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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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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

a.性质底定义

1.重行提出关系与性质 。第三章提出了关系与性质问题,第五章曾讨论这两问题。读者也许已经厌恶这两问题。可是本章还是要重新提出讨论一下。重复的地方也许难免,本段所说的在第五章已经提出过。本章底观点与从前不一样,讨论虽有重复,然而我们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这两问题。第八章既认归纳原则为接受总则,第九章从本然中划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时空格式,在本章我们不能不提出其余的接受大纲来讨论。性质与关系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纲。本章讨论性质与关系实在是就其为接受大纲着想。

2.定义所牵扯的名称 。在第五章我们已经表示,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之所表示的为性质。这里当然有“一”底问题。所谓一呈现或一所与底一究竟应如何说法,是一很麻烦的问题。可是这问题本段根本不提出讨论。所谓谓词也有问题。逻辑上的谓词,和普通文法所谓谓词也不一样。普通文法中所谓谓词与名词不同,谓词是形容词,名词不是。例如“桌子”与“红”,前者是名词,后者是谓词。从现在的逻辑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词或谓词。说x是桌子,就是对x有所云谓,而桌子也形容x底状态或x底用处。也许有人会说,“桌子”是否是谓词,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这一命题里,“桌子”是谓词,但是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命题里,“桌子”就不是谓词了。

3.文法上和逻辑上的分别 。在文法上也许我们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现在逻辑底看法,在这两不同的命题中“桌子”都是谓词。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句话中,我们也许要承认“桌子”是名词,而“四方的”是谓词。但是照现在逻辑的分析,这句话视为命题底表示等于说x(即“这”或所指的东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题在逻辑上的形式不一样。就句子说,“桌子”是主词或名词。这说法,我们可以接受。就文法说,名词与谓词究竟应如何解释,我们毫无成见。就逻辑上的分析说,我们不能不认桌子与四方的都是谓词。

4.如上解释的理由 。其所以要把桌子与四方的都解释成谓词,或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当然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假如x(或所指的呈现或所与)是箱子,可是,的确是四方的。“这张桌子是四方的”就有问题了。x既的确是四方的,所以说它是四方的当然是一句真话或表示一真的命题。但是x不是桌子。那句话是假的吗?也许我们会说它是假的,不过理由如何呢?箱子决不能视为假的桌子。赵高虽指鹿为马,然而他所指的那个x或y或z,决不是假的马,鹿也不是假马。说x或y或z是假马,实在有点对不起x或y或z,说鹿是假马当然也对不起鹿。说“这(指以上所说的箱子)张桌子是四方的”是假的,不是因为箱子是假桌子而是因为所指的x不是桌子,可见原来的话或命题实在是两句话或命题相联系的话或命题:“这是桌子而且这是四方的。”这样的命题,要两部分都是真的,它本身才是真的。如果所指的是箱子而不是桌子,虽然它是四方的,所以后一命题是真的,然而它既不是桌子,前一命题是假的。两部分之中既有一部分是假的,整个的命题也是假的。我们既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桌子和四方的显而易见都是谓词。性质就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

b.性质与呈现

1.从这这那那说起 。呈现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种种等等就是不同的关系不同的性质,形形色色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性质,这这那那也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这这那那说起。这当然有绕圈子底问题。我们可以从性质与关系说到这这那那,也可以从这这那那说到关系与性质。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起,说法底秩序不代表知识底秩序或逻辑底秩序,只是讨论底程序而已。

2.对这这那那总可以接受或有所云谓 。对于这一呈现或所与或那一呈现或所与,官觉者都可以有所云谓。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有相当的意念上的准备的官觉者,对于呈现或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说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总可以有所云谓。有所云谓不必是事实上说些甚么。事实上官觉者不一定要说甚么话。云谓就语言说是字或句子。就意义说是意念、概念或命题。此云谓当然是普遍的,特殊的我们无法以语言表示,特殊的我们只能指出,或直接官觉,没有法子以语言或意念传达。云谓从意念说就是接受方式。说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对于一呈现或所与总可以设法接受。呈现总呈现这这那那,形形色色,种种等等。对于这些官觉者总可以利用已得的方式去接受去云谓。

3.单独地有所云谓,此云谓底对象即为性质 。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单独地有所云谓,此云谓所表示的对象就是性质。在这里我们说表示,因为云谓只能表示,不能指出。云谓是普遍的,云谓所表示的对象也是普遍的。对于普遍的我们只能表示,不能指出。对于特殊的,我们只能指出,不能表示。我们所谈的性质是普遍的性质。可是呈现中没有可以指出的性质,能指出的都是特殊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呈现或所与中虽没有可以指出的性质,然而仍有种种等等。呈现中之有种种等等,和呈现中之有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二者底有是不同的有。后者是可以指的底有,前者是只能表示而不能指出的。我们能以意念去接受呈现,也是呈现中本来就有种种等等以为根据。这种种等等既是意念之所自来,也是接受之所引用。这种种等等之中,有些是谓词单独地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有所云谓的,这些就是种种等等中的性质。

4.注重单独地或各别地引用的谓词 。这里说的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有所云谓的谓词,这也许会发生误会。显而易见,谓词底引用不限于一呈现或一所与。呈现中可以有一大堆的树或一大群的人,而树与人,就谓词之所表示的说,是性质。我们要注意单独地引用。也许我们应该说各别地引用。所谓一大群人或一大堆树,是说单独地或各别地能以人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是一大群,不只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而已;而单独地或各别地能以树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是一大堆,不止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而已。呈现中有一大群的人,我们仍只是单独地或各别地表示他们都是人;用符号表示,我们可以表示如下:由φx1 ·φx2 ·φx3 ·φx4 ……φxn 。呈现或所与底数目虽多,x虽多或n虽大,而φ仍是单独地或各别地对于它们有所云谓。大致说来,就这一点说,性质与关系大不一样。

c.性质底分类

1.初级次级底分别 。我们在本章讨论性质当然是普遍地讨论性质。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及,此处不再提。普遍地论性质也和别的问题一样,有分类底问题。性质有许多的分类法,有些本段只提及而已。最容易或最初想到的是所谓初级性质与次级性质。这分类法似乎有很长的历史。扩张可以说是一初级性质,形色可以说是次级性质。这两者的确有不同点,可是,原来分类底意思似乎不仅是表示这两种性质底不同而已,而且是说初级性质产生次级性质。这思想是否能维持颇不易说。也许从现在很流行的说法,依照以小释大底程序,我们可以作如是主张,但在知识论,我们不大容易接受此主张。若不从呈现着想,把性质看成都可以分析成关系或其它性质的,性质当然是可以分为等级的,而且从分析底历程说,有些比较地基本,有些比较地不基本。可是这基本与不基本之间,是否有产生关系,就不容易说了。无论如何,从呈现着想,或从我们接受呈现或所与着想,性质之为性质,总有一完整的、顿现的、原料式的成分,它是官觉中的呈现,或随呈现而来的,而不是推理底结果。本书只提及这一分类法而已,不从长讨论。

2.简单与复杂 。其次有所谓简单与复杂的性质。也许我们可以说简单的性质“红”、“白”、“四方”这样的性质,而复杂的性质是“城市”、“大学”那样的性质。这二者也的确有分别,并且还有官觉上的分别,也许官觉者见红一下子就觉其为红,见四方也许一下子就觉其为四方(真假对错问题根本不提出讨论);看一城市或一大学不见得就觉其为一城市或一大学。其所以如此者,也许是因为官觉者官觉到红他用不着任何推论,而他官觉到城市或大学也许免不了推论,也许官觉者所看见的是城墙而推论到城市,也许官觉者看见的是一大堆房子而许多青年手拿着书跑来跑去,他推论到大学。这分法有它底道理,但本书不采用此分类法。就谓词所表示的对象说,性质是共相,而性质共相没有简单的,它总是别的共相底关联。就谓词所接受的呈现或所与说,它总是性质殊相,性质殊相总有它的单纯性、纯一性、顿现感,它不只于殊相底综合而已。就意念说,所谓红,所谓四方,总不是简单的,就呈现或所与说,总是单纯的、统一的。在官觉中官觉到红也许快,也许没有推论,官觉到大学也许慢,也许有推论,但这只是快慢而已,引用接受方式底时候有无推论而已;这与性质底复杂与否似乎是两件事。在短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很快也许没有推论,在长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慢也许有推论。在别的方面,这分类法也许有用处,在本章似乎没有特别的用处。

3.主属性底分别 。性质还可以分成主性与属性。这分法有两方面,一方面没有甚么用处,另一方面有用处。单就引用意念于呈现或所与说,主属性底分别似乎没有多大的用处。呈现或所与就其本身言无所谓主性或属性,它只有性质而已。假如当前有一呈现x,我们对于它可以用φ,θ,λ,……等等去接受,这些之中无所谓主,也无所谓属,φ,θ,λ……等等都是平行的。在我们当前的呈现或所与之中,有一呈现或一所与是可以引用“白”、“纸”、“长方”……去接受的。这一呈现就是那样,没有所谓主性与属性,我们可以说它是白的,或者它是纸,或者它是长方的,这要看我们底兴趣所在。如果我们底兴趣是颜色,我们会说“这白如何如何”,如果我们底兴趣在写字,我们会说“这纸如何如何”。但是主属性底分别,引用到接受了呈现之后的东西,确有用处。仍以以上的白的,长方的纸而论,假如我们所注重的是“白的东西”,则“白”为主性,则它为纸为布都不相干。“白”的东西有主性有属性,而“纸”性不是白的东西底主性,假如我们注重的是“纸”的那东西,“白”性与“长方”性都不是主性。所谓白,所谓纸,所谓长方,都有定义,定义所需要的性都是主性,定义所不需要的都是属性。就这一“白”的东西说,它有白之所以为白底所需要的性质,而它所需要的性质之中,没有“纸”这一性质,也没有长方这一性质。这二者都不是这白的东西底主性,虽然它们就“纸”或“长方”的东西而言,都是主性。从这一方面着想,主属性底分别有用处。这分别虽有用处,然而本书亦不必利用,本书只承认有种种不同的分类法而已。

4.性质殊相与性质共相 。本书虽不特别划分性质底种类,性质当然是有种类的,不过在现在的场合上,我们不注重任何分类法而已。我们所注重的是性质底两方面,一方面是特殊的,一方面是普遍的。前者我们叫作性质殊相,后者叫作性质共相。性质殊相可指,可觉,不可思。性质共相可思,不可指,不可觉。呈现中二者都有,不过前此已经提及“有”法不同而已。呈现中有特殊的红色,官觉者可以看见它,可以指出它来使别的官觉者可以看也可以见,可是,就这特殊的红色之为性质殊相说,官觉者不能思议它,它不是思议的对象。可思议的是红之为红或红共相,可是红这一性质共相,是不能看见的,无法指出来的。普通所谓特殊的,是就殊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殊相而已。普通所谓普遍的,是就共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共相而已。任何性质都有这两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红这一性质,我们最好不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因为红这一性质,虽有性质殊相,然而也有性质共相,而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好象给人家以印象,说红这一性质没有共相。大约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底时候,所要表示的,是红是一性质,它属于性质类,可是它又不是性质类中别的性质,所以说它是一特殊的性质。性质类中没有只是特殊的性质,所以在此情形下,与其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不如说红这一特别的性质。本条特别注重性质之有共有殊就是避免“红这一特殊的性质”这样的误会。

d.个体底性质

1.何以能谈个体 。我们本来用不着谈个体,其所以谈个体者,一则因为我们在第三章即从个体出发,我们要表示一下我们何以能从个体出发,另一方面个体虽不可觉然而仍可以知。n类中的m个体om n ,对于p类的m官觉者sm p 底客观的官觉是 ,对于q类的m官觉者sm q 底客观的官觉是 。我们现在不谈主观与客观底问题,我们假设 都是客观的。前此已经表示即令sm p 底官觉客观,他只能官觉到 ,即令sm q 底官觉客观,他也只能官觉到 。无论 也好, 也好,它们都是有观的。sp 与sq 底官不同, 与 底观也不同。om n 是无观的本然。不但 彼此互异,而且与om n 都有不同的地方。既然如此,我们在第三章何以能从个体说起,谈到呈现与所与呢?所谓本然的个体就是om n 那样的个体,而这样的个体和呈现或所与不是一样的。

