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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讲义

第四章 八旗制度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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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一代自认为满洲国,而满洲人又自别为旗人。盖即以满为清之本国。满人无不在旗,则国之中容一八旗,即中国之中涵一满洲国,未尝一日与混合也。然自清入中国二百六十七年有余,中国人无有能言八旗真相者。既易代后,又可以无所顾忌,一研八旗之所由来,即论史学,亦是重大知识,然而今尚无有也。盖今始创为之。

浅之乎视八旗者,以为是清之一种兵制,如《清史稿》以八旗入《兵志》是也。夫八旗与兵事之相关,乃满洲之有军国民制度,不得舍其国而独认其为军也。至《食货志》亦有八旗丁口附户口之内,稍知八旗与户籍相关矣,然言之不详,仍是膜外之见,于八旗之本体究为何物,茫然不辨,则以其蜕化之迹,已为清历代帝王所隐蔽。不溯其源,无从测其委。以其昏昏而欲使人昭昭,宜其难也。

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国体也。一国尽隶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八贝勒分治其国,无一定君主,由八家公推一人为首长。如八家意有不合,即可易之。此太祖之口定宪法。其国体假借名之,可曰联邦制,实则联旗制耳。太宗以来,苦心变革,渐抑制旗主之权,且逐次变革各旗之主,使不能据一旗以有主之名,使各旗属人不能于皇帝之外,复认本人之有主。盖至世宗朝而法禁大备,纯以汉族传统之治体为治体,而尤以儒家五伦之说压倒祖训,非戴孔、孟以为道有常尊,不能折服各旗主之禀承于太祖也。世宗制《朋党论》,其时所谓朋党,实是各旗主属之名分。太祖所制为纲常,世宗乃破之为朋党,而卒无异言者,得力于尊孔为多也。夫太祖之训,亦实是用夷法以为治,无意于中夏之时,有此意造之制度,在后人亦可谓之乱命,但各旗主有所受之,则凭借固甚有力。用儒道以易之,不能不谓大有造于清一代也。夫儒家名分之说,在中国有极深之根柢,至今尚暗资束缚者不少耳,而国人或自以为已别有信仰,脱离崇儒之范围,此亦不自量力之谈耳。

凡昔人所纪之八旗,若明末,若朝鲜之与清太祖、太宗同时所闻,皆非身入其中,语不足信。而清代官书,则又抹杀实状。私家更无述满洲国本事者。故求八旗之真相,颇难措手。但言清事,非从清官书中求之,不足征信。于官书中旁见侧出,凡其所不经意而流露者,一一钩剔而出之,庶乎成八旗之信史矣。

八旗之始,起于牛录额真。牛录额真之始,起于十人之总领。十人各出箭一枝,牛录即大箭,而额真乃主也。此为太祖最初之部勒法。万历十一年癸未,太祖以父遗甲十三副起事,自后即有牛录额真之部伍。吞并渐广,纠合渐多,至万历二十九年辛丑,乃扩一牛录为三百人,而牛录额真遂为官名,盖成率领三百人之将官。当时有四牛录,分黄、红、蓝、白四色为旗,盖有训练之兵千二百人矣。

征服更广,招纳更多,一牛录三百人之制不变,而牛录之数则与日俱增。自二十九年辛丑至四十三年乙卯,所增不止女真部族,除夜黑后于乾隆时改叶赫外皆已统一,且蒙古、汉人亦多有降附。盖十四年之间增至四百牛录,则为百倍其初矣。于是始设八旗。蒙、汉虽自为牛录,犹属于一个八旗之内,而八旗之体制则定于是。后来蒙、汉各设八旗,不过归附之加多,于八旗建国之国体毫无影响。此《会典》及《八旗通志》等官书所能详,无庸反复钩考矣。

《武皇帝实录》:“辛丑年:是年,太祖将所聚之众,每三百人立一牛禄厄真管属。前此凡遇行师出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满洲人出猎开围之际,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总领,属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许错乱。此总领呼为牛录华言大箭厄真厄真,华言主也。于是以牛录厄真为官名。”

又,乙卯年:太祖削平各处,于是每三百人立一牛录厄真。五牛录立一扎拦厄真。五扎拦立一固山厄真。固山厄真左右立美凌厄真。原旗有黄、白、蓝、红四色,将此四色镶之为八色,成八固山。

《武录》文本明了,不明则附注,颇详原始。其后改修《高皇帝实录》,屡修而屡益不明。

《八旗通志》:“太祖高皇帝初设四旗。先是,癸未年,以显祖宣皇帝遗甲十三副征尼堪外兰,败之。又得兵百人,甲三十副。后以次削平诸部,归附日众。初,出兵校猎,不论人数多寡,各随族长屯寨行,每人取矢一,每十人设一牛录额真领之。至辛丑年,设黄、白、红、蓝四旗。旗皆纯色,每旗三百人,为一牛录。以牛录额真领之。(原案云:谨案是年为编牛录之始,嗣后设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等官。梅勒章京等名,自天聪八年四月辛酉始定。惟固山额真存。雍正二年,以八旗都统印信“额真”二字作主字解,非臣下所得用,改为固山谙班。兹谨按年月,于改定以后书新名,改定以前仍旧称,以昭初制。)甲寅年《实录》作乙卯,始定八旗之制,以初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种,为八旗。(原注: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每三百人设牛录额真一,五牛录设甲喇额真一,五甲喇设固山额真一,每固山设左右梅勒额真各一,以辖满洲、蒙古、汉军之众。时满洲、蒙古牛录三百有八,蒙古牛录七十六,汉军牛录十六。”

以上三百有八牛录中,有满洲蒙古牛录,当是满、蒙混合之牛录。七十六蒙古牛录,则为纯粹之收编蒙古牛录。当设四旗时,牛录额真以上,无统辖之上级官,知其初即以一牛录为一旗。后来牛录之数滋多,甲喇、固山,层累而上,亦必不俟乙卯而始有上级之统辖,特至乙卯始勒定制度耳。

八旗各有旗主,各置官属,各有人民,为并立各不相下之体制。终太祖之世,坚定此制,不可改移。太宗不以为便,逐渐废置,使稍失其原状,而后定于一尊,有为君之乐。己身本在八大贝勒之列,渐致超乎八贝勒之上,而仍存八贝勒之名。既涂饰太祖之定法,又转移八家之实权,其间内并诸藩,所费周折与外取邻敌之国相等,然其遗迹不能尽泯。至世宗朝而后廓然尽去其障碍。盖以前于太祖设定之八家,能以其所亲子弟渐取而代之,至世宗则并所亲之子弟,亦不愿沿袭祖制,树权于一尊之外,此又其更费周章者也。

终清之世,宗室之待遇有所谓八分。分字去声。恩礼所被,以八分为最优,故封爵至公,即有入八分、不入八分之别。此所谓八分,亦只存太祖时建立八家之迹象。八分为旧悬之格,无固定之八家,故宗室尽可以入八家或不入八家也。

《宗人府事例》封爵:“九不入八分镇国公,十不入八分辅国公。”案语云:谨案天命年间,方立八和硕贝勒,共事议政,各置官属,凡朝会燕飨,皆异其礼,赐赉必均及,是为八分。天聪以后,宗室内有特恩封公,及亲王余子授封公者,皆不入八分。其有功加至贝子,准入八分。如有过降至公,仍不入八分。”

八和硕贝勒,世无能尽举其名者。实则其名本未全定。且和硕贝勒亦本无此爵名,而即沿以和硕贝勒为称,亦竟无八人之多。盖许为旗主,即称为和硕贝勒,即未必许为旗主,对外亦常以八和硕贝勒为名号,此皆由太祖定为国体,不得不然。入关以后,乃不复虚称八和硕贝勒。但旗主之实犹存,至雍正朝乃去之耳。

《东华录·太宗录》首:“丙辰年,太祖建元天命,以上及长子代善,第五子莽古尔泰,弟贝勒舒尔哈齐之子阿敏,并为和硕贝勒。国中称代善大贝勒,阿敏二贝勒,莽古尔泰三贝勒,上四贝勒。”(《国史》旧《代善传》,载此事尽同。)

据此,八和硕贝勒中,有明文授此爵者为四人,而太宗居其一,且以齿为序而居最后。今考之《太祖实录》,则并无此明文。而天命元年未建号以前之劝进,已称“由此四大贝勒为领袖”,则以为建元时授此爵者,亦不成文之赏典也。《东华录》所据之《实录》云然,仍以《东华录》证之:

《东华录·太祖录》:“天命元年丙辰(明万历四十四年),春正月壬申朔,大贝勒代善、二贝勒阿敏、三贝勒莽古尔泰、四贝勒(贴黄),及八旗贝勒大臣,率群臣集殿前,分八旗序立。上升殿,登御座。贝勒大臣率群臣跪。八大臣出班跪进表章。侍卫阿敦、巴克什额尔德尼接表。额尔德尼前跪,宣读表文,尊上为覆育列国英明皇帝。于是上乃降御座,焚香告天,率贝勒诸臣行三跪九叩首礼。上复升御座。贝勒大臣各率本旗行庆贺礼,建元天命,以是年为天命元年。时上年五十有八。”

《录》载此时,已序大、二、三、四贝勒,则以四人为和硕贝勒,应早在其前。又以此四贝勒冠八旗贝勒之上,似四大贝勒之分,高出八旗。此皆昧乎太祖时八旗八和硕贝勒之事实。

乾隆四年修定之《太祖高皇帝实录》,大致与《东华录》同。而所叙四大贝勒,则更含混至不可通。

《录》云:“丙辰正月壬申朔,四大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及八旗贝勒大臣。……”此以“四大贝勒”四字当太宗,若不知太宗与诸兄合称四大贝勒者。愈改愈不合。《武皇帝实录》最近真相。

《录》云:“丙辰岁正月朔甲申日误。应从后改本作壬申,八固山诸王率众臣聚于殿前排班。太祖升殿,诸王臣皆跪,八臣出班,进御前,跪呈表章。太祖侍臣阿东虾虾为满语侍卫、厄儿得溺榜式榜式即巴克什。皆由汉文博士之音译。后来作笔帖式,亦此音变。接表,厄儿得溺立于太祖左,宣表,颂为列国沾恩英明皇帝,建元天命。于是离坐,当天焚香,率诸王臣三叩首,转升殿。诸王臣各率固山叩贺正旦。时帝年五十八矣。”

统称“八固山诸王”,固山即旗。当时自表尊大,对汉称王,对满称贝勒,原无差异,但系随意自尊,无所谓爵命。于太祖则尊之曰皇帝,八旗旗主亦皆称王,皆随意为之之事。所叩贺者原系正旦,亦更不知有登极之说。自此以下,更不言于诸王有所封拜。而代善以下四人,则于后此二年,时已当天命三年,直犯明边,袭破抚顺清河时,称之曰大王、二王、三王、四王,从此常以此为称。则当天命初年,实于八固山中,尤重视此四子则确矣。

清一代封爵制定,原无和硕贝勒一爵。盖自崇德改元,始有模仿帝制之意,而封爵有亲王之名,即仿明制。后更斟酌明宗室封爵,定为十四等。等级较明为多,而待遇实较明为薄。明皇子必封亲王,且有国可就,亲王诸子又必封郡王。清皇子封王,除开国八王外,例不世袭,迄光绪中叶以前,破例止一次,即世宗所特异之怡贤亲王也。封王无国,虽其降袭多贝勒、贝子两等,然皇子受封,或仅封公而并不得贝子,虽亦旋有晋等,乃以示功过赏罚之权,无子孙必贵之例。此亦见清开国以后,能以明宗禄之病国为戒,自为长治久安之虑。而天聪以前之所谓和硕贝勒,实即后来之亲王,且即与国君并尊。此非详考不能见也。

清宗人府封爵之等十有四:一和硕亲王,二世子,三多罗郡王,四长子,五多罗贝勒,六固山贝子,七奉恩镇国公,八奉恩辅国公,九不入八分镇国公,十不入八分辅国公,十一镇国将军,十二辅国将军,十三奉国将军,十四奉恩将军。皇子之封,降至辅国公世袭。亲王以下余子之封,必考授,且降至奉恩将军乃世袭。

明《诸王传》首:明制,皇子封亲王,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诸子年十岁,封为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皇子皆世袭亲王,亲王诸子皆世袭郡王,郡王诸子乃降至奉国中尉世袭。

观清代所定宗室封爵,和硕之号止冠于亲王,贝勒所冠之号止有多罗字样,与郡王同。又崇德以前,清不封亲王,崇德改元,仿明制而封亲王,并稍定亲王以下之宗室封爵。顺治九年,始仿明制,设宗人府,即于此时,斟酌明宗人府所掌封爵之制,而行清一代之制。其先,清之大政,皆出八和硕贝勒所议行。宗人府所掌其一也。

《清史稿·职官志》宗人府:“初制,列署笃恭殿前,置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各置官属。顺治九年,设宗人府。”

此所叙宗人府之原始,乃天聪以前事。笃恭殿为天聪以前原名。笃恭殿前之列署,乃天聪以前之旧制。太祖都沈阳后,以迄天聪,所建宫阙,无外朝与内廷之别。笃恭殿即正寝,亦即正朝。所谓列署,即殿前东西各五楹之屋。崇德二年,始建外朝,以宫前已临大道,无地可拓,乃于宫之东别建一殿,谓之大正殿,左右列署十,而笃恭殿亦改名崇政殿。左右屋但名朝房,不为列署。凡此因陋就简,皆见清创业时,实亦能撙节以养战士,无致美乎宫室之意。

《清一统志》盛京宫殿:“大政殿在大内宫阙之东,崇德二年建,国初视朝之大殿也。殿制八隅,左右列署十,为诸王大臣议政之所。又大内宫阙在大政殿之西,南北袤八十五丈三尺,东西广三十二丈二尺。正门曰大清门,崇德元年,始改国号曰清,则此门名,亦太宗时所定。太祖时, 于门砌旁设谏木二,以达民隐。朝房东西楹各五。旧制:正殿曰崇政殿,原名笃恭殿。”

当清代未有宗人府、未定封爵制之前,并崇德未改元、未知模仿帝制之前,所谓贝勒,乃沿女真旧有尊称,所谓和硕,据满洲语译汉为方正之“方”字。初以此为美名而取之,其后则贝勒之上既累亲王、郡王两级,仍以和硕冠亲王,明乎亲王即以前之贝勒也。后来之贝勒止冠多罗,与郡王同号。多罗在满语译汉乃“理”字,以此冠贝勒上,明乎后来之贝勒非以前之贝勒也。

四大贝勒称和硕贝勒,原非若后来有封册之典。考清《国史》清初宗室《济尔哈朗传》:“幼育于太祖宫中,封和硕贝勒。天命十年十一月,同台吉阿巴泰等,援科尔沁有功。”叙封和硕贝勒在天命十年前,则济尔哈朗乃太祖时和硕贝勒,见有明文者。自太祖之子侄,除四大贝勒外,皆称台吉。惟太祖长子以诛死之褚英,其长子都督后改杜度,以天命九年封贝勒。代善一子岳托,二子硕托,三子萨哈廉,太祖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类,十二子阿济格,俱天命十一年封贝勒。十四子多尔衮,十五子多铎,俱云初封贝勒,不书年,当俱是天命十一年太祖崩后。盖其时多尔衮年方十五,多铎方十三,其母被太宗逼从太祖死时,犹以此二子托于诸王,则其先固未有分府置官属之机会。而于太宗之嗣位,已以贝勒之名义,在誓告天地之列。又太宗长子豪格,初封贝勒,天聪二年,晋和硕贝勒。豪格之封贝勒,亦当是太祖崩时。《传》言其以从征蒙古功,不过叙所以封之之故。豪格亦与于太宗嗣位誓告诸贝勒之列,盖皆一时事。凡预于誓告者,亦尽于以上数人。其杜度之贝勒,《传》称封于天命九年。是年二月十五日,与科尔沁盟时,杜度尚称台吉,或封贝勒在其后。济尔哈朗之封和硕贝勒,《传》叙在天命十年前,然十一年四月初九,领兵收喀尔喀人民,尚称济尔哈朗为台吉,则《传》文亦未必尽确;即使确矣,太祖诸子侄中,亦惟济尔哈朗一人,为天命年间四大贝勒以外之和硕贝勒。合之天聪间豪格为和硕贝勒,清一代为和硕贝勒者,不过六人。豪格尚不在天命间,则所云天命间之八和硕贝勒,皆为口语随意所命,无明文可据。凡为八固山之主,即是和硕贝勒,故求八旗之缘起,但当考其旗主,不当拘和硕贝勒之爵以求其人也。

天命间,既以八和硕贝勒为后来永远隆重之八分,至天聪间,四贝勒已为君矣。然《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戊子朔,上御殿,命孔有德、耿仲明与八和硕贝勒同列于第一班行礼。此时第一班仍为八和硕贝勒,尤可见八和硕贝勒为八分之通名,既非天命间原有之人,当时四大贝勒原人,惟大贝勒在列,二贝勒四年幽禁,三贝勒六年死,四贝勒正位为君。至八固山之贝勒,则两黄、正蓝,又归太宗自将。所云八和硕贝勒,其为永存之空名可知矣。

《八旗通志·蒙古佐领缘起》云:“天聪八年六月,以和硕贝勒德格类、公吴讷格,所获察哈尔国千余户,分给八旗。”德格类本传不言其为和硕贝勒,而《八旗通志》中有此文。又《东华录》于德格类死时,亦书其衔为和硕贝勒。恐皆口语所命。而德格类之未尝独主一旗,但入其同母兄莽古尔泰之正蓝旗为贝勒,则自有证据详后,今且先详旗主。

八旗亦称八固山,此清代一定之制。然《太祖实录》中一见“十固山执政王”之语,此非八旗之制曾有改移也。所叙为与蒙古喀尔喀五部誓词,中称“满洲国主并十固山执政王”等盖对外应具名者有十人,而此十人皆为旗主,知当时必有一旗不止一主之旗分。此应拈出,以征旗主之或有歧异。

《武皇帝实录》:“己未天命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帝令厄革腥格、褚胡里、鸦希谄、库里缠、希福五臣,赍誓书,与胯儿胯后改喀尔喀部五卫王等,共谋连和。同来使至冈干色得里黑孤树处,遇五卫之王,宰白马乌牛,设酒肉血骨土各一碗,对天地誓曰:‘蒙皇天后土,祐我二国同心,故满洲国主并十固山执政王等,今与胯儿胯部五卫王等会盟,征仇大明,务同心合谋;倘与之和,亦同商议。若毁盟而不通五卫王知辄与之和,或大明欲散我二国之好,密遣人离间而不告,则皇天不祐,夺吾满洲国十固山执政王之算,即如此血出土埋暴骨而死。若大明欲与五卫王和,密遣人离间,而五卫王不告满洲者,胯儿胯部主政王都稜洪把土鲁奥巴歹青,厄参八拜阿酥都卫蟒古儿代,厄布格特哄,台吉兀把什都稜,孤里布什代,大里汗蟒古儿代歹弼东兔叶儿登褚革胡里,大里汉把土鲁恩革得里,桑阿里寨布打七都稜,桑阿力寨巴丫里兔朵里吉,内七汉位征,偶儿宰兔布儿亥,都厄滕厄儿吉格等王,皇天不祐,夺其纪算,血出土埋暴骨亦如之。吾二国若践此盟,天地祐之。饮此酒,食此肉,寿得延长,子孙百世昌盛,二国始终如一,永享太平。”

《武录》此誓词,后经修改,删除太不雅驯之文,俱不足论。其“十固山执政王”,乾隆修《高皇帝实录》,改作“十旗执政贝勒”,尚存原义。《东华录》于第一见处,改作“八旗执政贝勒”,第二见处删去,则窜改无迹。若由王(先谦)氏以意所改,则太谬妄矣。

后复有“帝与诸王焚香祝天,昆弟勿相伤害”事。其所谓诸王,恰得八人,其四即四大贝勒,似此八人即所谓八和硕贝勒。但亦是一时之事。终太祖之世,所定八固山之贝勒,非此八人也。惟此祝词于清父子兄弟中大有关系,录如下:

《武皇帝实录》:“辛酉,天命六年正月十二日,帝与带善、阿敏、蒙古儿泰、皇太极、得格垒、迹儿哈朗、阿吉格、姚托诸王等,对天焚香,祝曰:‘蒙天地父母垂祐,吾与强敌争衡,将辉发、兀喇、哈达、夜黑,同一语音者,俱为我有;征仇国大明,得其抚顺、清河、开原、铁岭等城,又破其四路大兵,皆天地之默助也。今祷上下神祇,吾子孙中纵有不善者,天可灭之;勿刑伤,以开杀戮之端。如有残忍之人,不待天诛,遽兴操戈之念,天地岂不知之。若此者,亦当夺其算。昆弟中若有作乱者,明知之而不加害,俱怀理义之心,以化导其愚顽。似此者天地祐之,俾子孙百世延长。所祷者此也。自此之后,伏愿神祇不咎既往,惟鉴将来。’”

