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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

卷第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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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又解。是不正义。以别说故。虽说空一显色是空界色。然别有体 正理不破。前解为胜 若依法蕴足论第十卷。二十种色外。更说有空一显色。相杂红.紫.碧.绿.皂.褐。及余所有眼根所见 解云。空一显色广如前释 红是赤摄。紫。碧青收。或碧是青.白。绿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定。随其所应青.黄等摄。此等诸色随其所应。余色相杂。更立异名。据本正色皆青等摄。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者。随难别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问影.光.明.闇。自体虚疏。无有形段。触非极碍。唯生显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与形俱。如何唯显初句摄耶 解云。理实无有离形青等。而言青等有显无形。据生显智偏强胜说。如新染绢。虽亦有形。以显新生。生显智强故初句摄。此文应言青等一分。以显。形力齐生智等者俱句摄故。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又解四洲空中所见显色。青.黄.赤.白唯显无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种宝地。如光明等有显无形。故初句摄。若作此解。形俱显色及显新生。皆俱句摄 若依识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中更加空一显色。此非正义以别说故 或是正义。空一显色。若据本色青等色摄。若据末色明色所摄。并如前解 然别说者。为显差别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第一句中唯说影.光.明.闇。此师意说。青.黄.赤.白无有离形。俱句所摄非初句收。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又解。是正义。影.光.明.闇.决定无形。是故别说。青等不定。若别新生即初句摄。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别说 或可。青等有离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说。

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者。此即第二句。虽有形处必亦有显。言无显者。据生形智偏强胜说。如新裁制绢白等物。虽亦有显。形色新生生形智胜故。第二句摄。长等一分身表业性。即是新生身表相显。此中偏说。以实亦通新裁绢等 又解。长等一分。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业性。此即别指事 若作此两解。无别新生显.形俱者。皆俱句摄 又解。即身表业名长等一分。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偏说表。不通余形。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显者。谓身表色。若作此解。显.形俱色。及新裁制者皆俱句摄。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不立第二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身表业色第二句故 或于正义理亦无违。不立第二句者。以身表边必有显故。俱句所摄。以青等色有离形者故初句摄。此即意别。

或有色处至谓所余色者。此即第三句。显.形平等无别新生。生智力齐皆俱句摄 所余色者。即余十二种色。故婆沙云。或有显。形故可知。谓余十二种色。谓长.短.方.圆.正.不正.高.下.云.烟.尘.雾(已上论文) 此第三句亦应言青等一分长等一分。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或可。影显 或余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于此聚中有显形者。皆俱句摄。若显离形是第一句。虽身表边亦有显色。然别立为第二句者。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别说之。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第三句中十六种。除影.光.明.闇。此师意说。无有离形青.黄.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摄。非初句收。虽身表处亦有显色。而别立为第二句者。如前释通。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或于正义亦不相违。且据青等有形者说.以实。青等一分亦初句摄 若依杂心。立壁画等为第三句。此非正义。正理论意。不许壁画有别实形。夫形色者。触忆长等。触画不忆。明非有形 或是正义。正理论说画无形者。据轻薄色触不忆形。杂心言有据重色说。触可忆形。各据一义理并无违。

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者。叙异说。唯光.明色其体清妙。以散空中无形状故。唯生显智。现见世间青.黄.赤.白.影.闇色处。其相稍粗形状可了。有长等故。此非正义。诸论皆说影.闇色等初句摄故。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空界色为第四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显色摄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无表聚。正理论意约六境说。然不说声以非恒故 或等中摄。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若依识身十一意。说五根.四境.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无显无形者。谓若诸色无显无形 识身论意据十一种色四句分别。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如何一事具有显形者。外难。外难。不解意谓。一色具有显。形二体。便一极微有二分过。故为征问。如何一极微事。具有显.形二体说为俱句 此难前师 或难后师 或通难二。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者。通难。由于此色聚中显.形二种俱可知故。此俱句中言有显.形者。是有形.显二智义。由生显形二智。表有显.形二色。非。言一体亦显.亦形。故言非有境义 此述毗婆沙师解。

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者。论主难破毗婆沙师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谓彼聚有显有形。身表业色既必显俱。亦应有显智。不应唯形无显句摄。

已说色处当说声处者。结前生后。

声有八种至差别成八者。此下别解。所闻名声。

差别有八。一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二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三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四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 无执受大种为因声亦有四种。准此应释 故婆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此各有二。谓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问无执受中。如何得有有情名声 答如入阿毗达磨论第一云。声有二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故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受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 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河等声 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 此复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 彼论既说后无执受声中。化语声是有情名声明知无执受中得有有情名声 问化语有名。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此论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数摄。能说者成。非所显义 问化语有名。为是业不。解云。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语业。由心发故 有余师说。彼非语业但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婆沙虽无评文。且以前师为正。不言有余师故。

问化语是业。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 以此准知。成就化语。若言婆沙据即质化故言成就。若离质化则不成就者。捡寻婆沙上下论文但言成就化语。无有不成化语之文。若言化语通成.不成。婆沙应言若即质化语成就。若离质化语不成就。彼论既无此说。故知定成化语 问如箫笛等。亦是无执受大种因声。同化语声。为有名不。及是业不。复成就不 解云。无名。故此论云。有情名声谓语表业 此非语业故无有名。有歌曲等似名。非真。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亦非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箫笛等声。是语业不。答.彼非语业但是语声。由风气等所引发故(已上论文)既非有名亦非是业。故不成就 问如化四境。非名非业。如何说成。解云。由心力能亲发化故。可说成就。箫笛等声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语无有实名。论言化语是有情名声者。似有情名。非实有情名。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实名。亦非成就。

化语非业 婆沙解。化语是业.非业。既无评家。且以后师为正 又此论业品亦同婆沙后师。故业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异大生 解表大种同散无表。用执受大种造。化语既不用执受大种造。明知非业 化语虽非是业。而得名语 由心力能亲发起故。可言成就 箫.笛等声虽名为语。非亲发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释后证言同散无表者。据非化语业。若据化语业。即用无执受大种为因 上来虽解化语真似两说。于无执受皆具四声 又解。由门异故成八种声。谓有执受。无执受因声。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各有可意。不可意。总成八种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有情非有情名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非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有是有情名声非执受因声谓化语声有是执受因声亦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有情名声。谓风林等声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可意不可意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非可意声。谓内发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执受因声。谓外发好声 有是执受因声亦是可意声。谓内出好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可意声。谓外发恶声 问有情非有情名声。与可意不可意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名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名声。谓外出好声。而无有名 有是有情名声亦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名声亦非可意声。谓外出恶声。而无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有一师更说。有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 故故彼论云。有作是说。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有情数大种因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亦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正理八声亦同此说 问此论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执受因声定是有情数因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非是执受因声。谓化语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执受因声。有是非执受因声而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化语声 问此论有情名。非有情名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有情名声。定是有情数因声。有是有情数因声。而非是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有情名声。有是非有情名声。而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手等声 问此论可意。不可意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数因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数因声。谓外非情出好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亦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数因声亦非可意声。谓外非情出恶声。

