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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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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律令之制(上)

《舜典》曰:象以典刑。

孔颖达曰:“《易》云‘象也者,像此者也’,又曰‘天垂象,圣人则之’,是象为仿法,故为法也。依法用其常刑,用之使不越法。”

朱熹曰:“画象而示民以墨、劓、禬、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或问“象以典刑”如何为象?曰:“此正言法,象如悬象魏之象。”

臣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惟作五虐之刑”,则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蔡沈曰:“官刑,官府之刑也。”

《周礼》: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凡十日)而敛之。

郑玄曰:“象魏,阙也。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

王昭禹曰:“刑虽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亦当因时而为之变通,量时而有轻重。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国、都鄙,为是故也。盖先王之法若江河,贵乎易避而难犯,若匿为物而愚不识,其陷于罪又从而刑之,不几于罔民乎?其使民观象者,亦使知所避而已。”

臣按:成周刑典之设,既布于邦国、都鄙,又县之象魏,惟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惟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助也)刑罚,一曰宫(王宫)禁、二曰官(官府)禁、三曰国(城中)禁、四曰野(郊野)禁、五曰军(军旅)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巷门曰闾)。

郑玄曰:“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制。”

贾公彦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于刑外豫设禁,禁民使其不犯于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谓禁者即是豫为法禁以制之于未然,虽无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于此矣。违乎禁则入于刑,入于刑则犯于法,犯于法则加以罚焉。然非徇之以木铎、书之于门闾,则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铎徇之于朝,使之内有所闻,以书而悬于门闾,使之外有所见闻,见于耳目之间,警省于心思之内,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谓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罚,岂不然哉?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吴澂曰:“先后犹左右也。以言折之曰誓,若《汤誓》之类。以言告之曰诰,若《康诰》之类。止使勿为曰禁,察其有犯曰纠,表而悬之曰宪。以五戒左右其刑罚,则无犯法之民矣。”

臣按:以五戒先后刑罚,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职制、敕令、格式之意也。盖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先之则引而导之,使无进,而丽于罚后之,则柅而止之,使无退而丽于刑。圣人之心见于毋之一言,其慈爱过于父母,其覆载同于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郑众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吴澂曰:“汋读如斟酌之酌,谓刺探邦之机密而泄于外者。贼谓潜谋阴结,将为逆乱者。谍谓敌国行间,觇伺虚实者。令谓故恃傲狠以干号令者。挢读如矫诈之矫,谓诈为符玺以行号令者。盗谓窃取国之宝藏者。朋谓私党相阿使乱政者。诬谓诬罔造妖以惑众者。”

臣按:先儒谓官府之八成则其经治之成法也,士师之八成则其正乱之成法也。先王之时,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奸人之为祸于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使其知有犯于此者必刑之而无赦,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所以防其芽蘖者,岂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附也)万民之罪,墨(墨刻颡而涅之)罪五百,劓(割其鼻)罪五百,宫(丈夫割势,女子幽闭)罪五百,刖(截其足)罪五百,杀(死也)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见于《虞书》,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于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丽民之罪,司寇断狱弊讼则诏之,处其所应否,或轻或重,咸听其所附丽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郑玄曰:“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于民皆有焉。剂谓券书也。”

吴澂曰:“约,言语之约束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祖宗也,民约谓征税迁移及仇仇既和之类也,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爵赏所及也,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

臣按:有约以结其信,有剂以固其约,谓之约剂则约而有其剂也。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为之约剂,付司约掌之而属于秋官焉。先为之约剂,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约者则考其券书以治之,亦犹后世之格式也。

禁杀戮(官名),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郑玄曰:“掌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司犹察此四者,告于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吴澂曰:“攘狱,谓罪人之劫狱者。遏讼,止遏民讼也。”

臣按:人君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养以全其生,彼其相斩、相杀、相戮及伤人见血而不以告,则必杀伤人者之强众而被杀伤者之寡弱也,与夫狱已具而攘夺之、讼将兴而遏止之,则民之情将郁而不伸,下之恶将长而益炽,国之法将格而不行。苟不设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则以告之于其长,则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诉,强众者稔恶而不悛,气久郁则无聊,力不敌则舍死,而乱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矫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郑玄曰:“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者,以力强得正也。”

吴澂曰:“禁,止也。乱谓悖于人伦,暴谓敢作威怒,力正谓胁众从己、以邪为正也,矫诬谓矫曲为直、诬善为恶以冒犯禁也。”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书,凡秋官司寇所设之官属、所掌之刑禁,凡所当禁约施行者,即后世法律之条件也。说者谓秋官自禁杀戮至修闾氏八官皆几防盗贼奸轨者,较之今律,斩杀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狱即今之劫囚律、遏讼即今之告状不受律,姑举一二,余可以类推矣,兹不备载云。

《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禬(刖足也)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死刑)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蔡沈曰:“三千,总计之也。《周礼》司刑所掌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刑虽增旧,然轻罪比旧为多而重罪比旧为减也。比,附也。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乱辞,辞之不可听者。不行,旧有是法而今不行者。戒其无差误于僭乱之辞,弗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详明法意而审克之也。”

吕祖谦曰:“墨劓所增皆轻刑,宫所损二百、大辟所损三百皆重刑也,禬无增损,居轻重之间者也。轻罪则多于前,重罪则损于旧,观其目则哀矜之意固可见,观其凡则文胜俗弊亦可推矣。”

