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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法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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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之二卖杜绝尽根宅契字

第二五卖杜卖尽根契字

第二六卖杜绝契字

第二七卖尽杜绝契字

第二八卖尽根杜绝契字

第一札饬

署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孙,为行知事。案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准省会税厘总局咨开;本年闰五月初七日,准本道函开:台南宜于种茶,已将情形禀明抚宪。现拟于淡水购茶子十万,崇安、福宁各购茶子十万,均交南路试种。所有福宁、崇安两处茶子,应请贵局转饬该两处厘局委员迅速选购,送由尊处交轮船寄台。此系禀明抚宪办理要件,务祈查照,速赐饬办等因,到局。准此,查台南地方既可种茶,相应分饬建宁、福宁二府局,速即转饬所属各分局卡委员查明何处茶子价廉,即速各购十万,克日解缴本总局,以便解台分发试种。所需茶子价银,据开报入册造销。除详抚宪并分饬遵照外,合就移覆,请烦查照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札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知照,毋违,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知照,此札。

光绪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第二札饬

特调台湾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八级纪录二次张,为行知事。案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开,奉总督部堂何宪札,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内阁抄出,光绪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谕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应诏直言一折:民间树艺之事,五谷而外,惟茶与桑实为自然之利,果能广为劝谕,种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着各该督抚谨遵钦定授时通考,督饬地方官切实购求茶、桑两种,应如何培养采取之法?各视地之所宜,劝令民间广为栽植。该地方官如能劝有成效,准其奏请奖励,钦此,相应知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转饬遵办,毋违。又奉署理巡抚部院吴宪案,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钦遵查照,毋违,各等因。奉此,除遵照外,合就移知,请烦转饬所属实力遵办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遵办,毋违,此札,等因。又蒙臬宪卢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饬外,合就行知。为此,行县官吏即便钦遵办理,毋违,此行。

光绪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第三札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罗,为转饬事。本年十月初十日,蒙台藩宪邵札开,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本爵部院示谕茶埔仍旧缴费领单一案,合行札司即便转饬遵照办理,并将发去告示实贴晓谕;如有不敷,即照抄多张,分贴晓示具报,毋违,等因,计粘抄示稿到司。奉此,除分饬遵办外,合行饬知。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迅将告示照抄多张,实贴晓谕,仍将贴过处所报查,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一纸,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迅将告示照抄多张,实贴晓谕,仍将过处报查,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一纸。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札。

第四谕示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全台各属清丈单费,业已示谕一律缓缴,先征新粮。其已缴各户,由县查明粮额,补给粮串,准其核抵;如有粮费并经缴收之户,即在下届应征粮额控抵在案。查应供赋之田园缓征单费,系因钱粮有关;其茶埔一项,本无输纳粮赋,与田园情形有别,自应仍照前定丈费章程完纳,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茶埔各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茶埔并不完粮,自难与田园一律缓征单费;如有未领丈单,务即仍照旧章缴费领单,不可迟疑观望,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第五之一种茶合约字

同立种茶合约字埔主李洪记、李茇记,佃人邬来。窃洪、茇兄弟,于癸未年间,同津本银,向功侄李亮、李朝买还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顶犁头尖,四址契内载明。兹据佃人邬来备出花红银一元前来,商酌种茶,洪兄弟即于人字顶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种,四址面踏分明。即日当场面议每千茶欉每年应纳垦户李美盛大租银一角二点正,又应纳洪茇小租银四角八点正,三年后点欉完纳,不得抗减;如有此情,听从埔主吊销,另招别佃承耕。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收过字内花红银一元正,照。

光绪十年(甲申)十月日。

在场人李阿来

同立合约埔主李洪记、李茇记

佃人邬来

第五之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县丈报忠字第□□□号业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记、李茇记,坐落桃涧里、桃涧堡大秤庄荒、茶则埔二甲八分八厘○毫○丝、三甲八分九毫二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右给县主李洪记、李茇记收执

光绪十四年六月

台湾布政使司日给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号

第五之三尽根卖断根茶欉字

立尽根卖断根茶欉字人邬阿来,情因光绪甲申年间,向得埔主率洪、李茇记贌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顶下山排,自己栽种茶欉;又贌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种茶欉。山主李洪、李茇记二处,四至界址载在贌字合约内注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茶欉二处杜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来,托中引就于张鼎生出首承买,依照时价格佛面银共一十六元正。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欉每年应纳垦户李美盛大租银一角二点正,又应纳洪、茇小租银四角八点正。随同场中面踏分明,鼎生备出佛银一十六大元正,经中交于来亲收足讫。即日银、字两交明白,亦无债货准折等情。自卖茶欉之后,四界概行点交生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来及子孙人等不得增找,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尽杜卖茶欉断根字一纸,又带上手合约字一纸。

即日批明:来实收领到字内银一十六元正足讫,批明。

光绪七年(岁次辛卯)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文生

为中人邬才生

在场见胞兄邬阿德

立尽根卖断茶欉字人邬阿来

第六分给茶埔垦字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江次德,有承父于光绪九年间,向霄里社通事结定埔地一处,址在桃涧堡员树林粉寮埔,其界址东西南北,俱在结租字内详明,迨宪经丈计共六甲七分八厘四毫正,历管无异。但因黄丙南于西片埔地前,有自备工本栽种茶欉,未行抽的租额,恐日后有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于是南出首前来,承给西畔所种茶园一段,分摊茶则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王公茶埔为界,北至王家茶埔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远为业。当日议定,逐年配纳江次德租银六大元正,每年定于春、夏两季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归于次德自纳。保此业系次德承父结定之业,并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挡,不干承给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悦,自给以后,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分给茶埔垦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纳园底大小租银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给界内有族亲祖坟一穴,永抽为安葬之处,声明,批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洪子欣

立分给茶埔垦字人江次德

第七招贌耕合约字

同立招贌招合约字人陈联生、叶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遗下山埔地一所,贯在万顺寮溪南阿柔坑内石崁顶,东至坑为界,西至大仑为界,南至叶仙为界,北至阵海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佃耕种,外托中引就与陈联生出首承贌,时同中三面议定,言约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欉每年贴纳山税银五角;再限十年以过,每千欉贴纳山税银三角正。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种茶欉,不得异言等情。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以为存照。