执受大种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别释。如文可知。

问此论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者。何故正理第一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复有二种。一者有记。二者无记 不待名者二种亦然。

准彼论文。有语表业非与名合。如何乃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 解云。但言有情名声是语表业。非言一切语表业。皆是有情名。如有语表无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声。依名起者谓有诠表。不待名起者谓嗔笑等声。故不相违 又问语皆业不。解云。口内者是语亦业。出口者是语非业 故正理六十解发语风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流出外时但名为语 又以此文亦可证有离质声也。

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者。此叙杂心论师义。许内.外两具四大。合生一声。名因俱声。

如不许一至声亦应尔者。论主破。如色中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造。声中亦应不许一声.二四大造。若二四大同造一声。同得一果。应二四大展转相望为俱有因。成过失故。理非二大同得一果为俱有因 复有别过。此声为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内大造 有解。据缘说俱。然声各别。此解不然。若作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计俱声。

已说声处至苦淡别故者。此别明味 所尝名味。如文可知。

已说味处至及平等香者。此别解香 所嗅名香。婆沙十三亦说四香。与此论同。于四香中。好.恶二类摄香总尽。于二类中有等。不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两解。第一师云。增益损减依身别故(解云。等谓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谓太强成损。太弱无益。损减依身于好恶香中有增损者名等不等 余者即是无益无损) 第二解云。有说微弱.增盛异故(解云。微劣是等。增盛名不等)正理解本论三香亦有两解。第一解云若能长养诸根大种名好香。与此相违名恶香。无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毗达磨亦同此解(解云从是恶香。但能长养诸根大种亦名好香。纵是好香。若能损减诸根大种亦名恶香。此师意说但能长养名好香。但能损减名恶香。无长养损减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诸福业增上所生名为好香。若诸罪业增上所生名为恶香。唯四大种势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师约胜.劣.处中以解 又五事论云诸悦意者说名好香。不悦意者说名恶香。顺舍受处者名平等香 解云。约情说故名好.恶等香。论体无记。此与正理第二解义亦无违 问四香.三香各有两解。如何相摄。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与三香中第一解相摄。增益义当长养。损减义当非长养。无益无损义当平等 三香中好香摄四香中等香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 三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以于好.恶二香中。增益者名等香。损减者名不等香。余不能增益.损减者名好香.恶香。此即义当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摄四香中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少分。以四香中好.恶二香摄香总尽。于中离出等.不等香故。三香中等香。摄四香中好.恶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与三香中第二解相摄 增盛义当罪福业生。体既增盛故知业感 微劣义当唯大种生。体既微劣故知非亲业感。唯大种生 以此微劣.增盛二香摄好.恶。尽。故说三香摄四香尽 又解。三香中。若福业增上所生名好香。即摄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罪业增上所生名恶香。即摄四香中恶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势力所生香名平等香。即摄四香中等香。以当微劣故。所以四香中别说不等香者。于好.恶香中。有增盛者别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香。如葱.韭等。是恶香中不等香故 三香中好.恶二香。各摄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说香处至同修勇进乐者。此下别解触 所触名触。即十一种 虽根对境实不相触。无间生时。根是识依假说能触。触非识依不说彼触能触身根。但名所触。触与身根极相邻近故得触名。香.味二种虽亦至根。非如彼境故不名触 问一切四大。皆发身识不 答异说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缘五色根所依大种发身识不。有说不发。如五色根。不可触故。不发身识。所依大种理亦应然 问若尔何故。说为身识所识。答依法性说身识所识。未来世中身识境故。然无现在发身识义 有说。除身根所依大种。皆能发身识。以身根所依极邻近。故不能发身识。然他身识所缘境故。亦得名为身识所识(虽有两解然无评文) 滑等四种显别有体。不同经部故各言性 冷.饥.渴三。是心所中欲之异名。非正目触言触是欲。从果标名。故不言性 法蕴第十亦同此论。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触皆有性字。言性者据体性说。一切诸法皆有性故。不言性者显从果立名。或略不说 若依经部。触中。但有四大种无别所造触 问涩.滑.轻.重.各相对立。何故对冷不说燸耶 解云暖即火大故不别立。难云冷即水大应不别立。解云。水是湿性不应名冷 问七所造触。何大偏增相望有异。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种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种性类差别。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余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水.风增故冷。风增故饥。谓风增故击动食消。引饥触生.便发食欲。火增故渴。谓火增故煎迫饮消。引渴触生便发饮欲(然无评家。正理同后师)问闷.力.劣等。何触所收。答正理第一云。闷不离滑。力即涩.重。劣在轻.耎。轻性中摄。如是其余所触种类。随其所应十一中摄(已上论文) 四大指同下解 释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饥.渴三相隐难知。若不约果以明其体难显。谓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冷.饥.渴三是欲异名。因触生欲。触是因.欲是果。此三皆于触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是说。故入阿毗达磨云。由此所逼。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此皆于因立果名故 引颂证于因立果名。佛出世非乐。能生乐故称佛为乐。因立果名。余准此释 问火大热触亦生冷欲。何不以欲标名。解云。火大是强当体立称。冷触昧劣故从果立名。

于色界中至传说如此者。约界分别。色界不资段食故无饥.渴。余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别住即不可称。多衣积聚方可称故。此显有重 凉风触身能为饶益。表有冷触 经部色界无冷。论主意明经部不信有冷。故云传说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色界衣虽不可称。而余物可称 有说。彼界一一衣虽不可称。多衣积集即可称。如细缕.轻毛积集便重(然无评家。此论同后师) 问五境之中。何故色.味二种。当体立名 声.香.触.三约因等辨。如声中执受。不执受.大种因声。此是约因。有情名.非有情名声。此是约用。由声显故。可意.不可意声。此是约果。因声生故。

或约情说。如香中好.恶等香此是约情。

或据相形。或据胜劣。如触中四大涩.滑.轻.重.据体。后三约果。或皆约体 解云。色.味相显故约体明。声.香相隐故约因等辨。触通隐显故约体约果 又解。离中知内色相显了当相立名。声相稍隐约因等辨。合中知内。味相显了当相立名。香相难知约情以辨。触通隐显故约体说八。约果说三。以实而言。色等五境皆有执受.不执受为因。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为因。可意.不可意好.恶.平等。此论不具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广如正理.法蕴.品类.五事.入阿毗达磨论说。若作句数皆准声应知。

