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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易传

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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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下经△□艮下兑上

(《咸》,《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天地万物之本,夫妇人伦之始,所以上经首《乾》、《坤》,下经首《咸》继以《恒》也。天地二物,故二卦分为天地之道。男女交合而成夫妇,故《咸》与《恒》皆二体合为夫妇之义。咸,感也,以说为主;恒,常也,以正为本。而说之道自有正也,正之道固有说焉,巽而动,刚柔皆应,说也。咸之为卦,兑上艮下,少女少男也。男女相感之深,莫如少者,故二少为咸也。艮体笃实,止为诚悫之义。男志笃实以下交,女心说而上应,男感之先也。男先以诚感,则女说而应也。)

咸:亨,利贞,取女吉。

(咸,感也。不曰感者,咸有皆义,男女交相感也。物之相感,莫如男女,而少复甚焉。凡君臣上下,以至万物,皆有相感之道。物之相感,则有亨通之理。君臣能相感,则君臣之道通;上下能相感,则上下之志通;以至父子、夫妇、亲戚、朋友,皆情意相感,则和顺而亨通。事物皆然,故咸有亨之理也。利贞,相感之道利在于正也。不以正,则入于恶矣,如夫妇之以淫姣,君臣之以媚说,上下之以邪僻,皆相感之不以正也。取女吉,以卦才言也。卦有柔上刚下,二气感应,相与止而说,男下女之义。以此义取女,则得正而吉也。)

《彖》曰:咸,感也。

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

(咸之义感也。在卦,则柔爻上而刚爻下,柔上变刚而成兑,刚下变柔而成艮,阴阳相交,为男女交感之义。又兑女在上,艮男居下,亦柔上刚下也。阴阳二气,相感相应而和合,是相与也。止而说,止于说,为坚悫之意。艮止于下,笃诚相下也;兑说于上,和说相应也。以男下女,和之至也。相感之道如此,是以能亨通而得正,取女如是则吉也。卦才如此,大率感道利于正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既言男女相感之义,复推极感道,以尽天地之理、圣人之用。天地二气交感而化生万物,圣人至诚以感亿兆之心而天下和平。天下之心所以和平,由圣人感之也。观天地交感化生万物之理,与圣人感人心致和平之道,则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感通之理,知道者默而观之可也。)

《象》曰:山下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

(泽性润下,土性受润,泽在山上而其渐润通彻,是二物之气相感通也。君子观山泽通气之象,而虚其中以受于人。夫人中虚则能受,实则不能入矣。虚中者,无我也。中无私主,则无感不通。以量而容之,择合而受之,非圣人有感必通之道也。)

初六,咸其拇。

(初六在下卦之下,与四相感。以微处初,其感未深,岂能动于人?故如人拇之动,未足以进也。拇,足大指。人之相感,有浅深轻重之异,识其时势,则所处不失其宜矣。)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初志之动,感于四也,故曰在外。志虽动而感未深,如拇之动,未足以进也。)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二以阴居下,与五为应,故设咸腓之戒。腓,足肚,行则先动,足乃举之,非如腓之自动也。二若不守道,待上之求,而如腓自动,则躁妄自失,所以凶也。安其居而不动,以待上之求,则得进退之道而吉也。二,中正之人,以其在咸而应五,故为此戒。复云居吉,若安其分,不自动,则吉也。)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二居中得正,所应又中正,其才本善,以其在咸之时,质柔而上应,故戒以先动求君则凶,居以自守则吉。《象》复明之云:非戒之不得相感,唯顺理则不害,谓守道不先动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