光绪十七年元月日。

代笔人陈庭辉

为中人黄万居

知见人叶士土

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人陈联生、叶仕好

第八招贌耕约字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业主李发、郑俊,佃人翁涂等,缘涂自备工本、农具,托保向业主发、俊贌过八里坌堡牛牯岭山埔一所,东至牛牯岭顶分水为界,西至岭头大石为界,南至王家坑沟为界,北顶至林吉贌种茶园头并下透小坑沟绿竹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山税银二大元,系先税后耕,八月半前完纳,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业主起耕。今将此山埔,俾涂耕种茶欉,或种相思树木,系涂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贌二十六年为满。年限未满之日,业主不能加升山税银;年限既满之时,付业主起耕,此所种茶欉并相思树应交业主,不得刁难,借口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招贌耕约字二样一纸,各执一纸存照。

一、批明:自前年有与旧业主立贌耕字,限年定准。因至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旧业主将该山埔杜卖新业主李发、郑俊掌管,今向新业主再立招贌约字,限年定准,再照。

一、批明:招贌耕约字内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照。

一、批明:山税,发二份、俊一份,照。

再批明:同保三面议定贌耕约字再加限一年,连此约内计共二十七年,声明,照。

光绪二十三(岁次丁酉)旧历十二月十三日。

代笔人汪式金

保证人陈贵、江式金

佃人翁涂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郑俊

业主李发

第九贌荒埔栽种茶欉字

立向贌荒埔种茶欉字人吴壬龙,情因乏园耕种茶欉,托得担耕,同去向得业主苏义利内贌出荒埔一所,址在小东坑尾石井仔庄,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三面言定,佃人吴壬龙自备工本茶秧前去栽种,自乙未年春种起,至戊戌年春点算茶欉,每万每年应纳茶租银十元正,纳至甲辰年冬止;以后十年,每万应纳茶租银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龙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大元正,交业主利亲收足讫;其茶租银,每至春纳一半,秋纳清楚,务须年清年款,不得过期拖延减少。年有丰荒,租无加减;倘有缺租,即向担耕人填赔足讫。不拘年限,任从起耕,若无缺租,照原约耕满而行。其贌自己未年春种起,至甲寅年冬止,计共二十年为期。限满之日,业主将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佃人即将所种茶欉,概行交还业主,另贌他佃;若年限未满,佃人不得退贌他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贌荒埔种茶字一纸,共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据,照。

批明:即日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元正,交业主利立收足讫,立批,照。

再批明:自贌后三年内,佃人自当竭力栽种;若不栽种,实时交还业主,不得延搁年限,托言种未齐种不起等语,再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担耕人吴文德

代笔人吴文德

立向贌荒埔栽种茶欉字人吴壬龙

第一○贌荒埔承耕约字

同立贌荒埔永耕约字人业主林浚哲、佃人邱送德,缘因浚哲有荒埔一处,址在桃涧堡大湳庄,贌与送德自备工本,永远栽种茶树。自种之后,二比到场检点,计有四万欉,约定每万欉地租银十二元,计全年地租银四十八元。分作两季完纳,春季先纳一半,夏季完纳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认人取讨,不敢异言。又带无利碛地银四十元。此系永远耕种,并非年数有限。至于茶树枯槁,佃人自当补种,不得以损失之额扣抵地租银额。爰立荒埔永耕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即日浚哲同保认人亲收过永耕无利碛地银四十元正足讫,批照。

批明:庄中有大小诸费,佃人自理,不干业主之事,批照,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种者,时向业主相商,补还佃人工本几何,二比约定,各为喜悦从事,批照,行。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简鸿

保认人邱紫来

同立贌荒埔永耕约字人佃人邱送德、业主林浚哲

第一一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

同立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埔主李宝山、李历山等,缘宝光绪年间,奉宪给批开垦内外山场,应分得分管之业广阔。今因乏力耕作,即将外面山场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张鼎生前来向贌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备工本,任从栽种茶欉、风围想思。当日同场言定,递年每万茶欉应纳大小园租七元正。茶欉落地三年后,陆续栽种,陆续过点,无论丰歉,两无加减,永为定规。其茶租按作春、秋两季完纳清楚,向埔主给单为凭,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从埔主另招别佃;如无少缺,依照原约而行。倘日后茶欉枯槁,其想思风围等项,任从佃人砍伐,埔主不得异言,亦不得均分,即将山埔交还埔主掌管。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应纳埔主大小茶租银七元正,批照。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元月。

在场人畲水旺

代笔人古晓山

埔主李宝山

同立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李历山

佃人张鼎生

第一二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

立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人林阿捷,兹托得担耕人林李春官同前来,向得业主蔡缉光兄弟等贌出茶园上、下两所相连,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顶庄,原带有茶寮一座,门窗、户扇一应在内。即日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元正,交业主亲收足讫;其业主即将此两处茶园踏明,交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耕作。当日三面言定,每年应纳租金龙银二百大元正,每届春、夏两季,送到完纳清楚。其期限内,无论茶价低昂,租无增减,各由造化。至于前时所有枯失茶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当逐窟补足;如无补足,所有空窟,每万供纳租龙银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银以及无补茶株等情,即将无利碛地银控抵,不敷外,仍向担耕人林李春依约逐件赔偿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凭业主收贌别佃,捷不敢异言。若租银清款,茶株补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贌起,至丙午年冬止,计六年为期。届期,捷自当所贌上、下两处茶园并茶寮一座内所有物业,概行交还业主,并不敢损害毁废等情;其业主亦当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此系二比欢悦,恐口无凭,立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一纸,又出贌茶园字一纸,计共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圆正,交业主亲收足讫,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园唇,原有风围香栖树,佃人不得砍伐;有则随时起耕外,任凭重罚,批照。

又批明:其限满之年,不得将茶株过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 净交还;倘无? 净,就将无利碛地控抵,捷不敢异言生端,批照。

又批明:其家屋税每年是佃人完纳,批照。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当逐窟补足;倘有再枯失,亦当逐年填补。至于限满之年,则要补,批照。

又批明:其约内期限,原系六年为期,今再向业主转贌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光绪(辛丑)之十四年岁次十一月日。

