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治病者,必先知脈之虛實〔二〕,氣之所結〔三〕,然後為之方〔四〕,故疾可愈而壽可長也〔五〕。為國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禍之所起,然後設之以禁,故姦可塞國可安矣〔六〕。
〔一〕本傳在愛日篇後。○鐸按:驟赦縱賊,此篇極論其弊。蓋大惡不化,數赦適足以勸姦。本傳此篇在愛日篇後,觀前錄忠貴、浮侈、實貢三篇適符今次,似舊第本如此。
〔二〕素問玉機真藏論:‘黃帝曰:“凡治病,察其形氣色澤,脈之盛衰,病之新故,乃治之。”’論評虛實論:‘岐伯曰:“邪氣盛則實,精氣奪則虛。”’
〔三〕莊子達生篇云:“忿滀之氣,散而不反,則為不足;上而不下,則使人善怒;下而不上,則使人善忘;不上不下,中身當心,則為病。”素問舉痛論:‘帝曰:“余知百病生於氣也。怒則氣上,喜則氣緩,悲則氣消,恐則氣下,寒則氣收,炅則氣泄,驚則氣亂,勞則氣耗,思則氣結。”’
〔四〕素問至真要大論:‘帝曰:“氣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漢書藝文志云:“經方者,本草石之寒溫,量疾病之淺深,假藥味之滋,因氣感之宜,辯五苦六辛,致水火之齊,以通閉解結,反之於平。”
〔五〕鹽鐵論輕重篇云:“扁鵲撫息脈而知疾所由生,陽氣盛則損之而調陰,寒氣盛則損之而調陽,是以氣脈調和,而邪氣無所留矣。”
〔六〕墨子兼愛篇云:“聖人以治天下為事者也。必知亂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亂之所自起,則不能治。譬如醫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則弗能攻。”
今日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一〕。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二〕。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三〕,不犯上禁,從生至死,無銖兩罪〔四〕;數有赦贖,未嘗蒙恩〔五〕,常反為禍。何者?正直之士之為吏也〔六〕,不避強禦〔七〕,不辭上官〔八〕。從事督察〔九〕,方懷不快〔一0〕,而姦猾之黨〔一一〕,又加誣言〔一二〕,皆知赦之不久,則且共橫枉侵冤,誣奏罪法〔一三〕。今主上妄行刑辟〔一四〕,高至死徙,下乃淪冤〔一五〕,而被〔一六〕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一七〕,亦無益於死亡矣〔一八〕。
〔一〕管子法法篇云:“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禍。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福。”
〔二〕後漢書桓譚傳云:“惡人誅傷,則善人蒙福。”此倒用其語。漢書刑法志文帝詔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三〕孝經云:“修身慎行,恐辱先也。”
〔四〕銖兩,言其輕。漢書趙廣漢傳云:“銖兩之姦”,亦此意。○鐸按:猶今言“絲毫”。
〔五〕漢書文三王傳云:“比比蒙恩。”又云:“數蒙聖恩,得見貰赦。”
〔六〕“直”舊作“真”,據程本改。詩小明云:“正直是與。”
〔七〕漢書蓋寬饒傳:‘王生予書曰:“明主知君絜白公正,不畏彊禦。”’後漢書鮑永傳:“永辟扶風鮑恢為都官從事。恢亦抗直,不避強禦。”按詩烝民:“不畏強禦。”文十年左傳引詩:“剛亦不吐,柔亦不茹”,杜注云:“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強禦。”秦策高誘注引詩亦作“不辟強禦”。誘多用韓詩,疑韓詩“畏”本作“辟”,“辟”與“避”通。○鐸按:陳喬樅亦疑高注所引為三家異文。
〔八〕辭,謂辭謁。漢書尹翁歸傳云:“徵拜東海太守,過辭廷尉于定國。”後漢書丁鴻傳云:‘竇憲兄弟各擅威權,鴻上封事曰:“
大將軍雖欲敕身自約,不敢僭差,然而天下遠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謁辭,求通待報,雖奉符璽,受臺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數十日。”’梁統後冀傳云:“冀愛監奴秦宮,官至太倉令,威權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謁辭之。”郭伋傳云:“召見辭謁”,章懷注:“因辭而謁見也。”循吏傳云:‘任延拜武威太守。帝親見,戒之曰:“
善事上官。”’
〔九〕續漢書百官志云:“司隸校尉及諸州皆有從事史。”漢書翟方進傳云:“督察公卿”,顏師古注:“督,視也。”
〔一0〕易艮六二:“其心不快。”漢書高帝紀:‘六年,張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計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
〔一一〕漢書武帝紀元狩六年詔曰:“姦猾為害。”
〔一二〕說文云:“加,語相增加也。誣,加也。”漢書五行志:“
淮陽王上書冤博辭語增加”,顏師古注:“言博本為石顯所冤,增加其語,故陷罪。”○鐸按:此言姦猾之黨又加之以誣枉之言,與下文“加誣”平列者有別。
〔一三〕崔實政論云:“長吏或實清廉,心平行潔,內省不疚,不肯媚灶,曲禮不行於所屬,私愛無囗於囗府。州郡側目,以為負折,乃選巧文猾吏,向壁作條,誣覆闔門,捕攝妻子。”
