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问佛·观心

戒持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受十善戒法

《归敬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天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今受善。”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三自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敬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说诚实言,不妄言。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以上各一说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受八关斋戒法

依《佛说八种长养功德经》录出

归命一切佛,惟愿一切佛菩萨众摄受于我。

我今归命胜菩提,最上清净佛法众。

我发广大菩提心,自他利益皆成就。

忏除一切不善业,随喜无边功德蕴。

先当不食一日中(案即一日夜中过午不食),后修八种功德法(以上三说)。

我名某甲,惟愿阿阇梨摄受于我,我从今时发净信心,乃至坐菩提场成等正觉,誓皈依佛二足胜尊,誓皈依法离欲胜尊,誓皈依僧调伏胜尊。如是三宝是所归趣(以上三说)。

我某甲净信优婆塞(案受八戒者,正属在家二众。亦兼通于出家诸众,如《药师经》中所明。此文且据在家者言,故云优婆塞。若出家者,随宜称之),惟愿阿阇梨忆持护念,我从今日令时发起净心,乃至过是夜分,讫于明旦日初出时,于其中间奉持八戒。所谓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非梵行、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非时食、七不华发庄严其身及歌舞戏等、八不坐卧高广大床。我今舍离如是等事,誓愿不舍清净禁戒八种功德(以上三说)。

我持戒行庄严其心,令心喜悦,广修一切相应胜行,求成佛果。究竟圆满(一说)。又诵伽陀颂曰:

我发无二最上心,为诸众生不请友;

胜菩提行善所行,成佛世间广利益。

愿我乘是善业故,此世不久成正觉;

说法饶益于世问,解脱众生三有若。

岁次寿星沙门善梦1敬书明居丰州2灵应山中

授三皈依大意

第一章 三皈之略义

三皈者,皈依于佛、法、僧三宝也。

三宝义甚广,有种种区别。今且就常人最易了解者,略举之。

佛者,如释迦牟尼佛、阿弥陀佛等诸佛是也。法者,为佛所说之法,或菩萨等依据佛意所说之法,即现今所流传之大小乘经、律、论三藏也。僧者,如菩萨声闻诸圣贤众,下至仅剃发被袈裟者皆是也。

皈依者,皈向依赖之意。

皈依于三宝者,乞三宝救护也。《大方便佛报恩经》云:譬人获罪于王,投向异国以求救护。异国王言,汝来无畏,但莫出我境,莫违我教,必相救护,众生亦尔。系属于魔,有生死罪。皈向三宝,以求救护。若诚心皈依,更无异向,不违佛教,魔王邪恶,无如之何。

既已皈依于佛,自今以后,决不再依天仙神鬼一切诸外道等。

既已皈依于法,自今以后,决不再依诸外道典籍。

既已皈依于僧,自今以后,决不再依于不奉行佛法者。

第二章 授三皈之方法

一、忏悔。二、正授三皈。三、发愿回向。

应先请授者详力解释此三种文义。因仅读文而未解义,不能获诸善法也。

正授三皈之文有多种,常所用者如下:

我某甲,尽形寿,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说。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三结。

前三说时,已得皈依善法。后三结者,重更叮咛令不忘失也。

忏悔文及发愿回向文,由授者酌定之。但发愿回向,应有以此功德,回向众生,同生西方,齐成佛道之意。万不可惟求自利也。

第三章 授三皈之利益

经、律、论中,赞叹皈依三宝功德之文甚多。今略举四则。《灌顶经》云:受三皈者,有三十六善神,与其无量诸眷属,守护其人令其安乐。《善生经》云:若人受三皈,所得果报,不可穷尽。如四大宝藏(四宝者:金、银、琉璃、玻璃),举国人民,七年之中,运出不尽。受三皈者,其福过彼,不可称计。《较量功德经》云:若三千大千世界,满中如来,如稻麻竹苇。若人四事供养(饮食、衣服、卧具、汤药)满二万岁,诸佛灭后,各起宝塔,复以香花供养,其福甚多,不如有人以清净心,皈依佛、法、僧三宝所得功德。《大集经》云:妊娠女人,恐胎不安,先授三皈已,儿无加害;乃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拥护。是母受兼资于子也。

