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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中边论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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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中边论述记卷中

翻经沙门基撰

辩真实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虚称实。体即十种。若有若无称彼法而论故名真实。此品广释名辩真实品。虽辩相品已辩三性。前依境说。今说于境起行。而说以三性为依显余九真实故。

论曰。已辩其障当说真实。

述曰。此品有三。初结前起后以发论端。二颂曰下当宗正辩。三真实总义略有二种下。摄上所明。总结合解体无增减说十所由。

论颂曰。真实唯有十至皆为除我见。

述曰。此即第二当宗正辩。合于此中有二十三颂。总分为二。初之二颂烈十实名。余二十一颂别解十实。于中次有一颂辩根本真实。次有一颂半明第二。次有二颂半辩第三。次有二颂明第四。次有二颂辩第五。次有半颂明第六。次有半颂辩第七。次有一颂明第八。次有一颂明第九。次有九颂辩第十真实。此即初也。于中第一句标名举数。次七句烈十名。然第八句是第十。至下当知。

论曰。应知真实唯有十种。

述曰。释第一句颂。唯者决定义。如前已释。

论曰。一根本真实至十善巧真实。

述曰。释次六句。显烈真实之名。

论曰。此复十种至十我见故。

述曰。此释第八句颂。说十善巧所由。

论曰。十善巧者至无为法善巧。

述曰。烈善巧名。旧言胜智。若言善巧。是缘彼智。若言善巧真实。是此智所缘之理。故二别也。谓蕴之善巧。乃至无为法之善巧。依士释名。善巧之真实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实是事或根本即真实二释。可知。

论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实。

述曰。此中别解十实。此即解初。于中先为问答三根本名。于此所说下释根本体。此即问也。

论曰。谓三自性至三圆成实性。

述曰。此即答也。

论曰。依此建立余真实故。

述曰。此释根本义。依此立余故。然未释真实之义。乃释于此。故次论云。

论曰。于此所说至为真实。

述曰。此问真实之义。生下颂文。然本颂中唯解真实之义。所以今问。不解根本之义。所以长行先释。以真实义外人有疑。根本之义非外所诤。故不论也。

论颂曰。许于三自性至一有无真实。

述曰。上一句简不极成。故初言许总标三性。下之三句一一别属。如文可知。

论曰。即于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总。初性是别。第五转摄。故论言中。此一许字贯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陈性无。以一切时相恒无故。即出体也。

论曰。唯常非有至无颠倒故。

述曰。此释真实。谓有问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别说为真实。岂非妄假。故今论言。由此所执唯常非有。以说为非有。即许为真实。无颠倒故。若说此有不称于无。可言颠倒。既称于无。故名真实。

论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体也。体虽非无。仍非真有。言有简初性。非真简圆成。初体无故。后真有故。

论曰。唯有非真至有乱性故。

述曰。此释真实。以依他起有乱识性。非是全无。亦非真有。说称实故亦名真实。

论曰。圆成实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体也。有无我故名有。我无故名无。故论说亦有亦无。

论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释真实。以有性故即有无我。以空故即无有我。故总说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称实理故亦名真实。释颂下三句次第配应知。

论曰。云何相真实。

述曰。此问第二真实。生下颂文。

论颂曰。于法数取趣至是名真实相。

述曰。六句颂中。初之三句别配三性。后三句通上三性。谓于法数取趣有增益损减见。知此故不转。是名真实相。乃至广说。言数取趣。五道循环无休息义。烈名之中。相即是别。真实是总。先言于相。后言真实。颂中欲出其相。所以先言真实。后言于相。

论曰。于一切法至及损减见。

述曰。补特伽罗即数取趣。不言人者。属余趣故。执二体有。名增益见。拨二名无或假亦无。名损减见。如摄大乘等。亦有此义。此即正出于此妄生。

论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实相。

述曰。若知于此我法体无。彼增减见便不转起。此所知无即是遍计所执实相。

论曰。于诸所取至及损减见。

述曰。护法等云。二取之体依他性摄。即于此上起增减见。安慧等云。二取之体遍计所执。此二所依识自证分是依他起。于此自证起增减见。今言二取。取此所依执体为实名增拨。妄体无名减。此即正出于此妄生。

论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实相。

述曰。知此妄幻依他之相。彼增减见便不转起。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实之相。

论曰。于有非有至及损减见。

述曰。有非有义。即圆成实已如前解。此性之体亦有亦无非无。如相品说。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无名减。此即正出于此妄生。

论曰。若知此故至自体真实相。

述曰。知有非有圆成之性。彼增减见便不转起。此所知有无名圆成实自性之相。问前根本实体即三性。此相真实三性为体。有何差别。为答此问。

论曰。此于根本至名相真实。

述曰。总论有无名根本实。别离增减二种过失名真实相。故二别也。

论曰。无颠倒真实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将解第三无倒真实。此于其体即常等四。问何故苦谛别名无颠倒真实。余之三谛合名因果。为答此问故。今论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余则不然。不可同准。此约别行。唯苦谛为此之四行。如别抄说。

论曰。云何应知至真实立耶。

述曰。此问生起。

论颂曰。无性与生灭至依根本真实。

述曰。此二行半颂中。初之八句别明四行各三行相。第七八句配属三性。然空三种第二句中。云无异自性。即是三性。一无。二异性。三自性。余如论释。文易可知。

论曰。无常三者至位转变故。

述曰。然今无常通缘三性。故说能缘行有计所执等。实非行通初后性。成唯识说。假通三性。实非通故。又以理准。无常缘三谛。初性非谛收。言缘彼者。通一切心缘无常语。假说为无常行。实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无常。下诸行相唯此应悉。

论曰。苦三种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执是能计心。计心所执亦名为苦。心心所取故。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余假实如前说。

论曰。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遍计所执非有名空。依他起性与计所执体相异。故亦说为空。性虽非全无。与彼所执异。无如彼所执。故亦说即空。圆成实性空理摄故。然依他起上如所执无。即圆成实空理。说为依他空。亦假说故。

论曰。无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说为无我。

述曰。此无我三者。如空三说。然显扬论具有此等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识论第九卷疏。

论曰。如是所说至如前应知。

述曰。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种。各有三种。如上所说。然旧论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无常及苦。为颂余。但长行如其次第配属三性。即四三中。初皆所执。次皆依他。后皆成实。

论曰。因果依他起。

安慧释云。二取即是遍计所执二取所依识自体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识自体分断得不生。不生是灭。假名依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识之自体圆成实性。谓垢寂二。即择灭及真如。安慧云。垢寂有二种。一染垢寂。即烦恼障断谓择灭。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断谓真如灭。总解云。由垢寂故总得二。谓择灭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择灭。或性寂故即真如。总含二种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识说。二取灭即是择灭。今者择灭本性灭收。二论说别。此中约所依所得。二各别故。所依依他。假名为二取灭。所得属本性。彼论不约所依。但辩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择灭入二取灭。亦不相违。

