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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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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冤抑之情

《周礼》:大司寇以肺石(赤石)达穷民,凡远近騑(无兄弟)独(无子孙)、老幼之欲有复(犹报也)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郑玄曰:“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王安石曰:“立三日然后听之,则又恶民之渎其上,则上瞆毛而不渫,虽诚无告,反不暇治矣。”

臣按:先儒谓肺者气之府而外达乎皮毛,惸独、老幼,天民之穷无告者其微弱也犹国之皮毛焉,心之气靡不通之也,不通则疾病生焉,故用之达穷民,其有取于是乎?立于肺石三日者,审究考核得其情实,然后以其辞告于上,罪其长焉。先王之时,民之穷困无告者皆得达于上,牧长不敢遏,左右不能蔽,尽天下之独、老幼,无一人不得自言其情,又岂有无罪而罹于深文密网者哉?

朝士掌外朝之法,左嘉石(文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赤石)达穷民焉。

朱申曰:“嘉石设于左,平罢急之民,使之自强于善;肺石设于右,达穷困之民,使之申其情。”

大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郑玄曰:“大寝,路寝也,其门外则内朝之中。穷,谓穷冤失职,以达于王。遽,传也。”

王安石曰:“路鼓四面,示欲四方无所不达。大寝之门外,自外至者莫近焉,则欲其闻之速也。”

臣按:吏治不能以皆善,民情未易以上达,是以成周盛时,思所以通幽隐之情、防壅隔之患,于是有肺石、路鼓之设焉。民之穷困者则俾之立肺石之上,使人人得而见焉,见之斯知其为穷矣;民之冤抑者则俾之击路门之鼓,使人人得而闻焉,闻之斯知其为冤矣。肺石设于外朝,大司寇掌之,而听之者朝士也,朝士见有立肺石者则以达司寇,司寇以复诸王;路鼓在寝门之外,大仆主之,而守之者御仆也,御仆闻有击鼓声者则以达大仆,大仆以闻诸王。瑀然其人立于朝着之间无不见者,朝士虽欲不达司寇、司寇虽欲不达诸王,不可也;填然其声鸣诸路寝之中无不闻者,仆御虽欲不闻大仆、大仆虽欲不闻天子,不能也。是以闾阎之幽悉达于殿陛之上,庶之贱咸通乎冕旒之前,民无穷而不达,士无冤而不伸,此和气所以畅达而天地以之而交,治道以之而泰也欤。

汉明帝时,穷治楚王英谋逆狱者累年,系狱者数千人,其人多引列侯皆所未尝相见者,侍御史寒朗上书言其诬,帝曰:“即如是,何故引之?”对曰:“其人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怒捶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曰:“臣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及公卿相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冤,无敢为陛下言者。臣今所言,诚死无悔。”帝意解,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

臣按:寒朗所言囚人多引贵显者冀以自明,及出之不如入,可无后责,与夫公卿相会口不言而归仰屋窃叹,非但汉时为然,而后世典狱之吏、执事之臣往往皆然,明主所宜深鉴也。

唐高宗时,唐临为大理卿,帝常录系囚,前卿所处者多号呼称冤,临所处者独无言,高宗怪问其故,囚曰:“唐卿所处本自无冤。”高宗叹息良久,曰:“治狱者不当如是耶?”

臣按:前代帝王皆躬自录囚,盖以人命至重故也,虽以高宗之昏制于悍后,犹不废此制。后世一惟法司是信,而有冤者无由得见上而诉之,此狱所以不清,冤气郁而和气为之感伤,有由然也。

武后时,告密者诱人奴告主以求功赏,窦德妃父孝谌妻庞有奴妄为妖异,恐之,请夜祠祷解,奴因发其事,监察御史薛季昶诬奏以为德妃同祝诅庞氏,当斩其子。希瑊诣侍御史徐有功讼冤,有功上奏论之以为无罪,季昶奏有功阿党恶逆,付法司,法司处有功罪当绞,有功叹曰:“岂我独死,诸人皆不死邪?”既食熟寝,太后召有功,迎谓曰:“卿比按狱,失出何多?”对曰:“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由是庞氏得减死。