代笔人蔡兆石

租银人林李春

立承贌茶园并包补茶欉字人林阿捷

第一三贌茶约字

立贌茶约字人园主林国昌、佃人刘渊,缘国昌有茶埔一处,址在桃涧堡中路庄,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刘渊出首耕作。三面言定,茶树计四万余欉,每万茶租银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两季纳清,不得少缺。又带无利碛地银二百元。其贌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之日,宜于八月中送还定银二十元,余银俟冬节前,出厝普茶园,一切交还园主,将银备齐凑还佃人,两相喜悦,各无异议。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爰立贌耕约字一样两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即日国昌同中亲收过贌耕约字内无利碛地银二百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邱耀亭

为中人刘达仁

佃人刘渊

立贌茶约字人园主林国昌

第一四贌种茶合约字

同立贌种茶合约字园主林隆发、佃户萧阿兴,缘发于壬辰年明买林浚哲埔园一处,址在桃园街西门外中路庄。其园界内,贌与阿兴自备工本栽种茶及风围竹木,并架造茶寮、稻埕、菜园,佃人掌管等项。当日三面议定,一万三千三百九十六欉,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十九大元,交付园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两季该纳大小园租银十六元零七点六厘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该纳租银如数清款,不敢少缺毫厘。其园限贌三十二年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满之日,将茶欉及风围竹木、茶寮一切,交还园主掌管,不敢异言;园主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此系业佃相与有成,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贌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行。

即日发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十九元正足讫,批照,行。

批明:种茶或自己耕不论,要贌他人,须要陈明园主收租;若无如此,愿茶园付园主起耕,再贌别耕,不敢异言之事,照,行。

又批明:限满三年,不得栽种杂物,再照,行。

光绪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书简图

立贌种茶合约园主林隆发

佃户萧阿兴

第一五贌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税银合约字人业主林本源、佃户林清泉等,缘本业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涧堡八块厝下庄仔。此埔高旱之区,水源难通,不能成田,于光绪六年,有佃户林清泉到本业主酌议,贌种茶欉。当日送银二元,付业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 地四段毘连一所,东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为界,其中横直曲折,绘图可据,交付佃户林清泉自备工本,栽种茶欉。于今三年满限,前来请业主到地点明,北畔及南畔并中大段计植茶三万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万四千株算,言定每万株,年连大租应纳税银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应纳税银三十四元,订约至秋间纳清。贌限不拘年,若将来年久,茶欉败坏,茶头枯槁,无可收成,佃人应将埔地并茶寮尽行送还本业主掌管;业主即将前送无利定银二元,仍付还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贴税,到时商议,不得异言。此乃业佃相依,信义相接,同堂明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佃人交还业主字内无利定银二元正足讫,再照。

再批明:界内佃起盖茶寮居住,宜守份经营,不准聚赌窠匪;如违察出,听业主革逐,将茶欉充公,不得违约,合此声明,再照。

再批明:该大租每万株年应纳银三元,议归本业主自完,与佃无干,此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苏锡兹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人业主林本源

佃户林清泉

第一六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备碛地工本前来,向得黄阿壬手内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顶二窝沿湖塘尾一带之埔地,东至沿湖塘头横透东片与王家毗连,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为界;西至分水垦面,立土墩与叶家毗连直透至南山唇为界;南至山唇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为界;四至界址场见等同踏明。兹今栽种现地,备出碛地佛银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内埔地,任从佃人架造房屋,栽种风围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后,应纳地租银三十大元正。倘年载多久,未限出息,地租无赖,不得已,将埔地交还埔主,即将碛地佛银交还佃人;倘租银未纳,将此碛地银任从埔主扣抵清白,将埔另别收租抵利,不得异言。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良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交埔主壬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议租银,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银十八元,其余至冬节前付齐足数,批照。

光绪八年(岁次壬午)九月日。

在场知见人李承转

在场代笔男云来

同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

第一七杜卖茶欉风围树木茶寮字

立杜卖茶欉风围树木茶藔字人陈万生,情因丙申年间,与股伙黄阿古、徐阿广、谢阿春三人连财,向得园主锺秀统贌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庄横窝仔,自备工本茶秧,栽种茶欉五千余欉,并种风围香薷树木以及茶寮。年限各款,悉载在合约字注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茶欉并带风围、树木等项出卖于人,先问股伙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龙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四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现交生亲收足讫;茶园随即同中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出贌。其每万茶欉,每年应纳园租银六元五角正,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生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无逼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茶欉风围树木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生实收到字内价银四十三大元正足讫,再照。

再批明:现下茶寮地额,既经股伙内踏定,未有架造,日后任买主架造,不得异言,批照。

再批明:老总藔一纸,系黄阿古手内收执,倘若要用,不得隐匿,批照。

光绪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张钦元

为中人黄阿古

在场人黄阿亮

立杜卖茶欉风围树木字人陈万生

第一八栽植种茶合约字

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林柔记、佃人林拔记,有承祖父明买过张家水田连埔地一处,址在桃园虎茅庄。其埔地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印契内详明。今有佃人拔记前来,向埔主出贌埔地栽植种茶,当日三面议定,佃人要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将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备工本,先择厝地一处,起盖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种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满之期,业佃同到茶园,面点算明茶欉,每万茶欉连寮地历年应纳埔主大小租共银一十员正,分作春、夏两季,各半均纳,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将茶欉付埔主收成。其应纳业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数若干?及大小租银若干?至于点茶欉之日,即将合约字再立批条,登载欉数,照字内所行纳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无可收成之时,佃人即将此埔地所植风围竹木之项,一切交还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各不得异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买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挡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业佃欢悦,出自甘愿,各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栽植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业佃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佃人林拔记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四员正,交付埔主新收足讫,照。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内茶欉枯槁,其佃人起盖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满,茶欉枯槁,其茶寮一尽支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连茶藔该纳大小租银,仍照字内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种届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间,业佃同到茶园面点数明茶欉,计共九万二千五百欉,连茶寮地,全年共纳埔主大小租银九十二员五角正。其租银自乙酉年纳起,递年分作春、夏两季对半完纳,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照。

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二月日给。

册产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林柔记

佃人林拔记

第一九栽茶约字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兹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庄,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约每万欉每年应纳税银六元,限三年后请业主过点欉额,以便按数纳税。每年至十月终纳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为满,如满之日,将茶欉悉付业主掌管;倘有拖欠税银,不论年限,听业主将茶掌管,不得异言。恐口无凭,合立栽茶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纳税起,至甲寅冬止,合应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过业主收入定银二元正,又照,行。