第四章 结诰

在本寺正式讲律,至今日圆满。今日所以聚集缁素诸众,讲三皈大意者,一以备诸师参考,俾他日为人授三皈时,知其简要之方法也。一以教诸在家人,令彼等了知三皈之大意,俾已受者,能了此意,应深自庆幸。其未受者,先能了知此意,且为他日依师受三皈之基础也。

改习惯

吾人因多生以来之夙习,及以今生自幼所受环境之熏染,而自然现于身口者,名曰习惯。

习惯有善有不善,今且言其不善者。常人对于不善之习惯,而略称之曰习惯。今依俗语而标题也。

在家人之教育,以矫正习惯为主。出家人亦尔。但近世出家人,惟尚谈玄说妙。于自己微细之习惯,固置之不问。即自己一言一动,极粗显易知之习惯,亦罕有加以注意者。可痛叹也。

余于三十岁时,即觉知自己恶习惯太重,颇思尽力对治。出家以来,恒战战兢兢,不敢任情适意。但自愧恶习太重,二十年来,所矫正者百无一二。

自今以后,愿努力痛改。更愿有缘诸道侣,亦皆奋袂兴起,同致力于此也。

吾人之习惯甚多。今欲改正,宜依如何之方法耶?若胪列多条,而一时改正,则心劳而效少,以余经验言之,宜先举一条乃至三四条,逐日努力检点,既已改正,后再逐渐增加可耳。

今春以来,有道侣数人,与余同研律学,颇注意于改正习惯。数月以来,稍有成效,今愿述其往事,以告诸公。但诸公欲自改其习惯,不必尽依此数条,尽可随宜酌定。余今所述者,特为诸公作参考耳。

学律诸道侣,已改正习惯,有七条:

一、食不言。现时中等以上各寺院,皆有此制,故改正甚易。

二、不非时食。初讲律时,即由大众自己发心,同持此戒。后来学者亦尔。遂成定例。

三、衣服朴素整齐。或有旧制,色质未能合宜者,暂作内衣,外罩如法之服。

四、别修礼诵等课程。每日除听讲、研究、抄写及随寺众课诵外,皆别自立礼诵等课程,尽力行之。或有每晨于佛前跪读《法华经》者,或有读《华严经》者,或有读《金刚经》者,或每日念佛一万以上者。

五、不闲谈。出家人每喜聚众闲谈,虚丧光阴,废弛道业,可悲可痛!今诸道侣,已能渐除此习。每于食后或傍晚休息之时,皆于树下、檐边,或经行、或端坐,若默诵佛号、若朗读经文、若默然摄念。

六、不阅报。各地日报,社会新闻栏中,关于杀盗淫妄等事,记载最详。而淫欲诸事,尤描摹尽致。虽无淫欲之人,常阅报纸,亦必受其熏染,此为现代世俗教育家所痛慨者。故学律诸道侣,近已自己发心不阅报纸。

七、常劳动。出家人性多懒惰,不喜劳动。今学律诸道侣,皆已发心,每日扫除大殿及僧房檐下,并奋力做其他种种劳动之事。

以上已改正之习惯,共有七条。

尚有近来特实行改正之二条,亦附列于下:

一、食碗所剩饭粒。印光法师最不喜此事。若见剩饭粒者,即当面痛诃斥之。所谓施主一粒米,恩重大如山也。但若烂粥烂面留滞碗上,不易除去者,则非此限。二、坐时注意威仪。垂足坐时,双腿平列。不宜左右互相翘架,更不宜耸立或直伸。余于在家时,已改此习惯。且现代出家人普通之威仪,亦不许如此。想此习惯不难改正也。总之,学律诸道侣,改正习惯时,皆由自己发心。决无人出命令而禁止之也。