2.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就是个体底形色状态 。如果第三章底说法能够说得通,那一定是因为呈现中所与底形色状态,也就间接地是个体底形色状态。可是,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本然的个体是不可觉的,可觉的只是所与。无论从个体说到所与,或从所与说到个体,似乎都有一道通不过的桥。这不是一官觉类的不同的官觉者底问题,假如是的,那问题就成为主观与客观底分别底问题,也就是第三章所讨论的问题。在(1)条我们已经假设呈现是客观的,所以我们底问题是类与类之间的、客观的所与底问题。所与虽客观而仍然有观。既然如此,我们怎样可以说,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或者反过来说,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一官觉类底所与底形色状态。

3.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 。这问题当然又回到第九章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呈现底相对性可以是 特殊的也可以是普遍的,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 底相对性是on —sp , 底相对性是on —sq ;这二者都是普遍的。说它们都是普遍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共相底关联,共相底关联是四通八达的。这当然是说它们彼此相通,不但on 是知识底对象,on —sp ,on —sq 也是。这不是说 就是 ,它们的确不同,并且sp 不能得 ,sq 也不能得 ,可是sp 和sq 都可以知道on ,都知道om n 是能以n去接受的,不过sp 由觉 而知on ,sq 由觉 而知on 而已。前此已经谈到人与牛既有不同的官能,当然也有不同的官觉,人与牛彼此不能交换其所觉,但是假如牛有知识,人与牛仍可以彼此知其所知。假如这两官觉类都知道n类的东西,他们都懂得n之为n,可是懂得n之为n也就是懂得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这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包含on —sp 与on —sq 。人虽不能见牛所能见之红,牛虽不能见人所能见之红,然而人类既是知识类,人能够知道红之为红。在人类对于红底知识中,不仅可以有物理方面关于红底种种等等,或心理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而且可以有动物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后者之中有牛对于红的种种等等。本然的个体虽不能直接地觉然而能够因觉而间接地知道它。(2)条所说的所需用的桥就是共相底关联。

4.主要条件是客观的呈现 。问题是呈现是否客观,或呈现是否所与。只要呈现是所与或呈现是客观的,它底相对性就是普遍的或类型的,呈现底性质共相,或呈现所现实的性质共相,就是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只要呈现是客观的,官觉者可以由官觉到某呈现或所与,而得到关于相当于该所与或呈现底本然的个体底知识。 这一所与既是有观的,当然不就是无观的om n ,但是,它既是客观的,它是sp 类型官觉中的on ,这就是说,它是有on —sp 相对性的。这就是说, 既是客观的,它对于sm p 显示n—p底共相底关联。这关联不仅为sp 所得而且可以为sq ,sr ,st ,……所得。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说,任何一官觉者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但是,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共相说,只要该呈现或所与是客观的,任何一官觉者都不必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如果我们记住思议与想像底分别,或意念与意像底分别,我们比较地容易抓住这一点。意念是抽象的、普遍的,它所表示的是共相或共相底关联;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一官觉者底意像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一官觉者底意念则不狃于一官觉类底所与。对于性质殊相,例如对于所看、所见、所想像的红,我们无所逃于人类底所与,可是,对于性质共相,例如所思议的红,我们不必狃于人类底所与。人类虽不能看见牛类所能看见的红,然而只要人类对红的呈现或所与有客观的官觉,他可以知道他所看见的红的东西可以使牛发生某种反感。这里的讨论无非是表示呈现或所与虽不就是本然的个体,然而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我们可以得到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关系也是如此。下节论关系,但关于这一点,下节不赘。

二、关系

a.关系底定义

1.对多数所与联合地有所云谓,此云谓底对象是关系 。对于多数呈现或所与能联合地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对象是关系。我们仍以呈现或所与为出发点。头一点所注重的,当然是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问题。第一节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本节也不讨论“多”底问题。假如对于所谓一有所讨论,所谓多也许容易讨论。但是既然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最好也不讨论多底问题。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从关系着想,需要多数,这表示一方面数目不止于一,另一方面数目可以非常之多。这两方面都有问题,可是,本段都不讨论。实际上数目不大,这就是说: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不大,最普通的是两项,其次是三项,我们可以在呈现或所与中官觉到“一本书在桌子上”,用我们底术语说,这就是表示对于呈现中的一项目我们可以用“书”去接受,对于呈现中的另一项目我们可以用“桌子”去接受,而对于书与桌子我们联合地有所云谓。说“一本书在桌子上”。这“在上”所表示的就是关系。论性质时,我们费了功夫解释“单独地”或“各别地”。有了那解释之后,“联合地”就容易表示了。我们可以利用p.m.(principia mathematica)底符号表示单独地与联合地云谓:φx表示单独地云谓,φ(x,y) 表示联合地云谓。假如有许多x有φ性质,我们表示如下:φx1 ·φx2 ·φx3 ……φxn ;假如有许多的x,y有φ关系,我们表示如下:φ(x1,y1)·φ(x2,y2)·φ(x3,y3)……φ(xn,yn)。

2.另外的说法 。我们当然可以说,关系词所表示的对象就是关系。这说法似乎简单得多。我们可以说“在上”、“在下”、“比大”、“比小”……等等表示关系。从一方面看来,这说法的确简单,例如“这本书在桌子上”中的“在上”,我们就可以说是关系词,而它所表示的是在上那关系。可是,这说法容易发生误会,并且我们问甚么样的词是关系词,我们也许还是要回到以上的说法。我们既从关系词着想,我们似乎不能不从别的词底关系去表示关系词是甚么样的词。我们也许要说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是关系词,或者与此相似的话。但是这样的话很容易发生误会。即不发生误会而意义也非常之不清楚。所谓“两名词之间”是怎样的“之间”法呢?在“这本书在桌子上”这一句话中,“在上”可以说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连系作用的词,可是,“书和桌子”中的“和”也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它是不是关系词呢?它是书与桌子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之间的关系词呢?在“书”、“桌子”里,就名词底显现说,有关系,书字在桌子两字底左边,可是,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关系词。凡此都表示这说法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要把这说法解释得比较坚决一点,我们也许要反过来说,关系词是表示关系的词,而反过来说之后,也许仍得利用前此的说法。

3.类似的问题 。关系也有前此讨论性质时所提出的问题。在 第一节a段我们曾提出几点,其中之一是“这张桌子是长方的”这样的问题。我们所以提出这问题者,因为我们要表示文法上的主词,从逻辑的分析说,仍得视为谓词。关系也有类似的问题。假如我们指一山说,“这比丽江雪山还高的山比丽江雪山还大”。从大小着想,问题似乎简单,如果所指的山比雪山小,这命题是假的。可是,如果它比雪山大,这命题不一定是真的。显而易见,它虽比雪山大,然而不一定比雪山高,也许它没有雪山那样高。如果实际上它没有雪山那样高,这命题是真的呢?还是假的呢?根据第一节a段底讨论,或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只能把这一命题解释成“这(所指的山)比丽江雪山高而且它比丽江雪山大”。如此看来,原来的命题成为两命题联合起来的命题,要求二者都是真,然后整个的命题才真。在这一点上,关系与性质虽有同样的问题,然而我们的反感也许不一样。从我们底反感说,关系方面的问题没有性质方面的问题大,因为即在文法上我们也许习惯于认“这比丽江雪山还高的山”这样的话为缩短了的句子,可是大致不习惯于认“这张桌子”中的“桌子”为谓词,虽然如此,问题仍是一样的。

4.关系质 。有一问题是关系所有而性质所无的,这就是关系所有的关系质。这问题我们得提出一下,虽然我们不预备从长讨论。关系质中有自反质,有对称质,有传递质。对称质与传递质我们不预备讨论,我们只就自反质稍微说几句话。有自反质的关系并不多,简直可以说是非常的少。所谓自反质即关系自反到关系者本身,例如x与x相同,x与x相等,x与x相似。如果我们从呈现说,以呈现或所与为关系者,我们在关系上对于呈现或所与有所云谓的时候,我们不必要求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为多数即可以表示关系。这有自反质的关系似乎是关系中的例外。从这类的关系说,原来关系底定义似乎发生问题。这问题颇有困难,但是我们根本就不从长讨论。大多数的关系没有自反质,说x比x大,或x比x高或x是x底父亲,……都是废话。本人以为有自反质的根本不是关系而是关联,它潜存于共相之间,而在殊相之间根本就没有。就呈现或所与说,根本没有这种关系。这看法不必在本文中发挥,本段不过提及而已。

b.关系与呈现

1.呈现或所与中没有一项目是性质或关系 。有一说法说呈现中根本没有关系。这说法似乎是总说法底一部分。此种说法不但可以引用到关系上,而且可以引用到性质上。我们可以从官觉到桌子或树着想,也许我们应该从树着想。持此说的人也许会说(一)呈现中没有普遍的树,有的只是目所能视而口不能说的那么一呈现而已。(二)“树”是以意念加诸呈现或所与,而呈现或所与中本来无所谓树。(三)是树的那x只是那呈现,也许有别的是树的呈现,但是没有“树”呈现。这一类的话也许可以增加,但说到这几点已经足够表示这看法。对于(一)我们承认呈现或所与中没有普遍的树,象它有特殊的树那样的有法。我们的确不能说,呈现或所与中,有一呈现或所与,而该呈现或所与是普遍的树。对于(二)我们也可以赞成,呈现中的确没有现成的意念。可是,呈现与所与中虽没有现成的意念,然而的确有意念的根据,官觉者底意念仍是从呈现或所与中得来。对于(三)我们用不着讨论,说呈现中有关系或性质,并不是说呈现或所与有某某项目,而该项目是性质或关系。这说法对于性质底影响小,我们比较地习惯于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这一思想。

2.呈现或所与确有关系殊相 。至少有一部分人不习惯于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这一思想。这也有缘故。对于关系,我们习惯于普遍的看法。对于好些性质是有特别的官能以为官觉底工具的,例如色之于目或声之于耳。大多数关系似乎没有这种情形。同时猫在屋上和书在桌子上,除在上外,没有别的共同点,即就此“在上”这共同点而论,这两在上法也大致相同,在这情形下,我们很容易把“在上”视为普遍的。我们既习惯于认关系为普遍的,我们很容易根据以上(一)项意见遂以为呈现或所与中根本就没有关系。其实关系和性质一样,有普遍的,也有特殊的,前者我们可以叫作关系共相,后者我们可以叫作关系殊相。呈现或所与中之有性质殊相我们既不以为怪,呈现或所与中之有关系共相我们似乎也应该接受。如果呈现或所与中有“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所肯定的情形,呈现或所与中就有“在上”这一关系殊相。这一“在上”不是任何其他的特殊的“在上”,它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它的确是特殊的,它底特殊性与其它的特殊的东西底特殊性一样。它底特殊性和特殊的“红”底特殊性一样,这就是说关系殊相和性质殊相之为殊是一样的。如果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殊相,当然也有关系殊相。就关系殊相说,呈现或所与中当然有关系。我们当然不说有一呈现而该呈现是“在上”,好象我们说有一呈现而该呈现是红的,因为在上是关系不是性质。我们可以说有两呈现而此两呈现呈现“在上”关系。无论如何,呈现中有关系殊相。

