由是阿保機益以威制諸國,不肯代。其立九年,諸部共責誚之。阿保機不得已,傳其旗鼓,而謂諸部曰:「吾立九年,所得漢人多矣。吾欲別自為一部以治漢城,可乎?」諸部將許之。漢城在炭山東南灤河上,有鹽鐵之利,乃後魏滑鹽縣也。其地可植五穀,阿保機率漢人耕種,為治城郭邑屋廛市如幽州制,漢人安之,不復思歸。阿保機知衆可用,用其妻述律策,使人告諸部大人曰:「我有鹽池之利[三],諸部所食。然諸部知食鹽之利,而不知鹽有主人,可乎?當來犒我」。諸部以為然,共以牛酒會鹽池。阿保機伏兵其旁,酒酣伏發,盡殺諸部大人,復併為一國,東北諸夷皆畏服之。

兵馬制度

晉末,契丹主投下兵,謂之「大帳」,有皮室兵約三萬人騎,皆精甲也,為其爪牙。國母述律氏投下,謂之「屬珊」,有衆二萬。是先,戎主阿保機牙將半已老矣,每南來時,量分借得三五千騎,述律常留數百兵,為部族根本。其諸大首領太子偉王、永康、南北王、于越、麻荅、五押等,大者千餘騎,次者數百人,皆私甲也。別族則有奚、霫,勝兵亦千餘,人少馬多。又有渤海首領大舍利高模翰兵[四],步騎萬餘人,並髮左衽,竊為契丹之飾。復有近界韃靼、于厥里、室韋、女真、党項,亦被脅屬,每部不過千餘騎。其三部落吐渾、沙陁,洎幽州管內鴈門以北十餘軍、州部落漢兵,合三萬餘衆[五],此是石晉割賂契丹之地。番漢諸族,其數可見矣。每契丹南侵,其衆不啻十萬。國主入界之時,步騎車帳不從阡陌,東西一槩而行。大帳前及東西面,差大首領三人,各率萬騎,支散游奕,百十里外,交相覘邏,謂之「欄子馬」。戎主吹角為號,衆即頓舍[六],環遶穹廬,以近及遠。折木稍屈之,為弓子鋪,不設槍營塹柵之備。每軍行,聽鼓三伐,不問昏晝,一匝便行[七]。末逢大敵,不乘戰馬,俟近敵師,即競乘之所,以新羈戰馬,蹄有餘力。其用軍之術,成列而不戰,俟退而乘之,多伏兵,斷糧道,冒夜舉火,上風曳柴,饋餉自齎,退敗無恥,散而復聚,寒而益堅,此其所長也。

建官制度

賤他姓,貴耶律、蕭氏二姓。其官有契丹樞密院及行宮都總管司[八],謂之北面,以其在牙帳之北,以主蕃事;又有漢人樞密院、中書省、行宮都總管司[九],謂之南面,以其在牙帳之南,以主漢事。其惕隱,宗正寺也[一○]。夷離畢,參知政事也。林牙,翰林學士也。夷離巾,刺史也。內外官多倣中國者。其下佐吏,則有敞史、木古思奴古、都奴古、徒奴古。分領兵馬,則有統軍、侍衞、控鶴司,南王、北王、奚王府五帳分、提失哥東西都省太師兵。又有國舅、鈐轄、遙輦、常袞諸司,南北皮室、二十部族節度,頻必里、九克、漢人、渤海、女真五節度,五冶大師一百、六百、九百家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皆籍為兵。將舉兵,必殺灰牛、白馬,祠天地日及木葉山神[一一]。鑄金魚符,調發兵馬。其捉馬及傳命[一二],有銀牌二百。軍所舍,有遠探欄子馬,以夜聽人馬之聲。每其主立,聚所得人戶、馬牛、金帛及其下所獻生口[一三],或犯罪沒入者,別為行宮領之,建州縣,置官屬。既死,則設大穹廬,鑄金為像,朔、望、節、辰、忌日輒致祭[一四],築臺高丈餘,以盆焚食,謂之「燒飯」。

宮室制度

十宮各有民戶,出兵馬,阿保機曰洪義宮,德光曰永興宮,兀欲曰積慶宮,述律曰延昌宮,明記曰章敏宮,突欲曰長寧宮,燕燕曰崇德宮,隆緒曰興聖宮,隆慶曰敦睦宮,隆運曰文忠王府[一五]。又有四樓,在上京者曰西樓,木葉山曰南樓,龍化州曰東樓,唐州曰北樓。凡受冊,積柴升其上,大會蕃夷其下,已,乃燔柴告天,而漢人不得預。有諢子部百人,夜以五十人番直,四鼓將盡,歌於帳前,號曰「聒帳」。每謁木葉山,即射柳枝,諢子唱番歌前導,彈胡琴和之,已事而罷。

衣服制度

國母與蕃官皆胡服[一六],國主與漢官即漢服。蕃官戴氈冠,上以金華為飾,或以珠玉翠毛[一七],蓋漢、魏時遼人步搖冠之遺象也。額後垂金花織成夾帶,中貯髮一總。服紫窄袍,加義襴,繫?鞢帶[一八],以黃紅色絛裹革為之,用金、玉、水晶、碧石綴飾。又有紗冠,制如烏紗帽,無簷,不擫雙耳,額前綴金花,上結紫帶,帶末綴珠[一九]。或紫皂幅巾,紫窄袍,束帶。大夫或綠巾[二○],綠花窄袍,中單多紅綠色。貴者被貂裘,貂以紫黑色為貴[二一],青色為次,又有銀鼠,尤潔白;賤者被貂毛、羊、鼠、沙狐裘。弓以皮為弦,箭削樺為簳,韉勒輕快[二二],便於馳走。以貂鼠或鵝項、鴨頭為扞腰。宋真宗景德中,太常博士王曙、戶部員外郎李維往賀國主生辰,還,言國主見漢使彊服衣冠,事已,即幅巾雜蕃騎出射獵矣。