臣按:武后虽称好杀,然独容徐有功,后世人主,其臣一拂其意即不知其善矣。有功谓“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可为人主断刑之鉴。又曰“岂我独死,诸人皆不死”,可为人臣陷人之戒。

以上伸冤抑之情

▲慎眚灾之赦

《易解》大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程颐曰:“天地解散而成雷雨,故雷雨作而为解也。赦释之,宥宽之。过失则赦之可也,罪恶而赦之则非义也,故宽之而已。君子观雷雨作解之象,体其发育则施恩仁,体其解散则行宽释也。”

张子清曰:“雷雨交作则为解,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泽,威中有泽,刑狱之有赦宥也。有过者赦而不问,有罪者宥而从轻,此君子所以推广天地之仁心也。”

臣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盖言《易》卦之象如此尔,人君于人之有过者而赦之,有罪者而宥之,亦犹《易》之有是象也。然过有小大,过失之小者固不必问,若事虽过失而事体所关则大,如失火延烧陵庙、射箭误中亲长之类,其罪有不可释者,原其情则非故也,故因时赦其罪以宥之。宥如“流宥五刑”之宥也,所谓罪者过失而入于罪者耳。若夫大憝极恶之罪,杀人不死则死者何辜?攫财不罪则失者何苦?雷雨作解,岂为如是之人哉?

《舜典》曰:眚灾肆赦。

朱熹曰:“眚灾肆赦,言不幸而触罪者则肆而赦之,此法外意也。”

臣按:此万世言赦罪者之始。夫帝舜之世,所谓赦者,盖因其所犯之罪或出于过误、或出于不幸,非其本心固欲为是事也,而适有如是之罪焉,非特不可以入常刑,则虽流宥金赎亦不可也,故直赦之。盖就一人一事而言耳,非若后世概为一札,并凡天下之罪人不问其过误、故犯一切除之也。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孔颖达曰:“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也;五罚之疑有赦,赦从过也,过则赦之矣。”蔡沈曰:“疑于刑则质于罚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

臣按:此所谓有赦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后世不问有疑无疑一概蠲除之也。

《周礼》:司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臣按:赦有二者之义,程子谓赦释之宥,惟宽之而已,盖就其所犯之人品,原其所犯之情实而赦之宥之也,其与后世所颁之赦异矣。《春秋》: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啖助曰:“肆者放也,眚者过也。”

胡安国曰:“肆眚者,荡涤瑕垢之称也。《舜典》曰‘眚灾肆赦’,《易》于《解》卦曰‘君子以赦过宥罪’,《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周官》司刺掌赦宥之法,未闻肆大眚也,大眚皆肆则废天讨、亏国典、纵有罪、虐无辜,恶人幸以免矣。后世有姑息为政,数行恩宥,惠奸轨、贼良民,而其弊益滋,盖流于此故。诸葛孔明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其为政于蜀,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斯得《春秋》之旨矣。肆眚而曰大眚,讥失刑也。”

臣按:后世大赦天下,其原盖出于此。夫鲁所肆者一国之中,而谓之眚则其所赦者过失焉耳,眚而谓之大,意者鲁国向有所肆,皆小眚也,今则并其大者而肆之,然于罪恶犹未赦也,圣人书之以垂戒万世,以此为防。后世赦文乃至遍赦天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甚至十恶之罪、常赦所不原者亦或赦焉,惠奸宄、贼良民,怙终得志,善良喑哑,失天讨之公,纵人欲之私,皆《春秋》之罪人也。

管仲曰:“文有三情,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仇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马端临曰:“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可矜,或以其事可疑,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后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于是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今观管仲所言,及《史记》所载陶朱公救子之事,则知春秋战国之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初即位,大赦天下。

臣按:赦之为言,始见于《虞书》,然所肆赦者眚灾而已,未尝泛及于有罪者焉。《管子》之书虽云赦者小利而大害,然仅行于其国中,未遍及于天下。赦而加之以大,始见于史,后世遂以为故事,一遇国家有变革喜庆之事,则形于王言,颁之天下,不问情之故误、罪之当否,一切施以旷荡之恩。呜呼,是何三代之后,君子常不幸而小人常多幸哉?