3.呈现或所与中同样地有关系共相 。问题是呈现中有没有关系共相。谈性质时,我们也谈到这问题,我们曾表示呈现或所与中之有性质共相,和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殊相,是两不同的有。后者底有是存在,前者只是实在底有而已。我们的确不能指出一关系说它是关系共相,好象我们不能指出一性质说它是性质共相一样。我们可以指一红的东西说它是红的,然而我们不能指出红底性质共相。我们也可以指出一关系集合说其中有在上那一关系,然而我们不能指出在上底关系共相。可是,这只表示关系共相不存在而已,这并不表示呈现或所与中没有关系共相。呈现或所与中一定有关系共相,不然我们不能指出一关系说它是在上那一关系。能够指出一特殊关系说它是在上那一关系,从所与说就是说所指的有在上这一关系底类型,从意念说,官觉者能以“在上”这一意念去接受,这都表示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共相。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共相,实在就是说有关系殊相以为代表。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在上底关系共相,就是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在上底关系殊相以为代表,显而易见,如果我们能够指出一匹马来,不但所指的在呈现或所与中存在,而且呈现或所与中有马那样的东西。

4.这这那那靠关系的地方更多 。我们已经表示过呈现或所与中有这这那那。这这那那一方面固然靠性质,另一方面也靠关系,并且靠关系底地方更多。假如呈现中有许许多多的红的东西,假如就它们之各为红的东西着想,它们彼此没有分别。可是,这许多红的东西之中,也许有别的性质底不同,例如有方的东西,有圆的东西,……等等。我们虽然不能从红这一方面去区别这许多的红的东西,然而我们能够说这个方的红东西或那个圆的红东西,……等等。这当然仍是利用性质去区别这这那那。但是,假如这许多的红的东西不但没有红方面的分别,而且没有别的性质上的分别,又如何呢?在此情形下,我们仍可以说在左的红的东西,在右的红的东西,……等等。这就是利用关系去区别这这那那。实际上也许没有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可是,我们可以想像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实际上没有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同时,我们也不能想像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就后一点着想,我们似乎要承认对于区别这这那那底分别,关系比性质重要。

c.关系底分析

1.关系、关系者、关系结合 。本章虽又讨论性质,可是没有分析性质。性质也许同样地有分析上的困难问题,从前的人也曾提出过这一方面的困难;但是性质方面的困难问题似乎不甚显著,普通谈到的时候也不多,同时一部分的困难是与关系相连带的。我们只提出关系方面的困难问题。关系似乎有一种结构方面的困难问题。这些问题,不提出讨论一下,误会滋多。我们得先介绍名词。上面的讨论曾引用“书在桌子上”这样的话。我们可以用x、y代替书与桌子,以r代替在上,这样的表示当然是普通的两端的关系底表示。我们叫xry为关系结合;x、y为关系者,r为关系。

2.这三者不能相混 。这三者不是巧立名目,它们彼此都不同。关系结合可以说是一件事实或一件事体。“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表示一关系结合,这一关系结合是一件事实;“他和我辩论”表示一关系结合,这一关系结合固然表示一件事实(假设这一命题是真的),也表示一件事体。关系结合,除用名字时不计外,是用语言中的句子或辞汇表示的,而关系不是。我们表示关系结合底例有“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这一句话,可是,“在上”两字就表示一关系。普通一点地说,我们用“xry”表示关系结合,可是“r”只表示关系。关系者可以是事实、事体或东西,在“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所表示的关系结合中,这本书和这张桌子都是关系者,它们都是普通所谓东西。这三者都是不同的,把它们混乱起来,问题就麻烦了。

3.关系结合和关系底分别 。关系结合当然不是关系,也不是关系者,这在以上已经表示清楚。显而易见,“r”不是“xry”,“在上”不是“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关系也不是关系者,“r”不是“x,y”,“在上”既不是“这本书”也不是“这张桌子”。关系在一关系结合中不但不是关系结合或关系者,而且不能是。关系结合与关系者都可以有动态。在“我和他辩论”中我和他都是可以有动态的,“我和他辩论”这一关系结合也可以,这一关系结合也许使我底太太生气,也许使他的医生担忧。“辩论”是没有动态的。也许因为“这本书在桌子上”,我就看了那一本书,可是,我们决不会因为两头无牵挂的空空洞洞的“在上”,我就看了那一本。关系结合可以产生别的事实或事体,关系则不能,关系结合可以是因果关系中承上接下的枢纽,关系则不是。

4.关系结合可以是关系者 。关系结合与关系者可以易地而居,关系则不能。关系结合可以是另一关系结合底关系者,例如在(xry)s(zrw)关系结合中(xry)和(zrw)都是关系者,可是这两关系者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在“张先生和李先生打架之后接着就是张太太和李太太打架”这一关系结合之中,“张先生和李先生打架”、“张太太和李太太打架”都是关系者,可是,它们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反过来,在xry关系结合中,x和y也许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它们虽然都是一关系结合中的关系者,然而它们本身都可以是,并且大约都是关系结合。这就是所谓关系者可以与关系结合易地而居。关系与关系者不能有以上易地而居的情形,关系与关系结合也不能有这易地而居的情形。(3)条所说的动态也就是表示这里所说的情形。说关系没有动态也就表示它不能成为关系者或关系结合。关系不会在两不同的情形中居两不同的地位。

5.没有最复杂的关系结合也没有最简单的关系者 。关系结合与关系者由繁到简或由简到繁可以成一串连级。以任何关系结合甲为出发点,我们可以往更复繁的或更大的方向推,甲关系结合可以是乙关系结合底关系者,乙关系结合可以是丙关系结合底关系者,丙关系结合又可以为丁关系结合底关系者。我们也可以由甲关系结合出发往更简单的方向推,甲关系结合之中有a关系者,a关系者本身是一关系结合;在a关系结合之中,有b关系者,b本身是一关系结合,在b关系结合中,c是一关系者,c本身是一关系结合;……在这一串连级中,我们要说没有最大的或最复杂的关系结合,也没有最小的或最简单的关系者。这当然也就是说没有只是关系结合的关系结合,也没有只是关系者的关系者。

6.关系者和关系结合是相对于层次而说的 。以上可以说是表示任何关系结合和关系者都同时是关系者或者关系结合。指任何呈现或所与说它是关系结合,总有一相对的层次,指任何一呈现或所与说它是关系者,总也有一相对的层次。设以xry底层次为n层次,(xry)s(zrw)为n+l层次,而x、y为n-l层次。就n层次说,xry是关系结合,就n+l层次说它是关系者。关系也有层次问题。也许有无分于层次的关系,这就是说,也许有在任何层次上它都是关系的关系。至少有些关系是限于某一层次的,这就是说,有些关系只在某某层次上它才是关系,而在别的层次上它不是关系,即令我们用同样的谓词去表示它。

d.冲突问题

1.意念上的冲突 。以上的分析可以说是针对于关系意念底冲突而说的。关系不会有冲突,只有关系意念才有冲突问题。对于关系发生困难的都是对于关系意念发生困难。有一说法是说关系意念是不可能的。这意见大约可以分作三点讨论;头一点是说:如果有x、y,它们或者有关系,或者没有关系;如果它们有关系,它们用不着我们把它们联系起来;如果它们没有关系,我们根本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我们或者用不着把它们联系起来,或者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我们在这里用两套名词,一为关系,一为联系。原来的问题是一套名词底问题。引用一套名词,则不但联系或者用不着或者不可能,关系也或者用不着,或者不可能。用两套名词之后,则联系方面的问题和关系方面的问题,完全是两样的。联系是我们去联系,也许有用得着或用不着底问题。如果联系是我们用意念去表示关系,联系没有不可能底问题。即令有这一问题,也与关系不相干。关系不会有用不着或不可能底问题。

2.我们没有把关系两字当作动词用的习惯 。一部分的问题是文字或语言底问题。英文中有relation与relate两字,前者是名词后者是动词,前者底意义是我们所谓关系,后者在中文没有相当的字。至少我们不把关系当作动词用,我们不会说“我们把x和y关系起来”。我们也不至于把x和y底关系当作我们底动作,也不至于把我们底动作当作它们底关系。即就我们底动作说,我们对于x也许有某动作,因此我们对于x有某关系;也许我们对于x没有某动作,因此没有某关系。我们与x也许有某关系也许没有某关系,无论有某关系或没有某关系,这总与x和y底关系是两件事。我们不至于把我们底动作和x与y之间的关系相混,因为我们不至于把关系当作动词用,不至于把x和y之间的关系视为我们“关系了”它们。这问题和以上的是一个问题,不过我们从另一方面讨论而已。

3.无量推延底说法 。关系意念之不可能还有另一说法,我们得提出一下。这说法说关系意念牵扯到无量的推延。假如xr1 y是可能的,则x和r1 之间必有r2 关系,不然的话则x和r1 就有彼此无牵无挂的情形。x与r1 之间既有r2 ,则同样x与r2 之间须有r3 才行,如果x与r2 之间须有r3 ,则x与r3 之间又必须有 r4 才行,……由此类推,x与r1 之间须有无量的关系,x与r1 才能有关系。r1 与y之间,根据同样的理由,要有无量的关系才能有关系。这是不可能的。这实在是以无量的关系为必要条件使任何一关系能够成其为关系,而无量数的关系之中每一关系都须要无量数的关系以为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关系底无量推延说。无量这一意念不一定是可怕的意念,说一与二两整数之间有无量的数目似乎毫无问题。无量推延也不一定有毛病,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就有无量推延问题,这似乎没有毛病。可是,以上所说的关系底无量推延,的确有毛病,因为它不但牵扯到无量推延而且牵扯到绕圈子的无量推延。照这样的无量推延说法,任何关系都不可能,因为必要的条件无法满足。

4.关系不能视为关系者或关系结合 。以上似乎是一极大的困难。如果以上的说法说得通,关系意念的确说不通。这问题牵扯到上段底讨论。我们要分别关系、关系者、关系结合,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它们本来是有分别的,另一方面也是针对于(3)条的理论而作如是的区别的。上段已经表示关系、关系者、关系结合不能相混,尤其是关系不能与后二者相混。在(3)条底理论中就有混关系为关系者底步骤。说x与r1 之间须有r2 关系,就是把r1 当作关系者。照c段底分析,关系不是关系者,根本不能是关系者。关系者虽可以在另一层次为关系结合,关系结合虽可以在另一层次为关系者,而关系没有这问题。说关系不能成为关系者就是说x与 r1 根本没有有无关系底问题,x虽可以是关系者,而r1 不是关系者。照c段底说法,以上的理论说不过去,这当然就是说以上的困难不成其为困难。头一步的理论既不能成立,其余的当然同样地不能成立。在xry这一关系结合中只有x、y是关系者,r根本不是关系者。对于x和y只有有无r关系问题,没有无量推延问题。

e.关系底分类

1.不同关系质底重要 。显而易见,有种种不同的关系好象种种不同的性质一样,性质有不同的分类法,关系也有。我们现在提出几种略为谈谈。一即从关系质着想去分关系底种类。这在今日已经是老生常谈,不必多所讨论。关系质中有自反质、对称质、传递质。自反质已经稍微提到,此处不再提及,对称与传递质各可以分为三种:对称、非对称、反对称;传递、非传递、反传递。它们彼此底联合可以有九种不同的关系。就知识论说,对称与传递两质最为重要。论思议时,曾经论及意念或概念底图案。这图案或结构在知识上非常之重要。这图案或结构底重要显而易见,所谓推论或理论都靠此图案;所谓计算或利用算学以为工具的估计也得利用这图案或结构。从知识论着想,由直接知觉而推到间接的知识也得利用这图案或结构。这图案或结构底重要经纬大都是对称的传递的关系或反对称的传递的关系。传递的关系更是重要。谈到推论总离不了传递的关系,可是,本段在这一方面不预备多所讨论。