〔一四〕昭六年左傳:‘叔向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廷尉掌刑辟。”宣帝紀元康二年詔曰:“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深淺不平,增辭飾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實,上亦亡繇知。”
〔一五〕漢書尹翁歸傳云:“按致其罪,高至於死。”按“高”、“
下”猶“重”、“輕”也。○顧炎武日知錄二十七云:‘高,謂罪名之上者,猶言“上刑”。’孫詒讓札迻八云:‘“今”當為“令”,“淪冤”疑當為“論免”,皆形之誤。此言誣奏良吏,令上失刑,重者至死,輕者亦論罪免官(上文云:“正直之士之為吏也。”故此云“論免”)。今本作“淪冤”,則與“死徙”高下無別,蓋涉上文“
橫枉侵冤”,下文“被冤之家”而誤。’○鐸按:孫說甚是。“今”字程本正作“令”。
〔一六〕“被”舊作“彼”。
〔一七〕“信”讀為“申”。說文云:“●,窮治罪人也。”經典通用“鞠”。禮記文王世子云:“告於甸人”,鄭注:‘“告”讀為“
鞠”。讀書用●曰鞠。”周禮小司寇:“讀書則用●”,注:‘鄭司農云:“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史記夏侯嬰傳云:“嬰試補縣吏,與高祖相愛。高祖戲而傷嬰,人有告高祖。高祖時為亭長,重坐傷人,告故不傷嬰。”集解:‘鄧展曰:“律有故乞鞠。高祖自告不傷人。”’索隱:‘案晉灼云:“獄結竟,呼囚鞠,語罪狀。囚若稱枉欲乞鞠者,許之也。”’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趙弟坐為太常鞠獄不實”,如淳曰:“鞠者,以其辭決罪也。”晉灼曰:“律說出罪為故縱,入罪為故不直。”
〔一八〕漢書刑法志緹縈上書云:“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
及隱逸行士,淑人君子〔一〕,為讒佞利口所加誣覆冒〔二〕,下土冤民〔三〕,能至闕者,萬無數人,其得省問者,不過百一,既對尚書,空遣去者,復十六七。雖蒙考覆〔四〕,州郡轉相顧望〔五〕,留苦其事〔六〕。春夏待秋冬,秋冬復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勝數〔七〕。
〔一〕詩尸鳩。
〔二〕論語云:“惡利口之覆邦家者。”漢書王尊傳云:“浸潤加誣,以復私怨。”列女傳齊威虞姬傳云:‘執事者誣其辭而上之。虞姬曰:“有司受賂,聽用邪人,卒見覆冒,不能自明。”’明德馬后傳云:“時有楚獄,因證相引,繫者甚多。后恐有單辭妄相覆冒,承閒為上言之。”後漢書皇甫規傳云:“今見覆沒,恥痛實深。”“覆沒”即“覆冒”,冒、沒聲近義同。
〔三〕漢書于定國傳云:“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下土”注見浮侈篇。○鐸按:三式篇:“下土邊遠,能詣闕者,萬無數人。”“下土”即“邊遠”也。
〔四〕“覆”當作“覈”。說文云:“覈,實也。考事襾笮邀遮其辭得實曰覈。”○鐸按:“考覆”亦漢時律令語,謂稽考覆按之。漢書鄭崇傳:‘尚書令趙昌奏崇與宗族通,疑有姦。上責崇。崇對曰:“臣門如市,臣心如水。願得考覆。”上怒,下崇獄窮治。”是其證。汪說失之。
〔五〕漢書王嘉傳云:“內外顧望。”
〔六〕“留苦其事”舊作“留吾真事”。按漢書西域大宛傳云:“
不敢留苦”,顏師古注:“不敢留連及困苦之也。”易林咸之豫、萃之咸、巽之井、未濟之需並云:“稽難行旅,流連愁苦。”
〔七〕漢書楚元王後向傳云:“得踰冬減死論”,服虔曰:“踰冬至春,行寬大而減死罪”,如淳曰:“獄冬盡當決竟,而得踰冬,復至後冬,故或逢赦,或得減死也。”魏相傳云:“大將軍用武庫令事,遂下相廷尉獄,久繫,踰冬,會赦出。”
又謹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擇莫犯土〔一〕,謹身節用〔二〕,積累纖微,以致小過〔三〕,此言質良蓋民,惟國之基也。〔四〕
〔一〕句有誤字,程本“土”作“法”。○孫詒讓曰:‘案此當作“捽草杷土”。漢書貢禹傳云:“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顏注云:“?,古草字也。”)杷土,手足胼胝。”即王節信所本。今本上三字皆形近訛易,惟“土”字未訛,而程榮又臆改為“
法”,繆之甚也!’○鐸按:孫校至確。班祿篇:“莫不被德”,類聚作“草木被德”,亦草、莫二字相涉之證。
〔二〕孝經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急就篇云:“鬼薪白粲鉗釱髡,不肯謹慎自令然。”
〔三〕後漢書梁統後商傳云:“大獄一起,無辜者眾,死囚久繫,纖微成大。”後漢紀安帝永寧元年岑宏議云:“幾微生過,遂陷不義。”論衡累害篇云:“將吏異好,清濁殊操。清吏增郁郁之白,舉涓涓之言。濁吏懷恚恨,徐求其過,因纖微之謗,被以罪罰。”韓詩外傳九云:“禍起於纖微。”漢書張湯後安世傳云:“累積纖微。”
〔四〕禮記月令云:“黑黃蒼赤,莫不質良。”鄭注:“質,正也。良,善也。”按此當作“貞良”,“言”當作“皆”,“蓋”當作“善”,“此皆貞良善民”為句。“貞良”見敘錄。史記秦始皇紀琅邪臺刻石辭云:“姦邪不容,皆務貞良。”崔實政論云:“競擿微短,吹毛求疵,重案深詆,以中傷忠良。”“國基”注見本政篇。
輕薄惡子〔一〕,不道凶民〔二〕,思彼姦邪,起作盜賊,以財色殺人父母,戮人之子,滅人之門,取人之賄,及貪殘不軌〔三〕,凶惡弊吏,掠殺不辜〔四〕,侵冤小民〔五〕,皆望聖帝當為誅惡治冤〔六〕,以解蓄怨〔七〕。反一門赦之,令惡人高會而夸詫〔八〕,老盜服臧而過門〔九〕,孝子見讎而不得討〔一0〕,亡主見物而不得取〔一一〕,痛莫甚焉。故將赦而先暴寒者,以其多冤結悲恨之人也〔一二〕。