此中已说至十一触起者。此下第二明生识总别 如文可知 身识极多缘触。两说不同后说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十一触中极多缘。几发生身识。有作是说。一一别缘发生身识。十一种相。用增故 有余师言。极多缘五发生身识。谓四大种.滑等随一 复有说者总缘十一亦生身识问答(云云) 如是说者。缘十一事亦生身识。如缘色处二十种事亦生眼识。此亦应尔 旧婆沙触中生识总别。文少杂乱。良由旧论。时属火焚遗文杂乱。不引会释。今所引者。并是新婆沙。既有正文无劳致惑。

若尔五识至非自相境者。难 经言五识取自相境。既能总缘应非自相。

约处自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处谓色处等。事谓色处等中别事。约处自相许五识取自相境。不能取他处境名取自相。非缘别事名取自相。

今应思择至何识先起者。问二根同处两境俱来。身.舌二识何识先起。

随境强盛至令相续故者。答 随境强盛彼识先生。两境均平舌识先起。贪味增故名为食欲。由有食欲方能进食。由进食已身识相续。由贪食味故舌识先生 问身.鼻同处两境俱至。何识先生。眼.耳虽别境。若俱至何识先生。于此文中何故不说。解云。味.触有时偏增。有时均等故此别明。香.触虽不相离。香胜触劣鼻识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显。应准身舌 色.声两种离中知故此中不说 或可。准知。强者先生。境若均平眼识先起。色相显故眼用速故。

已说根境至今次当说者。此下第三释无表。就中一明无表相。二明能造大。此即第一明无表相。结前问起。

颂曰至由此说无表者。初句出无表位。随流出无表相。净不净出无表体。第三句简法。第四句结名。

论曰至谓此余心者。以三性心望善恶无表。明乱不乱。若异性相望名乱。以异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乱。以同性故。谓此善无表。余不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善心名不乱。谓此不善无表。余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乱。是即善.不善心通乱.不乱。无记唯名乱。自无无表故。

若依正理。不善.无记名乱心。善心名不乱。释稍不同。

无心者至及灭尽定者。所以不言无想异熟者。以于彼位无表不行。生色界故无散无表。以无心故无定无表。故无心言不摄于彼。

等言显示不乱有心者。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无心等。等取有心。随其所应无表。于此四位中行 问何故。颂文别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有心 解云。无表于乱心。无心位中行。显彼希奇。于不乱.有心位行。非显希奇。故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有心 又解。若言不乱。有心。还应有难。必有一难。此不须通 正理破云。又谓等言通无心者。此言无用。前已摄故。乱心等言已摄一切余有心位。第二等言。复何所摄。经主应思。或谓后等摄不乱心前无用者。此不应然。无容摄故。何容后等摄不乱心。遮言。理于相似处起。乘无起等。理不及余。故非全摄或可。乱心言成无用(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摄心尽。何须四耶。若言乱心等。等取不乱心及无心。三位即摄心皆尽。何须有心。若言无心等。等取不乱心。此即非相似处起。不可等彼。若言无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摄心尽。即乱心无用) 安惠菩萨。俱舍释中。救云。众贤论师。不得世亲阿阇梨意。辄弹等字。乱心.不乱心。此是散位一对。无心.有心。此是定位一对。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散自相似。无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于两处。显颂巧善。

相似相续说名随流者。相似谓与表业及心性相似 或可。前后相似 相续。谓前后相续 或相似名随。相续名流 正理破言。非初刹那可名相续。勿有太过之失。是故决定初念无表。不入所说相中 又相续者。是假非实。无表非实失对法宗 又定所发。乱.无心位不随流故。应非无表。若言不乱.有心位中此随流故。无斯过者。净不净表业应有无表相 俱舍师救云。言相续者。或以前续后如初无表。或以后续前如后无表。或续前续后如中间无表。故初及后皆名相续。设有无表唯一刹那。相续类故亦名相续。如乳如新。故入阿毗达磨云。亦有无表唯一刹那。依总种类故说相续(已上论文) 此无表体即名相续。前后实体而相续也。谁言是假 又定无表。虽复非遍四位中行。名无表者。四位之言随应而说。非言无表皆遍四位。如定俱无表。有心位行。不善无表。乱.不乱心位行。若散善无表。通四位行。汝立无心亦为一位。定俱无表岂得行耶。表业为难亦为非理。期心一发任运相续。彼位中行是无表相。表虽心发。心断则无而非任运。故不成例。

善与不善名净不净者。为遮余计无记无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言善简净中无记。言不善简不净中有覆无记。

为简诸得至五种因故者。简得。得虽相似相续通四位行。而非大所造故非无表。此宗。造是因义能生所造果故。简异觉天等。彼言。造是成义。施设义。即以此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设所造故。

显立名因至名为无表者。释第四句 显立无表名之因缘。故言由此 表.无表二。虽同色业为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无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论主不信如是无表。别有体相。故言此是师宗所说。略说表业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善色。名为无表。

既言无表至大种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大。就中。一明实四大。二对假显实。此即明实四大。牒前问起。

颂曰至坚湿暖动性者。上半颂举数列名。第三句辨业。第四句显体。

论曰至大事用故者。持义名界。一能持大种自相不改。二能持所造色相续 言大种者。一切余所造色.所依性故。余色所依.是能生义。此即释种 问四大在造色何处。而言为所依性耶。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在下为因。所依法应尔故 问若尔于逼近色可说能造。于隔远者云何造耶。答不说一聚所有大种都在其下。造诸造色。但说一树分分皆有大种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说。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在中 问若尔。应断截时。见有孔隙犹如断藕。答虽有孔隙而不可见。以诸大种非有见故。所见孔隙是造色故(已上论文) 三义释大。一约体宽名大。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约相名大。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炉.猛焰火增盛。黑风.团风风增盛。三约用名大。如火.水.风灾。如其次第能坏初.二.三定。地能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释大种云。虚空虽大不名种。余有为法虽是种而非大。唯此四种具两义故名为大种。婆沙等论亦同正理。即大名种故名大种。持业释也 此四大种能成何业者。问。

如其次第至或复流引者。答 增盛.如种生芽此据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据傍。

风业稍隐故别解也。

业用既尔自性云何者。问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轻者。答自性可知 动性稍隐。是故别解。理实。有为.皆刹那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而言相续至余方者。据相续运转至余方。由风动故说色往来。若无此风即无运转 引论及经证此风界动为自性 言轻等者。轻是所造触。风界体性与轻相似。故言轻等 风体是动。而言轻者。以风.动性。微细难知故。约轻相以显动性 业。谓所作业。果即是其轻。八转声中第二声也。以业显体。即是以果显因之义。故正理云。轻为风者。举果显因。是风果故 问火.风增故轻。何故但言风为轻因。解云。风遍为轻因。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飘举轻性。火即非增。故别举轻偏显风界。地等相显非举果明 言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唤诸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者。此下第二对假显实。云何假地等。与实地等界别。此即问起。