(九三以阳居刚,有刚阳之才,而为主于内,居下之上,是宜自得于正道,以感于物,而乃应于上六。阳好上而说,阴上居感说之极,故三感而从之。股者,在身之下,足之上,不能自由,随身而动者也,故以为象,言九三不能自主,随物而动,如股然,其所执守者随于物也。刚阳之才,感于所说而随之,如此而往,可羞吝也。)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云亦者,盖《象》辞本不与《易》相比,自作一处,故诸爻之《象》辞,意有相续者。此言亦者,承上爻辞也。上云:“咸其拇,志在外也,虽凶居吉,顺不害也。”咸其股,亦不处也。前二阴爻皆有感而动,三虽阳爻亦然,故云“亦不处也”。不处谓动也。有刚阳之质,而不能自主,志反在于随人,是所操执者卑下之甚也。)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感者,人之动也,故皆就人身取象。拇取在下而动之微,腓取先动,股取其随。九四无所取,直言感之道,不言咸其心,感乃心也。四在中而居上,当心之位,故为感之主,而言感之道。贞正则吉而悔亡,感不以正,则有悔也。又四说体,居阴而应初,故戒于贞感之道,无所不通,有所私系,则害于感通,乃有悔也。圣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旸,无不通,无不应者,亦贞而已矣。贞者,虚中无我之谓也。憧憧往来,朋从尔思,夫贞一则所感无不通,若往来憧憧然,用其私心以感物,则思之所及者有能感而动,所不及者不能感也,是其朋类则从其思也,以有系之私心,既主于一隅一事,岂能廓然无所不通乎?《系辞》曰:“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天下何思何虑?”夫子因咸极论感通之道。夫以思虑之私心感物,所感狭矣。天下之理一也,涂虽殊而其归则同,虑虽百而其致则一。虽物有万殊,事有万变,统之以一,则无能违也。故贞其意,则穷天下无不感通焉,故曰:“天下何思何虑?”用其思虑之私心,岂能无所不感也?“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往者屈也,来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此以往来屈信明感应之理。屈则有信,信则有屈,所谓感应也。故日月相推而明生,寒暑相推而岁成,功用由是而成,故曰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感,动也,有感必有应。凡有动皆为感,感则必有应,所应复为感,感复有应,所以不已也。“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龙蛇之蛰,以存身也。精义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前云屈信之理矣,复取物以明之。尺蠖之行,先屈而后信,盖不屈则无信,信而后有屈,观尺蠖则知感应之理矣。龙蛇之藏,所以存息其身,而后能奋迅也,不蛰则不能奋矣。动息相感,乃屈信也。君子潜心精微之义,入于神妙,所以致其用也。潜心精微,积也;致用,施也。积与施乃屈信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承上文致用而言,利其施用,安处其身,所以崇大其德业也。所为合理,则事正而身安,圣人能事尽于此矣,故云“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穷神知化,德之盛也”。既云“过此以往,未之或知”,更以此语终之,云穷极至神之妙,知化育之道,德之至盛也,无加于此矣。)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贞则吉而悔亡,未为私感所害也;系私应则害于感矣。憧憧往来,以私心相感,感之道狭矣,故云未光大也。)九五,咸其脢,无悔。

(九居尊位,当以至诚感天下,而应二比上。若系二而说上,则偏私浅狭,非人君之道,岂能感天下乎?脢,背肉也,与心相背而所不见也。言能背其私心,感非其所见而说者,则得人君感天下之正,而无悔也。)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戒使背其心而咸脢者,为其存心浅末,系二而说上,感于私欲也。)上六,咸其辅颊舌。

(上阴柔而说体,为说之主,又居感之极,是其欲感物之极也,故不能以至诚感物,而发见于口舌之间,小人女子之常态也,岂能动于人乎?不直云口,而云辅颊舌,亦犹今人谓口过曰唇吻,曰颊舌也,辅颊舌皆所用以言也。)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唯至诚为能感人,乃以柔说腾扬于口舌,言说岂能感于人乎?)△□巽下震上

(《恒》,《序卦》:“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咸,夫妇之道。夫妇终身不变者也,故咸之后受之以恒也。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是男女交感之义。恒,长男在长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妇居室之常道也。论交感之情,则少为亲切;论尊卑之序,则长当谨正;故兑艮为咸,而震巽为恒也。男在女上,男动于外,女顺于内,人理之常,故为恒也。又刚上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相应,皆恒之义也。)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恒者,常久也。恒之道可以亨通,恒而能亨,乃无咎也。恒而不可以亨,非可恒之道也,为有咎矣。如君子之恒于善,可恒之道也;小人恒于恶,失可恒之道也。恒所以能亨,由贞正也,故云利贞。夫所谓恒,谓可恒久之道,非守一隅而不知变也,故利于有往。唯其有往,故能恒也,一定则不能常矣。又常久之道,何往不利?)