2.个体底性质和共相底性质;个体底关系和共相底关联底分别 。论性质底时候,我们没有分个体(或呈现或所与)底性质与共相底性质。这二者是有分别的。共相底性质和个体底性质显然有不同的地方;最容易想到的是个体底性质是靠直觉才能得到的,这是就呈现或所与说的。或者反过来说,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是不能由推论而得到的。我们不能指出一呈现或一所与而请没有官觉到它的官觉者推出它的性质来。请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呈现或所与而不是普通所谓东西。我们的确可以指出一方的东西,请没有官觉到它的官觉者推论到它有四边、有四角……等等。这是从“四方”底性质推出来的,这不是从呈现或所与推出来的。个体底性质有偶然的综合,而共相底性质没有偶然的综合。别的分别我们暂且不论,关系也有这分别。对于关系在这一方面的分别,本书早就注意到。本书所谓关系实在只是个体与个体底关系,至于共相与共相之间的,本书叫作关联。关联和关系不一样。关系显而易见可以是偶然的,而关联不是偶然的。关联能够给我们以至当不移的意味,而关系不能给我们以那样的意味。本书早已介绍关联这一名称,这二者底分别早已谈到,此处不多论。

3.内在和外在关系 。关系有内在、外在底分别,这分别前此已经讨论过。详论请参观moore底philosophical studies与清华学报。在这里我们不再表示这分别底所在,只表示本书底主张而已。主张内在关系论底人们实在是主张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关系,不止于说有内在关系而已。本书不赞成内在关系论,并不是不赞成内在关系。本书承认有内在关系,可是同时也承认有外在关系。这当然就是说既不是所有关系都是内在的,也不是所有关系都是外在的。内在、外在的关系不一定就是对称的。在xry中,r所给与x和y的影响不必一样,可以对于x为外在,而对于y为内在,或者反过来,对于y为外在而对于x为内在。这内在、外在底分别似乎只是对于关系而说的。对于关联,我们能否作如此分别颇有问题。作者从前对于这一问题颇感觉困难。一方面感觉关联都是内在的,另一方面又感觉到有外在的关联。现在仍感困难。也许我们要说关联都是内在的,但是共相与共相可以没有关联。这就是说共相与共相之间可以没有关联,假如有的话,关联一定是内在的。作者个人虽认为共相都有关联而关联又都是内在的,然而关于这一点本书没有坚决的主张。对于关系本书肯定地说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

三、东西

a.东西底定义

1.所谓“东西” 。所谓“东西”当然是一接受呈现的工具或方式。就摹状说,它来自呈现或所与,它是以呈现或所与抽象地摹状呈现或所与。就规律说,它是接受方式。我们可以给东西以最简单的定义:所与中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有居据以为疆界的都是东西。在中文里东西两字已经表示空间底重要。我们以四季中的春秋表示时间上的川流,以四方向中的东西表示空间上的居据。东西两字这一说法得之于陈寅恪先生。所谓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在第五章已经讨论过;这统一性,就性质说,是性质底相似,就关系说,是关系底一致,就时间说,是呈现或所与在时间上所绵延的统一性。谈认识底时候,我们特别注重这统一性。现在我们所谈的是东西,在谈东西底立场上,我们特别注重空间,所以特别注重以居据为疆界。

2.东西和别的意念一样 。我们现在仍从呈现说起。就知识论说,我们当然应该从呈现说起。在第三章我们从个体说起,在本章第一节,我们提出个体底性质,无非是表示呈现或所与底种种等等,有本然的根据而已。现在讨论东西,一方面是以东西这一意念视为接受方式,另一方面是表示所接受的是甚么样的所与或呈现。我们先就意念说。从意念说,东西这一意念和别的意念一样,有摹状,有规律。就摹状说,所谓东西也是以呈现或所与抽象地摹状所与或呈现。就规律说,它是接受呈现底方式。就意念说,它和红、绿、四方、长方……一样,它同样地有所谓。我们也许习惯于说这东西、那东西,遂以为东西就是所指所谈的呈现或所与而已。其实所指的呈现或所与不就是东西。虽然假如肯定“它是东西”是一真的命题底时候,它的确是东西。我们在这里,无非是要表示,呈现中的东西,是我们以“东西”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现。这好象呈现或所与中的红,是我们以红意念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呈现或所与中的四方,是我们以四方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一样。不然的话,东西没有所谓。这一点非常之重要。东西果然没有所谓,我们根本不能讨论它。在生活中,我们习惯于所指的东西,所指的东西是呈现或所与中的特殊。我们习惯于特殊的东西,很容易忘记东西一样地有所谓。我们在这里不是主张我们应该注重所谓,不应该注重所指;就呈现或所与说,就我们生活中的接触说,我们当然应该注重所指的东西。不过我们要表示东西和别的意念一样有所谓而已。

3.不能离时间 。就意念说,东西底定义既如上述,它所要求的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与居据中的疆界。在第五章,我们已经表示,所谓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有性质底相似,与关系底一致问题。这所谓相似,是不同时间的相似,所谓一致也是不同时间的一致。所以这统一性牵扯到时间上性质与关系底绵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以为东西不牵扯到时间,它也许给我们以呆呆板板地摆在某处,平铺在某处的意味。其实东西是不能够逃出时间的或时间底川流的。从呈现或所与说,这思想也许可以表示得清楚一点。假如我们只有一次的官觉,而且官觉底时间是官觉上不能再短的时间,我们不会有现在所有的东西感;在此假设下,呈现至多只是一张画那样的形色图案,没有深度,没有动,也没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绵延,其结果是不会有东西感,因为根本就不会有“个”底感觉。有时间底间隔或川流或有相当长的时间使官觉者感觉“个”,感觉到性质与关系底统一,才能有普通所谓的东西感。

4.东西这一意念照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看法与日常生活中的用法颇有出入 。照我们的说法,日月山川都是东西,日常生活中也许不把这些叫作东西。在日常生活中,叫人作东西,总难免有骂人底意思,然而一个人的确是一东西,虽然他同时是人。可是,有时我们也许说这样的话:“哲学那东西麻烦得很”。照我们底说法,哲学不是东西。我们这里的说法,和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在视觉、触觉、味觉、嗅觉底呈现或所与中大都一致。这是生活中的东西感底大本营,这张桌子,那张椅子,这一碗蒸的鸡蛋,那一碟红烧的鱼……等等。也许最普通的用法是把形色状态不同的呈现项目,笼统地叫做东西,例如拍卖行里各色各样的东西很多。这用法是非常之重要的用法。这用法就是我们所以在本章讨论东西底理由。我们有时需要近乎总类底分类法,东西就是一种广泛的接受方式。指一呈现或一所与说它是东西,即令这一命题是真的,这一命题没有给我们以多大的消息,我们只知道所指的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有居据以为疆界而已。可是,如果我们指出一呈现说它是四方的东西,我们所得到的消息稍微多一点,如更进一步说它是红的四方的东西,消息就比较地多一点。假如我们更进一步说红的四方的桌面,消息也就更多一点。东西这一接受方式是比较广泛的接受方式。这样的接受方式是方式中的大纲。

b.东西与所与底分割

1.所与如何它就如何 。上面的讨论也许特别注重意念一点,其实我们既可以引用“东西”于所与,所与中当然有是东西的所与,这也就是说,所与中有东西。有一看法是不赞成这说法的。这看法认为呈现或所与是不能分割的。所谓分割颇不易说。照某一说法,所与中即令有本身是单位的所与,它依然是不能分割的;可是,照某另一说法,本身是一单位的所与是可以分割的。我现在的窗外有树有屋,我不能把树和屋从所与中提出来,和别的呈现分开来。请注意我们这里所谈的是就所与谈所与,而不是就居据的空间谈东西底位置。就后一方面说,我们当然可以请木匠把房子拆去,可以用斧头把树斫掉。这样一来,房子和树同别的东西分割出来,但这是就居据谈东西底空间位置。从纯所与着想,这不是分割呈现或所与,因为它是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觉者底动作之后的情形。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觉者底动作,就是官觉者划分所与,而不是所与自己分割本身。从纯所与说,我们似乎要承认,无论本身是单位与否,所与决不会分割本身的。也许简单的说法是说,所与如何,它就如何。

2.所与本来有的分别 。以上所论的情形和另外一情形不能相混。说所与如何,它就如何,我们不能把它分割,是一件事;这不是说所与本身没有分别。果然它本身没有分别,它也没有所谓“如何”。说它如何如何就是表示它本身仍是有分别的。窗外不仅有树,有房子,有鸡,有洗衣木盆,有挂在绳子上的手巾。即令我们不以“树”、“房子”、“洗衣木盆”、“手巾”去接受这些所与,它们仍是有分别的。在第五章我们曾分别“区别”与“分别”,我们能够区别所与,所与本身总是有分别的。我们至多说就所与谈所与,或单就官能说,不就官觉说,所与本身无所谓“树”、“房子”、“木盆”、“手巾”,我们决不能说相当于这些意念的x、y、z、w没有分别,只有这些意念彼此底区别。显而易见,假如所与中的x、y、z、w没有分别,我们决不能以“树”、“房子”、“木盆”、“手巾”去区别它们。(1)条底意思也许没有表示清楚。我们可以利用本条的x、y、z、w来简单地说一两句话。我们也许不能够把y从x、z、w底场合分割出来,使它不成其为所与。也许所与的确不能够让我们有这样的分割。但是,这与所与本身之有分别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我们这里的问题实在就是普通所谓“黑漆一团糟”底问题。这问题前此已经提到。其所以在这里又提到者,就是要表示即令(1)条所说有它底理由,而所与仍不是黑漆一团糟,它本来是有分别的。

3.实际上的困难不能证实所与中没有东西 。实际上区别所与是有问题的,但是,这些问题并不重要。所谓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颇不容易决定。在一相当长的时间的官觉中,官觉者对于所与所有的统一性也许不发生问题。在有时间间隔的两官觉中,这问题就非常之麻烦。我昨天用以洗澡的木盆和今天摆在院子里的木盆是一件东西。就所与说,它们是两不同的所与,然而我认它们为一件东西,或以一件东西去接受它们。就所与说,它们之为“一”是有问题的。这是就统一性说,就居据底疆界说,也有困难。窗外的树与地各有界限,然而树底界限和地底界限连在一块。连在一块的界限总有那既树且地,或非树非地这一类的问题。除此之外,尚有推论问题。意念彼此底区别有不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所能呈现出来的。“树”意念之中有“根”意念,可是,窗外的“树所与”、“地所与”连在一块并没有呈现“根”。我们当然可以把土挖开显出根来,但是,这与原来的所与不相干。就原来的所与说,我们在接受所与底程序中,已经加上意念上的推论。这类的问题当然是有的,但是它们都不重要,它们都不能建立所与中根本没有东西之说。

4.所与中有东西和有关系有性质一样 。说所与中有东西和说所与中有性质有关系一样。说所与中有东西,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一所与,而这一所与就是“东西”底普遍的所谓,也不是说这东西与那东西毫无连接。所与中有东西也就是说,就东西殊相说,所与中有东西殊相,就东西共相说,所与中有东西共相而已。有东西共相之有和有东西殊相之有不一样;这也和性质关系一样。说所与中有东西殊相存在,就是说所与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在居据中各有疆界。疆界是否容易划分,也许有困难,本身是单位的所与没有困难,本身不是单位的所与也许有(3)条所提出的困难。但是这与所与中之有东西没有多大的相干。山有山峰,我们不容易移动山峰,也不容易说,这个山峰与那个山峰底界限,究竟在哪里。可是,这个与那个底分别仍有。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就所与论所与,它的确只有如何如何而已,可是,虽然如此,不但我们可以区别所与,所与本来是有分别的,我们能够把所与分为这个东西,那个东西,所与中本来是有这个与那个底分别的。

c.东西底分析

1.虽有时间性,然而我们特别地注重空间性 。我们已经表示过,东西是不能离时间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东西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当然就是官觉中的东西。照定义,东西要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我们已经表示过这统一性牵扯到时间。虽然我们表示东西底时候,我们大都不必表示时间,然而有时也表示时间。我们说“这张桌子那本书”底时候,我们实在是利用生活背景中的时间,去安排这张桌子那本书所需要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在语言上没有表示。可是,有时候我们要说这样的话:例如“在北平底时候,我那客厅里的红椅子”,这就是利用一东西所占的时间以表示该东西是如何的东西。东西虽牵扯到时间,然而大多数的时候,我们不特别地表示时间。对于东西,我们所注重的是空间。在这一点上,东西和下一节所讨论的事体大不一样。可是,与其说我们所注重的是空间,也许不如说东西之所以为东西使我们特别地注重空间上的位置。

