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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述记

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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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沙门基撰

论。此意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上来依颂第十门中。已略分别伏断位讫。自下第二因乘义解分位行相 于中有三。初标分位行相差别之数次列其名。后随别释。此即初也。

论。一补特伽罗至平等性智相应。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应法显识行相。

论。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种短长不同故成位别 自下别释有二。初别解三位。后重断简。此是第一与人我见相应。正云补特伽罗。通五趣摄。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异生全。二乘有学有漏心位。起此见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见。七地已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一类之言。谓即简取顿悟菩萨初地至七地。渐悟菩萨.二乘有学从初发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无学回心菩萨者。故言一类。彼已永无故。此菩萨.及二乘有学起有漏心时者。但起无漏人执必无故。

论。彼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

述曰。此识缘阿赖耶识起数取趣见也。七地已前第八未舍阿赖耶名故也。第七非不与法见俱。法见位长。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细故。故偏说之。此为初无。此即舍名 问能缘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时方言有者。此意是入无漏时舍。如下亦然。舍此相应。何故第八舍阿赖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无漏心时舍 答八据永舍。以性未能离他执故。七据暂舍。以染污体少时无故。不相违也。不可说彼得互舍也。以二乘有学未名舍故。若许暂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亦应名舍。染污末那违无漏故。

论。次通一切至不现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见相应。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时未必有初。此位长也。即诸异生。一切二乘不问有学.无学身全。一切菩萨。即兼顿悟。及学无学渐悟菩萨。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现前位 法空智者。谓无分别智入法空观时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谓法空后得智。及依法空后得智入灭定位。无分别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时第七识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细。第七法执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尔。体类同故。然此中言。简取人空无分别智。及人空后得智。并此人空所引灭定。此位之时虽灭人执。法执仍在。人空观粗。法执行细不障彼智。唯第七人执可障彼智。故入人观位人执不行。如来地时此识无漏。故不说也。

论。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

述曰。此法执心缘异熟识起法我见。法我见位既长。异熟之心亦尔。见.相相当故说缘也。非人执心不缘异熟。异熟位长故不说彼。非法执心不缘赖耶。赖耶短故不说之也。

论。后通一切至现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应心也。后胜全论。即一切如来全。无有漏故。一切菩萨见道全。通顿.渐悟。一切菩萨必法空观入见道故。此非三心真见道义。及一切菩萨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观不然。如前已说。然果中有远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论说。后得智若是法观等流者。即是法观 若定尔者。八地已去不出无漏观。彼位何时非法观果 由此应说。邻近果者。如佛地论说法观后得现前。若远果者。即人观后得现前 或八地以去无分别智自入人观。彼果起人观后得智亦无妨 然此中据初解邻近果说。若约后义即果全论 又此果有缘虑不缘虑。不缘虑者即灭定。缘虑者可知。

论。彼缘无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缘何法境。于佛地时缘无垢识等。即缘无垢第八净识一切有为及真如故言等。菩萨见修道位。缘异熟识及真如故 问若许菩萨亦缘真如。即第七识一心之中。双缘真俗有漏无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见道。及一切缘真如无分别智此第七识。一向缘如不缘第八。唯理观故。其相见道。及修道中后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缘第八。或亦缘似真如。其实唯有为。通缘有漏无漏为境由第六识引生别故。今此总言缘异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后得智不亲缘真如。不名真俗双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难合合令相应。故亦无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双缘真俗。若在十地唯缘异熟。未能缘如。无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许缘真如。佛地论中第五卷说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缘真俗。前解为胜 或第八未舍名。得言缘赖耶。性未离故。故复言等。即是识字及一等字。通在无垢及异熟识。此解难知。既无能藏。藏义应暂舍。

问二执俱起。何故分位前后不同。初广前人执。

论。补特伽罗至方谓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广初二故 广初有二。初明二执宽狭。后明用.体同别。此初也。今显初位必带后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狭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执为人。迷杌为先后方人起。

此中喻况理有浅.深。浅喻谓人是人执。迷杌是法执。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谓人是起人执。法中据迷理。人中起事执 问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执 答不然。人狭法宽。以法为本故 难浅喻云。若执是杌即执人。可使执杌是法执。既言迷杌起于人。迷杌应非是法执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时似于法执。非谓执是实杌方为不了 问若不了杌与疑何别 答彼犹豫故。此决定故。决定迷杌遂执是人。故是法执。

问如何二执得俱起耶。

论。我法二见至此亦应然。

述曰。下显体.用同别。我法用别。惠体是一。同一种生无违于理。如一眼识缘青.黄两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两境两行共许识。喻不共执心。然今所执非是二境。无一心中于二境起二行执故 问若尔前言疑于理印于事。岂非二行二境耶 彼虽非执行相别故。执则不然。以推求故。以坚著故。境.行别者亦不俱起。今此不违故许俱起。

即是广前初人执位。此下广前法执位中有三。初总广一切唯法执位。次更重诤八地以上。后解法执染.不染义。

论。二乘有学至我执已伏故。

述曰。广前第二法执位也。此执宽故。初位必有此法执故。更不须释一切异生。理无疑滞具有人执 定性二乘有学起圣道住灭定。二位现在前时通见.修道。除此亦有人执 顿悟菩萨。除见道全。此依一心真见道说。一向法观违法执故。若三心观即初念时唯人观故 于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后得智。及人空所引灭定也。有学渐悟菩萨。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现在前时。即皆唯起此识法执。以此人执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圣道.灭定。顿渐菩萨生空智及果位我执已伏。至金刚心方能断故。唯有法执。顿.渐菩萨皆除见道法空智及果者。必无法执故。

然唯起法执中。定性二乘无学及此渐悟如何。

论。二乘无学至我执已断故。

述曰。明此二种人也。谓此定性二乘无学全。及此渐悟菩萨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现前时。若住散.定心有漏.无漏心。皆唯起法执。我执已断故。渐悟即除见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此位法执定不行故。余位非所除。皆有法执也。然此一切若是渐悟有学.无学。顿悟菩萨八地已去。大势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间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诤之。

论。八地以去至不相违故。

述曰。重诤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执皆永不行。不行有二。无学渐悟彼已永断名为不行。有学渐悟。及顿悟菩萨。此位永伏名为不行。即是第八舍其名也。能缘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现前。起人观时犹起法执。不相违故。细执不障粗观起故。若不然者即应起法观。唯无漏相续。无有漏心隔。以此为证。

八地已去。若彼许起第六意识有漏心者。何故人执彼位不行。人执不障有漏心故。设未永断彼人执种但是永伏。故知无漏心常起人.法观。

此以何为证。如解深密经。当七十八。二障三处过也。

论。如契经说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经文也。

论。此所知障至亦应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执。是现行非种子。此非第六识中法执现种。说彼地地皆能断故 若谓彼说第七惑余识中法执种子非有现行。现行所知障此位无故者。即烦恼种子亦应言在。十地之中未断第七及余修道烦恼种故。应言此位烦恼.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识可起现行法执故。言法为依者。此与何法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许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烦恼人执。何法为障令不生耶。不见余时第六意识唯有法执。经于一切时都无人执故。然上重诤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执染.不染义 问何故上言二乘.异生全言有也。

论。法执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于二乘等。等诸异生。虽名不染于菩萨名为染。障菩萨智故。由此法执通二无记。望二乘是无覆。望菩萨亦名有覆无记。不障二乘故。

论。是异熟生摄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无记。此何无记摄。是异熟生摄。从异熟识性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是从善.恶异熟业所生名异熟生。异熟生无记名通故摄此。

论。如增上缘至皆入此摄。

述曰。三缘不摄。皆此缘摄。三无记不摄。皆此无记摄 何者非异熟生耶。余三虽亦从异熟生。然有别名。此不在彼别名中故。是总名摄。然即别名。非余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论下二障中叙。

然此第二虽是总束上为三位解第十门讫。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证有此识。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文中有三。初问。次答。后释颂。下会唯立六识是也。小乘执此即是六识入过去者。故为此问。

