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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乐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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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乐考原卷一 总论

《隋书卷十四.音乐志》:(开皇二年( 590年)

“沛公郑译云,先是(北)周武帝时( 561年),有龟兹人曰苏只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原文为二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1][1])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2][2])

二曰鸡 识,([3][3])华言"长声",即南吕声也。([4][4])

三曰沙 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5][5])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 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 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6][6])

六曰般 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7][7])

七曰俟 利 建,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8][8])

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调,([9][9])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

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10][10])

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饮)为均,推演其声。([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调及《辽志》四十九调,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繁复不可施用,故后世不传也。蔡元定去二变为六十调,则又为郑译所愚矣。]

(燕乐本就只有28调,与”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故繁复不可施用”无关!

角羽两调宋元后之失传,则乃因改采「之调名制」后,角/羽两调被改用宫商两调记谱了。)

《新唐书.礼乐志》第十二:

“自周、陈以上,雅、郑淆杂而无别。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当(?),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

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漫者过节,急者流荡。????

丝有琵琶、五弦、()[14][14]

箜篌、筝;

竹有觱篥、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则附革而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响([15][15])

以体金应石:而备八音”。([16][16])

唐段安节《琵琶录》([17][17]):

“太宗朝,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18][18])

并分平、上、去、入四声。

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琵琶录》以平声为羽、上声为角、去声为宫、入声为商、上平声为征。

徐景安《乐书》又以上平声为宫,下平声为商,上声为征,去声为羽,入声为角。与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为典要,学者若于此求之,则失之远矣。](卓论!)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19])

唐虞世南<琵琶赋>:

“声备商、角,韵包宫、羽”。([20][20])

《辽史.乐志》:

“(右)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21][21])

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下益浊,上益清(七七49调,余21调失其传)。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22][22])

又云:

“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

马令《南唐书》:

“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时,<霓衣>最为大曲,乱离之后,绝不复传。后得残谱,以琵琶奏之,于是开元、天宝之遗音,复传于世”。([24][24])

《宋史.乐志》:

“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25][25])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燕乐”,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26][26])

[案,《隋书.音乐志》明云,郑译”用苏只婆琵琶弦柱,相引为均”。

《辽史.乐志》又云:”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辽志》校勘《隋志》,多互相发明,但《隋志》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而《辽志》直云不用黍律,更为简捷明显,无疑义矣。

故《唐志》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皆其证也。

盖琵琶四弦,故燕乐但有宫、商、角、羽四均[即四旦。]无征声一均也。(此说无据!)

第一弦最大,其声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所谓“大不逾宫”也。

第四弦最细,其声最清,故以为「羽声之均」,所谓“细不过羽”也。

(此为附会之说!)

第二弦少细,其声亦少清,故以为「商声之均」。

第三弦又细,其声又清,故以为「角声之均」。

一均分为七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故《宋史》云:“变宫谓之闰”。

又云“闰为角而实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即宫、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与《汉志》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两不相谋」(ㄇㄡ/侔,同也),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处,皆以” 无关律吕”、”任意分配”、”徒存其名”、”两不相侔”、”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等视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杂剧已不用,则亦徒存其名矣。(则《九宫大成》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啰!)

后之论燕乐者,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而乃漫于箫笛求之,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皆茫(无着也)如捕风也。

夫燕乐,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远,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无论雅乐、俗乐,皆原于此,不过缘(纹也)饰以律吕之名(此说为作者偏见)而已。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皆苏只婆之绪余(残余)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郑译之前,则有(汉)京房之律准,亦属丝声,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详见余所著《晋泰始笛律匡谬》。]

宋.张炎(叔夏1248─1314)《词源》:

”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

(既为五音十二律吕,也当为六十调,而非84调么),

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宫十二调(的19调),而角不预焉”。

(这是宋无角调之证。)

又云:

七宫——高宫(可)、仙吕宫(ㄣ)、中吕宫(一)、黄钟宫()、道宫(?)、正宫(δ)、南吕宫(人);

十二调——商调()、双调?(ㄣ)、越调(ㄠㄙ)、小石调(人)、大石调()、歇指调()、(以上商调,

以下羽调)仙吕调(δ)、中吕调(ㄣ)、黄钟羽(人)、正平调()、般涉调(δ)、高平调(一)。

(《词源》多误,以上杀声亦然!)

[案:张氏所谓七宫者,即下文,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

所谓十二调者,即下文,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正平调、般涉调、高平调是也。

廷堪昔尝着《燕东考原》六卷,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而世又罕好学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难以语人。

嘉庆(十四年)己已(1809)岁春二月,在浙晤钱塘严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张(炎)叔夏《词源》二卷见示,取而核之,与余书若合符节,(《词源》既多误,不知与作者合符之处为何!)私心窃喜前此尚未误用其精神,于是录其要者,以自验其学之艰苦,且识良友之饷遗,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书中所云“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者,盖兼十二律之中管调在内,其实可用者,唯七宫十二调而已。

他如附会阴阳损益,皆前代律吕家陈(旧也)言,与燕乐无涉,则不录。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时(俗)字谱,今但录七宫十二调之谱于此,其它本书具在,亦不录焉。]

[又案:燕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宋仁宗(赵祯1203─1063)《乐髓新经》增入征均(当是征调),并二变为七均(当是七声调!),又每均(声调!)增入中管调,共八十有四调,其实可用者,唯宫、商二均(声调)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以《词源》考之,

宫声一均,第一调为正黄钟宫,([28][28])而正角声借之为正黄钟 角,[七正角皆如之。]

变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转征,[七变征皆如之。]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宫、征、角与变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实共享此(大/夷/夹/无/仲/黄/林)一均的,又何止宫、征、(正)角与变征四均。

七宫/七商/七羽/七闰……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声一均,又即宫声之半也(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商 声一均,第一调为(黄钟均杀太簇之)大石调,(何据?)

而闰角声[即闰声,《宋史》所谓“闰为角”也]借之为大石角。

[七闰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若然则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宫/七商/七羽/七闰……之杀声,岂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则虽有四均之名,分之则为七均,其实只用三均。

分之则为八十四调,其实只用(七宫与商羽之)十四调;

(商羽14调中)又去二高调,但有十二调:故曰七宫十二调也。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及高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此等举世皆惊为神圣难穷之事,张眸相向,不敢与闻者,其实切(近实也)而求之,固非异人任(?)也。

张(炎)氏所谓七宫,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谓十二调,则在琵琶第二均与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与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声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为多用!)

景佑《乐髓新经》及《词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来,实学日疏,世儒又高谈小学之六书九数,穷年考证《说文》,推测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径以算数代之,故用心虽劳,而其著书终无入门处也。

至于前人之书,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为疑阵(作者又未免太过轻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阴阳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读其书亦无入门处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缘饰以律吕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尧章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缘饰?)

鸣呼!不有《辽史》“燕乐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之语,仅存于故帙(ㄓ\书套),则后世亦何由而窥燕乐之端绪乎?

《词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宫十二调,而角不预(与、参予)焉。”

盖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已不用,故南宋七宫十二调亦无七角。

据此而论,则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韵》)之商角调、角调为谬误,不待言矣!]