论曰。道谛三者至建立道谛。

述曰。初唯非有故但遍知。次唯说染故应知断。后既为无故须知证。然上所说皆略不言无摄依他。非体无也。

论曰。粗细真实至根本真实。

述曰。将释第五出体生文。二皆依士持业。释名各有四重。如唯识说。然约因果别说四谛。约粗细门说此二谛。俗粗真细故。此中但约无漏法名胜义。漏无漏有为无为安立门辩。世俗以圆成实非世俗世俗类故。假名世俗。据实二论。有漏是世俗。无漏是胜义。虚空择灭义归二谛如入三性。

论颂曰。应知世俗谛至无倒二圆实。

述曰。此之二颂初辩世俗。后辩胜义。辩胜义中。第一句辩数。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辩此胜义依一根本。即圆成实性。圆成实性中有二。一有为二无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实内两皆依。

论曰。世俗谛有三至真实建立。

述曰。初性无体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为迁流义胜。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显了故。亦名世俗而体实非。

论曰。胜义谛亦三至名胜义故。

述曰。无漏观心名为胜智。如是彼境名为胜义。义是境故。为简后二胜义名义。胜义第七转故依士释名。旧论言真谛。或言第一义谛。即无此解。

论曰。二得胜义至亦义利故。

述曰。今言义者。即是义利。能顺益故。谓此涅槃体是胜果立以胜名。又是义利。故亦名义。亦胜亦义即持业释。至得所得名得胜义。

论曰。三正行义至为义故。

述曰。智是有为故名为行。异有漏善复立正名。以胜法为义名为胜义。即有财释。言正行者。为简前二。唯识但言行胜义无正字。若但言义胜义等。不除上义字等。解此三皆持业。皆除上字。解三释如前。会蕴等名胜义。如唯识第一抄。

论曰。此三胜义至圆成实立。

述曰。释颂第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论曰。此圆成实至有差别故。

述曰。释颂第八句中二圆实三字。

论曰。无为总摄至亦名圆成实。

述曰。释颂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于有为中但言圣道。道为主故。无漏位中智胜余故。如言唯识。

论曰。极成实至实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即是极成义旧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实与后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等真实义品。共一处明。今以极成等名别故。分二处释也。为欲解第六真实。出体征起。

论颂曰。世极成依一理极成依三。

述曰。二句各一如文易知。

论曰。若事世间至极成真实。

述曰。若事者指法也。世间者简圣者也。解世间名。共所安立者。宗所施设也。解极成义。串习者。从无始来数数习也。随入者。□之言解由串习故。随彼彼事作彼解也。觉慧所取者。谓共所安立事也。一切世间同执此事者。解真实义。此中意说。谓如一地大。一切世间共所施设。名之为地。此地是无始来串习随解觉慧所取故。一切世间同执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广说余一切法。今此且举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余一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颂中第一句世极成三字。

论曰。此根本于至所执而立。

述曰。此偈颂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间中亦有善心或无记心等。说地非火。非有执者。今此中真道理极成真实所摄。然此理论亦依他起摄。即通二性。此论据一所执分。瑜伽据依他一分故。成唯识会而取之。

论曰。若有理义至极成真实。

述曰。若有理义。即有道理之义。此解道理二字。诸外道等名聪睿者。诸内法等名贤善者。一切异生名寻思者。瑜伽真实义品。虽有多人此三摄尽。此等皆极成义。依于三量四种道理中证成道理。施设此理。建立此理。名为道理极成真实。依三量等解真实义。总解颂中第二句上三字。

论曰。此依根本三真实立。

述曰。此解颂中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变唯依他起。若真如等即净所行收。若执心缘即世间摄。瑜伽依此说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摄。由此唯识作此会言。理通执无执杂染清净故。此二体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论曰。净所行至真实而立。

述曰。将释第七出体问起。烦恼障之净智之所行皆依士释。所行即真实是持业释。所知障等准此应知。初即人观。后为法观。所行即二无我。

论颂曰。净所行有二依一圆成实。

述曰。二无我理故。

论曰。烦恼所知至净智境故。

述曰。此据无间初解脱道无分别智不缘余性故。唯一圆成实。若后得智等。何妨亦缘许通三性。虽无许亦无文遮。此与瑜伽唯识等同。

论曰。云何应知至三真实耶。

述曰。将释第八列名征起。

论颂曰。名遍计所执至圆成实所摄。

述曰。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论曰。相等五事至三种真实。

述曰。非次第摄故言随应。

论曰。谓名摄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摄义及余论四处各异。如成唯识第八大和会。

论曰。差别真实至真实立耶。

述曰。将释第九列名征文。旧名分破。此不应然。迳庭故。将此七名体性。亦会解深密瑜伽显扬佛地论等。如唯识疏。

论颂曰。流转与安立至正行依后一。

述曰。虽有七如。略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颂二三句如应知。

论曰。流转等七至三种真实。

述曰。以非次第。亦言随应。其义何者。

论曰。谓彼流转至圆成实立。

述曰。此释颂文为二例。三随相相摄。流转妄执缘起生死法故。余二杂染故。余四实义唯圆成实。旧论。圣智所显故。梵本无此言。译者添之。此等与唯识相违。彼论自会。

论曰。善巧真实至说有十种。

述曰。自下释第十善巧真实。即牒品初颂中第七八句。十善巧真实皆为除我见。此立宗已方生下颂。

论曰。云何于蕴等起十我见耶。

述曰。将释善巧。先明所治。于中初问后举颂答。

论颂曰。于蕴等我见至观缚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总有九颂。合为三段。初一颂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见。次有半颂明善巧实依根本立。后有七颂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于蕴等我见。此总举宗。执一因下方出十见。

论曰。于蕴等十法起十种我见。

述曰。此总标举。言于蕴等。即缘于蕴等起我见也。说离蕴等计以自心相决定有。故言于蕴等也。或复此中唯即于蕴等计。无别离蕴计故言于蕴等。

论曰。一执一性至十执缚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别所治也。谓执蕴体为我是一。今说有五。执界是我而能为因。今说是界。执处为我然是受者。今说于处。执缘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说是缘生。执蕴等义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说于我无有自在即处非处。执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说是根。执即蕴等我是常根。说于世。执我是一为染及净二别法依。今说四谛。执蕴等我体是观者。三乘观异今说三乘。执蕴等我有缚有解。今说有为无为。唯说有漏有缚非余。此是所治。

论曰。为除此见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见故次修也。

论曰。云何十种至真实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将明善巧真实依根本义。先问起也。真实者谓理也。善巧所缘之境。

论曰。以蕴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总答前问。

论曰。如何摄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总故更审问之。

论颂曰。此所执分别法性义在彼。

述曰。自下审答。此者。此十真实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实也。在于中等。皆第七转由。此十中所执等义故。所以在彼本实中。