答中有二。初总以教理为量。二别以教理为量。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是总答也。

论。谓薄伽梵至是三别义。

述曰。自下别答 于中有二。初依显经以教证有。次依隐经以理证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许经。二共许经。明此等经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经.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是意。现在是识。等种种分别。然无别体 今显于经言别有体。上总解已。

论。如是三义至了别转故。

述曰。虽通八识皆名心意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为一切现行熏。是集诸法种。现行为依。种子识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别名。所以稍广 第七名意。恒审思量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无漏缘第八.及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论言等也 余六识名识。于六别境体是粗动有间断法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各有此胜各别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论。如入楞伽至是说名为识。

述曰。即是彼经第九卷颂。旧云本识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诸境界。故我说唯心。然彼错翻。次下显证第八是无记等。谓心常无记法。意二边取相。取现法是识。彼是善.不善 意二边者。应言有我.我所执。颂翻错也。不计断.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余六是识。六是能了诸境相故。

论。又大乘经至故此别有。

述曰。谓入楞伽上下无量文。及佛地经等亦尔。说有平等智。庄严论说转第七识得。此唯大乘所信。

论。诸大乘经至故不重成。

述曰。经教成佛说。第七非无。

论。解脱经中至非曾非当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许之经。非是解解脱义名解脱经。然四阿含不摄零落之经。诸部皆有。如天请问经等。并是为阿含不摄。此经解脱阿含故名为解脱经。若言零落经名字恶也。

其此颂文长行自解。

论。彼经自释至我慢我痴。

述曰。释颂初半。无明为后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摄论中无性第一。世亲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爱。此三皆用无明为因。然今少别。

论。对治道生至便得解脱。

述曰。释颂后半中初句。成无学竟居解脱道中。此意从彼无间道断已。解脱道中便得解脱更不为拘。

论。尔时此意至无自性故。

述曰。释第四句。住无学位。此意相应诸烦恼等。非唯现无。亦无过.未。现在理无。不俱起故。种已断故。然萨婆多等计。惑虽断于过.未世仍有体在。去来世有故。今举共许则云非唯现无。偏破彼宗故。云亦无过.未。过未.无体故。颂中唯言去.来无。不言现在无。为极成故 此经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许诸部解别 上座部等计。即染第六识惑许并生。别有细心是第六意恒现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众.经部等解。如常施食受乐。非谓一切时有名恒 萨婆多等非四惑同时俱。此即前后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识。此中至教诸论所无。

论。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说也。

理中有三。初结前生后。次依标正释。后总结。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此结前显教生后隐教诤理取之。

论。谓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此第七识六证颂云。不共六二缘。意名二定别。无想许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难中有六义证。此初证中文有其二。初引经证。后理征释 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或有为二。共.不共等。此中难不共者。谓此微细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真实。真实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谓境义。见分境故。二谓义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无明大小乘经皆共依信。此上经文。若无此识彼应非有。是论师说。

何名不共。

论。谓诸异生至障圣惠眼。

述曰。下释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后释不共之义 初中有二。初释经义。后正难之。此除圣者。圣者无漏道现行时彼不有故。如下当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释经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无明。迷无我理故 覆真实义者。能覆真如释覆义。义如前说 障圣惠眼者。遮无漏智。释蔽义。

论。如伽他说至谓不共无明。

述曰。真义之心。无漏真智。摄论无著本第一说。此无明通三性心恒与俱起。如次前说。

论。是故契经至曾无醒觉。

述曰。说异生类恒处长夜。夜是闇故。无明恒有说为长夜。若生死中无无明者便中明故 无明所盲者。谓此不共恒现行故盲其惠眼。不尔中途有无无明时即非无明盲 惛昧醉乱恒自缠心曾无醒觉。惛即无觉。醉即无醒。若中途有无无明时便有醒觉。以此经证无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尔恒行。

论。若异生位至便违经义。

述曰。下正申难。小乘等说经言恒者谓多分说。实理亦有不起时故。今以违教为彼宗过。

论。俱异生位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违比量 量云。汝言异生起善.无记位无无明时。无明应亦起。异生位故。如余起时。

论。此依六识至便无此失。

述曰。若谓不共在六识身。亦不应理。所以者何。应许此无明间断。从所依识故。彼六识恒染。从无明续故。经.颂俱言无明恒起。其六识身许通三性。若六识身有此无明。此便间断。彼六识身便唯染俱。许与无明恒相应故。

摄论无性第一卷云。此于五识无容得有。非不染意识中有。亦非染意识中有。若谓意识由彼烦恼成染等 若复有说。善心俱转等。若有说。染意俱有别善心等。料简大精。然彼不共与此下相违。至彼对会。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义。

论。染意恒与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问。彼宗不共。无惑相应故。

论。有义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说。此即初师。此中无明不与根本共。非不与随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随惑摄故无此失 何随惑摄耶 此有二义。一云非二十随。二十外摄。杂事说。随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别。随其所应根本分位。

二云即随惑。义说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我爱。无明一种是根本故。

论。有义彼说至不说此三故。

述曰。此师有三。初破前。次申义。后释难。此初也。二十随非名烦恼。如前已说。不见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见憍名为我憍掉名我掉。又离二十外无别此三随。更别推求无此三故。是为一失。

论。此三六十烦恼摄故。

述曰。依瑜伽等说六根本烦恼对法等论说十根本烦恼。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烦恼所摄。何名随感。

论。处处皆说至恒相应故。

述曰。论说与四烦恼俱故。不言与随烦恼俱故。对法第七说诸烦恼皆名为随前师可尔。若随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随摄。以随不言是烦恼故。即此三种唯说是根本。纯随中无。故证此三非随惑也。

若尔此痴何名不共。

论。应说四中至痴增上故。

述曰。此申义也 主是自在义。为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 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明一切时生。

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修返时。此意总显痴主自在义。

论。此俱见等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释难也。此外人问。此俱见等非为主故应名相应。若许为主。彼亦应名不共。以痴例余为主应尔。

论。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述曰。余三为主时。亦得名不共。亦如无明为主义故。此义未详。不见诸论名不共贪故。对余痴故论多说痴。理实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师意。非第七识中有不共贪等。无明为主故。今此据彼六识作论。若此师意。即六识中独行贪等名不共贪。通见.修断等。唯此俱贪不与六识慢等俱者方名相应。不为主故。是主无明余识亦有 又如无明故。总是难文。许亦无失。是答前难文 又此俱见等应名相应者。是破前师。前师见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应名相应。总是第二说之文也。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初师难文。若以为主名为不共。此俱见等不为主非不共者。余六识中见等为主时。亦应名不共如无明故。论答许亦无失 又如无明以下。总是答此前师难文 并得合为四解。

论。有义此痴至唯此识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释不共。二问答辨。三显差别。此初也。即摄论无性。其论本意亦同于此。颂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无明唯此识有。余识所无。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与余法共也。

论。若尔余识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问答辨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此问也 前师难言。余识相应一切烦恼如见取等。此识中无应名不共。

论。依胜义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谓此无明胜遍三性位。余识无此遍三性心之无明故名为不共。非在自有余识所无名不共等。

论。谓第七识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显前义。其文可解。

论。既尔此俱三亦应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难。此识相应三见.慢.爱应名不共。亦非余识有。遍三性心故。

论。无明是主独得此名。

述曰。此论主通。无明主义。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许见等名为不共。彼非主故。

论。或许余三至且说无明。

述曰。此第二释。许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尔何故唯说无明 对余识中无明惑故。且说此识不共无明。非此余三不名不共。谓余部计余识无明是不共摄。不遍三性心。今此胜用能遍诸心。故偏对彼说。余三名不共。论师理准未见正文。

论。不共无明至此识非有。

述曰。下显差别有三。一彰二别明识有.无。二引证。三大小异。此初也。此总凡解。不共无明显此识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余识无也 其第二独行不共。则与忿等相应起故名为独行。或不与余俱起无明独迷谛理。此识非有。

为成此后所说无明。

论。故瑜伽说至名独行无明。

述曰。下引证有二。初引教。后释别。此引教 五十八言无明有二等。但言非贪等俱。即令知与第六识俱无明。非谓第七。不障与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识也。