《彖》曰:恒,久也。(恒者长久之义。)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

(卦才有此四者,成恒之义也。刚上而柔下,谓乾之初上居于四,坤之初下居于初,刚爻上而柔爻下也。二爻易处则成震巽,震上巽下,亦刚上而柔下也。刚处上而柔居下,乃恒道也。雷风相与,雷震则风发,二者相须,交助其势,故云相与,乃其常也。巽而动,下巽顺,上震动,为以巽而动。天地造化,恒久不已者,顺动而已。巽而动,常久之道也。动而不顺,岂能常也?刚柔皆应,一卦刚柔之爻皆相应。刚柔相应,理之常也。此四者,恒之道也,卦所以为恒也。)

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

(恒之道,可致亨而无过咎,但所恒宜得其正,失正则非可恒之道也,故曰久于其道。其道,可恒之正道也。不恒其德,与恒于不正,皆不能亨而有咎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

(天地之所以不已,盖有恒久之道。人能恒于可恒之道,则合天地之理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

(天下之理,未有不动而能恒者也。动则终而复始,所以恒而不穷,凡天地所生之物,虽山岳之坚厚,未有能不变者也,故恒非一定之谓也,一定则不能恒矣。唯随时变易,乃常道也,故云利有攸往。明理之如是,惧人之泥于常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此极言常理。日月,阴阳之精气耳,唯其顺天之道,往来盈缩,故能久照而不已。得天,顺天理也。四时,阴阳之气耳,往来变化,生成万物,亦以得天,故常久不已。圣人以常久之道,行之有常,而天下化之以成美俗也。观其所恒,谓观日月之久照、四时之久成、圣人之道所以能常久之理。观此,则天地万物之情理可见矣。天地常久之道,天下常久之理,非知道者孰能识之?)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君子观雷风相与成恒之象,以常久其德,自立于大中常久之道,不变易其方所也。)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初居下而四为正应,柔暗之人,能守常而不能度势。四震体而阳性,以刚居高,志上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志异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变也。浚,深之也。浚恒谓求恒之深也。守常而不度势,求望于上之深,坚固守此,凶之道也。泥常如此,无所往而利矣。世之责望故素而致悔咎者,皆浚恒者也。志既上求之深,是不能恒安其处者也。柔微而不恒安其处,亦致凶之道。凡卦之初终,浅与深、微与盛之地也。在下而求深,亦不知时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居恒之始,而求望于上之深,是知常而不知度势之甚也。所以凶,阴暗不得恒之宜也。)九二,悔亡。

(在恒之义,居得其正,则常道也。九,阳爻,居阴位,非常理也。处非其常,本当有悔,而九二以中德而应于五,五复居中,以中而应中,其处与动,皆得中也,是能恒久于中也。能恒久于中,则不失正矣。中重于正,中则正矣,正不必中也。九二以刚中之德而应于中,德之胜也,足以亡其悔矣。人能识重轻之势,则可以言《易》矣。)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所以得悔亡者,由其能恒久于中也。人能恒久于中,岂止亡其悔,德之善也。)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三,阳爻,居阳位,处得其位,是其常处也;乃志从于上六,不唯阴阳相应,风复从雷,于恒处而不处,不恒之人也。其德不恒,则羞辱或承之矣。或承之,谓有时而至也。贞吝,固守不恒以为恒,岂不可羞吝乎?)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人既无恒,何所容处?当处之地,既不能恒,处非其据,岂能恒哉?是不恒之人,无所容处其身也。)九四,田无禽。

(以阳居阴,处非其位,处非其所,虽常何益?人之所为,得其道则久而成功,不得其道则虽久何益?故以田为喻,言九之居四,虽使恒久,如田猎而无禽兽之获,谓徒用力而无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处非其位,虽久何所得乎?以田为喻,故云安得禽也。)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五应于二,以阴柔而应阳刚,居中而所应又中,阴柔之正也,故恒久其德则为贞也。夫以顺从为恒者,妇人之道,在妇人则为贞,故吉;若丈夫而以顺从于人为恒,则失其刚阳之正,乃凶也。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如六五之义,在丈夫犹凶,况人君之道乎?在它卦,六居君位而应刚,未为失也;在恒,故不可耳。君道岂可以柔顺为恒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如五之从二,在妇人则为正而吉,妇人以从为正,以顺为德,当终守于从一。夫子则以义制者也,从妇人之道,则为凶也。)上六,振恒,凶。