颂曰至风即界亦尔者颂答。

论曰至表示风故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释色义。此即初文。地谓显.形色处为体。世人相示皆指形.显。故佛随世约显与形立地名想。水火亦尔 唯有风界即名为风。以世计动风体故。此是异说 亦言显.形。通表示风。此是正说 问假地.水.火.风皆以色.香.味.触为体。何故偏言形.显 解云。偏言色者从多分说谓世多于地.水.火.风以显.形色而相指示。非多于彼地.水.火.风。以香.味.触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胜故。谓世虽说我今嗅地。而不多说嗅水.火.风。世虽亦言我今尝水。而不多说尝地.风.火。虽亦言触地.水.火。风即地等界故。故虽假地等皆有香.味.触。而形与显。通能表示地.水.火.风遍胜体强。是故偏说。

何故 此蕴至说为色耶者。此下第二别解色义。问何故色蕴。始自眼根终于无表。说为色耶。

由变坏故至名色取蕴者。答 可变可坏故名为色。引证可知 又婆沙九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细无常法。坏者。显示粗无常法 复次。变者。显示刹那无常。坏者。显示众同分无常复次。变者。显示内分无常。坏者。显示外分无常 复次。变者。显示有情数无常。坏者。显示非情数无常。如说舍坏仓库等坏。

谁能变坏者。问。

谓手触故至恼坏如箭中者。答。

谓彼色法。由手触故即便变坏。广说乃至。蚊等触。五根及色.声.香.味虽非手等触著。然与彼触同一聚生。若触触时彼便变坏 或可。触彼能造四大令所造色亦变坏。故此变坏即是可为他恼坏义 故法救所集义品之中作如是说。趣求诸五欲境人。常起于希望。彼诸欲境若不遂会。令色变坏。犹如毒箭在身中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为欲 言义品者。此品之中释诸义故 故婆沙四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说此颂。广如彼解。

色复云何欲所恼坏者。问。

欲所扰恼变坏生故者。答 是由欲恼令色变坏生故。

有说变碍故名为色者。第二释。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若尔极微至无变碍故者。难。

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者。释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两说。一说同此论 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住极微。然能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亦如是。

过去未来应不名色者。难 现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

此亦曾当至如所烧薪者。通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类。如所烧薪。

诸无表色应不名色者。又难。五根。五境极微成变碍。可得名为色。无表既非极微成。非变碍故应非色。

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者。释无表妨。有二释。此即初解。约随表色释。是杂心论主义。影依树起。树动影动。无表依表生。表色无表色。

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者。难 本以变碍解释色名。体无变碍不应名色。又约喻难。影依于树。树灭影随灭。无表依于表。表灭无表不灭。灭既不同。色宁同彼又正理破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生。应非色故。

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者。第二释。此约大种名色。

若尔所依至应亦名色者。难 若所依是变碍。能依得色名。所依五根既变碍。能依五识应名色。

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者。此述古师通难。无表亲从大种生。如彼影.光亲依树.宝。可得从大名为色。以诸大种望所造色。作生等五因故是亲也。眼等五识依眼等五根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作助生增上缘故。以识望根是其疏故。不名为色。

此影依树至未为释难者。此显有过 说一切有宗。造色极微各别依止自四大种。而言影.光依树.宝生。且非符顺毗婆沙义。彼宗。影.光.各自依止四大种故。树.宝还是助生增上缘。义将类眼根。义应相似。

设许以下纵破 假设许汝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树.宝。彼宗许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常相续生不随灭故。是故此师未为释难 正理救云。此言意显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破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余四因大种。望所造色许为依故 俱舍师破云。汝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云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等灭。影等随即灭。言初念大种为生因。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 岂有别世两具四大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 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过去大种。与现在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现在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准彼论文。初念大种。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 虽初念大种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阙生因。还有别世两具四大共造色过。若转救言第二四念因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种。能为生因。现身大种能为依因 若作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约此说所依灭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依。为所依。但应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 若言无表。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复有别释至理得成就者。论主第二释通外难 五识二依。或有变碍。或无变碍。以不定故不名色。无表一依。唯有变碍。以决定故说名为色。前难不齐。变碍名色得理成就。

颂曰至身界触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处界 言此中。是简持义。或起论端义。此前所说十一种色蕴中。毗婆沙师许即根.境为十处界。然经部师处假.界实。不可即以处为界体。于彼有违。故言许即表非共信。

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三蕴。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法处法界者。就明三蕴中。前三句正明三蕴。后三句立处界。

论曰至所生受者。此别释受。谓能领纳随顺触境。是受自性 问诸心心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自性受。犹如十人同处坐。一人是贼。傍匆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即偏强。不同余九。受领境强。想等领境弱。应知亦尔 又解。诸心心所虽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虽有两解前解为胜 总说有三。谓乐受等。约依因异别说成六。言受身者。身是体义。故对法论云。身义体义无差别也 若依显宗第二领纳随触名自性受。故彼论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邻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随触名自性受。领纳所缘亦是受相。与一境法别相难知。一切皆同领纳境故。以心心所执受境时。一切皆各领纳自境是故唯说领纳随触。名自性受。别相定故。领纳所缘名执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广辩二受。如顺正理及五事论 解云。彼论意说。受有二种。一执取受。谓一切心.心所法执取前境。皆名执取受。二自性受谓受能领纳自所随触。取触势分名领纳触。执取难分不约彼说。自性易显故约此明受。

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领纳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领自体以领触相故 故正理论释果云。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饮食地中所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受从触生应知亦然 若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名受 又解。释此论文。同显宗等义亦无违。言领触者。谓领触因。

想蕴谓能至应如受说者。别释想蕴。像。谓诸法自相共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缘青时。想能封疆尽界非非青故名之为青。黄等亦尔。此所取像。余心所等不能取故。余心所等虽缘一境。各别起用行解不同。约依不同别说成六。应如受说。

除前及后至名为行蕴者。此下别释行蕴。谓五蕴中除前色受想三。及除后识。余一切有为行法。名为行蕴。

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者。经部。以佛经中唯说六思身名为行蕴。不说余法。故知。但以思为行蕴故引释言。由思最胜故但说思。理实。余法亦行蕴摄。

