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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新注聊斋志异

○陵县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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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李太史家[1],每见瓶鼎古玩之物,移列案边,势危将堕。疑厮仆所为,辄怒谴之。仆辈称冤,而亦不知其由,乃严扃斋扉[2],天明复然。心知其异,暗觇之[3].一夜,光明满室,讶为盗。两仆近窥,则一狐卧犊上,光自两眸出,晶莹四射。恐其遁,急入捉之。狐啮腕肉欲脱,仆持益坚,因共缚之。举视,则四足皆无骨,随手摇摇若带垂焉。太史念其通灵[4],不忍杀;覆以柳器[5],狐不能出,戴器而走。乃数其罪而放之,怪遂绝。

据《聊斋志异》手稿本

“注释”

[1]陵县李太史:未详。

[2]严扃斋靡:牢锁书房门户。扉,门扇。

[3]觇(chān掺):窥视。

[4]通灵:智能通神。具有灵性。

[5]柳器:用杞柳枝条编制的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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