2.利用名字、时空位置、指词和指以表示特殊 。如果我们要表示特殊的东西,我们或者用名字,或者用指词和指。对于特殊的,我们只有这办法。有时候我们说“房间里的桌子”,这好象利用单独的名词去表示特殊的东西,其实这样的话是没有意思的,我们不能用普遍的名词表示特殊的东西。如果它有意思,如果它的确表示特殊的东西,那一定是因为说话的人和听话的人,都懂得所谓房间有所指,而所指的是某一房间,不然所谓“房间里的桌子”可以是任何房间任何桌子,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表示特殊的东西。要表示特殊的东西,我们可以利用名字,例如“天安门前的石狮子”、“昆明底西山”……,石狮子也许很多,可是天安门前的石狮子就只有那两只。西山也许不少,可是昆明底西山就只有那一座。至于“曹孟德”、“李克用”……它们本身都是名字,它们都可以显示特殊。除名字外,只有指词与指可以显示特殊的东西。我们这里说指词与指,因为指词单独地不能指出特殊的东西来,我们不能说“这张桌子”,而盼望不在场的人知道所说的是哪一张。说要指不一定是说要有手指上的动作。几个在一块说话的人,谈到这张桌子,那张椅子,不必指出那张桌子或那椅子,早已知道所说的是那张桌子。这当然是因为当场的人,在耳闻目见中,已经表示这与那底所指。指词要手指,或者当场的官觉者底直观底帮助,才能表示特殊的东西,单单的指词是不够的。

3.一东西可以有别的东西以为部分,也可以是别的东西底部分。 东西之中有东西,例如这张桌子有抽屉。反过来一东西可以在另一东西之中,例如桌子可以在房子中。这种情形,当然是如此的。东西可以有部分,它底部分可以有统一性,有居据上的疆界,这就是说,它底部分可以是东西。一东西也可以是别的东西的部分,有此东西以为部分的全体也可以有统一性,有居据上的疆界,所以也可以是东西。东西与东西之间底部分与全体底关系,有点像关系者与关系结合底关系,但是有很不同的地方。部分两字底用法很有不一致的地方。说桌子是房间底陈设底一部分,和说抽屉是桌子底一部分,就不大一样,而二者与说肠胃是人身体底一部分又大不一样。可是,这问题我们不愿多所讨论,我们现在只说一句比较起来笼统的话。

4.种类非常之多 。东西底种类非常之多,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到。显而易见,有一性质,也许就有有该性质的东西。有一关系,也许就有发生此关系的东西。说“也许有”底理由,当然是因为不必有。性质与关系都不必是现实的,可是,假如它们是现实的,则有一性质就有有该性质的东西。有一关系也就有发生该关系的东西。这当然就是说,有红的东西,绿的东西,方的东西,圆的东西……,有在上的东西,有在下的东西,在左的东西,在右的东西……。这不是表示东西这一类底特别,这只表示东西这一类底外延大。任何其他的类有同样的情形,有是桌子的红东西,有是橘子的红东西,有是绸子的红东西……,有在上的红东西,有在下的红东西,有在左的红东西,有在右的红东西……,可是,这情形虽相似,而东西底外延的确比红的东西底外延大的多。红之为红虽不因许多不同的红东西而中止其单纯处,东西之为东西也不因为有许多的不同的东西而中止其纯净处。东西意念底纯净和别的意念一样。

四、事体

a.事体底定义

1.所谓事体 。所与中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以时间位置为终始的是事体。我们在这里也是从呈现或所与说起,而从所与说起,一方面我们固然要意识到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另一方面我们也得要意识到接受所与底方式。事体也是一接受方式,凡满足这一方式的所与都是事体。有一点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下。上节论东西底时候,我们没有表示有我们所未曾亲自经验的东西。这一点对于事体是一样的。或者我们可以这样地说,有sm m 、sm+1 m 、sm+2 m ……官觉者,对于sm 官觉类有所与,而所与中有sm m 所没有直接官觉到的东西或事体。sm 类中的各官觉者有客观的所与,有共同的接受方式,东西与事体都是sm 类所有或所能有的接受方式;从sm 类中的任何官觉者说,有他自己所未曾直接官觉而为其他官觉者所直接官觉到的东西与事体。这就是所谓官觉者所未曾亲自经验的东西或事体。

2.也有统一性 。事体和东西一样也有统一性。对于东西,我们注重居据上的疆界。对于事体,我们注重时间上的终始。事体与时间底密切关系,有点像东西与空间底关系,一想就想到。事体当然也是不能逃出空间的,好像东西不能逃出时间一样。虽然如此,对于事体,我们会感觉到时间成分重要。时间对于事体虽重要,我们也不要以为事体就是时间底一阶段。它虽以时间上的位置为终始,然而它不就是时间上的位置。除时间上的终始外,事体仍有其统一性。这统一性也是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从事体着想,这统一性更难表示清楚。可是虽难表示清楚,然而事体之有统一性毫无问题。“今天的早饭”表示一件事体。这一件事体究竟包含些甚么,颇不敢说,也不容易说,它包含许多别的事体。而且包含许多别的东西。但是,它有它底统一性,也在某时开始,某时完毕。

3.所与中的事体也是特殊的 。能以事体去接受的所与当然是特殊的,这与别的意念所接受的所与一样,有所谓红,有红的东西,有所谓四方,有四方的东西。前者是所谓,后者是所指,所谓是普遍的,所指是特殊的。所谓事体是普遍的,以此所谓去接受的是特殊的。可是,事体和东西有一点相似。对于事体,我们习惯于注重特殊的,好象对于东西我们习惯于注重特殊的一样。从另外一方面着想,事体与东西也相似,有许许多多不同种的东西,也有许许多多不同种的事体。欧战是事体;吃早饭,洗脸也是事体。除它们同为事体外,它们没有别的共同点。别的相同点我们不一一提出。

b.事体与所与

1.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 。所与一方面是居据,一方面是川流。前者是从静的方面着想,后者是从动的方面着想。所与不仅在居据上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在川流上也有。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靠事体,而事体也靠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所与中二者都有,我们或者从形色这那说到事体,或从事体说到形色这那,说法虽有不同,而结果一样,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也就和说所与中有关系、有性质、有东西一样;有事体殊相,也有事体共相,而这两“有”是不同的有法。

2.事体没有东西那样界限分明 。有一说法是不赞成此说法的,这就是所与不能分割说。对于这一说法底部分,在上节已经讨论,现在不再提及。我们已经表示过,就其某一看法说,所与的确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们底问题与这样的分割是不相干的。说所与中有东西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说所与中有事体也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有一点似乎要提到一下。东西与事体和所与底关系有一点不一样。所与中的东西比较地似乎界限分明一点,所与中的事体比较地不甚分明。理由也许很多。从官觉说,所与中的东西有好些是可以重复的,例如战后我们仍可以去看颐和园乐寿堂底玉兰,可是过去的事体我们没有法子重复地官觉到它,这一方面的问题牵扯到旁的问题,而这些旁的问题是本段所不预备提出的。也许因为东西在官觉上可以重复,我们感觉到东西在所与中的界限比较地分明。除此以外,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也许比较地多,而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有自然单位的东西很容易给我们以界限分明底感觉,没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不容易给我们以那样的感觉。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果然如此,则界限分明底感觉当然是不大容易得到。

3.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简单些 。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和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二者底比率究竟如何,当然不容易说。假设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少,接受方面的问题当然困难的多。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例如竹竿上的衣服掉了,或树上的果子掉了,官觉者没有多大的问题。没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复杂的多。“老彭挖地”是一件事体,可是他有时在院子里走来走去,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他有时拔草,这是不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呢?他有时拾碎石子,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这当然有意念方面的问题。所谓挖地有宽义有狭义,就狭义说,老彭正在用锄头的时候是挖地,不然不是;就宽义说,只要其他的事体都是为挖地(狭义)而进行的,它们都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的事体。可是除意念问题外,确有界限难于划分的问题。照我们底说法,如果界限难于划分,也就是所与底分别本身不甚明显。

4.划分事体不是分割所与 。与这问题有关的情形,一部分在下段提出,这里不谈。无论如何,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不牵扯到某一种分割问题。官觉者对于所与,总是以意念去接受的,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仅官觉者有意念,而且所与中有该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就是说,我们既能以事体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中当然有事体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并不是说,官觉者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也不是把普遍的意念安插到所与范围之内,使它本身成为所与,我们虽不能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而所与中仍有事体,并且此一事体不是彼一事体。彼此底分别,就是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官觉者根本就没有把意念摆进所与使它成为所与底问题。总而言之,官觉者底官觉不是分割所与。

c.事体底分析

1.事体底主要成分是时间 。对于东西我们注重空间,对于事体我们注重时间。上节已经表示过没有不在时间中的特殊的东西,本节也表示过没有不在空间中的特殊的事体。也许因为我们对于东西所注重的是空间,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也许因为对于事体我们所注重的是时间,我们感觉到事体不能移动。事体的确是不能移动的,某时某地发生的事体决不能移动到另一时另一地发生。我们当然可以安排在院子里吃早饭,而不在饭厅里吃,这实在只把早饭这样的或类似的事体改在院子里进行而已。如果这办法实行,在院子里的早饭只是在院子里的一件事体而已。这件事体既在某时某地发生,它决不能在别的时候别的地点发生。这就是这里所说的事体不能移动。其实如果我们注重东西底时间,我们也没有法子移动的,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是就空间说的,而不是就时间说的。如果我们注重时间,一东西所占的整个的时间,东西也无法移动,它决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存在。这问题牵扯到动底问题,在本段我们不谈动底问题。

2.事体有时用句子表示 。表示事体和表示东西有一点不一样。特殊的东西是不能以单独的名词表示的,要表示它需要名字或指和指词。指和指词要名词底帮助,才能间接地表示特殊的东西,例如指出的某时某地底河或某时某地底树。单独的“河”与“树”虽然不能表示特殊的东西,然而加上指出的某时某地底限制,特殊的东西是可以表示的。事体也是这样。单独的名词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体,例如早饭;可是,加上指出的某时某地底限制,特殊的事体也可以表示出来。例如某时某地底早饭,从表示着想,有一点非常之不同。东西不是用句子表示的,事体有时是用句子表示的。事体既有时须用句子表示,所以有时也须命题肯定。我们现在所谈的是特殊的事体,肯定特殊的事体底命题也是特殊的命题。“我们今天(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一日)七点半吃了早饭”表示一件事体。可是,就是用句子表示特殊的事体,我们仍然逃不了用“今天”、“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一日”这样的词汇,不用这些词汇,特殊的事体仍无法表示。这就是说,不加上这样的词汇,句子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体。我们在本条没有提名字。东西与事体同样可以用名字表示出来。表示两字有问题,我们没有想到好的字眼代替表示两字。