所以者何者。问。

行名造作至皆行蕴摄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业性。体是造作。与行相似。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能造作未来有漏有为果法。名行取蕴。故知。造作是行 或证造作义强。如我所说。除四蕴外余有为法。皆行蕴摄。若不尔者。余心所法.及不相应。既非行蕴。复非色等应非蕴摄。若非蕴摄应非苦.集。若非苦.集则不可说为苦应知.集应断。然蕴谛摄 恐彼答言非摄何失。有违圣教。如世尊说。若于一苦谛法。未为无间道达未为解脱道证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得无学果未断未灭。此据集谛说亦如是。例同苦谛。应言若于一集谛法。未为无间道断。未为解脱道证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得无学果 苦边际者。所谓涅槃。涅槃出苦名苦边际 或苦尽处名苦边际 说集边际准苦应知。由如是理。是故定应许除色.受.想.识四余有为行皆行蕴摄问若据造作。或约迁流。余之四蕴亦名为行。何故行蕴独得行名。解云。其余四蕴虽亦名行。摄行少故。各受别名。行蕴摄行多故。故得行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杂心云。五阴虽是行。而一受行名。

即此所说至立为法界者。别立处.界。

已说受等至并立处界者。此下第三明识蕴体。就中。一明识蕴。二释妨难。此即明识蕴 结前问起。

颂曰至六识转为意者。上一句正明识蕴。下三句立处界。

论曰至至意识身者。识非一故名各各了别。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问五识。对五境可名为各。意识。遍缘。云何名各。解云。且据法界名之为各 又解。缘十三界名各。若五识据非缘他境名各。非不被他缘自境。意识能缘十三界名各。非不能缘他境 又解。意识随缘何法即名。为各。总取境相者。谓彼六识。各于彼彼境不取别相。取境总相。故名识蕴 问心与心所各有行解。取诸境相差别云何。解云。就行解中。一叙异解。二问答分别 一叙异解者。心对心所行解不同。略为四解 第一解云。夫于境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对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故入阿毗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家意说。心王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 第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家意说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王非随所故非取别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余师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余应作四句。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余行相转 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法作无惭行相转 有无惭亦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 有非无惭亦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相应法作余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相 解无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二问答分别者。就中。一会释论文。二对行相明差别。三会释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缘名。六三性分别 言会释论文者。问若初家说。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无惭四句云何释通。解云。此据行解互相随顺。故作此说。非谓一体起多行解 或余师义。不必须通。问若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解者。入阿毗达磨云何释通。解云。彼论所说据正非兼 或余师义。不必须通 问若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何不有体多过耶。解云。兼行虽多性相随顺。正行唯一故体非多 二对行相明差别者。问行解.行相差别云何。解云。言行解者。谓心.心所行解不同。于诸境中取总.别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别。此之行解于所缘境。或起正解。或起邪解。如上四说。即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谓心.心所。其体清净。但对前境不由作意。法尔任运影像显现。如清池明镜众像皆现 三会释行相名者。问如前所引。无惭四句所说行相。彼论应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义同即无差别。何故相对辨差别耶。解云。若言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别。若言行相有其二种。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为相对辨差别故作用名行解。影像与行相名。据义不同实有差别 论行相名兼通行解。无惭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故。名为行相。更有余文准此通释。如是名为二种差别。四辨得一行名者 问行解.行相。据何名为同一行相 解云。据行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对何境法尔相现。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入阿毗达磨第二云。如眼识等依眼等生。带色等义影像而现。能了自境(已上论文) 由此准知。但约行相名为一行 问心等行解。有说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行解。异说不同理非决定。行相。同说故约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说同家。亦得名为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得能缘名者。问行解.行相。为约何者说名能缘。解云。据行相说。非据行解。谓彼心等对境之时。有影像现。据此义边名为能缘。境名所缘。以心.心所缘境之时。非如灯焰舒光至境亦非如钳押取彼物。据影现义名能.所缘 问清池.明镜。亦有像现。应说彼类亦是能缘。解云。虽有像现而无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说能缘 问若尔应约行解名为能缘。何故约彼有影像现说名能缘 解云。行解或正。或邪。于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约此明 又解。正约行相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解 又解。但约行解名为能缘。以是用故 又解约行解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俱正约彼行相.行解名为能缘。以此二种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别者。问行解.行相。与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不离体。应知三性皆与体同 问如善心.心所法缘不善色时。有影像现。如何行相同彼体耶。解云。虽所缘色是其不善。以此影像不离能缘故亦是善。如镜中火似火非真。影像亦尔。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善既尔。不善.无记.准善应知 若依大乘。此行相当相分。此相分是境摄。随变色等即色等中摄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缘前境。无别行相现心等上。不同说一切有部。不变相分复不同大乘。

应知如是至转为意界者。别立处.界。

如是此中至复为意界者。此下释妨。就中。一建立意二建立界。此即初文。谓总牒上相摄义门举有妨者。由问为难。

更无异法至即名余种者。此释妨 意界虽无别体。与六识异转位得名。据显说在过去。论体实通三世。从他生边名识。能生他边名意 喻况可知 问未来无前后。而说有意界。亦可未来无前后应有等无间解云。等无间缘作用所显。故未来无。意界据体故未来有。依如是义说十八界皆通三世 问过.未可尔。现住一念六识不并。义分根识。极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据现在多念相续。或据现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据现在一人.一念。极多十三。少则不定。

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问起。若六识摄意。应有十七。若意摄六识。应有十二。何缘得立十八界耶。

颂曰至界成十八者。答。如文可知。

若尔无学至非意界故者。难。

不尔此已至后识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阙余受生缘故后识不生。住意性故得名为意。如眼已灭未发眼识名眼界故。

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总摄问起。

颂曰至以离他性故者。答此明总摄 以化地部说他性相应非自性。亦他性相摄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摄八支正道。彼执不然 若论其体。体相不同。若义相似便相摄者。一切诸法无我理同。并应相摄。经依相顺假说相摄。若就胜义唯摄自体。故婆沙五十九云。诸法自性摄自性时。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各执持自体。令不散坏故名为摄。于执持义立以摄名。故胜义摄唯摄自性。

论曰至摄徒众等者 诸处。谓诸经论处 真摄名胜义 假摄名世俗 四摄事。谓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布施谓财.法布施.爱语谓实语等。利行谓利益行。同事谓同作善事。由此四种摄徒众等令不散故 余文可知。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数开合。就中。一明数合。二明依开。此即初文问起。

此难非理者。总非。

所以者何。征。

颂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可知。

若尔何缘生依二处者。此明依开。问。

颂曰至各生二处者。释 端严有两解。初解令身端严。此解有过 第二解令识端严。此解无妨。舌.身形大发识用足。故不须二 又婆沙十三云。问何故眼.耳.鼻各有二处。而舌身唯一耶。答诸色根处为庄严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笑。云何此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陋。世所蚩笑。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两指并。

已说诸蕴至别义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别释名义。就中。一释三名。二教起因。三体废立。四名次第。五名废立。六摄异名。此即释三名。结前问起。