《辽史.乐志》:

“大乐声各调之中,度曲协音,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29])合,近十二雅律,于律吕各阙其一”([2][30])

(否!四、五为同音之八度,合、六亦为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阙其四)。

《宋史.乐志》:(142卷)

蔡元定《燕乐书》,

“黄钟 用合字,

大吕、太簇用四字,

夹钟、姑洗用一字,

夷则、南吕用工字,

无射、应钟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为清浊;

其中吕、蕤宾、林钟不可以上下分,

中吕用上字,

蕤宾用勾字,

林钟用尺字;

其黄钟清用六字,

大吕、太簇、夹钟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紧别之。”

此其取律寸律数用字纪声之略也。

一宫([3][31])

二商([4][32])

三角([5][33])

四变为宫([6][34])

五征([7][35])

六羽([8][36])

七闰为角([9][37])

五声之号,与雅乐同,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10][38])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11][39])

四变居宫声之对,故为宫。([12][40])

俗乐以闰为正声,([13][41])

以闰加变,故闰为角,([14][42])

而实非正角。([15][43])

此其七声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梦溪笔谈燕乐十五声》:

“十二律(自黄钟到应钟)并清宫

(清黄钟、清大吕、清太簇、清夹钟四清音合称清宫),

当有十六声(谱字),

今之燕乐止有十五声。(缺紧五──清夹钟)

盖今(宋之燕)乐高于古(唐)乐二律以下(宋大吕=唐夹钟),

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黄钟)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下四字(大吕)近(古乐之)太簇(夹钟之间)、

高四字(太簇)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

[案:《补笔谈》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而其古今律吕异名之故,则仍以太簇为主也。]

( 否!「为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与「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之间并无关系!)

下一字(夹钟)近(古乐之)姑洗(仲吕之间),

高一字(姑洗)近(古乐之)中吕(蕤宾之间),

上字(仲吕)近(古乐之)蕤宾(林钟之间),

勾字(蕤宾)近(古乐之)林钟(夷则之间),

尺字(林钟)近(古乐之)夷则(南吕之间),

(下)工字(夷则)近(古乐之)南吕(无射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古乐之)无射(应钟之间),

六字(黄钟清)近(古乐之)应钟(当为大吕清、太簇清之间,且应列于高凡后),

下凡字(无射)为(近)(古乐之)黄钟清(当为应钟、黄钟清之间),([16][44])

高五字(太簇清)为(近)(古乐之)夹钟清(姑洗清之间)。

[案:此所云与《宋史》及《补笔谈》所配又不同,可见以字谱分配十二律吕,皆迁就,不可据也。]

(否!此处沈括单言宋律与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故有“偏杀”、“侧杀”、“寄杀”、“元杀”之类、虽与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声者皆能言之,此不备载也”。

《梦溪笔谈教坊燕乐》又云:

“今教坊燕乐比律高二均(两度)弱,([17][45])

“合”字(黄钟)比太簇微下,

却以“凡”字(无射)当宫声,比宫之清宫(当是清声)([18][46])微高。([19][47])

外方乐尤无法,大体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来,(唐/宋基调差五度)

唯北狄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即两度)。 (唐/宋律制差两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乐疑亦唐之遗声也”。([20][48])

《补笔谈燕乐十五声》:

“……..今燕乐只以

合字配黄钟,

下四字配(宋律)大吕,

[《笔谈》卷六又云:“今乐高于古乐二律,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补笔谈》所云,系宋之字谱与宋律对应问题。

而《笔谈》所云,则系宋律与唐律相比问题,因宋大吕=唐夹钟,故宋无古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唐律之大吕,犹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黄钟(合)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这是两回事,作者将之并列如下,并无意义!)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 [又云:“下四字 近(唐律)太簇。”]

下一字配(宋律)夹钟, [又云:“高四字 近(唐律)夹钟。”]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 [又云:“下一字 近(唐律)姑洗。”]

上字配(宋律)中吕, [又云:“高一字 近(唐律)中吕。”]

勾宇配(宋律)蕤宾, [又云:“ 上字 近(唐律)蕤宾。”]

尺字配(宋律)林钟, [又云:“ 勾字 近(唐律)林钟。”]

下工字配(宋律)夷则, [又云:“ 尺字 近(唐律)夷则。”]

高工字配(宋律)南吕, [又云:“ 工字 近(唐律)南吕。”]

下凡字配(宋律)无射, [又云:“高工字 近(唐律)无射。”]

高凡字配(宋律)应钟, [又云:“ 六字 近(唐律)应钟。”]

六字配(宋律)黄钟清, [又云:“下凡字为(近唐律)黄钟清。”]

下五字配(宋律)大吕清, [又云:“下五字为(近唐律)太簇清。”]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 [又云:“高五字为(近唐律)夹钟清。”]

紧五字配(宋律)夹钟清“。

[案:此所配与《宋史.乐志》所引《燕乐书》同,盖蔡氏即据此以为说也。

燕乐以琵琶弦协之,故有下五、高五、紧五之分,「紧」五者,「紧」转其轴也。]

(否!这真是大外行话!)

《姜白石集.古今谱法》:

清 清 清 清

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大、太、夹

----------------------------------------------------------------------------------------------

下   下         下   下     下   一

合 四 四 一 一 上 勾 尺 工 工 凡 凡 六 五 五 五“

《词源.古今谱字》:([21][49])

失文公《琴律说》:

“今俗乐之谱,

则合之为黄也,

?则四下之为大也,

ㄑ则四上之为太也,

二则一下之为夹也,

二则一上之为姑也,

则 上之为中也,

δ则 勾之为蕤也,

?则 尺之为林也,

?则工下之为夷也,

?则工上之为南也,

?则凡下之为无也,

?则凡上之为应也,

?则 六之为黄清也,

π则五下之为大清也,

π则五上之为太清也,

?则五紧之为夹清也”。(《琴律说》与《词源》所载不同!)

此声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识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为此。

[案:此所谓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笔谈》配之,无所发明。

惟宋时俗工字谱所记之号,赖此犹可考见。

而传写讹桀,以白石集较之,不能尽合,此亦非大义所关。

今世俗工,直书写工尺等字,不用此号。]

元赵(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黄钟之均,

一宫, [谓一弦也。一弦为黄钟,以黄钟为宫,放曰黄钟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角调也。

(应钟调由黄钟调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调。黄钟调与应钟调第一弦皆为宫,始名慢角调。)

《宋史.乐志》载姜夔《七弦琴图说》云:

”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故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

《琴原》云:“黄钟之均,大吕、太簇如之,与姜说小异。”

一宫、二商、三角,此三弦无二变隔之,故宫弦应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夹钟之均,

一羽,

二宫,(谓二弦也。二弦为夹钟,以夹钟为宫,故曰夹钟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清商调也。

(夹钟均由黄钟调紧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调。)

《七弦琴图说》云:

“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故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

《琴原》又云:“夹钟之均,姑洗如之。”]

中吕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宫,(谓三弦也。三弦为中吕,以中吕为宫,故曰中吕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正宫调(正调)也。

《七弦琴图说》云: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宫调。故于三弦十一徽应五弦散声。"

《琴原》又云:"中吕之均,蕤宾、林钟如之。"

近世论琴,以一弦为下征,盖主正宫调(正调)说。

案:宫调三弦独下一徽之说,姜氏为最精,盖兼旋宫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读,妄谓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则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宫,(谓四弦也。四弦为夷则,以夷则为宫,故曰夷则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宫调也。

(林钟均由黄钟调慢1弦而得,故名慢宫调。夷则均与林钟调第一弦皆为角,始名慢宫调。)

《七弦琴图说》云:

“林钟、夷则并用慢宫调,故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

《琴原》又云:”夷则之均,南吕如之。”)

无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宫,(谓五弦也,五弦为无射,以无射为宫,故曰无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蕤宾调也。

(无射与蕤宾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蕤宾调。)

《七弦琴图说》云: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琴原》又云:“无射之均,应钟如之。”

案,赵氏(孟俯)论琴,与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吕不同。然则律之不可当声也明矣!

