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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献丛刊

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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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

恆春係內山新闢地方,所轄田園,從前均未升科。光緒十四年,奉宮保爵撫憲劉辦理全台清賦案內,知縣高晉翰稟奉奏准,援照福建同安縣下沙則遞減一等升科,並免配徵丁糧、耗羨。計上則田,每甲徵銀七錢二分四釐七毫二絲四忽;中則田,每甲徵銀六錢三分三釐零五絲;下則田,每甲徵銀五錢零六釐四毫四絲;下下則田,每甲徵銀四錢零五釐一毫五絲二忽。上則園,視中則田;中則園,視下則田;下則園,視下下則田;下下則園,每甲徵銀三錢二分四釐一毫二絲一忽。自光緒十五年分起徵完解;並無上則田園及沿山、沿海、沿溪一帶平次下各等沙園,故不定賦則。

光緒十四年,原丈升中則田一千一百九十一甲六分零一毫,每甲正銀六錢三分三釐零五絲,應徵正銀七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三釐一絲三忽;下則田九百五十甲零八分二釐九毫,每甲正銀五錢零六釐四毫四絲,應徵正銀四百八十一兩五錢三分七釐八毫三絲八忽七微六纖;下下則田一十九甲六分零七毫三絲七忽,每甲正銀四錢零五釐一毫五絲二忽,應徵正銀七兩九錢四分三釐九毫六絲五忽;中則園四百五十二甲三分零一毫,糧額下則田,應徵正銀二百二十九兩零六分三釐三毫一絲八忽;下則園一千四百六十三甲六分零五毫,糧額視下下則田,應徵正銀五百九十二兩九錢八分五釐四毫二絲二忽;下下則園一百九十一甲分零二毫,每甲正銀三錢二分四釐一毫二絲一忽六微,應徵正銀六十一兩九錢七分三釐零二絲二忽。以上田園,共應徵正銀二千一百二十七兩八錢四分三釐六毫四絲八忽七微六纖。

十六年六月上旬,颱風霪雨,內山溪水驟發,沖崩田園,不能墾復。計中則田一百二十一甲九分三釐六毫,下則田四十二甲三分一釐五毫,下下則田四分五釐五毫,中則園二十四甲七分二釐七毫,下則園六十七甲一分零六毫,下下則園三甲一分二釐六毫;共計應完額糧銀一百三十九兩五錢三分五釐九毫,報奉委勘,詳請奏豁。

十八年八月下旬,颱風成災,被水沖崩坍,不能墾復。計中則田一十三甲四分七釐三毫六絲,下則田七甲三分六釐二毫七絲三忽,中則園一十一甲九分三釐六毫三絲六忽,下則園二十六甲四分二釐二毫七絲,下下則園七甲九分七釐二毫一絲八忽;共計應完額糧銀三十一兩五錢九分二釐五毫一絲,報奉委勘,詳請奏豁。實在尚應完正糧銀一千九百五十六兩七錢一分五釐二毫三絲八忽七微六纖。

東鄉(十八年風災以後實存田園):安定里、長樂里、治平里內中則田一千九百二十八畝八分七釐六毫,應完年額正銀一百一十一兩零零六釐八毫零四忽,平餘銀一十六兩六錢五分一釐零二絲,補水銀一十一兩一錢零零六毫八絲;下則田一百三十八畝四分四釐四毫,應完年額正銀六兩三錢七分三釐九毫六絲一忽,平餘銀九錢五分六釐零九絲四忽,補水銀六錢三分七釐三毫九絲六忽;中則園二十八畝四分八釐八毫,應完年額正銀一兩二錢三分一釐五毫八絲七忽,平餘銀一錢九分六釐七毫三絲八忽,補水銀一錢二分三釐一毫五絲八忽;下則園四百四十七畝七分零六毫,應完年額正銀一十六兩四錢八分九釐九毫七絲,平餘銀二兩四錢七分三釐四毫八絲六忽,補水銀一兩六錢四分八釐九毫九絲。以上共田二千零六十七畝三分二釐,合一百八十七甲九分三釐八毫一絲;園四百七十六畝一分九釐四毫,合四十三甲二分九釐零三絲六忽。共應完正額課銀一百三十五兩一錢八分二釐二毫五絲九忽,平餘銀二十兩零二錢七分七釐三毫三絲八忽,補水銀一十三兩五錢一分八釐二毫二絲五忽。