论。是主独行至不造新业。

述曰。下释别。此第二无明中有二。一主独行。迷谛理起。唯分别起。唯见道断。不与忿等十种相应。若在欲界。与后五随.无惭。无愧七随俱转。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说诸随烦恼遍染相应。此何以知。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第二卷说。即知彼文唯据此一无明为论。非谓一切。

论。非主独行至见所断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见道断。亦通修道断。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见所断故。彼言通见。明知亦修。以极成故。所以不说。以忿等十各别头生故。与相应名非主独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无此十时唯无明增。此随小乘名为不共。然此忿等无别有体。即根本故。从轻相说名不共也。此虽二别。仍是不遍三性心起无明所摄。

论。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异也。然第七识恒行不共。余部所无。唯大乘有。今以圣教逼之令信。独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论。又契经说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证六二缘经。文中有二。初引经证。后破诸部。初文可解 世亲摄论证六二缘与此有异。谓眼等五.本识二故。无性.及此据共许缘。世亲唯说不共许缘。谓如眼识。以本识.及眼为二。乃至意识应有二缘。若无第七。六识唯一。彼文似难大乘异师有八无七。然对所依以辨从二。非谓二缘。二缘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赖耶是不共许。

论。谓如五识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总破萨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简次第灭意.反现本识.因缘所依。逆次第配。此为宗法。

论。意识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举有法及举因成。意识者。是有法。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论。此识若无彼依宁有。

述曰。结上明非。此第七识无。第六依宁有。

论。不可说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说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识应无二分别故。如五识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识实有自性。二云三种皆无。此随彼语。如瑜伽第一抄。对法第二抄会。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论。亦不可说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救云五识无俱依。前念五根生后五识。意识亦尔。所难同喻不成者 谓不许有同时因果故 此计不然 以世现见极成法难 彼五识与五根。如芽与影必同时故。影由芽发既必同时。五识.五根当知亦尔。

论。又识与根至决定俱时。

述曰。若说芽.影必异时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应计异时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如思受等与所依心说是因果。既许同时故。五识.根同取一境。亦许同时。因果义立。然彼爱等心所之法。虽前后起。今以为宗。以思等为难令同时已。方为同喻例于根.识。不尔便有他不定过。量思可解。由此同时五根生识。

自下第四为总破前.后说量云。

论。由此理趣至随一摄故。

述曰。极成意识。是有法。言极成者。简诸部计最后身菩萨有漏不善意识。及他简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过。故今简之 次论复言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简现第八识。以是共依故。非亲生故。非相近故。今对五转识生所依说故。但言不共。若不简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他不许五依第八故。设许五喻。所立不成 显自名处者。此即显是十二处中意处所摄。简上座部胸中色物以为意根。彼是法处。非意处故。唯第六识得微细之色。法处所收。此理不尔应外处摄。为简外处故置。显自名处所摄。意言显是意处所摄。恐无同喻但可总说显自名处。彼非所立。违自宗故。对上座师立已成故 等无间不摄。简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今成俱有依。若不简者便非所立。立已成过。过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许有故。增上者简因缘即种子依。若对余宗便非所立。若对经部便立已成。若举五识以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简第七识与八.五识为依。是八染净依。非亲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净依。非生依摄。今显第七为六生依。以近胜故。又简俱时心所亦第六识依故。前无同喻过。后立已成过。

又所依言。简余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过。此中一一互相简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说 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此简如前。如极成眼等识喻。此上宗中极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问曰。五根别有体。意别立第七。五尘体实有。法亦实有耶 答经云从六二缘。不言有体无体故 问法虽无体亦意得生。为例不成者。亦应从二缘生。根现无体亦得成。以过去意而为意故 答不然。根能顺生。同世一处有力故现。无体故即不成。法但为境即生心故。法无时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说。问难大好。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经。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论。谓若意识至已灭非有。

述曰。第二破萨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过去心是。今破不然。识现生时意已谢灭。现无思量之用。过去之心如何名意。

论。过去未来至说名为意。

述曰。彼言去.来有者。不然。去.来理无故。如萨婆多等前已破讫 经部等义。去.来无体。若过.未无体。如何言思量 双问二家。如何思量 设前有体亦已无用。后无体故其用理无。用体既无。如何名意。

论。若谓假说至假依何立。

述曰。经部宗言过去无体假说用者。难云。汝之现在无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无有现在实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卫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难乖前义者不然。据理而说。不依于真方有似转。经部所计。现在正思。过去似此。假名为意。就彼宗难。无违教失。故前所说存自就他难。今者废已从他难 又前约胜义难。真实义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难。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论。若谓现在至宁说为意。

述曰。彼经部救。或萨婆多云。彼过去意于现在时曾有思量。故过去名意者。难云。尔时名识宁说为意。了别名识。现在名识。汝义定然。如何过去法。曾思量名意。设彼似现意故名意。应似现了别故名识。识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论。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总结。第七末那一切时思量。现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为意。过去之心不问何识。依此现起意。假立意名。其实过去亦非是意。以无体故。若尔彼应似现识名识。如何似现意名意也。意有二义。一思量义。二依止义。第七通有二名。过去但唯依止。体虽现无。与现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为识。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别。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无差经。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经文。下二句论意。

论。谓彼二定至彼二何别。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灭六识。六识灭同。说无第七彼宗义故 体数无别者。谓二定所灭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灭二十二数以为定体故。无别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无染第七意。于无想定中有。于灭定中无。彼二何别。若有第七。即灭定中无。无想定有。所灭体数多少不同。无想灭一识。灭定灭二识。遂各有异。既无第七故无别也。今灭第七但灭染也。摄论难云俱灭何异。未辨大乘定体多少。今因辨之。准所灭数并第七识二定多少。种上总假立一。并所灭数多少别也。

论。若谓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谓摄论云出离想.静住想。即是此中所说加行 界谓三界 地谓九地。依谓依身。圣者.异生依各别故 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蕴.四蕴果等种种别故。二定别者。不然彼加行差别因。由此第七识方有故。此第七识无者。彼加行差别亦无。谓第七识在凡不灭。故一切圣厌无想定而不欣入。在圣灭故一切圣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别。若无第七。无凡可厌。无圣可欣。故加行等无因可别。

论。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述曰。设言但因六识无漏凡圣别者。此六识无漏复如何成。成凡.圣者亦由第七。

论。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述曰。第三总结。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染。

述曰。自下第五说无想无漏失经。亦有三文。此中一期无心之义。二说如后。

论。谓彼长时至我执便无。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众部等。四破经部。其文可解。无六识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长时。二除初后。故言长时。

论。非于余处至同所诃厌。

述曰。以余具缚者为例喻 量云。无想有情位。应起我执。异生摄故。如余异生趣位 又无想定都无我执心.心所者。应如涅槃非是圣贤之所诃厌 量云。无想圣人应不诃厌。无我执故。如涅槃等。

论。初后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第二萨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后命终时。皆有心起。有我执故。故无失也。

难云。

论。中间长时无故有过。

述曰。中间长时无我执故。有大失也。如余具缚有情。非长时无我执故。

除经部师余部救言。

论。去来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长时虽不起。亦名有我执。故无失也。

论。彼非现常无故有过。

述曰。汝去。来世非现在有无为常故。无故有过不成我执。

论。所得无故能得亦无。

述曰。小乘救言去.来二世虽现在无。有得现在名成我执。难云。所得之世既无。能得之得非有。能得无故不成我执。

次大众部.一说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执。

论。不相应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众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类即不失增长。并在此中。

经部救言虽无彼现行。此位有种子在。名有我执。

论。藏识无故熏习亦无。

述曰。何有种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种子者。

论。余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识余法受熏。上来已辨彼非理故。

论。故应别有至同诃厌彼。

述曰。第三总结。故有第七于彼起我执。是异生故。出定已后。复沉生死起诸烦恼。圣贤所诃。若无第七。不应诃彼。无过失定。

论。又契经说至彼不应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执不有失。于中有三。初引经。云异生者不言有学等。以彼无漏善心无我执故。此据全分者故。