3.东西事体与事实 。每一件用句子或名词表示的事体,与名词表示的东西,都是以后所要讨论的事实,关于事实,以后专章讨论,此处不论。事实虽不就是事体或东西,而以句子表示的事体,与以名词表示的东西(二者均需指与指词底帮助),都是事实。在这一点上,东西与事体底分别似乎很大。以句子表示的事体显而易见是事实,上条已经表示过这一点。我们不以句子表示东西。就东西之为东西说,它似乎不是事实。一件东西也许在关系网中,例如这张桌子,它就在这间房子里,它是营造学社所有的,它是没有加上颜色的,而所谓关系网都是事实,好象这几句话都是肯定事实一样。但是“这张桌子”所表示的只是东西而已。其实照我们以上所说的,关于逻辑上与文法上的谓词底分别那说法,“这张桌子”也得要分析成“这是一张桌子”,并且要承认“这是一张桌子”这一命题底真是“这张桌子”这一词汇底实底条件。从这一方面着想,用名词与指词及指所表示的东西,也是事实。

五、变

a.变底定义

1.所谓变 。一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上的不同为变。我们在这里不说关系底不同而只说性质底不同,一方面是遵守习惯,另一方面也的确表示我们底意思。从习惯着想,如果我们把一张桌子从房间里搬到院子里,我们不说桌子变了。可是,在以上所说的情形之下,关系的确改变了。可见在习惯上我们不以一东西在关系上改变,遂以为该东西改变,我们的确是从性质上的不同,而说一东西改变。同时照我们所说的外在关系底说法,关系不同不一定性质不同。搬到院子里的桌子也许颜色不同了,也许没有不同,也许有别的性质不同了,也许任何性质都没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没有不同的地方,我们不能由从房子里搬到院子里而推论得到。内在关系是可以作如此推论的关系,既可以作如此推论,我们当然无需乎直接官觉到性质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质底不同是要从直接官觉中去发现的。我们从外在关系论着想,我们底意见也恰恰与习惯一致。

2.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但是性质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觉得到的,有些是间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质是关系维持的,这些性质就是内在关系底关系质。这要内在关系相同,性质才能相同,因此我们虽不一定官觉到性质不同,而从关系底不同我们可以间接知道性质不同。假如有某一种颜色,年代久了,它就浅了,而且x有那样的颜色,在此情形下,我们虽不能官觉到颜色底不同,然而我们可以推论到颜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质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觉得到的。(1)条定义所说的性质不同,也不是限于官觉所得到的。一东西底关系网在两不同的时间,没有完全一样的。从这一点着想,大致说来,一东西底性质,在不同的时间,不会完全一样的。大致说来,一东西在任何时间不至于完全不变。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变性质不是性质本身底改变 。以上的定义是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为变。这不是说性质变了,这只是说一件东西改变了它底性质。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经提到。一件东西不只是一性质之下的所与。方才说到桌子,这张桌子,它是一件东西,就它是一件东西说,它不只是这张桌子而已,它也是这长方的东西,木头做的东西,米白色的东西。假如我们把它漆红,原来的米白色没有变成红色。无论我们从普遍的或特殊的着想,情形都是一样。从普遍的说,所谓米白当然没有变成红,所谓米白根本无所谓变;从特殊的说,那特殊的米白色没有变成那特殊的红;在把桌子漆红之后,前者灭而后者生而已。在变更中的是那东西,那东西由米白变成红,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与变成以“红”去接受的所与。如果我们不从所与着想,而从本然的现实着想,我们说变是个体底变。但我们现在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我们从所与说或从个体说,变总是东西或个体底变而不是性质和关系底变,变是东西或个体变更了它底关系或性质,而不是关系或性质本身变了。

4.统一性有时发生问题 。所谓有统一性是说一件东西可以改变它底性质或关系,然而统一性不见得变。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一件东西变更某性质或某关系,而不变更它底统一性。这也许不是彻底的说法,但是相对于官觉者底官觉或知识,一件东西不容易变到连统一性都整个换上另外一套,实际上的变更总是部分的变更,部分地变也就表示部分地不变。只要部分地不变,一件东西底统一性不至于发生问题。发生问题底时候是剧烈的变更。我们会不会碰着一件东西变成完全另外的东西?如果这样的变发生于一次在时间上费时候相当长的官觉中,我们仍然没有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此历史有它在事体上的统一性。问题是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剧烈的变更。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我们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这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虽然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然而我们有许许多多的原则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统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种是我们既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又没有原则或自然律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问题的确麻烦了。我们既没有官觉到变,也没有根据推论到变,我们当然没有法子肯定一件东西变了。请注意这是从官觉或知识着想,若是不从官觉或知识着想,一个体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它就变了。

b.变不可能底说法

1.变这一意念底困难 。有一说法是说变更是不可能的。这说法底理论非常之多,可是,大致说来,我们要注意这不是说我们根本没有经验到变,或变不是事实。这是从意念说,说变这一意念不可能通。说变这一意念不可通虽然是说变那样的事体不可解,然而不是说那样的事体根本没有。官觉上或经验上有我们以变去接受的所与似乎不成问题,也许它从来就没有成为问题。究竟它从来成为问题与否,我们也可以不必讨论。在本段我们只谈变这一意念底困难。一个很容易想到的困难是说一件东西或者变了或者未变。如果未变它是本来的东西,如果变了,它根本就不是本来的东西。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果是的,它没有变,如果不是,那么有两件东西,而彼此都是彼此也就无所谓变。照此说法,一件东西变了,它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如此说来,变当然是不可能的意念。

2.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 。另有一说法是上段已经提到的说法。我们可以从一件红的东西着想。如果这件红的东西变了,它就不是红的了,如果它仍是红的,它就没有变。假如这件东西在t1 为红,而在t2 为绿,那么在t1 有件红的东西,在t2 有件绿的东西,而它们是两件东西,因为红没有法子变成绿。就共相说红根本无所谓变,它当然不能变成绿。表示共相的是意念,就意念说,无论所说的那件东西如何地和我们为难,所谓红,即红这一意念,没有变成所谓绿,或绿这一意念。意念如此,共相亦然。就殊相说,在t1 的红不是任何其他时间其他地点的红,它只是t1 的红而已,它也无所谓变。即令在t2 该件东西仍是红的,t1 的红也没有变成t2 的红,何况在t2 该件东西是绿的。总而言之,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红不能变而为绿。假如所谓红的东西只是红的东西而已,则因红不能变而为绿,红的东西也无法变为绿的东西。根据同样的说法,红的东西当然也不能变而为黄的东西。由此类推,红的东西根本不能变。红的东西不能变,根据同样的说法,一件四方东西也不能变,由此类推,任何东西都没有法子变。此所以变根本不可能。

3.对于(1)条的批评 。照常识着想,或照常识所有的潜在的假设着想,第(1)条底说法说不过去。(1)条说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果是的,它没有变,如果不是,那么前后有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彼此都是彼此,也无所谓变。常识承认这房间的桌子无论从昨天、前天、今天着想,都是一件东西。前天的桌子虽不是昨天的桌子,昨天的桌子虽不是今天的桌子,它们彼此虽都各是彼此;然而它们不是三件东西。所谓本来的东西很有问题。在今天底立场说,就今天谈昨天,所谓本来的东西是指昨天的桌子呢?还是指前天、昨天、今天的桌子之为一件东西的桌子呢?就前一看法说,今天的桌子的确不是本来的东西,可是,就后一看法说,今天的桌子是本来的东西。说今天的桌子不是前一看法的本来的东西,并不表示桌子变了(变底定义为a段所说),说今天的桌子是后一看法的本来的东西并不表示桌子没有变,这当然就是说一件东西变了,它虽不是前一说法的本来的东西,然而它是后一说法的本来的东西。所谓“自己”有同样的问题。如果“自己”底意义是同一的,一件东西虽变,它不至于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这就是说变更这一意念不至于有(1)条所说的不可能。

4.绵延的同一的东西 。以上的说法底中坚要求是贯穿前天、昨天、今天的某一张桌子。这当然就是说要有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东西。说东西是有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的,也就是要表示它是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这样的东西在官觉上的确不容易建立。本书第五章表示认识东西是直接的,不是由关系底一致或性质底相似推论出来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只能说官觉者或认识者有此能力而已。我们似乎不能再说甚么。如果我们不就认识说,而就所谓认识的东西说,问题似乎更麻烦。在由一个蛋变到一只鸡,或由一粒松子变成一棵松树底历程中,我们会说那个蛋和那只鸡不是一个东西,那粒松子和那棵松树不是一个东西。这两个历程似乎牵扯到四个东西,而每一个东西虽都有在时间上的绵延性,然而也都有时间上的终始。这由一个蛋变成一只鸡底变,不只是一件东西底性质不同,而是一件东西变成另外一件东西,为维持定义起见,我们也许要说蛋与鸡之间有贯穿二者的同一的东西,不过一直到现在,我们没有相当的意念去接受这东西而已。我们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如果m这一件东西变成n这一件东西,则必有一件 l东西贯穿m与n。杨布白衣而出黑衣而归,对于狗只有m与n而已,对于人还是有贯穿m与n底l。有些情形显,有些情形晦,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承认常识或常识中潜在的假设,我们似乎不能不作如此说法。可是照此说法,我们虽然有寿命很短的东西,也有寿命非常之长而且长到以永恒为极限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超出官觉范围之外,在知识论我们不必讨论这样的东西,我们只承认所与之中有东西这一说法已经够了。

5.贯穿时间的东西改变它底性质 。我们既承认有贯穿时间的东西,(2)条所说的困难可以克服。所谓一件东西底变不是它底性质底变而是它变了它底性质。假如一件东西在t1 是红的,在t2 是绿的,红虽没有变成绿,然而该件东西不只是红的东西而已,该件东西仍为该件东西,不过它由在t1 是红的变而为在t2 是绿的而已。该件东西之是该件东西有点象我是我一样。我可以早上穿中服,下午换西装,我还是我,中服还是中服,西装还是西装,中服虽没有变成西装,然而我的确改变了我底衣服。一件东西既不是它底任何一性质,它当然可以改变它底某一性质。一件东西虽改变它底某一性质,然而它本身底同一或统一没有因此取消。照此说法,一件东西x可以由红(a)变绿(b),然而红没有变成绿,a没有变成 b,根本没有a是b而又不是b,或b是a而又不是a底问题,只有 x在从前是a而现在是b而已。

c.变与呈现

1.同一官觉或正觉中呈现或所与底变 。所与中有变。从所与或呈现着想,有两不同的所与上的变。一是两次不同的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一是一次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我们现在不谈头一种的呈现或所与底变。这样的变有官觉上的间隔问题。这问题有官觉上的种种问题而不只是变底问题而已。所与在官觉上既有间隔,这这那那底统一性都发生官觉上的问题,而这些都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这一方面的问题在第五章已经讨论过。这一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已经讨论过,另一方面又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我们在本段以不提到为是。我们既然把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撇开,所余的只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更这一问题而已。

2.相对的变和不变是彼此底标准 。所与中的变总同时有所与中的相当的不变。这里要表示的是变与不变底相得而形成。我们官觉到变是以官觉到的不变为标准,我们官觉到不变也是以官觉到的变为标准。变与不变彼此是彼此底标准。假如一切都不变,我们当然不会官觉到变。假如一切都变,而又同样快慢地变或同样方法的变,或同样程度的变,……我们也无从官觉到变;因为根本就没有标准。要我们官觉到变,或要所与呈现出变,我们得有所与中的变底标准,而不只是要官觉者有意念上的准备而已。要所与中有标准也就是要所与中有相当的不变。我们要求有相当的不变当然不是要求不变。我这衣服袖子上有一条一条的颜色不同的地方,有些近乎原来的颜色,有些比较原来的颜色浅的多。所谓近乎原来的颜色就是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而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有的浅的多。即令我们没有原来的颜色摆在当前,我们也可以说原来的颜色是一样的,而现在的衣服袖子有不同的颜色,有的地方浅,有的地方深,无论浅或深的是比较近乎原来的颜色,它们总呈现颜色上的变更。即令颜色都变,只要有慢快不同,程度不同,所与就呈现变更。