〔一〕漢書酷吏尹賞傳云:“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
〔二〕漢書翟方進傳云:“丞相宣以一不道賊”,如淳曰:“律,殺不辜一家三人為不道。”蕭望之傳云:“諸盜及殺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
〔三〕漢書王尊傳云:“五官掾張輔貪汙不軌。”
〔四〕漢書魏相傳云:“人有告相賊殺不辜。”谷永傳云:“多繫無辜,掠立迫恐。”後漢書章帝紀元和元年詔曰:“律云:掠者惟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考多酷,鉆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
〔五〕注見考績篇。
〔六〕漢書胡建傳云:“誅惡以禁邪。”
〔七〕楚語云:“蓄怨滋厚。”
〔八〕漢書高帝紀云:“置酒高會”,服虔曰:“大會也。”○沈欽韓曰:‘下云:“洛陽有主諧合殺人者,謂之會任之家,受人十萬,謝客數千。”此所謂“惡人高會而夸詫”也。’
〔九〕“臧”舊作“藏”,據傳改。臧,謂所竊物也。鹽鐵論刑德篇云:“盜有臧者罰。”周禮司厲注:‘鄭司農云:“今時盜賊臧,加責,沒入縣官。”’
〔一0〕哀十三年左傳云:‘越子伐吳,吳王孫彌庸見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見讎而弗殺也。”’
〔一一〕漢書于定國傳云:“或盜賊發,吏不亟追,而反繫亡家。”顏師古注:“不急追賊,反繫失物之家。”“亡主”猶“亡家”。○鐸按:今言“失主”。
〔一二〕漢書于定國傳云:“民多冤結。”○鐸按:廣雅釋詁二:“
暴,猝也。”
夫養稊稗者傷禾稼,惠姦宄者賊良民〔一〕。書曰:“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二〕。”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傷人肌膚〔三〕,斷人壽命者也〔四〕,乃以威姦懲惡除民害也〔五〕。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為立王者以統治之〔六〕。天子在於奉天威命,共行賞罰〔七〕。故經稱“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罰有罪,五刑五用〔八〕。”詩刺“彼宜有罪,汝反脫之〔九〕。”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亂之極,被前王之惡,其民乃並為敵讎〔一0〕,罔不寇賊消義姦宄奪攘〔一一〕,以革命受祚〔一二〕,為之父母〔一三〕,故得一赦。繼體以下,則無違焉〔一四〕。何者?人君配乾而仁,順育萬物以成大功〔一五〕,非得以養姦活罪為仁,放縱天賊為賢□也〔一六〕。
〔一〕韓非子難一云:“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盜賊者傷良民。今緩刑罰,行寬惠,是利姦邪而害善人也。”按韓子語本管子明法解。後漢書梁統傳云:“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姦軌,而害及良善也。”
〔二〕康誥。
〔三〕漢書董仲舒傳云:“傷肌膚以懲惡。”
〔四〕白虎通壽命篇云:“壽命者,上命也。”淮南子精神訓云:“夫人之所以不能終其壽命,而中道夭於刑戮者,何也?以其生生之厚。”
〔五〕易繫辭下傳云:“不威不懲。”後漢書陳寵傳云:“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姦慝。”管子明法解云:“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
〔六〕漢書谷永傳云:“臣聞天生蒸民,不能相治,為立王者以統理之。”亦見成帝紀建始三年詔及王莽傳。
〔七〕“共”讀為“恭”。書甘誓云:“今予惟恭行天之罰。”
〔八〕書皋陶謨。“罰”今作“討”。○鐸按:本傳亦作“討”,遍考群書,若史記夏本紀、漢書刑法志、說文、後漢書梁統傳、應劭傳所引無作“罰”者。惟後漢書申屠剛傳剛對策云:“王者承天順地,典爵主刑,不敢以天官私其宗,不敢以天罰私其親。”“天罰”與此同,蓋以說經而易字耳。
〔九〕詩瞻卬。“反脫”今作“覆說”。○鐸按:鄭箋:“覆,反也。”釋文云:“說,一音他活反。”
〔一0〕書微子云:“小民方興,相為敵讎。”
〔一一〕書呂刑云:“罔不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王先生云:‘
“消”即“鴟”之誤。’○孫星衍曰:‘或今文“鴟義”為“消義”。陳喬樅今文尚書經說考云:‘尚書疏引鄭注云:“鴟義,盜賊狀如鴟梟,抄略良善,劫奪人物。”疑“消義”乃“梟義”之訛,以聲同致誤也。’○鐸按:陳說近是。
〔一二〕易革彖云:“湯、武革命。”
〔一三〕書洪範云:“天子作民父母。”
〔一四〕“違”當作“遵”。崔實政論云:“大赦之造,乃聖王受命而興,討亂除殘,誅其鯨鯢,赦其臣民,漸染□化者耳。及戰國之時,犯罪者輒亡奔鄰國,遂赦之,以誘還其逋逃之民。漢承秦制、遵而不越。”荀悅漢紀云:“夫赦者,權時之直,非常典也。漢興,承秦兵革之後,大過之世,比屋可刑,故設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蕩滌穢流,與民更始,時勢然也。後世承業,襲而不革,失時宜矣。”“大過”二字,今本漢紀缺,據初學記廿補。
〔一五〕舊無“物”字,據本傳補。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云:“仁之善者在於天,天仁也。天覆育萬物,既化而生之,有養而成之,事功無已,終而復始。”又云:“天常以愛利為意,以養長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愛利天下為意,以安樂一世為事,好惡喜怒,而備用也。”