颂曰至是蕴处界义者。聚义是蕴义。生门义是处义。种族义是界义 梵云塞建陀唐云蕴。旧译名阴(于禁反)此阴是阴覆义。若言阴梵本应言钵罗娑陀。案阴音应以阴(于今反) 阳之阴也。近代诸师竟作异释 或云。淡聚名淡阴。此释不然。然医方说淡饮不言阴 更有异释不能具述 若言阴气万物所藏。即是聚义。借喻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蕴 或翻为众。故法花云五众之生灭。此亦不尔。若言众。梵本应云僧伽 或翻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应云曷逻陀 梵云阿野怛那。唐云处。旧翻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应云钵罗吠舍。旧经亦有译为处者。如空无边处等。及阿练若处。并与今同。梵云驮都唐言界。有译为持。偏据一义非尽理也。

论曰至蕴义得成者。引经五门以释。色聚名蕴。此言略者。名略非体。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沙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略聚其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 问若尔无为亦应立蕴。诸无为名可略聚故 答诸有为法有作用故。有略聚义。虽体有时不可略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蕴。诸无为法。无作用故无略聚义。虽可略聚其名。而不可立为蕴。

于此经中至名现在者。三世门 正灭是现在故。举已灭名过去。简异择灭。非择灭故言无常已灭。已生是现在。若未来未至已生位名未来。至已生位未落谢过去名现在。集异门同此论。

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者。内外门。自身成就名内。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异门足论第十一云。云何内色。答若色在此相续。已得不失是名内色 云何外色。答若色在此相续。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续。若非情数。是名外色(已上论文) 或约处者。处谓十二处。五根名内。六境名外色。

有对名粗至苦集谛等者。粗细门。五根.五境有对名粗。无表无对名细。或相待立。谓约有见等三。或约欲界等三。集异门说。或约有见有对.无见有对.无见无对三色。相待。前粗。后细。或约欲.色.不系三色相待。前粗。后细。

若言相待粗细不成者。此难不然。观待异故故成粗.细。

犹如父子苦集谛等。虽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苦.集谛等 问粗.细相待对立一法。说粗细。亦可长.短相待对一体相形立。解云。色处简差别。长短别有体。粗.细通五蕴。不可例长短。

染污名劣不染名胜者。劣胜门 约体以明。谓善.无覆名胜色。不善.有覆名劣色 若依集异门论意。释劣.胜。或约不善色.有覆色无覆色.有漏善色.无漏善色如其次第观待相形。前劣后胜。或约欲.色。不系三色。观待相形。前劣后胜。广如彼释。

去来名远现在名近者。远近门 可知 集异门一解同此论 又一解云。云何远色。答若色过去非无间灭。若色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色。云何近色。答若色过去无间已灭。若色未来现前正起是名近色。

乃至识蕴至所说如是者。释余四蕴。大同色蕴。而有差别。谓余四蕴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约九地展转相形。上细下粗。以辨其相 若依集异门论解。受等四蕴三世同此论。若在此相续已得不失名内。若在此相续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续名外 受等四蕴粗细者。或约有寻有伺.无寻有伺.无寻无伺。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或约欲.色.无色.不系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受等四蕴劣.胜者。或约不善.有覆.无覆.有漏善.无漏善。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或约欲.色.无色.不系。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受等四蕴远近者。一解同此论 又一解意若过去非无间灭。若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若过去无间已灭。若未来现前正起名近。

大德法救至粗细同前者。叙异释。五根所取五境名粗色。所余五根。无表名细色 约情明胜.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胜 又解。十一种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名胜色。劣胜通十一种色 约可见处名近。不可见处名远 余十种色虽不可见。随其所应。随彼可见.不可见色说近说远 三世内外。如自名显。既无别释义同前家 受等四蕴亦然。例同色蕴。言差别者。随其所依身力应知远.近。在可见处名近。在不可见处名远 具粗细同前第一家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约地释。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者。此释处义 心等生长门义是处义。彼十二种。能生长心等故名为处。法体先有不可云生。但能生长彼作用义。

法种族义至是生本义者。此下别释界。有两释。此即初解约因以释。能生诸法诸法生因。如人于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为种族。是生本义。如一山中金.银等矿名金等族。是多法族说名多界 一身。谓一有情身。一相续谓一期相续 或一身谓一期身。一相续谓一有情相续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

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者。问 谓自种类同类因故者。答。谓与自种类为同类因故。即是生本。

若尔无为应不名界者。难 有为同类因可得名为界。无为非同类无为应非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者。通 无为虽非同类因生心心所。为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 若作俱舍师救云。一同类因名生本。十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缘生名生本。谓无为一界少分 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滥亦无有失。

有说界声至名十八界者。第二师约差别释 族谓族类。如世种类刹帝利等种类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种类各别。名十八界 或可。此师别为一解种类释界。不同颂文 正理难云。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分异故。广如彼释。

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者。毗婆沙宗。蕴等三门皆是实法 经部所立。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今论主意。以经中说略一聚言。许蕴是假。余二是实。今立比量破毗婆沙说蕴是实。立比量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者。毗婆沙师救云。一一极微亦得蕴相可积集故。既一一极微亦名为蕴。非多实成。显所立因于一一蕴有不成过。

若尔不应言至有聚义故者。论主难 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一实亦名蕴者。圣教相违。

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者。述异释。

有为之法为因取果。果所积集名为能荷。由诸世间以其两肩能荷重担。说肩名蕴。物所聚故 此释亦以聚故名蕴。符经顺假。故论主不破。

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者。又述异释。

可分段义。是蕴义。故言一一分亦名蕴。故引彼世间举贷财物。皆令彼人三时还足。便作是言。汝三蕴还。我当与汝物。显一一分皆名为蕴。

此释越经至广说如前者。论主难 虽有此释。不顺圣言。随俗浮言何容准定。由与经说过去等义有相违故 此文但破后家分段 或可。此文亦破前师能荷名蕴。虽复义释符经顺假亦无有违。然经中说聚义是蕴。故今亦破。

若谓此经至蕴定假有者。上来毗婆沙师被他难杀今复释经。论主牒破。若谓过去等一一名蕴。此执非理。经言略聚。何得一.一皆名为蕴。故知。如聚。蕴假义成。

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者。经部难论主。

若以聚义名蕴许是假者。诸处极微亦由积集方是生门。何因不许处亦是假。应立量云。诸有色处定应是假。处因积聚方得成故。犹如诸蕴。

此难非理至十二处别者。论主破经部 虽因多微积集方作生门。然多集时。一一诸微皆有因用。是则一一皆成生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若不尔者。而说根.境相助共生识等。无别因用。应非别处同一处摄。若同一处但应立六。是则应无十二处别。合共发识既非同处。根境各别因用不同。说十二处。故知根.境共发识等。一一极微亦有因用。各得处名 按上所说。论主此宗许蕴是假。违破婆沙。许处是实故破经部。以理为量。不执一宗。随何胜者释为已立。

