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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著作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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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

第一条 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

第二条 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

第三条 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者,则呈送该管辖衙门,随时申送民政部。

第四条 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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