论曰。此蕴等十各有三义。

述曰。总举所明蕴等十法各有三义。

论曰。且色蕴中至圆成实性。

述曰。简余九法。偈明于色。故说且言。然色者是色蕴一蕴中总。然通三别性。故言色之遍计所执性。依依士释训色。通此性此色体无。是依他色蕴之所执性。故假说为色蕴是所执性摄。以所执色无体非蕴故。又色蕴是依他性之别法。依他性是总宽故。别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释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乱识分别。以为色故。非是执为。此实色蕴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蕴。是圆成实摄。亦依依士释。

论曰。如色蕴中至随应当知。

述曰。蕴有五种。于色作法例余四蕴及界等九各有三义。随其界等所应道理各有三也。

论曰。如是蕴等至真实而立。

述曰。上来出理。下入性收。随应假实。如蕴中说。

论曰。如是虽说至修蕴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义。显由未尽故说虽言。

论曰。而未说此蕴等别义。

述曰。此正问也。即问其事善巧所依。依蕴等法修善巧故。

论曰。且初蕴义云何应知。

述曰。先问蕴也。

论颂曰。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于中有二。初别明十法。后结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颂。初半明蕴。次半明界。次半明处。次半明缘起。次一颂明处非处。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颂明四谛。次一颂明三乘。次一颂明有无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义。下二字结所明名。即一义字贯通三处。

论曰。应知蕴等略有三义。

述曰。此总标数。

论曰。一非一义至若远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对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经。或说多界经。

论曰。二总略义至略为一聚。

述曰。总略十一色名一色蕴。故名总略也。

论曰。三分段义至说名色蕴等。

述曰。可分段为色蕴受蕴等。

论曰。各别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释分段义。各别安立色受想等相故。问曰处亦应名蕴。各别安立名眼处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变碍色名为色蕴。非一切变碍极微色皆名眼处故。此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等一经。今论主以为三义然余论但为二义。无别分出此第三义。

论曰。由斯聚义至聚义名蕴。

述曰。此三义故聚义名蕴。此结义成。复引世喻。如场麦蕴等。

论曰。已说蕴义界义云何。

述曰。此结前生后。

论颂曰。能所取彼又种子义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体。下句释界义即种子义通三取也。

论曰。能取种子义至六识界。

述曰。六识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别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别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别取故。彼或属根等。取属于识。是依士释。若依彼体即取谓六识。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别能取也。即持业释。此名种子者。种子是界义。现行亦名种子。

论曰。已说界义至用门义名处。

述曰。结问准前。

论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处。

述曰。受用者谓六识。能受者谓六根。六根为六识受用之门故。言能受用门义。境准可知。门者所由之住根境。为识生所由之境故名为门。或从喻为名。

论曰。已说处义至果用无增减。

述曰。缘起义者。举此所明。于因果用。显所于三法。无增减者。明三法皆然。

论曰。于因果用至是缘起义。

述曰。总举大纲所明之意。

论曰。此中增益因者至执彼无因。

述曰。执大自在自然本际宿作我等为因故。于行之因无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执行等无因而生。拨无无明等。名损减因。即对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为遮计立缘生等。正与此同。

论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无明果。行中实无我。今执行中有我为无明果。故名增益果。损减可知。乃至老死亦尔。

论曰。增益用者至全无功能。

述曰。无明之体与无明用不异不一。用之于体无别实法。今执此用离体实有与体定异。故增益用。然无明体有少功能生于行。言全无能。是拨无用。名损减也。即缘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释。

论曰。若无如是至缘起善巧。

述曰。既离二执善巧得生。

论曰。已说缘起义至是处非处义。

述曰。颂中上三句列七种。第四结所明义。

论曰。处非处义至应知其相。

述曰。总述所明于七种处我无自在。

论曰。一于非处爱至俱时出现。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释。何故无二佛轮王。一无用故。二由轮王等作业时无相竞业。设有同时发愿修行。即他界地愿于此生亦不可得。理定无故。佛生虽可同。恐世厌故。亦不俱生。设有众生二佛所化一时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无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论曰。五于胜主至转轮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释及梵王等。虽于色界无有女人。为显胜生生。且说梵王等。

论曰。六于证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胜。依处下劣不得佛等。

论曰。七于现行至容可现行。

述曰。诸见谛者性戒成故。小乘贪等修断圣不行。大乘见断圣无有。以许色法亦见断故。然于颂中。第四结句云处非处。今解。七种俱言非处。以非处义。虽破我有自在。故终不明处。

论曰。多界经中至是处非处。

述曰。此经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说。

论曰。已说处非处义至用二净增上。

述曰。问起颂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释根义。余列所于果法六种事也。

论曰。二十二根至增上义立。

述曰。总举明。

论曰。谓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义。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识第七卷说。

论曰。已说根义至是世义应知。

述曰。颂中初句出体。后句释世义。于上句中。谓因果已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应知。

论曰。应知因果至三世义别。

述曰。此总举所明。于颂上句。随应可解。

论曰。谓于因果至是现在义。

述曰。对法中说过去有八义。未来有七义。现在有五义。今此各唯据一义非尽理说。且如对法。说过去中。有因已灭果犹有故。即非因果已用义。今但约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约刹那少分世说同对法等。可如彼论及唯识第三卷说。

论曰。已说世义至是谛义应知。

述曰。三句颂解四谛。第四句结。余文可解。

论曰。应知谛者至谓顺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应法能顺生受。皆苦谛摄。由此即简无为无漏缘。虽受生。以不顺故非苦谛摄。以受生是异熟生故。此中偏说。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谛宽集谛狭。

论曰。二集圣谛至所因诸行。

述曰。若所因即异熟法前为后因。皆是集谛。体性宽狭与苦无殊。同小乘说。今此文虽总同。五十五说为胜。

论曰。三灭圣谛至能对治道。

述曰。诸论但说苦灭为灭谛。今亦取集灭。据实说故。诸处约体。唯说于苦有漏皆尽。今说二灭显二谛殊。亦不相违。释谛义等。如对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说。

论曰。已说谛义至是乘义应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体。第四句结。谓第一句中由字通三乘。功德过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无分别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离字通三乘。依他唯声闻。自通独觉及大乘二。谓依他故。观涅槃功德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是声闻乘。若不依他自唯依于自观涅槃法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名独觉乘。若不依他唯依于自起无分别智观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离者。名大乘。然此大乘虽观德失。显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为观德失。故略不说。虽于因时独觉菩萨亦依于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乐依自故。略不说。此中智望于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观他等皆是疏缘。唯依此二说三乘别。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论曰。应知乘者至显示其义。

述曰。颂中言总而义有别故。此长行说如应义。

论曰。若从他闻至名无上乘。

述曰。三乘差别如文易了。配颂如前。

论曰。已说乘义至若彼所观义。

述曰。初句总。下三出体。于中五若。上三若是有为。下二若是无为。

论曰。应知此中假谓名等。

述曰。不相应中名最为胜。能摄诸法。举此等余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别蕴法。虽假不说。旧论云。有言说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应皆有言说故。