陈大猷曰:“三千者法之正条载之刑书者也,刑如律、比如例。法有限,情无穷,三千之属众矣,犹不能尽天下之情罪,以此知人情无穷而法不可独任也。既无正律,复僭乱而无定辞,将安所据依乎?且又有此例昔尝有之而今不可行者矣,必无差乱其辞而妄比附,勿用今不可行之法而强比附,如汉长安贾人与浑邪王市者罪当死凡五百余人,汲黯曰:‘愚民安所知市贾长安中,而文吏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此类乃以不可行者比附也。”

臣按:先儒谓三千已定之法载之刑书者也,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尽无穷之情,又在用法者斟酌损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参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则见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则见其轻,故于轻重之间裁酌之,然必以辞为主,辞若僭乱,情与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当勿用其不可行之法,惟当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后允当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审克之而已。是说虽以解经,然而万世之下律文所不该载者,比附之法莫切于此,所谓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轻而参酌于轻重之间,必允当乎人情法意,可谓得审克之意矣。

《春秋左氏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诒(遗也)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杜预曰:“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因危文以生争,缘侥幸以成其巧伪。”

孔颖达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矣。且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自然有危疑之理以生其与上争罪之心,缘侥幸以成其巧伪,将有实罪而获免者也。夏商之末至有以私乱公、以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至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谓禹刑、汤刑、九刑也。辟,罪也。三者皆叔世所为,不起于始盛之世,为其文是制,参辟勒于鼎,是铸刑书也。子产亦采取上世之法,断狱善者制为法也,今铸鼎示民,民知争罪之本在于刑书,将弃礼而取征验于书,则虽刀锥微细之事亦将尽争辨以求侥幸,如此,则纷乱之狱讼愈益丰盛,或以贿赂文致人罪,或以贿赂幸脱刑辟,郑国必有祸败也。”

昭公二十九年,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

孔颖达曰:“范宣子制作刑书施于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今荀寅谓宣子之书可为国法,故铸鼎而铭之以示百姓,犹如郑铸刑鼎。仲尼讥之,其意与叔向讥子产同。”

又曰:“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于天下,悬示兆民,秦汉以来莫之能革,不可一日无也。盖古者分地建国,作邑命家,诸侯则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孙不绝,皆知国为吾土,众实我民,自有爱吝之心,不生残贼之意,故得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不须预以告民,故仲尼、叔向所以讥其铸刑书也。秦汉以来天下为一,长吏以时迁代,其民非复已有,懦弱则为殿负,强猛则为称职,且疆域阔远、户口滋多,大郡境余千里,上县数以万计,豪横者陵蹈邦邑,桀健者雄张闾里,酷吏专任刑诛,或乃肆情好杀、违众用己,至有积骸满阱、流血丹野,若复信其杀伐、任其纵舍,必将喜怒变常、爱憎改度,不得不作法以齐之,宣众以令之所犯,当条则断之以律,疑不能决则谳之上府,故得万民以察天下以治。圣人制法非不善也,古不可施于今,今人所作非能圣也,足以周于用,所谓观民设教、遭时制宜,谓此道也。”

臣按:郑、晋铸刑书,盖以其前世所用以断狱者之法,比而铸于器以示民于久远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县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浃旬而敛。夫国之常刑而又岁岁布之于邦国、都鄙,何哉?刑虽有常,亦当量时而为之轻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既布其制,又悬其象,所以晓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谓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谓详《左氏》所载夫子之说,第令守晋国旧法,以为范宣子所为非善耳,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郑、晋二国所谓刑书皆先世所有临时处置者,固已载于方策,至是子产、范鞅始铸于器,则为一定之制,无复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讥之,非谓刑书不可有,特谓不可铸耳。后世以律令锓于木以颁行天下,其亦铸之之意欤?但是时未有律之名而谓之书耳。

魏文侯时,李悝著《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为书始于此。成周之时虽有禁法著于《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系于其所职掌,未有成书也。然五刑之目,其属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类而相从焉,著之篇章,分其事类,以为诠次则于此乎始焉。

汉高祖初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苛法。后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遂令萧何捃摭秦法定律令,除参夷连坐之法,增部主见知之条,于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兴》《厩库》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见于此。春秋之时子产所铸者谓之刑书,战国之世李悝所著者谓之法经,未以律为名也。《礼记》虽有加地进律之文、析言破律之诛,解者谓进律为爵命之等,破律虽以去律言,然《王制》汉文帝时博士刺经所作,固已出萧何之后也。律之言昉于《虞书》,盖度量衡受法于律,积黍以盈,无锱铢爽,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正。律以着法,所以裁制群情,断定诸罪,亦犹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书以律名焉。

文帝元年,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子也),朕甚弗取,其议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罚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孥,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既殊,国祚所以有长短之异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汉祚之延几于三代,未必不基于斯。

十三年,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无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免为庶人)。具为令。”

马端临曰:“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诏谓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谓黥、劓、斩趾三者,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独不及宫刑。至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况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臣按:后世以笞棰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谓肉刑者,墨、劓、禬、宫、大辟也,至汉初仅有三焉,黥、劓、斩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缇萦之言,始下诏除之,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自是以来,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断支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德大矣。

以上论定律令之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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