光绪七年十月日。

代笔人庄维秠

说合人林青山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

第二○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

立杜卖山场茶园田地尽根契字人陈金港、陈金树等,有承父买得归管兄弟清荣、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因前年同垦户首陈水源应得分管约字内送受劳业一所,址在仑尾寮庄,东至仑黄殊毗连为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后小仑直,北至樟头小仑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秀朗社番租银五分,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愿将买归就兄弟此业一尽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族叔万盛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估值尽根价银一百零五员正。银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业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远为业。开筑成田,自带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异言。保此业系是港等承父买过兄弟应份业,与内外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港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诸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归就兄弟买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一百零五员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四至内,因前大昌号栽种小种茶及茶欉、茶寮地,抽出付大昌号掌管,与港等无干,批明,照,行。

光绪九年九月日。

代笔人陈植科

知见人约首陈见贤

为中人陈竹岩

场见人叔清荣、泉、母白氏

在场知见人妻陈门林氏玉凉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陈金港

陈金树

第二一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新市街许英记,有竹围内园一所,在本市东畔。今将此园贌与陈水运、陈玖龙前去耕作,约限至十年终,税银共二百四十大员正:上五年,每年税银各二十员;下五年,每年税银各二十八员。言约宅如有栽槟榔,上吐者,坐工资一钱;末吐者,坐工资五分;荖叶每千篱坐银三员。其树木、果子、缘竹起盖茅屋,到时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别处,不得刁难。保此园果系英记应份之业,与别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者:此园税银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终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听业主起耕。若耕宅当耕归股,不得乱栽滥插。其所宅内园篱应用,不得砍伐别置出卖,批明。

光绪三十四年四月。

立贌耕字人许英记

代书人(自笔)

第二二杜卖尽根菜园地字

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社口庄王色观,有承祖父亲置本庄土名溪仔墘菜园二坵,并树木、竹在堓,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在上手大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埔仔庄陈永观前来出首承买,时备银三十四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园及树木、竹踏明界址,付银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不敢阻挡,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一卖千休,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菜园系是色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一纸,并上手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内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日。

为中人王俊观

代笔人陈瑞源

立杜卖尽根菜园地字人王色观

第二三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大哮山脚庄李疆、简色、简养、简尊、简荫、简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只会份,每逢神诞之日,备办牲仪祭献,以祈降福。爰是众会友鸠银契买果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庄后,土名柑仔坑,东至坑为界,西至坑头为界,南至大坑底为界,北至林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南投社业主大租钱一千文,逐年招佃承贌掌管,所贌租银以为祀神之费。兹因历年久远,承贌乏人,该宅抛荒,任人樵采,由是众会友公议,各情愿将此山宅出卖别创,先尽问会内诸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半山庄萧大理、萧有情、箫大爱兄弟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山宅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栽种果子、树木,永为己业。银足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众会内子孙不敢生端,藉言找赎滋事。保此山宅确系疆、色等三界会之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众会内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契一纸,付与买主收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代笔人简光前

为中人简睦

同立杜卖契人简立使、简市

简养、简色、李迭、简尊、简阴

批明:上手契失落无存,不知何人藏匿,但业众会友经已杜卖,此契后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第二四之一卖绝尽根宅契字

立卖绝尽根宅契人莦垄庄黄仙李,有阄分应份立围宅一所,内槟榔杂物,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年带供谷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内,东至车路,西至黄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围带竹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将宅并厝尽卖与本庄李报官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地、杂物、果子、树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种收成,永为己业。既卖之后,千秋万载,日后子孙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赎。保此宅系是仙李承祖父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欠他人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绝尽根宅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八年十月日。

为中人黄景

知见人易佛赐

立卖绝尽根契人黄仙李

(仙李亲笔)

批明:李报买过黄仙李宅地,因仙李收执上手契贮在竹箱内被鼠咬坏,面看无迹,仙因家资乏费,再转出尽字一纸,卖过李报为准。倘或日后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应用,批明,存照,行。

第二四之二卖杜绝尽根宅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宅契字人萧垄社李江,有承祖父明买过黄家槟榔、竹围、树木、果子宅地一所,年带管事王春正供谷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庄潭墘角内,带砖仔井一口,东至东路,西至黄家宅,南至林家宅并竹岸,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愿将宅地、槟榔、发物、果子卖与本庄杨葵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地、槟榔、杂物、果子,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宅系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亦无重张挂欠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绝卖尽根宅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光守

知见人李妈求

立卖杜绝尽根宅契字人李江

代笔人陈国基

第二五卖杜卖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萧垄庄陈珠琳、陈传和,有承父宅一份,又买过邱德、潘庇二份,合为一所,年带番租银五角,东至东家宅,西至银主并徐家宅并墓在内,南至陈、王二家宅,北至车路带竹,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本庄陈维玉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随时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挂欠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十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善

知见人男修

立杜绝尽根宅契人陈珠琳、传和

代书人杨章

第二六卖杜绝契字

同立卖杜绝契人麻豆社大埕内长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读、四房肇笔、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与伯祖君绵明买槟榔宅地一所,坐落麻豆街东势头,年带番租银一中元,内带槟榔、荖叶、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厕池,东至本家宅并吴家宅,西、南俱至车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为界。此宅系是三份,檀等应得二份,年配租银三角三占零三厘。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槟榔宅二份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家永合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内槟榔、荖叶、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厕池一尽在内,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纳租,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同中言明,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绝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内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四年五月日。

为中人郭琴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郭肇深

肇笔、肇旺、振檀、肇读

书契人肇琪

知见人婶陈氏

第二七卖尽杜绝契字

立卖尽杜绝契人麻豆社吴阵生,有承祖父阄分应份内槟榔宅一所,坐落麻豆街东势头,内带槟榔、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一口,东至吴家祖墓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家宅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卖过清水剑银三百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内槟榔、竹木、果子、杂物等项并砖井一口,一尽俱付与郭宅执事收成,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宅果系阵生自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阵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杜绝契字一纸,付郭宅收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剑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王朝英