论。谓异生类至而内恒执我。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三。一显自我执。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证。三释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论。由执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无也 相谓相状。杂染相状。通三性也 由我执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执我故。外行施等分别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无我执者。如无漏心便能亡相应成无漏。故摄论云谓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内缘行相。非必外缘 二云此我外缘。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举由七生增明为论。非实显之。彼是第六识中我执体有间断。遍三性心间杂生故。此解为胜。是根本故。第七不缘外境生故。

为证此义。

论。故瑜伽说至相缚解脱。

述曰。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为依止等。由第七故余诸识中相缚不脱。此中通言六识相缚。瑜伽等说第六相缚。彼据亲生识语。此约实由为论 既尔二乘染末那灭。何故五识相缚犹在 答由七中法执。虽非缚体执有相故。是先我执所引生故。令六识等相缚不脱。若断法执已相缚便脱 或由因类相缚犹在。不尔生空智应亦有相缚 了别者心行相。境相能缚心。名相了别缚。

论。言缚者至故名相缚。

述曰。下释教也。何谓相缚。谓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缘生如幻事.阳焰等。能缘见分诸心.心所。为境相分之所拘碍不得自在。体便粗重无所明觉。起时硬涩有分别相。相分缚心名相缚也 问相分为见缘缚见名相缚。见分自证缘缚体名见缚。缚证自证例亦应然。何故不名为见缚等 答以相缚见体状易彰。或所缚见有非.比量。或能缚相通于内外。从此胜义且名相缚 非见分等体非能缚。自证分等说非所缚。如前第二展转相望。互为能所二种缚也。问有漏有相即名相缚。后得有相应为相缚 答此亦不然。作证解故 既尔自证应非见缚 此亦不然体是惑故 若尔善心见应非缚 此有漏故。烦恼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后得无漏时能断此故。有粗重故。不可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缚。如下第九自当解释。粗重缚体亦通有漏。至后当知。

论。依如是义至识缚终不脱。

述曰。无性摄论彼亦言如说。不知何处论文 然有解云何毗达磨经。五十一中有此义同。文有少异。以上摄论但言施等有于我执。此中通论三性心有。彼据胜显说故。此颂即彼文也。

论。又善无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众部等。三破经部。重成有我执。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与自身烦恼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无覆。既与烦恼不俱。应不成有漏。以彼说无第七识故。

若彼萨婆多等。言由前及后去.来烦恼发故。缘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论。去来缘缚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体无犹如兔角。故缚无也。

论。非由他或至成无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无学身虽非己身现有烦恼。然由现在他缘缚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为不得。故应难云。勿由他解成己无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萨婆多等死讫。

论。又不可说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大众等救。今破之言。不相应假随眠非实。正量部等不失增长破。极成故。

论。亦不可说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等言。如无学身诸有漏识法。虽不由他惑缘。及过去缘缚是烦恼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种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论主难云。彼善等种成有漏者。先无因故可成有漏。谓此善种能熏熏时。无始已来先皆不与烦恼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论。非由漏种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虽无先时善等之位有烦恼俱生。由漏种子随遂善等种故。善等种成有漏者不然。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无漏种子俱亦有漏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种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无漏不与现行烦恼我执俱故。虽有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与此相违。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问如对法云。漏所缚者有漏善法。漏所随者即余地法。漏随顺者决择分善等。彼岂皆与漏俱起故名有漏耶。为答此等疑。

论。虽由烦恼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缚云。虽知如此。而第六识中漏。与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虽亦由之发。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缘缚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缘他境。各各别变故。若缘他缚他。便非各各变境。即应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义。以有漏言正表此法与漏俱故。

论。又无记业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发名为有漏。如无记业如何有漏。彼非烦恼引故。如无漏善。若言由他缘缚。亦如前破。

论。然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义。诸有漏法。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简他身。不缚己 现行。简种子。唯种不缚。故对法等云漏所随谓逐他地者。但言漏随不言缚他地。复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灭。简前后发 相增益者。递为缘相生义。正解漏义简无漏法。

论。由此熏成至有漏义成。

述曰。有漏现行起故。熏成有漏种。后时善等起有漏义成。亦非无始无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种逐故成有漏。

论。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述曰。异生三种既然。有学亦尔。有烦恼俱故第七未灭。余识之中必无烦恼与善俱故。

为会前疑。

论。无学有漏至于理无违。

述曰。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犹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对法第三云。漏种类者谓无学身诸有漏法。以先有漏后名种类。小乘等不然。先无有漏种子故。今亦非种类。

论。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识。

述曰。第三总结。若有第七恒起我执。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摄论我执不有失。望此极差。

论。证此识有至应随信学。

述曰。自下第三结会。今且随摄大乘第一说有六证。总结前也。理第三文。

此说八识。何故阿含经等中说有六识。

论。然有经中至随转理门。

述曰。总第三文也。此有二义。一随转理门。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说故。

论。或随所依至实有八种。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说有六种。非谓尽理 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大乘之中于处门中不开识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当广证理。

上来已解第二能变。自下次解第三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于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第二举颂依问正答 就此能变总有九颂。以九门分别。第一出能变差别。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应。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转。第九起灭。唯有四颂所明。可知 然中间有初遍行等五颂。重明前相应法体。非别分别六识之门 虽有九颂总束为三段 一明初四门。即此一颂是 二心所相应.及三受俱。次六颂是。

三依止.俱转.起灭。后二颂是。

论。颂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颂中有四门义。如文可知。

论。曰至能变识相。

述曰。于此释中。初释六名。次解性.相。后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别故 能变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后故。此即第三能变。次第二能变之后也。此谓解颂第一句也。

论。此识差别总有六种。

述曰。解第二句颂于中有三。初释六因。次随别解。后显不说。此即初也。六种差别至下当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别为多或少。

论。随六根境种类异故。

述曰。谓根与境各有六别识随彼异。故非多少。亦非定别。又明此识既随根.境有六数定明得名时非唯据一。即于根.境二处得名。大论亦说随根名识。随境名识。乃至亦名青等识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识。

论。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述曰。下随别释。文复有二。初别解。后料简。此依主释。根是主故。对法等说依眼缘色似色了别。初句即是此识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种。如瑜伽说。

问辨识得名。实通根.境。何为诸论依根得名。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论。随根立名具五义故。

述曰。胜于境故偏从根称。

何谓五义。

论。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述曰。谓依于根。根之所发。属于彼根。助于彼根。如于根故 对法第二卷说。若了别色等故名为识。何故但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耶。以于眼等五种解释。非于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识。彼有二义。且如眼识。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有故。此第七啭。及由有眼识得有故。此第三啭 且如意识。如何意中 虽七无处所。而意亦依彼。同无色所依。在无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识。非是境色得识住中。不由有色识定生故。且据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见故。虽知有色识不必生 第二根所发者。彼云眼所发之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必变异。如迦末罗病损眼根故。所见青色皆以为黄。非坏色时而识名坏。第七如何。谓由有此第七识故。第六相缚不得解脱。即其事也。后七若无漏。六必无漏故 第三属于根者。彼云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此谓生依。非染净依.及根本依.引发依也。由此故知。七于六有势力。谓六种子随七种子。七种子生现时六方得起与彼力故。不尔不生。非色种子识种随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时必识所变。如有识时必根所生。何得识种不随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内法。根恒相续。色即不然。不可为例 第四助于根者。彼云助眼之识故名眼识。由根合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非于境界故。谓由根合识令根有损.益。非由色合识令色有损.益。离识之色识虽无损.益。色有损.益故。如为他损色。如第六识俱无漏故。第七损有漏成无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彼云如眼之识故名眼识。根.识二法俱有情数。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尔。唯内摄故 随根五义胜。多说依根名。

问前等无间中六识皆依意。何故第六独名意识。意识不然眼等可尔。

论。虽六识身至无相滥过。

述曰。若如所问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独依第七不共意根余五即无。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独名意识。如五识身亦依于意。依不共根以得称故。彼名眼识不名意识。此亦如是。五义具故 问如前说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称不共依 答若染净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顺生不共识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显近而顺生。以六种子必随七故。余五等不然。故此得名无相滥失。此为一解。