〔一六〕漢書宣帝紀黃龍元年詔曰:“今吏或以不禁姦邪為寬大,縱釋有罪為不苛;或以酷惡為賢,皆失其中。”“天賊”即忠貴篇所云“天以為賊”。或云:當作“大賊”,非。
今夫性惡之人〔一〕,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輕薄慢傲,凶悍無辨〔二〕,明以威侮侵利為行〔三〕,以賊殘酷虐為賢〔四〕,故數陷王法者〔五〕,此乃民之賊〔六〕,下愚極惡之人也〔七〕。雖脫桎梏而出囹圄〔八〕,終無改悔之心,自詩以羸敖頭〔九〕,出獄踧踖〔一0〕,復犯法者何不然〔一一〕。
〔一〕論衡本性篇云:“周人世碩以為人性有善有惡。”
〔二〕淮南子時則訓云:“求不孝不悌戮暴傲悍而罰之。”呂氏春秋處方篇云:“少不悍辟,而長不簡慢”,高誘注:“悍,兇也。”文選范蔚宗宦者傳論李善注引桓譚新論云:“居家循理,鄉里和順,出入恭敬,言語謹遜,謂之善士。”○鐸按“辨”讀為“變”,“無辨”猶言“不變”。下文云:“雖脫桎梏而出囹圄,終無改悔之心”,又云:“大惡之資,終不可化”,又云:“未嘗見姦人冗吏,有肯變心悔服稱詔者也”,皆所謂“凶悍無辨”也。
〔三〕書甘誓云:“威侮五行。”史記匈奴傳:‘中行說曰:“匈奴明以戰攻為事。”’此用其文。
〔四〕“賊殘”疑倒。漢書哀帝紀詔曰:“察吏殘賊酷虐者,以時退。”李尋傳:“諸闒茸佞,抱虛求進,及用殘賊酷虐聞者,宜以時廢退。”翟方進傳劾奏朱博等云:“所居皆尚殘賊酷虐,苛刻慘毒,以立威。”
〔五〕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云:“多陷法禁。”
〔六〕孟子云:“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
〔七〕漢書古今人表序云:“可與為惡,不可與為善,是謂下愚。”王莽傳贊云:“窮凶極惡。”
〔八〕禮記月令云:“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
〔九〕當云“自恃以數赦贖”,字形相近而誤。○鐸按:“羸”與“數”形不相近,疑“贏”之誤。襄三十一年左傳注:“贏,受也。”
〔一0〕論語云:“踧踖如也。”
〔一一〕何不然,言何所不然也。漢書韓信傳“何不誅”、“何不服”、“何不散”,顏注如此。匡衡傳云:“竊見大赦之後,姦邪不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隨入獄,此殆導之未得其務也。”
洛陽至有主諧合殺人者〔一〕,謂之會任之家〔二〕,受人十萬,謝客數千。又重饋部吏,吏與通姦〔三〕,利入深重,幡黨盤牙,〔四〕請至貴戚寵臣,說聽於上,謁行於下〔五〕。是故雖嚴令、尹〔六〕,終不能破攘斷絕〔七〕。何者?凡敢為大姦者〔八〕,材必有過於眾,而能自媚於上者也〔九〕。多散苟得之財〔一0〕,奉以諂諛之辭,以轉相驅,非有第五公之廉直〔一一〕,孰能不為顧〔一二〕?今案洛陽主殺人者,高至數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則殺不止,皆以數赦之所致也。由此觀之,大惡之資,終不可化,雖歲赦之,適勸姦耳〔一三〕。
〔一〕說文云:“諧,也。,諧也。”“合”乃“”之省。續漢書五行志載桓帝末童謠曰:“河閒來合諧。”王先生云:‘諧合殺人,若今律云“私和頂兇”矣。’○鐸按:諧合殺人,即浮侈篇所謂“以謀姦合任為業”者,史記貨殖傳稱“借交報仇”亦指此。主其事者,受人厚賂,遣客為之刺殺仇家。舊時滬上猶有之,今始永絕。王以為“私和頂兇”,非也。
〔二〕“會任”浮侈篇作“合任”。按史記貨殖傳:“子貸金錢千貫,節駔會”,漢書作“儈”,顏師古注:“儈者,會合二家交易者也。”一切經音義六引聲類云:“儈,合市人也。”“會”與“儈”同。○鐸按:此“會任”蓋與“駔儈”無涉。
〔三〕漢書宣帝子東平思王傳云:“通姦犯法。”
〔四〕漢書司馬相如傳上林賦云:“翩幡互經”,郭璞曰:“互經,互相經過也。”“牙”即“互”字。谷永傳云:“百官盤互”,顏師古注:‘盤互,盤結而交互也。字或作“牙”,言如豕牙之盤曲,犬牙之相入也。’楚元王傳:‘劉向云:“宗族磐互。”’師古亦云:‘字或作“牙”。’後漢書滕撫傳云:“盜賊群起,磐牙連歲”,章懷注:“磐牙,謂相連結。”黨錮傳序注引謝承後漢書云:“中官黃門,磐牙境界。”魏志曹真後爽傳:“根據槃牙。”吳志陸瑁傳:“九域槃牙。”按“牙”並當作“互”,字形相近而誤。師古謂如豕犬之牙,非是。盤、磐、槃古字通。○鐸按:隸書“互”字作“?”,故與“牙”字恒相亂。
〔五〕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注:‘如淳曰:“律,諸為人請求於吏以枉法,而事已行,為聽行者,皆為司寇。”’
〔六〕“令、尹”,謂洛陽令、河南尹也。
〔七〕王先生云:‘“攘”是“壞”字之誤。’繼培按:“破壞”見救邊篇。○鐸按:淮南子本經訓:“壞險以為平”,錢本文子下德篇“壞”作“攘”,誤正類此。
〔八〕一切經音義十六引三蒼云:“敢,必行也。不畏為之。”史記酷吏張湯傳云:“趙王上書告湯大臣也,史謁居有病,湯至為摩足,疑與為大姦。”
〔九〕淮南子泰族訓云:“智伯有五過人之材。”史記衛將軍傳云:“以和柔自媚於上。”
〔一0〕禮記曲禮云:“臨財毋苟得。”
〔一一〕第五倫也。見後漢書。
〔一二〕詩正月鄭箋云:‘“顧”猶“視”也,“念”也。’按為顧,謂曲法瞻?。論衡逢遇篇云:“節高志妙,不為利動;性定質成,不為主顧,“顧”亦謂委曲承意也。○鐸按:惠棟云:‘顧其財與辭也。史記曰:“招權顧金錢”,又曰:“掉臂而不顧。”顧者,商賈人之語也。’
〔一三〕舊脫“赦之”二字。按匡衡傳云:“雖歲赦之,刑猶難使措而不用也。”此文多本衡語,今據補。崔實政論亦云:“雖日赦之,亂甫繁耳。”
