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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外关系史料

总署照会美副使行文驻日使臣禁阻人船协助日本前往台湾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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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六~一一二七。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前闻日本国有借用贵国兵船及兵头二人赴台各情,当经照会贵大臣:如有其事,照约禁阻在案。昨准贵大臣照复称:『查新闻纸咨报虽述其事,然未闻日本传宣明文;大约该国自无与中国有动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适间闻得,据言此事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贵衙门言及于此。盖因台湾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处,其人遂被生番杀害;此地中国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东洋有往彼处征伐之举。但想此事若据咨报新闻纸所传,恐难凭信。如贵国派有公使驻札东洋都城,遇事自无难得实。至照称东洋借用美国兵船一节,查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决无其事。又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曾任领事官李租给日本轮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只全行撤回等语。此节无论如何,系属本国驻札东洋钦差所应管;宜如何办理之处,本大臣则未能干预其事。来文引述条约第一款内开:「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从中善为调处」等语;查此款内载「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兹仅准贵国照知,并未闻东洋于此事是非有无,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来。

本王大臣查来文内有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本衙门言及等语,上年日本国副岛大臣来华,从未提说欲赴台湾,亦未备文知照。贵大臣虽未闻日本传宣明文,而新闻纸所述及福建函报,确有日本国兵船由厦门赴台湾,并称内有贵国船、贵国人并贵国兵头二人在内,实已共见共闻。若日本国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处征伐生番之举;彼此两国既经有约通好,彼国人船或在此国洋面偶尔失险,亦当照约知会各该管地方官员查办。今日本国竟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遽尔兴师;此举恐与各国公论未协,中国能置而勿论乎!又查贵大臣复文内称:「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足见贵国例文所在,原应恪遵。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来咨,据苏松太道禀报:晤驻沪贵国总领事西,谓日本欲租美国「牛约」轮船装粮饷、军装并屋料赴台,经驻日本京城贵国大臣未允所请,船已退租;苏松太道已札委容丞闳赴日本晋谒贵国大臣面达谢忱。是贵国驻日本大臣业已按约办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会贵大臣希将人船全行撤回,今准文称「未能干预其事」云云;贵大臣既奉钦命总理全权事务,岂不能行文驻札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告以按约禁阻!若言未能干预,此后中外交涉应商事件,当如何商议?是贵大臣未免自轻统理事务之权。来文引条约内载「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本王大臣查条约第一款所载原不仅专指一国而言,惟载有「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必须相助调处」等语。本王大臣知照贵大臣者,正系照约办理。此次日本国赴台与条约未符,且有贵国人船在内;贵大臣驻华有年,办事素称公平,谅不以此举为然。仍望贵大臣速即行文驻札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务须按照条约办理,以敦睦谊。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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