蕤宾调即征调,《白石集》亦名黄钟调。]

(无射与黄钟,或征皆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黄钟调、征调?)

明郑世子(郑王朱厚烷之子,朱)载堉(1536-1611)《律吕精义.旋宫琴谱》:

“笙犹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谓正调,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宫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当作“吹六字。”]

七弦正羽吹四字;[当作“吹五字。”]

俗谓正调一弦散声为宫,非也”。

[案:郑世子(朱载堉)以琴之正调一弦散声为征、十徽实声为宫,不牵合黄钟为宫之说,可谓有识。

而其论笛,仍以字谱分配律吕,盖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谱与律吕皆为固定调,朱载堉不误!)。

又以琴之正调为黄钟宫,亦非琴之正调。以三弦为宫,三弦非黄钟,乃中吕也。盖律吕之长短有定,而五声还相为宫,则无定也。]

[案:字谱上字即宫声,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吕,只有以仲吕为宫时,上字始配宫声!)

郑世子(朱载堉)所云古正调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为黄钟,犹言黄钟为下征也。燕乐以黄钟配合字,岂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乐既固定以黄钟配合字,则合字即黄钟,只有黄钟为下征时,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岂能又等于黄钟,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宫,三弦为仲吕,犹言仲吕为正宫也。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岂非上字即正宫乎?

(仲吕配上字,则上字即仲吕,只有仲吕为上字时,上字方等于宫么!上字岂能又等于仲吕,又等于宫呢?)

琴正调七弦无二变,散声亦无一、凡二字,岂非一、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调,燕乐工尺用固定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此皆元声自然之序,无所用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于其间也。或者疑宋人所配与今之字谱不同,殆未之深思焉尔!]

(否!燕乐工尺字谱本为固定调,今之字谱则因宫调简化与失传,已误为首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明宋(潜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遗音》云:

“士大夫以琴鸣者,恒法(南)宋杨守斋(缵),以合于晋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无疑者,古者协管以定正宫,以正宫为声律之元也。

今缵以仲吕为宫、则似用旋宫之法。

既曰旋宫,则诸律何不能各为宫乎?其与独弹黄钟一均者又何异”!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吕,守斋以仲吕为宫,正唐人以上字为宫之遗法,与沈存中、姜尧章、赵子昂之说悉合,潜溪不知也。]

(否!字谱原为固定调,宋虽以上字配仲吕,合字配黄钟,但黄钟却不一定是宫声。

作者也数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

不知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为宫之说。

且《孟溪笔谈》载:今教坊燕乐….却以凡字当宫声,此丘琼荪「唐以宋下征为宫,宋以唐清角为宫」之证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为宫之实呢?)

国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宫转调”篇云:

“唐人之纪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则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50])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堉)同,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堉)诸人,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仲吕上字为 宫 ,

则林钟尺字为 商 ,

南吕工字为 角 ,

应钟凡字为变征,

黄钟合字为下征,

太簇四字为下羽,

姑洗一字为变宫,

黄钟清六字为正征,

太簇清五字为正羽:而燕乐、古乐无异同矣。

黄钟为宫,则应钟为变宫,今燕乐以应钟凡字配变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也。”(此句与所论无关!)

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今燕乐以姑洗一字配变宫,故

《宋史?乐志》云: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 (此句亦与所论无关!)

又云:

“俗乐以闰为正声,以闰加变,故闰为角,而实非正角声也。” (此句仍与所论无关!)

此皆自来论乐家疑鬼疑神,视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殚(ㄉㄢ尽)思竭虑,一旦于故纸中寻得其端绪,真有平步至蓬莱之乐。

至于蕤宾为勾字,夷则为下工,无射为下凡,大吕为下四,夹钟为下一,则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否!无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无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见得宫声之独尊呢?)

北宋房庶谓:

“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此唐乐以宋乐下征为宫之证!)

南宋杨缵:

“以仲吕为宫”, (此宋乐以唐乐清角为宫之证!)

以吾说证之诸书,无不皆合。

盖天地虽奥,理无终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悟。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以质世之同志者。]

§4

《补笔谈28调杀声》: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征音外,凡杀声:

黄钟(为) 宫今为(时调)正 宫,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详见后。](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为黄钟者,非第一弦空弦为黄钟。由《燕乐考原序》”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可知。)

黄钟(为) 商今为(时调)越 调,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声。]

黄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林钟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声。]

黄钟(为) 羽今为(时调)中吕调,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声。

燕乐以六字配黄钟清,故凡黄钟杀声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宋史.乐志》云"七角皆生于应钟”也。(就是七闰角,都以变宫声之律,而不以角声之律为杀声么!与「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为应钟,则黄钟为林钟矣。燕乐以林钟配尺字,故杀声用尺字也。]

(这个弯子,绕的还真曲折!

夷则之「闰角」,杀尺字林钟,俗名林钟角。

杀六字黄钟者,乃夷则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吕(为) 宫今为(时调)高宫,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声也。]

大吕(为) 商、

大吕(为正)角、

大吕(为) 羽、

太簇(为) 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燕乐不用。]

太簇(为) 商["商" 旧误作调,今改。]今为(时调)大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一声。]

太簇(为正)角今为(时调)越角,用(高)工([2][51])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声。]

太簇(为) 羽今为(时调)正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声,燕乐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杀声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太簇为南吕。(高)工字配南吕,故杀声用(高)工字也。]

夹钟(为) 宫今为(时调)中吕宫,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声。]

夹钟(为) 商今为(时调)大石调,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二声。]

夹钟(为正)角、

夹钟(为) 羽、

姑洗(为) 宫、

商,([3][52])今燕乐皆无。[此三调皆中管。]

姑洗(为正)角今为(时调)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一声。]

姑洗(为) 羽今为(时调)高平调,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声,燕乐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杀声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高)凡字配应钟,故杀声用(高)凡字也。]

中吕(为) 宫今为(时调)道调宫([4][53]),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声,上字即宫声。]

中吕(为) 商今为(时调)双调,用上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三声。]

中吕(为正) 角今为(时调)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二声。]

中吕(为) 羽今为(时调)仙吕调,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声。燕乐以上字配中吕,故凡仲吕杀声皆用上字。虽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仲吕为黄钟。六字配黄钟清,故杀声用六字也。]

蕤宾(为) 宫、商、角、羽今燕乐皆无。[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角实蕤宾角,余皆中管调。]

林钟(为) 宫今为(时调)南吕宫,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声。]

林钟(为) 商今为(时调)小石调,用尺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四声。]

林钟(为正)角今为(时调)双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三声。]

林钟(为) 羽今为(时调)大吕调,[当作黄钟调。]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声。燕乐以尺字配林钟,故凡林钟杀声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林钟为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杀声用(高)四字也。]

夷则(为) 宫今为(时调)仙吕宫,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声。]

夷则(为) 商、角、羽,

南吕(为) 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

南吕(为) 商今为(时调)歇指调,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五声。]

南吕(为正)角今为(时调)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四声。]

南吕(为) 羽今为(时调)般涉调,用(高)工[旧误作”四”,今改。] 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声。燕乐以高工字配南吕,故凡南吕杀声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南吕为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杀声用(高)一字也。]

无射(为) 宫今为(时调)黄钟宫,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声。]

无射(为) 商今为(时调)林钟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六声。]

无射(为正)角今燕乐无。[此中管调,即中吕角。]