汉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匡胤上疏曰:“陛下躬圣德,开太平之路,闵愚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其务也。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而制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僻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昏姻之党隆,苟合侥幸,以身设利。不改其原,虽岁赦之,刑犹难使错而不用也。”

臣按:西汉之世赦令最频数,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盖汉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袭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与民更始也。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文帝承吕后之后,盖亦有不得已焉者。若夫景帝之十六年而五赦,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昭帝十三年而七赦,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哀帝六年而四赦,大约计之未有过三年而不赦者,数赦如此,何其为良民计也,恒不足而为奸民地也,恒有余哉?

光武建武二十年,吴汉病笃,车驾亲临问所欲言,对曰:“臣愚无所知识,惟愿陛下慎无赦而已。”

臣按:吴汉,武将也,犹欲其君以慎无赦,赦不可以轻而数也明矣。

章帝元和二年,以祀明堂大赦天下,系囚在赦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奏曰:“圣恩所以减死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毋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恩宥,死罪以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罪死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帝善之,即下诏赦焉。

臣按:赦固非国家之美事,然死罪既赦而独不及亡命,不可也。盖自古所以起祸乱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朝廷一持以法而无所贷,彼固无辞而甘心焉,苟施旷荡之恩而彼独不与焉,能无觖望乎?郭躬之虑可谓远矣。

王符曰:“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何以明之?谨饬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疆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阙庭自明,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十六七矣,其轻薄奸轨,既犯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赃而过门,孝子见仇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轨者贼良民,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轨,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物,以成大化。非以养奸活罪,放纵大贼也。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旦脱重梏,夕还囹圄。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轨炽而吏不制,宜数赦以解散之’,此不昭政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臣按:此王符《述赦论》也,观此则赦之无益于治可见矣。

荀悦曰:“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惠文之世无所赦之,若孝景之时,七国皆乱,异心并起,奸诈非一;及武帝末年,赋役繁兴,群盗并起,加以巫蛊之祸,天下纷然,百姓无聊;及光武之际,拨乱之后,如此之比,宜为赦矣。”

臣按:当承平之世赦不可有,有则奸宄得志而良民不安,当危疑之时,赦不可无,无则反侧不安而祸乱不解,荀氏谓赦为权时之宜,而后世乃以之为常典,何哉?

汉帝禅延熙六年立后,大赦,孟光责费諲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穷极,必不得已,然后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何有旦夕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轨之恶。”諲谢之。初,丞相亮为相十四年才两赦,时有言公大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

陈寿曰:“诸葛亮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胡寅曰:“赦之无益于治道也,前贤言之多矣,而终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于其间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则又颁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后世之制,是何也?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土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则赦希而实,昏乱之世则赦数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尽去也,数者则意在邀福而归诸己也,实者有罪必除、有负必蠲也,文者虽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泽也。”

臣按:赦之为言释其罪之谓也,后世之赦乃以蠲逋负、举隐逸、荫子孙、封祖考,甚至立法制、行禁令皆于赦令行焉,失古人眚灾肆赦、赦过宥罪之意矣。臣愚以为,赦令之颁,宥罪之外,蠲逋减税、省刑已责、弛工罢役、宽征招亡,凡宽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非此属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凡夫赦文之初作,条件之初拟也,必须会集执政大臣各拟所司合行条贯,从公计议,必于律例无碍,必于事体无违,必于人情不拂,断然必可行,的然必无弊,如蠲逋也,其物必可除后决不至于复追,如宽征也,其事必可已后决不至于再作,其文意必不至解而两通,其前后必不至言而相戾,既处置其事宜,复讲解其文理,明白切当,然后著于赦文,行于天下,则上之所颁者无虚文,下之所沾者皆实惠矣。

南宋武帝永初二年,祀南郊,大赦。裴子野曰:“郊祀天地,修岁事也,赦彼有罪,夫何为哉?”