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者。论主牒婆沙文通释 婆沙师说。若观假蕴彼说一微为一蕴少分。若不观假蕴。观实蕴彼说一极微即是一蕴。既许一微即是一蕴故知婆沙许蕴是实 今论主释。婆沙既引经中聚义释蕴。故应亦许蕴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蕴者。此应于蕴一分。假说有分。全蕴总有别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烧亦说为烧衣。诸后学徒。不达婆沙本意。说蕴是实。故应如是蕴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解云聚之义故名为聚义。依主释。聚假。义实。聚义是蕴) 又云。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解云此一极微有三世.远.近等义故名为聚。即聚名义。持业释) 又云。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解云。即受蕴等一一。皆是可积集相名蕴。持业释。或受蕴等。定与积聚法俱起。且如一微。犹与大小八法俱起) 正理亦应同彼婆沙。蕴通假实。为俱舍论主说蕴唯假。故且说实。

何故世尊至作三种说者。此下第二明教起因。问起。

颂曰至蕴处界三者。答 愚谓迷境以无明为体。迷境不同有其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为说蕴。以蕴广明心所法故 或唯愚色执为我。为说处。以处广明诸色法故 或愚色.心总执为我。为说界。以界广明色.心法故 根谓根机。以信等五根为体 乐以胜解为体。故正理论云乐谓胜解 又解。乐谓乐欲。利根乐略为说蕴。中根乐中为说处。钝根乐广为说界。

何缘世尊至受想别为蕴者。此下第三体废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无为非蕴。此即建立受.想。问及颂答。

论曰至邻次当辨者。诤根有二。谓在家者贪著诸欲。若出家者贪著诸见。此欲.见二。受.想如次能为胜因。由味受力故贪著诸欲。由倒想力故贪著诸见 烦恼名诤。即诤名根 或与诤为根 生死法。谓三界生死法。由耽著乐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轮回。故此受.想为最胜因 由此诤根因。生死因。及后颂当说五蕴次第因。故别立受.想。

何故无为至例应成失者。此即明无为非蕴。问及答也 总有三解。一明无为非蕴中摄。不可积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说下。通伏难。伏难云。若非五蕴。何故不说为第六蕴。为通此伏难故。言亦不可说为第六蕴。无为之法非如色等可积聚故 二明蕴是染.净二依。依是因义。无为不尔故不立蕴 三明无为是蕴息处。非蕴。息谓灭处。如瓶破灭处。非瓶 论主。许前二解不许第三。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若便蕴息名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名无为。无为非是处.界摄 正理救云。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言蕴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 若俱舍师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如是已说至界别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第。就中。一明蕴次第二处.界次第。此即明蕴次第。结问颂答。

论曰至立蕴次第者。此约随粗明次第 色有对故五蕴中粗。是故先说 四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说 于后三中。待行.识二想蕴最粗。男.女等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说 于后二中。行粗过识。贪等易了。二中先说 于五蕴中识最为细。总相难分故最后说。

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者。约随染明次第。

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由显形等故初说色。此色爱生由耽受味。故次说受 耽受复因倒想故次说想。

此倒想生由烦恼。故次说行 如是烦恼依识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识。故后说识 问行蕴有惑可能染识。色.受.想三体非烦恼。如何染识。解云。色.受.想三。虽性非惑。而能为缘生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为缘生染污识。受.想与惑相应。能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者。约随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求好器。谓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说。既得器已拟有所盛。次求饮食谓米.面等。受类饮食 增益损减有情身故。故次说受 求得食已不可独进。次求助味谓菹.盐等。想同助味。由取怨.亲.中平等相助生受故。故次说想 虽得饮食.助味复须人调合。次求厨人。行似厨人。出贪.思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故次说行 既调合已延客受用。名为食者。识喻食者。有情身中识为主胜。故最后说。

或随界别至无增减过者。约界立次第。思感八万故思最胜。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识是能住类之如种 余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者。前指下文。故今略显。四义非一者名诸次第。所以于诸行中别立受.想者。一为相粗粗.细门也。二为生染起过门也。三类食同助。器等门也。四二界中强。界别门也。

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处.界次第。辨根次第。境.识类知。此即问起。

颂曰至或随处次第者。颂答 余谓身.意根余。即眼等四根。

论曰至舌后尝味者。于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说。意境不定。所以后说 言不定者。三世.无为。于此四种。一.一别缘为四。二.二合缘为六。三.三合缘为四。四.四合缘为一。总有十五故言不定 就前五中 前四境定。是故前说。身境不定所以后说 故正理云。境决定者。用无杂乱其相分明。所以先说。境不定者。用有杂乱相不分明。所以后说(已上论文)就前四中。眼.耳先说。取远境故。鼻.舌后说。取近境故。眼先.耳后。由远由速。鼻先.舌后。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细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细味 余文可知。

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者。此约所依上.下。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谓扶根四境。眼.耳.鼻三。若据所依得有上.下。若据根体即无上.下。故下论云。此初三根横作行度。处无高.下。如冠华鬘。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五色根生者。故最后说 故正理第三云。意无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后说(已上论文)。谓意根揽六识成。意识依虽唯意。五识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虽无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论故作是说 又婆沙七十三云。复次。随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故前说。乃至意处最细。是故后说。广如彼说。

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废立 问若碍故名为色。应十并名色。若持故名为法。应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通名。

颂曰至一名为法处者。就颂答中。以四义简。一为差别。通释色处.法处 二最胜。别释色处 三摄多法。四摄增上法。别释法处。

论曰至非于眼等者。别解色处。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别相故。色蕴分十不总为一。法处无表以少不论。

若无眼等九差。别想.名。而体是色总立色处名。此色处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标总称而即别名。如多主马同群各有别印。一主无印即以无印别有印者。此亦如是。故言总即别名 应有问言。何故余九不立通名。唯标色处 故今通言。又诸十色中。色处最胜故亦立通名。一有对故。二有见故。三同说色故。具兹三义胜立通名。或有对言简无表色。有见.同说简眼等九。

又为差别至独名为法者。别解法处 又为差别余十一处立一法处名。非于一切十一处。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应知。

应有问言。何故余十一处不立通名。唯标法处。故复释言。以法处中。摄多法处故。摄增上法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

有余师说至独立法名者。叙异师释 色得通名。一体多粗显。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虽十色处。皆慧眼境。眼等九处非肉.天境。又非粗显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总名佛眼 法处中有能诠诸法名故。有能缘诸法智故。故得法名。余处不尔 言名显文句。或名与智体增上故。

诸契经中至为离此耶者。此下第六摄异名。就中。一略摄法蕴。二类摄蕴等。三别明六界。就第一略摄法蕴中。一明摄法蕴。二明法蕴量。此下第一明摄法蕴。颂前问起。一总。二别。此即总问。