此祝词以名告天者,自是国之主要人物。其人则四大贝勒之外,有德格类、济尔哈朗、阿济格、岳托四人之名,正合八固山之数。此后有大事具名者,又不定是此八人,且太祖遗属中之各主一旗者,若多尔衮,若多铎,皆不在内,则八和硕贝勒随时更定,今尚非确定也。惟其告天之词,谓子孙有不善者,待天自灭之,勿自开杀戮。一念操戈,即天夺其算,又请神祇不咎既往,惟鉴将来。据此云云,乃忏其既往操戈之悔也。后来改本,渐隐约其词,无此显露。至《东华录》则全无此文。要其子弟中先有推刃之祸,则可信矣。今以明朝纪载证之,太祖一弟一子,皆为太祖所杀,而《清实录》讳之。

《从信录》:万历四十年十一月,奴儿哈赤杀其弟速儿哈赤,并其兵,复侵兀喇诸部。《通纪辑要》文同。

黄道周《建夷考》:“初,酋一兄一弟,皆以骁勇雄部落中。兄弟始登垅而议,既则建台,策定而下,无一人闻者。兄死,弟私三都督(兀喇)。酋疑弟二心,佯营壮第一区,落成置酒,招弟饮会,入于寝室,铛之,注铁键其户,仅容二穴,通饮食,出便溺。弟有二名裨,以勇闻。酋怅其佐弟,假弟令召入宅,腰斩之。长子数谏酋勿杀弟,且勿负中国,奴亦囚之。其凶逆乃天性也。”

《从信录》万历四十一年末,引《建夷考》,有云:“御史翟凤翀新入辽,疏称奴酋……长子洪巴兔儿一语罢兵,随夺其兵柄,囚之狱。”

速儿哈赤,《武皇帝实录》作黍儿哈奇,后改舒尔哈齐。太祖杀之而并其兵,复侵兀喇诸部,盖速儿哈赤有私于兀喇,故杀之也。石斋谓奴酋有“一兄一弟”,此属传闻不确。太祖有四弟,同母者二,其母弟雅儿哈齐先卒无嗣,或以此误传为太祖之兄。至舒尔哈赤之不得于太祖,则《清实录》自有可征。石斋谓“私三都督”,三都督殆谓兀喇酋布占泰。太祖图兀喇,舒尔哈赤辄保持之。太祖兄弟之后母为兀喇女,太祖不得于后母,或舒尔哈赤不然。至布占太为乌喇酋,以其妹配舒尔哈赤。又舒尔哈赤两女,先后嫁布占太。太祖志灭兀喇,舒尔哈赤屡掣其计,以《清实录》证之:

《武皇帝实录》:“丙申年(万历二十四)十二月,布占太感太祖二次再生,恩犹父子,将妹滹奈送太祖弟黍尔哈奇贝勒为妻。即日设宴成配。又戊戌年(万历二十六)十二月,布占太不忘其恩,带从者三百来谒。太祖以弟黍尔哈奇贝勒女厄石太妻之,盔甲五十副,敕书十道,以礼往送。”

己亥年万历二十七,速尔哈赤已有被太祖怒喝之事,见《实录》,尚系征哈达,而非征兀喇。意速尔哈赤于并吞建州近族之外,对海西用兵已不踊跃。其袒兀喇而得罪者则如下:

《武皇帝实录》:“丁未年万历三十五,东海斡儿哈部蜚敖城主策穆德黑谒太祖曰:‘吾地与汗相距路遥,故顺兀喇国主布占太贝勒。彼甚苦虐吾辈,望往接吾等眷属,以便来归。’太祖令弟黍儿哈奇与长子烘把土鲁贝勒、次子带善贝勒,与大将非英冻、虎儿憨后改扈尔汉等率兵三千,往蜚敖搬接。是夜阴晦,忽见旗有白光一耀。众王大臣尽皆惊异,以手摩之,竟无所有。竖之复然。黍儿哈奇王曰:“吾自幼随征,无处不到,从未见此奇怪之事,想必凶兆也。’欲班师。烘把土鲁、带善二王曰:‘或吉或凶,兆已见矣,果何据而遂欲回?此兵一回,吾父以后勿复用尔我矣。”言讫,率兵强进。至蜚敖城,收四周屯寨约五百户,先令非英冻、虎儿憨领兵三百护送。不意兀喇布占太发兵一万截于路。虎儿憨见之,将五百户眷属扎营于山岭,以兵百名看守,一面驰报众贝勒,一面整兵二百,占山相持。兀喇来战,杀其兵七人,我兵止伤一人。是日未时,三王兵齐至,烘把土鲁、带善二王,各领兵五百,登山直冲入营。兀喇兵遂败。时追杀败兵之际,黍儿哈奇贝勒原率五百兵落后立于山下,至是方驱兵前进,绕山而来,未得掩杀大敌。及班师,太祖赐弟黍儿哈奇名为打喇汉把土鲁,出燕即烘把土鲁之名。后改褚英名为阿儿哈兔后为广略贝勒土门,带善名为古英把土鲁。常书、纳奇布二将,负太祖所托,不随两贝勒进战破敌,领兵百名,与打喇汉贝勒立于一处,因定以死罪。打喇汉把土鲁恳曰:“若杀二将,即杀我也。”太祖乃宥其死,罚常书银百两,夺纳奇布所属人民。”

速儿哈赤之不欲与乌喇战,太祖之欲杀二将以示惩,皆为明纪载杀速儿哈赤,并其兵,复侵兀喇佐证。常书、纳奇布二将,殆即石斋所谓“二名裨”。此时不死,或后终不免。

《武皇帝实录》:“辛亥年万历三十九八月十九日,太祖同胞弟打喇汉把土鲁薨,年四十八。”

《实录》不书杀,然于太宗朝《实录》书太祖坐舒尔哈齐父子罪。《太祖实录》尚未见,录《东华录》:

天聪四年崇祯三年,议舒尔哈齐子贝勒阿敏罪状十六款,第一款:贝勒阿敏,怙恶不悛,由来久矣。阿敏之父,乃叔父行,当太祖在时,兄弟和好,阿敏嗾其父,欲离太祖,移居黑扯木。太祖闻之,坐其父子罪,既而宥之。及其父既终,太祖爱养阿敏,与己子毫无分别,并名为四和硕大贝勒。及太祖升遐,上嗣大位,仰体皇考遗爱,仍以三大贝勒之礼待之,此其一也。

据此,则太祖确曾罪舒尔哈齐父子。所云“移居黑扯木”事,《太祖实录》未见,至天聪间,议阿敏罪时始涉及,可知为当时不欲宣布之事。四大贝勒之名,在天聪间成三贝勒,太宗不欲复居旧名矣。

至烘把土鲁之为诛死,《武皇帝实录》但于戊申年万历三十六三月,书阿儿哈兔土门及侄阿敏台吉,克兀喇部异憨山城后,遂不复见。后来修《高皇帝实录》,乃于乙卯年万历四十三闰八月乙巳朔,增书:“皇长子洪巴图鲁阿尔哈图土门贝勒褚英薨,年三十六。”似亦非凶死也者。然《宗室王公传》褚英本传则云:“乙卯闰八月,以罪伏诛,爵除。”则清国史中原未尽讳,特《实录》讳之耳。清室世世以褚英之后为有仇视列帝,欲为乃祖报仇之意,又深明太祖父子之不相容,明代之说益信。

《东华录》:顺治五年三月辛丑,幽系肃亲王豪格。诸王贝勒贝子大臣会议,豪格应拟死。得旨:“如此处分,诚为不忍,不准行。”诸王内大臣复屡奏言:太祖长子亦曾似此悖乱,置于国法。乃从众议,免肃亲王死,幽系之,夺其所属人员。

又,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废皇太子允礽,累日谕旨,其中庚寅谕有云:“昔我太祖高皇帝时,因诸贝勒大臣讦告一案,置阿尔哈图土门贝勒褚燕于法。”丙午谕又云:“苏努自其祖相继以来,即为不忠,其祖阿尔哈图土门贝勒褚燕,在太祖皇帝时,曾得大罪,置之于法。伊欲为其祖报仇,故如此结党,败坏国事。”

雍正朝上谕八旗:“四年二月初五日,允祉、允祺、允祐奏,将所奉皇考谕旨,恭录缮奏。从前拘禁二阿哥时,皇考召众阿哥入乾清宫谕,有曰:‘八阿哥潜结党与,苏努、马齐等俱入其党。’观此可知苏努、马齐自其祖父相继以来,即为不忠。苏努之祖,即阿尔哈图土门贝勒也,在太祖时因获大罪被诛。马齐之祖,原在蓝旗贝勒属下,因蓝旗贝勒获罪,移置于上三旗。伊等俱欲为祖报仇,故如此结党,败坏国事。”

以上因八贝勒告天祝词,考及太祖之推刃子弟,是为天命六年之八贝勒,于四大贝勒外所具名者,为得格垒、迹儿哈朗、阿吉格、姚托四人。及七年三月初三日,更由太祖明示八固山共治国政之国体:

《武皇帝实录》:“壬戌,天命七年天启二年三月初三日。八固山王等问曰:‘上天所予之规模,何以底定?所赐之福祉,何以永承?’(近重译满洲老档,亦有此段。其首数语直云:“皇子八人进见,问曰:我等何人可嗣父皇,以登天赐之大位,俾永天禄?”)帝曰:‘继我而为君者,毋令强势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恃势,获罪于天也。且一人之识见,能及众人之智虑耶?尔八人可为八固山之王。如是同心干国,可无失矣。八固山王,尔等中有才德、能受谏者,可继我之位。若不纳谏,不遵道,可更择有德者立之。倘易位之时,如不心悦诚服而有难色者,似此不善之人,难任彼意也。至于八王理国政时,或一王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国家者,七王当会其意而发明之。如己无能,又不能赞他人之能,但默默无言,当选子弟中贤者易之。更置时如有难色,亦不可任彼意也。八王或有故而他适,当告知于众,不可私往。若面君时,当聚众共议国政,商国事,举贤良,退谗佞,不可一二人至君前。’”

此段文字,为太祖制定国体之大训,非太宗所心愿,故后来悉逐渐变革之。然于修《实录》时,犹不能不多存几分原意,因当时诸王之亲受命者尚多也。要其字句中,或已有所抑扬损益,以就己意,而所载犹如此。近译满洲老档,于不关要旨之文,多出若干,其紧要眼目,转不清楚,盖译者之不解事也。《实录》亦从满文翻出,且为天聪年间原翻,其文乃较后翻者为更无讳饰,则竟读《实录》,无庸重录老档译文矣。今详其意,太祖谓嗣我为君,恐挟国君之势而获罪于天,且一人不及众智,惟八人为八固山王,可以无失。此则明诏以八旗旗主联合为治,无庸立君矣。下更言,即以才德能受谏者,可推为领袖,但一不合众意,即可更易,尤不能任其不愿易位而容其恋栈。更言八王在本固山中,有循默无能者,亦于本旗子弟中选人更代,亦不容其恋栈不让。末言八人公议,不得一二人挟领袖之意专断。据此,知八旗共治,可以无领袖,即贤能为众所推而作领袖,要为众议更易,即须更易,不许恋栈。是推选之制及去留之权,仍操自八旗之公决,则绝非太宗后来之自即尊位法也。太宗既改父政,钳以强权,人不敢言,此正太祖之所谆谆不许者,宜后来多尔衮摄政时有“太宗即位,原系夺立”之语也。

《东华录》:顺治八年二月己亥,追论睿王多尔衮罪状,有云:擅自诳称“太宗文皇帝之即位,原系夺立”,以挟制中外。

康熙间修《太祖圣训》,大约皆粗浅之修、齐、治、平语,又多引中国史事,连篇累牍,数典过于儒生,此必为后来增饰之文。乾隆修《高皇帝实录》,多据以增入,《武皇帝实录》所未有也。太祖之八固山训典,至天命十一年六月下旬,尚有一最切要之谕,《实录》且言其口语既毕,又书其词与诸王。然则此为成文训典,八固山所均受。太宗修《实录》时,未能摈弃,即乾隆更修《高皇帝实录》,亦尚不过稍润其文,至《东华录》乃大删节。未知王氏以意为之,抑另据他本?夫天命十一年六月之末,实为太祖末命。《武皇帝实录》虽亦于七月二十三日,始书帝不豫,然七月二十三之上,并无书事,直接此末命训词。乾隆修《高皇帝实录》,乃于其间夹入七月乙亥(初三日)两长谕。其词皆老生常谈,必系后来以意添补,隔断其紧迫之迹。考明人纪载,于是年二月,袁崇焕宁远之捷,奴酋受创而回,愤懑疽发背卒。朝鲜人纪载,且谓太祖攻宁远,受伤遂卒。《清实录》载,太祖亦自言一生未遇之败,大怀忿恨。则明与朝鲜所纪,当非尽诬。其间尚有用兵蒙古获胜一事,乃太宗射死巴林部酋长之子囊取,蒙古畏服来归,喀尔喀五部遂内属,为蒙古分旗之嚆矢。此皆表扬太宗之武力,于太祖逝后所以能压服诸兄弟之故,实非太祖于宁远归后,尚能力征经营也。至六月二十四日,有此笔舌兼用之训词,虽不自言将死,亦已示倦勤,不能不信为最后之遗嘱矣。

《武皇帝实录》:“丙寅,天命十一年天启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帝训诸王曰:‘昔我祖六人及东郭后改董鄂、王佳、哈达、夜黑、兀喇、辉发、蒙古,俱贪财货,尚私曲,不尚公直。昆弟中自相争夺杀害,乃至于败亡。不待我言,汝等岂无耳目,亦尝见闻之矣。吾以彼为前鉴,预定八家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毋得分外私取。若聘民间美女及用良马,须破格偿之。凡军中所获之物,毋隐匿而不明分于众。当重义轻财可也。此言每常曾训诫,慎毋遗忘而行贪曲之事。诸王昆弟中有过,不可不竭力进谏,而存姑息心。若能力谏其过,诚为同心共事人也。以下先言己之训言,成就汝等,爱之而非以厉之。并言己从艰苦得来,后人勿以安逸偾事。不关八固山国本制度,节之。昔金大定帝,自汴京幸故都会宁府原注:在白山之东,谓太子曰:“汝勿忧也,国家当以赏示信,以罚示威,商贾积货,农夫积粟。”尔八固山原注:四大王、四小王。继我之后亦如是。严法度以效信赏必罚,使我不与国事,得坐观尔等作为,以舒其怀可也。’言毕,书训词与诸王。”

此训词中,首举已吞并之各部,自近及远,自先及后,自亲及疏。最疏远后及者为蒙古,次则海西四部。先举者则为建州,建州中又以毛怜及岐州为较疏,其序亦较后。最先言“我祖六人”,此“我祖六人”四字,后改作“宁古塔贝勒”,则谓兴祖六子,景祖之兄弟六人矣。以建州事实言之,恐出附会。太祖本意,当谓建州三卫。宁古塔贝勒乃左卫中一枝部,不得概括三卫也。窃意三卫后来内部各有分立,如《朝鲜实录》在正嘉以前已云:建州右卫有甫下土、罗下两酋长;隆万以来,《明实录》中,建州卫来朝之都督,其名颇多,纵未必一卫定分为二,或三卫已有六酋,太祖所云“我祖六人”,乃言我祖卫六酋,而由满译汉书示诸王时,系满文时,语稍含混,乾隆时遂作宁古塔贝勒。盖其时于建州原文亦已不了,修辞时易生误会,非必有意诬捏也。且景祖兄弟,据《实录》亦尚利害相共。至太祖崛起,气吞祖卫,六王之后恐其及祸,有谋弭其强暴,欲图太祖者。不得以昆弟自相杀害尽诋六王,并诋及景祖也。此可以事理辨正者也。

太祖言以己所已吞之各部为鉴,是以定八家均分之制。所盼于后人者,乃八家分权,深戒一家集权。勉以重义轻财,同谋共事。由后言之,此实不可久持之幻想。幸而太宗力能改革,刑驱势禁,取分裂者而统合之。种种费手,俟下再详。至训词末段,郑重呼尔八固山,下注“四大王,四小王”,乾隆改修本作“尔大贝勒四,小贝勒四”,直贯作正文,不作小注,惟删“八固山”三字,使人不注意其即为八旗旗主。至《东华录》竟改作“尔诸贝勒”四字,未知出王氏之意,抑另据一本。故近代读清世官书,不易了解其八旗初制之奇特,实缘无书可证也。惟《东华录·太宗录》首,载太宗即位之非由父命,则甚明显。录以为证:

《东华录·太宗录》首云:“太祖初未尝有必成帝业之心,亦未尝定建储继立之议。上随侍征讨,运筹帷幄,奋武戎行,所向奏功,诸贝勒皆不能及。又善抚亿众,体恤将士,无论疏戚,一皆开诚布公以待之。自国中暨藩服,莫不钦仰。遇劲敌辄躬冒矢石,太祖每谕令勿前,诸贝勒大臣咸谓圣心默注,爱护独深。天命七年三月,谕分主八旗贝勒曰:‘尔八人同心谋国,或一人所言有益于国,七人共赞成之,庶几无失。当择一有才德、能受谏者,嗣朕登大位。’十一年八月庚戌,太祖高皇帝宾天,大贝勒代善长子岳托、第三子萨哈廉,告代善曰:‘国不可一日无君,宜早定大计。四贝勒才德冠世,深契先帝圣心,众皆悦服,当速继大位。’代善曰:‘此吾素志也。天人允协,其谁不从。’次日,代善书其议,以示诸贝勒,皆曰善,遂合词请上即位。上辞曰:‘皇考无立我为君之命。若舍兄而嗣立,既惧弗克善承先志,又惧不能上契天心;且统率群臣,抚绥万姓,其事綦难。’辞至再三。自卯至申,众坚请不已,然后从之。”

此段文尤明显。太宗嗣立,非太祖之命,而太宗在八贝勒中,尤有战绩,尤冒险图功,为众所不及,此当是事实。所叙天命七年三月之谕,即上文已载之谕,而云“谕分主八旗贝勒”,旗各有主,语亦分明。惟于“择一人嗣登大位”之下,节去随时可以更易之语,则是后来剪裁训词,以顺太宗固定大位之意。当时论实力,太宗手握两黄旗,已倍于他贝勒,又四小王皆幼稚,易受代善指挥。惟余有两大贝勒:阿敏非太祖所生,自不在争位之列;莽古尔泰以嫡庶相衡,亦难与代善、太宗相抗。故有代善力任拥戴,事势极顺。而代善之所以尽力,由两子之怂恿。观于清开国八王,世所谓“铁帽子王”,其中太祖子三人,太宗子二人,太祖所幼育宫中之胞侄一人,其余二人乃皆代善之后,以始封者非皇子,故以郡王世袭。而此两郡王,一为克勤郡王,即岳托;一为顺承郡王,即萨哈廉之子勒克德津。清之所以报酬者如此,盖代善实为清之吴泰伯,从中成就者乃此二子。世或讹铁帽子王内,为有英王,此实不然。英王诛死,仅复宗籍,久之乃袭一镇国公。王爵不终其身,何“铁帽”之足云也。

铁帽王必凑成八数。中间若太宗子承泽亲王,后改号庄王世袭者,功绩声望远在诸王之下,其必凑一世袭罔替之数,正由太祖以来,八固山、八和硕贝勒、八家八分等旧号,传为定说。于英王既必不愿其复爵,姑以庄王充数。睿王之复爵,终在意中,而睿王未复前,世宗已用怡王入世袭罔替之列,至睿王复时,而得九铁帽矣。至孝钦垂帘之狱,郑王后得端华并其弟肃顺两罪魁,不废郑王爵,怡王后得载垣,亦始夺而旋复。庄王后载勋,拳匪时为罪魁,爵亦不夺。此皆示法祖之意。惟光绪间恭、醇两王,一则中兴有功,一则有子入承大统,皆得世袭罔替,犹为有说。至宣统即位,庆王亦世袭罔替,此则国无纲纪,见摄政载沣之无能,虽孝钦亦未必为此矣。