唐太宗尝谓侍臣曰:“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数赦即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臣按:三代以下称贤君者必曰唐太宗,太宗之于赦也,其慎也如此,则赦无益于治道也明矣。

宣宗大中元年,以旱故,命同平章事卢商与御史中丞封敖疏理京城系囚,大理卿马植奏称:“卢商等务行宽宥,凡抵极法者一切免死,彼官典犯赃及故杀,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贪吏无所惩畏,死者含冤无告,恐非所以消旱灾致和气也。昔周饥,克殷而年丰,卫旱,讨邢而雨降,是则诛罪录奸或合天意,雪冤决滞乃副圣心也。”

臣按:五代晋天福中,张允进《驳赦论》曰:“以水旱降德音,宥过放囚,冀感天心以救灾,非也。假有二人讼,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是则天助恶人也。”观于此言,则赦无益于救灾明矣。

五代时,温韬发唐诸陵,唐庄宗时入朝,赐姓名曰李绍冲,韬多赍金帛赂刘夫人及权贵,旬日遣还,郭宗韬曰:“温韬发唐山陵殆遍,其罪与朱温相埒耳,何得复居方镇,天下义士谓我何?”庄宗曰:“入汴之初已赦其罪。”竟遣之。

胡寅曰:“罪人不可不诛,赦令不可不守,二者将何处?必于未赦之前,揆情法、审轻重而区别之,使预赦者无可诛之罪,被刑者无可恕之人,则一举而两得矣。”

臣按:事几多端,变故不一,人之所为所犯,赦文所条具者,岂能一一该尽之哉?然闾阎之幽、郡邑之远,事出于一时,或有反常殊异者,上之人固无由周知而豫料之,若夫干纪乱常之事,关于人伦,入于大恶,昭昭于天下耳目者,岂应用事秉笔之人无一人知哉?如温韬发诸帝陵以窃取宝玉,虽妇人走卒亦或知之,若是者宜于群臣计议诏条之前,明举某人某事决不可赦,豫有以处之,使吾诏条颁布天下,有司奉行之无有妨碍,不至犯万世之义、失一时之信,则得之矣。

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景祐中言者以为:“三王岁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兵兴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

臣按:人君为天之子,奉天之祀则当体天之心,以惠天之民,天之民不得已而误入于罪,赦之可也,不幸而为人所害焉,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讨,使天之民冤苦莫伸,岂天意所欲哉?盖赦之初设为眚灾也,后世相承既久,不能复古,然旷荡之恩如雷雨之施,不时而作,使人莫可测知可也。宋人为之常制而有定时,则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

仁宗嘉祐中,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数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减,快一时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类此者以故违制书坐之。”御史吕诲亦以为言,乃下诏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外视公言,内缘私忿,诋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按赦前事,殆非慎命令、重刑罚,使人洒然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讯之。”

臣按:无事而赦,固非国家美事,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使失信于人,尤非国家善治也。盖国宝于民,民宝于信,上之出令一有不信于民,异时再有所言则民不信之矣,是以善为治者必不轻于出令,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非但欲其令之必行,盖欲其事之可继也。

元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

臣按:赦宥出于上,识治体者犹以为非,元人信胡僧之言,每作佛事辄纵罪囚,以希福报,恩不出于上而出于下,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是以每遇将作佛事之先有罪在系者辄赂僧以求免,遂使凶顽席僧势以稔恶,善良抱冤屈而莫诉。异端所为无足责也,中国之治乌可尤而效之哉?

以上慎眚灾之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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