论。或唯依意故名意识。

述曰。谓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识若等无间。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识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尔七.八二识亦唯依意。或第八识唯依于意。第七依心。应名心识。或名意识。

论。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谓识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况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据一义胜故。心摄藏法集起法胜。意思量境恒计度胜。意识了境从所依胜 问何故七.八不从所依以得其名。意识即尔 答七.八相续当体彰名。六有间断从依得称。七.八据依亦有此义。诸论但依自胜立名。六对七.八以得名识。兼释七.八得名意别。

此下六识从境得名。

论。或名色识乃至法识。

述曰。此亦依士释。能缘彼彼境之识故。

论。随境立名至了别名识。

述曰。谓了境名识。即随境立名。顺通.别名识之义故。谓于六境了别名识。释顺义也。

问眼识所了色亦是法。意识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识不名法识。第六意识不名色识。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色等五识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识唯了色等。境界狭故不名法识。第六法识能了一切法。了境宽故不名色等识。

又第六识更为别解。

论。或能了别法独得法识名。

述曰。谓十二处中别名法者。谓第六外处。别名为法不与余境共同名故。此之别法第六能了。从独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识若法识也。亦从不共得法识名。此能了言即是见分。分别之言即是相分。非谓别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别也 或彼法处六能了别独名法识。即了别言唯在见分。亦有此义。然不共名别。是本义意。

论。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识得名互有所长。无相滥失。俱舍云。虽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余不名法。虽标总称而即别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识。

问六识得名依根依境。为唯凡有。通在三乘。

论。此后随境至无相滥失。

述曰。下料简也。随境立名。意名可尔。然前五识依五色根未自在说。萨遮尼乾子经是此论证。正法念经违此应会。蛇眼闻声是正量部。非大乘义。大乘不然。故不违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论转五识时。总有二解。或从初地即名自在。无漏五识现在前故。或成佛时成所作识彼方起故。然有别义入地菩萨无漏五识虽不现前。得后得智引生五识。于净土等中现神变事。何妨五识一一通缘一切异境界。不思议力所引生故 或有别义。七地已前由有烦恼现行不绝。未殊胜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烦恼不行。纯无漏起。引生五识可得互缘方名自在。

论。庄严论说至同类境说。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萨品说。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义。彼论一依粗显。二依同类。实缘一切皆无障碍。

为缘如不。西方二说。一云许缘。佛智通故。二云不缘。名成所作缘事智故。准下论文此解为胜。然甚难知。如何诸根说名互用证此识义。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举所依根显能依识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谈。了触名眼令至能取。岂非杂乱 名字于法非即铨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圣.异生身说。若据佛位了触亦名眼。此文为证。二得名中。但随第一依根受称。通在自在位无相滥失。如枢要说。

论。佛地经说至无此能故。

述曰。佛地论第六广解此义 三业化合有十种。其四记等亦如彼说 决择心行。即八万四千法门意业化也。四记亦尔。佛地经说。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 语化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便语化。三辨扬语化 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 此中所说决择有情心行差别。初意化也 贤劫经第二卷说。最初修习法波罗蜜多。乃至最后分布佛体波罗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总有二千一百。对治贪.嗔.痴。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种。及六无义所生过失。十转合数八万四千 领受化中作四记等。谓一向记.分别记.返问记.应置记。此中复有人法不同。如别抄中当广分别 其身化中。佛地经说现业果化现根心等。然瑜伽说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与彼相违准下第十说不化心。依二乘等说。业果等亦尔。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无实胜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问此本颂文虽明唯识但说见分。然见依根起。相犹见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论。然六转识至故此不说。

述曰。下显不说。共依下说。且显不共依 颂中不说。一色粗而且显。二乃诸论皆有彼此极成。故本颂文更不别说。此即会本文无说根.境之颂。谓本颂中初能变识。唯明所缘不明所依。第二能变俱明二种。此之六识明其所依不明所缘。以粗而且显又复极成。颂文略而不说。

论。前随义便至义便当说。

述曰。然所依少别前已广论。所缘别者义便当说。谓次下引云眼识云何即是说也。宗明唯识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颂无。我长行中以粗显故不别说也。谓如瑜伽等说。眼谓四大所造净色为性有见有对。各从自种生。或是异熟。或是长养。通何界系。漏.无漏等。断.不断等。有众多门。非此所明我亦不说。此解第二句差别有六种讫。即前言种类义是差别义。谓随六根.境立六识名。即义差别有六种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门也。

论。次言了境至为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释颂。后会经。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论。由斯兼释至名为识故。

述曰。释心.意.识三种名中所名识别名也 能了别境名为识故。谓了别行粗故。非心.意名识。

论。如契经说至了别诸法。

述曰。下会经也。此言可解。谓有问言。且如眼识。亦依余根。缘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说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识了声等耶。牒经问已。

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彼经且说至见分所了。

述曰。彼经且说诸所依中不共所依。简余依也 未转依位。简已转依缘一切法。但言缘色等 见分所了。简自证分。其实五识亦了识等。若依余根.转依位.自证分等。义即不定。亦了声等。乃至广说今此且据少分位说。非究竟言 有义此解非称论文。此中论云如经说等。但明六识之次。引彼六识之经。证成六识自性。非为前伏难有此论也 即第三句了境为性相。体.相二门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证分 行相即是识之见分。缘相为境。自证为见之依缘见为境。是故总言了境为性相 又解不须如是分别。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识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论。余所依了如前已说。

述曰。余依者。即分别依.染净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说 余了者。若自证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识见分境。如次前说。故此总言余所依了如前已说。虽后明四智。今但指前。今应义准因果十八界为缘不同 颂曰。因见各随应。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别。所依之颂如前已说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简因.无间.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缘法故 又此应说三界系.不系之识。异生.圣者三乘人等缘境分齐。如对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说。

次第三段。将解第四三性之门。初寄问起。后依问答。

论。此六转识何性摄耶。

述曰。此即问起。然前第八识。辨心.心所已。方说言是无覆无记。今者解识即辨其性。前显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识后明性。显此聚亦尔。但是影显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后学之惠起异论端故。

下答之中。初举颂。下别释。

论。谓善不善俱非性摄。

述曰。此举颂答。即显六识并通三性。

论。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别释有三。初正解颂文。次诤申同异。后显果位是何性摄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隐故先解。是何谓无记性。谓三性中无记性也。何名俱非。显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种自性故名俱非。释无记名下自别出。

且何名为善。

论。能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谓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顺益方名为善。谓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后世益。俱得乐果人.天所仰。无漏有为.无为亦尔。此世.他世违越生死。有得有证。及由涅槃。获二世益。非生恶趣等。故并名为善 人.天乐果唯顺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为善。是无记果法故。体非是善。于后世中作衰损故 不作此解便有问言若顺益名善。人.天乐果亦现益故应名为善。为答此问故说彼非。

论。能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恶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尔。但是无记苦果。令身苦故。

论。于善不善至故名无记。

述曰。此违顺益.损。其义易知。体非殊胜不可记别。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显识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种。诸论总收亦有此义。于理不违。故别建立。如前已说。

论。此六转识至是善性摄。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举一聚总有为言。

论。与无惭等至不善性摄。

述曰。义准不善返善亦尔。非必十法俱故。望聚为论。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谓嗔.及忿等七。除谄.诳.憍取无惭愧。故成十也。

论。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述曰。通前二故。如杂集论。善有十三门。不善有十二门。无记十四门。别应对相摄。又此二.三.四门三性。前本识中已略辨讫。若有为有种子者。种子随现行彼性中摄。然此二.三.四门。与对法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不同。一一对别各据一义。四无记如大论第一。五识不能转心发业。但作随转发业。缘威仪等故名威仪。是威仪等心摄。四无记具三。除变化。

颂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虽六识皆通三性。问诸识性总同时者。唯是一性。为许同时各别性摄。