改过实验谈

今值旧历新年,请观厦门全市之中,新气象充满,门户贴新春联,人多着新衣,口言“恭贺新禧”、“新年大吉”等。我等素信佛法之人,当此万象更新时,亦应一新乃可。我等所谓“新”者何,亦如常人贴新春联、着新衣等以为新乎?曰:不然。我等所谓“新”者,乃是改过自新也。但“改过自新”四字范围太广,若欲演讲,不知从何说起。今且就余五十年来修省改过所实验者,略举数端为诸君言之。

余于讲说之前,有须预陈者,即是以下所引诸书,虽多出于儒书,而实合于佛法。因谈玄说妙修证次第,自以佛书最为详尽。而我等初学之人,持躬敦品、处事接物等法,虽佛书中亦有说者,但儒书所说,尤为明白详尽适于初学。故今多引之,以为吾等学佛法者之一助焉。以下分为总论、别示二门。

总论者,即是说明改过之次第:

(一)学 须先多读佛书、儒书,详知善恶之区别及改过迁善之法。倘因佛儒诸书浩如烟海,无力遍读,而亦难于了解者,可以先读《格言联璧》一部。余自儿时,即读此书。皈信佛法以后,亦常常翻阅,甚觉其亲切而有味也。此书佛学书局有排印本甚精。

(二)省 既已学矣,即须常常自己省察,所有一言一动,为善欤,为恶欤?若为恶者,即当痛改。除时时注意改过之外,又于每日临睡时,再将一日所行之事,详细思之。能每日写录日记,尤善。

(三)改 省察以后,若知是过,即力改之。诸君应知改过之事,乃是十分光明磊落,足以表示伟大之人格。故子贡云:“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又古人云:“过而能知,可以谓明。知而能改,可以即圣。”诸君可不勉乎!

别示者,即是分别说明余五十年来改过迁善之事。但其事甚多,不可胜举。今且举十条为常人所不甚注意者,先与诸君言之。

《华严经》中皆用十之数目,乃是用“十”以表示无尽之意。今余说改过之事,仅举十条,亦尔;正以示余之过失甚多,实无尽也。此次讲说时间甚短,每条之中仅略明大意,未能详言,若欲知者,且俟他日面谈耳。

(一)虚心 常人不解善恶,不畏因果,决不承认自己有过,更何论改?但古圣贤则不然。今举数例,孔子曰:“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又曰:“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蘧伯玉为当时之贤人,彼使人于孔子。孔子与之坐而问焉,曰:“夫子何为?”对曰:“夫子欲寡其过而未能也。”圣贤尚如此虚心,我等可以贡高自满乎?

(二)慎独 吾等凡有所作所为,起念动心,佛菩萨乃至诸鬼神等,无不尽知尽见。若时时作如是想,自不敢胡作非为。曾子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又引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此数语为余所常常忆念不忘者也。

(三)宽厚 造物所忌,曰刻曰巧。圣贤处事,惟宽惟厚。古训甚多,今不详录。

(四)吃亏 古人云:“我不识何等为君子,但看每事肯吃亏的便是。我不识何等为小人,但看每事好便宜的便是。”古时有贤人某临终,子孙请遗训,贤人曰:“无他言,尔等只要学吃亏。”

(五)寡言 此事最为紧要。孔子云,“驷不及舌”,可畏哉!古训甚多,今不详录。

(六)不说人过 古人云:“时时检点自己且不暇,岂有功夫检点他人。”孔子亦云:“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上数语,余常不敢忘。

(七)不文己过 子夏曰:“小人之过也必文。”我众须知文过乃是最可耻之事。

(八)不覆己过 我等倘有得罪他人之处,即须发大惭愧,生大恐惧。发露陈谢,忏悔前愆。万不可顾惜体面,隐忍不言,自诳自欺。

(九)闻谤不辩 古人云:“何以息谤?曰:无辩。”又云:“吃得小亏,则不至于吃大亏。”余三十年来屡次经验,深信此数语真实不虚。

(十)不嗔 嗔习最不易除。古贤云:“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尽。”但我等亦不可不尽力对治也。《华严经》云:“一念嗔心,能开百万障门。”可不畏哉!