为中人姚饶使

立卖尽杜绝契人吴阵生

知见人男信老、传使、侄聪明

第二八卖尽根杜绝契字

立卖尽根杜绝契人麻豆社南势吴明等,同堂兄吴海合伙,明买过吴佛赐竹围槟榔宅带地一所。明应得宅一半,与胞弟顺老均分,明应得一份,年纳番租铜钱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势,其东西南北四至,俱明载上手契为凭。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宅带地、槟榔、芎蕉、竹木、树木、果子、砖井、圹地、杂物等项出卖,先尽问房亲人胞弟顺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堂兄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将此宅带地、槟榔、芎蕉、竹木、树木、果子、砖井、圹地、杂物等项,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出头起耕掌管,不敢阻挡。其宅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此宅系是明应得之物业,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见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立卖尽根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嘉庆二十三年八月日。

为中人李皆云

立卖尽根杜绝契人吴明

知见人胞弟顺老

代书人孙文如

第六节坟墓

第一碑文

第二杜卖风水地字

第三凭信字

第四抽卖坟地字

第五许允风水地字

第六杜绝卖契字

第七抽卖字

第八卖尽根约字

第九收银缴契字

第一○山批字

第一一山批逊让土窨字

第一二逊让窨坟字

第一三杜卖尽根风水契字

第一四卖风水字

第一五杜卖窨堆契字

第一六送坟地字

第一七卖杜绝尽根园契字

第一八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二○山批土窨字

第二一杜卖风水字

第二二碑文

第一碑文

特调福建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三级纪录四次周,为据呈勒石示禁事。据拔贡生李宗寅、陈肇昌、陈廷瑜、赵新、王瑞、陈震曜、朱登科、吴成谟、陈玉珂,阴阳学魏巽岩等呈称:台郡南北义冢,概系沙土浮松,全赖蔓草滋生,根连固结,以资护卫。近有樵夫、牧子在该坟冢锄割草薪,放牲践毁,刨取沙土,妄津蹂躏,渐致坟土摧残,一经霪雨,水注沙流,恒有冢穿棺现之虞,已堪悯恻。更有一种奸徒,绰号山块,胆将碑石、坟砖偷挖盗卖;甚至开棺盗物,或迁骸别瘗,将穴筑窨转售。种种惨伤,殊难言喻,前经府阴阳学魏巽岩禀请示禁,蒙列宪设立巡查,并奉示禁在案。无如日久玩生,仍无顾忌。伏读誊黄上谕,穷民无力安葬,并无亲属收瘗,该地方官务择隙地,多设义冢,随时掩埋,毋许抛露等因,仰见皇仁泽及枯骨至意。今此乡愚、奸匪贻害泉台,太干法纪,寅等蒿目凄怆,情难袖视,爰相率呈请,伏乞恩准示禁,饬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据此,查义冢无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尔绅衿留心稽察,共相保护,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躏,庶免风雨飘淋,泉台饮泣。今据呈南北义冢,近有樵牧践踏,渐致冢穿棺现,殊堪怆恻;且有匪徒盗挖情事,更堪发指。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该生等触目伤心,相率呈请,具见情殷枯朽,公义可嘉,自应给示严禁,勒石垂久,以昭烱戒。除饬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郡人等知悉:嗣后,尔等樵、牧各赴旷埔荒山,毋许仍至有坟处所任意践踏,刨沙掘土;至牌石、坟砖,例禁偷盗,更不得私偷盗卖;其挖坟窃物,迁骸盗穴,益干斩遣重罪。在尔匪徒诚牟利无多,何身命不惜。至义冢应听择葬,亦毋许藉寄勒索。自示之后,各宜安分,永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七年十月日,给勒于城南,着地保看守,毋许毁失,致干察究。

助碑蔡高嵩

第二杜卖风水地字

立杜卖风水地人埔头庄江水,有明买龟丹庄,土名冻仔山脚田一所。因番仔厝庄林火旺先生所观此段之田有风水地,托中向与江水相议,将此田定抽出横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议定七三银七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执掌,择日开筑母坟,水亦不敢阻挡。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历年如若带纳大租粮赋银,仍归业主理清,与火旺无干。自此同中议定,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今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抽卖尽根风水字一纸,付林火旺收执,永远存照,行。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葭月日。

立杜卖风水字人江水

为中人江阿糖

第三凭信字

文凭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庄黄连、吴乖、吴仁,有同合买过本堡大排竹庄张虎、张育田园四宗,址在番仔寮庄南大埤墘。兹同治十三年,有顶秀佑庄林典向求安坟,今黄连、吴乖、吴仁三人合买内同抽出坟地,东至岸,西至冢,直六丈八尺,横地同南北六丈八尺,与林典安葬祖坟。时议定价银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银十二元;其坟地立即踏明界址,付与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后昌盛显达,而吴乖、黄连、吴仁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凭信字一纸,付执存照。其大契内批明:抽出之大租,园主带纳,不干风水坟地之事。坟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听其掌筑,三主不得阻挡。其坟地余任从卖主耕种收成。内坟地合共三穴。

此坟内园一坵,系吴乖阄分应份,至十二月间,重议加贴银十二元,吴乖愿将此园一坵卖尽与林典执掌,及租原归吴乖纳,不干坟园之事。再交收来银十二元,合当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代笔人黄新徽

为中人李员

立凭信字人黄连、吴乖、吴仁

第四抽卖坟地字

同立抽卖坟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遗之业,土名在竹头崎过溪芋园口。于同治年间,本典与郑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孙郑地基,于光绪十五年间,有埋葬其养父郑向在此园中,自恐此业或被番户赎回,坟墓必须迁徙,终非久长之计,于是备银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恳王等另出坟地字,抽卖与地基永远埋葬。其父原葬坟地,限定横直各三丈,立石为界。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坟地随即定界,付与地基永远执掌。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坟地系王、雅等之业内抽出,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头抵挡,不干地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抽卖坟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坟地银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合立抽卖坟地字人卓猴番同王、同生雅

代书人卓文纪

第五许允风水地字

立许允风水地字人嘉义首堡王田庄张吽,有承先曾祖父开垦园地一所,址在王田庄,其园内有风水一穴。兹因东门内羊稠巷张元荣要求此地葬伊母亲,以作坟墓,东至自己园,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为界。吽经允许收来六八银十元,其银即日交收;其风水地随即交付张元荣官永远掌管。口恐无凭,合立允许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来六八银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中人李涂

