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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经凡例

國語義疏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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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注 、韋氏誤以内傳、外傳分《左傳》與《國語》爲一人之作,前人駁之詳矣。然其《敘傳》曰:「昔孔子發憤於舊史,垂法於素王,左氏因聖言以攄意,托王義以流藻。」其敘《國語》以爲與經藝並陳,非特諸子之倫。蓋韋以傳因《春秋》而作,《語》因群經而作,實則左氏全書分國繫事,本名《國語》,爲群經作傳。史公所稱《左傳》、《春秋國語》是也。後來左氏弟子專取《春秋》一門,編爲《左傳》,加入經説,遂與《國語》歧而爲二,《語》先《傳》後,非先作内傳 注 ,後作外傳,固章明較著者也。

一、昔者聖人作經,《春秋》以外之《詩》、《書》、《禮》、《樂》、《易》,其筆削同《春秋》;賢者作傳,《春秋》以外之《詩》、《書》、《禮》、《樂》、《易》,其解説亦同《春秋》。聖人因事加王心,賢人即事明經制,亦莫不相同也。服子慎注《傳》季札觀樂事,以爲傳家據已定言之,實則不但《詩經》如此,六藝莫不皆然。六經微言大義,因事以傳,左氏固古今第一大經師也。舊以《國語》編入古史,殊失其旨。

一、群經皆有大傳,今有考者,《喪服》、《尚書》、《春秋》而已,《國語》則群經之總大傳也。一大傳之中,可以分出六七門。孔子因史事加王心,因卦爻繫吉凶,《國語》之因時事託經説,其意同也。後人論《國語》之文,以爲冗蕪,不知意在備録禮例,藉事寓言,非有意爲文。如救火一事,以奏對言之,不過數語已盡,特救火典禮别無所附,不得不備言之。必知爲經説、爲據已定言之,方能知其用心所在也。

一、《國語》今惟存周、魯、齊、晉、鄭、楚、吴、越八國。以春秋名國言之,如宋、陳、衛、蔡、秦、曹、莒、邾、滕、薛、杞及燕十二國皆無之。洪氏、林氏皆有補左氏之例。舊撰《左傳補證》,以爲傳文已極繁重,别補於《國語》。今用《繹史》爲藍本,所有諸子史由《國語》采入之文,仿裴氏補《三國志》之例,分國補之。除春秋諸名國以外,有事蹟專屬一國者,悉照國名補入。補文低一格,於末注引用書名。

一、考《周語》、《晉語》文例,是《國語》原文,乃一君一篇。晉由武公至昭公共九代,此《國語》原例。又以《晉語》論,每代之文亦爲摘録,非全文。《齊語》一篇只桓公初年謀伯事,餘皆缺。《鄭語》只桓公與史伯謀遷一事。是所存八國,亦爲殘本。今據《史記》譜帙,各國每公一卷,按代補入。所有《左傳》已具之事,文見别書,有異同者,亦行補入。以《左》、《國》今本原有同見小異之事,管、晏、荀、韓、商、賈子、劉 子政。 尤多《國語》佚文。

一、傳用《國語》紀事,間截去原文首尾,又多分紀瑣事,《左傳》乃鎔化貫串之,如晉、楚鄢陵之戰,《晉語》臨戰言鄢之戰、鄢之役凡五段。磨笄之戰,《國語》亦分數段,傳則補綴其文,以數篇爲一篇。又《國語》一事互見二國,文不無互異,《傳》或單録,或兼取。見經之事,今《國語》有之,《傳》乃間以文多不録。《國語》與《傳》異者爲異本,或别國異文。

一、諸國分代補完之後,所有制度、典禮、義理得失各門,按照各經分篇,編爲大傳。如論律吕編入《樂經》,命官佐賢編入《尚書》,救火編入《春秋》,以外皆用此例,事兼兩經者可以並存。左氏不空言經文義例,必因事見義者,即《春秋》深切著明,《左傳》不以空言解經之意也。大傳既立,然後微言隱義愈見昭明。《大傳》之書亡佚者十之七八,得此輯録,尚可恢復舊觀。

