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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

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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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婚门

争业上

吴盟诉吴锡卖田(范西

堂,后同)

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

赵永互争田产

罗琦诉罗琛盗去契字卖田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缪渐三户诉祖产业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

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

陈五诉邓楫白夺

南原田不还钱

使州索案为吴辛讼县

抹干照不当

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

章明与袁安互诉田产

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

胡楠周春互争黄义方起立

周通直田产

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

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

夺去所拨田产

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

漕司送邓起江淮英互争田产

*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范西堂)

妄诉田业(胡石壁)

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胡石壁)

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壻

家则财产当归之壻

寺僧争田之妄(方秋崖)

干照不明合行拘毁(刘后村)

乘人之急夺其屋业(吴雨岩)

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

不应受理(方秋崖)

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翁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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