无射(为) 羽今为(时调)高般涉调,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声。燕乐以高凡字配无射(否!当为下凡)。故凡无射杀声皆用(下)凡字也。]

应钟(为) 宫、应钟(为)商今燕乐皆无。[此二调皆中管。]

应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五声。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为蕤宾,燕乐以勾字配蕤宾,此杀声不云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之明证,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应钟(为) 今燕乐无。[此亦中管调。]

--------------------------------------------------------------------------------

[1][50] [合、四为六、五之低字,一弦、二弦乃六弦、七弦之倍声。实为五正声。]

[2][51]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工作"上",误。]

[3][52]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当脱宫字。”以姑洗为宫,今燕乐亦无知之。]

[4][53]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道字误作“游”字。]

(茍依作者所注,则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 (三弦同第二三四弦)

(声次)

林钟

3

4

5

6

7

1

2

羽七调

(运次)

(6)

(7)

(1)

(2)

(3)

(4)

(5)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调

(运次)

高乙

(2)

(5)

(3)

(6)

(4)

(7)

(5)

(1)

高凡

(6)

(2)

(7)

(3)

高四

(1)

(4)

黄钟

6

b7

1

2

3

4

5

商七调

(运次)

(2)

(3)

(4)

(5)

(6)

(7)

(1)

无射

5

b6

b7

1

2

b3

4

宫七调

(运次)

(1)

(2)

(3)

(4)

(5)

(6)

(7)

但此定弦法,与坊间所传不同,不知何据?

且凌氏除宫调之外,商角羽三调之「声次」,与《琵琶录》之「运次」,并不相同,又不规则,且未提出任何论据!)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字住([1][54]),双调亦上字往,

[案:燕乐以上字配中吕,七商起太簇,则双调是仲吕(为)商,故用上字(仲吕)住。

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则双调是夹钟(之)商,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今白石仍云上字住,是名异而实不异也。] (否!非南渡后才亦起黄钟。是改采「之调名制」时,无论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实则双调在北宋(「为调名制」),是仲吕(为)商;在南宋(「之调名制」),是夹钟(之)商。杀声则皆是上字仲吕──属于这样的「名异而实不异」。

绝无「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双调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为调名制之别,方有此误说!)

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它准此。

[道调宫,今琵琶之上字调也(此说无据!)。

双 调,今三弦之上字调也(此说亦无据!)。

同是上字调,故可相犯,此理极易明,但后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乐书云,犯有正、旁、偏、侧:

宫犯宫为正,

宫犯商为旁,

宫犯角为偏,

宫犯羽为侧。

此说非也。([2][55])

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调,各不相犯,唯异均/同调(当是同杀声,即同宫(而不同音阶))者可相犯。本七宫而云十二宫,兼五中管调言之也。]

朱文公(熹)云:”张功甫(张镃1153—1211)在<行在录>得谱子,大凡压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尧章(1151─1221)但云杀声、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调/毕曲之说。]

如<关睢>“关”字合作无射调,结尾亦作无射声应之。

<葛覃>“葛”字合作黄钟调,结尾亦作黄钟声应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则是清声调,亦以清声结之。如“五月斯螽动股”,“二之日凿冰冲冲”,“五”字“凿”字皆是浊声黄钟调,末以浊声结之”。

[此即《补笔谈》所谓“杀声”也(否!杀声怎见得即所谓毕曲!)。度曲家于某调杀声用某字者,盖以纪此曲之当用某调耳,非各调别无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调耳,问题在于杀声并非即曲调之毕曲!)朱文公(熹)误谓“调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蔡(元定)季通因此附会为起调/毕曲之说,以贻(遗留)误来学,遂为近代以来言乐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吕新书》起调/毕曲之说,于古未之前闻也。

(前人乐书既「原不可尽信」,则即有前闻,亦不一定为事实真相!)。

彼盖因郑译之八十四调,去二变而演为六十调,于心终觉茫然无术以别之,因见沈氏《笔谈》某调杀声用某字,又见(张功甫1153—1211<)行在(录>)谱子:“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之语,又以“杀声”及‘首尾”等语不典,遂乃撰为起调/毕曲之言,以为六十调之分别在此,而又讳其所自来,以惊愚惑众,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谓杀声者,又何尝了然于心哉!

某调杀声用某字者,欲作乐时见此曲杀声是某字,即用某调奏之(不错!),非宫调同此抗坠,而徒恃杀声一字以为分别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宫调么!但杀声是调首,而并非毕曲!)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前言杀声,后言起调/毕曲,两者本非一物么!问题在此!)

后之论乐者,如唐应德(顺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晋卿(1642-1718)辈,咸奉起调/毕曲为圣书,岂知其为郢(ㄧㄥv)书燕说(误解文字,穿凿附会)浅近如此乎?

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字”也(不错!)。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琴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 宫用(下)四字(大吕),即四字调;( g调)

仙吕宫用(下)工字(夷则),即工字调;( d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夹钟),即一字调;( a调)

黄钟宫用(下)凡字(无射),即凡字调。(be调)

道 宫用 上字(仲吕),即上字调;(bb调)

正 宫用 六字(黄钟),即六字调;( f调)

南吕宫用 尺字(林钟),即尺字调;( c调)

古七宫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三弦第一弦声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说不实!)燕乐七商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商 调用(下)凡字,即凡字调;

双 调用 上字,即上字调;

越 调用 六字,即六字调。

小 石 调用 尺字,即尺字调;

大 石 调用(高)四字,即四字调;

歇 指 调用(高)工字,即工字调;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

(下)凡字调乃古之仙吕宫,

上字调乃古之中吕宫,

六字调乃古之黄钟宫,

尺字调乃古之道 宫,

(高)四字调乃古之正 宫,

(高)工字调乃古之南吕宫,

(「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是不错的。

惟“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并无任何论据。

事实当是,高宫(在宋属大吕(下四)宫),在唐属夹钟(下乙)宫,高大石调在宋属夹钟(下乙)商,(在唐属仲吕(上)商)。这是律制问题么!与今之俗乐,用三弦之对应,不用琵琶之对应,何干呀?

“高 宫用(下)四字,即四字调;

中 吕 宫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四句,用“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如何能自圆其说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宫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商杀声则为夹无仲黄林太南,皆有黄钟,无射两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都「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岂非全「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铁尺律高于唐玉尺律两律,也不知商调的杀声,为调名制亦恰高于之调名制两律,乃有此误说!)

《辽史乐志》所谓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者,以燕乐杀声考之,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否!依乐理歇指角之杀声当为勾字!),实止七声。(当为八声!)

又燕乐以勾字配蕤宾,七角之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犹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为五字之低八度、合字为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韩邦奇(1479─1555)云:”勾字即低尺”。盖案其声而得之,不知实与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调/毕曲之说,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驳之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而首声已过,则虽案其声,而茫然不解为何调,必俟歌者自诉曰,顷听歌者首声为某声,而后知之,此稚语也。”可谓解颐(令人发笑)之论矣。(此论掷地有声!可见起调/毕曲与宫调无关!)毛氏论乐,以今字谱四字为宫,则大本已误,故唯录此条,余皆不取。]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太宗悦甚,后人习为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弦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录》:

"五弦,贞元中有赵壁者,妙于此伎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元稹<五弦弹>诗:

"赵璧五弦弹征调,征声巉绝何清峭。"

张祜<五弦>诗: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元)马(端临)氏《文献通考.乐类》:

”阮咸琵琶。[丝之属,俗部。]宋朝太宗旧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吕(?)五音。原注云,吕弦(?)之调有数法,大弦为宫,是正声,或为下征,或为下羽。”

[下征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宫声、上字也。此可为下征为合之一证。]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黄钟,不一定配下征!作者误!)