或云:“三辰有候〔一〕,天氣當赦〔二〕,故人主順之而施德焉。”未必然也〔三〕。王者至貴,與天通精〔四〕,心有所想,意有所慮,未發聲色,天為變移〔五〕。或若休咎庶徵,月之從星〔六〕,此乃宜有是事。故見瑞異,或戒人主〔七〕。若忽不察,是乃己所感致,而反以為天意欲然,非直也〔八〕。
〔一〕“云”舊作“之”。初學記廿引“或三辰有候”。周禮:“
凡以神仕者,掌三辰之●”,鄭注:“日、月、星辰。”○鐸按:本訓篇用易“變化云為”,今作“之為”,誤正類此。
〔二〕開元占經六十五引黃帝占云:“天牢中常有繫星三,以甲子、丙子、戊子、庚子、壬子暮視之,其一星去,有喜事;其二星去,有賜令爵祿之事;三星盡去,人君德令赦天下。甲子期八十一日,丙子期七十二日,戊子期六十日,庚子期八十日,壬子期六十二日而赦。”御覽六百五十二引風角書云:“春甲寅日,風高去地三四丈,鳴條,從申上來,為大赦,期六十日。”又云:“候赦法,冬至後盡丁巳之日,南風從巳上來,滿三日以上,必有大赦。”又引望氣經云:“黃氣四出,注期五十日赦。”
〔三〕“然”舊作“殺”,“然”誤為“煞”,又轉作“殺”也。“未必然也”見史記自序。
〔四〕御覽七十六引春秋保乾圖云:“天子至尊也,神精與天地通。”淮南子天文訓云:“人主之情,上通於天。”御覽九、八百七十六引“情”並作“精”。覽冥訓亦云:“遭急迫難,精通於天。”
〔五〕易緯是類謀云:“主有所貴,王侯元德,天下歸郵。心有所維,意有所慮,未發顏色,莫之漸射出天地災捉,挺患無形之外,准萌纖微之初,先見吉凶,為帝演謀,忽之可也,勿之無也。”此文本於彼。彼文有脫誤。後漢書楊震後賜傳云:“王者心有所惟,意有所想,雖未形顏色,而五星以之推移,陰陽為其變度。”亦本易緯。
〔六〕書洪範。
〔七〕“或”字誤。王先生云:‘疑“感”之誤。’
〔八〕“直”當作“真”。漢書息夫躬傳:‘王嘉曰:“天之見異,所以敕戒人君,欲令覺悟反正,推誠行善。”’孔光傳云:“臣聞師曰,天右與王者,故災異數見以譴告之,欲其改更。若不畏懼,有以塞除,而輕忽簡誣,則凶罰加焉。”谷永傳云:“竊聞明王即位,正五事,建大中,以承天心,則庶徵序於下,日月理於上。如人君淫溺後宮,般樂游田,五事失於躬,大中之道不立,則咎徵降而六極至。”又云:“臣聞災異,皇天所以譴告人君過失,猶嚴父之明誡。畏懼敬改,則禍銷福降;忽然簡易,則咎不除。”
俗人又曰〔一〕:“先世欲赦,常先遣馬分行市里,聽於路隅,咸云當赦,以知天之教也,乃因施德。”若使此言也而信,則殆過矣。夫民之性,固好意度者也〔二〕,見久陰則稱將水,見久陽則稱將旱,見小貴則言將饑,見小賤則言將穰〔三〕,然或信或否。由此觀之,民之所言,未必天下〔四〕。前世贖赦稀疏,民無覬覦〔五〕。近時以來,赦贖稠數〔六〕,故每春夏,輒望復赦〔七〕;或抱罪之家,僥倖蒙恩〔八〕,故宣此言,以自悅喜。誠令仁君聞此,以為天教而輒從之,誤莫甚焉。
〔一〕風俗通云:“止繫風俗,見善不徙,故謂之俗人。”見意林。
〔二〕韓非子解老篇云:“前識者無緣而忘意度者也。”
〔三〕兩“小”字當作“米”。○鐸按:天之陰陽不言天,則物之貴賤亦可不言物。史記貨殖傳云:“故物賤之徵貴,貴之徵賤”,又云:‘計然曰:“知鬥則修備,時用則知物,二者形,則萬貨之情可得而觀矣。貴上極則反賤,賤下極則反貴。”’是貴賤包民生食用百物言之,不獨米也。且“小”與“久”對,皆狀語,若作“米”,則文法參差矣。
〔四〕“下”,讀如“下雨”之“下”。○鐸按:箋意以“下”為“降”,然“天降”言“天下”,所未聞。今按“下”疑當作“示”。“示”字古文作“●”,與“下”相似,故訛而為“下”。說文云:“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此天言示之證。
〔五〕桓二年左傳:‘師服曰:“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
〔六〕說文云:“稠,多也。”
〔七〕崔實政論云:“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示不廢舊章而已。近永平、建初之際,亦六七年乃一赦,亡命之子,皆老於草野,窮困懲艾,比之於死。頃閒以來,歲且一赦,百姓忸忕,輕為姦非,每迫春節徼幸之會,犯惡尤多。”
〔八〕說文云:“憿,幸也。”“僥倖”即“憿幸”之別。經典通作“徼幸”,昭六年左傳云:“徼幸以成之。”
論者多曰:“久不赦則姦宄熾,而吏不制〔一〕,故赦贖以解之。”此乃招亂之本原〔二〕,不察禍福之所生者之言也〔三〕。凡民之〔四〕所以輕為盜賊,吏之所以易作姦匿者〔五〕,以赦贖數而有僥望也。若使犯罪之人終身被命〔六〕,得而必刑,則計姦之謀破,而慮惡之心絕矣。
〔一〕漢書刑法志云:“酷吏擊斷,姦軌不勝。”
〔二〕本傳作“此未昭政亂之本源”。“政”當是“治”,唐人避諱改之。本書斷訟篇云:“必未昭亂之本原”,語意亦未足,按文義當作“此乃未昭治亂之本原”。昭九年左傳云:“木水之有本原。”
〔三〕管子君臣下篇云:“審知禍福之所生。”正世篇云:“古之欲正世調天下者,必先觀國政,料事務,察民俗,本治亂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後從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
〔四〕“之”字舊脫。
〔五〕“匿”,讀為“慝”。○鐸按:已見上篇。
〔六〕漢書刑法志云:“已論命”,晉灼注:“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張耳傳云:“嘗亡命遊外黃”,顏師古注:‘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謂脫其名籍而逃亡。’鮑宣傳云:“名捕隴西辛興”,師古注:“詔顯其名而捕之。”“被命”猶言“名捕”也。
