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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第六章学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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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万斗六社树浦庄溢额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

一、坪蓝庄民田溢额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彰化县白沙书院学租中之一项)。

(二)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来,给出二坪圳头南势山林埔园一所,东至二坪圳墘,西至横仑顶分水,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给单为凭,佃人不敢刁难。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给。

(三)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来,给出大坪圳头山林埔地一所,东至埔尾中心仑,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任从开筑水圳灌溉,垦壁田园,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各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给垦批。

(四)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征租不能如数,请拨充书院膏火也。志恒议曰:前厅翟淦续查出东势、罗东、阿里史、马赛流番各社及沿山界边田园,每年征租可番银一千三百余圆,请免升科,以充屯饷。嗣准前任台湾镇道,以兰地流番并非土著番黍,止应设立通土,未便议设屯丁,所有田园应照例里科或完纳番租,分别办理,当蒙院司饬行丈量办理。卑职查翟前厅议作屯地之时,原系未垦荒埔,迨设屯之议奉驳,当将罗东、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饬令流番垦报里科。其马赛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垦给番收租。又沿山一带荒埔,尚有生番出没,翟前厅饬就马赛施八坑口添设隘寮,募举隘首、隘丁堵御生番,余地划付垦种,以充口粮,并未详覆。嘉庆二十五年,前厅高大镛往勘罗东、阿里史等社流番垦成田园,系沙砾之地,不堪并纳正赋,议令完租,作为仰山书院膏火,定于道光元年起科。其马赛社垦透番埔,仍议归佃首收纳,给该社番等领作口粮,亦未造册通详立案。卑职查罗东、阿里民等社年仅收租四百余石,自起科之年起,历任所征皆不足数,已经各前任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可否仍照高前厅所议,将历年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生童膏火之需。其马赛番埔及沿山一带余地,既翟前厅分别划还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纳番租,并添设隘寮口粮之用,似应仍循其旧,以恤番黎,而重巡防。此条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牍傅穟。复核曰:兰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进垦之后,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里、东螺、马赛等社熟番先后流入罗东沿山一带开垦,谓之流番,其性愚质,所得皆沙砾最劣之地,不成片段。兹据吕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仅收租谷四百余石,并不足数,历年已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请照高倅所议,准将此项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各生童膏火之费用。其马赛番埔及沿山界外余地,仍给社番招佃收租,并设隘口粮之用,实为体恤番黎起见。卑府查此等田园既称系流番所垦,与民人承垦膏腴地不同,应请俯如所请办理,并无庸奏咨,以省案牍(噶玛兰厅志)。

参照光绪二十八年度学租分配额

厅名金额

台北厅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厅二七九。二六九

宜兰厅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厅一三七。○四○

桃仔园厅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厅五八○。八九一

计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厅三二七。五○○

台中厅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厅一、三○五。五八○

南投厅三五。九○九

计二、○三七。四一四

斗六厅-

嘉义厅-

盐水港厅二、八三○。○九五

台南厅一、○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厅一、五六六。五三五

凤山厅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厅五○九。一二○

恒春厅-

计七、七七八。○六六

小计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台东厅-

澎湖厅九一二。三六五

小计-

合计二○、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义县玉峰书院在县治西门内旧学庙址。乾隆二十四年,知县李倏改建,中设讲堂,翼以斋舍。

白沙书院在学宫右,即县义学。雍正六年,知县汤启声置田,以充束修膏火。乾隆十年,署县曾日瑛改为书院。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修(彰化县)。

文开书院在鹿仔港文昌宫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邓传安捐建。以台地文教肇自寓贤鄞县沈太仆光文;太仆字文开,故借其字为书院名,拨归官闲田为膏火(彰化县)(福建厅志)。

(六)

崇文书院田:

一、在诸罗县卢竹角海丰仑三十七甲一分四厘四毫,每甲纳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纳正供并运载船脚工费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实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为师生膏火之资。四十五年知府卫台揆置。

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里社原通事张达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请每年各愿捐谷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三百二十两,分春、夏、秋、冬四季缴充膏火。巡道金溶给一匾奖之,勒石以志(以上旧系台湾府义学田)。

一、淡防厅业户唐衣锦,献充崇文书院膏火租田一处,年收租粟变价缴番银二百员。

一、台湾县典史陈琇等,呈捐磅碡坑等庄租谷三百四十七石,折银三百四十七员。

一、凤山县贡生柯廷第,呈捐置买萧大经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书院,年纳膏火银四十员(今归崇文)。

一、凤山县柯永德,即柯护,顶耕林遇夏田业,年完纳南湖书院膏火银十员(今归祟文)。

一、彰化县业户王绵远,年应缴崇文书院膏火银一百员。

一、彰化县监生杨振文,呈捐承买萧大有水漆林庄业,充入南湖书院膏火,年应詹仲逵名下完缴银二百员。

一、彰化县吴洛,年应就吴伯荣名下缴膏火银一百五十员(凤山县志)。

(七)

义塾:

竹堑城四(设四城内)、中港社一(废)、后垄社一(今废)、猫里社一(今废)、吞霄社一(今废)、大甲社一、新埔社一(今废)、桃仔园社一(废)、大姑嵌社一(今废)、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系同治六年,同知严清金设(互详义仓)。

堑城外二(一在旧社属东北乡庄;一在竹莲寺属西南乡庄),同治九年增设。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

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拨■〈木旧〉仔林充公项下租银四十圆支给)。

计共义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以义仓捐谷所■〈剩,贝代月〉,划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给,近存废不一。又番业户巧黄珍献充德化社谷一百四十石,并罚充各款归明善堂掌管,设堑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乐贺泐石纪之。同治九年,新设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同治八年,台湾道黎兆棠札厅议核,以台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旧章仅取佾生,阻其进取,无以群兴观感。自先于郡城设学舍,取屯千把及各头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择秀颎者入学读书,宣讲圣谕广训,授以朱子小学;熟后,再令习经,札各厅县亦仿照举行。一、二年后,果能渐通文理,当援照黔省苗学例,另编字号考试。请设学额,一体乡试。其熟师如教导有方,亦照乌蒙设学例,六年准予充贡,俾归化者亲逊成风云云。旋议示谕,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体投考明志学海书院肄业,另列一榜,优给膏伙,以广招徕。会同鹿港理番同知孙寿铭详覆在案。惜番童颇少,不果行(淡水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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