阮类琴,有浊、中、清三倍声。 [此即清商三调之遗。]

上隔四柱浊声也,应琴下晖; [此即下征调法也。]

中隔四柱中声也,类琴中晖、下晖;([2][57])

下隔四柱清声也,类琴上晖。 [此即清角调法也。中晖、上晖云“类”不云“应”,则亦约略言之。此五弦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与此不同。]

今太常乐工俗谱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黄钟,第二柱下按大吕。

[此宫声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无射),从黄钟起。七宫一均,黄钟宫正宫也,大吕宫高宫也。]

第二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夹钟,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吕。

[此商声也,即琵琶之第二弦(空弦黄钟),从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调也、夹钟商高大石调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调也,仲吕商双调也]

第三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宾,下按林钟,第二柱下按夷则,第三柱下按南吕。

[此变征声、征声也,今琵琶无此弦(空弦姑洗)、燕乐亦无羽声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无射。

[此羽声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钟?)七羽一均,从南吕起。下按无射,则上按南吕可知。南吕羽者般涉调也,无射羽者高般涉调也。]

第五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应钟,第二柱是黄钟清,第三柱是大吕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夹钟清在下隔也。

[此角声也,七角一均,本起应钟,即《宋史》所谓“闰为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应钟。此弦本琵琶之第三弦,(空弦南吕)在第四弦羽声之前,今以多用清声,故改在羽弦之后,其弦亦较羽弦为细,与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应五音,非有浊、中、清之别也。今减去四清声以合五音,则舜琴亦不是过也”。

(茍依此载,则此五弦阮咸之定弦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声," 陈祥道(宋陈旸之兄)之说不足据。此器及来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旧。(宋徽宗/赵佶)宣和(1119─1126)时,补作征调,不知以此为法,乃借宫弦为之。(此说无据!)甚矣大晟府诸人之陋也。]

(北)宋蔡绦(-1126)《铁围山丛谈》:

"乐曲凡有谓之“均”、谓之“韵”。

均也者,宫、征、商、羽、角,合变宫、变征为之。([3][58])此七均也。

变征或云始于周,如战国时,太子丹遣庆轲于易水之上,作变征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韵也者,凡调“各有韵,犹诗律有平仄之属,此韵也。([5][60])

律吕阴阳,旋相为宫,则凡八十有四,是为八十四调。([6][61])

然自魏晋后,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之均、韵矣。([7][62])

孟轲氏亦言:“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征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时征、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创作之哉?([8][63])

唐开元时,有若<望瀛>法曲传于今,实黄钟之宫。夫黄钟之宫调([9][64])是为黄钟宫之均韵可尔奏之([10][65])乃么用中吕,视黄钟则为征。

[七宫一均,实起太簇。则名为仲吕,实林钟也,故曰中吕视黄钟为征。]

(否!唐宋律制差两度,宋黄钟与唐太簇等高,

故正宫,唐属太簇之宫、宋属黄钟之宫。

唐以下征为基调,宋以正声为基调。

故唐之黄钟为宋之林钟、宋之黄钟为唐之仲吕。)

既无征调之正。乃独于黄钟宫调间用中吕管,([11][66])方得见征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调二均韵亦不可得。([13][68])

有独以黄钟宫调均韵中为曲,但以林钟卒之,([14][69])

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

[言正宫虽用林钟为杀声,而正宫之为正宫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钟为杀声,遂为征调也。观此,则蔡元定专以起调/毕曲为六十调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犹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谓之征、角调,是又在二者外,甚谬悠矣!

[案,《文献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调,不用者十调,

一曰高宫、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宫/商/羽三高调)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双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钟角。” (以上七角,合计共十调。)

然则七角一韵,非亡于春秋时矣。惟其于政和补征调之故,言之尚详,盖得之于目睹也,故录之。]

[《琵琶录》:

“唐太宗朝,乐器内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并分平、上、去、入四声。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征音”有其声”者,谓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声二变也,

“无其调”者,谓琵琶但有宫、商、角、羽四弦,无征弦也。其理极易明。

朱文公云: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个甚么欠缺处,所以做那征不成。”则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无征调,唐人之五弦弹则有之。[多一弦,故有征调。]

元 稹<五弦弹>诗云:“赵壁五弦弹征调,征声激越何清峭。”

又张祜<五 弦>诗云:“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是五弦之器有征调也。

五弦弹,《新唐志》谓之“五弦”,《通典》谓之“五弦琵琶”,唐乐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传,徽宗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当时如柳永、周邦彦辈,皆号为知乐,乃不知唐人有五弦之器,但借琵琶之宫弦为之,(当是借宫「调」为之!)致伶工有落韵之讥。疏(殊,极也)可笑也。)

《宋史.乐志》引蔡元定《燕乐书》:

“宫声七调,皆生于黄钟,

商声七调,皆生于太簇,

羽声七调,皆生于南吕,

角声七调,皆生于应钟。

此其四声二十八调之略也。

(「皆生于」一词难解。

一说「皆同于」之谓也──

七商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太簇宫、

七羽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南吕宫………。

二说「皆为首」之谓也──

七宫调之首,为以黄钟为杀声之正宫调、

七商调之首,为以太簇为杀声之大石调、

七羽调之首,为以南吕为杀声之盘涉调、

七角调之首,为以应钟为杀声之大石角调。

(──以上四调同属黄钟均。)

提出「皆生于」一词的《宋史》,其调序即如此,

而与《琵琶录》之运次不同。──

《琵琶录》之运次,除角调外,是皆以杀声为黄钟者,为七调之首的。

三说「皆用」之谓也──

七宫调「皆用」黄钟那一弦奏出、

七商调「皆用」太簇那一弦奏出、

七角调「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调「皆用」南吕那一弦奏出。

凌氏虽没有明说,但似主此说。

但此说完全不合事实,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乐议》:

“若郑译之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法曲无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黄钟、大吕、[旧作太簇,误。]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当是七均)之宫、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阙大吕([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宫生于黄钟”者,[黄钟为宫故。]谓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大吕均)七律,故曰“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是不错的!然与“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于太簇”者,([16][71])谓用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夹钟均)七律,故曰“太簇(为)商“([17][72])为大石调”,“夹钟(为)商为高大石调”也。

“七羽生于南吕”者,(南吕为羽故。)谓用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无射均)七律,故曰“南吕(为)羽为般涉调”,“无射(为)羽为高般涉调”也。

“七角生于应钟”者,(应钟为闰,闰为角,非正角声故。)谓用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蕤宾(黄钟均)七律,(但如后述,系「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曰“应钟(为)角为大石角”,“黄钟(为)角为高大石角”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 之(大吕均)七律,

七商之杀声,为 夹无仲黄林太南 之(夹钟均)七律,

七羽之杀声,为 无仲黄林太南姑 之(无射均)七律,

七角之杀声,为 黄林太南姑应蕤之(黄钟均)七律,

但无论七宫/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而非七宫只用(大吕均)七律,七商只用(夹钟均)七律,七羽只用(无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黄钟均)七律。

然与“七宫生于黄钟”及“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补笔谈》云:“姑洗(为正)角今为(黄钟均之)大石角”,则以姑洗为(正)角之故,仍用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仲吕均)七律,

(七正角(所谓「以姑洗为角」)之杀声属仲吕均,七闰角(所谓「以应钟为角」)之杀声属黄钟均,沈氏《补笔谈》之七角调,为正角故属仲吕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属黄钟均,用蕤宾而不用仲吕。非如凌氏之所言,仍用「(仲吕均七律)。」

然其言曰,“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18][73])则名为起姑洗,实亦起应钟矣。

(否!起姑洗者为正角,起应钟者为闰角! 沈氏《补笔谈》之首鼠两端,实有其误!)