太祖遗训中之“四大王”,自并太宗在内。其“四小王”究为何人?以前天命六年之告天祝文,偶具八人之名、至九年正月,与胯儿胯部巴玉特卫答儿汉巴土鲁贝勒之子恩格得里台吉誓文,则曰:“皇天垂祐,使恩格得里舍其己父而以我为父,舍其己之弟兄,以妻之兄弟为弟兄恩格得里先已妻舒尔哈赤女,弃其故土,而以我国为依归。若不厚养之,则穹苍不佑,殃及吾身。于天作合之婿子而恩养无间,则天自保佑,俾吾子孙大王、二王、三王、四王,阿布太台吉、得格垒台吉、戒桑孤台吉、迹儿哈朗台吉、阿吉格台吉、都督台吉、姚托台吉、芍托台吉、沙哈量台吉及恩格得里台吉等,命得延长,永享荣昌。”据此则八固山诸王台吉所可以对外及对天起誓者,四大贝勒外,又有九人之多,则为十三人矣。故知前所云“十固山执政王”,亦是此同等文法,谓十个在固山中执政之王,非谓固山有十也。是年二月,又与廓儿沁部盟。先由太祖自与设誓,复命大王、二王、三王、四王,阿布太台吉、得格垒台吉、戒桑孤台吉、迹儿哈朗台吉、阿吉格台吉、都督台吉、姚托台吉、芍托台吉、沙哈量台吉等,亦宰白马乌牛,对来使同前立誓书而焚之。其预于誓文之王、台吉同前。则是年之固山执政王为十三人,亦非八旗各一旗主之谓。乾隆修改《实录》,本年前一誓,于四王用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之名,遂删去太宗之名;于后一誓则又称大贝勒、二贝勒、三贝勒、四贝勒。《东华录》则尽去之。开国时草昧之迹,士大夫往往欲代为隐讳,初不虞其失实也。

旗主中四大贝勒为定名,四小贝勒则求其确定,于《宗室王公传》中,检得一据。盖太祖最后遗命以阿济格即《武实录》之阿吉格、多尔衮、多铎各主一旗,合之四大贝勒,已得七旗,其余一旗,别有考订。今先录《阿巴泰传》,以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各主一旗之事实。

清《国史·宗室王公·多罗饶余郡王阿巴泰传》:“天命十一年九月,太宗文皇帝即位,封阿巴泰贝勒。阿巴泰语额附扬古利达尔汉曰:‘战则我擐甲胄行,猎则我佩弓矢出,何不得为和硕贝勒?’扬古利等以奏。上命劝其勿怨望。天聪元年五月,上亲征明锦州,同贝勒杜度居守。十二月,察哈尔昂坤杜稜来归,设宴,阿巴泰语纳穆泰曰:‘我与小贝勒列坐,蒙古贝勒明安巴克俱坐我上,实耻之。’纳穆泰入奏。上宣示诸贝勒。于是大贝勒代善率诸贝勒训责之曰:‘德格类、济尔哈朗、杜度即旧作都督之改译、岳托旧作姚托、硕托旧作芍托,早随五大臣议政,尔不预!阿济格、多尔衮、多铎,皆先帝分给全旗之子,诸贝勒又先尔入八分列。尔今为贝勒,心犹不足,欲与和硕贝勒抗,将紊纪纲耶?’阿巴泰引罪愿罚。于是罚甲胄、雕鞍马各四,素鞍马八。阿巴泰旧作阿布太,太祖第七子。”

据代善所责阿巴泰语,八固山之主,四和硕贝勒外,惟阿济格、多尔衮、多铎三人各主一全旗,是为七旗已各有主。其余诸贝勒,但称其或早随五大臣议政,或先入八分列,未有谓其主一旗者,则太祖所拟定四大王、四小王,尚有一小王未命,而八旗只有七旗为明命所定之主也。其余一旗何在?则尚为太宗所兼领。未知太祖之意,究拟属之何人,但当殁时,尚未指派。在太宗以奋勇之功,多将一旗,亦所应得。但观遗训,累以八王共治为言,并以恃强倚势为戒,终不欲使一子有兼人之武力,其令太宗得挟有两旗者,乃临终仓卒,未及处分,亦意中无有一定可与之人,以故迟迟有待耳。今更举太宗于太祖崩时挟有两旗之证:

《东华录》:“太宗崇德四年八月辛亥,召诸王、贝勒、贝子、公等及群臣集崇政殿,议疏脱逃人罪毕,又召傅尔丹至前曰:‘此人于朕前欺慢非止一二,朕欲使尔等共闻之,是以明数其罪……太祖皇帝晏驾哭临时,镶蓝旗贝勒阿敏遣傅尔丹谓朕曰:“我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尔即位后,使我出居外藩可也。”朕召饶余贝勒与超品公扬古利额驸、达尔汉额驸、冷格里、纳穆济、索尼等至,谕以阿敏有“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当使我出居外藩”之语。若令其出居外藩,则两红、两白、正蓝等旗,亦宜出藩于外。朕已无国,将谁为主乎?若从此言,是自坏其国也。皇考所遗基业,不图恢廓,而反坏之,不祥莫大焉。尔等勿得妄言。复召郑亲王问曰:“尔兄遣人来与朕言者,尔知之乎?”郑亲王对曰:“彼曾以此言告我,我谓必无是理,力劝止之;彼反责我懦弱,我用是不复与闻。”傅尔丹乃对其朋辈讥朕曰:“我主迫于无奈,乃召郑亲王来诱之以言耳。”’”

据此则知太祖崩时,太宗挟有两黄旗,故谓“各旗若效镶蓝旗出外,则两红、两白、正蓝、皆可出外”,不数两黄旗也。又知阿敏所主为镶蓝旗,则八旗中三旗为有主名矣。今再考正红旗主,实为大贝勒代善。

《东华录》:“太宗天聪九年九月壬申,上御内殿,谕诸贝勒大臣曰:‘朕欲诸人知朕心事,故召集于此,如朕言虚谬无当,尔诸贝勒大臣即宜答以非是,勿面从。夫各国人民呼吁来归,分给尔贝勒等恩养之,果能爱养天赐人民,勤图治理,庶邀上天眷佑;若不留心抚育,致彼不能聊生,穷困呼天,咎不归朕而归谁耶?今汝等所行如此,朕将何以为治乎?大凡国中有强力而为君者,君也;有幼冲而为君者,亦君也;有为众所拥戴而为君者,亦君也。既已为君,岂有轻重之分?今正红旗固山贝勒等,轻蔑朕处甚多。大贝勒昔从征北京时,违众欲返;及征察哈尔时,又坚执欲回。朕方锐志前进,而彼辄欲退归。所俘人民,令彼加意恩养,彼既不从,反以为怨。夫勇略不进,不肖者不黜,谁复肯向前尽力乎?今正红旗贝勒,于赏功罚罪时,辄偏护本旗。朕所爱者彼恶之,朕所恶者彼爱之,岂非有意离间乎?朕今岁托言出游,欲探诸贝勒出师音耗,方以胜败为忧,而大贝勒乃借名捕蛏,大肆渔猎,以致战马俱疲。及遣兵助额尔克楚虎尔贝勒时,正红旗马匹以出猎之故,瘦弱不堪。倘出师诸贝勒一有缓急,我辈不往接应,竟晏然而已乎?诚心为国者固如是乎?......’”

以上为数代善之罪,而俱指其为正红旗贝勒者,大贝勒与正红旗贝勒互称。今取其足证大贝勒即正红旗贝勒而止。又其后有一款云:

“往时阿济格部下大臣车尔格有女,扬古利额驸欲为其子行聘,大贝勒胁之,且唆正蓝旗莽古尔泰贝勒曰:‘尔子迈达礼先欲聘之矣!尔若不言,我则为我子马瞻娶之。’夫阿济格乃朕之弟,岂可欺弟而胁其臣乎?”

此段又可证阿济格之自主一旗,其下有大臣。太宗又言“不可欺弟而胁其臣”,则其旗下所属,太宗是时亦认其为阿济格之臣也。又见“正蓝旗莽古尔泰贝勒”,则正蓝旗贝勒亦有主名矣。代善为让位与太宗而拥立之者,发端先言种种为君之来历不同,既已为君,即不能有所重轻。是因代善不免挟拥立之故,对太宗不甚严畏。经此挫抑,后不敢复然,乃得以恩礼终始。此亦见太宗之自命为君,绝不认太祖遗训为有效。然其对代善犹止挫抑而已,未尝欲夺其所主之旗。至正蓝旗之待遇则不同,是犹未忘代善拥立之惠也。

正蓝旗旗主为莽古尔泰,既见上矣。至此旗为太宗所吞并,即在本年,正可与正红旗之待遇相较。盖代善之罪,经诸贝勒大臣、八固山额真、六部承政审拟毕,议请应革大贝勒名号,削和硕贝勒,夺十牛录属人,罚雕鞍马十、甲冑十、银万两,仍罚九马与九贝勒。斯时除代善父子外,可知执政之贝勒,盖有九人。萨哈廉贝勒,应罚雕鞍马五、空马五、银二千两,夺二牛录属人。奏入,上免之。罚代善、萨哈廉银马甲胄,然则聊以示威而已。至蓝旗贝勒之狱,则在是年十二月,相距不过三月耳。惟在莽古尔泰死后,并在其同母弟德格类死后,未尝及身受戮。此亦太祖所训“宁待天诛,勿兄弟间自相推刃”之影响也。但固山则为太宗所并,是为后世天子自将三旗之由来。然自将三旗,后世乃以两黄及正白为上三旗,尚非此正蓝旗,此则顺治间之转换,别详于后。今先详正蓝旗之归结。

《东华录》:“天聪六年十二月乙丑,和硕贝勒莽古尔泰薨,年四十六。上临哭之,摘缨,服丧服,居殿侧门内。丙寅,送灵舆至寝园,始还宫。”

又:“天聪九年十月己卯,管理户部事和硕贝勒德格类薨,年四十。上临其丧,哭之恸,漏尽三鼓方还。于楼前设幄而居,撤馔三日,哀甚。诸贝勒大臣劝至再三,上乃还宫。”

又:“十二月辛巳,先是,贝勒莽古尔泰与其女弟莽古济格格,格格之夫敖汉部琐诺木杜棱,于贝勒德格类、屯布禄、爱巴礼、冷僧机等前,对佛跪焚誓词云:‘我已结怨皇上,尔等助我,事济之后,如视尔等不如我身者,天其鉴之!’琐诺木及其妻誓云:‘我等阳事皇上,而阴助尔,如不践言,天其鉴之!’未几,莽古尔泰中暴疾,不能言而死。德格类亦如其兄病死。冷僧机首于刑部贝勒济尔哈朗,琐诺木亦首于达雅齐国舅阿什达尔汉

阿什达尔汉为叶赫金台什族弟,故为太宗诸舅,称之曰达雅齐国舅。

随奏闻于上。诸贝勒大臣等会审得实,莽古济格格并其夫琐诺木及莽古尔泰、德格类之妻子,同谋屯布禄、爱巴礼,阖门皆论死;冷僧机免坐,亦无功;二贝勒属人财产,议归皇上。上以冷僧机宜叙功,财产七旗均分;命集文馆诸儒臣再议。寻议莽古济格格谋逆,不可逭诛,两贝勒妻子应处斩,若上欲宽宥,亦当幽禁。冷僧机宜叙功。琐诺木昔佯醉痛哭,言:“上何故惟兄弟是信,上在,则我蒙古得遂其生,否则我蒙古不知作何状矣。”

此事亦见前议红旗贝勒罪时,涉及哈达莽古济格格,情节宜互详。

上亦微喻其意。彼时上待莽古尔泰、德格类、莽古济正在宠眷之际,琐诺木虽欲直言,岂容轻出诸口,今琐诺木先行举首,应否免罪,伏候上裁。至屯布禄、爱巴礼,罪应族诛。两贝勒族人户口,应全归上。古人云:‘勿使都邑大于邦国。国寡都众,乱之本也。’如上与诸贝勒一例分取,则上下无所辨别矣。于是诸贝勒大臣覆奏,诛莽古济,免琐诺木罪。先是,莽古尔泰子额必伦曾言:‘我父在大凌河露刃时事在天聪五年八月,我若在彼,必刃加皇上,我亦与我父同死矣。’其兄光衮首告,上隐其事。至是罪发,乃诛额必伦。莽古济长女为岳托贝勒妻,次女为豪格贝勒妻,豪格曰:‘格格既欲谋害吾父,吾岂可与谋害我父之女同处乎?’遂杀其妻。岳托亦请杀其妻,上止之。昂阿喇以知情处死。昂阿喇为莽古尔泰母先适人所生子,盖其同母异父兄也。屯布禄、爱巴礼及其亲支兄弟子侄,磔于市。授冷僧机世袭三等梅勒章京,以爱巴礼、屯布禄家产给之,免其徭役,赐以敕书。莽古尔泰六子:迈达礼、光衮、阿喀达舒,孙谋纳海,德格类子邓什库等,俱黜为庶人。二贝勒属人财产俱归上。赐豪格八牛录属人,阿巴泰三牛录属人,其余庄田财物,量给众人。以正蓝旗入上旗,分编为二旗,以谭泰为正黄旗固山额真,宗室拜尹图为镶黄旗固山额真。后籍莽古尔泰家,获所造木牌印十六,文曰‘金国皇帝之印’,于是携至大廷,召贝勒臣民,以叛逆实状晓谕于中外。”

正蓝旗于是为归太宗,并入两黄旗,别设两固山额真,则是两黄旗有四旗,而其实则正蓝一旗分为两也。此与后来自将上三旗之方式不同,直是消灭一正蓝旗,而由两黄旗分辖其众,又不径入两黄旗,乃成原设两黄旗,后又分正蓝旗为新两黄旗,皆归自将,几乎破八旗之定制矣。要为八固山少一强宗,始为太祖遗训痛革其理想之流弊。

莽古尔泰之积衅,据《实录》之已见《东华录》者,所载亦夥。其应否消灭此一固山,却与莽古尔泰之罪状无涉。推太祖之意,将永存八固山之制,则以其属人更立一固山贝勒可也。乃诸贝勒等议以归上,太宗不能泰然承受,而曰财产七旗均分,又命文馆儒臣再议。夫分财产非分其人众也,结果庄田财物量给众人,即七旗均分之谓矣。

太宗之意,非利其财产,而特欲并其人众,以去一逼,故不更由诸贝勒议,而由儒臣议。儒臣乃以“大都耦国,乱之本也”之古训,明示八固山平列之制当除,于是有此改革。若蓝旗贝勒之罪状,则转为借端焉耳。兹并撮其衅之所由生,为太宗兄弟间明其变态。

蒋氏《东华录》:“太祖元妃佟甲氏,讳哈哈纳札青,生子二:长褚英,次代善。继妃富察氏,名衮代,生子二:长莽古尔泰,次德格类。”此皆在孝慈高皇后来归之前。

唐邦治《清皇室四谱》:“继妃富察氏,名衮代。为莽塞杜诸祐女,初适人,生子昂阿拉原注:昂阿拉,天聪九年十二月,坐知莽古济格格逆谋,并处死,后复归太祖。明万历十五年,生皇五子原封贝勒莽古尔泰,逾数年,生削籍皇三女莽古济格格,二十四年,生皇子原封贝勒德格类。天命五年,以窃藏金帛,迫令大归。寻莽古尔泰弑之。”

《满洲老档秘录》大福晋获罪大归:“(天命五年三月),皇妃泰察又告上先已告宫婢纳札私通达海曰:‘大福晋以酒食与大贝勒者二,大贝勒皆受而食之;以与四贝勒者一,四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晋日必二三次谴人诣大贝勒家,而大福晋深夜私自出宫,亦已二三次矣。似此迹近非礼,宜察之。’上闻此言,遂命达尔汉侍卫扈尔汉、巴克什额尔德尼、雅孙、蒙噶图等四人,彻底查究,知泰察所告非虚诬。大福晋因上曾言“俟千秋万岁之后,以大福晋及众贝勒悉托诸大贝勒”,故倾心于大贝勒,日必二三次遣人诣大贝勒家,每值赐宴会议之际,必艳妆往来大贝勒之侧。众贝勒大臣虽微有所知,亦不过私自腹非,决不敢质直上闻,以触大福晋、大贝勒之忌也。上闻言,不欲以暧昧事加罪大贝勒,乃假大福晋窃藏金帛为词,遣使查抄。查抄之使至界凡,大福晋急以金帛三包,送至达尔汉侍卫所居山上,还宫后遣人往取,为达尔汉侍卫所觉,即与查抄之使同见上曰:‘福晋私藏财物于臣家,臣岂有容受之理!今福晋私藏一事,臣实未知觉。即遣人来取,上亦未知,显系臣家奴婢所为,请予澈究。’上闻奏,立遣人往达尔汉所居山上查察,果系属实,即杀容受财物之奴婢。蒙古福晋告查抄之使言:‘小阿哥家藏有大福晋寄存之彩帛三百端。’使者闻言,往小阿哥家,果获彩帛三百端。又在大福晋母家抄出银钱盈箧。大福晋告使者言:‘蒙古福晋处亦存有珍珠一串。’使者以问蒙古福晋,蒙古福晋认为大福晋所寄藏,使者遂取其珠。又闻总兵巴都里之二妻,曾献大福晋以精美倭缎若干端;又大福晋曾以朝服私给参将蒙噶图之妻;以财物私给村民,秘不上闻。使者查抄既毕,遂将前情复奏。上历问村民,皆认为大福晋所赐,且举所得财物悉数送还。上乃大怒,遂以大福晋罪状告众曰:‘大福晋私藏金帛,擅自授受,实属罪无可逭。惟念所出三子一女,遽失所恃,不免中心悲痛。姑宽其死,遣令大归。’遂取大福晋遗留宫中之衣物,发而观之,所有私置庋藏之物,已无多矣。因命叶赫之纳纳宽乌珠、阿巴该二福晋来观,且告以大福晋之罪状。遂以大福晋所制蟒缎被褥各二,衣饰若干,赐叶赫之二福晋。其余衣物,悉赐大福晋所出之公主。又以皇妃泰察不避嫌怨,首先举发,遂命侍膳。”

以上为莽古尔泰兄弟之母。据《实录》:“癸巳年,九国来侵海西四部、蒙古等部。太祖安寝,衮代皇后推醒,问是昏昧,抑是畏惧?”则天聪间尚以皇后称之。至乾隆修本,则改作妃富察氏。此大归事,《实录》不载,而《老档》详之。莽古尔泰之弑母,亦见《太宗实录》。《东华录》所录,太宗谓“皇考于莽古尔泰一无所与,故倚朕为生,后弒母邀功,乃令附养于德格类贝勒家”云云,语殊矛盾。壬子年,见莽古尔泰与太宗同击兀喇贝勒布占太,则固早从征伐。后于天命元年,同为和硕贝勒,称三贝勒,亦称三王,即自有一固山之属人及财产,何至倚其弟为生?乃至天命五年以后,借弒母邀功,始令附养于其同母弟家耶?语不近情,则知太宗之罪状莽古尔泰,不必符于事实,不过欲杀兄以殖己之势耳。录如下:

《东华录》:“天聪五年八月甲寅,大凌河岸一台降,攻城东一台,克之。上出营,坐城西山冈。莽古尔泰奏曰:‘昨日之战,我旗将领被伤者多。我旗摆牙喇兵,有随阿山出哨者,有随达尔汉额驸营者,可取还乎?’上曰:‘朕闻尔所部兵,凡有差遣,每致违误?’莽古尔泰曰:‘我部众凡有差遣,每倍于人,何尝违误?’上曰:‘果尔,是告者诬矣。待朕与尔追究之。若告者诬,则置告者于法;告者实,则不听差遣者亦置于法。’言毕,面赤含怒。将乘马,莽古尔泰曰:‘皇上宜从公开谕,奈何独与我为难?我止以皇上之故,一切承顺,乃意犹未释,而欲杀我耶?’言毕,举佩刀柄前向,频摩视之。其同母弟德格类曰:‘尔此举动大悖!’遂以拳殴之。莽古尔泰怒詈曰:‘蠢物!何得殴我!’遂抽刀出鞘五寸许,德格类推其兄而出。代善见之,恚甚,曰:‘如此悖乱,殆不如死!’上默然复坐,区处事务毕,还营,愤语众曰:‘莽古尔泰贝勒幼时,皇考曾与朕一体抚育乎?因一无所与,故朕推其余以衣食之,遂倚朕为生。后欲希宠于皇考,弑其生母,邀功于皇考,皇考因令附养子德格类贝勒家,尔等岂不知耶?今莽古尔泰何得犯朕。朕思人君虽甚英勇,无自夸诩之理。朕惟留心治道,抚绥百姓,如乘驽马,谨身自持,何期轻视朕至此!’怒责众侍卫曰:‘朕恩养尔等何用?彼露刃欲犯朕,尔等奈何不拔刀趋立朕前耶?’又曰:‘尔等念及皇考升遐时,以为‘眼中若见此鬼,必当杀之’之言乎?乃今目睹犯朕,何竟默然旁观?朕恩养尔辈无益矣!’薄暮,莽古尔泰率四人止于营外里许,遣人奏曰:‘臣以枵腹饮酒四卮,对上狂言,竟不自知,今叩首请罪于上。’上遣扬古利达尔汉传谕曰:‘尔拔刀欲犯朕,复来何为?’时有塞勒昂阿喇者与俱来,并责之曰:‘尔辈以尔贝勒来,必欲朕兄弟相仇害耶?尔等如强来,朕即手刃之矣。’拒不纳。昂阿喇即莽古尔泰异父兄。”