一、《國語》於分國之中仍有編年之意,每條之末多具斷語,與其後來得失成敗之微驗。今《傳》不録,但詳後事,又與《傳》年月不無差迕,或《語》有而《傳》無,或《傳》詳而《語》略,今悉審訂一是。又《國語》各國自紀年,今《傳》易爲魯,有改易未盡之條,於《傳》下注明之。

一、諸經師法大義與典章舊説,其存《國語》中者,今務考證推廣,扶微繼絶,悉引以説各經,於《國語》解中亦詳引各經原文義例,以證明其義。至其事蹟、典禮有與《傳》及各經傳小異者,各以參差本末例推求,細心考校,折中一是,如封國、律吕、職官、祭祀之類是也。

一、二《傳》解經引師説,《左傳》則必託之當時名公巨卿。又《左傳》經説多不見本條别出前後,實則《國語》之例因事附見,不專在經本條。如二《傳》刻桓公桷典禮文見《晉語》張老對趙文子,諸如此類,舊誤以爲間文,今悉引注本條之下,以相印證。總之,《左》、《國》無一條不爲經發也。

一、兩《戴記》中有《國語》專篇典禮,如《祭法》是也。其分條 注 解説之文尤多。今悉互相印證,以收兩美之效。又有《國語》紀事之文,如《檀弓》趙文子論隨會事,悉互證之。

一、《國語》依經立説,而無解經釋例之文,與《傳》有説者異,然與《傳》同爲一家。《傳》之凡例,如侵、伐、襲、社、雩之類,原文皆出今本《國語》。又《異義》引左氏説董伯爲尸、日祭、月享之類,亦見今《國語》。又《國語》多緣經立説之文,今解《傳》用《國語》爲詳,解《國語》亦多取《傳》文爲證。

一、春秋時事,諸子以外,如《史記》所紀之事,《國語》有,《左傳》無者,爲《傳》失引,當據《語》補《傳》。《國語》、《左傳》皆無者,《史》所據全本,當據 注 《史》補《語》、《傳》。《左傳》有、《國語》無者,當爲《國語》今本脱佚。《左傳》略、《國語》詳,爲《左傳》摘録《國語》。 如晉文出奔之類。 其文小異者,非别本,則兼採二國之文。三書必務求貫通,與所以異同之故。

一、孔門四科,言語居次。受命專對,古人所難。見在時艱,使才尤切。今取使命之文,編爲一册,分别門目,詳見解説,以爲達辭正宗。文有不足,取之於《傳》。至於《國策》之文,按 注 類附入,低一格書之。

一、舊以《語》屬今學,與《周禮》不同,故從來兩漢舊法,劈分二門。今既博通,不立今、古名目,道一風同,無取區分。所有《王制》、《周禮》典禮,務須貫通一是。至於官制,《國語》最詳,藉以考訂《周禮》官屬次第,故論説尤詳。

一、國朝治《國語》名家最多,先以校勘爲主,將諸先達校本訂義擇善而從,凡所遵用,略注所從,不録詳文,以歸簡要。《國語》有舊説見韋注者爲古書,韋多駁之。今以爲正義。所有近人義疏,凡涉訓詁者,但録要語,於典禮、事體得失不厭推詳,務求歸之實用,可見施行。《國語》《傳》而兼《史》,於通經致用尤爲捷要。

案:《國語》凡例,多與《左傳》相關,今不取繁複,參悟可也。

注  案:《群經凡例》原目作「國語凡例」。

注  案:序號原無,據前文例加。

注  傳:原無。此與後「外傳」對言,故補。

注  分條:「條」下原衍一「攸」字,據文意删。

注  據:原作「報」,據文意改。

注  按:原作「桉」,據文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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