论。有义六识至互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二诤申同异。初文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转识同缘外境。诸三性等互相违故。瑜伽第三说又非五识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等。五识既无俱生之义。是故五识三性不俱。此立宗义同外门转。第一因也。定中闻声非我所许。三性俱起。设纵许者定心可然。散位无故。非五识中三性俱转。

论。五识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识生时必由意识导引五识方五俱生。亦复同境方成善.染。先显五识三性所由。后申俱难。即彼大论第三卷。说五识善染必意导生。

论。若许五识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虽导生五三性并。即许意识一念之中通三性义。所引五识既一念中许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须同。如次所引。如显扬第十九说。设定中闻声。由二因取。谓由了别定所缘境。及种种所缘境意识故。二由此俱生耳识故。故虽在定亦是同缘。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识与意俱行。设声缘至亦不能了。要眼识灭耳识方生。故定不俱。无意引故。此师意说。五识不相续故。五识不并生。亦非五识次第生。故三性不并。上说五识唯一念解 又解设率尔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许三性并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缘之理如下当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显扬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识一时三性俱转。会此文云。

论。瑜伽等说至无相违过。

述曰。下释难也。等取显扬等。依多念说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说有一心。非是一生灭刹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经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谓世俗言说。一心刹那非生起刹那。谓一处为依止。于一境界事。有尔所了别生。总尔所时名一心刹那。又相似相续亦说名一。与第二念极相似故等。明第八识与五识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无记故。虽有三性。俱遮余转识三俱生故。

论。有义六识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师正义。于中有五。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四引证。五解违。此初二也 三性容俱。非一切时皆必定俱。有俱时故论言容也。此立义。已下为理。言率尔.等流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识相续文者。如前等无间依中说。既等流心许多念故五识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识缘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后有不善声境现前。意与耳同缘。虽亦缘色境。而声境胜。乃至起不善耳识。令彼不善耳识生。前眼识善耳不善未灭。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余无记香等至。乃至意虽同缘。随境强引起无记鼻识生。即等流多率尔少 或前一眼识久已不断。虽已起寻求。寻求未了。眼更重观。意复寻求。寻求未已不起决定。如是或多率尔。后时耳等识生一率尔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识次而起故。是率尔多念等流少也。容许五识有俱行故。得三性并 又解率尔.等流二心之时。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虽五一念三性得俱 若一向同境时。即不善意随眼识并行已。设耳缘至亦不缘声 不尔即须眼识断灭意方缘声此前师意。今说一意识与五同缘而性不定。

论。五识与意至于此唐捐。

述曰。此释难也。虽必俱起与前师同。与五同性即不决定。由此理故。前所设难能引意识通三性者。于此唐捐。

问如解深密等。说意与五同缘故定同性。集量论说五俱意识必现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为答此问也。

论。故瑜伽说至余耳识生。

述曰。下引证也。明此缘者。如大目连猕猴池侧。坐无所有处定。有象哮吼.猿猴戏声。即便出定。萨婆多师出已方闻。今此大乘闻已方出。若先不闻如何出定 问岂有无所有处心得缘欲界声等境也 六十五等说广惠声闻有学.无学无色界心缘三界法。故得无违。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说。谓有行人若遇声缘从定起者。遇声耳识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起闻于声。名遇声缘从定而起 或复起者。即是耳识。此举定中得起耳识 或者。谓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闻故出。

论。非唯彼定至能取此声。

述曰。此显闻声非唯意取。显扬论说种种意故。然彼耳识亦能取声。非唯定中意识能取此声。共耳一时闻故。意不唯缘定中事故。

论。若不尔者至不应出定。

述曰。返成耳识。若在定中唯意缘声。耳不闻声者。于此音声。定中耳识不领受故。后时不应为此声故而出于定。后时既为声故出定。明在定内耳与意俱同念闻声 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为欲闻声末后出定之意识。应不即闻声时出定。不闻声故。如未闻声之定意识 故知返成闻声方出。

论。非取声时至后时方出。

述曰。显闻声位由在定中。非当取声即便出定。领受声已定中意识。希望是何方始出故。闻声后时方始出定。

论。在定耳识至定无记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难。在定耳识率尔闻声。虽意与彼同缘引起。理应非善。瑜伽论说率尔等五心中。前三定无记故。此约未转依位五识。无漏时即唯善性故。

论。由此诚证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结。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与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证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尔何故解深密经.及七十六说五识同时意识同缘。

论。诸处但言至不说同性。

述曰。下解违也。此会彼文。彼说同缘不言同性。故不相违。彼论无定同性言故。谓虽言同缘。不言五.意定须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论说。显扬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缘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识故。彼文大好 然前师岂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解。

前师问言若定中实得起耳识为例不同性。何故杂集论第七说三摩呬多位余识无耶。此非集论本文。是师子觉义。有师引证。

论。杂集论说至依多分说。

述曰。彼虽非证然为会之。对法论中言余无者。约多分说。多分有二义 一多识。二多人。多人.多识不起言无。谓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余四识。非菩萨故 问如何定中意识俱受。与耳同缘 散意入舍定即引生耳。耳识率尔必是舍故。初起之时必昧劣故。意既同缘。必非异受。入喜乐定耳必不生 二解虽复同缘。何妨异受。其性亦许有不同故。

瑜伽论说率尔等三是无记性。定心寻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几心 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寻求心也 若散五心。初三无记。论说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识必由寻.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 应唯初定复无寻.伺故。此如第七卷寻.伺中解 又此定为唯有漏。亦通无漏 答文不遮二种俱得 又欲界耳识许异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识时。异地心引无寻.伺意识为能引耶 答初起五识必寻伺引。后位已去非寻.伺心引此亦得。唯率尔心。等流心等。即不许尔。如在欲界。岂一切五识生。要由寻.伺引。初起由寻.伺。后起不必故。

问五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识应通三性。

论。若五识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随五识唯一念.或相续。皆得三性并生。取长徒义。如叙二说别抄.五十一抄说。然后时引五识俱生已。意随所偏注境强者。同五识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识率尔心是无记。若兼缘诸处于五无偏便无记性。此性能与五识善.恶不相违故。若与五识别缘唯缘法处。既无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论等五俱意识定现量者。必同缘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识听教之时。但作证解故必现量。五俱之意亦无法执等以此为证。诸师于此觉惠异说。如别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识三性容俱时转。如第八识与余三性俱。以此为证。

论。得自在位至戏论种故。

述曰。自下显在果位唯善性摄。若五识转依。随前二师所解位次。唯善性摄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尔初地已去。五识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时亦有无记五识故。唯佛色.心是道谛故。唯善性摄。何以然者。诸戏论种已永无故。应细拾文推其义理 三乘无学.菩萨后得智中。何性六识俱起。然今不能烦文具解。虽知六识体通三性。五识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说。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闻.思.修。论其五识。闻思于义自性即无。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听经观字而思法义。意成闻.思。所引眼.耳岂非亦是闻.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积佛土鼻.舌等识。类此应知。后得智中净土听法所生五识。岂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义宽遍也。此等皆由随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任运.分别。此五皆通。亦许五识通见断故。此中各有烦恼.所知障并许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说 无记皆通有覆无记。亦意引故。缘起经说。欲界意识。除润生爱等亦有有覆性故。四无记中。唯异熟生.威仪.工巧。无变化心。通果可尔。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变化相从四中变化所摄。五识缘威仪.工巧。不能发威仪.工巧故。如大论第一说五识虽不作转心发业。亦作随转心发业故。即通威仪.工巧.异熟生摄。无变化者八十九虽言欲界有变化。不是五识。实是上界系。据意识中相似者说。或所变化。似欲界故名为欲界。或是生得变化。但是异熟心摄。瑜伽自说是生得变化故。论文自说欲界无变化。色界无工巧。无色又无威仪。即今大乘。亦通五识有威仪.工巧。四识缘威仪。五识缘工巧。若不尔者异熟生摄。不同小乘是威仪类名威仪心。异熟生心宽。威仪心狭。处处皆有文势皆显。

次第二颂。解第五相应。第六受俱门。

论。六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

论。颂曰至皆三受相应。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总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论。曰此六转识至谓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颂上三句。后解受俱。初中复二。初总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后别解。此即总也。正解此字。指颂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义。