夫良贖可〔一〕,孺子可令姐〔二〕,中庸之人,可引而下〔三〕,故其諺曰:“一歲載赦,奴兒噫嗟〔四〕。”言王誅不行,則痛瘀之子皆輕犯〔五〕,況狡乎?若誠思畏〔六〕盜賊多而姦不勝故赦,則是為國為姦宄報也〔七〕。夫天道賞善而刑淫〔八〕,天工人其代之〔九〕,故凡立王者,將以誅邪惡而養正善,而以逞邪惡逆,妄莫甚焉〔一0〕。
〔一〕“良”疑“赦”,“可”疑“行”。
〔二〕釋名釋長幼云:“兒始能行曰孺子。孺,濡也,言濡弱也。”說文云:“●,驕也。”“姐”乃“●”之省。○鐸按:嵇康幽憤詩:“恃愛肆姐”,亦省作“姐”。
〔三〕後漢書楊終傳云:“上智下愚,謂之不移。中庸之流,要在教化。”“引”舊作“弘”。新書連語云:“中主者,可引而上,可引而下。”申鑒政體篇云:“教化之廢,推中人而墜於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納於君子之塗。”
〔四〕“奴”,讀為“駑”。崔實政論亦載此諺。困學紀聞十三引政論“奴”作“好”。或云:“好兒”即“好人”,非也。“噫嗟”政論作“喑噁”。史記韓信傳云:“項王喑噁叱吒,千人皆廢”,索隱:“喑噁,懷怒氣。”漢書作“意烏猝嗟”,晉灼注:“意烏,恚怒聲也。”方言云:“宋、衛之閒,凡怒而噎噫,謂之脅鬩。”莊子知北游篇云:“生者喑醷物也”,釋文:‘李、郭皆云:“喑醷,聚氣貌。”’一切經音義十五:“喑噫,大呼也。”噫嗟、喑噁、意烏、噎噫、喑醷、喑噫並聲近義同。淮南子繆稱訓云:“意而不戴”,高誘注:“意,恚聲。戴,嗟也。”“意嗟”,急氣言之則為“意”。○鐸按:王應麟引政論作“好兒”,閻若璩謂“好兒”即“好人”,皆是也。范祖禹唐鑑三云:‘帝謂侍臣曰:“古語有之,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歲再赦,善人喑啞。夫養稂莠者傷嘉穀,赦有罪賊良民。朕即位以來,不欲數赦,恐小人恃之輕犯憲章也。”’其說悉本此篇,“善人”即“好兒”,是唐太宗所見本不作“奴兒”也。汪讀“奴”為“駑”,蓋以下文“痛瘀之子”當“奴兒”,不知“
好兒噫嗟”者,怒王誅之不行,而“痛瘀之子皆輕犯”者,謂弱者亦皆為惡,節信固發明諺意,而非順釋原文也。自以作“好”為是。
〔五〕急就篇云:“瘧瘚瘀痛瘼溫病。”說文云:“瘀,積血也。”
〔六〕“思”字衍,即“畏”之駁文。
〔七〕按漢書韓安國傳云:‘丞相蚡言於太后曰:“王恢首為馬邑事,今不成而誅恢,是為匈奴報讎也。”’陳湯傳:“湯上疏言:臣與吏士共誅郅支單于,幸得禽滅,萬里振旅,宜有使者迎勞道路,今司隸反逆收繫按驗,是為郅支報仇也。”為國為姦宄報,謂姦人讎良民,而得放釋,不啻為姦人報讎,與蚡、湯所言同意。○鐸按:“為姦宄報”疑當作“為姦報仇”。上文言“姦不勝”,故此承之而言“
為姦報仇”,因“仇”字倒在“報”字上,後人又以“姦宄”字常見而改之也。又為盜賊報仇,非“為國報仇”之謂,“國”字亦疑有誤。
〔八〕襄十四年左傳:‘師曠曰:“良君將賞善而刑淫。”’
〔九〕書皋陶謨。○鐸按:忠貴篇、本訓篇亦引。
〔一0〕漢書刑法志宣帝詔曰:“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晉灼注:“當重而輕,使有罪者起邪惡之心也。”○鐸按:“逞邪惡逆”,猶本書上篇:“疾奢夸廓”,皆平列三字為賓語。下文:“兼縱惡逆”,“惡逆”連文,又“妄莫甚焉”亦與上文“痛莫甚焉”、“誤莫甚焉”句法一律,益知“逆”字不當屬下讀矣。或曰:“
惡逆”當是“道惡”,“道”與“導”同,非。
且夫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一〕;法無常行,亦無常弛〔二〕,君敬法則法行,君慢法則法弛。昔孝明帝時,制舉茂才〔三〕,過闕謝恩,賜食事訖,問何異聞,對曰:“巫有劇賊九人〔四〕,刺史數以竊郡〔五〕,訖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從事邪?”對曰:“是。”帝乃振怒〔六〕,曰:“賊發部中而不能擒,然材〔七〕何以為茂?”捶數百,便免官,而切讓州郡,十日之閒,賊即伏誅。由此觀之,擒滅盜賊,在於明法,不在數赦。
〔一〕管子任法篇云:“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又云:“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韓非子有度篇云:“國無常彊,無常弱,奉法者彊則國彊,奉法者弱則國弱。”
〔二〕“亦”舊作“法”,據諸子彙函改。
〔三〕御覽二百六十五、六百五十二並作“荊州舉茂才”。按作“
荊州”是也。下云“部南郡從事”,續漢書郡國志,南郡屬荊州。○鐸按:書鈔七十九引作“刺史舉茂才”,亦誤。
〔四〕續漢書郡國志,巫縣屬南郡。漢書朱博傳云:“縣有劇賊。”
〔五〕“竊”當作“察”。漢書朱博傳云:“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竊、察聲相近。莊子庚桑楚篇:“竊竊乎”,釋文:‘崔本作“察察”。’齊物論篇:“竊竊然知之”,釋文:‘司馬云:“
竊竊猶察察也。”’家語好生篇:“竊夫其有益與無益”,王肅注:‘“竊”宜為“察”。’皆其證。○鐸按:“竊郡”,御覽六百五十二作“牙郡”,“牙”乃“互”字之誤,言南郡與鄰郡盤互相交,賊此逐彼竄,故不能得。義亦可通。
〔六〕書洪範云:“帝乃震怒。”振、震古字通。管子七臣七主篇云:“臣下振怒。”○鐸按:御覽六百五十二引作“震”。
〔七〕“材”當作“才”。○鐸按:書鈔及御覽並作“才”。又舊本書鈔無“然”字。
今不顯行賞罰以明善惡,嚴督牧守以擒姦猾,而反數赦以勸之,其文常〔一〕曰:“謀反大逆不道諸犯,不當得赦皆除之,將與士大夫灑心更始〔二〕。”歲歲灑之,然未嘗見姦人冗吏〔三〕,有肯變心悔服稱詔者也〔四〕。有司奏事,又俗〔五〕以赦前之微過,妨今日之顯舉。然則改往修來,更始之詔,亦不信也〔六〕。
〔一〕“常”舊作“帝”。○鐸按:常、帝二字形近多相亂,例見敘錄敘潛歎。