因限于时间,以上所言者殊略,但亦可知改过之大意。最后,余尚有数言,愿为诸君陈者:改过之事,言之似易,行之甚难。故有屡改而屡犯,自己未能强作主宰者,实由无始宿业所致也。

务请诸君更须常常持诵阿弥陀佛名号,观世音、地藏诸大菩萨名号,至诚至敬,恳切忏悔无始宿业,冥冥中自有不可思议之感应。承佛菩萨慈力加被,业消智朗,则改过自新之事,庶几可以圆满成就,现生优入圣贤之域,命终往生极乐之邦,此可为诸君预贺者也。

常人于新年时,彼此晤面,皆云恭喜,所以贺其将得名利。余此次于新年时,与诸君晤面,亦云恭喜,所以贺诸君将能真实改过,不久将为贤为圣;不久决定往生极乐,速成佛道,分身十方,普能利益一切众生耳。

问答十章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藕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检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

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

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藕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唯录藕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藕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唯皈依某师一人故。藕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藕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曰《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见梵网合注缘起中。今未检原书,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以上录《律摄》大意,非全文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唯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藕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忏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藕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菩萨戒,另受)。”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授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

答: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藕益大师于三十五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四十七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已前:

约有戒论 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

约无戒论 自誓受三皈、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

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

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忏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着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以上依藕益大师文挈录)。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

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

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祗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那!”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

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所谓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缺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藕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末,用自策励焉!

岁集己卯 残暑 沙门一音 时年六十 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代藕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敬三宝

三宝者,佛、法、僧也。其义甚广,今惟举其少分之义耳。

今言佛者,且约佛像而言,如木、石等所雕塑及纸画者也。

今言法者,且约经、律、论等书册而言,或印刷或书写也。

今言僧者,且约当世凡夫僧而言,因菩萨、罗汉等附入敬佛门也。

第一 敬佛(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礼佛时宜洗手漱口,至诚恭敬,缓缓而拜,不可急忙,宁可少拜,不可草率。

佛几清洁,供香端直,供佛之物,以烹调精美人所能食者为宜。今多以食物之原料及罐头而供佛者殊为不敬,藕益大师《大悲咒行法》中,曾痛斥之。又供佛宜在午前,不宜过午也。供水果亦宜午前。供水宜捧奉式。供花,花瓶水宜常换。

纸画之佛像,不可仅以绫裱,恐染蝇粪等秽物也(少蝇者或可)。宜装入玻璃镜中。

木石等雕塑者,小者应入玻璃龛中,大者应作宝盖罩之,并须常拂拭像上之尘土。

凡大殿及供佛之室中,皆不宜踞坐笑谈。如对于国王大臣乃至宾客之前尚应恭敬,慎护威仪,何况对佛像耶!不可佛前晒衣服,宜偏侧。不得在殿前用夜壶水浇花。若卧室中供佛像者,眠时应以净布遮障。

第二 敬法(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读经之时,必须洗手漱口拭几,衣服整齐,威仪严肃,与礼佛时无异。藕益大师云:展卷如对活佛,收卷如在目前,千遍万遍,寤寐不忘,如是乃能获读经之实益也。

对于经典应十分恭敬护持,万不可令其污损。又翻篇时宜以指腹轻轻翻之,不可以指爪划,又不应折角,若欲记志,以纸片夹入可也。若经典残缺者亦不可烧。卧室中几上置经典者,眠时应以净布盖之。

第三 敬僧(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凡剃发披袈裟者,皆是释迦佛子,在家人见之,应一例生恭敬心;不可分别持戒破戒。

若皈依三宝时,礼一出家人为师而作证明者,不可妄云皈依某人。因所皈依者为僧,非皈依某一人,应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生平等心,至诚恭敬,尊之为师,自称弟子。则与皈依僧伽之义,乃符合矣。