故《琵琶录》云:“小石角亦名正角调”也。[七角起应钟,则(仲吕均的)小石(闰)角当姑洗之位。]

(小石角属中吕均,若为正角杀南吕、若为闰角始杀姑洗。

然杀太簇之大石调,并不被称为正商、

杀南吕之盘涉调,并不被称为正羽。

故此说似并不能成立。)

七宫,黄钟与大吕、林钟与南吕;(否!林钟当是夷则,始与南吕「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与夹钟、南吕与无射;

七羽,南吕与无射、姑洗与仲吕;

七角,应钟与黄钟、蕤宾与林钟,皆二律相连,

其余皆隔一律,亦古乐二变间二律收一声之遗意。([19][74])

其退七角于七羽后,则干兴以来七角声已不用故也

(亦有谓闰角当变宫位,故退羽后者)。

至南渡时,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均)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调名制」,以所属之均名,为律调名。故28调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为调名制」,以所用之杀声,为律调名。故28调分用12杀声。)

盖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则有黄钟、太簇、南吕之殊,以一均言之,则弦弦皆可为黄钟。(何意?)

故姜尧章云:“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

王 晦 叔云:“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也;

所谓”阙大吕之商、羽”者,阙高大石、高般涉二调也。乱丝之中,未尝无端绪可寻,惜好学深思者少耳。]

《宋史.乐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

黄钟、道调、仙吕、中吕、南吕、正宫、 [七宫阙高宫,凡六宫。]

小石、歇指、大石、双调(旧误脱调字) 、(林钟)商调([20][75])、越调; [七商阙高大石调,凡六调。]

高平、般涉、中吕、仙吕、黄钟羽”。 [七羽阙高般涉、正平二调,凡五调,共六宫十一调,凡十七宫调。]

[案:《宋史》唯曲破、小曲,及因旧曲造新声者,能备二十八调,

其余如教坊所奏、及队舞、大曲,皆阙七角调及三高调,但十八调;

教坊正平调又云“无大曲”,故干兴(公元1022)以来,止用十七调也。

元人不学,见十一调中有仙吕、中吕、黄钟三调,疑其与六宫相复,遂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及商角调,以为相传之六宫十一调云尔。

不知宫、角乃一均之总名,安得七宫、七角之外,复有宫调、角调乎?

七角一均,宋干兴以来已不用,故(徽宗)政和君臣即云阙角、征二均,安得元时尚有商角调乎?[陶(宗仪)九成亦将商角并入商调。]此皆谬误之甚者,不必至明而后燕乐失传也。]

元周挺斋(德清)《中原音韵》:

乐府共三百三十五章,

正 宫二十五章,

中吕(宫)三十二章,

南吕(宫)二十一章,([21][76])

仙吕(宫)四十二章,

黄钟(宫)二十四章,[六宫又(再)阙道宫,仅存五宫。]

大石调二十一章,

双 调一百章,

小石调五章,

商 调十六章,

越 调三十五章,[六商又(再)阙歇指调,仅存五调。]

商角调六章,[此不可信,陶氏(九成) 《辍耕录》将此调之曲并入商调,则商角系商调误分可知。]

般涉调八章,[七羽仅存此调。]

[案,周氏(德清)自注云:“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否!唐燕乐尚有28 调,何言「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

考十七宫调,北宋干兴以来,教坊所用之宫调也,乃以为轩辕所制,何卤莽也。周氏在当时号为知音者,所言尚谬悠如此,况其下者乎?]

[又案,周氏有《中原音韵》一书,分十九部,论者咸以为精,今考南宋《菉斐轩新增词林要韵》,内分:

一东、红,[周氏作东、钟。]

二邦、阳,[周氏作江、阳。]

三支、时,[周氏作支、思。]

四齐、微,[周氏同。]

五车、夫,[周氏作鱼、模。]

六皆、来,[周氏同。]

七真、文,[周氏同。]

八寒、间,[周氏作寒、山。]

九鸾、端,[周氏作桓、欢。]

十先、元,[周氏作先、天。]

十一箫、韶,[周氏作萧、豪。]

十二和、何,[周氏作歌、戈。]

十三嘉、华,[周氏作家、麻。]

十四车、邪,[周氏作车、遮。]

十五清、明,[周氏作庚、清。]

十六幽、游,[周氏作尤、侯。]

十七金、音,[周氏作侵、寻。]

十八南、三,[周氏作监、咸。]

十九占、炎。[周氏作廉、纤。]

其上、去及入声,作三声分配各部,曾与周氏略同,然则周氏之书,盖亦有所本也。

其有入、无入与古部相反,而入声之闭口、抵腭、鼻音并而为一,亦始于此。

此书世所罕见,故《四库》亦未著录,惟厉樊谢诗中尝及之,顷阮(伯元?)中丞以所得影钞宋本进焉,因撮其大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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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太簇高于黄钟二律。]

[2][57] [“下晖”二字疑衍,此即正声调法也。]

[3][58] [旧脱变宫误。]

[4][59] [燕乐七声,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不必上考之战国时也。]

[5][60] [案《说文》无”韵”字,均即韵也。蔡绦所谓“均”者,即燕乐一均七调者是也。所谓韵者,即各调所用之高下字谱也。字谱高下,本由于平、上、去、入四声,故曰犹诗律有平仄。]

[6][61] [此乃隋郑译之说。]

[7][62] [燕乐宫、商、角、羽四均二十八调,始于隋盛于唐。又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何得云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

(否!燕乐确无正角与征调!)

[8][63] [宋初,曲破小曲皆有七角调,太宗所制五弦阮亦有征调,不必远引《孟子》,谓春秋时已亡也。]

[9][64] [即正宫。]

[10][65] [此四字疑有误。]

[11][66] [此云”管”即律也。]

[12][67] [观此,则唐人燕乐,亦借黄钟宫为征调。]

[13][68] [七角宋初尚用之,乃云“求之不可得”,则政和君臣之学可知矣。]

[14][69] [谓用正宫而以林钟为杀声。]

[15][70] [旧作太簇,误。]

[16][71] [太簇为商故。]

[17][72] [校:原本缺“商”字。]

[18][73] [七角起应钟,则第六声为林钟,起姑洗为黄钟。]

[19][74] [琵琶丝声,故七律相去不齐,竹声则不尔也。]

[20][75] (旧误脱商调)

[21][76] (其锦案:南吕二十二章当作二十一章。)

明臧晋叔(懋循)《元曲选》载天台陶九成《论曲》:([1][77])

“正 宫三十三章,

中吕宫七十三章, [案:《辍耕录》般涉调清曲并入。]

南吕宫三十九章,

仙吕宫六十一章,

黄钟宫三十三章, [凡五宫。]

大石调三十五章, [案:《辍耕录》小石调诸曲并入。]

双 调一百三十三章,

商调五十章, [案:《辍耕录》商角调诸曲并入。]

越 调三十八章。” [凡四调。共九宫调,皆七宫、七商二均者。]

[案:天台陶氏(九成)论曲,只有五宫四调,其数得九,故明人因之称为“九宫”,犹言九宫调云尔。不然,统高宫而计之,但有七宫,安得所谓九宫者哉?