立许允风水字人张吽

代笔人吴吉

第六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兴隆里塭岸头庄黄座,有承祖父开垦茅埔一所阄分应份,坐落土名灰磘仔埔,东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旷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吴福顺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茅埔随付银主掌管,听其择穴安葬,不敢阻挡。保此埔果系座自己阄分应份,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典借他人,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座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卢尔德是、黄民、余文

立杜绝卖契字人黄座

知见人胞兄黄猷

代笔人胡允升

第七抽卖字

立抽卖字人兴隆内里前峰尾庄周知母,承岳父姻祀。因岳父创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门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头庄李朝清先母病故,择在此荒地内抽出地在潭墘,以为坟墓之地。该地坐东南,向西北,前四丈余长,后三丈余长,左三丈五尺余长,右三丈五尺余长,四至皆有地基明白为界。托中请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备出六八洋银十五元,与知母修理岳父家屋费用,举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归知母掌管。所抽卖之地基内之地,永远归清执掌,不得变生事端。今欲有凭,立抽卖字一纸,付执永远存据。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洋银十五元足,再照。

光绪□□年九月日。

立抽卖字周知母

抽卖证人刘篙

知见人妻篙

为中人刘允

代书人(自笔)

第八卖尽根约字

立卖尽根约字人兴隆里廍后庄郭根,有承祖父明买过张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廍边南畔,土名廍沟仔,东至孙家埔地,又至园岸及石丁为界;西至阮家墓地,后有■〈艹〈束刂〉〉竹两模相连及石丁,至黄家园地为界,南又至黄家园地,及至孙家■〈艹〈束刂〉〉并石丁为界,北至孙家园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埔地一所出卖,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北门内余敦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七八平银十六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证交讫;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设法先父风水,永远为墓地,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侄亦不敢迁移滋事。保此茅埔地一所系是根承祖父遗下阄分应得份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根一肩挑尽,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证收过契面银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两照。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日。

立卖尽根约字人郭根

为中并代书人谢丕谟

第九收银缴契字

立收银缴契字大槟榔保北港街许吉顺号,有明买冯家田园二段,合一宗,址在大仑庄东北畔,东至家园,南至家园,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林大租二八抽的。今因本港挚友张辉南卜择该园,欲葬其母坟,恳托中人林钳面求。顺念其孝行可风,甘心喜诺,三面议定照所买原价及诸费等款,计共银七十大元承坐。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园随踏明界址,付与辉南掌管,卜葬母坟,永为己业,日后不得翻异滋事。保此园系顺自置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顺自应出首抵挡,不干辉南之事。此系顺甘心喜诺,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文收银缴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照,行。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七十大元,批明,再照,行。

光绪九年十月日。

为中人林钳

知见人陈氏

立收银缴契字人许吉顺

代笔人林钳

第一○山批字

立山批字人林福云,今有自己承父遗下山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窝口,送与陈进秀亲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后四丈为界。即日秀备出花红佛银二大元正交收。此乃仁义之人,送后永远安葬,不得他人骑龙截穴。立山批字一纸,付托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山批银二元是实。

道光三十年月日。

立山批字人林云福

(自己笔)

第一一山批逊让土窨字

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人张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有水田山埔一处,坐落土名合兴庄燥坑,其四址载契注明。今因有姻亲陈荣科托中向给出批逊让土窨一穴,坐南向北。即日科备出佛银四元正色现,交妹收讫;随即同中见等踏明界址,前后左右各五丈,任从科扞穴安葬。自给之后,妹不得骑龙斩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此乃谊属至戚,各自允悦,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妹实收到字内逊让土窨价银四大元正,允悦收讫,批照。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建藩

为中人梁观德

场见人刘陈桂

场见男阿志

立给山批逊让土窨字人张二妹

第一二逊让窨坟字

立逊让窨坟字人锺承钦,缘因自己创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杨梅坜街头,地瘠不能耕作。今有邻友黄雁南前来相商,恳让坐东向西窨坟一穴,永远佳城,东至园壆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沙外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坟主备出花红银四大元正,经中交钦亲收足讫,并无短欠等情。此系情甘意愿,口恐无凭,立逊让窨坟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钦实收到窨坟字内花红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咸丰三年十月日。

代笔人男锺娘恩

说合中人罗声闻

立逊让窨坟字人锺承钦

第一三杜卖尽根风水契字

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人余集法,有承父分约遗下应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庄。其田中界内,有风水一穴,坐北向南。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风水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族叔余两端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风水价银十二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不敢异言。保此风水系是法承父分约遗下,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徐豹乡

为中人畲万佳

胞弟妇郑氏

在场知见人余善庆

胞弟妇林氏

立杜卖尽根风水契字人余集法

第一四卖风水字

同立卖风水字人郑士锦、郑士勇等,有承祖父遗下抽出风水地一所,穴系是坐西拱东,土名贯在大加蚋堡新庄仔庄蜈蚣埤长田中,其东西南北经已踏明。锦、勇等本欲自安葬祖坟,碍分金不合,爰是托中送就与阙光猷官兄弟等前来承给,三面言议卖出风水地礼银五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风水地一概随即同中踏明,付银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圆,安葬成坟,不得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保此风水地系是锦、勇等同承祖父遗下抽出风水地,与他人无干,并无不明等;如有情弊,锦、勇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卖风水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五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八月日。

代笔人郑尊葵

为中人郑士港

知见人郑清爽

同立卖风水字郑士锦、郑士勇

第一五杜卖窨堆契字

立杜卖窨堆契字人郑轸,有承祖父遗下应得阄份内自窨虚堆一穴,址在新庄仔水堀处,坐南向北。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窨堆托中送卖与詹国英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价银三十四大元。银、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窨堆一穴,即踏明系坐南向北,上下左右、东西南北、横直各十丈,方圆任从剪做,安葬祖坟,不敢阻挡异言。保此窨堆系是轸阄份内自窨,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轸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冬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窨堆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陈登料