3.就官觉说,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变更底不一致是非常之重要的。如果我们不从官觉着想,我们可以承认普有的变,说“天下无不变的事体”。可是,即令我们承认变是普有的,变也许是一致的,如果变是一致的,我们也不能官觉到变。所谓一致的变颇不容易表示,其实所说的变就是变底快慢、程度、方法……等等底结果,使官觉者不能官觉到有变而已。这一致的变是不容易想像的,我们可以从某某方面着想,例如从长短着想,假如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一倍或减短一倍,就长短说,我们不能官觉得到有长短上的变更。如果我们把这一假设推广到任何变更,那就是本段所谈的一致的变。在这一致底变底条件之下,我们决不能官觉到变。这就是说我们要求所与底变是不一致的变,官觉者才能官觉刭变。官觉者既可以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不一致的变。这种一致的变,从官觉着想等于不变,虽然从定义说,或完全从意念说,它仍是变。从官觉谈变,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4.完全的变不能官觉到 。以上表示变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变也不是完全的。一致的变不是完全的(complete)变。变不一致,也不完全。所谓完全的变也许可以这样地表示。如果我们把问题限制到一所与区,而在一区之内所有的所与都变,并且都不一致地变,我们可以说这一区底所与完全变了。完全的变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问题前此似乎已经提到过,我们现在不提出讨论。完全的变是不能够想像的,也许是可以思议的。想像底内容是意像,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它要有时空上的安排,它要有川流,有居据。在完全的变这一假设之下,没有居据,没有川流,没有东西,当然没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未变之前与既变之后的情形脱节,就所与说,它们成为完全不相同的两套所与。所谓变也就说不通。变总有变者,在本条所说的完全的变更中,变等于没有变者,因为任何绵延的同一都已取消。

5.官觉到的总是相对的变和不变 。所与底变总有相当的变,相当的不变;相对的变,相对的不变。这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完全不变的所与,或绝对不变的所与。完全不变或绝对不变的所与也许有,究竟有否我们不必讨论。也许西山在它呈现自己底短时期内没有变,但是,我们可以不必顾虑到这一可能。我们所要求的是所与中有相当的变,有相当的不变,有相对的变,有相对的不变。要有这样的变,我们才能官觉到变。我们既能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这样的变。变当然不限制到所与,所与有变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现实有变。由本然到所与或由所与到本然底理论此处不赘。

六、动

a.动底定义

1.所谓动 。一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是该东西底动。我们把变限制到一东西底性质底不同。我们也可以把关系加上,因此把变底意义推广。这看法虽然不能代表习惯,然而我们有时也把变视为这种广泛的情形。假如我们引用此办法,动就是变底一种,动既然是一件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它当然也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在习惯上我们不能说一件东西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它就动了。理由显而易见,一件东西可以自己不动,只要别的东西动,它也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可是,这有观点底问题。这间房子从某一观点说没有动,或不在动;从某另一观点说,它无时不在动。不加上观点,我们可以说一件东西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它就在动。我们不说一件东西在不同的时间,占不同的地方,就是该东西底动,因为这也许只表示它动了而已,不见得表示它在动。其所以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就是表示该东西在动而不只是动了而已。

2.就官觉说,相对的动和不动互为标准 。不同的居据就是不同的空间,其所以说居据而不说空间,无非是要表示一东西与其它东西底关系而已。空间上的位置有不同的标准,照一标准说,一东西在动,照另一标准说,它不在动。即以这房子里的这张桌子而论,相对于房子里及院子里的形形色色,这桌子没有动;可是,相对于地球与太阳说,它动了,因为它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就后一方面说,没有不动的东西。但是,我们现在所注重的,不是那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动,而是经验中这东西与那东西底动。在经验中或在官觉中,这东西或那东西底动总有经验中或官觉中的标准。动和变一样,变需要不变以为标准,动也需要不动以为标准。院子里的树叶动,这样的官觉上所能官觉到的动总有不动的所与在,而这不动只是相对的不动而已。这里说的是树叶底动,是它在不同的时间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不只是说它动了而已。

3.“连续”这一意念底必要 。定义中说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动之所以为动与普通所谓动了大不一样。动了是动底结果,动本身是一种历程。我们底问题是动,而不是一件东西动了没有。所谓动不能没有连续这一成分在内。我们在这里也不提出连续之所谓。所谓连续已经被算学家弄得比较地清楚,比较地严格。我们所要利用的连续意念正是算学家所解释清楚的意念。动不只是在时间上改变位置,果然一件东西改变它底位置,它也许只是动了而已,它也许动了不止一次,也许动了好些次,可是,无论它动了多少次,这位置底更换只表示动底结果,没有表示动底历程。一件东西在动的时候,它一定是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所与中的动也许不能够满足严格的连续这一意念之所要求,实际上的东西根本不会是那样连续的,但是我们底问题不在这一方面。我们所要表示的是动这一意念中有连续这一意念。实际上的四方的东西也许不能满足四方这一意念底要求,而四方这一意念仍有其不得不要求者在。动这一意念非有连续这一意念为其成分不可,不然的话,动就会成为一串不动的状态。动果然成为一串不动的状态,动这一意念就说不通。

4.不同的动 。动可以分作好些种,例如直线式的动、旋转式的动、来回的动……等等。这许多不同的动我们没有资格提出讨论,也不必提出讨论。这些不同的动当然也有它底定义,当然也是接受方式,而引用到所与上去的时候,所与当然也有这样的动。可是,从动着想,它们总是细节。

b.动底可能问题

1.动这一意念底困难 。动和变一样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可能与否底问题也有和变底可能与否相似的地方。我们在官觉中官觉到所与底动当然没有问题,动是事实也无法否认。问题当然是动这一意念通不通。从这一方面着想,动底问题非常之多,提出问题底时候在历史上也非常之早,批评动这一意念底方面也非常之多。普通逻辑教科书论所谓二难推论中,就有动不可能底二难推论。大多数的教科书说:“如果一件东西能动,它或者在它所在的地点动,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可是,一件东西不能在它所在的地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所以一件东西根本不能动。”这说法凡念过逻辑教科书的都知道。显而易见,我们很容易说一件东西虽不能在它所在的地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动,然而它不因此就不能动,它可以在它动的地方动。关于这二难推论底逻辑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提出讨论。其所以有这说法底理由,似乎是某一心理态度。对于这心理态度,我们不能不说几句话。

2.以静摹状动 。这二难推论后件说一件东西或者在它所在的地方动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动。这“在”字就表示我们习惯于以应付静的东西底态度,转而应付动的东西。一件东西有动的在法,有静的在法,而这两在法和所在的地点都不一样。小孩子在院子里跑,他当然也在院子里动,这所谓“在”是动的在,而所谓“地方”也是活动底范围之内的整个的地方。小孩睡在床上,这所谓“在”是静的在,而所谓“地方”也是他在静止状态之下所占的地方。当然小孩子跑的时候,他也许跑一圆圈。在他跑既已开始而又未打住的时候,他虽然无时不在那圈子上,可是他没有静止地占据那圈子,和他在睡的时候占据一部分的床那一样。我们习惯于静的在,很容易把动的在分析成一大串的静的在,很容易把小孩子在院子里动那样的“在”,分析成一串某一分钟他静止地占据某一地点,某另一分钟他静止地在某一地点底“在”。把应付静的东西底态度转而引用到动的东西上去,我们就有以上的二难推论:一件东西当然不能静止地在他所在的地点动,也不能静止地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可是,如果我们不把动的在分析成静的在,我们根本没有这问题,如果一件东西能动,它一定在它动底地点动。

3.飞箭不动这一说法 。不仅在以上二难推论中有这以静释动的心理习惯,在别的方面也有。别的例不提,就是所谓飞箭不动底说法,也是因为有这种心理习惯夹杂在内。飞箭不动这一说法是说飞箭由甲飞到乙,甲乙之间有飞箭的路线,这条路线可以分成许多地点,这枝箭在由甲到乙底过程中,无时不在某相当的地点,既然如此,飞箭不动,因为它在任何时间它都只在某一地点,而这就是静止。这问题当然不是快慢底问题。如果这枝箭在半点钟之内到乙地方,则某分钟它只在某一地点,而不在某另一地点,如果这枝箭在一分钟内到乙地方,则每一秒钟它都只在某一地点而不在某另一地点。无论这箭飞得快或慢,问题一样。如果一件东西底动,只是在一时间内占不同的地方,那么这枝箭可以说是没有动,这岂不是动不可能吗?这里的毛病也是以静释动。如果我们没有以静释动底习惯,我们不至于很习惯地或很自然地说这枝箭每一分钟都“在”某地点,或某一秒钟都“在”某地点。飞箭果然由甲飞到乙,无论快慢,每一分钟或每一秒钟或每百分之一秒钟它都是由某地方飞到某地方。在任何有量的时间中,飞箭总在那里动,只有在时点空点上它不能动,可是在时点空点上它也无所谓静。

4.动这一意念底困难恐怕没有解决 。关于动有许多的困难问题。这许多的困难问题是就动这一意念而发生的批评,不是对动那样的事实而加以否认。这许多的问题,在十多年前,有人以为都解决了,罗素也许可以说是这一方面的乐观者。这看法也许太乐观一点。算学家对于这问题底贡献也许很大,但是前此所认为是解决底办法是否即解决底办法颇成问题。无论如何,我们不能用以上(2)(3)两条所批评的办法去解决动底问题,我们不能以静释动。以静释动,动就不可能,就说不通。本条要表示动也许有很困难而未解决的问题,但是原来有一部分我们所认为是困难的地方,不是困难。它只是我们在心理上有以静释动底习惯,如果我们意识到此习惯,取消此习惯,这个困难根本就不至于发生,当然也不成其为困难了。

c.动与所与

1.以两重限制为条件的讨论 。所与中有动。论变时我们曾把不同时间的官觉或有时间上间隔的所与底变撇开,只谈一时间之内的官觉。本段也要加入这样的限制。除此之外,还有另一限制。在一时间之内的官觉中,官觉者大致没有变更问题,可是虽然没有或不至于有变更问题。在本段我们要把官觉者底动撇开。官觉者动,所与当然也相对地动。这问题比不动的官觉者底所与,牵扯到本段题外的问题。为求简单起见,我们把以下的讨论限制到不动的官觉者底所与。所与底动当然不都是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不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所与底动,就官觉者说,可以说是所与独立地动。所与也可以成区,一所与区中有许多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或者说有许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有不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

2.所与中相对的动或不动 。所与中有动。这也就是表示所与中有相对不动,或者动得比较地快,或者动得比较地慢,或者动底方法不同的东西。动与不动,或方法不同,或程度不同的动,彼此相得而形成。假使所有一切都不动,我们当然无从官觉到动;可是假如一切都动,速度一样,方向一样……,我们也无从官觉到动。在这一点上,动底问题也许比变底问题容易得多。关于变我们得致力于想像以表示变与不变,或相当的不变,彼此底相得而形成的情形。想像本来就不容易,而这一方面的想像也许更是困难。关于动我们也许用不着想像。官觉者可以完全不动,所与当前也可以完全不动,在短的时间内,这情形是可以办到的。在这情形之下,一切都是静的,我们决不会感觉到动,也决不会官觉到所与底动。可是,只要我们想一想地球,我们会想到地球无时不在动,而我们也无时不跟着地球底动而动。我们虽然无时不动,所与虽无时不动,然而因为我们底动和所与底动都跟着地球同慢快同方向地动,我们不能官觉到所与底动和我们自己底动。这当然就是说,要我们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中得有相对的不动,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动,官觉者既然能够官觉到所与底动,所与中确有相对的不动,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动。

