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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

讼 卦(第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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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

初六信于九四,六三信于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此“讼”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九二知惧,则犹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言其来则息“讼”而归矣,终之则凶。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谓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夫使川为渊者,“讼”之过也。天下之难1,未有不起于争,今又欲以争济之,是使相激为深而已。

「校注」

1天下之难:原文无“天下之”三字,依《苏氏易传》补。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王弼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在于谋始。”“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讼”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处二阴之间,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强争焉。初六有应于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强求之二,不若从有应之四也。二虽“有言”,而其辨则明,故“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若事二,则相从于讼无已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则来,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讼”而归。则初六、六三皆弃而违之。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无眚”。“眚”,灾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1,“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1“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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