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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案汇录壬集

台案汇录壬集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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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部议奏福康安等奏请台湾设置番屯事宜折(乾隆五十三年六月)

二、兵部移会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等奏报带领生番进京起程日期折(乾隆五十五年六月)

三、通台各属界外田园应征屯租残件(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四、通台各属界外名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六、署淡水同知范学恒晓谕督收变抵完公示(道光二十一年六月)

七、署鹿港理番同知李□□业禁民占番业示(同治十年八月)

一、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部议奏福康安等奏请台湾设置番屯事宜折

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部谨奏:为遵旨定议具奏事。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阁抄出〔将军公〕幅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社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补额兵。臣等因戍兵仍请照依旧例换防,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折具奏在案。兹将应照□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陈,恭请圣训』等因。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番民间处,当逆匪滋事之时,该处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亩,以示抚绥,以资捍卫。今据〔将军公〕福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定各条;臣等谨按条款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民番约数百至数十不等,约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缺。毋庸另设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庶番民等不致远离乡井,而较验调派亦易于齐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里难于适均。台湾县所属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界本狭,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近山险要甚多;淡水一厅尤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不能〔得力。应〕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察巡防,自行加倍严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可将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定为额缺。按各该厅县地势情形,分别按设;即令其在本社驻守。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设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册,报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定议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丁,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余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祇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系地方官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番〕众;屯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处设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就近管理。该番丁素习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请〕照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与〕札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明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凡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今台湾番社既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议设屯弁,以资经理。应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系番社(?),毋庸归营操演,即令南路营参将、北路协副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丁兵、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等经办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弁,即行咨革究处,毋□稍事姑息。所有该弁等〔应〕给札付,由镇、道详报督、抚颁给,并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丁、屯弁毋庸筹给月饷,应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地,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界占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甚多。前经〔富〕勒〔浑〕奏明专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即逢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三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亩三分一厘);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名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毋庸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厘),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埔地议给该屯弁丁等,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永种,以为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请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因〕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种;价〔值稍〕轻者谓〔之〕「贌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者,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事〕过境迁,界址必仍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屯目〔外〕,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贌租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既非番业,即令其民户一体报升。第民卖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又〕每年抽给〔番租之例;若再征收本色,民力未免拮据。应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得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可〕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须抛荒,而游民亦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此时正值农忙之际,未便纷纷履勘〕;应令该处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先行呈报,一俟刈获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抽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竖立界石,详开立界年月、地方,大书深刻〕,俾人一望而知;仍交〔与〕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周历〕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旧征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优恤、抚绥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皇仁,俾得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其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埔〕等处民人田亩,既据载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数目查明,一俟刈获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抽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界,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拘定鸟铳〔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祇以该番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遂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即照私藏军器之例,一体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番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员弁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民挑运行李。其余各地兴筑、递送公文,亦该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力之处,较之台湾民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祇〔令〕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孰番已经挑补屯丁,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累扰。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所设屯丁之番民亦只今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

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二、兵部移会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等奏报带领生番进京起程日期折

兵部为移会事:武选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结外,相应抄录原奏移会贵处销案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五日。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一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臣觉罗伍、福建巡抚臣徐跪奏为恭报台湾生番到省及臣等交(卸)印务、带领起程各日期、会折奏请圣鉴事:窃臣等前奉上谕:奎林奏称,狮仔等社生番头目怀日怀等一十二名,吁恳祝厘,洵属好事,徐嗣曾前已派令八月来京祝嘏,即着带领行查,照料一切,更为妥善。钦此。兹据护送委员泉州府知府徐梦麟禀报:内渡生番头目一十二名及义民、通事、社丁等于四月初九日自鹿耳门开船,仰托圣主洪福,一路海波恬静,十六日由厦门登陆,今于二十八日行抵省城,臣等当即传见,并着通事宣谕圣恩,优加赏待,各番目欢欣舞蹈,咸颂皇仁。随令知府徐梦麟,并添委延平协副将特克什布协同管带该番目等,于初三日自省起程,接站行查。臣徐嗣曾于五月初六日将福建巡抚关防移交臣伍拉纳,即于接收任事,仍各疏具题恭谢天恩外,臣徐嗣曾即起程驰赴前途,妥为照料。计至七月初旬,定可前抵热河,亲率该番目共效嵩呼,恭预胪欢(庆)典。所有交收印务及起程各日期,臣等谨合词会折奏闻,伏祈皇上睿鉴。谨奏。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四六页。

三、通台各属界外田园应征屯租残件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四、通台各属界外名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八毫六丝。

又丈羌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盐坪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

又丈万斗六末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萧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

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五分六厘)。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芊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枝标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零二分二厘五毫九丝)。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猫雾拺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

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县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

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厘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厘〕(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各,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猫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丝九忽)。

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社屯丁三十二名、

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贯,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粗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令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胜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

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声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遂〔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厅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垄、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拨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枝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粗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十一名,折银二百一十元,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属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以上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六、署淡水同知范学恒晓谕督收变抵完公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督收变抵完公事。

据北港北投社众屯丁添宝、添春、新法等禀称:窃宝等充当屯丁,蒙宪派拨把守三湾地方,莫敢偷闲;年仅得社中口粮,以资口食。向由社众番佥举妥番一名充当通事管收佃租,上缴兵米、番丁公项,下给众番口粮。讵通事潘连桂与其子近来与汉棍詹生平较谋噬番,胆将口粮租谷侵吞分肥。无奈,赴理番宪呈请示革究追;蒙准着即再行举充等因。宝等正在遴选妥番接充,适早稻登场,犹恐佃租复被抢收花销,不蒙示谕饬拨书督收、不准众番口粮被吞花销,恐将来公项从何完缴。合亟佥叩恩准示谕督收,俾国课有赖,众番不致枵腹等情。

据此,除批示谕饬经书前往督收并饬差押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连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尔等各佃应纳该社通事本年分组谷,务须照数运赴督收公所完纳,掣串执凭;毋得仍向该通事潘连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着赔。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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