论。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别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后解遍行等义 解心所中复三。初解心所之义。次解行相。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义解心所总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无心所不生。要心为依方得生故。若尔心望遍行应名心所 二与心相应。彼五说与心相应故。心不与心相应故。又时.依.缘.事四义具故。说名相应。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尔心具五义。与五相应应名心所 三系属于心。以心为主。所系属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义故系属于心。有此三义故名心所 又初义显遍行。恒依心故。第二显余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应故。第三正解心所之义 又解心王不名为所。不属心故。由此三义简别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显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简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显心所得名为所。以系属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简无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简色.不相应。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论。如属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举喻已显此亦如是。

何故相应。唯说遍行等属心。不说心属于受等耶。为答此问因解第二行相之门与心同异。

论。心于所缘至亦取别相。

述曰。上解心所义。下释心所等行相。于中有三。一总举。二引证。三结。心取境之总相。但总取而已。不别分别。如言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心所于彼取总.别相故说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总相。心所兼取总.别二相。且释名者。

论。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师谓博士。资谓弟子。如师作模画形况已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离模故。如取总相。著彩色时令媚好出。如亦取别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

何以知者。

论。故瑜伽说至所取别相。

述曰。上总举。下引证。彼第三说。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不言取别。以是主故。若取别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识所取总相。作意取此总相。及亦取识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别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别相。皆识所未了。作意一法。独能取彼众多别相。如彼论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别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别相故。能了别者名为作意。能缘别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总.别相。王唯取总。如一悬令唯知悬之总事。悬承禀命明府。虽为副贰取总相已。后取一切别相。自余悬尉亦取各别之相。此举作意例余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总取多法别相也。故瑜伽以作意为初。此论以触为初。和合胜故。各据一义。

论。触能了此至摄受等相。

述曰。触能取三。谓可意.不可意.俱相违相。受中摄受等者。等损害.俱相违。此二取相近相顺也。

论。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说因相者。谓如前第三卷八识中说。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言说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谓正因.邪因.俱相违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业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说亦取别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总相。

论。此表心所亦缘总相。

述曰。瑜伽说此言。表心所法亦缘总相故。谓彼论言。又识能了事之总相。即此所未了别所了境相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意说作意了此总相及识所未了别相。谓境别相。此境上别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识所取总相。亦取所未了别别相故。彼论此言显取总故。此五遍行如大论说。然楞伽经中。亦言心缘总相等。显扬十八有颂说此五.及心王取总.别相。

论。余处复说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边第一弥勒颂云。总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世亲解云。心唯总了。心所亦别。非唯总故。是谓心王.心所异相。余文可解。大小乘同。

论。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结之。由前十法取总.别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论。诸心所法至兼取别相。

述曰。第三总结。

上类解颂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别解遍行等义 问既言心所名义乃同。有何差别。

论。虽诸心所至种类差别。

述曰。下文有六。一总标。二列位。三结数。四释名。五会文。六总结。此初也。心所名义虽同。而体一一类各别故。

论。谓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颂也。

论。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结数也。此中开张与对法第一.大论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开合五见增邪欲解故。此与显扬.五蕴.百法同也。

论。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释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问何心但起必有故 缘别别境而得生者。五别境也。此意即显遍性.地等。唯缘别别境界方生。故余不例。如五十五说。于四事中生五别境。如下当知。或俱.不俱。别事生故。

论。唯善心中至烦摄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体性根本能生诸惑。即贪等六。

论。唯是。烦恼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随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类所引义。非前后等流也 于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谓于善.染.无记三性心皆不定故 复说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于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复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总此三门。初门简唯善.染心所。第二门简遍行。第三简别境。此中言等等取余二门也。

论。然瑜伽论至俱是染故。

述曰。会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论.此论合开不同。彼论第三合六为五。根本.及随俱是染故合为一也。

论。复以四一切至及地时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别。谓彼言一切处.一切地.一切时.一切耶 此中解言。谓一切性.及地.时.俱。俱者即一切耶。谓定俱生故。处者三性。三性之处皆得起故。言时者。谓或一切有心皆有。或无始不断。或缘一切境故总言时。地有二说。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寻等三地。此解为胜。轻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论。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说。遍行具四。无处无故。别境有初二。不缘一切境。亦非相续。非心有即有。故无时也。又此未必并生无俱。

论。善唯有一至谓。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说遍三地也。此中轻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说。从多分或加行等说故 染四皆无亦从多故。如无明.贪等。通三界地。八大随惑非皆通地及俱 以非皆通地等故。总言非四。依种类而作论故 后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无义应审简别。

论。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述曰。此总结也。

上来第一解五位三句讫。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论。此六转识至非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后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颂。后别分别 然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论。领顺境相至名不苦乐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领纳属己名受故通。领顺.违境相。俱适身悦心。俱逼身迫心别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适悦。俱逼迫也。

下别分别中有三。初以增减分别。次例摄余门。后辨三受俱义。增减门中从二至五。有二二。两三。二四。一五。

论。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识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识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别依。故言别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对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色根相异言别依身。如彼疏解稍有异同。

论。又三皆通至无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忧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宽根狭。故论说苦受通无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学.无学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后得智中。方起五识精进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门作是说故。此苦虽然忧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仍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摄。

论。或各分三至非所断故。

述曰。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论可然。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及命由约不生断故通见断。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断缘缚故不说见断。若互相显。随其所应。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通不断。谓前六及后六。前六一分非所断摄。即是已前见道断中六。谓五受.意根。忧.苦二根亦非断故。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假名非断。体非不断。以此义准趣向无漏应名无漏。无漏不引论不说之。不可说六中是命根无学身有故。五根亦应尔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断。无漏是不断。

论。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述曰。非二。谓非学.无学。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学所摄。彼说随彼所有根性。随顺彼者即是彼故。忧.苦根并是学。苦根亦无学。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诸门。分别学.断等稍胜勘会。此等诸门虽名同小。法体全别。

论。或总分四至二无记受。

述曰。此长徒义。文易可知。言总分四故无异说。

论。有义三受至是无记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标宗。二指法。三引证。四总结。此初二也 五识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识俱贪.痴任运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不发业烦恼。六十七.八等论云谓不发业烦恼。即贪等三。谓痴.慢.爱。修道烦恼一分。及身.边二见全是无记。

论。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述曰。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忧唯二性。故说苦根。

何以为证。

论。瑜伽论说至一切根相应。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九说任运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运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门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须通三受。若贪.恚.痴三可然。通六识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识身.边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应。彼非忧受。是无记故。既云与三受相应。故恶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论。杂集论说至各容分四。

述曰。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论是杂集文。欲界烦恼任运起者。能发恶行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行是无记。身.边二见及此相应。即修道不发恶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等。身.边二见唯不发业与三受俱。非忧是苦。余三通二性 此五识中如何相状 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系贪信所伏故有覆无记。即在意识有覆心后引生五识贪.痴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净者。意识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识乃是不善.无覆摄。又非有覆意识不引五识生故。故知五识定有有覆。以此为正应理稍通。故总结云容分四等。

论。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

述曰。此门有三。初列五名。次释开合。后辨处位。此列五名。

论。三中苦乐至相各异故。

述曰。下释开合。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论。由无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是忧.喜。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故名忧.喜。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但动而不勇故名苦.乐。是二别相 动者粗动。勇者勇跃。

论。不苦不乐至平等转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

论。诸适悦受至恒名为乐。

述曰。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复明迫受。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

论。意识相应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显扬第二亦然 何以无乐。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适意识.及身处少分。彼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尔。如下当知 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对法第七.显扬第二等皆同。

论。若在第三至无分别故。

述曰。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 显扬论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论。诸逼迫受至恒名为苦。

述曰。上解悦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意识俱者至名忧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此长徒义。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论。瑜伽论说至苦忧相续。

述曰。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 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 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定约六识作论。依客受说。五十一等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现。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又说地狱至傍生亦尔。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说地狱中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逼者。谓地狱故。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论。故知意地至况余轻者。

