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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经凡例

春秋左氏傳漢義補證簡明凡例 二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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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洪氏本,經、傳别行。倣《公》、《穀》例,將説例解經之文摘録經文下,中字寫,加「○」以别之。傳本不更注釋,分傳用林氏本,有經之傳加黑「●」以别之。至不見經之傳,所有解釋不書於經文例者,則詳於傳。續經亦同此例,以歸畫一。

一、傳文下引經、傳及漢本傳師説者,仿汲古閣注疏體,中字居中寫,古説、非本傳先師及自下己意皆雙行寫,餘意不盡及異説别録疏中。但以説例解義爲主,所以平常訓詁、地理、人所易明者,各書已詳,不再登録,以省繁重。

一、孔子作《春秋》,證明詩書禮樂之道,傳亦不專説經,兼綜六藝,是其巨功。傳中所言《詩》、《書》、《禮》説,今悉據以解説。諸經中多微言大義,足爲全經綱領,較大傳、外傳尤爲精要;因解傳兼《詩》、《書》、《禮》三經,彼此發明,相得益彰。乃知傳兼六藝,不獨爲《春秋》而發也。

一、《國語》與《傳》本爲一書,其中沿變,後人之説皆誤。本當悉取其文,以補傳義,惟其文多,又自爲專書,當存其體,故别加補釋,附傳以行。傳中但云《國語》同異有亡而已,不舉其文也。

一、近人洪氏、林氏,皆志在補傳事。洪書未見,林本所補,僅二《傳》、《史記》數事而已,未能詳備。今先以馬氏《繹史》爲主,仿裴注《三國志》例補之。有補録其事,而注釋可省者多不同也,加考證。又仿李氏 注 《繫年要録》之例。但此事殊繁,以後再有所補,别自爲書,恐本傳過於煩重也。

一、史公爲《左氏》始師,又所見傳本較今本詳,藉以補證傳義、訂正杜註者最多,故取之甚備。且既録《史記》,則注釋可從省;若《史記》全與傳同者,則於疏中云「從某至某《史記》與傳同」,則不更録《史記》。

一、《國語》用本末例,不編年。先師引傳解經,訂爲此本,其中仍多本末例。以數年、數十年事載於一年之中,杜氏多誤,今據《史記》爲之注明年歲,以明其例。至於杜氏分年,每以追敘之文附於去年之末,割裂猶甚,今悉正之;於追敘之文概歸入本年,於前添註年數,加圈以别之。

一、元年傳言十四事,見經、不見經各半。傳於不見經七事皆説所以不言之故,皆爲筆削大綱,蓋發凡起例,故二年以下遂從略。今推補其例,於不書之事必爲之説。二《傳》但詳見經之事,削例不甚詳明;本傳兼録不見經事,愈以見經之所書皆有所取。據補經例甚多,如據晉、邾遷不書,知衛、蔡書遷有别義,交質子、臣執君皆不書,爲不足爲訓諱之之類是也。

一、二《傳》解經直引師説,禮文如出胸臆,全書無一稱引當時名卿大夫者,《傳》於二《傳》經例禮制之文皆託之時人議論,此不以空文説之故。今於《傳》中閒文瑣事皆以解經之例求之,則大義微言多爲二《傳》所無。《傳》爲左氏自撰,非史官史文愈明。

一、二《傳》經説隨經附見,《傳》則多不見本經下,而見於他傳。莊、僖以上,文雖缺略,然見於文、宣以下追述者不少。二《傳》解經之外説事之文質實簡樸,全與經説無干,《傳》仿經文,緣經説起,引經據典,九流枝術,無所不包。故經文不可以史説之。今就《傳》中閒文佚事著其意在於經,則《左氏》不解經之説可息矣。

一、《傳》由先師續編,故文有失次者,杜氏謂之「跳書」。師非一人,故經説有複出,文見數處者;亦有彼 注 此小異者;更有説不附經者。至敘事之文,有本一事中間以别事、割截兩傷者;有删削本文,殘文未盡者;有猶存本國紀年稱號之語者。至於前後詳略相反,尤爲易見。使果左氏一人手定,未必如此。今以二《傳》之例説之,以爲出於先師,則諸疑可釋矣。

一、三《傳》大故事、大典禮無一不同,後人不能兼通,自生荆棘。今於舊説所稱異事異禮皆能一貫多,合之兩美,經義乃備,凡《異義》、《膏肓》 注 諸書皆可不作。小有異同,皆經無明文及傳寫歧異者,歸入《傳疑表》,不過十餘事,又皆小節,餘則無不同也。

一、舊説以二《傳》不詳事實,非也,弟子不問事,則師不言耳。故二《傳》所言事實乃多爲傳 注 所脱佚,及載而不詳者。今悉取以補證,使知三《傳》皆必先明事實,而後可以説經。二《傳》不詳事、《左傳》不詳例之説,可以破矣。

一、二《傳》之筆削,《傳》以告赴代之;名字進退,《傳》以儀節代之。至於内外、尊卑、三世、日月諸例,莫不相同,特二《傳》爲空言,《傳》必以事實代之,恐其衍説失真故耳。今據此立説,救正杜誤甚多。將此例摭拾,彙爲一編,曰《左氏不以空言説經長編》。

一、治《公》、《穀》者畏言《左氏》,惎其言事多與師説不合,不知加損筆削,本傳原有明文;惟其事異,經義愈顯,必須鈎鬥,乃見合同。三《傳》正以不同爲要,使因循苟同,反不足取。他山攻 注 錯,兩有所益。

一、昔人不喜二《傳》空言,務以史説《左氏》。郝氏《非左》動以附會薄之,不知藉事寓言,古書通例,《春秋》爲經,正在撥亂反正,垂訓萬世;《左氏》大功在於發明六藝,皆包九流,兵刑技術,莫不兼綜;使但録淫亂之遭、狂瞽之言,有何可貴?今將《藝文志》所有學問全包於《傳》,六藝以外,九家爲詳,兼採各書,以證明本始支派;文以上詳於經例,昭以下説此事爲詳。著書明聖,固不以鈔胥爲能事也。

一、《傳》有説事實例,有説經意例。如經以齊、晉爲二伯,《傳》則於楚、吴、鄭國皆有伯義,鄭爲卿士,以齊、宋朝王,此事實鄭尊於宋、齊。又云「齊大非耦」,則就經言之,事爲桓、文,義則孔子。三《傳》説經異同,多不出此二例。今於《傳》中意旨務求分别,以各安其意。

一、《傳》文與經同異,杜氏立依經、錯經二例是也。有爲二例不能包者,如「克段」二《傳》以爲殺,《左》以爲出奔;戎伐凡伯於楚丘,《穀梁》以爲衛,二《傳》以爲戎。今立事原、經説二例以統之。事原者,經雖如此書,而事實不如此;經説者,但就經解經,不更探考本事。有此二例,則不惟本《傳》可通,合之三《傳》皆可通 注 。

一、經傳義例、名號、事實,有非圖表不明者。今别爲《圖表》一卷,加於經傳之前。

一、杜氏有《釋例》,今將其本並馬氏《釋例》詳加駁正,别撰《釋例》。一書合通三《傳》,兼包六藝;除杜氏舊目外,添補要目數十,悉本傳義。此書一成,巨細皆舉矣。

注  李氏:原作「季氏」,誤。李氏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作者宋人李心傳,今改。

注  彼:原作「比」,據文意改。

注  肓:原誤作「盲」,今改正。

注  此「傳」字,據文意似當作「經」。

注  攻:原作「攷」,形近而訛,據文意改。

注  可通:二字原缺,據文意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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