又:“十月癸亥,大贝勒代善及诸贝勒,拟莽古尔泰御前持刃罪,议革去大贝勒,降居诸贝勒之列,夺五牛录属员,罚驮盔甲雕鞍马十匹进上,驮盔甲雕鞍马一匹与代善,素鞍马各一匹与诸贝勒,仍罚银一万两入官。”

以上为莽古尔泰得罪太宗之事实。及身后所被属人出首,则皆隐昧未遂之犯。至其女弟莽古济其与太宗相怨之起因,乃由女嫁豪格之故。兹并详其始末:

《武皇帝实录》:“乙亥年,太祖征哈达,海西四部之一,生擒孟革卜卤明作猛骨孛罗,哈达遂亡。后太祖欲以女莽姑姬与孟革卜卤为妻,放还其国。适孟革卜卤私通嫔御,又与刚盖通谋,欲篡位。事泄,将孟革卜卤、刚盖,与通奸女俱伏诛。辛丑年正月,太祖将莽姑姬公主与孟革卜卤子吴儿户代为妻。万历皇帝责令复吴儿户代之国,太祖迫于不得已,令吴儿户代带其人民而还。哈达国饥,向大明开原城祈粮不与,太祖见此流离,仍直收回。”

《清皇室四谱》:“吴尔古代夫妇复来,归依太祖,人称皇女为哈达公主,亦称哈达格格。天命末,夫亡,天聪元年十二月,复嫁琐诺木。”

《清史稿·公主表》有嫁琐诺木之莽古济公主,又称太祖有女嫁吴尔古代,不知所自出,列为两人,盖未考也。莽姑济之名,后修《实录》删去,故列表时失察。其实太祖之女,旧《实录》皆载其名,名下皆有姐字。此亦系蒙古姐耳。至其得罪太宗,则在天聪九年:

《东华录》:“天聪九年九月丁巳,诸贝勒议奏:贝勒豪格娶察哈尔汗伯奇福金,阿巴泰娶察哈尔汗俄尔哲图福金,上谕其请。时上姊莽古济公主闻之曰:‘吾女尚在,何得又与豪格贝勒一妻也?’遂怨上。辛未,上还宫。是日,移营将还,大贝勒代善以子尼堪祜塞病,遂率本旗人员各自行猎,远驻营。时哈达公主怨上,欲先归,经代善营前,代善命其福金等往邀,复亲迎入帐,大宴之,赠以财帛。上闻之大怒,遣人诣代善及其子萨哈廉所,诘之曰:‘尔自率本旗人另行另止,邀怨朕之哈达公主至营,设宴馈物,以马送归。尔萨哈廉身任礼部,尔父妄行,何竟无一言耶?’”

明日壬申,议大贝勒罪,并哈达公主罪,上皆免之;于大贝勒罚银、马、甲冑,哈达公主亦仅禁其与亲戚往来。到十二月,遂成大狱,而正蓝旗为太宗所并。又其先有处分镶蓝旗事。

镶蓝旗主为二贝勒阿敏。太宗亦先于天聪四年六月乙卯,宣谕阿敏罪状十六款。盖以阿敏等弃永平四城而归,因并及他罪,免死幽禁,夺所属人口奴仆财物牲畜及其子洪可泰人口奴仆牲畜,俱给济尔哈朗。镶蓝旗旗主遂由阿敏转为济尔哈朗。其未能夺之者,济尔哈朗原为天命年间和硕贝勒,未能主一固山,在太祖遗嘱中,有四大王、四小王为八固山之训,后止有阿济格、多尔衮、多铎为三小王,若增足四小王,本应无越于济尔哈朗之上者,而镶蓝旗遂为济尔哈朗所专有。至世祖入关,济尔哈朗被贝子屯齐等讦告。当上迁都燕京时,将其所率本旗原定在后之镶蓝旗,同上前行,近上立营,又将原定在后之正蓝旗,令在镶白旗前行,革去亲王爵,降为郡王,罚银五千两,夺所属三牛录。此由世祖即位时,济尔哈朗原与睿王同为摄政,至睿王独定中原,功高专政,不平相轧,遂为睿王所倾,有此微谴,未几复爵。及睿王薨,且极挤睿王,定其罪案,报复甚力。此不具论。但可证济尔哈朗之保有镶蓝旗,又可证正蓝旗并入两黄旗,旗色未变,特于两黄旗添设固山额真以辖之耳。

两黄、两蓝、正红共五旗,既皆考得旗主,余两白及镶红三旗,自必即为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所主。三人皆一母所生,阿济格固用事在天命间,而多尔衮、多铎于太祖崩时,一年止十五,一止十三,乃先诸兄而均主全旗,自缘母宠子爱,英雄末年,独眷少子。太宗乃挟诸贝勒逼三人之母身殉。此亦伦理之一变,为清室后来所讳言,惟《武皇帝实录》详载之,改修《实录》既定,一代无知此事者。今录旧《实录》文如下:

《武皇帝实录》:“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庚戌未时崩,在位十一年,寿六十八。为国事、子孙早有明训,临终遂不言。及群臣轮班以肩帝柩,夜初更至沈阳,帝不豫,诣清河温泉沐养,大渐回京,崩于叆鸡堡,离沈阳四十里。入宫中,诸王臣并官民哀声不绝。帝后原系夜黑国主杨机奴贝勒女,崩后复立兀喇国满泰贝勒女为后,饶丰姿,然心怀嫉妒,每致帝不悦。虽有机变,终为帝之明所制,留之恐后为国乱,预遗言于诸王曰:‘俟吾终,必令殉之。’诸王以帝遗言告后,后支吾不从。诸王曰:‘先帝有命,虽欲不从,不可得也。’后遂服礼衣,尽以珠宝饰之,哀谓诸王曰:‘吾自十二岁事先帝,丰衣美食已二十六年,吾不忍离,故相从于地下。吾二幼子多儿哄、多躲,当恩养之。’诸王泣而对曰:‘二幼弟,吾等若不恩养,是忘父也。岂有不恩养之理。’于是后于十二日辛亥辰时,自尽,寿三十七。乃与帝同枢。巳时出宫,安厝于沈阳城内西北角。又有二妃阿迹根、代因扎,亦殉之。”

《录》言:“为国事、子孙早有明训,临终遂不言。”明乎六月二十四日之遗嘱,既口语,又书示,乃太祖末命之最要根据也。本录此谕后,遂接七月二十三日之帝不豫,以至八月十一之崩,更无一语,所谓“临终遂不言”也。后修《实录》,于不豫前窜入闲冗之谕文数则,词意不贯。其叙殉葬事则云:

先是,孝慈皇后崩后,立乌喇国贝勒满太女为大妃。辛亥辰刻,大妃以身殉焉,年三十有七。遂同时而殓。巳刻,恭奉龙舆出宫,奉安梓宫于沈阳城中西北隅。又有二庶妃亦殉焉。

今以太祖立国之计言之,以八固山平列,阿济格等同母兄弟得三固山,倘以一母联缀于其上,势最雄厚,五固山均觉畏之。去其总挈之人,可使分析。乘多尔衮、多铎尚无成人能力时,一阿济格不能抗,特矫遗命以压迫之,可推见也。太祖特因宠其母而厚其子,不思其所终极而适以害之。以八分立国,根本涉于理想,子孙世世能矫正之,于亲属为寡恩,于数典为忘祖,然为国家长久计,亦有不得已者,此亦贻谋之不善耳。兹更举两白旗属睿、豫二王之证。

《东华录》:“顺治八年正月甲寅,议和硕英亲王阿济格罪。先是摄政王薨之夕,英王阿济格赴丧次,旋即归帐。是夕,诸王五次哭临,王独不至。翌日,诸王劝请方至,英王途遇摄政王马群厮卒,鞭令引避,而使己之马群厮卒前行。第三日,遣星纳、都沙,问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曰:‘劳亲王英王子名劳亲系我等阿哥,当以何时来?’众对曰:‘意者与诸王偕来,或即来即返,或隔一宿之程来迎,自彼至此,路途甚远,年幼之人,何事先来?’盖因其来问之辞不当,故漫应以遣之。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私相谓曰:‘彼称劳亲王为我等阿格,是以劳亲王属于我等,欲令附彼。彼既得我辈,必思夺政。’于是觉其状,增兵固守。又英王遣穆哈达召阿尔津、僧格二人豫王属下人。阿尔津以自本王薨后,三年不诣英王所矣,今不可遽往,应与摄政王下诸大臣商之,于是令穆哈达回,遂往告公额克亲及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额克亲谓阿尔津曰:‘尔勿怒。且往,我等试观其意何如。’英王复趣召,阿尔津、僧格乃往。英王问曰:‘不令多尼阿格诣我家豫王子名多尼,摄政王曾有定议否?’阿尔津等对曰:‘有之,将阿格所属人员置之一所,恐反生嫌,故分隶两旗,正欲令相和协也。摄政王在时既不令之来,今我辈可私来乎?此来亦曾告之诸大臣者。’英王问曰:‘诸大臣为谁?’阿尔津、僧格对曰:‘我等之上有两固山额真,两议政大臣,两护军统领,一切事务,或启摄政王裁决,或即与伊等议行。’英王曰:‘前者无端谓我憎多尼、多尔博二人皆豫王子。多尼袭豫王爵,多尔博嗣睿王,我何为憎之?我曾拔剑自誓,尔时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遂往告之,自此动辄恨我,不知有何过误。’既又曰:‘退让者乃克保其业,被欺者反能守其家。’此二语盖谓豫、睿二王皆死,而己独存。又言:‘曩征喀尔喀时顺治六年十月,睿王征喀尔喀,两日风大作,每祭福金顺治六年十二月,睿王元妃薨,皆遇恶风,盖谓睿王多遭天警。且将劳亲取去,见居正白旗睿王之旗为正白,尔等何为不来?意欲离间我父子耶?’阿尔津、僧格对曰:‘似此大言,何为向我等言之?王虽以大言抑勒,我等岂肯罔顾杀戮,而故违摄政王定议乎?’英王曰:‘何人杀尔?’阿尔津、僧格曰:‘仅违摄政王定议,诸大臣白之诸王,能无杀乎?’于是英王大怒,呼公

傅勒赫属下明安图曰:‘两旗之人,戈旗森列,尔王在后何为?

两旗谓睿、豫二王之两白旗。尔王谓多尼。时两旗惟一王。可速来一战而死?’阿尔津、僧格起欲行,英王复令坐曰:‘不意尔如此,尔等系议政大臣,可识之。异日我有言,启令尔等作证。’阿尔津、僧格对曰:‘我等有何异说?两旗大臣如何议论,我等即如其议。’睿王嗣子即豫王,时两白旗为一。语毕还。具告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于是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阿尔津议曰:‘彼得多尼王,即欲得我两旗,既得我两旗。必强勒诸王从彼。诸王既从,必思夺政。诸王得毋误谓我等以英王为摄政王亲兄,因而向彼耶?夫摄政王拥立之君,今固在也。我等当抱王幼子,依皇上以为生。’遂急以此意告之诸王,郑亲王及亲王满达海曰:‘尔两旗向属英王向下当有不字,英王岂非误国之人?尔等系定国辅主之大臣,岂可向彼。今我等既觉其如此情形,即当固结谨密而行。彼既居心若此,且又将生事变矣。’迨薄暮设奠时,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欲共议摄政王祭奠事,英王以多尼王不至,随于摄政王帐前系马处,乘马策鞭而去。端重王独留,即以此事白之端重王。端重王曰:‘尔等防之,回家后再议。’又摄政王丧之次日,英王曾谓郑亲王曰:‘前征喀尔喀时,狂风两日,军士及厮养,逃者甚多。福金薨逝时,每祭必遇恶风。守皇城栅栏门役,竟不著下衣。’又言摄政王曾向伊言:‘抚养多尔博,予甚悔之。旦取劳亲入正白旗,王知之乎?’郑亲王答曰:‘不知。’又言:‘两旗大臣甚称劳亲之贤。’此言乃郑亲王告之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者。又谓端重王曰:‘原令尔等三人理事,今何不议一摄政之人?’又遣穆哈达至端重王处言:‘曾遣人至亲王哈达海所,王已从我言,今尔应为国政,可速议之。”此言乃端重王告之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者。至石门之日,郑亲王见英王佩有小刀,谓吴拜、

苏拜、博尔惠、罗什等曰:‘英王有佩刀,上来迎丧,似此举动叵测,不可不防。’是日,劳亲王率人役约四百名将至,英王在后见之,重张旗纛,分为两队,前并丧车而行。及摄政王丧车既停,劳亲王居右坐,英王居左坐,其举动甚悖乱。于是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阿尔津,集四旗大臣尽发其事,四旗当是两白两蓝。说见下。诸王遂拨派兵役,监英王至京。又于初八日英王知摄政王病剧,乃于初九日早,遣人往取万丹之女。以上情罪,诸王、固山额真、议政大臣会鞫俱实。议英王阿济格应幽禁,籍原属十三牛录归上。其前所取叔王七牛录,拨属亲王多尼,叔王即豫王。所取七牛录,即前所云阿格所属分隶两旗者也。投充汉人出为民,其家役量给使用,余人及牧畜俱入官。劳亲王先欲迎丧,令阿思哈白于敬谨王、顺承王,二王勿许。后英王欲谋乱,密遣人召劳亲王多率兵来,令勿白诸王。劳亲王遂不白诸王,擅率兵前往,应革王爵,降为贝子,夺摄政王所给四牛录。挟有四牛录,是以能率兵来应。所率约四百人,其调发之权力可知。”

两白旗为睿、豫二王所有,尚待下详,此已明正白之为睿王旗矣。细寻其迹,每旗或每牛录,既属某王,即调发由己,不关朝廷。可见太祖所定八固山并立之制,难与立国。时经太宗力图改革,祖训不易全翻,真象如此。

阿济格与多尔衮相较,明昧之相距太远。清初以多尔衮入关,即是天佑。至天下稍定,八固山之不能集权中央,又不无因摄政之故。冲主与强藩,形成离立,若英王亦有睿王意识,当睿王之丧,奔赴急难,扶植两白旗,为两旗之人所倚赖,则席摄政之威,挟三旗之力两白、正蓝三旗,其说详下,中立之两红旗不致立异,怀忿之镶蓝旗不敢寻仇,世祖虽欲收权,尚恐大费周折。乃又英王自效驱除,郑王乘机报复,先散四旗之互助,再挟天子以临之,英王既除,睿、豫二王仅有藐孤,登时得祸,一举而空四旗,大权悉归皇室。此所谓天相之矣。

正蓝旗亦属睿、豫二王旗下之经过,更当细考。此旗本系三贝勒莽古尔泰所主,天聪六年已归太宗自将。至顺治八年,当摄政睿王故后,渐发露睿王之罪,及正蓝旗为睿王所有。

《东华录》:“顺治八年二月癸未。初,罗什、博尔惠、额克亲、吴拜、苏拜等五人,出猎归,越数日,谓两黄旗大臣曰:‘摄政王原有复理事端重王、敬谨王亲王之意。’时两黄旗大臣即察见其言动不顺。又端重王谓两黄旗大臣云:‘罗什敬我,过于往日。彼曾召隋孙言,摄政王有复以端重王为亲王之意,顺治六年三月,二王由郡王进亲王。七年二月命理事。八月以事复降郡王。已告知两黄旗大臣矣。’又穆尔泰往视博尔惠病时,博尔惠言:‘摄政王原有复理事两王为亲王之意,我等曾告于两黄旗大臣,今两王已为亲王否?’于是穆尔泰归语额尔德赫,额尔德赫云:‘此言关系甚大,尔既闻之,可告之王。’穆尔泰惧,未以告,而额尔德赫告于敬谨王。王因遇有颁诏事,黎明至朝会处,遂以告端重王。既入朝房,又以告郑亲王。其时端重王同两黄旗相会云:‘此为我辈造衅耳,可诉之郑亲王。’敬谨王云:‘博尔惠所语穆尔泰之言,予先曾告知端重王,入朝房后,又以告知郑亲王矣。’于是二王及两黄旗大臣,跪诉于郑亲王。两黄旗大臣言:‘罗什、博尔惠、额克亲、吴拜、苏拜等,皆有是言,来告我等,既又私谓二王,皆我等两黄旗大臣迟延其事耳。夫二王乃理事王也,若非二王发伊等之奸,岂不令二王与我等为仇,而伊等得以市其谄媚乎?又前拨正蓝旗隶皇上时,业已以和洛会为满洲固山额真,侍卫顾纳代为护军统领,阿喇善为蒙古固山额真。摄政王言:‘予既摄政,侧目于予者甚多,两黄旗大臣侍卫等,人皆信实,予出外欲赖其力以为予卫,俟归政然后隶于上。’ 其时曾致一书于贝勒拜尹图,一书于谭泰。此诸王及朝中大臣所共知也。又将无用之巴尔达齐拨于黄旗,而不与正蓝旗。此岂罗什、博尔惠等所不知乎?言知睿王约正蓝旗,俟归政后仍隶于上。罗什自恃御前大臣,阴行蛊惑,为欺罔唆构之行,以多尼王归正蓝旗,给多尔博阿格两旗,而分为三旗,其意将奈谁何?当谓其意谁奈之何。今照此分给,是皇上止有一旗,而多尔博反有两旗矣。’于是郑亲王以下,尚书以上,公鞫之。以罗什、博尔惠谓动摇国事,蛊惑人心,欺罔唆构,罪状俱实,应论死,籍其家。”

据此录,当时摄政王已薨,其旗下用事之人,犹以故见传王意,即欲指挥天子之大臣,自成罪状。天子之大臣亦仅称两黄旗大臣,则以八固山平列,几乎复太祖所定故事矣。端重、敬谨两王,本媚事睿王而得理事及亲王之爵,既降而复,当亦求之于睿王而得其生前之允许者。至是睿王属人为传白王意,有惠于两王,而两王见朝局将变,反为举发之人,分其财物。至十六年乃议其“谄媚睿王,王死,饰为素有嫌怨,分取人口财物”之罪,时二王亦已前卒矣。

其中叙睿王取正蓝旗于天子自将之日,其立说为两黄旗人多信实,足恃为禁卫之用,己则出外需加卫兵,调取归己,俟归政同时还返。王既死,而罗什辈以多尼入正蓝旗,多尼原有之旗,并归其弟嗣睿王之多尔博,是此时正蓝旗为多尼所主矣。至云“照此分给,皇上止有一旗,多尔博反有两旗”,盖谓将无用之巴尔达齐,由睿王当时拨于黄旗,已将黄旗分隶无用之人,虽有两黄旗而实止一旗,多尔博则独擅两白旗也。多尼之调正蓝旗,事在七年十二月乙巳,睿王已死十七日。

《东华录》:“顺治七年十二月乙巳,议政大臣会议英亲王罪。议罪事,详书于后十日,明年正月甲寅。此时盖未定议。既集,上命谭泰、吴拜、罗什传谕议政王大臣等曰:‘国家政务,悉以奏朕。朕年尚幼,未能周知人之贤否。吏、刑、工三部尚书缺员,正蓝旗一旗缘事,固山额真未补。可会推贤能之人来奏。诸王议政大臣,遇紧要重大事情,可即奏朕。其诸细务,令理政三王理之。’诸王大臣议奏:‘吏、刑、户三部,事务重大,应各设尚书二员,吏部拟公韩岱、谭泰;刑部拟济席哈、陈泰;户部拟巴哈纳、噶达浑;工部拟蓝拜。调王多尼于正蓝旗,以公韩岱为固山额真,阿尔津为护军统领。”