论曰。因谓种子所摄藏识。

述曰。若现若种。皆名为因故。

论曰。相谓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体相易知故名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尘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资具。此不简别何识所变。但此种类即此中收。

论曰。及转识摄意取思惟。

述曰。相犹未尽论说及言。此是因余故言转识摄。一意旧言心。二取三思惟。旧言分别。此非也。

论曰。意谓恒时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识如次应知。旧论云。第六识名分别。以具三分别故。今勘梵本。无此言也。但言思惟。寻度思惟语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举王即兼臣故。或复第八唯举其境不说其见。相易知见难知。七五六识不举其境。识易知故。上来论无娄有。此说无心所者。心之品故。

论曰。如是若假至总名有为。

述曰。此结上明有为诸法。此言相应法。即摄心等。以七识等体相易知。虽总名相。与器等法行相异故。于此结中别言及相应法。

论曰。若寂静者至所缘境故。

述曰。择灭无为寂静息諠杂故。真如不尔。故别处说。余义可知。

论曰。如是所说至总名无为。

述曰。总结上也。然旧论文无所观义。又说能寂名寂静境。此说非也。然能证道以为主故。总摄一切无漏有为。此言无为者。非业烦恼之所为故。然此可说通有无为。如对法第二卷。

论曰。应知此中至名蕴等善巧。

述曰。上来已说蕴等十境。自下第二缘此智名为善巧。

论曰。真实总义至所显真实。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摄上所明。总结合解体无增减说十所由。

论曰。能显真实至所显示故。

述曰。总能显。别从总显。故成二也。

论曰。所显九者一离增上慢所显真实。

述曰。旧论所显后十。慢谓独觉乘出离故。今说即同声闻。分别生故。即相真实。知所执无依他妄有。离增上慢。

论曰。二对治颠倒所显真实。

述曰。三无常等无倒真实治四倒故。

论曰。三声闻乘至细能解脱故。

述曰。因果四谛真实。是声闻出离粗细二谛真实。大乘出离由俗粗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胜义细故。能自解脱行自利行。非声闻乘有如是事。故各别也。旧论云。粗熟有情及法。细解脱众生及法。皆非。

论曰。五能伏他论至显了大乘所显真实。

述曰。极成实中证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说义。能降伏他。二净所行名显大乘。二障双断成大乘故。

论曰。入一切所知所显真实。

述曰。即摄真实。一切所知不过五事。以三摄五令解于五。故立入名。

论曰。八显不虚妄真如所显真实。

述曰。即差别实七种真如。

论曰。九入我执事一切秘密所显真实。

述曰。即十善巧实蕴等我见名我执。我执即事名我执事。一切秘密即四秘密。即对治等为解除我执入一切秘密。说十善巧治我见。故名对治秘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秘密。如是随义。如摄大乘对法等说。或我执者。谓十我见事者。即见所依事。谓蕴等十法为入解此我执所依之事及一切秘密故。十善巧真实也。旧论所显后十。准义。知非以有能显别为一故唯十真实。故知非也。

辩修对治品

染善相翻。称之为对。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习方起。是故名修对治品也。

论曰。已辩真实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结前生后标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觉分。三修对治总义下结前修义。此即初也。对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对治体。然对治更有众多。此广摄余故但此。

论曰。此中先应说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觉分。于此品中有十四颂。合分为二。初十二颂别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颂明修觉分差别之相。十二颂中合分为六。初一颂明修念住。次一颂明修正断。次四颂明修神足。次有二颂明修根力。以总解根力已。别有半颂。总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门。次有二颂明修觉支。次有二颂明修道支。然则七位觉分虽复不同。创修治道先修念住。对法第十卷说。是故最初为正观察真实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广说。故先说此。于中有二。初总简持生下所明。后颂曰下依举正释。此即初也。

论颂曰。以粗重爱因至修念住应知。

述曰。上二句颂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颂明修念住意。

论曰。粗重由身至入苦圣谛。

述曰。有漏粗重由身显之。以观于身知粗重故。身知粗重故。身为苦果故。观入苦谛。对法第十说。所有色身皆行苦相粗重所显。故观于身正断粗重。

论曰。身以有粗重诸行为相故。

述曰。释粗重由身故。

论曰。以诸粗至有漏皆苦。

述曰。粗重者。不调柔异名。有漏色身以有此粗重诸行而为体相。即是行苦故观为苦。对法云。是故修观行时治此。轻安于身生故。然粗重有唯染。有通异熟。有通无漏。如瑜伽第二唯识抄会。

论曰。诸有漏受至入集圣谛。

述曰。对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谛中。受是苦谛。何故今观入于集谛。所望别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谛。若生爱义观入集谛。集之因故。爱是受果。观应入苦。如此征难如理应思。

论曰。心是我执至入灭圣谛。

述曰。心是我执所依所缘之自体事。观知此心我见便断。故入灭谛。

论曰。怖我断灭由斯离故。

述曰。未证灭谛。我见恒生。修道求灭。常恐我断。今观于心是我执事。我见既断。怖畏亦无。由斯入灭离我怖也。故对法说。观离我识。当无所有惧我断门。生涅槃怖。永远离故。文虽返解。意与此同。

论曰。观察法故至入道圣谛。

述曰。于染净法所有愚痴观法能离故观入道。然对法说。为断所治法。为修能治法故。观法时能入道谛。

论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观。

述曰。此结前明义释颂下二句。此中但约入谛观说。对法又有断除四倒得四离系合三义说。

论曰。已说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断。

述曰。颂中上半结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断及修之意。

论曰。前修念住至品类差别。

述曰。释颂上半。四谛理即能治。四种境即所治。

论曰。今为远离至精勤修习。

述曰。此中六句。此为初二句释颂第三句中为远离三字。次二句释颂为修集三字。然一为字贯杂。次二修句释第四句颂。

论曰。如说已生乃至广说。

述曰。此指经说显四正断。如契经说。已生恶不善法为令断故。此举一正断。乃至广说者。谓生欲策励发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余三正断作此说。如显扬第二对法等说。然菩萨藏经亦有此说。法蕴足说与此不同。不可为证。

论曰。已说修正断至勤修八断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颂。第一颂出此体用。第二颂明用所治。第三四颂明用能治。此即初也。于此颂中。上二句说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论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断中远离二恶修集二善精进故者。解颂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也。初解堪能字。论下自明。此即解颂第一句也。

论曰。为胜事成至胜事因故。

述曰。释第二句颂。为胜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胜事即一切事以是胜事所依因故。胜事解神。胜因解足。前加行时所求胜事。胜事之因即此神足。