述曰。此结也。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 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招。何故地狱无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

论。有义通二至有轻重故。

述曰。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 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

论。捺落迦中至无分别故。

述曰。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 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 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假分别。

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何以知尔。

论。瑜伽论说至广说如前。

述曰。二引证也。此所引任运生等如前已说。此五十九文。

论。又说俱生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记性。彼文虽无边见。例必应尔。

论。此俱苦受至非无记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应。故非忧受。以非无记故。五十七说一根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论。又瑜伽说至傍生亦尔。

述曰。五十七说。问生那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种皆成。除三所余或成.不成。三约现行不成。种子或成谓般涅槃法。或不成无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一向苦处鬼.畜亦尔。若杂.受.处后三种.现亦成就。现.种俱成八者。五根.意.命为七。三无漏现定不成。种或成不成。有性.无性别故。三定成种。现不成中。喜.乐定不成现。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现不成。断善.不断善。有一.二形别故 前师意。以忧根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舍根入三现行不成种定成中。以客舍受彼定无故。此师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识相应故。苦根入现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终等。有成.不成时。以忧根入三现不成中。种必有故。是故证此地狱余三。现行不成种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尔。

论。余三定是至现行舍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难。二反诘。三更征。四总结。此初也 余三。定是忧.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识相续不断。定成现舍受。又非无苦故。

论。岂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诘。此前师问。此辨六识故无客舍。不约八识作法为论。不尔余三即无法故。若言喜.乐更取一形。以无二形故者。岂鬼.畜中亦无二形者。又地狱何故不许有二形也。故彼三无兼取客舍。

论。宁知彼文唯说客受。

述曰。三更征有三。一乘前征。二别生征。三举例征。下初也。后师返问。所说舍受现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师云。五十一说地狱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乐受为纯苦。映夺略而不论。是故知者。

论。应不说彼至有时无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为论。亦约容受所依识故。如彼六识有时无故不成意根。其六转识生.死.闷绝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说。

论。不应彼论至无异因故。

述曰。不应瑜伽受中唯说容受。意中通说主识。主识即第八。以第八识必受俱故。无异所以别作论故。

论。又若彼论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别生征。且纵汝言依容受说。如何说地狱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论。若谓五识至宁有忧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识间断无苦定成。但说忧根为其第八。今难之云。若生.死.闷绝三时。如何有忧根。此时意识亦定无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与舍受。若彼师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时无容识故。今者据有容识已去忧必相续非谓生.死。汝若尔者。等活地狱亦有闷绝无心之时。意识何处有。设前师言彼即死位。更不别有闷绝之时意识间断。至下当解。

论。有执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设若以身识等定相续。以苦根为第八者。如忧间断何处定成。又若尔者。彼更忧根何须间断。更无别义意识间断五识相续故。又意无舍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师意。必定无忧。以苦为不定。意中苦受即约容受许亦间断。

论。设执一形至容无形故。

述曰。随何男.女以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则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恶业招。容无形故。无文遮故。

问化生如瑜伽论第二说或具诸根。或复不具。何故地狱定有五根。不许男.女随一定有。

论。彼由恶业至于彼何用。

述曰。彼恶业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处能受苦故。

论。非于无间至淫欲事故。

述曰。非于彼中可有淫事故。或无根。小地狱中可有此贪故。又若以为缘故令其受苦须彼一形者。即应一切定成二形。或复应彼一有情身罪极重者。有百千形令多。为彼受苦缘故。

论。由斯第八至舍相应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识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识定恒有彼忧受无舍受故。据起意已后必相续。彼文无妨者。难云。

论。如极乐地至无有忧根。

述曰。下举例征 意悦名乐无有喜根。即第三定。应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忧非有 问后师有第六识。此俱舍受彼处有不 答有亦无妨。对法等说真于末位与舍俱故。或说无亦无妨。

论。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述曰。四总结彼三法种成现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亲摄论第三。说纯苦处有等流乐耶。

论。余处说彼至名纯苦故。

述曰。四会违有三。此会摄论。应知彼论随小乘中萨婆多等说。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说余二趣杂受处有等流乐。非极苦地狱中有等流乐。彼无异熟乐。名纯苦处故。又彼无异熟有等流乐。此名纯苦一切皆无。

会通文。

论。然诸圣教至无相违过。

述曰。又对法第七等。说真于意识与忧相应等 意戚名忧者。依多分说。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随小乘萨婆多等。说在意识嗔忧俱故。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相应者。依随转门.或粗相说。若细分别。一切见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违 若尔六十六说地狱亦有食。唯长喜.乐名食。何故言彼处无乐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实是食。

论。瑜伽论说至亦依随转门。

述曰。下会六十六 有忧苦者。第一解。亦随转。谓大众部等诸识并生苦.忧相续。随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计由异熟果而生故。此中言异熟无间也。即是无性第二。上座九心随彼说也 大论第五寻.伺忧俱者。依经部师门。谓经部寻.伺唯在意识。然地狱中意唯忧受故。亦随转门 或依弥沙塞部。彼亦有异熟意识生故。

问彼六十六说诸趣中。何故不随他语。唯地狱等耳也。故今应解。

论。又彼苦根至假说为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意识俱者。与余杂受处.及人天中忧根相似。亦在意识逼迫受故。说彼苦根为忧。实非忧受。

问若尔第三定乐。似余地意识中喜。应名喜根。为决此疑更今应解。

论。或彼苦根至而亦名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通能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

论。如近分喜至具显此义。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虽喜根摄而亦名乐。此说在何处。显扬第二论具说此义。谓彼论云。如经说所谓离生喜乐之所滋润。乃至广说。是谓初.二静虑近分等。五十七.对法第七皆与彼同。故复言等。岂为有乐言便近分有乐受。

有亦何爽。

论。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无故。五十七说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无乐故。十一根者。谓信等五.二无漏.意.喜.舍。即苦名忧。义说为二。即喜名乐二义说之也。

论。由此应知至亦苦根摄。

述曰。五总结也。故知意戚受在纯苦处亦名苦根。亦余时意戚受忧故。若地狱中无乐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乐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约余趣处生喜.乐方名食。如大论第四等说。地狱中腑藏间风以为段食。资养于身但令不坏相续名食。生其舍受非谓要生喜.乐。喜.乐者通杂受处语。下第七卷更有异释。应引彼文。

论。此等圣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余门也。此中圣教差别多门者。即明三.五受多门。谓有报.无报.界地系.何地断等名曰多门。恐有繁广故略应止。

论。有义六识至无相违过。

述曰。于中有三。一举。二证。三会 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初师所说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第二师云。

论。有义六识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证三性俱。定中通喜.乐受。率尔耳识但舍受故。

论。于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说一切义意。余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说。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显扬第一.十七等证。此亦有二师。一五识一念。二相续。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约因位。

论。得自在位至忧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谓成佛时。或转得无漏初地即得。唯乐.喜.舍。如五十七苦通无漏。以顺无漏法无漏引生名为无漏。非断漏名无漏。故佛无苦。又佛六识三受并通。第六识以第三定有无漏乐故。五识唯有乐.舍无喜。虽有漏三识唯二地。然无漏五识。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须释 问无色界有无漏眼根耶 答有。如泪下如雨。即有定眼依处。非实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无漏五识。以此为例 问八地皆有无漏八识耶 答有 若尔何故第七.八无漏唯舍相应耶 答常处第四静虑故。一类无变故。非易脱故。喜.乐受易脱。非一类任运故。余地虽有而不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彼现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边际功德胜故。七.八二识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识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识故。寻.伺上无故。有漏既尔无漏翻之 三识可尔。何得有鼻.舌二识。彼无因故。如不变为香。香因阙故 不然。小乘不变香。色界无种故。大乘具变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识亦有 问初禅无鼻.舌。无漏即言有。以上无三识。无漏应言有 答一云。初禅无二识。有余三识故。类余二识有。上地五识本来无。无彼种类。如何有 又四静虑皆有五识。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胜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识。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来已解六识六门一差别.二体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应.六三受说 无漏八识应束为义几师所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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