〔二〕御覽六百五十二引漢舊儀云:“踐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謀反大逆不道,諸不當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復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傳駕行郡國,解囚徒,布詔書。郡國各分遣使傳廄車馬,行屬縣,解囚徒。”後漢書順帝紀陽嘉三年詔曰:“嘉與海內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謀反大逆諸犯,不當得赦者,皆赦除之。”文與此同。崔實政論云:‘踐祚改元際,未嘗不赦,每其令曰:“蕩滌舊惡,將與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違無改之義,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
〔三〕周禮槁人:“掌共外內朝冘食者之食”,鄭注:“冘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上直者”,疏云:“冘食者,冗散也。外內朝上直諸吏謂之冘吏,亦曰散吏。”王先生云:‘“冗”疑“宄”。’○鐸按:冗吏未必皆作姦,王說近是。汪曲為之說,非也。
〔四〕悔服,謂悔過服罪。漢書蕭望之傳云:“不悔過服罪,深懷怨望。”宣帝子東平思王宇傳云:“王既悔過服罪,太后寬忍以貰之。”
〔五〕“俗”疑“欲”,彙函作“乃”。○俞樾云:‘作“欲”是也,惟“欲”上當補“不”字。蓋赦前之事,不得復奏,故不欲以赦前之微過,妨今日之顯舉也。無“不”字,則義不可通。’
〔六〕漢書平帝紀即位詔曰:“夫赦令者,將與天下更始,誠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舉奏赦前事,累增罪過,誅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選舉者,其歷職更事有名之士,則以為難保,廢而弗舉,甚謬於赦小過舉賢材之義。諸有臧及內惡未發而薦舉者,皆弗案驗,令士厲精鄉進,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來,有司無得陳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詔書,為虧恩,以不道論。”
詩譏“君子屢盟,亂是用長〔一〕”。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若良不能了無赦者〔二〕,罕之為愈,令世歲老古時一赦〔三〕,則姦宄之減十八九,可勝必也。昔大司馬吳漢老病將卒,世祖問以遺戒,對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無赦而已矣〔四〕。”
〔一〕巧言。
〔二〕“了”舊作“子”。廣雅釋詁云:“了,訖也。”王侍郎云:‘“子”疑“于”。’○鐸按:“良猶甚”也。
〔三〕“世”當作“●”,謂三十年也。“老”蓋“放”字,與“
攷”字形相近,“攷”通“考”,轉誤為“老”。漢書貢禹傳云:“
承衰救亂,矯復古化,在於陛下。臣愚以為盡如太古難,宜少放古。”是其證。崔實政論云:“今如欲遵先王之制,宜曠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諭使知永不復赦,則群下震慄,莫輕犯罪。縱不能然,宜十歲以上,乃時一赦。”意與此同。
〔四〕後漢書。
夫方以類聚,物以群分〔一〕。人之情皆見乎辭〔二〕,故諸言不當赦者,非修身慎〔三〕行,則必憂哀謹慎而嫉毒姦惡者也。諸利數赦者,非不達赦〔四〕務,則必〔五〕內懷隱憂〔六〕有願為者也。人君之發令也,必諮於群臣,群臣之姦邪者,固必伏罪〔七〕,雖正直吏,猶有公過,自非鬻拳〔八〕、李離〔九〕,孰肯刑身以正國〔一0〕?然則是皆接私計以論公政也〔一一〕。與狐議裘,無時焉可〔一二〕!
〔一〕易繫辭上傳。
〔二〕繫辭下傳云:“聖人之情見乎辭。”
〔三〕“慎”舊作“修”。
〔四〕“赦”疑“政”。○鐸按:作“政”是也。下文“論公政”可證。
〔五〕“必”舊作“交”。
〔六〕詩柏舟云:“如有隱憂。”
〔七〕隱十一年左傳云:“許既伏其罪矣。”
〔八〕莊十九年左傳。
〔九〕史記循吏傳。
〔一0〕循吏傳論云:“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一一〕御覽六百九十四“接”作“挾”,下有“夫”字。按“接”讀為“挾”,儀禮鄉射禮:“兼挾乘矢”,鄭注:‘古文“挾”皆作“接”。’大射儀注同。漢書賈誼傳云:“陛下接王淮南諸子”,孟康曰:‘接,音“挾”,挾持欲王淮南諸子也。’
〔一二〕“與狐”舊作“興瓜”,據御覽改。按“與狐議裘”,蓋相傳有是言。抱朴子博喻篇云:“與妒勝己者而謀舉疾惡之賢,是與狐議治裘也。”天中記引符子云:‘魯侯欲以孔子為司徒,將召三桓而議之,左邱明曰:“周人有愛裘而好珍羞,欲為千金之裘而與狐謀其皮,欲具少牢之珍而與羊謀其羞,言未卒,狐相率逃於重邱之下,羊相呼藏於深林之中,故周人之謀失之矣。今君欲以孔子為司徒,召三桓謀之,非亦與狐謀裘,羊謀羞哉?”’○鐸按:“無時焉可”猶言“何時而可”,蓋方俗語如此。
傳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也〔一〕。”夫有罪而備辜〔二〕,冤結而信理〔三〕,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故曰:“無縱詭隨,以謹無良〔四〕。”若枉善人以惠姦惡,此謂“斂怨以為德”〔五〕。先帝制法,論衷刺刀者〔六〕。何則?以其懷姦惡之心,有殺害之意也。聖主有子愛之情〔七〕,而是有殺害之意,故誅之,況成罪乎?