漁獵時候

每歲正月上旬,出行射獵,凡六十日。然後並撻魯河鑿冰釣魚,冰泮,即縱鷹鶻以捕鵝鴈。夏居炭山,或上陘避暑。七月上旬,復入山射鹿,夜半,令獵人吹角俲鹿鳴,既集而射之。宋真宗時,晁迥往賀生辰,還,言始至長泊,泊多野鵝、鴨,國主射獵,領帳下騎,擊扁鼓遶泊,驚鵝、鴨飛起,乃縱海東青擊之,或親射焉。國主皆佩金玉錐,號殺鵝殺鴨錐。每初獲,即拔毛插之,以鼓為坐,遂縱飲,最以此為樂。又好以銅及石為槌,以擊兔。每秋則衣褐裘,呼鹿射之。夏月以布易氈帳,籍草圍棋、雙陸,或深澗張鷹。

試士科制

太祖龍興朔漠之區,倥傯干戈,未有科目。數世後,承平日久,始有開闢。制限以三歲,有鄉、府、省三試之設。鄉中曰鄉薦,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時有秀才未願起者,州縣必根刷遣之。程文分兩科,曰詩賦,曰經義,魁各分焉。三歲一試進士,貢院以二寸紙書及第者姓名給之,號「喜帖」。明日舉按而出,樂作,及門,擊鼓十二面,以法雷震。殿試,臨期取旨,又將第一人特贈一官[二三],授奉直大夫、翰林應奉文字。第二人、第三人止授從事郎,餘並授從事郎。聖宗時,止以詞賦、法律取士,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若夫任子之令,不論文武並奏,廕亦有員數。

校勘記

[一]或諸部族彼此相婚嫁原無「此」字,用席本、明抄本補。

[二]夏月時向陰食此六字據席本及新五代史四夷附錄一補。

[三]我有鹽池之利「池」原作「地」,據席本、新五代史四夷附錄一及通鑑卷二百六十六改。

[四]又有渤海首領大舍利高模翰兵「翰」原作「漢」,據本書前文及長編卷二十七載宋琪奏疏之文、宋會要蕃夷一並參攷宋史宋琪傳改。高模翰即高松,遼史卷七十六有傳。金史高禎傳載禎五世祖牟翰仕遼,官至太師。牟翰亦即模翰。

[五]合三萬餘衆「三萬」,長編卷二十七宋琪疏文、宋會要蕃夷一及宋史宋琪傳均作「二萬」。

[六]衆即頓舍「舍」,長編卷二十七宋琪奏疏作「合」,而此同于宋史宋琪傳,皆可通。

[七]一匝便行「匝」原作「布」,據長編卷二十七宋琪疏文並參攷宋史宋琪傳改。

[八]及行宮都總管司長編卷一百十無「管」字,當脫。

[九]行宮都總管司長編卷一百十亦無「管」字。

[一○]其惕隱宗正寺也「宗正寺」,長編卷一百十作「宗室」。案:遼史百官志一謂:「惕隱,亦曰梯里已。」國語解:「惕隱,典族屬官。即宗正職也。」百官志一又謂:「大惕隱司。……太祖有國,首設此官,其後百官擇人,必先宗姓。」

[一一]必殺灰牛白馬祠天地日及木葉山神「日」字原脫,從長編卷一百十補。

[一二]其捉馬及傳命「捉」原作「促」,從席本及長編卷一百十改。

[一三]聚所得人戶馬牛金帛及其下所獻生口「得」,長編卷一百十及席校引一本作「剽」。

[一四]朔望節辰忌日輒致祭「朔望節辰忌日」,長編卷一百十作「朔望節忌辰日」,不順,遼史地理志一亦作「朔望節辰忌日」。

[一五]十宮各有民戶至隆運曰文忠王府案:洪義宮,余靖武溪集同,遼史卷三十一「洪」作「弘」。遼史同卷「述律曰延昌宮」作「穆宗曰延昌宮」;章敏宮,「敏」字作「愍」;「突欲曰長寧宮」作「應天皇后曰長寧宮」。又「興宗曰延慶宮,道宗曰太和宮,天祚曰永昌宮」,均國志所不載。

[一六]國母與蕃官皆胡服原無「皆」字,從席本及長編卷九十七宋綬出使錄補。

[一七]或以珠玉翠毛此同長編卷九十七宋綬出使錄,而席本「以」作「加」,則同於遼史儀衞志二。

[一八]加義襴繫?鞢帶原脫「襴」字,從席本及長編卷九十七宋綬出使錄補。

[一九]上結紫帶帶末綴珠所重「帶」字,據席本及長編卷九十七宋綬出使錄補。然遼史儀衞志二亦不重「帶」字。

[二○]大夫或綠巾「大夫」原作「丈夫」,據長編卷九十七宋綬出使錄改;「綠巾」原作「綠中單」,據席本及上引宋綬出使錄改。

[二一]貂以紫黑色為貴原闕「貂」字,據席本及前引宋綬出使錄補。

[二二]韉勒輕快「快」,長編卷九十七宋綬出使錄作「簡」,而宋會要蕃夷二誤「駛」。

[二三]又將第一人特贈一官「第」字原脫,從席本及文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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