为中人游天龙

场见人母亲陈氏、兄郑珍

立杜卖窨堆契字人郑轸

第一六送坟地字

立送坟地字人陈招贤,缘有合伙买过康永田园毗连一段,址在大堀庄,公号陈合记,招贤应得一小段,在南畔内,踏出坟地一穴,东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陈先觉母亲杨氏别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贤手内恳出此坟地为母亲安身之所。即日随踏界丈声,交付陈先觉兄弟掌管;陈先觉兄弟随备出佛银四大元,交付陈招贤亲收足讫,以为花红之费。日后纵该坟地远荫子孙,财丁两旺,俱系陈先觉兄弟鸿福,招贤子子孙孙永不敢翻异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送坟地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当场招贤亲收过送坟地字内花红银四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行。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六月日。

代笔人庄纯青

知见人长男陈松地

为中人陈梧相

立送坟地字人陈招贤

第一七卖杜绝尽根园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人嘉邑麻豆西堡学甲庄后社角周准市,有同周荣华、周权、周领明买过柯立成熟园一丘,坐在本庄西北势,土名溪底墩仔脚。其园作四份阄分,市应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纳租钱五百文,东、西俱至车路,南至本家园,北至刘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卖与本角郭椅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九十大元正。该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系是市明买应份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拖欠旧租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市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交在别份,不得缴连,批明,存照。

光绪十二年元月日。

为中人柯泰

知见人妻郑氏

立卖杜绝尽根园契字人周准市

代书人陈育英

批明:此业内有旧坟地两穴,东、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银主不得混肴贪界。倘后如迁移,此地系听银主受耕,不得异言生端,再批,存照。

第一八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海丰庄戴宗哲、戴宗逊,同顶父国谟,与长、二房伯国彩、国泰,承祖父遗下原与郑家共置刘家南北两份埔园,坐落土名新庄仔庄口前,业经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纳业主李大租二两六钱六分,七六折银三元五角正,其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后因于光绪壬午年间变耕为田,历带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银费用,愿从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两份,抽出北畔一份出卖,共二埒连半埒,计十五丘。其二埒:东至车路,西至自己留存园,南至出卖并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郑家田。而半埒之田,东至车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卖二埒田,四至明白为界。历带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两三钱三分,七六折银一元七角五厘正。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阿猴街张仁记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杜绝契价银三百十五大员六八正。即中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即从田连岸踏明界址,付银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遗下份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合丈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来卖杜绝尽根契面银三百十五大员六八正,付执为照。

一、批明:此田东畔三埒头东至车路墘,应配南北水沟一条,四方一尺,与卖主由郑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卖主执掌,留存南畔之田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照。

一、批明:卖主前与郑家共置刘家园之上手契俱交郑家收存执掌,其份难以分拆,故无缴连,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份田内有旧坟,如有迁移别处者,即从此空穴场仍归银主掌管,卖主不得争夺,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年葭月日。

族长文荣

为中人姑丈江番

知见人陈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逊

在场人族长戴其祥

为代书人江禊奇

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汝昌、吴永昌、吴干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承垦何复兴业户屯田尝业一处,坐落土名上新庄伯公背,东至文昌会田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头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宪经丈二甲零一厘九系正,递年带纳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原带新旧两坡圳水以及庄内横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内原有祖坟一穴,直七丈七尺,横八丈四尺,埋石为界。兹因上年乏银公费,将此尝业概典业租与人,以致历年祖祀无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议,欲将此尝业出售于人,以冀余租而应祖祀。尽问大族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于杨新义伯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价,杨新义伯将板仔树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对换外,仍出得依时值田价银并典回水租一应价银八百大元正。即日经中见当场立契,银、字两相交收明讫;其田沿界经中见踏交付与杨新义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远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汝昌、永昌、干昌兄弟以及子孙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赎等情,中间实银、实契,并无债贷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垦屯田尝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上手来历不明,以及遗漏老约阻滞等弊。即日经中见当场订议界内祖坟不得迁移,左右前后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后子孙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卖他人,不得违约反悔;倘有一应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干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又付上手垦约一纸,又付丈单一纸,又付印契一纸,又付水租契一纸,又付老增找洗三纸,共八纸。

即日批明:吴汝昌、吴永昌、吴干昌兄弟等当场经中见实收到契内一纸价银八百大元正,俱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园,未曾概付杨家之地,诚恐日后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内开筑门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后要修整田坵,任从杨家随意展筑。若近地前须宜二比相安,不得龃龉阻滞。其地后龙脉直十一丈五尺,横一丈五尺,原付杨家,以为菜园,日后不得开凿田坵,所批是实。

咸丰(丁巳)七年七月日。

知见刘祖佑、刘振滚

说合中人刘琳娘、刘昌裕、罗春福、吴岳昌

代笔汝昌

在场见族兄达昌、远昌同收田价弟岳昌、集昌、明昌、进昌、琦昌、六昌、奕恶、奕佑、奕魁、奕杰、奕贤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永昌、吴干昌、吴汝昌

第二○山批土窨字

立给山批土窨字霄里明兴庄业主萧东盛,缘因自垦有山林埔地,址在铜锣圈深窝仔五段田面。兹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给与甘清喜安葬祖坟。原纳业主萧东盛大租银一钱,当日清喜备出礼银六员正,现交东盛收讫;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横直各八丈。自给山批之后,任从甘清喜前去点穴安葬,永为佳城,盛不敢骑龙斩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笔有凭,立给山批土窨一概,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东盛实领到字内礼银六大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在见侄燕麟

男鸣皋

中人锺坤清

代笔人锺锦祥

立给山批土窨字业主萧东盛

第二一杜卖风水字

立杜卖风水字人族弟坛,有向李家明求过风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脚青园。今因此地葬后不利,欲迁改他处,无从所出,费用无资,愿将此坟地出卖于人,托中引就与牛屎崎庄族兄振理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佛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坟地随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从开筑,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坟地系圹明求过,与他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字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谢正中

知见人男狮

立杜卖风水字人族弟坛

第二二碑文

立碑记人张江缵,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狮寮口,视其数位枯骨漂淋无归,恍视不忍之言,何无发心人乎?谁收此骸者有荣昌之日也。缵遂诚发心,即将鸠舍葬竹一坟,文立万善归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坟必有祭;但祭资无出,缵将买陈家之田一段,该小租谷四石正舍之。通事见缵阴功甚足,通事亦将陈、刘二项大租谷三石五斗正同舍,落此为祭扫之资。此乃万载传流,永世有赖,后日不得争废,立碑记为照。