高安周氏(德清)论曲,九宫调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调,谓之十二调。

元人南曲无商角,有羽调,又加一仙吕入双调,[此亦始于南宋。]合其数得十三,明人因之,称为十三调,犹言十三宫调云尔。不然,宋干兴以来只有十一调,安得十三调者哉?

明人制谱,不知九宫十三调为何物,漫云某曲在九宫,某曲在十三调。

近方氏(以智1611─1671)《物理小识》,又于七调之外,妄立十三调之名,皆不得其解而臆说也。

明沈(璟)伯英(1553─1610)《九宫十三调曲谱》,有正宫,又有正宫调,不知正宫即正宫调也。然则其所谓仙吕、中吕、南吕之外,别有仙吕、中吕、南吕三调者,亦未可为据矣!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

朱(彝尊)锡鬯(ㄔㄤ\1629─1709)检讨书《沈氏古今词谱后》,谓其黄钟不分宫、羽;存正宫、道宫,去高宫;存大石,去高大石;中吕、仙吕不分宫、调;删去高般涉、南吕、黄钟三调;角声则全略之。皆指为沈氏之误,不知三高调及七角声、正平调,北宋已不用,中吕、南吕、仙吕三调,元人已不用,非创自沈氏也。

沈氏于燕乐因无所解,而朱氏亦仅得燕乐之粗迹,故所论皆不中款会(真悟)云。]

《宋书.乐志》:

“清商三调歌诗,荀勖撰,旧词施用者,平调六曲,清调六曲,瑟(琴)调八曲。

(北齐魏收506-572)《魏书.乐志》:

“神龟二年(519),陈仲孺言,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其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宫为主,三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

《隋书.音乐志》:

“沛公郑译,奏上龟兹琵琶七调,何妥非其义曰:“近代书记。所载缦乐鼓琴吹笛之人,多云三调,三调之声,其来久矣,请存三调而已。”

又云:

“清乐其始,即清商三调是也,并汉以来旧曲乐器形制,并歌章古辞,与魏三祖所作者,皆被于史籍。

属晋朝迁播,符永固平张氏,始于凉州得之。

宋武平关中,因而入南,不复存于内地。

及平陈后获之。高祖听之,善其节奏,曰;“此华夏正声也”。([2][78])

[案:龟兹琵琶未入中国以前,所谓俗乐者,即清商三调也。故荀勖笛律亦止正声、下征、清角三调。盖即清商三调而易其名耳。]

《通典》:

"隋平陈,获宋、齐旧乐,诏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

又云:

"贞观之初,合考隋氏所传南北之乐,乃命太常卿祖孝孙正宫调,起居郎吕才习音韵,协律郎张文收考律吕,平其散滥,为之折衷。"

又云:

"武德九年正月,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孙考正雅乐,至贞观二年六月乐成,奏之。初孝孙以梁、陈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期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3][79])

又云:

“清乐者,其始即清商三调是也,并汉氏以来旧典乐器形制,并歌章古调,与魏三祖所作者,皆备于史籍。

属晋朝迂播,夷羯窃据,其音分散,符永固平张氏,于凉州得之,宋武平关中因而入南,不复存于内地,及隋平陈后获之。文帝听之,善其节奏,曰,“此华夏正声也。昔因永嘉流于江外,我受天明命,今复会同,虽赏逐时迁,而古致犹在。可以此为本,微更损益,去其哀怨者而补之,以新定吕律,更造乐器。”

因置清商署,总谓之清乐。先遭梁、陈有亡乱,而所存盖鲜。

隋室以来,日益沦缺。大唐武太后之时,犹六十三曲。

今其辞存者有:<白雪>、<公莫>、<巴渝>、<明君>、<明之君>、<铎舞>、<白鸠>、<白纻>、<子夜>、<吴声四时歌>、<前溪>、<阿子歌>、<团扇歌>、<懊侬>、<长史变>、<督护歌>、<读曲歌>、<乌夜啼>、<石城>、<莫愁>、<襄阳>、<栖鸟夜飞>、<估客>、<杨叛>、<雅歌>、<骁壶>、<常林欢>、<三洲采桑>、<春江花月夜>、<玉树后庭花>、<堂堂>、<泛龙舟>等,共三十二曲;

<明之君>、<雅歌>各二首,

<四时歌>四首,

合三十七曲,

又七曲有声无辞;<上林>、<凤曲>、<平调>、<清调>、<瑟调>、<平折>、<吟啸>等,通前为四十四曲存焉。

沈约《宋书》恶江左诸曲哇淫,至今其声调犹然。观其政已乱,其俗已淫,既怨且思矣,而从容雅缓,犹有古士君子之遗风,他乐则-莫与为比。

乐用钟一架、磬一架、琴一、一弦琴一、瑟一、秦琵 琶一、卧箜篌一、筑一、筝一、节鼓一、笙二、笛二、箫二、篪二、叶一、歌二。

自长安以后,朝廷不重古曲,工伎转缺,能合于管弦者,唯<明君>、<杨叛>、<骁壶>、<春歌>、<秋歌>、<白雪>、<堂堂>、<春江花月夜>等,共八曲。

旧乐章多或数百言,时<明君>尚能四十言,今所传二十六言,就中讹失,与吴音转运,以为宜取吴人,使之传习。

开元中,有歌工李郎子。郎子北人,声调以失,云学于俞才生——江都人也。

自郎子亡后,清乐之歌阙焉。又阙清乐,唯雅乐一曲,辞典而音雅,阅旧记,其辞信典。

自周、隋以来,管弦杂曲将数百曲,多用西凉乐,鼓舞曲多用龟兹乐,其曲度皆时俗所知也。唯弹琴家犹传楚汉旧声,及清调、瑟调、蔡邕<五弄>调,谓之“九弄”。雅声独存,非朝廷郊庙所用,故不载。”([4][80])

又云:

“燕乐,(唐高祖/李渊)武德(618年)初未暇改作,每燕享,因隋旧制,奏九部乐。([5][81])

至贞观十六年十一月,宴百僚,奏十部。先是伐高昌,收其乐付太常,至是增为十部伎,其后分为立、坐二部。

[立部使有八部:

一安国,后周平齐所作,周代谓之<城舞>

二<太平乐>,亦谓之<五方狮子舞>;

三<破阵乐>;

四<庆善乐>;

五<大定乐>,亦谓之<八弦同轨乐>,高宗平辽时作也;

六<上元乐>,高宗所造;

七<圣寿乐>,武太后所作;

八<光圣乐>,高宗所造。

坐部使有六部:

一燕乐,张文收所作,又分为四部—─有<景云>、<庆善>、<破阵>、<承天>等;

二<长寿乐>,武太后长寿年所作;

三<天授乐>,武太后天授年所作;

四<鸟歌万岁乐>,武太后所造;

五<龙池乐>,玄宗所作;

六<破阵乐>,玄宗所作,生于立部伎也。]

贞观中,景云现,河水清,协律郎张文收采古<朱雁>、<天马>之义,制<景云河清歌>,名曰燕乐,奏之管弦,为诸乐之首。[今元会第一奏者是。]

乐用玉盘一架、大方响一架、笛笙一、筑一、

卧箜篌一、大箜篌一、小箜篌一、大琵琶一、小琵琶一、大五弦琵琶一、小五弦琵琶一、

吹叶一、大笙一、小笙一、大筚篥一,小筚篥一、大箫一、小箫一、

正铜钹一、和铜钱一、

长笛一、尺八一、短笛一、

揩鼓一、连鼓一、桃鼓二、桴鼓二、

歌二。

按,此乐唯<景云舞>近存,余并亡。([6][82])