是时世祖未亲政,亲政礼行于明年正月庚中。今之称上命会议,所议皆睿王意旨。传谕之谭泰、吴拜、罗什,皆睿王用事之人。所传之谕,当亦是名义如此,其实皆摄政余威也。多尼之调正蓝旗,即在会议中决之,至明年二月,则以为罗什等之罪状矣。其前正月十九日,尚追尊睿王为成宗义皇帝,妃为义皇后,同祔太庙。王氏《东华录》已削之,蒋《录》具在。今原诏书亦存,是为亲政后八日。二月癸未为初五日,既议罗什等罪,再逾十日癸巳,则有苏克萨哈等首告睿王,而追论其罪。蒋《录》所载,亦较王《录》叙睿王罪状多出“自称皇父摄政王,又亲到皇宫内院”等语。又有“批票本章,概用皇父摄政王之旨,不用皇上之旨,又悖理入生母于太庙”等语。其处分之词,王《录》则云:“将伊母子并妻所得封典,悉行追夺。”蒋《录》则云:“将伊母子并妻,罢追封,撤庙享,停其恩赦。”一则寻常处分人臣之语,一则曾经祔庙恩赦,尊以帝号后之追削也。昭示罪状诏书,首言“皇上冲年,将朝政付伊与郑亲王共理,多尔衮独专威权,不令郑亲王预政”。是则怨毒之所在,犹是郑、睿二王之反覆,故自了然。世祖之不慊于摄政,在诏书内以“威逼肃王,使不得其死,遂纳其妃”为最重大。则肃王固世祖长兄,其欲为报怨宜也。

睿王之功罪,后来自有高宗之平反,不足置论。惟其为两黄两白旗分之争,则据《东华录》尚有显然可据者:

《东华录》:“顺治八年四月辛亥,驻防河间牛录章京硕尔对,以户部诸臣给饷不均,于驻防沧州两白旗兵丁,则给饷不绝;于驻防河间两黄旗兵丁,则屡请不发,讦告尚书觉罗巴哈纳等。部议巴哈纳阿附睿王,曾拨令随侍皇上,乃依恋不去,又将库内金银珠帛等物,私送睿王府中,又私厚两白旗兵丁,给饷不绝,有意刻待两黄旗兵丁,竟不予饷。”

以此益证明睿王所主者两白旗,本系正白,而又兼领豫王故后之镶白旗也。正蓝则取之朝廷。睿王遂有三旗。至英王则本不理于摄政时,未能一致为用。但其旗分,则其他七旗皆有确实主名,惟余镶红一旗,应为英王所主,但无可据,尚不如谓克勤郡王所主。其说见下。

清一代所纪八旗,分上三旗为天子自将,下五旗为诸王、贝勒、贝子、公分封之地。上三旗为两黄正白。夫两黄之属天子,太宗嗣位时早如此,已见前矣。正白则摄政时确属睿王,其归入上三旗,必在籍没睿王家产之日。英、睿二王皆为罪人,当时朝廷力能处分者,盖有两白、正蓝、镶红四旗。其镶白旗,以豫王已前殁,此时难理其罪。世祖既取睿王之正白旗,仍放正蓝、镶红两旗,为任便封殖宗藩之用,但非八贝勒原来之旧势力,则固已不足挟太祖遗训与天子抗衡。而正红之礼王代善,镶蓝之郑王济尔哈朗,各挟旧日之固山,亦已孤弱。今检顺治以后下五旗之设定包衣佐领,则知皇子以下就封,由朝廷任指某旗,入为之主,亦一旗非复一主。从前一旗中有爵者,亦不止一人,但多系本旗主之亲子弟,若德格类之亦称蓝旗贝勒,则固莽古尔泰之同母弟也。其他类推。

《东华录》:“康熙四十八年三月甲午,谕满汉诸臣,中有云:‘马齐、佟国维与允禵为党,倡言欲立允禩为皇太子,殊属可恨。’又云:‘马齐原系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之人, 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问其族中有一人身历戎行而阵亡者乎?’”

据圣祖之言,蓝旗贝勒为德格类。在天聪六年治蓝旗贝勒莽古尔泰之罪,牵及德格类。今观此谕,则德格类亦在蓝旗中称贝勒,亦自有属人,亦似与其兄各分所辖者。当时一旗容一旗之子弟,如济尔哈朗未得阿敏之遗业时,亦必在阿敏之镶蓝旗中,自有分得之所属。太祖于八固山,本以八家为言,指其所爱或所重为八固山之主,而其余子弟固皆待八固山收恤之。特由各固山自优其所亲,非其所亲则属旗下为属人而已。太祖之制本不得为通法,太宗以来,刻刻改革,至睿王而固山之畛域又加强固,英王内讧,仇敌得间,乃一举而奉之朝廷。此八固山制之一大变革也。今检嘉庆初所成之重修《八旗通志》,于其下五旗设立之包衣佐领,可见各旗之入而为主之王公,皆时君随意指封,略无太祖八固山之遗意矣。

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房屋亦谓之包。蒙古毡帐,谓之“蒙古包”,世以其为毡帐而始名包,其实不然,即谓蒙古人之家耳,虽不毡帐亦当谓之包也。“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包衣牛录额真”即“家之佐领”。旗制以固山额真后改名都统者,为一旗之长官。在八贝勒尊贵时,都统乃本旗旗主之臣,君臣之分甚严。然八旗之臣,合之亦皆当为国家效力。佐都统者,每旗两梅勒额真,额真既改章京,又改汉名为副都统。下分五甲喇,始称甲喇额真,继改甲喇章京,又改汉名为参领。一参领辖五牛录,始称牛录额真,继改牛录章京,又改汉名为佐领。此皆以固山之臣,应效国家之用。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即有时亦随主驰驱,乃家丁分外之奋勇,家主例外之报效。立功后,或由家主之赏拔,可以抬入本旗。此下五旗包衣之制也。

上三旗则由天子自将。其初,八旗本无别,皆以固山奉职于国,包衣二字原不成名词,后则作为职名奉职于家。其后,上三旗体制高贵,奉天子之家事,即谓之内廷差使,是为内务府衙门。内务府大臣原名包衣昂邦,昂邦者,总管之谓。凡各省驻防,必谓昂邦章京,后即改名总管。其源起于世祖入关,于盛京设昂邦章京,即汉文中之留守。后推之各省驻防,又改名为将军,其下辖副都统。所以不称都统者,都统专理旗务;留守及驻防,对一省有政治之关系,非止理本旗之务也,是以谓之总管。而包衣昂邦实为家之总管。当其称此名时,犹无特别尊严之意。至称内务府大臣,在汉文中表示为天子执御之长,其名义亦化家为国矣。

清代宫禁,制御阉宦较明代为清肃。此亦得力于内务府之有大臣。纵为旗下人所任之官,究非刑余私昵,若明之司礼秉笔等太监比也。清代因其家事原在部落时代,为兵法所部勒,故较汉人认妇人女子为家者有别。清之内务府,可比于各君主国之宫内省,不至如明代宫阉之黑暗,此由其故习而来。世祖虽设十三衙门,复明之宦官,非固山耳目所习,故世祖崩而又复包衣之旧。夫上三旗已化家为国,不复为宗藩私擅之资,可以别论。欲考见八固山迁流之迹,亦能化家为国,一固山非复一家独擅之武力,虽裁之以法制尚待世宗之朝,而顺、康以来,以渐蜕化,直至乾隆末为止。见之《八旗通志》者,辑而录之,可见其绝非太祖制定之八固山,亦非顺治初诸王分占之八旗矣。

《八旗通志》 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包衣佐领不著编立所由。下五旗

一、正红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二参领下佐领二、管领二。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三。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十六年,因本族无现任五品以上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为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将第三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内。礼烈亲王即大贝勒代善。清初分属时,此旗原为代善所主,故溯其由来,犹有遗迹。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分管。谨案此公中分管,系国初随谦襄郡王编立。谦襄郡王即代善子瓦克达

第一参领第二满洲分管。谨案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于第一参领内拨出。

第二满洲佐领,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一管领,亦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二管领,系于第四参领内拨出。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七年,因本族无五品以上现任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将本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

第三参领第一旗鼓分管。谨案此分管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乾隆十八年,本参领第二分管缴回时,所有人丁并入本分管。

第三参领原第二分管。谨案此分管系雍正年间康修亲王之子永恩赐封贝勒时编立,乾隆十八年,贝勒袭封王爵,将此分管缴回,分并在王分各佐领分管下。永恩,代善玄孙,即作《啸亭杂录》昭梿之父。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恭惠郡王亦代善孙,即顺承郡王勒克德浑。

第四参领第一旗鼓分管。谨案此分管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

第二旗鼓分管。谨案(同上)。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贝勒杜兰编立。杜兰亦代善孙,父颖亲王萨哈廉。勒克德浑为萨哈廉第二子,杜兰为萨哈廉第三子。

第一旗鼓分管。谨案此分管(同上)。

第二旗鼓分管。谨案(同上)。

第三旗鼓分管。谨案(同上)。

皆公中。

由此可见,正红旗为代善世有,久而不变。惟勒克德浑之后亦为铁帽王,其受封之旗分亦在正红,即此旗旗主已分属两世袭罔替之王,其余暂分之王贝勒不论。

二、镶白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一、新增佐领二、管领四、新增管领一、分管一。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三、分管二。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系顺治元年编立。

第一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自第一佐领内分出。

第二管领(同上)。

第三管领(同上)。

第四管领(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第一管领(同上)。

新增第二佐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高宗第八子永璇分封时增立。

原第二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新增第一管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分封时增立。

谨案第一、第二管领、于乾隆二十八年和硕履亲王圣祖十二子允祹薨后,封多罗履郡王时裁汰。履郡王永瑊,高宗第四子,嗣履亲王后。

原第三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原第四管领(同上)。谨案第三、第四管领,并于乾隆四十二年,多罗履郡王薨后,封贝勒绵慧时裁汰。

第一分管,系雍正九年编立。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原第一管领,系康熙六年自内务府分出。谨案此管领于乾隆五十一年,和硕裕亲王薨后,多罗裕郡王袭封时裁汰。和硕裕亲王为世祖第二子福全所受爵,乾隆五十一年之裕亲王乃福全孙广禄,袭郡王乃广禄子亮焕。

第二管领(同上)。

第三管领(同上)。

第四管领(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分立。

第一管领(亦同)。

上第二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编立。

原第三管领(同上)。谨案此管领于乾隆四十年,和硕恒亲王薨后,多罗恒郡王袭封时裁汰。恒亲王为圣祖五子允祺爵。乾隆四十年薨者,允祺子弘晊,袭郡王者,弘晊子永皓。

第四管领(同上)。谨案此管领于乾隆五十四年,郡王降袭贝勒时裁汰。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初系包衣昂邦汉文称总管、内务府大臣瑚弥塞管理。谨案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封纯亲王时,由镶黄旗包衣分出。纯亲王为世祖第七子隆禧,康熙十三年封。

第一管领,系康熙十四年分立。

第二管领(同上)。谨案此管领多罗淳郡王薨后,乾隆四十二年,永鋆袭封贝勒时裁汰。圣祖七子允祐,封淳亲王。子弘暻,袭郡王。

原第三管领(同上)。

下脱二分管。

此旗原属豫王多铎。顺治八年,睿王获罪,豫王牵及,此旗中已无豫王遗迹。为世祖以下诸帝之子陆续分封。

三、镶红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二、旗鼓一、管领四第二参领下佐领二、分管二、管领三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六。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佐领(同上)。

第一旗佐领,系雍正年间随庄亲王分封时立,王府派员兼管。

雍正元年,以弟圣祖第十六子允禄,嗣太宗孙博果铎之庄亲王。博果铎之父,为太宗五子承泽亲王硕塞。

第一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管领(同上)。

第三管领(同上)。

第四管领(同上)。谨案此管领裁汰。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参领下佐领、管领,俱随克勤郡王分封时立。崇德间,追封代善第一子岳托为克勤郡王,子罗洛浑改衍禧郡王,孙改平郡王。至玄孙讷尔苏,当康熙四十年起,至雍正四年,正为平郡王。子福彭,孙庆明,皆袭号平郡王。乾隆十五年,从弟庆恒袭。四十三年,复克勤号。

第二佐领(同上)。

第一佐领下第一分管,亦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同上)。

第二管领(用上)。

第三管领(同上)。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随贝勒褚英分封时立。褚英,太祖长子,诛。

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五十一年,随贝勒绵懿分封时立。

下第一管领(同上)。

第二管领(同上)。绵懿父高宗第三子永璋,封循郡王。其本生父即成亲王永瑆,清代亲王以能书名。

第一分管原隶第一参领内,初为管领,康熙五十年改为分管。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随奉恩辅国公绝克堵分封时立。绝克堵遍检未得。其分封时立此分管,如即为改分管时,则在康熙五十年。如并在初为管领时,则当更早。若以辅国公之爵名及绝克堵之对音字当之,则阿敏之曾孙齐克塔,于康熙二十五年封辅国公,或是。

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

第五分管(同上)。谨案此五分管,俱随贝勒褚英设立。上本参领下第一佐领,言系国初编立,而案语又言系随褚英分封时立,则褚英非雍正七年始封也。此云雍正七年增立,又云随褚英设立,殆褚英时已立而废,雍正七年乃复立,遂以后立为增立耶。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系随贝勒喀尔初珲分封时立。喀尔初珲,岳托二子,《皇子表》作喀尔楚浑。顺治六年由镇国公晋贝勒,盖亦克勤郡王之支裔。知此旗为褚英诛后,转入代善子克勤王属。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四十六年随贝勒绵亿分封时立。绵亿为高宗第五子永琪之第五子。

下第一管领(同上)。

第二管领(同上)。

原第三佐领下第三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谨案此管领久经裁汰佐领亦不见管理人,其并裁耶,抑即第一参领下之第三佐领,案语亦谓裁汰者耶?

第四佐领下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谨案此四分管,俱系随贝勒巴恩汉设立。

岳托第二子,顺治六年,由镇国将军晋。《皇子表》作巴恩哈。亦顺承王系。

第五佐领下第五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系随贝勒褚英设立。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下第一分管,系康熙十七年分立。

原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

第三佐领下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

第五分管(同上)。

以上下五旗包衣参领所属佐领、管领、分管等,例随各王公封爵增减。镶红旗包衣参领,旧辖佐领九员,管领十一员,分管十九员,兼管二员。乾隆元年,拨去佐领一员、管领三员,新增佐领二员、管领四员。

此旗只有克勤王遗迹,及褚英亦有遗迹。至庄王则在雍正时封入,可不论。夫褚英被罪时,八旗尚未分定,未必有分封故事,或封其子杜度,即以为名耶?克勤王在此旗,所分包衣甚多,自是此旗旗主。康熙四十五年,曹寅折,圣祖指令以镶红旗王子为其婿,当时以克勤王后之平郡王为镶红旗主。

四、正蓝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分管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三、分管九。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五。第一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二年和亲王分府时设立。世宗第五子弘昼,雍正十一年封和亲王。

新增第三佐领(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同上)。

第一分管,系雍正四年编立。

第二分管。

第三分管。

第四分管。

第二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二年 亲王分府时设立。圣祖第二十四子允祕,雍正十一年封 亲王。

新增第三佐领(同上)。

第四佐领。谨案此佐领系国初饶亲王分封时设立。饶亲王当即饶余亲王,太祖七子阿巴泰,崇德元年由贝勒加封号饶余。顺治元年晋为郡王,三年薨,康熙元年追封亲王,当是顺原郡王封。

第五佐领。

新增第一管领,系乾隆二年 亲王分府时设立。

第一分管。

第二分管,系顺治九年编立。

第三分管亦(同上)。

新增第四分管,系乾隆三十九年弘旿封贝子设立。弘旿,亲王第二子。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世祖第五子常颖,康熙十年封恭亲王。

第二佐领。谨案(同上)。

第三佐领。谨案此佐领原设第五参领所属第一佐领,乾隆四十三年分封睿亲王,将此佐领移入。

第一分管。谨案此分管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

第二分管。谨案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三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四分管。

第五分管。

第六分管。谨案此旗鼓分管系公庆怡分内,国初设立。公庆怡,不详。

第七分管。谨案此分管原系第五参领所属第三分管,乾隆十三年复封睿亲王,将此移入。

第八分管,系乾隆四十三年复封睿亲王时增立。

第九分管(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

第二佐领。谨案第一、第二佐领,俱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圣祖第十三子允祥,封怡亲王。

第三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怡王第四子弘晈,分封宁郡王。

第一管领。

第二管领。

第三管领。

第四管领。谨案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管领,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

第五管领。谨案此管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

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第二佐领。

第三佐领。谨案第一、第二佐领,系国初设立豫亲王属下。据《东华录》,当是嗣豫王时,由摄政王所付与多尼者,此第一、第二,即第二、第三,乃未有新增以前事。

新增第四佐领,系乾隆四十四年分封定郡王时设立。高宗一子永璜,封定亲王。永璜一子绵德袭,后降郡王,降后又革,改由二子绵恩袭郡王,五十八年仍晋亲王。

新增第五佐领(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同上)。

第一分管。

原第二分管。谨案此原系贝勒弘昌属下。乾隆五年弘昌获罪,将此分管存公。乾隆四十一年,本旗奏将分管内官员兵丁,分与近派王公门上,其分管之缺裁汰。弘昌为怡王第一子。

新增第三分管,系乾隆四十二年公绵德分封时,将前项人丁撤回设立。绵德四十一年革郡王爵,四十二年封镇国公。

第四分管。谨案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五分管。谨案此分管原设在第一参领所属第五分管,后移于第五参领所属第四分管。然则由第四、五分。

此旗原系莽古尔泰所主,为太宗所自取,顺治初又归睿王,后又暂属豫王子多尼。睿王得罪后,遂为诸王任便分封之旗分。

五镶蓝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

第五参领下佐领四、管领二。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旗鼓佐领。谨案此旗鼓佐领亦(同上)。

第三佐领。谨案此系管领亦系(同上)。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花色佐领内分出。谨案此佐领亦改管领。第四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其第五任管理名花善。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亦改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谨案(同上)。

第四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雍正元年,随理郡王允礽二子弘皙分封时编立。原《志》失载,今增入。雍正六年,晋弘皙理亲王,乾隆四年革爵。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七年分立。谨案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系雍正元年分立。

第三佐领,系雍正九年分立。谨案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四佐领,系雍正六年分立。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谨案(同上)。

第三佐领。谨案此佐领后改管领。

第四管领。谨案续增第四管领,系乾隆元年随奉恩辅国公永璥分府时编立。允礽三子弘晋之三子。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贝勒商山分封时编立。商山,《皇子表》作尚善。舒尔哈齐八子费扬武之二子。顺治六年,由贝子封贝勒,十六年降贝子,康熙十一年复。

第二佐领,系康熙四十七年自三探佐领内分出。谨案此佐领后改为第二管领。第二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初系三探管理,三探年老辞退,以七品典仪官姜汝亮管理。

第三佐领,系雍正十三年编立。谨案此佐领后亦改为第三管领。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翁阿代佐领内分出。谨案此佐领亦改为管领,后因公弘晀获罪,将包衣人等,分给各王公门上。乾隆四十一年,将此佐领裁汰。第一参领第三佐领系管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第二任管理名翁郭代。

新增第三佐领,乾隆五十九年,十七阿哥分封多罗贝勒时编立。

高宗十七子永璘,五十四年封贝勒,嘉庆四年晋庆郡王,二十五年晋庆亲王,谥僖。奕劻即其孙。

第六管领(同上)。

此旗原系阿敏所主,后归郑王济尔哈朗,故多有郑王遗迹。顺治年间,已将贝勒商山封入;雍正以后,多任意分封。

由以上所考得,八固山惟正红尚保存代善之系统,次则镶蓝旗,亦留济尔哈朗遗迹,其余皆尽属后起之王公。盖自顺治八年后,已尽破太祖八固山分立之制:上三旗既永为自将,下五旗亦故主罕存。

强宗各拥所属之弊已扫除矣。然王公分封之旗,既入而为之主,体统尚尊。旗下臣于旗主,其戴朝廷为间接之臣仆,旗员惟旗主之命是遵,故雍正诸王心存不服,尚能各树党羽以抗朝廷,非诸王之能要结,在祖训家法有所禀承,旗员自视此为天经地义,不可违也。再通考其迁流如下:

《东华录·太宗录》首:“天命十一年九月庚午朔,上既即位,欲诸贝勒共循礼仪,行正道,交相儆戒。辛未,率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朗、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誓告天地曰:‘皇天后土,既佑相我皇考,肇立丕基,恢宏大业。今皇考上宾,我诸兄及诸弟侄,以家国人民之重,推我为君,惟当敬绍皇考之业,钦承皇考之心。我若不敬兄长,不爱弟侄,不行正道,明知非义之事而故为之,或因弟侄等微有过愆遂削夺皇考所予户口,天地鉴谴。若敬兄长,爱子弟,行正道,天地眷佑。’诸贝勒誓曰:‘我等兄弟子侄,询谋佥同,奉上嗣登大位,宗社式凭,臣民倚赖。如有心怀嫉妒,将不利于上者,当身被显戮。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人,善待子弟,而子弟不听父兄之训,有违善道者,天地谴责。如能守盟誓,尽忠良,天地保佑。我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朗、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等,若背父兄之训,而弗矢忠荩,天地谴责。若一心为国,不怀偏邪,天地眷佑。’誓毕,上率诸贝勒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拜,不以臣礼待之,各赐雕鞍马匹。”