西鄉:德和里、興文里、善餘里、仁壽里內中則田六千二百一十五畝一分二釐七毫,應完年額正銀三百五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五毫五絲八忽,平餘銀五十三兩六錢五分二釐零八絲三忽,補水銀三十五兩七錢六分八釐零五絲八忽;下則田三千零六十畝五分四釐四毫,應完年額正銀一百四十一兩一錢八分三釐六毫八絲四忽,平餘銀二十一兩一錢七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補水銀一十四兩一錢一分八釐三毫六絲八忽;下下則田八十五畝七分二釐九毫,應完年額正銀三兩一錢五分六釐九毫七絲,平餘銀四錢七分三釐五毫四絲五忽,補水銀三錢一分五釐六毫九絲七忽;中則園二千四百七十三畝六分零四毫,應完年額正銀一百一十三兩八錢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六忽,平餘銀一十七兩零八分二釐七毫零八忽,補水銀一十一兩三錢八分八釐四毫七絲二忽。下則園一萬零一百七十四畝六分一釐三毫,應完年額正銀三百七十四兩七錢五分一釐三毫四絲五忽,平餘銀五十六兩二錢一分二釐七毫零一忽,補水銀三十七兩四錢七分五釐一毫三絲四忽。下下則園一千一百七十三畝八分九釐五毫,應完年額正銀三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四毫四絲八忽,平餘銀五兩一錢八分八釐四毫一絲七忽,補水銀三兩四錢五分八釐九毫四絲四忽。以上共田九千三百六十七畝四分,合八百五十一甲五分八釐一毫八絲一忽;園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二畝一分一釐二毫,合一千二百五十六甲五分五釐五毫六絲三忽。共應完正額課銀一千零二十五兩二錢四分六釐七毫三絲一忽,平餘銀一百五十三兩七錢八分七釐零零六忽,補水銀一百零二兩五錢二分四釐六毫七絲。

南鄉:至厚里、永靖里、宣化里內中則田三千一百八十二畝八分六釐七毫,應完年額正銀一百八十三兩一錢七分三釐九毫九絲五忽,平餘銀二十七兩四錢七分六釐零九絲九忽,補水銀一十八兩三錢一分七釐三毫九絲九忽。下則田五千零三百五十四畝二分七釐三毫,應完年額正銀二百四十六兩五錢一分零七釐二絲,平餘望三十六兩九錢七分六釐六毫零八忽,補水銀二十四兩六錢五分一釐零七絲二忽。下下則田一百二十四畝九分一釐六毫,應完年額正銀四兩六錢零零九毫六絲,平餘銀六錢九分零一毫三絲五忽,補水銀四錢六分零零九絲。中則園一千七百一十五畝九分三釐二毫,應完年額正銀七十九兩零零一釐五毫零九忽,平餘銀一十一兩八錢五分零一毫八絲六忽,補水銀七兩九錢零零一毫五絲。下則園三千零九十五畝七分一釐四毫,應完年額正銀一百一十四兩零二分一釐三毫,平餘銀一十七兩一錢零一釐九毫五絲,補水銀一十一兩四錢零二釐一毫三絲;下下則園五百八十三畝八分一毫,應完年額正銀一十七兩二錢零二釐四毫五絲,平餘銀二兩五錢八分零三毫六絲七忽,補水銀一兩七錢二分零二毫四絲五忽。以上共田八千六百六十二畝零五釐六毫,合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五釐九毫六絲;園五千三百九十五畝四分四釐七毫,合四百九十甲四分九釐五毫一絲八忽。共應完正額課銀六百四十四兩五錢一分零八毫八絲,平餘銀九十六兩六錢七分五釐三毫四絲五忽,補水銀六十四兩四錢五分一釐零八絲八忽。