(六居恒之极,在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动极。以阴居上,非其安处,又阴柔不能坚固其守,皆不常之义也,故为振恒,以振为恒也。振者,动之速也,如振衣,如振书,抖擞运动之意。在上而其动无节,以此为恒,其凶宜矣。)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居上之道,必有恒德,乃能有功。若躁动不常,岂能有所成乎?居上而不恒,其凶甚矣。《象》又言其不能有所成立,故曰大无功也。)△□艮下乾上

(《遁》,《序卦》:“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遁,遁者退也。”夫久则有去,相须之理也,遁所以继恒也。遁,退也,避也,去之之谓也。为卦,天下有山。天,在上之物,阳性上进。山,高起之物,形虽高起,体乃止。物有上陵之象而止不进,天乃上进而去之,下陵而上去,是相违遁,故为遁去之义。二阴生于下,阴长将盛,阳消而退,小人渐盛,君子退而避之,故为遁也。)

遁:亨,小利贞。

(遁者,阴长阳消,君子遁藏之时也。君子退藏以伸其道,道不屈则为亨,故遁所以有亨也。在事,亦有由遁避而亨者。虽小人道长之时,君子知几退避,固善也。然事有不齐,与时消息,无必同也。阴柔方长,而未至于甚盛,君子尚有迟迟致力之道,不可大贞,而尚利小贞也。)

《彖》曰:遁亨,遁而亨也。

(小人道长之时,君子遁退,乃其道之亨也。君子遁藏,所以伸道也。此言处遁之道,自“刚当位而应”以下,则论时与卦才,尚有可为之理也。)

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

(虽遁之时,君子处之,未有必遁之义。五以刚阳之德,处中正之位,又下与六二以中正相应,虽阴长之时,如卦之才,尚当随时消息,苟可以致其力,无不至诚自尽以扶持其道,未必于遁藏而不为,故曰与时行也。)

小利贞,浸而长也。遁之时义大矣哉!

(当阴长之时,不可大贞,而尚小利贞者,盖阴长必以浸渐,未能遽盛,君子尚可小贞其道,所谓小利贞,扶持使未遂亡也。遁者阴之始长,君子知微,故当深戒,而圣人之意未便遽已也,故有“与时行,小利贞”之教。圣贤之于天下,虽知道之将废,岂肯坐视其乱而不救?必区区致力于未极之间,强此之衰,艰彼之进,图其暂安,苟得为之,孔、孟之所屑为也,王允、谢安之于汉、晋是也。若有可变之道,可亨之理,更不假言也,此处遁时之道也。故圣人赞其时义大矣哉!或久或速,其义皆大也。)

《象》曰:天下有山,遁,君子以远小人,不恶而严。

(天下有山,山下起而乃止,天上进而相违,是遁避之象也。君子观其象,以避远乎小人,远小人之道,若以恶声厉色,适足以致其怨忿,唯在乎矜庄威严,使知敬畏,则自然远矣。)

初六,遁尾厉,勿用有攸往。

(他卦以下为初。遁者往遁也,在前者先进,故初乃为尾。尾,在后之物也,遁而在后不及者也,是以危也。初以柔处微,既已后矣,不可往也,往则危矣。微者易于晦藏,往既有危,不若不往之无灾也。)

《象》曰:遁尾之厉,不往何灾也?