3.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底问题 。一致的变有问题,一致的动也有问题。以上说的地球底动,和我们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就是一小范围之内的一致的动。我们说一小范围之内者,因为还有星、有太阳不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假如这些都跟着地球底动而动,我们不但不能官觉到地球底动,而且不知道地球底动。一致的变和完全的变不一样,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也不一样。完全的动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完全的变也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就这一点着想,动底问题比变底也许更麻烦。无论如何,假如完全的动是可能的,官觉者当然无法官觉到动。官觉者本身在此条件下就无法存在,即令他能够存在,他也不过只是头昏眼花而已,根本谈不到官觉。我们所以从这种奇怪的假设着想,无非是要从反面表示,要官觉者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既不能只是一致的动,也不能有完全的动,它非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不可。要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官觉者才能够官觉到动。

4.动和三面积的空间 。所与中有动,并且有我们所能官觉到的动。这当然就是说所与中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所与有这样的动非常之重要。这不但是动底问题而且是居据底问题,空间底问题。假如所与中有动,可是,没有官觉者所能官觉到的动,从官觉者说,结果当然等于没有动。现在的问题不只是动底问题而已。这一假设当然也包括官觉者相对于所与也不动底假设。在此情形下,官觉者底所与,就居据说,只有两面积,所与区只是一张画而已,它没有深远和浅近。我们现在所有的三面积的空间感觉,一方面要靠官觉者本身底动,这也许是比较重要的动。有官觉者本身底动,他就会感觉到空间不只是两面积的。也许我们底空间感最基本的条件是我们底筋肉动作。但是无论这话对否,官觉者底筋肉动作和空间感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官觉者底空间感也靠所与中有可以官觉到的动。不然的话,官觉者虽可以有两面积的空间感,然而不至于有三面积的空间感。这当然不是形容现实的话。官觉者有了三面积的空间感后,即令他底某一次的官觉中没有动,他仍然有三面积的空间感,例如看画;我们所说的是在所与中没有官觉得到的动这一条件之下,官觉者假如本来就没有三面积的空间感,他不能由官觉中得到三面积的空间感。这也就是,官觉者底三面积的空间感,是因为所与中有可以官觉得到的动,他才能得到的。

七、本章所论的接受方式

a.静的安排

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 。意念上的工具都是抽象的,本章所提出的所谓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当然都是抽象的。抽象的意念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从所与中抽出来的。我们虽有许多别的收容与应付所与底工具,如记忆、习惯……等等,然而就抽象的意念说,我们得到意念底工具总是抽象。我们所从抽的材料总是所与所呈现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些为官觉者所接受后就是性质殊相、关系殊相……;我们所得的意念表示所与所显示的种种等等,这些就是性质共相、关系共相……。任何意念都有摹状,都有规律,在这里我们注重规律。本节要表示官觉者对于所与有意念上的安排。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与底大纲。有这种安排,所与对于官觉者就有这种意念上的秩序。

2.经验与理性并重 。所与中本来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其所以如此说者,因为一方面它有官觉者底所觉,另一方面就所与之为所与说,它的确又是无“名”的。红的所与或呈现只是那样而已,它只是如此如此,这般这般。肯定它是红的是官觉者以“红”意念去接受它,无错误地接受它而已。说所与中有红的所与或呈现,不但表示所与中有那样的如此如此,这般这般,而且表示官觉者经验过那样的所与;曾以“红”意念去摹状那所与,而当前的所与中又有以“红”意念去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不但所与中有那样的所与,而且官觉者觉其为“红”。这两方面兼重,就表示我们不但注重经验,而且注重理性。说所与中本来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就表示我们注重经验,官觉者得到意念底根据就是这些。说所与本来无“名”,在官觉者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之后,所与对于官觉者有意念上的秩序,就是说我们注重理性;我们实在是纳所与于意念结构之中。使所与对于官觉者得到一种条理化。

3.以这些意念去接受所与就是部分的“觉” 。以性质或性质底许许多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就是我们从所与中觉到红、黄、绿……;方、圆、长方……;木、树、石……;草、鸟、兽……等等。官觉者能够从所与中觉到这些“东西”,他当然有经验,当然有意念。没有经验,没有意念的官能者(当然没有这样的官能者,可是,我们可以假设这样的官能者),他只能在所与中区别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已。有经验、有意念的官觉者才能从所与中觉到以上所说的许多东西来。如果我到从来没有到过的地方,遇着从来没有经验过的所与,我也许有光怪陆离底感觉。这感觉就表示我没有恰当的意念,没有恰当的经验,没有恰当的法子去应付当前的所与。

4.觉到所与底关系 。以关系或关系中的许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也就是说,我们从所与中觉到此在彼上,或彼在此东,或彼在此前,……种种等等。加上(3)条所说的结果,我们觉得这银色的灯在米白色的桌子上,黄色的被在床上,床在桌子底东边;桌子上有洋火、烟、烟包……在右边;纸、簿子、书……在左边等等。性质与关系同样重要,我们先说性质与关系底重要毫不相干。

5.化所与为经验 。(4)条底说法有点透支。我们已经把东西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了,不然的话,我们无从说桌子、床、洋火、烟包……等等。引用东西这一意念于所与,当然也就是引用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和居据上的疆界,这两意念到所与上去了。无论如何,性质、关系、东西都是意念上的安排。经此安排后,我们把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打发成耳所闻,目所见,手所触,舌所尝的世界。可是假如我们只有这些安排,我们只有静的安排。这静的安排当然重要,可是,只有这静的安排的世界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世界底一部分而已。

b.动的安排

1.所谓动的安排 。所与不仅是居据,不仅是空间架子里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而且是川流,是时间架子里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种种等等。我们不但要有静的安排而且要有动的安排。说静的安排与动的安排也许会有误会,也许有人会把静、动当作直接形容安排本身底性质的。说有动的安排当然不是说官觉者底安排在那里动来动去。官觉者没有动来动去的安排,而从这一方面着想,安排也无所谓静。所谓动的安排是说所安排的所与是动的所与,变更的所与。窗外的院子总算静了吧,然而有时也清风徐来,树叶微动,它不只是有三面积的图画,而且是在川流中的实在。不仅有风动叶声,而且鸡鸣狗吠,鸟语问答,蚂蚁在地上爬个不了。这一方面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不能只是静的安排所能接受,我们须有动的安排。

2.动的安排就是官觉到变动 。所与中有变有动。这就是说一方面有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的呈现或所与,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有意念去接受,我们会觉着变,觉着动。厨房窗子上有一块木头,它底颜色在半点钟以前是淡淡的油黄,可是,上面没有光,现在上面有光,所与中有一呈现由我底房门口到厨房去了,另外有一呈现由厨房过道走到我底门口来了。这些都是所与在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这些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就所与说,我们没有法子在这本书里表示出来。我们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当然是已经引用意念去接受它们了。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所与中有这样的所与,而对于这样的所与,我们也要有方式去接受。所用的方式是动的方式。我们接受了这些后,我们就官觉到变,官觉到动。

3.以上已经化形色状态为综错杂陈而又有条理的事体 。上面的表示当然是透支。我们已经说了木头、厨房、过道、黄……,由、到、走……,我们实在已经引用了“变”、“动”、“事体”,去接受这些所与。由厨房过道走到我底门口的呈现,是老妈子去拿柴预备生火。拿柴是事体,生火也是事体,木头底颜色改变,厨子回到厨房里去都是事体。这些事体中有变,有动。我们以这些不同的事体去接受所与,而接受了之后,我们在所与中觉着许许多多的事体发生,而所与中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就成为官觉者意念中的综错杂陈而又有条理的事体。

4.秩序问题 。假如有一非洲的未开化的黑人,闭上眼睛,忽然间来到四川城市里,他会茫然不知所措手足。光怪陆离的呈现拥挤而来,他只有应付他所习惯的意念,这些意念对于当前大都不适用,他没有意念上的工具去应付去接受当前的所与,其结果他只感觉到乱而已矣。乱可以说是相对的没有秩序。秩序两字颇有相当的麻烦,前此已经谈到。无论如何,从一观点看来没有秩序的,从另一观点看来常常是有秩序的。从习惯于四川城市的人看来,以上说的城市是有秩序的,从黑人底眼光看来,差不多是没有秩序的。这都是从官觉者底感觉说,从所与说,它本来是有秩序的,不过它底秩序不一定是官觉者所能官觉得到的秩序而已。可是,如果官觉者有经验有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就有官觉者意念上的秩序。总而言之,动的安排与静的安排底合作之下,所与就成为日常生活中耳所闻,目所见,手所触的有动有静的世界。

c.章后语

1.以上不只是起名标价或点货 。在本章我们都先给意念下定义,同时也表示这定义之下的实在,是可以在所与中找得着的。在所与中找得着的实在,所与中当然有;果然所与中没有这样的实在,我们也找不着它们。我们没有表示我们怎样从所与中抽出这些意念来,我们假设三、四、五章所说的种种,不重复地表示这一点。本章底讨论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是给所与起名字,或者是标价目,或者是点货。其实不只是这样。

2.以意念引用于所与也就是以图案引用于所与 。在论思想的时候,我们已经表示意念有图案有结构。我们所思所想的图案或结构,有大有小,有精有粗,有松有紧,有其它的组织上不同的地方,然而我们能用某意念去接受某呈现或所与,所与中就有该意念之下的东西,而该东西也就纳于某图案或结构之下。以某一方式去接受所与也就是以别的方式去接受所与。能以“书桌”去接受的所与是可以在上面摆东西的东西,也是我们可以在上面作某种事体的东西。能以“吃饭”去接受的事体,总是有饭有碗有人作某种动作的事体。意念有简单有复杂,而这二者底程度可以大不相同。假如有某某所与,而官觉者在日常生活状态中也许会以这样的方式去接受,“这位先生睡觉”;可是,假如官觉者是研究物理的,他正在想电子、原子等等,他对于以上的所与也许会以以下的方式去接受,“这位先生也只是一大堆的电子往下压,而床也只是一大堆电子往上迎。”同一所与而接受方式不同,前一套意念底图案或结构简单,后一套意念底图案或结构比较复杂。前一方式只要有普通的意念就行,后一方式底引用须有相当的物理学上的知识。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止于起名字而已。

3.传达所与 。我们能以意念去接受所与,我们也能以意念去传达所与于同类中之同语言的官觉者。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与,我们也不能传达。不能以相当的意念去接受的所与,也许不容易传达。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与,差不多是没有的。不能以相当的意念去接受的所与,在日常生活中非常之多。传达有比较地直接与间接。不能以相当的意念去接受的所与,也许是我们能以许多不十分中肯的方法去接受的所与。前几年李庄底渔人得到一条大约五百斤的大鱼,有一位先生出了一千二百元买了放生。我没有看见那是甚么鱼,可是,因为对于动物有相当大的兴趣,我想知道那是甚么鱼。有人看见过那条鱼,可是那位先生只知道它是很大的,颜色黑黑的,头鼻相当的长而坚有如象底头鼻。这当然就是说,这位先生能以许多的方法去接受他底所与,虽然他不知道究竟是甚么鱼。我听了之后猜想那条大鱼是sturgeon。对错我们不敢说,可是,假如不错的话,那位先生已经间接地传达所与给我了。这也表示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止于给所与起名字而已。

4.以后不把所与和意念联合起来讨论 。以后我们不用本章底办法,以后我们不把意念和所与合起来讨论,虽然所讨论的情形有本章所提出的同样的问题。本章底意念都是接受底大纲,有这种接受大纲引用到所与上去,所与对于官觉者就有这种大纲上的秩序。可是,这只是说所与是有性质的,有关系的,有东西的,有事体的,有变有动的。但是这秩序仍只是秩序底大纲而已。我们虽不能把所有的意念一一讨论,然而我们仍得提出别的意念,以表示我们底意念可以由粗到精,而秩序也可以由粗变细,太专门的,太精细的,我们无法谈到,但是比较地仍属于大纲方面的,如因果,如度量,我们得提出讨论一下,不过我们只就意念着想,而讨论底方法与本章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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