供养僧者亦尔。不可专供有德者,应于一切僧生平等心,普遍供之,乃可获极大之功德也。专赠一人功德小,供众者功德大。

出家人若有过失,在家人闻之,万不可轻言。此为佛所痛诫者,最宜慎之。

以上已略言敬三宝义竟。兹附有告者,厦门泉州神庙甚多,在家人敬神,每用猪鸡等物。岂知神皆好善而恶杀,今杀猪鸡等物而供神,神不受享,又安能降福而消灾耶?惟愿自今以后,痛革此种习惯,凡敬神时,亦一例改用素食,则至善矣。

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佛说无常经叙

庚申之夏,余居钱塘玉泉龛舍,习《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诵《三启无常经》之事数则。《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七云:“佛言:‘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利分。云何为五:一、打犍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其余数则,分注下文。又阅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载诵《三启无常经》之仪至详(注一)。因以知是经为佛世诸大弟子所习诵者;或以是为日课焉。经译于唐,其时流传未广,诵者盖罕(注二)。宋元以来,始无道及之者。余惧其湮没不传,致书善友丁居士,劝请流通。居士赞喜,属为之叙。窃谓是经流通于世,其利最普,愿略述之。经中数说老、病、死三种法,不可爱,不光泽,不可念,不称意。诵是经者,痛念无常,精进向道,其利一。正经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颂,仅千数十。文约义丰,便于持诵,其利二。

佛许苾刍,惟诵是经,作吟咏声(注三)。妙法稀有,梵音清远,闻者喜乐(注四),其利三。此土葬仪诵经未有成轨;佛世之制,宜诵是经,毗柰耶藏(注五),本经附文,及《内法传》(注六),皆详言之,其利四。斩草伐木,大师所诃。筑室之需,是不获已。依律所载,宜诵是经;并说十善。不废营作,毋伤仁慈(注七),其利五。是经附文,临终方决,最为切要。修净业者,所宜详览。若兼诵经,获益弥广。了知苦、空、无常、无我;方诸安养乐国,风鼓乐器,水注华间,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生逢末法,去圣时遥;佛世芳规,未由承奉。幸有遗经,可资诵讽,每当日落黄昏,暮色苍茫,吭声哀吟,讽是经偈。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风遗俗,仿佛遇之,其利七。是经之要,略具于斯。惟愿流通,普及含识。见者闻者,欢喜受持,共悟无常,同生极乐,广度众生,齐成佛道云尔。

是岁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门演音,撰于新城贝多山中。时将筑室掩关,鸠工伐木。先夕诵《无常经》,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业。

注一:《南海寄归内法传》云:“神州之地,自古相传,但知礼佛题名,多不称扬赞德。何者?闻名但听其名,罔识智之高下。赞叹具陈其德,乃体德之宏深。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礼敬,每于晡后或曛黄时,大众出门,绕塔三匝。香华具设,并悉蹲踞。令其能者,作哀雅声,明彻雄朗,赞大师德,或十颂,或二十颂。次第还入寺中,至常集处。既共坐定,令一经师,升师子座,读诵少经。其师子座,在上座头。量处度宜,亦不高大。所诵之经多诵三启。乃是尊者马鸣之所集置。初可十颂许,取经意而赞叹三尊。次述正经,是佛亲说。读诵既了,更陈十余颂,论回向发愿。节段三开,故云三启。经了之时,大众皆云苏婆师多。苏,即是妙。婆师多,是语;意欲赞经是微妙语。或云娑婆度,义目善哉。经师方下,上座先起,礼师子座。修敬既讫,次礼圣僧座,还居本处。第二上座,准前理二处已,次礼上座,方局自位而坐。第三上座,准次同然,迄乎众末。若其众大,过三五人,余皆一时望众起礼,随情而去。斯法乃是东方圣耽摩立底国僧徒轨式。”

注二:日本沙门最澄《显戒论》,开示大唐贡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据五十一,转有当院行者赵元及,年三十五,贯京兆府云阳县龙云乡修德里,父贞观为户身无籍,诵《无常经》一卷等。

注三:《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四云:“佛言苾刍,不应作吟咏声,诵诸经法,及以读经。请教白事,皆不应作。然有二事,依吟咏声:一谓赞大师德,二谓诵《三启经》;余皆不合。”