论曰。住谓心住至说四神足。

述曰。此广住体。即是于定既能离恶集诸善已。次说神足而安住心。

论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断行。

述曰。此广堪能性体。

论曰。何者名为至是五失应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体。第四句结失劝知。然第一句长行不释。懈怠可知。妄圣言者。旧论言妄尊教。即和上阇梨教诫教授。然今圣言者。如圣言量。称理可信故名圣言。纵非尊师。言可信用。即名圣言。余长行自释。

论曰。应知此中至合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论曰。若为除灭至俱为过失。

述曰。此释颂第三句。为除惛掉。须作加行勤求断之。不作加行故成过失。既已断竟。应任其心平等流注住无功用。复作加行諠动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论曰。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问生能治。

论颂曰。为断除懈怠至伏行灭等流。

述曰。第一颂举一失四能治。第二颂举四失四能治。第一颂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二颂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别治所由。记言一。觉沉掉二。伏行三。灭等流四。长行自知。

论曰。为灭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颂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颂四能治。

论曰。所依谓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颂第三句。对法论说。欲为勤依由欲求故。为得此义发勤精进。

论曰。所因谓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宝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对法论说。如是欲求不离信受有体等故。

论曰。能果谓安至得胜定故。

述曰。由勤得定。定起安立。能依精进所生果故名为能果。非能即果。以上合释第一颂第四句。对法论别开安。为摄受益身心故。约安功能以辩能治。

论曰。为欲对治至即记言等。

述曰。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颂第一句。余解第二句正解。复上来兼属下半。即记言等。

论曰。记言谓念至二过失故。

述曰。解第二颂第三句二能治用。随起沉掉。即能随觉。故言随觉。

论曰。伏行谓思至发起加行。

述曰。沉掉失已等。是结前。为欲伏除发起加行。正解伏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断。故言伏除。

论曰。灭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断灭已等结上伏行。正解灭字。心便住舍平等而流正解等流。对法第一解舍中说。最初心平等。次心正直。次心无功。此当彼第三任运。而平等流。初后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随缘故称流也。故除灭已作加行失。亦总解颂第四句二能治也。此中言灭。若伏若断皆言断灭。非此位中已能断障。然对法束为四。与此不同。据义别故。

论曰。已说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第四明修根力。于中有二颂。第一颂明修五根。次半修。次半总明根力位。次将解于根故为结问。

论颂曰。已种顺脱分至不散乱思择。

述曰。第一句结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上释根义。通五根皆言增上。

论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满已。

述曰。释初句颂。由者第三啭声。谓由神足能灭五失。修八断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顺解脱分善根满心而修习之故言满已。问此四神足既言解脱分满心。修习念住正断。于四十心何位修习。答此总在彼满心修习。然有前后。又解。虽无正文。以义准者。问如说有部五停总别。是顺决择方便之心即彼分摄。今此既言四种神足顺解脱分满心修习解脱分收。故知念处更在前位。非顺决择分之方便也。然此品未通。约下菩萨及与二乘并修道品。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脱分。故知念住。设萨婆多非决择。故于此义应设劬劳。

论曰。复应修习五种增上。

述曰。释第二句颂。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论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进念定慧如次应知。精进根名加行者。策发胜故。定加行故。余易可知。

论曰。已说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明力也。上二句结前。下三句生后。为二问。何者五力问体性。次第云何问前后。

论颂曰。即损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一句答体性。以即五根能损障故。说之为力。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论曰。即前所说至复说为力。

述曰。释颂初句中即名力三字。体无别故。

论曰。谓能伏灭至所陵杂故。

述曰。释初句颂中损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能伏灭之。不是无漏。非能断灭。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为彼不信障等之陵者。蔑义。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说之为陵。杂者间义。虽起信等。彼不信等间信等生。说之为杂。今此并无故说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总解颂第一句答第一问。

论曰。此五次第至引后果故。

述曰。总释第二句。总答第二问。

论曰。谓若决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此别解第二句。别答第二问。颂中因果言。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后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对法论说四谛染净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无事不办者。得真无漏也。

论曰。如前所说至后修五根。

述曰。第三将解根力修位。先为问起。于中牒前后方为问。此牒前也。谓将解根结修四神足。方修根也文。

论曰。何位修习至五力位耶。

述曰。虽于解脱分等辩修念住等。然今此问约根及力辩修决择。总别相依以总为主。约解脱辩念住等。假实别说以实为言。根力是实。决择是假。故约根力辩决择修。

论颂曰。顺决择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顺决择分总有四种。前二后二两段别明。故言二二。余文可解。

论曰。顺决择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顺决择分者解颂初三字。暖顶二种者解颂中第一二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颂中顺决择是总。余是别。然一在字贯通根力。

论曰。已说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段将解觉支故结征起问。安立者自性行相总为问也。

论颂曰。觉支略有五至及三无染支。

述曰。答中有二颂。初颂束七为五。出自性行相。后颂解安等三合为无染。此初颂中。第一句总据束五。下三句别出五支。

论曰。此支助觉至位在见道。

述曰。释颂中觉支二字。觉者择义。即无漏慧。除自余六助此念觉故名觉支。支者分义。此念自性引助后念等流觉支故亦名觉支。或此念觉现助于种。种后助现故名觉支。由此觉位在见道初得无漏立觉名故。然旧中边文并同此。诸法师等皆不能知。

论曰。广有七种略有五支。

述曰。解颂中略为五字。以广有七故颂言略。

论曰。一觉所依支至谓择法。

述曰。五力位念力系心令诸善法不妄失故。今无漏位择法得生故。此择法相应之念亦名为支。是所依故。念及择法。即解颂中第二句也。

论曰。三觉出离支至谓喜。

述曰。对法论说。由精进力能到所到令觉出离名出离支。由喜势力身得调适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刚强故。能喜觉为利益。又此解颂中第三句也。

论曰。五觉无染支至谓安定舍。

述曰。此总解彼第四句颂。

论曰。何故复说无染为三。

述曰。为解三支故为问起。余四各随自性功力各各别说。何故此三合名无染安立。旧论说名位别。

论颂曰。由因缘所依至说为无染支。

述曰。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结合立。

论曰。轻安即是至近对治故。

述曰。对法但言。由安能治身粗重过故。安是彼无染因缘。更无别解。今此中解。言因缘者非实因缘。俱有诸法现行相望非因缘故。以彼粗重即诸种子。与三杂染正为因缘。轻安望彼是近对治。此是调柔。彼硬涩故。由此轻安治因缘故。轻安亦名无染因缘。

论曰。所依谓定自性即舍。

述曰。对法论说。由依止定方得转依故。定名作无染所依。舍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舍者。对法论说。能永治贪忧二法故名自性。贪忧若有。欣举行生未能寂静。故舍治彼名无染自性。准总对治择法之能。别除贪忧是舍之力。贪忧名染。无染翻此。故舍正是无染自性。

论曰。故无染义别有三。

述曰。此别结前问于无染三支所以。

论曰。说修觉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将解修道支故。初结问。同觉支也。

论颂曰。分别及诲示至故道支为八。

述曰。解道支中亦有二颂。初颂总举道支合有八种。后颂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约用而论。束八为四。第四句约体为论。结归于八。