北鄉:咸昌里、泰慶里、嘉禾里內中則田三百畝零零六毫,應完年額正銀一十七兩二錢六分五釐三毫四絲,平餘銀二兩五錢八分九釐八毫,補水銀一兩七錢二分六釐五毫三絲四忽。下則田一千四百五十九畝三分七釐二毫,應完年額正銀六十七兩一錢八分九釐四毫八絲六忽,平餘銀一十兩零七分八釐四毫二絲三忽,補水銀六兩七錢一分八釐九毫四絲八忽。中則園三百五十二畝九分九釐三毫,應完年額正銀一十六兩二錢五分一釐七毫九絲,平餘銀二兩四錢三分七釐七毫六絲八忽,補水銀一兩六錢二分五釐一毫七絲九忽。下則園一千二百零七畝七分八釐,應完年額正銀四十四兩四錢八分四釐九毫,平餘銀六兩六錢七分二釐七毫三絲五忽,補水銀四兩四錢四分八釐四毫九絲。下下則園二百二十三畝四分六釐一毫,應完年額正銀六兩五錢八分四釐四毫一絲二忽,平餘銀九錢八分七釐六毫六絲六忽,補水銀六錢五分八釐四毫四絲一忽。以上共田一千七百五十九畝三分七釐八毫,合一百五十九甲九分四釐三毫四絲五忽;園一千七百八十四畝二分二釐六毫,合一百六十二甲二分零二毫三絲六忽。共應完年額正課銀一百五十一兩七錢七分五釐九毫二絲八忽;平餘銀二十二兩七錢六分六釐三毫八絲八忽;補水銀一十五兩一錢七分七釐五毫九絲二忽。

合共四鄉不等則田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六畝一分五釐四毫,合一千九百八十六甲九分二釐三毫;不等則園二萬一千四百七十七畝九分八釐,合一千九百五十二甲五分四釐三毫六絲。共應征年額正課銀一千九百五十六兩七錢一分五釐七毫九絲九忽,平餘銀二百九十三兩五錢零七釐三毫六絲九忽,補水銀一百九十五兩六錢七分一釐五毫七絲九忽。

存留銀八百六十七兩五錢七分九釐。內:

恆春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馬快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工食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仵作一名,工食銀三兩一錢。庫子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斗級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民壯二十名,工食銀一百八十六兩。

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馬伕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

聖廟香燭銀二兩五錢二分。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祭品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武廟祭品銀一十八兩。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又,誕辰祭品銀六兩。祈晴、禱雨香燭銀一兩二錢。習儀拜賀銀六錢。文廟、社稷等壇祠修理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舉人花紅旂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舉人會試盤纏銀一十兩。進士花幣旂匾銀二兩。縣學歲貢生旂匾銀六錢二分五釐。

孤貧二十名,每名口糧銀三兩六錢,扣大小建,遇閏照加。又冬夏兩季,每名衣布銀五錢四分五釐六毫,共銀一十兩九錢一分二釐。

縣城、楓港、車城三鋪司兵共九名,工食、火炬銀六十三兩六錢一分二釐。

以上共存留銀八百六十七兩五錢七分九釐。實應起解錢糧正銀一千零八十九兩三錢六分六釐七毫四絲八忽(恆春尚未設學,所有新舉人花紅旂匾、會試盤纏、進士花幣旂匾、縣學歲貢生旂匾等,共銀一十三兩九錢五分八釐,均未開支,仍應造報)。

稅契,年無定額。

養廉項下,知縣銀六百兩,由藩庫核給。

津貼項下,知縣湘平銀四千六百兩,向由台南鹽務項下發給;起領年月,縣案為歷年颶風所佚,無從稽考。光緒十七年,奉文改由台北藩庫給領,遇閏攤領。典史六八洋按月三十元,由台南支應局給領。