此段誓文,犹见满国俗,以各贝勒相誓为正名定分之道。豪格,太宗子也,而亦与此誓,居奉上嗣位之功,又可作“不利于上,身被显戮”之约,此在帝制定后,必为极失体之夷风,而在当时,则父子兄弟,互相角立,为根本当然之举,犹是八大贝勒之制。不过欲使亲生之子,亦于诸强宗内分割一席,在太宗为得计。群雄对立之势迫,父慈子孝之说微,此犹谨守八固山共治之训示也。有太宗与诸贝勒之合誓,又有诸贝勒合誓,然后有三大贝勒与十一贝勒之相对而誓,终之以三大贝勒受太宗率诸贝勒之拜。依然前此四大贝勒与小贝勒之体统。自此直至天聪五年末,犹守太祖八家并立,但分大王小王之意。未几,阿敏获罪幽系,三大贝勒又止存其二,对立之势愈弱。又未几,而二大贝勒复屈就臣列。此为太宗改更父训之一胜利。

《东华录》:“天聪五年十二月丙申。先是,上即位,凡朝会行礼,代善、莽古尔泰并随上南面坐受,诸贝勒率大臣朝见,不论旗分,惟以年齿为顺。礼部参政李伯龙奏:‘朝贺时,每有逾越班次,不辨官职大小,随意排列者,请酌定仪制。’诸贝勒因言:‘莽古尔泰不当与上并坐。’上曰:‘曩与并坐,今不与坐,恐他国闻之,不知彼过,反疑前后互异。’以可否仍令并坐,及李伯龙所奏,命代善与众共议。代善曰:‘我等奉上居大位,又与上并列而坐,甚非此心所安。自今以后,上南面居中坐,我与莽古尔泰侍坐于侧,外国蒙古诸贝勒,坐于我等之下,方为允协。’众皆曰善,并议定行礼。奏入,上是之。至是谕曰:‘元旦朝贺,首八旗诸贝勒行礼,次察哈尔、喀尔喀诸贝勒行礼,次满洲、蒙古、汉官率各旗官员行礼。官员行礼时,先总兵官、固山额真,次副将,次参将、游击、摆牙喇纛额真、侍卫,又次备御,各分班序行礼。’”

此为太宗改定朝仪,不与从前平列之大贝勒仍讲均礼之始。先由汉人发端,而诸贝勒乃以本年莽古尔泰有御前持刃议罪事,以莽古尔泰不当并坐,迎合太宗之意。岂知太宗志在改革,转命代善议,而代善不得不并己之并坐议改。奏入,上乃是之。于是君臣之分定,八固山共治之法除矣。

太宗时革共治制为君主制,然于诸旗主之各臣其所属,犹立法保障之。

《八旗通志·典礼志》:王府庆贺仪:“崇德元年,定亲王生辰及元旦日,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郡王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贝勒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一跪三叩头礼。若该属官员无事不至府行庆贺者,治罪。”

据此,崇德元年之亲王,皆为旗主,故皆有所谓“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郡王即无之。因此可为太宗时之旗主加一考证。凡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即是旗主,亦即是天命间之和硕贝勒。自此以后,贝勒只有多罗之号,尤可见和硕亲王之即为和硕贝勒所蜕化也。考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凡六人,追封者一人:代善为和硕礼亲王,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多铎为和硕豫亲王,济尔哈朗为和硕郑亲王,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萨哈廉于是年正月死,不及封而追封为和硕颖亲王,以其子阿达礼袭为多罗颖郡王,岳托为和硕成亲王,至阿济格则为多罗武英郡王,直至顺治元年始封和硕英亲王。则于太宗时,阿济格虽有太祖遗命,命为全旗之主,迄未实行,至籍没时,仅有十三牛录,即系他旗中分受之少数。盖当在睿王之正白旗内分给,而豫王又分以七牛录,仍非全旗之主也。阿济格之为人,狂稚无理,不足重任,虽有遗命,靳之亦无能为。而太祖所云四小王:济尔哈朗、多尔衮、多铎三人,自无疑义,又其一必为代善长子岳托。豪格乃太宗亲子,固不应径取阿济格所受遗命而代之,其同封和硕亲王,不过示将来可以代兴之意。即欲使主一旗,亦当在太宗自领旗分内给之。岳托封和硕亲王,必为旗主。阿济格于是年封郡王,即非旗主。再证以镶红旗之包衣,只见克勤郡王之遗迹。克勤郡王乃岳托由亲王降封,子孙遂以此世袭,列为八铁帽之一。萨哈廉之后,虽亦以顺承郡王世袭,然非太宗时旗主,故包衣遗迹,顺承王之包衣尽在正红旗内。两黄、正蓝为太宗自领,余五旗归一大王、四小王,至此而主名定矣。

旗主及近亲子弟之有郡王贝勒爵者,属人于生辰及元旦不诣庆贺,即须治罪。此其本旗主臣之分,有国法为之保障。特旗主则并旗内大臣亦为其臣。旗主之近亲,则以府内官属为限,即包衣内旗员为纯粹之家臣。本旗旗员兼为国之臣,对本旗惟尽臣礼于旗主,不必尽于旗主之子弟也。

本旗旗员之尽臣道于其主,生辰元旦如此,昏丧等事可知。而《八旗通志》于婚丧礼,惟详乾隆时之见行制,不及初制。惟于雍正朝上谕八旗,得有反证:

《上谕八旗》:“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嗣后贝勒贝子公等,如遇家有丧事,将该属之文武大臣,着吏、兵二部开列具奏,再令成服。其官员内有在紧要处行走者,着各该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办事。特谕。”

此所云“该属之文武大臣,著吏、兵二部开列”者,及旗下人见为文武大臣,非旗内之大臣。旗内大臣惟有都统及副都统,无所谓文武,亦无庸吏、兵二部分开。至其他官员,则并非大臣之列者,世宗皆不许旗主家任意令其成服,则旗下属人之不容专尽臣道,且有明谕。至本非属人,由朝命任为本旗之都统以下等官,更不待言。虽对贝勒、贝子而言,亲王、郡王或临于属人加尊,其不能臣朝廷之臣,不能与崇德元年之规定相合,亦可理推也。

昔年京朝士大夫传言,松文清筠既为相,一日召对不至,询之,乃主家有丧事,文清方著白衣冠,在主家门前执打鼓之役。帝乃令抬入上三旗,免为主家所压抑。此说固不确。文清乃蒙古,非满洲,其生在嘉、道间,为相在嘉庆十八年以后,已在雍正谕禁之后。此或雍正间之事,因有此事而有此谕,要皆为世宗革除八旗旧制之一端也。

太宗虽兼并他固山,乃求强而非以求富。八固山之负担,仍以八家为均分之准,则两黄旗未尝不作两家负担计也。满洲新兴之国,地广人稀,得人力即可垦地。聚人先资养赡,八家负担养赡之费。在天聪八年,正蓝尚未取得,而两黄久归自将,初不因自将之故而与六固山有殊,亦不因一人兼将两固山而不负两家之费也。

《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癸卯,众汉官赴户部贝勒德格类前诉称:‘我等蒙圣恩,每备御帮丁八名,止免官粮。其余杂差,与各牛录下堡民三百五十丁,一例应付。我等一身,照官例赡养新人,较民例更重,所帮八丁,既与民例一体当差,本身又任部务,所有差徭从何措办?徭役似觉重科。况生员外郎尚有帮丁,望上垂怜,将所帮八丁准照官例当差,余丁与民同例。’德格类以闻,上遣龙什、希福察讯差役重科之由,所诉皆虚。因前买妇女,配给新人,未会发价,故云。诏户部即以价偿各备御。又谕礼部贝勒萨哈廉曰:‘此辈皆忘却辽东时所受苦累,为此诳言耳。若不申谕使之豁然,则将些少之费,动为口实矣。’于是萨哈廉奉上命传集众官谕曰:‘尔众汉官所诉差徭繁重,可谓直言无隐,若非实不得已,岂肯前来陈诉。然朕意亦不可隐而不言,当从公论之。朕意以为尔等苦累,较前亦稍休息矣。何以言之?先是,尔等俱归并满洲大臣,所有马匹,尔等不得乘,而满洲官乘之;所有牲畜,尔等不得用,满洲官强与价而买之;凡官员病故,其妻子皆给贝勒家为奴,既为满官所属,虽有腴田,不得耕种,终岁勤劬,米谷仍不足食,每至鬻仆典衣以自给。是以尔等潜通明国,书信往来,几蹈赤族之祸。自杨文朋《八旗通志》作杨文明被讦事觉以来,朕始宥尔等之罪,将尔等拔出满洲大臣之家,另编为固山,从此尔等得乘所有之马,得用所畜之牲,妻子得免为奴,择腴地而耕之,当不似从前典衣鬻仆矣。”’

此段见建州始之待汉人,实视为奴虏。汉人中本为明之官吏,则招徕之辄妻以女,称为额驸,若李永芳、佟养性之类皆是。由是汉奸亦相率归附。凡自天命至天聪初,来附者颇见于《贰臣传》中。然所挟以俱降之士兵,或无所挟之汉人,陷于建州者,困苦如此,此清代官书之自述供状也。汉人因此思归,通书反正,太宗发觉其事,不惟不用威虐,反以此自反其过,改善待遇,此见建州之有大志,迥非平凡所能为。惟汉人另编固山,据清代官书,在前则太祖初设八旗,事在万历甲寅乙卯年间,其时有汉军牛录十六,在八旗之内,此即所谓“归并满洲大臣”时也。其另编固山,不详何时。惟于崇德二年七月乙未,言分乌真超哈一旗为二旗,则其先必有编为一旗之时,是即另编时矣。今于八年正月有此谕文,则另编必在其前。考清《贰臣·马光远传》:“明建昌参将,本朝天聪四年,大兵克永平,光远率所部投诚,授副都统,隶汉军镶黄旗,赐冠服鞍马。五年,上亲征明,围大凌河,光远从,招降城南守台百总一,男妇五十余人,即令光远抚之。七年,诏于八旗满洲佐领分出汉人千五百八十户,每十丁授绵甲一,以光远统辖,授一等子爵。”据此,则另编汉军为一固山,即七年事。《东华录》:“七年七月辛卯朔,命满洲各户汉人有十丁者,授绵甲一。共千五百八十人,命旧汉兵额真马光远等统之,分补旧甲喇缺额者。”此文亦叙此事,然叙述不明。

盖其误在传录时已自不了,故语不可解,当以《光远传》改正之。而《光远传》文亦有误。如云“投诚,授副都统,隶汉军镶黄旗。”

当天聪四年,汉军尚未分旗,即至崇德初,旗所分一旗两旗,亦止由整旗而分左右翼,两翼旗犹纯用玄青,并无镶黄之名,况在天聪四年乎?以意度之,当云“隶镶黄旗汉军”,旧隶于满洲镶黄旗内之汉军牛录耳。汉人于旗制隔膜,清中叶以前,史馆诸臣已不了如是,宜及今不可不加以研究也。

“尔等以小事来诉,无不听理,所控虽虚,亦不重处。是皆朕格外加恩,甚于满洲者也。困苦之事,间或有之,然试取满洲之功与尔等较之,孰难孰易?满洲竭力为国,有经百战者,有经四五十战者,尔等曾经几战乎?朕遇尔等稍有微劳即因而擢用,加恩过于满洲,若与满洲一例较伤论功以为升迁,尔今之为总兵者,未知当居何职?尔汉官皆谓:‘满洲官员虽娴攻战,贪得苟安,不知忧国急公;我等战功虽不及满洲,忧国急公则过之。’及览尔等章奏,较前言有异矣。尔等另编固山之时,咸云:‘拯我等于陷溺之中,不受满洲大臣欺凌,虽肝脑涂地,不能仰答上恩于万一。’今览尔等所诉之词,前言相忘。尔等诉称苦累甚于满洲,盍向熟谙差役者问之。若以满洲相较,轻则有之,甚则未也。古圣人有云:‘以家之财养贤,则取国而国可得;以国之财养贤,则取天下而天下可得。’此言皆尔等素所知也。国小民稀,朕及贝勒之家,各量所有均出之,以养上天畀我之民,此即古圣人所谓‘家财国财’之义也。既知此例,所输大凌河数人赡养之资,遂出怨言,尔等何其言行不相顾耶?朕谓尔等博知典故,虽非圣贤,必有通达事理者。自朕以及贝勒,尚散财无吝,使尔等果能达于事理,岂以随众输纳为苦耶?他国之主,皆敛民间财赋以供一己之用,有余方以养人;我国赋税,朕与诸贝勒曾有所私乎?我国民力,朕与诸贝勒曾有所私役乎?妄取国赋糜用于家,役民力以修治宫室,不以国事为念,止图一己便安,尔等当谏之。朕为国家朝夕忧勤,荷天眷佑,殊方君长头目接踵来归,犹恐不能招致贤才,解衣衣之,推食食之。凡赏赉归附之人,皆八家均出,何曾多取一物于尔等乎?礼部亦有汉官,试往问之,八家每年出羊若干,貂裘、野兽、酒米、筵宴若干,明告于尔。当国中年岁荒歉,八家均出米粟,赈济贫民,朕与诸贝勒又散给各固山满洲、蒙古、汉人赡养之,尔等岂不知乎?朕与八固山贝勒于新附之蒙古、汉人、瓦尔喀、虎尔哈、卦尔察以及旧满洲、汉人、蒙古等,凡贫穷者,给与妻室奴仆、庄田牛马、衣食赡养,何可胜数。此皆尔等所明知者。尔等果忧国急公,其间纵有愚昧无知,自言其苦者,尔等犹当劝谕,乃反因此些小之费,遂出怨言,所谓急公过于满洲者,徒虚语也。”

此段见其自矜无私费,无私役,皆以朕躬与诸贝勒并提。虽以君主自居,未能不以诸贝勒为有共治之分,是太祖遗意之未遽泯灭者。八家并称,仍以八固山为出治之主名。君主虽临于上,不能独居其功,其自将之固山,仍与他固山平列,惟己以一人超乎其上,此是太宗时八旗制蜕化真相。

“尔等曾奏云:‘一切当照官职功次而行之。’我国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有不能。至所获财物,原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土地,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先是,分拨辽东人民时,满、汉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余俱照功以次给散。如尔等照官职功次之言果出于诚心,则满、汉官员之奴仆,俱宜多寡相均。尔汉官或有千丁者,或有八九百丁者,余亦不下百丁,满官曾有千丁者乎?果尔计功,论理满洲一品大臣应得千丁。自分拨人丁以后,八九年间,尔汉官人丁多有溢额者。若谓新生幼稚耶,何其长养之速?若谓他国所获耶,尔汉官又未尝另行出征。此如许人丁,不知从何处增添也。尔等之过,朕知而不究,其贝勒满洲大臣以尔等私隐人丁,孰不怀怨?若不任尔等多得,而有较满洲更加苦累之心,岂不将满洲、汉官户下人丁和盘计算,照官职功次再为分拨乎?倘如此分拨,尔千丁者,不识应得几人也。尔众官在明国时,家下人丁若干,今有若干,何不深思之?满、汉官民虽有新旧,皆我臣庶,岂有厚薄之分?今既如此,尔等亦同满洲,三丁抽一为兵,凡出征行猎,一切差徭,俱一例分毫不缺,尔等以为何如乎?试取朕言与尔等所言,从公忖量,有欲言者不必疑虑,切直言之可也。且满洲之偏苦于汉人者,不但三丁抽一也,如每年牛录出守台人八名、淘铁人三名、铁匠六名、银匠五名、牧马人四名、固山下听事役二名,凡每牛录下当差者十有四家。又每年耕种以给新附之人,每牛录又出妇人三口。又耀州烧盐,畋猎取肉,供应朝鲜使臣驿马,修筑边境四城,巡视边墙,守贝勒门。又每牛录派兵一名,防守句骊河《通志》作巨流河,注即句骊河,每牛录设哨马二匹,遇有倒毙,则均摊买补。征瓦尔哈时,每牛录各喂马二三匹从征,又派摆牙喇兵十名,兵丁二三名,往来驰使,差回又令喂养所乘马匹。遇有各国投诚人来,拨给满洲见住屯堡房屋,令满洲展界移居。又分给粮谷,令其舂米纳酒,每年猎取兽肉,分给新附之人,发帑金于朝鲜,贸易布匹,仍令满洲负载,运送边城。又有窖冰之役,每年迎接新附之虎尔哈,于教场看守貂儿猞猁狲等皮,兼运送新米。朝鲜、蒙古使至沈阳,摆牙喇章京各出人一名,逐日运给水草。夏月至,更有运给水草之役。又每年

采蓡,负往朝鲜货卖此当即是皮岛通商,每固山以一户驻英格地方,巡缉盗踪,又以一户驻沈阳渡口,看守船只。此皆满洲偏苦之处,若不向尔等详切言之,尔等亦未必深信也。”

此段见满洲开国,此草昧之部落,而内政外交有条不紊。尚无钱币之制,纯恃实物为交易,所恃者土地闲旷,山林产珍贵之物。当天下未定,满洲人居然任其劳费,而处外族以优逸,用广招徕。生事简单,然使有久计。文字无多,细绎之,民生国计尽心经理之法,皆见于此。尤不易者,投诚人来,授以满人见住之屯堡房屋,而原住之满人展界移居以让之。此非满洲上下真能一心,何以得此?国无大小,实心为政,虚心待人,事必有济。自太祖初兴至此,传经两代,时逾五十年,锐意图强,有进无止,而中国以万历、天启之朝局应之,思宗有志救亡,而用聚敛之臣以夺民生,信刑余之贱以斥士类,好谿刻琐细之才以拒纯正远大之议论。对敌情固茫然,对民情尤漠然。为渊驱鱼,为丛驱爵,非两两对照,不易了也!其宣谕汉官之词,和平诚恳,有以服其心,绝不压以威力,较之思宗明知民力不任,犹曰“暂累吾民一年”,一年之后,更不提“暂”字。兴亡之判,非偶然矣。谕毕复有末尾一段,并录以尽其曲折:

“总兵官石廷柱、马光远、王世选及副将、参将、游击皆曰:‘控诉之事,我等不知,皆众备御所为。’遂将为首八人执之。萨哈廉问曰:‘尔等既云不知,当户部贝勒遣布丹往问时,何云知之?又何为将苦累之事备呈于部耶?’对曰:‘各备御向我等不曾言差役重科,但言欲诉帮丁八人之事,故布丹来讯我等,答云知之。至具呈之事,乃龙什、希福令我等将所有差徭备细开写,我等无知,故尔开送奏闻。’上曰:‘诸舌既云不知,可将备御八人并释之。倘治其罪,后有苦累,亦更无敢言者。各官及备御,勿令谢恩。若谢恩,则是欲罪而复赦之也。’”

委曲周至,真能买汉奸之心。统观全文,猥陋仅能达意,自是关外原来记载,非经中国文人以瞻天颂圣之格调为之润色。且出两造口语,非虚捏之宣传文也。下各官惶恐语略之。

太宗时虽收各固山之权,而处分之法仍视八固山为八家私物,以夺此予彼为惩劝。夫牛录而可随时予夺,必非太祖八固山并立之本意。太宗能立予夺之法,是即改革八家之根据。然自将之三固山,亦在予夺处分之内,则并立之遗迹尚存也。崇德改元时,正蓝已归太宗,故云三固山为自将。

《八旗通志·兵制志》军令:“崇德三年谕:凡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临阵交锋,若七旗王贝勒贝子却走,一旗王贝勒贝子拒战,七旗获全,即将七旗佐领下人丁给拒战之一旗。若七旗拒战,一旗却走,即将却走人丁分与七旗。若一旗内拒战者半,却走者半,即以却走人丁分给本旗拒战者。有因屯札他所,未拒战而无罪者,免革人丁。其拒战之王贝勒贝子,别行给赏。若七旗未及整伍,一旗王贝勒贝子拒战得功者,按功次大小、俘获多寡赏之。野战时,本旗大臣率本旗军下马立,王贝勒贝子等率护军乘马立于后。若与敌对仗,王贝勒贝子大臣不按队伍轻进,或见敌寡妄自冲突者,夺所乘马匹及俘获人口。”

观此军令,八旗于战时,皆以王贝勒等为主将。大臣即都统以下,其责任乃主将负之。大臣可以进退,旗主之事也。旗主则以旗下人丁为赌胜之具,焉得而不以所属人为旗主之臣,使号令得行也。