注四:《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四云:“是时善和苾刍,作吟讽声,赞诵经法。其音清亮,上彻梵天。时有无数众生,闻其声音,悉皆种植解脱分善根,乃至傍生禀识之类,闻彼声者,无不摄耳,听其妙音。后于异时,憍萨罗胜光大王,乘白莲华象,与诸从者,于后夜时,有事出城,须诣余处。善和苾刍,于逝多林内,高声诵经。于时象王,闻音爱乐,属耳而听,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钩振足,象终不动。王告御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尽力驱前,不肯移足。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随意去!彼即纵钩,便之给园,于寺门外,摄耳听声。善和苾刍,诵经既了;便说四颂,而发愿言:天、阿苏罗、药叉等,乃至随所住处常安乐。时彼象王,闻斯颂已;知其经毕,即便摇耳举足而行,任彼驰驱,随钩而去。”

注五:《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十八云:“佛言:苾刍身死,应为供养!苾刍不知云何供养。佛言:应可焚烧。具寿邬波离请世尊曰:如佛所说,于此身中,有八万户虫,如何得烧?佛言:此诸虫类,人生随生,若死随死;此无有过。身有疮者,观察无虫,方可烧殡。欲烧殡时,无柴可得。佛言:可弃河中,若无河者,穿地埋之。夏中地湿,多有虫蚁?佛言:于丛薄深处,令其北首,左胁而卧,以草稕支头。若草若叶,覆其身上。送丧苾刍,可令能者,诵《三启无常经》;并说伽他,为其咒愿。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十二云:“苾刍身死,应检其尸。若无虫者,以火焚烧。无暇烧者,应弃水中,或埋于地。若有虫及天雨,应共舆弃空野林中,北首而卧,竹草支头,以叶覆身,面向西望。当于殡处,诵无常经;复令能者,说咒愿颂。丧事既讫,宜还本处。其捉尸者,连衣浴身,若不触者,应洗足。”《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四十三云:“出尊者尸,香肠洗浴,置宝舆中。奏众伎乐,幢幡满路,香烟遍空。王及大臣,倾城士女,从佛及僧,送诸城外。至一空处,积众香木,灌洒香油,以火焚之,诵《无常经》毕;取舍利罗置金瓶内,于四衢路侧,建窣堵波。种种香华,及众音乐,庄严供养,昔未曾有。”

注六:《南海寄归内法传》云:“然依佛教,苾刍亡者,观知决死,当日舁向烧处,寻即以火焚之。当烧之时,亲友咸萃,在一边坐。或结草为坐;或聚土作台,或置砖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诵《无常经》,半纸、一纸,勿令疲久。然后各念无常,还归住处。”

注七:《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二十七云:“佛告阿难陀,营作苾刍,所有行法,我今说之。凡授事入,为营作故,将伐树时,于七八日前,在彼树下,作曼荼罗,布列香华,设诸祭食,诵《三启经》。耆宿苾刍,应作犄歌拏咒愿,说十善道,赞叹善业;复应告语:若于此树,旧住天神,应向余处,别求居止。此树今为佛法僧宝,有所营作。过七八日已,应斩伐之。若伐树时,有异相现者,应为赞叹施舍功德,说悭贪过。若仍现异相者,即不应伐。若无别相者,应可伐之。”又《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第九所载者,与此略同。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八关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后即不可食。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时,名曰时非时,若食亦得轻罪。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时,俗称曰正午。常人每月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即谓是为日中之时。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常尽力与日晷仪核对,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鸣钟等,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今说明其理由如下:依近代天文学者言,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故日之视行有盈缩,而太阳日之长短亦因是参差不齐。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设一太阳,即用真太阳之平均视行为视行,称之曰平太阳。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校对钟表者即依此时为十二点钟。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或迟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义,于昔所怀疑者自能法释。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决不允许参差,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时食戒者,当依真太阳之视午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知每日视午之时。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则可不必常常校对拨动。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仪之正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此亦无妨。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常常拨动钟表时针。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此说固是,但其差舛甚微,无足计也。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