《梦溪笔谈》:

“自唐天宝十三载,始诏法曲与胡部合奏,自此乐奏全失古法。

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

又云:

“古乐有三调声,谓清调、平调、侧(瑟)调也”。([7][83])

《姜白石集侧商调序》云:

“琴七弦散声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慢角、清商、宫调、慢宫、黄钟调是也;

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侧楚、侧蜀、侧商是也。

侧商之调久亡,唐人诗云,“侧商调里唱<伊州>”。予以此语寻之,<伊州>大石调,黄钟律法之商,乃以慢角转弦,取变宫、变征散声,此调甚流美也。盖慢角乃黄钟之正,侧商乃黄钟之侧。它言侧者用此,然非三代之声,乃汉燕乐尔”。

[案:今字谱之一字,即变宫声也,宋人以夹钟、姑洗二律配之,非也。字谱之凡字,即变征声也,宋人以无射、应钟二律配之,亦非也。

(否!燕乐字谱之一凡字,即夹钟,无射声也,作者以变宫,变征配之,非也!)

盖二变者声也,夹、姑、无、应者律也,律不可以配声明矣。

(否!「声」确不可以配「律」,但「字谱」正乃「律名」,正不得配「声」者也!)

今之南曲,不用一、凡者也,北曲用一、凡者也(此说不确!)。

唐之俗乐有二:

一曰清乐,即魏晋以来之清商三调也。三调者,清调也,平调也,侧(瑟)调也。龟兹乐未入中国以前,梁、陈之俗乐如此。

姜尧章云:“琴七弦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是清乐之侧调用二变者也。(否! 散声具二变,曲调不见得用二变!)

又云:“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是清乐之清调、平调不用二变者也。(否! 曲调不见得不用二变!)荀勖之正声、下征、清角亦只三调也。

一曰燕乐,即苏只婆琵琶之四均二十八调也。龟兹乐既入中国以后,周、齐之俗乐如此,姜尧章所度之曲,遗谱尚存,无不用二变者,是燕乐二十八调皆用二变也。

自是而后,清乐之侧调,亦杂入燕乐,而不可复识矣。

今之南曲,清乐之遗声也。清乐,梁、陈南朝之乐,故相沿谓之南曲。

今之北曲,燕乐之遗声也。燕乐,周、齐北朝之乐,故相沿谓之北曲。

皆与雅乐无涉。

(清)胡氏彦升谓今南曲为雅乐之遗声者,则误甚矣。

沈存中云:“唐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即燕乐。]

三者截然不同。唐之雅乐,以部伎之绝无性识者为之。([8][84])其雅乐如此,必不能似今之南曲谐婉悦耳也。

若宋人之雅乐即燕乐朱子所传《赵彦肃诗乐谱》,

<小雅>六篇用黄钟清宫,[即正宫。]

<国风>六篇用无射清商。[即越调。]

宋人以夹钟、姑洗配一字,无射、应钟配凡宇谱中有姑洗、无射诸律,则雅乐用一、凡可知矣。

(雅乐用不用固定调之一、凡,与雅乐用不用首调之二变,非同义!)。

胡氏不知宋人乐谱中律吕,即字谱之别名(可不是么!),见赵谱用蕤宾、应钟二律,遂讥其用一、凡非古声,亦可谓痴人说梦矣。

且唐以前无南、北之名,至祖孝孙始斟酌南北,定为雅乐,亦不得独以雅乐属之南曲也。

盖天宝之法曲,即清乐南曲也,胡部,即燕乐北曲也。以法曲与胡部合奏,即南北合调也,皆俗乐也。胡氏盖未之深考云。]

《宋史.乐志》:

“世号太常为雅乐,而未尝施于宴享,岂以正声为不美听哉?

夫乐者乐也,其道虽微妙难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悦豫和平,则不待知音而后能也。

今太常乐悬钟、磬、埙、篪、搏、拊之器,与夫舞缀羽、钥、干、戚之制,类皆仿诸古矣。逮振作之,则听者不知为乐,而观者厌焉,古乐岂真若此哉?

孔子曰,“恶郑声”,恐其乱雅。乱之云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乐犹古乐”,而太常仍与教坊殊绝,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铸钟磬,处士徐复笑之曰,“圣人寓器以声,不先求其声而更其器,其可用乎?”

照、瑗、逸制作久之,卒无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订其非,因是著书论古乐与今乐本末不远。其大略以谓:

“上古世质,器与声朴,后世稍变焉:

金石、钟磬也,后世易之为方响;

丝竹、琴箫也,后世变之为筝笛;

匏、笙也,攒(ㄘㄨㄢ/聚集)之以斗,

埙、土也,变而为瓯;

革、麻料也,击而为鼓;

木、柷敔也,贯之为板。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达者,指庙乐镈钟、镈磬宫悬为正声,而概谓夷部、卤部为淫声。

殊不知大辂起于椎轮,龙艘生于落叶,其变则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以杯盂;古者簟(ㄉㄧㄢ\竹席)席以为安,后世更以榻桉。使圣人复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复俎豆簟席之质也。八音之器,岂异于此哉?

孔子曰“郑声淫”者,岂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声之变尔!试使知乐者,由今之器,寄古之声,去怗(ㄊㄧㄝ)懘(彳\)(不和貌)靡曼,而归之中和雅正,则感人心,导和气,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则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当数子纷纷锐意改制之后,庶之论旨,意独如此,故存其语,以俟知者”。

(元)马氏端临(1254─1323)曰:

“所谓乐者,和其本也,声器其末也,使其政和而世治,则虽管弦皆教坊之新声,度曲皆任、韎(ㄇㄟ\)之杂乐,勿害其为安且乐也。

如其政乖而世乱,则虽声歌下管,尽合箫韶,金石柷敔,一循雅奏,勿害其为怨而怒也。房庶之言当矣。

然(房)庶当李照、阮逸制乐之时,特为此论,后来乃复创为古本《汉书》,有“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之说,欲改定律吕,范蜀公(镇1007─1087)力主其说,别撰新乐上进,则复效照、逸之为,而与素论背驰,何耶?

[案:房庶此论,见《宋史.乐志.燕乐》后,《文献通考.乐考.俗乐部》亦引之作《两朝史乐志论》。

昔房庶自言得古本《汉志》,校今文脱去八字,因据以定黄钟之度。范蜀公(镇1007─1087)深信之,司马温公(光1019-1086)力争之,其言皆诞谩(ㄇㄢ/)不可究诘,去乐万里。

而此论古乐与今乐,独平易条鬯(ㄔㄤ\)(畅达)如此,不独讲燕乐者当知之, 即讲雅乐者亦当知之,故与马氏(端临)之说,并载于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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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与(元陶九成) 《辍耕录》小有不同。]

[2][78] [(元)吴氏莱(立夫1297─1340《唐律删要》作者)曰:“世谓华夏正声者,盖俗乐也。”]

[3][79] [案:此雅乐也,亦兼南北之声。]

[4][80] [案。此清乐也,皆南朝之乐,今之南曲本此。]

[5][81] [一燕乐、二清商、三西凉、四扶南、五高丽、六龟兹、七安国、八疏勒、九康国。]

[6][82] [案:此燕乐也,皆北朝之乐,今之北曲本此。]

[7][83] [案:侧调即《宋书》之“瑟调”。]

[8][84] [见自香山诗自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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