自此经睿王摄政之局,天子与亲王各挟固山之武力,与政权为消长。世祖亲政初一大改革,睿王之正白旗尤为充实,而收为自将之上三旗,遂成一定之制。余分属诸王贝勒之五旗,谓之下五旗,已绝不足言平立之旧矣。以天命间之四大王论:一王化帝,一王剥夺莽古尔泰之正蓝旗,一王递嬗阿敏之镶蓝旗,移转于弟济尔哈朗,其为原主者,仅一代善之正红旗。以天命末遗嘱所定之四小王论,其三可知者,乃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太祖有此殊宠之三子之母,遂遭诸王所公嫉,而迫使殉。又夺阿济格之一小王,以益代善之子。又太宗自擅两旗,无可分给而暂缺其一。迨取之阿敏以予济尔哈朗,始具四小王之数。实则入诸王手者已止有五旗;所谓下五旗,其中已无原来旗主。供朝廷随意分封者,两旗镶白、正蓝;有原来旗主者,三旗。又分天命间原属大王之旗,止有一旗正红,子孙众多,逐渐分封,世袭罔替之王乃居其二礼亲王、克勤郡王。其余郡王、贝勒,随世递降者不计。倘亦汉众建诸侯而小其力之意。天命后,原属小王之旗,则有二旗:一由原主获罪,递嬗而来镶蓝之济尔哈朗;一由不遵太祖遗嘱,别授充数镶红之岳托。其权源本不强固,故皆有随时封入之王贝勒,而镶红为尤甚。盖旗主之武力已减削无余,各旗自有固山额真,为天子任命之旗主,非宗藩世及之旗主。宗藩受封于旗,乃养尊处优之地,旗之行政,天子之吏掌之,则不啻有庳之封也。亲贵虽或典兵,所指挥者非有自主之本旗,特假天潢之重,以临禁旅之上,而镇摄后来归顺之杂军。所谓八旗皆朝廷之所运用。天子特于六卿兵部之外,自为一积世之军阀,而亲贵则皆不得分焉。此清代特殊之养威居重之地也。旗主消散而禁旅归公,威棱所由极盛,旗人堕落而异军特起,种族所以渐衰,此一代兴亡之大数也。

顺、康间,八旗之武力已为国家所统一,而亲王之体制,乃因从前八和硕贝勒之平行,对国家犹存各臣所属之旧,此已无碍于立国之大计。故圣祖临御甚久,尚无革除之意。至世宗因嗣统不无取巧,诸王间不尽诚服,而诸王各有臣属,视各忠其主为祖宗定制。此本八固山以来,太祖设定特殊之纲纪,旗员中有视为天经地义者。世宗于诸王,束缚驰骤,呵谴诛戮,诸王所饮恨,所属亦间与同抱不平,此为高宗以来绝无之事。盖经世宗朝之铲削芟夷,乃始全一人威福之柄。诸王之帖服,与朝士至无交往之自由。八固山对抗朝廷之习,可谓无余。而宗室与士大夫间,隔绝气类,积数十年,衣帛食粟,养尊处优,尽为尸居余气,种族益不可沟通,行能益无从比较,是为满人衰亡之渐。

康熙间,诸王皆通宾客,或罗致文学之士助其编纂书籍,以务声名。最著最大者,如《图书集成》《律历渊源》二书,皆世宗兄诚亲王允祉,招致文学士陈梦雷、杨文言等所作。世宗即位后,以此为大罪,诚王幽禁而死,祸及子嗣;陈、杨则坐以败类之名,谴逐摈斥。此事可详述别为专册。至如校勘家何焯、词臣秦道然,皆以王府宾礼而获重罪。清通礼:朝士与王贝勒等,但有途遇避道之礼,并无诣府通谒之礼。清一代,帝室近亲,绝少宫庭燕闲之乐。天子之尊严,诸王之觳觫,较之历代史书,亲属间君臣之希阔特甚。此亦一代之特色。

清代皇子不一定封王,是制度之善者。然旗下俗称,遂以封爵与王号分离。雍正间,有明谕禁止。又对诸王不敢称名,亦有明禁。此于政体未尝非不私其亲,要亦世宗防宗室间之作用。

《雍正上谕八旗》:“元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谕:‘亲王、郡王等俱有封号,所以赐与封号者,盖为称呼设也。如无封号之王、贝勒,即应直呼其名耳。至九贝子、十四王之称,国家并无此例。嗣后凡无封号诸王、贝勒等,即呼其名。若再如前称呼,断然不可。将此晓谕八旗并各部院衙门,至各省督抚等。如奏章内不书其名,仍有写九贝子、十四王者,该部即行奏闻。再,小人等并将闲散宗室亦称为王,又有贝勒王、贝子王、公王之称,嗣后若有如此称呼者,决不宽恕。着该部严行禁止。特谕。’”

至旗人主属之分,太祖所遗之迹,及世宗而尽破除之。八旗之军政,先已移归都统。其户婚田土之事,都统虽亦理之,尚不足尽掣诸王之肘,亦并不欲旗人旗产尽隶于本旗都统。于是逐事谕禁之,设御史稽察之,令各旗交互代管之。于是一旗自为主属之界限尽去。

《雍正上谕八旗》:“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奉上谕:‘下五旗诸王属下人内,京官自学士侍郎以上,外官自州牧县令以上,该王辄将子弟挑为包衣佐领下官,及哈哈珠子执事人王子之随从人,曰哈哈珠子,挫折使令者甚众。嗣后着停止挑选。其现在行走人内,系伊父兄未任以前挑选者,令其照常行走;若系伊父兄既任以后挑选者,俱着查明撤回。或有过犯,该王特欲挑选之人,着该王将情由奏明,再行挑选。特谕。’”

此为加高旗员身分,以抑旗主之尊之始。

又:“雍正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从前皇考之时,凡上三旗大臣侍卫官员人等,俱不许在诸王门下行走,即诸王属下人,非该属处亦不许私相往来。着领侍卫内大臣及旗下大臣等,各将该管侍卫官员等严行稽察,嗣后如有私相行走之人,一经查出,即行参劾。如不纠参,经朕查出,或被旁人首告,定将该管大臣一并从重治罪。将此详悉再行晓示。特谕。’”

此先断各旗属下互尊他旗旗主之路。

又:“雍正元年三月十八日,奉上谕:‘下五旗旗下官员兵丁,原不在诸王阿哥门下看守行走。朕与大阿哥曾经奏请,始令看守,其余并未具奏,亦尽皆仿效。今不得复行如此。且旗下官员亦不敷用,着拨回旗下当差。行走三阿哥门上者,亦着拨回。若即行撤去或有不便之处,亦未可知。着都统详议,令诸王具奏。特谕。’”

此亦缩小诸王役使旗丁之范围。凡世宗在藩邸时自蹈之弊,此时皆禁断。如此者亦多。若结交外廷,需索帑项,皆有自犯于先、自禁于后之事。可见圣祖时待诸王本宽,世宗特加严峻,要亦本非恶事,不具录。

又:“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凡旗员为外吏者,每为该旗都统参领等官所制。自司以至州县,于将选之时,必勒索重贿,方肯出给咨部。及得缺后,复遣人往其任所,或称平日受恩,勒令酬报;或称家有喜丧等事,缓急求助;或以旧日私事要挟。至五旗诸王不体恤门下人等,分外勒取,或纵门下管事人员肆意贪求,种种勒索,不可枚举。以致该员竭蹶馈送,不能洁己自好,凡亏空公帑、罹罪罢黜者,多由于此。嗣后如有仍蹈前辙,恣意需索等弊,许本官密详督抚转奏。督抚即据详密奏。倘督抚瞻顾容隐,即许本官封章密揭都察院,转为密奏。倘又不为奏闻,即各御史亦得据揭密奏。务期通达下情,以除积弊。外任旗员,勿得隐忍畏惧,朕不治以干犯举首之罪。将此着内阁通行八旗、直省督抚,遍谕内外旗员知悉。特谕。’”

凡世宗所力破旗下痼疾,皆自太祖以来使旗各自主所酿成。清代若不经此裁制,主权安得而尊,国本安得而定?世宗之得位或有惭德,逆取顺守,或亦不让唐宗也。

又:“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奉上谕:‘满洲御史,事务无多,八旗各派御史二员,亦照稽察部院衙门之例,一应事务,令其稽察。如旗下有应密奏及应题参事件,俱着密行具奏。再五旗诸王,有不按定例,使令旗人及滥行治罪者,亦着查参。这所派监察御史,着调旗分派。特谕。’”

自是八旗为政府以下之八衙门,非各自为政之八国矣。痛改祖制,然列祖必深赞许之。

八旗都统,旧为八旗臣属,已见前矣。雍正间,每以亲王郡王任各旗都统,皆万不能臣属他王贝勒者。先是康熙末年,屡以皇子办理旗务,即不欲假手于本旗王贝勒,而特命皇子出为代办。其办旗务,正居都统地位,非该旗王贝勒地位。但不能臣属于该旗王贝勒,则无可疑。惟尚非竟任为都统。至雍正间,乃明任为都统矣。都统为八旗之行政官,不为臣属。于是旗之行政,尽属都统。该旗王、贝勒只受其分得之包衣,受俸饷于旗内。于是旗主不但无耦国之嫌,并不预旗之内政矣。

《清史稿·圣祖诸子传》:“《淳度亲王允祐传》:康熙五十七年十月,正蓝旗满洲都统延信征西陲,命允祐管正蓝三旗事务。”《辅国公允 传》:“康熙五十七年,命办理正蓝满洲、蒙古、汉军三旗。”《履懿亲王允祹传》:“五十七年,办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

此为康熙间已用各旗王贝勒所不能臣属之亲贵,分别干与各旗之始。其每一旗色,合满、蒙、汉三旗者,京师八旗宿卫驻地以旗色分区,而以满、蒙、汉按色相次也。今再考其所以派皇子办事之故:

《八旗通志》敕谕:“康熙五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谕议政大臣、内大臣等曰:‘每旗都统、副都统,或有起家微贱,专意徇庇,一应补放官员并佐领等事,恒有迟至数年或十年不奏者。或一官病故已久,数年尚仍给俸者。一切事件,漫不稽查,甚是旷废。近闻都统石文英,不出门户,亦不见人,有事来奏,每不待事毕,只图早归,亦不瞻仰朕容,甚属不堪。正蓝旗都统颜信,前往出兵,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着七阿哥办理。正黄旗都统巴赛,署理将军事务,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着十阿哥办理。正白旗满洲都统何礼,差往云南,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着十二阿哥办理。如此办理,别旗各相效法,自必发愤勤事也。’”

观此谕,康熙间旗务掌于都统,而王、贝勒不之问。其间正黄、正白,本属上三旗,由天子自将,即派皇子办旗务,亦无权限之分别。而正蓝则为下五旗,旗务废弛,不令该旗王、贝勒整顿,乃另派皇子,固已视本旗王、贝勒为享有包衣祗候之地,无过问旗务之权矣。

雍正间则直以亲王为都统,自后更为常制,不必复言。今举雍正时之亲郡王为都统者:

礼亲王后改号康亲王时,崇安,雍正间官都统,掌宗人府。

克勤郡王后改号平郡王时,雍正四年,讷尔苏削爵,子福彭袭,授右宗正,署都统。

顺承郡王锡保,雍正四年谕:“锡保才具优良,乃国家实心效力之贤王,可给与亲王俸,授都统。”

果郡王允礼,《雍正上谕八旗》:三年九月初八日,有谕镶红旗都统多罗果郡王允礼。

此皆见《清史稿》本传及谕旨。盖雍正间始创此例,以后则诸王之历官都统为常事,不足复道。惟康熙末之都统,似以同色旗中满洲都统有干预蒙、汉二旗之权。当亦是雍正以后,始各自为政。其满、蒙、汉各旗之都统、副都统,本不分界限,满人可作蒙、汉旗都统、副都统,蒙、汉旗人亦可作满洲都统、副都统。参领以下,则各自用本族之人。

上谕八旗:“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奉上谕:‘将八旗满洲、蒙古人员,屡放汉军参领,则该旗缺出,反致乏人。汉军旗下,亦还得人,嗣后汉军参领缺出,即将汉军旗下人员引见具奏。特谕。’”

雍正初革除各旗旗主之权,复有专谕。当上三旗、下五旗既分之后,所需革除者,亦只有五旗,较太宗时本易为力。太宗虽始终握定两黄旗,究亦非太祖遗嘱所许,对诸王较难操切。

又:“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奉上谕:‘看来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殊属违例。太祖太宗时,将旗分佐领分与诸王,非包衣佐领可比,欲其抚循之,非令其扰累之也。从前朕之伯叔为诸王时,虽渐失初意,尚未过甚;至朕兄弟辈,所分包衣佐领之人既少,而差役复多,因而不论旗分佐领,包衣佐领,一概令其当差。其余诸王,遂亦从而效之,或有不肖王等,因渔色之故,多毙人命,人所共知。且护卫等尚无不奏而擅行革退之例,如此日流而下,则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所关甚大。着嗣后仍照旧例,旗分人员止许用为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校、亲军,或诸王挑取随侍之人,或所属人内在部院衙门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务,或需用多人以供差役,或补用王府官职,或令随侍子侄,着列名请旨。将奉旨之处,知会该旗都统等,令都统等覆奏。其旗分人员不许擅行治罪,必奏闻交部。如不请旨,断不可也。倘仍有将旗分人员,妄行扰累,令其多供差役,兼管散职,着该旗都统等奏闻。若都统等隐匿瞻徇,一经御史参劾,即将该都统等治罪。特谕。’”

世宗钳制诸王至此,较之太祖分付八固山之意,判若天渊。然后来帝所欲钳制之诸王,旗分中人,尚有不顾天威而效忠本主者,则祖制之约束甚久,旗人固视为纲常大义也。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以儒家名分之说压之,始无闲言,可知儒教之入人深,过于开国之祖训也。

又:“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奉上谕:‘老安郡王(太祖八子饶余郡王阿巴泰子岳乐)居心甚属不善,谄附辅政大臣等,又恃伊辈长,种种触忤皇考之处,不可悉述。皇考宽仁,加以容宥。以如此之深恩,而安郡王之诸子,全然不知感戴竭诚,效力行走。马尔浑、京喜、吴尔占等兄弟之中,互相倾轧,恣行钻营;塞恒图又生妄想,冀得王爵,残害骨肉,以致皇考郁闷等事,系众所共知者。安郡王诸子之中,马尔浑尚属安分,其子华启,亦无恶处,上天不佑,将应袭封王爵之人,令其绝嗣,因此皇考稍加踌躇审度,而安郡王之子孙,即怨及皇考,以至吴尔占、塞恒图等,屡次形于辞色之间。夫国家恩施,岂可倚恃而强邀乎?今廉亲王以不袭封安郡王之故,钻营谗害,离间宗室,摇动该王属下人等之心。以累世仰受太祖、太宗、世祖、圣祖恩施之旧人,岂肯倚附此辈,以遂其扰乱国家之意?今强欲令袭封安郡王,则朕从容施恩之本意俱不可行矣。将袭封安郡王之本发回,不准承袭。其属下佐领,朕俱撤出,另赐他人。’将由安郡王之属下撤出给与廉亲王、怡亲王之佐领下人等传集,宣旨谕云:‘尔等俱系朕之臣下,国家惟有一主,朕将尔王不准承袭者,其故如此。尔等若知尔王之罪,当即仰遵朕所办理,中心悦服,竭诚为国效力行走。倘仍顾念旧日属王,违背大义,沽取小忠之名,而蹙额致怨于朕,尔等即将尔王屈抑之处,表白声明具奏。若所陈得理,朕即袭封尔王,并将尔等给回旧属;如谓王本无功,其罪案是实,略无游移,则更有何言?不于奉旨赐给之王处,效力行走,仍愿恋旧主,以廉亲王为尔王属下之婿,钻营行走,朕必诛之。’再将赐给廉亲王之安郡王属下佐领,俱撤出给与怡亲王,并降旨与怡亲王:‘此所给人内,如有为其旧日属主,致怨于朕及不肯奉尔为主、一心效力行走者,以至形于颜色之间,或有仍瞻顾钻营于其间者,王即奏闻,朕必将伊置之于法。特谕。’”

谕中亦以旗下属人顾恋旧主为效忠,不敢遽以遵守祖训为罪,故有此反覆开谕之文。惟其取咎之故,实在廉亲王之欲助安郡王。廉亲王即后来之阿其那,乃安郡王之外孙婿。安郡王功在国史,此忽谓其无功,则挟帝王之势以临之,人亦无敢反驳。要之,雍正谕旨,皆支离词费,半由对兄弟有惭德,半由所革除者为祖制,不能不烦琐言之,冀达其意也。

又:“雍正三年五月二十日奉上谕,旗下所存之官房,若令各该旗管理,参领等或有作弊之处,亦未可定。相应调旗管理为善:镶黄旗之房,着正白旗管理;正白旗之房,着镶黄旗管理;镶白旗之房,着正蓝旗管理;正蓝旗之房,着镶白旗管理;正黄旗之房,着正红旗管理;正红旗之房,着正黄旗管理;镶红旗之房,着镶蓝旗管理;镶蓝旗之房,着镶红旗管理。特谕。”

虽一房产之微,亦不能由各旗自为窟穴,太祖所命八固山各自为主之制,可云摧灭无余矣。是时乃始开屠戮兄弟之隙,知其助之者寡。然世宗犹刻刻防旧属之戴主,有决无其事而故为周内者,若雍正四年二月初五日,允祉、允祺、允祐奏述康熙年间面奉皇考罪状允禩之旨,中有云:“苏努、马齐,自其祖父相继以来,即为不忠。苏努之祖,即阿尔哈图土门贝勒也,在太祖时,因获大罪被诛。马齐之祖,原在蓝旗贝勒属下,因蓝旗贝勒获罪,移置于上三旗。伊等俱欲为祖报仇,故如此结党,败坏国家。”夫苏努可云为祖报仇,马齐特先世为蓝旗贝勒属人,亦云为祖报仇,乃为其祖代报故主之仇矣。考马齐以镶黄旗著籍,姓富察氏,父米斯翰,登朝已在康熙年。祖哈什屯,乃曾隶正蓝旗者,天聪时改隶镶黄旗,即由太宗治兄莽古尔泰、弟德格类之罪,而夺其正蓝旗。世之相距远矣,其说已不足信。且按之圣祖原谕,今载《东华录》者,与允祉等所述正相反。今录以互证如下:

《东华录》:“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甲午,谕有曰:‘马齐原系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之人,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问其族中,有一人身历戎行而阵亡者乎?乃不念朕恩,擅作威势。朕为人主,岂能容此?马齐之弟李荣保,妄自尊大,虚张气焰,朕屡加警戒而怙恶不悛,亦当治罪。马齐等着诸王大臣会集,速审拟奏。’是日,康亲王椿泰等遵旨审鞫马齐等,覆奏:‘马齐系正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其族中并无一人行间效死者。今马齐图谋专擅,欲立允禩为皇太子,且马齐于御前拂袖而出,殊为可恶,不可留于斯世者也。李荣保妄自尊大,虚张气焰,亦甚可恶,俱应立斩。马武与马齐、李荣保,系亲兄弟,亦应立绞。马齐、马武、李荣保及马齐之兄马思喀等之子孙,有职者革职,概行枷责。其妻子并发黑龙江。马齐之族护军参领壮图等,有职者革职,其护军披甲及闲散人,俱鞭一百。’奏入,谕曰:‘马齐原不谙事,此数年中起自微贱,历升至大学士。其处心设虑,无耻无情,但务贪得,朕知之已久,早欲斥之,乃潜窥朕意,而蓄是心,殊为可恶,理应立斩,以为众戒。朕因任用年久,不忍即诛,着即交允禩,严行拘禁。李荣保着免死,照例枷责,亦听允禩差使。马武著革职,其族中职官及在部院人员,俱革退。世袭之职,亦着除去,不准承袭。’又谕:‘马思喀在日,曾有效力之处,着将伊子佐领三等侍卫衲尔泰,从宽释放。’”

以上康熙间议马齐罪原文,迭谕及康亲王等审鞫复奏,反复成一谳牍,必非虚假。所云马齐之祖,乃属于德格类,而陷主以归太宗,得收入太宗亲将之镶黄旗者。岂但不为蓝旗贝勒报仇,如果有忠于蓝旗之人,且当甘心于马齐,以为蓝旗贝勒报仇耳。允祉等记忆圣祖谕旨之说,或亦世宗所授之辞,非其本意。但此矛盾之说,实为世宗惟恐诸王贝勒旧属之为主报仇,且觉诸兄弟之尚有心腹忠党,故有此蛇影杯弓之见解。总之,诸王有党,原于旧有主属之分;主属之必应效忠,原于太祖之遗训。明乎此,而世宗朝文烦意曲之处分诸王谕旨,皆有物焉为之梗,不能不曲折以达之者。其梗何在?即太祖八固山之制是已。至马齐之罪案,根本为无意识,亦非圣祖之所深罪。其后李荣保之裔大盛,女为高宗孝贤皇后,子为忠勇公傅恒,孙为文襄王福康安等,固与康、雍间偶被之谴责无影响也。

