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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解

致虚章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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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虚章第十六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

致,委致,委致其心。若无著者,然则有以极乎,虚之妙矣;守,存守,存守其心而不杂于物,则有以极乎,静之真矣。万物,道之散殊,故皆涉于有作。观其复,见天心也,下文乃详言之。

夫物芸芸,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芸芸,生生不息;根者物之所从生,命者,理之所自出;公,无私也,万物之长,故曰王。天也,道也,推极其至而言之也,承上文而言,万物虽纷,无不归根;复命者,此乃造化不易之理。阴阳消长之常,修道者,必知此而后可无妄作之凶,盖至常者,天下之大本,变化所从始,故知常者,可以无所不容而无私之至,物莫能加,与天合德,道体长存,尚何危殆,极于中和位育,即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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