论曰。于修道位至广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句颂。辩所在位。广略多少。智通无拥。立以道名。总别不同。受以支称。既非初证。不立觉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摄。并有此支。

论曰。一分别支至自所证故。

述曰。此即择法。后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后得故。以能分别于前所证作四谛十六心故。名为分别。然此修道应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见道文。

论曰。二诲示支至诲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惟为因等起。正语是正发言诲他。故思惟全正语少分名诲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摄。对法等但说正思惟为诲等。不取正语。约全说故。约因说故。对法论说。如其所证方便安立发语言故。此上总解第一句颂。

论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颂第二及第三句。如次应知。即总解也。

论曰。由此道支略四广八。

述曰。解第四句颂中。由字三转解颂第五转字。

论曰。何缘后二各分为三。

述曰。问第二第三句颂。即第二段也。

论曰。颂曰表见戒远离至自在障故。

述曰。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论曰。正语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总解第二句颂。如次可知。

论曰。谓由正语至有胜远离。

述曰。对法说。由正语故。随自所证善能问答论议决择。由正业故。往来进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业等。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听许衣钵资具。今言。应量者。称须乞求不多求乞而积贮也。应时者。随时所积不求非时物。故即四事也。饮食等是。信已有胜远离者。住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远离。

论曰。正精进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总解第三四句颂。如后可知。

论曰。此所对法至胜品功德。

述曰。先解所治。后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烦恼。谓十大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约行相障念胜者偏说。对法论说。念能治沉掉等。既有等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谓受。如唯识等说。

论曰。此中正精进至胜功德故。

述曰。对法论说。由精进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沉掉等随烦恼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治说念功能故。与觉支念不相违也。彼非能治故。正定故。能净功德障。谓能引发神通等故。定非能治近相应故。由此得转依故。说之能治故。觉支中名为所依。然此道支体性废立。正思惟等假实有漏无漏。与禅相摄等。并如别抄。

论曰。修治差别云何应知。

述曰。自下第二大段修觉分差别之相有二颂。初颂明一凡二圣修治不同。后颂明一乘二乘修治各异。此即问初。

论颂曰。有倒顺无倒至是修治差别。

述曰。上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圣别。第四句结颂所明。

论曰。此修对治略有三种。

述曰。此解第四句颂。此修解是修如名。对治解治。略有三种解差别也。

论曰。一有颠倒顺无颠倒。

述曰。解初句颂。此言颠倒。烦恼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颠倒。然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颠倒。能生无漏名顺无倒。或约所依名有颠倒。约治而论名顺无倒。

论曰。二无颠倒有颠倒随。

述曰。有学修治体是无漏。名无颠倒。然所依身犹有烦恼。名有倒随。随者逐也。为倒逐故。随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说。约总说故。

论曰。三无颠倒无颠倒随。

述曰。有学修治体是无漏。名无颠倒。然所依身犹有烦恼。名有倒随。随者逐也。为倒逐故。随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说。约总说故。

论曰。三无颠倒随。

述曰。无学修治性皆无漏。名无颠倒。其所依身漏已断尽。名无倒随。

论曰。如是三种至有学无学位。

述曰。已如前说。然通三乘有学无学。理无遮故。

论曰。菩萨二乘至云何应知。

述曰。自下第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异。此为问起。

论颂曰。菩萨所修习至与二乘差别。

论曰。声闻独觉至身等为境而修对治。

述曰。且如念住。二乘但缘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修对治。菩萨亦缘他身受。乃至广说。而修对治。所缘宽狭与二乘别。此举于身。等一切对治所缘之境。故置等言。

论曰。声闻独觉至行相思惟而修对治。

述曰。二乘缘谛理故。以无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惟。菩萨缘真如故。以无所得智行相思惟。而修对治作意空有既殊。故与二乘差别。

论曰。声闻独觉至无住涅槃。

述曰。二乘厌生死欣求离系得于涅槃。但为自利。菩萨大悲不厌生死故。不为身离系。不厌涅槃故。不为不离系。证得既殊胜。故与二乘别。

论曰。菩萨与二乘至而有差别。

述曰。释颂中第一句菩萨字及第四句也。

论曰。修对治总义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总结修义。将欲解释。先标名义。然此一段旧论此品所无。至下当悉。

论曰。谓开觉修至增胜修。

述曰。创开觉慧。而即初虽谓四念住。损灭恶法令善法增。即四正断。为得胜德。磨莹修饰己所生善。令得增明。即四神足。有增上用能发上者。即是五根。发后胜品皆名上故。圣道相邻近生圣道。谓即五力。初证无漏入圣等流。即七觉分。既入圣已功德增胜。即八道支。随别功能立此名号。此上总结第一段文。自下总第二段也。然有别。

论曰。初修中修后修。

述曰。结第二段。凡圣修别。三依可知。凡夫有学无学殊故。

论曰。有上修至至得殊胜。

述曰。结第三段。三乘修别。谓于所缘作意证得三殊胜中。若二乘修名为有上。若菩萨修证名无上。

辩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称位。位别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所在分位。依位方修。应位后依修成。位位不修前故。于修后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约凡圣三乘。此治差别。不约位说。故须重品。

论曰。已说修对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之中大文三段。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问正解广中宗意。后释义既终略为总结。此即初也。

论颂曰。所说修对治至胜利成所作。

述曰。自下第二依征正解。合有四颂。初三辩法。第四辩人。初三颂中。初之二颂明有为治法胜劣位别。第三一颂略明此有为治法于法界中辩其差别。此即初也。于中上二句标名显数。下六句依数别彰。

论曰。如前所说至有十八种。

述曰。总释文之大纲。别解颂初二句。然此分位更无别体。即前对治前后差别各分位故。

论曰。一因位至谓已发心。

述曰。初即性种姓。即对治种子未起现行。第二位已去名习种姓。得彼彼说。

论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证。

述曰。即发心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资粮道亦此摄故。除见道中解脱道位。彼是果故。

论曰。四果位谓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见道等是。

论曰。五有所作位至谓住无学。

述曰。此文易知。然有学位有处唯说见道已去。如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宽者。于理无遮。体虽与前无别。所望异故。无有失也。

论曰。七殊胜位至胜功德。

述曰。前无有无学。但是总说。今此殊胜约别为论异。非身证俱解脱等。

论曰。八有上位至无胜位故。

述曰。若直往人即在十地。入菩萨地故。或此及迂会人。十信位。皆是此位。名胜声闻。然勘于此。前诸位中。即似唯说二乘人者。以此言超声闻等故。然理不简。无上可知。

论曰。十胜解行位至谓次六地。

述曰。前来通说三乘诸位。自下别说唯菩萨位。即十三位七种地也。如摄大乘瑜伽等说。文易可知。据胜能说。不可为难地地别立。

论曰。十三受记位。

述曰。受记有种。

论曰。十四辩说位至灌顶位。

述曰。第九地得四辩。第十地将绍佛位故。以上辩因。自下辩果。

论曰。十六证得位至谓变化身。

述曰。即是三身随胜立号。报身望菩萨故名于胜利。利于胜人。利以□身为利人名胜利。化身满因所愿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广明有为治法位讫。然勤位尽不过三种。故下为之此据别胜义不可废立。