又:“雍正四年五月十四日,谕有云:‘当时伊等见二阿哥废黜,以为伊等奸计之所致,邪党愈加坚固,公然欲仗邪党之力,以东宫之位为可唾手而得,慢无忌惮,竟有敢与皇考相抗之意。此实朝廷之大患,国家之深忧。是以朕即位以来,百凡经理,费尽苦心,乃三年之久,顽邪尚未尽化,风俗尚未丕变。尔等满洲大臣,急宜醒悟。当日世祖章皇帝御极,正在冲龄。睿亲王辅政,大权在握。一日以黄色衣示在廷大臣,问可否衣着,因此时大臣尚力争以为不可。凡满洲耆旧内,此等行事,不可枚举。刚方正直之风,权势所不能夺者,历历可考。当时上三旗风俗,只知有君上。后因下五旗之人与上三旗之人并用,遂染下五旗卑微之习。然从前下五旗之人,虽各有该管之主,而其心亦只知有君上,不知有管主也。何以至于今日,遂苟且卑靡,一至于此?如昨日都统五格,在朕前奏对,尚将获罪削籍之允禟,称之为主。五格乃一无知武夫,此则风俗颓坏,大义不明之故也。孟子云:“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朕事事效法祖宗,愿尔等亦效法尔之祖宗,忠诚自矢,一念不移。古人云:“天无二日,民无二王。”臣子之于君上,乃天经地义,苟怀二心而存游移瞻顾之念,即为乱臣贼子。天理国法,岂能容乎?如阿灵阿、鄂伦岱等之奸恶,不明大义,其存心行事,尔等当以为戒。当日满洲风俗醇朴,尊君亲上之心,最为肫笃,虽遇天潢宗室,未尝不加礼敬,而君臣之大义必明,金石之心肠不渝。朕今日之谆谆训诫,不惮反复周详者,无非欲正人心,化风俗,使国家永享升平之福耳。’”

世宗改革旗制,明明不法祖宗,而偏以法祖为言。又言旗人之祖如何尊君不尊主,其实乃两黄旗之尊主,其主即君耳。又以世祖初之上三旗为言。世祖之初,何尝定为上三旗?世宗亦含混言之,欺彼旗员,亦不甚明了八十年前故事。至以孔孟之说相压,其时教化无有二义,无人敢于非圣,遂将太祖违理之制淘汰。中国历代草昧时之陋态,经儒家以六经为标帜,以孔子所举之尧、舜为归极,乃渐入于国家之正轨,此所以为万世师表也。今特以科学为不及人,以为受儒家之毒。古之儒者,六艺兼赅。若欲令人于学问中通一二科学以应事,自是多能鄙事之一。若孟子言:“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则何尝不知推步之术?然岂肯仅仅与畴人子弟争一日之短长哉?“畴人”一词,见《史记·天官书》;清史以通算学之仕,均称为畴人。若以艺术傲圣贤,孔子谢之曰“吾不如老农,吾不如老圃”,孟子亦可谢人曰“吾不如欧几里得”而已矣。

至八旗之效用,在清代实亦有得力之处。能将军阀熔化于其中,无立时裁兵之棘手,而使习斗之兵、积悍之将,安插能满其意。用封建之法,而势力甚微,享用却甚可恃。且部曲不必尽散,包容于旗制之中,其世袭皆以佐领为单位,得一部人即编一佐领。其始于女真各部,其后推之蒙古、汉人。至其不足成旗而但能设佐领者,若俄罗斯佐领,若高丽佐领,皆以安其俘获投顺之人。苟非其遗丁自就衰微,清廷实能长守封建之信,故人亦安心。

蒙古之编为八旗也,其大宗为两次征服所得之众:一为喀尔喀部,二为察哈尔部。此皆兵力所取。其不劳兵力而来附者,则与为盟好,谓之藩部,不收编其人,不设官治其土地也。蒙旗人亦较少。满汉军旗,每旗五参领,蒙旗每旗止左右二参领。此其大概也。

汉军编在招徕汉人之时,至入主汉土则旧兵还为地方之兵,别其旗色于八旗之外,谓之绿旗,其兵即曰绿营。而明季宿将之有选锋者,巨寇之有死党者,不可使之散在一地为患,则以八旗之制编之,使分得满洲豢养之利。此清初偃武修文之根本法也。《圣武记》谓:汉军旧名乌真超哈,乃满洲八旗附属之汉人,自尚、耿、孔携来大军,乃编为天祐、天助二军,遂附益之而成汉军八旗。《清史稿·兵志》亦因此说。其实不尽合事实。当其为天祐、天助等军名,即是未能变更其组织而消化其界限。至三藩既平,而后就其力屈受编者,编为汉军。惟吴三桂所部,除散其裹胁外,悉发边远充军,不编佐领,则以罪人待之。昔在黑龙江,闻台站之军役,皆吴三桂旧部之子孙,当可信也。盖观汉军各佐领中,尚、耿、孔三家皆有,独无吴后,知必另有安插矣。

汉人在满洲军中自成为牛录者,名乌真超哈。天聪七年,始编为一旗,前已据《贰臣·马光远传》考定之矣。至《八旗通志》叙汉军缘起,特从崇德二年始,各官书亦从此始。此特由一旗分为二旗之始。既曰一旗,则在满洲八旗中分出为旗,不可不明其始也。而各书不能言之,幸有《马光远传》可据。其自崇德二年以后之演变及清初军事大定以后之措置,清之所以能收拾全国,使数十年纵横之兵匪得告安谧,于汉军之编制,实有关系。惟编制八旗,分设佐领,自赖有满洲八旗为之根柢。组成汉军八旗以后,又赖有满洲八旗镇压而率领之,故能追随于宿卫之列,听调于驻防之令。前有躐取官禄之阶,后有长养子孙之计。武夫悍卒不散为游手无业之徒,非扰乱无谋生之地,此八旗制之大成就也。三藩以后赖此而定。中叶用兵,不甚添募,不觉安插之苦。至咸、同军兴,旧兵不可用,清所恃为武力中坚之八旗,尽不可用,于是兵尽召募。事平以后,无旧安插法可用,裁者为会党,觅食于游手之中;存者亦为骈枝,糜饷于旧额之外。故有兵事时,兵尚得将而可用;无兵事以后,兵乃被裁而无可消纳,终致一决而不可收拾也。明之开国,纳兵于卫所;清之开国,纳兵于八旗。今后已见拥兵之多,未定纳兵之计,论者欲纳之于地利实业,是诚然矣。国土日蹙而地利微,民生日凋而实业尽,旋乾转坤,在当国者。刻苦以持己,为国民塞已漏之巵;诚恳于便民,为国民扶仅存之力。无不可救之危局,危局挽而消兵之策行其中,此鉴往以知来之事也。终之以《汉军佐领考略》,为清代尽其八旗之作用,此治清史之实有借鉴者矣。

汉军佐领考略

崇德二年七月,分乌真超哈汉文称汉军一旗为两旗。以昂邦章京汉文称总管章京,为将军讹音石廷柱为左翼一旗固山额真,以昂邦章京马光远为右翼一旗固山额真。

四年六月,分乌真超哈二固山官属兵丁为四固山,每固山设牛录十八员,固山额真一员,梅勒章京二员,甲喇章京四员。正黄、镶黄两旗,以马光远为固山额真,马光辉、张大猷为梅勒章京,戴都、崔应泰、杨名远、张承德为甲喇章京。正白、镶白两旗,以石廷柱为固山额真,达尔汉、金维城为梅勒章京,金玉和、佟国荫、佟代为甲喇章京。正红、镶红两旗,以王世选为固山额真,吴守进、孟乔芳为梅勒章京,金砺、郎绍贞、王国光、臧国祚为甲喇章京。正蓝、镶蓝两旗,以巴颜为固山额真降清之李永芳之长子,李国翰、土赖为梅勒章京,张良弼、曹光弼、刘仲锦、李明时为甲喇章京。初,两固山纛色皆用玄青,至是改马光远纛以玄青镶黄,石廷柱纛以玄青镶白,王世选纛以玄青镶红,巴颜纛纯用玄青。两白旗缺一甲喇章京。原文各书同。

七年六月,初,乌真超哈止设四旗,至是编为八旗,以祖泽润、刘之源、吴守进、金砺、佟图赖养正子、石廷柱、巴颜、墨尔根辖李国翰八人为固山额真;祖可法、张大猷、马光辉、祖泽洪、王国光、郭朝忠、孟乔芳、郎绍贞、裴国珍、佟代、何济吉尔、金维城、祖泽远、刘仲锦、张存仁、曹光弼为梅勒章京。是年七月,以锦州、松山、杏山新降官属兵丁,分给八旗之缺额者。其余男子妇女幼稚共二千有奇,编发盖州为民。又蒙古男女幼稚共四百二十有奇,又汉人八名,分赐恭顺王孔有德:男子十名,妇女幼稚十六口;怀顺王耿仲明:男子十名,妇女幼稚十二口;智顺王尚可喜:男子十名,汉人一名,妇女幼稚十二口;续顺公沈志祥:男子五名,妇女十六口;察罕喇嘛:男子三名,妇女幼稚三口;其余分赐公以下梅勒章京以上养之。

顺治二年十一月,以和硕德豫亲王多铎等招降公、侯、伯、总兵、副将、参、游等官三百七十四员,拨入八旗。三年四月,分隶投诚官于八旗,编为牛录。

十八年十月,户部请将新投诚官员分旗安置。现到伪汉阳王马进忠之子、都督佥事马自德,准入正黄旗;伪国公沐天波之子沐忠显,准入正白旗;未到伪延安王艾能奇之子、原镇国将军、今左都督艾承业,准入镶黄旗。

康熙元年三月,允义王孙徵淳所请,令属下投诚各官,均拨三旗。

二十年九月,兵部题准耿昭忠等呈称:家口甚多,难以养赡,照汉军例,披甲食粮,既可当差效力,又可均赡老幼家口,编为五佐领,令在京佐领管辖,每佐领下设骁骑校一员,小拨什库汉文称领催各四名,马甲各五十四名,步军拨什库兵各十三名。此五佐领俱系耿昭忠、耿聚忠等属下,不便分晰,应将伊等本身,一并俱归入正黄旗汉军旗下。

二十一年十二月,户部议准建义将军林兴珠既归并镶黄旗汉军,令该都统归与缺少壮丁。其佐领下应给地亩籽粒口粮,照例支给,俟支俸后裁去。所居房屋,工部给发。

二十二年十二月,命尚之孝、尚之隆等家下所有壮丁,分为五佐领,隶镶黄旗汉军旗下。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安南黎维祁及属丁人等,奉恩旨令其来京,归入汉军旗,分编一佐领。

摘录尚、孔、耿军收编,以明其非在称天祐、天助军时,沈志祥附。

镶黄旗汉军:第一参领第四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拨隶本旗。孔有德早亡,而其所属,亦至三藩平后乃进京。原有佐领名色而不隶八旗。

第二参领第二佐领,原系随续顺公沈志祥驻防广东之佐领,初以蒋有功管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拨隶本旗。《贰臣·孔有德传》:“八年天聪三月,诏定有德军营纛旗之制,以白镶皂,别于满洲及旧汉军,号天祐兵。”

又《尚可喜传》:“四月天聪八年,诏至盛京,赐敕印,授总兵。军营纛旗,以皂镶白,号天助。”

又《耿仲明传》:“是年天聪八年秋,从征明。由大同入边至代州,屡败敌兵。仲明每奉命出征,辄与有德偕,其军营纛旗,亦以白镶皂,号天祐兵。”

第二参领第七佐领,原系驻防福建人丁,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始编佐领,分隶本旗。

第三参领第三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人丁,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始编佐领,分隶本旗。孔军亦不尽有佐领名色。

第三参领第八佐领,原随续顺公沈志祥驻防广东人丁,康熙二十四年进京,始编佐领,分隶本旗。《贰臣·沈志祥传》:“崇德六年,率所部随大军围锦州。七年,凯旋,赐貂裘及降户。志祥请令部众隶八旗汉军,于是隶正白旗。”案虽有此文,殊未能符事实。见下各文。

第四参领第八佐领,原系随平南王尚可喜驻防广东人丁,康熙二十二年进京,编为佐领,分隶本旗。

第五参领第七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初以刘进孝管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始隶本旗。

正黄旗汉军: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康熙四十八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官兵编为佐领。孔部亦有先于平三藩而编佐领者。第二参领第一佐领同。

又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年编设。《通志》案:此佐领系耿昭忠、耿聚忠因所属家口人众,分编为五佐领。雍正十一年,作为世管佐领。乾隆三年,奏定为勋旧佐领。又乾隆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正黄旗汉军都统奏:“臣旗耿姓三个公中佐领,奉旨改为世管佐领,其佐领下人等,应作为属下,或作为另户,恭请钦定。”奉旨:“此佐领照前所降谕旨,仍作为世管。其佐领下人等,俱实系另户。著晓谕伊等知之。”

第三参领第八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编设,初隶镶红旗。三十七年,此佐领拨隶本旗。《通志》案:此佐领原系耿精忠属下,随将军马九玉征云南兵丁一千,于康熙二十一年进京,编为五佐领之一,属苏彦卓克托公。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系康熙二十四年,将随续顺公沈熊昭驻防广东之壮丁一百四十八名,编为佐领。沈氏家兵至易世后,犹待编旗。

又第七佐领,系康熙二十年编设。《通志》案:此佐领原系和硕额驸耿昭忠等,因随伊祖投诚人多,不能养赡,部议编为五佐领之一。陈都策第五任革退后,因卢世英呈控,经王大臣议,请将五佐领内航海旧人、关东旧人、公主媵人,七百余名编为公中佐领三;其福建等省随来壮丁,及耿姓各户下家人三百余名,编为耿姓世管佐领二。此即三公中佐领之一也。乾隆三年,又因耿化祚呈控,后奏请将三公中二世管,俱照镶蓝旗尚维邦佐领例,一体作为福珠里佐领。奉旨:两世管佐领作为福珠里佐领,三公中佐领作为世管佐领。乾隆十五年,奉旨仍为公中佐领。

福珠里,华言勋旧。

第五参领第二佐领,康熙二十年编设。《通志》案:此佐领亦系以耿昭忠等随来壮丁编立。雍正十一年,另编为公中佐领,以金通保管理。金通保本参领,承耿化祚缘事革退后。乾隆三年,作为世管佐领。乾隆十五年,奉旨仍为公中佐领。

又第五佐领,系康熙十八年,将随定南王孔有德驻防广西之官兵,编为牛录。

正白旗汉军:第二参领第三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初以王守仁管理,康熙二十一年进京。

第四参领第四佐领,系康熙十八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官兵编为佐领。

又第八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平南王尚可喜所属官兵,编为佐领。

第五参领第二佐领,系康熙二十四年,将续顺公沈熊昭进京之兵丁,编为佐领。其第一佐领内,亦有续顺公沈铎、续顺公沈广文两次管理。

又第八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广东进京之兵丁,编为佐领。

正红旗: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顺治元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人丁编为牛录。初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第三参领第三佐领,系驻防福建佐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分隶镶蓝旗。四十六年,拨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又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驻防广东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第四参领第四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驻防广东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黄旗,雍正六年,始拨隶本旗。

第五参领第五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初以陈述林管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分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镶白旗:第三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广西驻防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白旗,雍正四年,拨隶本旗。

又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广东驻防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白旗,雍正四年,拨隶本旗。

第四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编设,初隶正白旗,以三品官线缄管理。线缄故,以其弟线绪管理;线绪故,以阿恩哈尼哈番石显爵管理。石显爵故,雍正四年,此佐领拨隶本旗。以后乃均不由线姓。案线国安于康熙十三年, 从吴三桂叛,十五年病死;子成仁复归顺,原系孔部。又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广东驻防兵丁编为佐领。初隶镶黄旗,雍正九年,拨隶本旗。

正蓝旗:第四参领第六佐领,系康熙十八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官兵,编设佐领。

第五参领第六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分隶正白旗。雍正九年,拨隶本旗。

镶蓝旗:第二参领第三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福建驻防兵丁编为佐领。

第五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设。《通志》案:此系康熙年间赏给尚之隆五佐领之一。于乾隆三十九年,因佐领出缺,奏请调取拟正人员。奉旨:“此佐领虽系尚之隆亲子孙,分定三佐领内之一,但既经管理两个,若仍令伊支派管理,未免过优。着将此一佐领,作为伊合族内公中佐领。”案尚之隆五佐领,皆在本旗内,其孰为之隆亲子孙管理之两个佐领,志未明载。其佐领数如下:

第一参领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设。初以王国瑞管理,王国瑞因病辞退,以尚崇垣管理。以下皆归尚氏世管。

第二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设。初以田毓英管理,田毓英故,以骁骑校刘思义管理,刘思义故,以尚崇废管理。以下归尚氏世管。

第三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编设。初以尚崇志管理。以下皆尚氏世管。

第四参领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设。初以李芳臣管理,李芳臣缘事革退,以拜唐阿尚之缙管理。以下归尚氏世管。

《兵制志》二

雍正八年,上谕:“前汉军恳请出兵效力,朕谕该都统等,汉军骑射生疏,平时不肯演习,而务出征效力之虚名,于事无益,可于每旗操演兵丁千名备用。昨据都统等奏:镶黄、正黄、正白三旗,除常行当差兵外,现在轮流操演,可得千人。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除当差外,不敷千人之数。我朝定鼎,汉军从龙入关,技勇皆可用。今承平日久,耽于安逸,是以武艺远不如前。自今官至提镇、副参者,寥寥无几,而在内简用都统、副都统时,亦难其人。朕思汉军生齿日繁,当筹所以教养之道,而额设之兵,为数又少,似应酌量加增,于国家营伍,旗人生计,均有裨益。且如在外驻防汉军,子弟日渐繁衍,即本身钱粮,各有定数,难以养赡,应令余丁回京当差。又如外任官子弟,往往以随任为名,游荡荒废,前曾有旨严禁,悉令回京当差,学习弓马。又如候缺微员,一时难以铨选者,若情愿入伍当差,到选班时,仍许轮流补用。又如内府人丁亦众,于充役当差外,其闲散人丁,拨入八旗,充骁骑亦可。再五旗诸王之汉军佐领,仍属本王外,其贝勒、贝子、公等之汉军佐领,实无所用,应撤归旗下公中当差,且可免掣肘之虞。其如何增设汉军佐领,永远可行,著详议具奏。”

嗣议定:汉军镶黄旗,四十三佐领有半;正黄、正白二旗皆四十二佐领;正红旗,二十七佐领有半;镶白旗二十八佐领;镶红旗二十七佐领;正蓝、镶蓝各二十八佐领。通计领催、枪手、炮手、棉甲兵、教养兵、铜铁匠、弓匠、听差、护城、守门、守炮、守火药局、守教场以及步军、门军,共万七千五百二十八人。今应于原有之二百六十五佐领及两半分佐领外,增设三佐领,并增两半分为两整分。上三旗每旗定为四十佐领,下五旗每旗补足三十佐领,共二百七十佐领。其新设佐领下,应增领催十五名,步军领催三名,步军四十八名。每佐领增足枪手四十名,棉甲兵八十名。上三旗每旗补足教养兵一百八十八名,下五旗补足教养兵一百四十九名。共增兵二千四百七十二名,以足二万之数。至所增各项兵丁,应于在京闲散壮丁及外省驻防汉军余丁、外官随任子弟愿充骁骑者,并候选未得之微员内选补。再下五旗汉军佐领,除王等仍旧分设外,贝勒、贝子、公等佐领,悉归各旗,作为公中佐领。

案汉军佐领,皆天下初定时,招纳之叛降骁悍。清既为之编制,始终未尝歧视。历世既久,尚悉心理其传袭之纠纷,使之得所,倚恃朝廷,为世世豢养之计。此亦清之取信于降人,不使生心。观《封爵表》贰臣所封之爵,多传至辛亥失国乃止。此亦见清初之消兵诚意。

其所谓诸王、贝勒下之汉军,则包衣内之佐领,非汉军八旗之佐领。包衣内汉人投入愿为奴隶者,尚不得与汉军旗比。汉军旗尚以残余武力受编,在国家为息事宁人之计,包衣乃自愿受役而投旗者。又清初汉官过犯免死者,往往令入汉军旗,乾隆时则以汉军生齿繁多,又准其自愿呈请出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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