(见几先遁,固为善也;遁而为尾,危之道也。往既有危,不若不往而晦藏,可免于灾,处微故也。古人处微下,隐乱世,而不去者多矣。)六二,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

(二与五为正应,虽在相违遁之时,二以中正顺应于五,五以中正亲合于二,其交自固。黄,中色,牛,顺物,革,坚固之物。二五以中正顺道相与,其固如执系之以牛革也。莫之胜说,谓其交之固,不可胜言也。在遁之时,故极言之。)

《象》曰:执用黄牛,固志也。(上下以中顺之道相固结,其心志甚坚,如执之以牛革也。)九三,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

(阳志说阴,三与二切比,系乎二者也。遁贵速而远,有所系累,则安能速且远也?害于遁矣,故为有疾也。遁而不速,是以危也。臣妾,小人女子,怀恩而不知义,亲爱之则忠其上。系恋之私恩,怀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养臣妾,则得其心为吉也。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三与二非正应,以昵比相亲,非待君子之道。若以正,则虽系,不得为有疾,蜀先主之不忍弃士民是也。虽危,为无咎矣。)

《象》曰:系遁之厉,有疾惫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遁而有系累,必以困惫致危;其有疾,乃惫也,盖力亦不足矣。以此昵爱之心畜养臣妾则吉,岂可以当大事乎?)九四,好遁,君子吉,小人否。

(四与初为正应,是所好爱者也。君子虽有所好爱,义苟当遁,则去而不疑,所谓克己复礼,以道制欲,是以吉也。小人则不能以义处,昵于所好,牵于所私,至于陷辱其身而不能已,故在小人则否也。否,不善也。四,乾体能刚断者。圣人以其处阴而有系,故设小人之戒,恐其失于正也。)

《象》曰:君子好遁,小人否也。

(君子虽有好而能遁,不失于义;小人则不能胜其私意,而至于不善也。)九五,嘉遁,贞吉。

(九五中正,遁之嘉美者也。处得中正之道,时止时行,乃所谓嘉美也,故为贞正而吉。九五非无系应,然与二皆以中正自处,是其心志及乎动止,莫非中正,而无私系之失,所以为嘉也。在《彖》则概言遁时,故云“与时行,小利贞”,尚有济遁之意;于爻至五,遁将极矣,故唯以中正处遁言之。遁非人君之事,故不主君位言,然人君之所避远乃遁也,亦在中正而已。)

《象》曰:嘉遁贞吉,以正志也。

(志正则动必由正,所以为遁之嘉也。居中得正,而应中正,是其志正也,所以为吉。人之遁也,止也,唯在正其志而已矣。)上九,肥遁,无不利。

(肥者,充大宽裕之意。遁者,唯飘然远逝,无所系滞之为善。上九乾体刚断,在卦之外矣,又下无所系,是遁之远而无累,可谓宽绰有余裕也。遁者穷困之时也,善处则为肥矣。其遁如此,何所不利?)

《象》曰:肥遁无不利,无所疑也。

(其遁之远,无所疑滞也。盖在外则已远,无应则无累,故为刚决无疑也。)△□乾下震上

(《大壮》,《序卦》:“遁者退也,物不可以终遁,故受之以大壮。”遁为违去之义,壮为进盛之义。遁者,阴长而阳遁也。大壮,阳之壮盛也。衰则必盛,消息相须,故既遁则必壮,大壮所以次遁也。为卦,震上乾下。乾刚而震动,以刚而动,大壮之义也。刚阳大也,阳长已过中矣。大者壮盛也。又雷之威震而在天上,亦大壮之义也。)

大壮:利贞。

(大壮之道,利于贞正也。大壮而不得其正,强猛之为耳,非君子之道壮盛也。)《彖》曰:大壮,大者壮也,刚以动故壮。

(所以名大壮者,谓大者壮也。阴为小,阳为大。阳长以盛,是大者壮也。下刚而上动,以乾之至刚而动,故为大壮。为大者壮,与壮之大也。)大壮利贞,大者正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

(大者既壮,则利于贞正。正而大者道也,极正大之理,则天地之情可见矣。天地之道,常久而不已者,至大至正也。正大之理,学者默识心通可也。不云大正,而云正大,恐疑为一事也。)

《象》曰:雷在天上,大壮,君子以非礼弗履。

(雷震于天上,大而壮也。君子观大壮之象,以行其壮。君子之大壮者,莫若克己复礼。古人云:“自胜之谓强。”《中庸》于“和而不流”“中立而不倚”,皆曰“强哉矫”“赴汤火”“蹈白刃”,武夫之勇可能也。至于克己复礼,则非君子之大壮不可能也,故云:君子以非礼弗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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