论曰。此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结生下文。

论颂曰。应知于法界至清净随所应。

述曰。上二句显前有为治法于真法界辩别。举数标宗。下二句列名摄广。

论曰。于真法界至摄前诸位。

述曰。解初二句第四句颂末后三字。由真法界成有为治。故约法界辩治分位。

论曰。不净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摄三位。谓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净位。

论曰。净不净位谓有学位。

述曰。若约名摄。唯摄第五。若约体摄。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分有学亦得神通等故。以体准前。有学位体名取异生。与不净位体相杂故。此等诸通无漏有烦恼。故名净不净。

论曰。三清净位谓无学位。

述曰。若约名摄。唯摄第六。若约体摄。即摄第六第九第十六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来第一约法辩位。次第二约□□位。

论曰。云何应知至诸补特伽罗。

述曰。此问起颂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诸位等。

论曰。应知依前至此已发心等。

述曰。人既是假。约实辩人。依法别相方立人故。若种姓法名住种姓人。乃至广说十八三位。

论曰。修分位至即种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第三结前义也。有种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圣。

论曰。发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发心不名发趣。此二发心趣求圣道名发趣位。即名别说凡夫之位。即摄十八中第一二三。

论曰。不净位至清净位。

述曰。总摄凡位体。名不净位。三中摄一。如自名摄。十八中摄初之三位。若但名摄。即如名摄净不净位及清净位。及摄体收。如三中解。

论曰。有庄严位至无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七名有庄严。以有胜德故。今别结。遍满位即十地者。谓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言遍满位。无上位十八中谓佛。三中最后。论此品此结无也。然今此解勘数本释。更无别解。但随一理为结。不可征为尽理。

辩得果品第六

前来境行并是修因因行既圆。次顺果道故。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则三乘位道并立果名。出世义局。不通摄世。显行因通得有为无为世及出世利乐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随理如应准知。

论曰。已辩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亦分三段。生正结释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论颂曰。器说为异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正解中。总有二颂。初明五果。后辩此余。此即初辩。于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体。第四句颂以体即名。以事即教。名宽体狭。事隐教彰。故以体事即其名教。

论曰。器谓随顺善法异熟。

述曰。释初句。此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圣已。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蕴。皆说为器。如器受物。从喻为名。圣道器故。善业所招。体性无记。名为异熟。若修无漏治道所感既非无记。不名异熟。瑜伽五十一等说。□无漏力□□□业感殊胜果即无漏法虽非正因。缘助所招。亦名异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胜。顺于善法。修胜善故名随顺。如往阿难及难陀等。若所得身非殊胜者。得障修善。如半择迦。

论曰。力谓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释第二句。由是器果顺生善力。令诸善法性成上品。往善为因所得异熟既是殊胜。所顺生善展转增强故。此上善是异熟增上果。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别释。前异熟果即通三性。若异熟生假名异熟。皆是先异之所引生。即通三性五蕴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总后别。义有少异而体不殊。且望内法为增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无。无理遮故。此通有漏无漏二果。

论曰。爱乐谓先世至深生爱乐。

述曰。释第三句上之二字。因爱果乐因乐果爱。故所得果立爱乐名。此通有漏无漏二果。

论曰。增长谓现在至速得圆满。

述曰。释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满。虽士用。以疏远故。今此不说。但说现因若假者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无漏得。

论曰。净谓障断得永离系。

述曰。释第三句颂下第五字。此体无为唯无漏得。若有漏得非永离故。或所治净以断体故。或是能道净是无漏故。或果体净顺益理故。总立净名。

论曰。此五如次至五离系果。

述曰。释第四句颂。如前已述。不繁重举。然则十地二乘容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无漏故。若假名者。佛亦有五。于理无遮。

论曰。复次颂曰至离胜上无上。

述曰。此第二段明余果处无别体。故置余言。以此别义体之余故。第一句颂显无别体。彰更重说。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论曰。略说余果差别有十。

述曰。释初句颂。

论曰。且后后果至展转应知。

述曰。既无别体。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为因。以后为果。展转相望。如理应知。或增上。或等流。或士用离系。以前圣道引后证无为故。

论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间法。

述曰。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论曰。三数习果至谓无学位。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无所作。学无所作故。

论曰。五随顺果至说为障灭。

述曰。前四种果摄体已同。显别胜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顺。第六初断障胜。

论曰。七离系果至烦恼系故。

述曰。有学数习离系。无学究竟离系。离系义殊故言如次。

论曰。八殊胜果至殊胜功德。

述曰。即前四中。后后究竟二果所摄。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摄。有胜神通等。别立余果中。

论曰。九有上果至余胜法故。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后后最初数习三摄。第十亦后后究竟二摄。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摄体更宽故。

论曰。此中所说至前四差别。

述曰。显此后六离前四无体。义殊胜故。更别立之。

论曰。如是诸果至即无量。

述曰。释外妨难。谓有难言。若随殊说。如十八位。应不唯十。或应无量。何故于此唯说十。为释此义故有此文。若更至随胜。更说无妨。

论曰。果总义者至释故。

述曰。即是第三总结文也。然旧论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无末结。于此品下方总结之。于义既不相顺。于文一何无次。既有得果之下方总结前。然依梵本亦有此说。今从义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别结之。此中有二。初举后释。此总列举。

论曰。此中摄受者谓五果。

述曰。总结第一颂。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摄受。摄属于己而领受之故名摄受。

论曰。差别者谓余果。

述曰。总结第二颂。前五果差别故。

论曰。宿习者至谓余四果。

述曰。别结初颂。异熟为依。方得余果。要先世业所感得。故名为宿。因果性异不同后四。后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后后果。立后后名。

论曰。标者谓后后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别结前十余果。四略名标。六广名释。

辩无上乘品

前虽得果。未辩何乘。为显胜因能得胜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无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论曰。已辩得至今当说。

述曰。此品有三义。准前知。此即初也。

论颂曰。总由三无上至及修证无上。

述曰。此即第二依问正释。于中总有二十九颂。虽有三十颂。末后结释颂非此品义。今此二十九颂总为二段。初之一颂总标由三义名无上乘。下二十八颂别解三义名无上乘。此即初也。于中上二句总标义数。下二句列三义名。此中末下无上二字贯三名处。

论曰。此大乘中至名无上乘。

述曰。解初二句。别所由义。如下至多。若总而言。不过三种。又七种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无上。则无边。今总而言。亦此三种。七及十一不过三故。如对法摄论瑜伽等说。以此摄余。如理应知。