〔一〕宣十六年左傳。
〔二〕漢書王莽傳云:“所征殄滅,盡備厥辜。”按“備”俱“犕”之誤。後漢書皇甫嵩傳:‘董卓曰:“義真犕未乎?。”’章懷注:‘犕,古“服”字。’○鐸按:古讀“服”為“備”,故“服辜”為“備辜”。定四年左傳:“備物典策”,王引之曰:‘“備物”即“服物”也。“服”與“備”古字通,趙策:“騎射之服”,史記趙世家作“騎射之備”,漢書王莽傳:“盡備厥辜”,即“盡服厥辜”,皆其證。’說見經義述聞十九。汪謂“備”俱“犕”之誤,猶未達一閒耳。
〔三〕信,讀為“申”。後漢書馮異傳云:“申理枉結。”○鐸按:“信”讀“申”,已見上文。
〔四〕詩民勞。
〔五〕詩蕩。
〔六〕“衷”與“衷甲”之“衷”同。或當作“●”。漢書金日磾傳云:“何羅白刃從東箱上。”、●同字。“刺刀”疑“刺刃”,禮記少儀云:“凡有刺刃者,以授人,則辟刃。”○鐸按:作“●”是,“●”即“袖”字。
〔七〕漢書匡衡傳云:“陛下聖德天覆,子愛海內。”○鐸按:“
子愛”即“慈愛”,禮記文王世子:“庶子之正於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愛”,緇衣:“故長民者,章志貞教,尊仁以子愛百姓”,王引之並謂子愛,慈愛也。說詳經義述聞卷四、卷十五。
尚書康誥:‘王曰:“於戲〔一〕!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匪省〔二〕,乃惟終自作不典,戒〔二〕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言惡〔四〕人有罪雖小,然非以過差為之也〔五〕,乃欲終身行之,故雖小,不可不殺也。何則?是本頑凶思惡而為之者也。“乃有大罪匪〔六〕終,乃惟省哉〔七〕,適爾,既道極厥罪〔八〕,時亦〔九〕不可殺。”言殺人雖有大罪,非欲以終身為惡,乃過誤爾,是不殺也〔一0〕。若此者,雖曰赦之可也〔一一〕。金作贖形,赦作宥罪〔一二〕,皆謂良人吉士〔一三〕,時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一四〕
〔一〕○鐸按:“於戲”今書作“烏呼”。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云:‘潛夫論作“於戲”,此今文尚書也。凡古文尚書作“烏呼”,凡今文尚書作“於戲”,見匡謬正俗。今本匡謬正俗古、今字互訛,證以漢石經殘碑“於戲”字可定。’
〔二〕“匪省”今書作“非眚”。○鐸按:“省”即“眚”之借。
〔三〕“戒”今作“式”。○鐸按:“戒”當作“式”。王鳴盛尚書後案云:‘釋言云:“式,用也。”“式爾”者,故用如此。”江聲尚書集注音疏說同。
〔四〕“惡”舊作“恐”。○鐸按:段氏亦云:‘“恐”當是“惡”字。’
〔五〕漢書王嘉傳云:“人情不能不有過差。”
〔六〕“匪”今作“非”。
〔七〕“省哉”今作“眚災”。○鐸按:陳喬樅今文尚書經說考云:‘堯典:“怙終賊刑,眚災肆赦”,鄭注云:“怙其姦邪,終身以為殘賊,則用刑之。過失雖有害,則赦之。”是康誥此節正本堯典之文。鄭君堯典注正與潛夫論相同,皆今文家說也。’
〔八〕“罪”今作“辜”。○鐸按:爾雅釋詁:“辜,罪也。”
〔九〕“亦”今作“乃”。○鐸按:陳氏云:“蓋今文尚書之異文也。”
〔一0〕周禮調人:“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鄭注:“過,無本意也。”司刺:“再宥曰過失”,鄭司農云:“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後漢書郭躬傳云:“法令有故、誤。誤者其文則輕。”
〔一一〕○鐸按:“曰”疑“日”。上文“雖歲赦之”,御覽六百五十二引崔實政論“雖日赦之”,皆其例。
〔一二〕書堯典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鐸按:形、刑通。
〔一三〕詩黃鳥云:“殲我良人。”卷阿云:“藹藹王多吉士。”
〔一四〕襄廿一年左傳:‘人謂向叔曰:“子離於罪,其為不知乎!”’
先王議讞獄以制〔一〕,原情論意〔二〕,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縱惡逆以傷人也。是故周官差八議之辟〔三〕,此先王所以整萬民而致時雍也〔四〕。易故觀民設教〔五〕,變通移時之議〔六〕。今日捄世,莫乎此意〔七〕。
〔一〕“議讞”衍一字。昭六年左傳:‘叔向云:“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漢書景帝紀中元五年詔曰:“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張湯傳云:“平亭疑法,奏讞疑。”說文云:“●者,議罪也。”“讞”與“●”同。○鐸按:易中孚象辭:“君子以議獄緩死。”此作“議讞獄”者,蓋一本作“議”,一本作“讞”,而寫者誤合之也。
〔二〕漢書王嘉傳云:“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五行志引京房易傳曰:“誅不原情,茲謂不仁。”後漢書霍諝傳云:“諝聞春秋之義,原情定過,赦事誅意。”○鐸按:論衡答佞篇云:“刑故無小,宥過無大,聖君原心省意,故誅故貰誤。”漢書薛宣傳:“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師古注:“原,謂尋其本也。”
〔三〕小司寇。○鐸按:廣雅釋詁:“差,次也。”
〔四〕莊廿三年左傳:‘曹劌曰:“夫禮所以整民也。”’書堯典云:“黎民於變時雍。”
〔五〕觀象辭。
〔六〕繫辭下傳云:“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鐸按:“
移時”兼用易隨彖辭“隨時”之義,移、隨聲近義通。之,是也。詩小雅斯干:“唯酒食是議。”句法與此同。
〔七〕何本“乎”作“先”。按當作“莫急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