彼皆此摄如应当知者。总答。

且辨摄余诸蕴名想者。别起颂文。

颂曰至皆行蕴摄者。西方数法。多以十.百为因乘成多数。百.千以上以百因之。未满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万为八十千也 此中教体两说不同。自古诸德出教体。或有以声为体。或有以名.句.文为体。或具含二种 若约逗机说法以声为体 若据诠法以名.句.文为体 所以诸论出教体中。皆有两说不同。今依新译婆沙以此论初说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为是语业。为是名等。答应作是说。语业为体 问若尔。次后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连合。答后文为显佛教作用。不欲显示佛教自体。谓次第行列.安布.连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问伽陀所说复云何通。答有于名转。有于义转。此中且说于名转者 有说佛教名等为体 问若尔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云何。谓佛语言。乃至.语表.是谓佛教。答依展转因故作是说。如世子孙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 云何善。谓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问教体若通善者。何故金刚般若论云。我法是善。汝法是无记。解云。十八部中有立无记。非汝.我部。

此诸法蕴至如实行对治者。此下明法蕴量。问及颂答。

论曰至二蕴所摄者。说法蕴量三说不同 第一师解。谓佛别说八万部法蕴经。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毗达磨中。法蕴足论有六千颂。此约文定量 第二师约所诠义定量。说一义门名一法蕴。谓随所诠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能诠法蕴其数亦然。随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缘起.四谛.四食.四静虑.四无量.四无色定.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三十七觉品.六神通.无诤.愿智.四无碍解 等。谓等取所余法门 第三正义。约用定量。随除一惑名一法蕴。谓由有情贪.嗔等行八万别故。为治彼行。世尊宣说不净等观八万法蕴。八万法蕴。皆此五蕴中色.行二蕴所摄。如前两说 有释。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数说但言八万。若具足说有八万四千 真谛师解云。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足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嗔.思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万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有一万五百。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

如是余处至应审观自相者。此即第三类摄蕴等。若以共相相摄。是则万法皆同为合。体相共分互无滥故。应观自相以体相收。

论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释颂文。

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者。此下举名略摄。即别摄蕴。戒蕴是色蕴摄。余四行蕴摄。谓定蕴。以行中定为体。慧蕴及解脱知见蕴。以行中慧为体。解脱蕴。以行中胜解为体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中云。无漏身.语业名无学戒蕴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学三.三摩地。谓空.无愿.无相 云何无学慧蕴。答无学正见智。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学作意相应心。已解脱今解脱当解脱谓尽.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云何无学解脱智见蕴。答尽无生智 解云。胜解心数法中当广分别。无学位中胜解相显立解脱名。言解脱知见者。即智名见故名智见。缘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见 又解脱身中起故名解脱知见。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又诸经说至四蕴性故者。此摄处异名。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脱者。一闻佛等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因此五种得解脱故名解脱处。依主释也。此即略依集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释。广如彼解 言皆慧为性者 第二生得。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三。取自声故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伴。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 故发智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正受无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后死必有心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问世尊。何故于无想天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生处。广如彼释。

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者。别摄界异名 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别明。

且彼经中至名识界耶者。此下第三别明六界。将明问起。地.水.火.风如前已说。空.识未说。为即虚空无为名为空界。为一切有漏.无漏识名识界耶。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

颂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释 说一切有部传说。空界以明.闇为体。即显色差别。体亦是实。论主不信空界实有。故言传说。理实亦通光.影。光.明为一对。明轻。光重。偏言明者。举轻以显重 影.闇为一对影轻。闇重。偏言闇者。举重以显轻。

此即影略互显 然正理云传说是光.闇者。此论轻.重互举。正理偏说二重故不相违。

论曰至名为空界者。内.外窍隙名为空界。非即虚空名为空界。

如是窍隙云何应知者。问。

传说窍隙至不离昼夜者。答 传说窍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色是显色差别。非离明.闇显色外。别有窍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又解。空界实有者。此非论主所许。故论主言。应知此体不离昼.夜。谓如昼.夜于明.闇等假立其体。昼.夜非实。空界亦然。应非实有。

即此说名至邻阿伽色者。此述本论空界异名。有二释。即此空界色说名邻阿伽色。伽翻为碍。阿通二义。或名为极。或名为无。

若言邻极碍色。谓空界色与极碍相邻。是邻阿伽之色。名邻阿伽色。约相邻释。

若言邻无碍色。即无碍名色。此无碍色与余碍相邻。即邻是阿伽。故名邻阿伽色 两师各据一释。义并无违。

诸有漏识名为识界者。别释识界 谓一切有漏识皆名识界。

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者。问。

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者。答 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长.养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者。立六界中 无漏意识能损减诸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广如彼释 问入无心定识即不行。云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从多分说 又解。定前心作等无间缘。决定能引后心生故。及彼心得相续恒起。故谓持生 又解。色法中强偏说四大。亦摄所造。无色中强心法为胜亦摄余法。既摄命根故言恒持生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于无心位虽现无心。后之出心必定应起。后当起故身命不终。是故名为恒持生故也 问无色界中而无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约欲.色说 或无色中虽无前五。有后一故依总相说。故言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摄者。摄彼六界。如文可知 问无为无用可非生依。余有为法。何故不说但标六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摄。识是心法摄。色.心二种诸部极成。是故偏说。心所有法。不相应行。即非极成。如觉天说心所是假。经部说不相应行是假。是故不说 问色十一中。何故偏说色.触。不言余九。解云。眼等四根初生即无。身根虽有无发识能。声疏转故于生用劣。香.味欲界虽有。上界即无。无表有.无不定。于生无用。唯色.触二有体有用。故偏说之 问何故色中唯说空界。触中唯说大种 解云。空界定有始从初生乃至命终。恒持生故。所以偏说。青.黄等色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四大是强必定恒有。是故偏说 涩滑等触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又解。一切诸法总有二种。一者色法。二者无色法。色法中强.谓四大种。是故偏说。无色中强.所谓心王。空界虽是所造除疑故说。谓或有疑。初受生时有空界不。佛为除疑故说空界。于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问置本论师。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分施设六界。彼论解云。愚少分者为说六界。愚一切者为说十八界 又云。为利根者说六界。为钝根者说十八界 又云。为乐略者说六界。为乐广者说十八界 又云。复次。于十八界为略现门故说六界。谓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说前五界。当知已说诸是色界。若说识界。当知已说诸非色界。广如彼释。

彼经余界至十八界摄者。类说余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曰。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空.识(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者。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欲以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嗔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摄) 第三六。谓乐.苦.喜.忧.舍.无明界(前五界以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 第一三。谓欲.色.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谓过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 第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界.无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略依法蕴出六十二界体性。今界摄入十八界中。广明六十二界体性。如彼论说(阿含经中亦列六十二界名)。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长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与两三门弟读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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