论曰。三无上者至修证无上。

述曰。释下二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辩正行。行不独辩。必有所须故。次第二明所缘法。二因既满。须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证。三伴住驮耶。此言修证。佛地论第七名与此同。旧论言集起。得集所起。义亦无违。果体既通无为。集起之名□狭故言修证。于理极成。

论曰。此中正行无上者谓十波罗蜜多行。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为简境果未明。言此中也。谓正行体即十到彼岸。就别解中。有二十八颂。初二十六颂广明六种正行。次有一颂广明十二所缘。次有一颂广解十种修证。将解正行故。总简持标宗出体为第一也。自下第二问答正释。

论曰。此正行相云何应知。

述曰。此即问起将释之相。

论颂曰。正行有六种至差别无差别。

述曰。自下大文依征正解。合有二十六颂。初之一颂总标正行有其六种。二十五颂别解六行。此即初也。初句标名显数。下三别列六名。

论曰。即于十种至有六正行。

述曰。释初句颂。即是十度随所修差别之义。一一皆通六种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别解六行与前出体义相违。故乘前为论。

论曰。一最胜正行至六无差别正行。

述曰。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离过。后二辩十地修善同异。释下三句如文可知。然于此名虽有六。若准于文。二十五颂别解六行中合为五段。以差别无差别合为一明。初以四颂释最胜。次有四颂明作意。次有十二颂明随法。次有四颂明离二边。次有一颂明差别无差别。将解第一最胜正行。先为问起。后举颂答。

论曰。最胜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问。

论颂曰。最胜有十二至名波罗蜜多。

述曰。下第二答。于中四颂合为二段。初二颂明十二最胜。显彼十度名到彼岸。后二颂明十到彼岸名体作业。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标名举数。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显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胜旧名无比。

论曰。最胜正行有十二种。

述曰。释第一句。

论曰。一广大最胜至十二究竟最胜。

述曰。释次五句。于中有二。初列名。次广解。此即初也。然第八颂中但言摄。此加受字。第十颂中但言得。此加至字。余如自名。

论曰。此中广大最胜者至志高远故。

述曰。别解之中。初牒后释。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乐一切世间富及贵乐自在。唯求一切智智之位。所厌既广。所欣复大。或所厌所求皆为广大。立广大名。

论曰。长时最胜至熏习成故。

述曰。非如二乘及世间果少时得故少时修之。

论曰。依处最胜至为依处故。

述曰。利他为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处也。

论曰。无尽最胜至无穷尽故。

述曰。一则所向菩提功德无量。故言无尽。二则所向菩提于未来世无有尽故。三则所修十度一一皆回向。亦言无尽。

论曰。无间最胜至速圆满故。

述曰。既于自他意解平等。众生无量故。于彼之上发起自身施等。亦无间断。或教化众生。众生行善。即菩萨身平等解故。菩萨欢喜。犹如自身故。即能令己身施速圆满。然六意乐三思惟中。无间之修即不同此。据义别故。

论曰。无难最胜至速圆满故。

述曰。若不随喜。要须自行。行即为难。既能随喜。非要自行。故无难。

论曰。自在最胜至速圆满故。

述曰。此定约胜多说八地已去方得。然实初地分得。通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胜。能转变金银等物。施与众生。无边尽故。如虚空藏。从喻为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为自在。若未得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虽能现实。不名虚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明等。

论曰。摄受最胜者至极清净故。

述曰。不见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为无分别智之所摄受。故令施等皆得清净。此即根本后得无分别智。虽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见施者等相。为根本智亦之所摄。故名为最胜。以后摄前。或以前摄后。又复即加行智名无分别。但不见施者等。即此智摄。非必根本后得二智。

论曰。发起最胜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一法前位。及与世第一法。皆能发起真见道。故名发起胜。第一法以时促故。此中不说。非体非此。

论曰。至得最胜至因果满故。

述曰。初得无为故名至得。余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萨所位胜。第五得自他平等胜解。于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后二僧祇中。第七虚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八方得圆满入地分得。或说唯后二劫。有说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与此同异。

论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释颂第七第八句。

论曰。何等名为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为问起。

论颂曰。十波罗蜜多至方便愿力智。

述曰。此有二颂。初之一颂列十度名。后有一颂释度作业。此即初也。摄论第八云。六度中。前四为资粮。定为依止。生第六智。然余处说静虑者。唯在色界。从胜而论。无色即无为此名狭。今从名广故说定定。

论曰。此显施等至各别作业。

述曰。释颂大纲十度名体。因问作业生起下文。

论曰。颂曰饶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此出十业。一饶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入。六能脱。七无尽。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成熟他。用为自利。他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入及脱。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长行释应知此意。

论曰。此显施等至如次应知。

述曰。前十作业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论曰。谓诸菩萨至不为损害。

述曰。三施三戒作业皆通。

论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无谛察法忍唯二。可知。

论曰。由精进至增长功德。

论曰。由静虑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无现法乐住。余二可知。或即四禅能引通等。故亦通三。于理无妨。

论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脱。

述曰。般若云慧。通三无妨。

论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德无尽。

述曰。下之四度如成唯识各有二种。此十二种方便善巧。六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约自利门说。勘。

论曰。由愿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胜生身能顺生善法故。名摄受随顺施等胜生。余文可解。然愿有二。此中但约自利门说。

论曰。由力至常决定转。

述曰。二力皆具。文易可知。

论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闻如言而取于义。于诸法中。迷及谬者名为愚痴。令断除尽。故言离彼。如闻如言。而诸迷谬。迷谓不解。谬乃邪知。由离此痴故。自能受用增上法乐。亦能无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乐。今各约别增胜而说。亦不相违。或上同此。义亦无违。此十自性及诸义门如唯识说。

论曰。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明作意行。于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颂曰下依征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作意数。数体即三慧俱。作意增名为作意。如四念住。

论颂曰。菩萨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依征正答。于中有四颂。合为二段。初一颂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后二颂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初中一颂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半颂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观心。即作意体。次两句明所观境即作意境。第四句结归作意。

论曰。若诸菩萨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句。菩萨者能成人。闻慧等者所成能观。

论曰。数数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释第二句。数数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观之境。简小教故但说大乘。

论。依布施等至契经等法。

述曰。释第三句。大乘虽总。而施等教别。言布施等者。即十度行。如所施设契经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设教法。以教称行而施设故。称之为如。如者相称义。契经等者十二部经也。行为所依。教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总意者。菩萨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设教法。教法诠法胜。依教观行而修行。故能得大果。以教为先。后方行。行而得于果。故说思教。若作此解。唯闻慧所闻下得功德。中间缘教法。思惟缘义。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说教。答以十二分教为先。等取义事。等法之言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论曰。如是应为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下结余非作意。

辩中边论述记卷中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短笔毕后览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愿御回向矣南无春日大明神     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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