領款項下:社長四十八名,按月合領六八洋一百八十三元;每年春秋二季,各領給衣褲一套,共一百九十二套。番目七名,按月合領六八洋五十四元。下十八社通事十名,按月合領六八洋六十元。大、二、三、四股頭人四名,按季合領洋一百七十二元。縣勇二十名,按月合領湘平銀七十三兩二錢。義塾城、鄉一十五處,每塾每月計修伙等九元四角九瓣三尖,按月合領六八洋一百四十二元三角九瓣五尖。總義塾一處,按月領六八洋二十元。番義塾一處,按月領六八洋九元四角九瓣三尖。番童十三名,每名月領伙食錢二千文,又四季各給衣褲一套,每套折給工料銀一元六角,合銀二十元八角。

--右各款,按月由台南府支應局請領。

率芒、枋山、楓港、保力、統埔五大溪,每年五月初一日起,八月底止,設筏濟渡,共領筏夫等項銀,一百四十三兩四錢八分(案載「溪流」門)。

外賦項下:

草潭魚塭租錢八千文(潭與南門外龍鑾潭毗連。租戶吳光和)。

墾丁莊園地租錢七千文(內陳爐四千、陳阿三三千)。

園地租洋三元(租戶朱添丁)。

水租榖五石(埤長潘旺)。

走社田租榖,每〔年〕六十石(租戶朱振淮,夏秋兩收各半繳還)。

--以上皆作書院獎賞。案載「義塾」門。

案是田,咸豐五年未設縣時,豬朥束番與走社番五相闘殺。豬朥束番篤基篤糾同附近嘉應州客民百餘人,攻破走社,奪其田大小三十四坵、旱埔一塊,贈與客民。客民議交劉丙生耕種納租,每年作大股四、小股百餘份均分;歷有糾葛,自行清理。光緒三年五月,劉阿郎、林阿九、劉丙生、王嘉璧等訟於官,知縣黃延昭斷令王嘉璧出銀二百六十元與劉阿郎等公分,田歸王嘉璧承管。王嘉璧繳銀到縣,劉阿郎等以公田股分眾多,各家意見不同,不敢領銀,案懸莫結。四年,兩造復將滋事,總理黃增福稟經知縣蔡麟祥斷令由官召佃收租,充作城鄉義塾經費獎賞,以杜爭端;兩造允遵具結。一面詳奉道、府悉批准立案,歷任照案辦理。田坐文率埔南面,東北以古阿隆、西以加貝徑、南以潘萬鹿各社番田為界。

牛稅(年無定額)

案恆邑產牛甚多,盜牛者亦甚多,訟庭案牘塵積不清。知縣蔡麟祥設法,由縣印發單照,令買牛者,每一隻向總理領單一張;復於枋山頭設立牛卡,以司稽查。每單一張,納稅錢五百五十文;除發單、驗單之人各給五十、又提三十文外,淨得稅錢四百二十文。先是由縣經理,知縣羅建祥發歸同善公所經收。光緒十一年,知縣武頌揚仍舊提歸官辦;所收稅款,作為書院義塾膏伙。稟奉各悉,批准立案。

後灣仔港稅,每年錢一十二千文。

後壁湖港稅,每年錢一十二千文。

蟳廣嘴港稅,每年錢一十二千文。

案蟳廣嘴港稅,知縣陳文緯撥作光緒十八年大軍剿辦射不力社番案死事諸君楓港忠義塚春秋雨季致祭之用。每祭六千,按季由楓港汛官暨該莊總理赴縣支領。

先農壇餘地租,每年洋三元(租戶陳老龍。光緒十九年呈請退租,批定每年六八洋一元)。

--以上鹽地各租及港稅,按年收作義塾花紅;如有不敷,由縣捐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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