道光十年八月吉旦立。

第七节 埤圳

第一 规定

第二之一 碑文

第二之二 甘结状

第二之三 谕示

第二之四 遵断甘愿结状

第二之五 遵断甘结字

第三 谕示

第四之一 碑文

第四之二 禀呈

第五之一 和解书

第五之二 和解书

第五之三 和议分水合约书

第六 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第七 垦佃批字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第八之二 卖杜绝断根契字

第八之三 土地台帐誊本

第九之一 谕示

第九之二 谕示

第一○ 呈及批

第一一 碑文

第一二 杜卖圳路契字

第一三 合约字

第一四 合约字

第一五 谕示

第一六 杜卖圳道契字

第一七 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藔圳)

第一八 合同契约书

第一九 给垦圳地契字

第二○ 朱单

第二一 筑圳合约字

第二二 合约字

第二三 合约字

第二四 合约字

第二五 合约字

第二六 合约字

第二七 合约字

第二八 合约字

第二九 合约字

第三○合约字

第三一 合约字

第三二 合约字

第三三 招股伙合约字

第三四 请约定

第三五 合约字

第三六 认纳水租约字

第三七 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第三八 合约字

第三九 合约水圳字

第四○合约字

第四一 开圳合约字

第四二 约字

第四三 合同约字

第四四 合约字

第四五 合约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第四七 合约字

第四八 合约埤水灌荫字

第四九 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

第五○杜卖尽根契字

第五一之一 谕示

第五一之二 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第五一之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五一之四 卖杜绝尽根字

第五一之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一 谕示

第五二之二 谕示

第五二之三 谕示

第五二之四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五 杜绝卖尽契字

第五二之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三之一 合约字

第五三之二 合约字

第五三之三 合约字

第五三之四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第五三之五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第五三之六 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第五三之七 合约字

第五四 杜卖尽根水圳字

第五五 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五六 杜卖圳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第六三 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第六四之一 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四之二 出卖水圳字

第六五 谕示

第六六之一 杜绝甲首契字

第六六之二 凭单字

第六六之三 卖旧圳甲首字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第六七 合约字

第六八之一 合约字

第六八之二 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第六八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八之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八之五 卖埤长字

第六八之六甘愿杜卖埤长字

第六八之七 卖埤长契字

第六八之八 卖埤长契字

第六九 贌耕合约字

第七○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

第七一 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七二 垦田约字

第七三 给垦约字

第七四 请帖约字

第七五 合约字

第七六 合约字

第七七 签举陂长合约字

第七八 合约字

第七九 合约字

第八○合约字(温厝南埤)

第八一 保贌埤字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约字

第八三之一 合约契字

第八三之二 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

第八四 退顶办字

第八五 出贌字

第八六 旧社埤水利组合契约

第八七 谕示

第八八 移文

第八九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九一 执照

第九二 执照

第九三 执照

第九四 谕示

第九五 胎借银字

第九六 规约字

第一规定

一、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作池塘潴蓄之水,毋论业主巳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论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内地挑筑池塘,占为己业者,自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分谋故斗殴定。

一、部覆御史奏:窃放塘水灌田,致有杀伤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办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产内独出已资开蓄塘水,毋论巳未车戽,一经窃放,即照罪人向拟。其公共池塘遇有渗漏坍塌,亦当通方修补,不得一人借端图占,致酿事端。

一、福抚吴示:闽省滨海环山民间田地,均藉沟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势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难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轮分,自有一定之规,原不容互相争夺。嗣后各该村庄近水之区及按引陂塘沟圳之处,均着本管乡保、族正、里长遵照成规,列榜晓谕。或按股,或分日,务须按次轮流,毋许强争私控。如有恃强妄行者,重责三十板;聚众报械混争夺者,将首犯枷号两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其随从之犯,论本家异姓,俱重责四十板。乡保、族、甲长失察一次,重责二十板,纵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争夺水利,须吊鱼鳞、柳条等册,并吊验契据。四至亩分,亲诣勘断,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为沥陈苦情等事。案蒙钦命巡按台湾按察、户科掌印给事中觉罗■〈女月〉,工科掌印给事中朱,批据傅兴球、李鼎耀、英文和、纪文环、黄若彩、萧元登等具控张凤萃、墩仔、秦鉴等违断绝流,奉批:仰县查案详报核夺等因。经本县备录周元良、杨仕揵等原断控案,详看得猫雾捒大肚东西保民番分争水利一案,缘处水道由大甲溪发源,涯经朴仔篱口分流灌溉,东西保民番田地向来三七得水。及东保墩仔、秦廷鉴、张亨生等经就朴仔篱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词,仰县集讯之下,悉得前情,当将该犯分别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随据差保会同二比前往朴仔篱首埤开圳处所,公同执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断三七,东堡民番应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应得水汴四丈五尺,浅深均分,各投具结。定过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后毋论溪流变迁盈涸,永远定以三七为汴,分流灌溉,毋许奸番、奸民抗断滋事,复起争端,致干严究。查批,该业户等均于雍正年间开垦水田,共享灌溉久矣!东西相安,而东埤各业佃倚居上游,忽于旧有二埤之外添筑第三埤,遏绝西保下流分灌,致起争端。前任张令亲勘,实有三埤,押令折毁,是肇衅固由来矣!讯断后不能翻案添筑。又于第二埤内草席遮断,泥填石缝,每逢岁旱,辄肆曲防校计。其曲固在东保,若仍照断草率了事,不但构讼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实有旱患。况均之岁旱欠水,东埤自救不暇,焉有盈余以济西保;使果有余水卖人接济,则其从前之添埤、草拦、泥填种种横毒,原为霸占卖灌起见,并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获罪更无可贷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谕有兴修水利之文,念皇朝无令农买水之例,嗣后应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篱第一埤圳处,前断照古量十五丈之数,令东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后,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东七西三份数出力公办,不得推诿,亦不许埤长人等借端索骗;违者重处。仰县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无阳奉阴违,致干察出题参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备录批断缘由报明本道本府外,复移分县,就近勘定绘图贴说移覆去后,续准移覆,亲诣该处,限同东、西两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处,大溪中央经淤成石坝,南北分流难以定汴,就处相度情形,将原保原开小圳着令填塞,即于下而合流宽窄相等处所,通丈一十四丈,东保分出七分,计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计四丈二尺,于汴口两旁堆积石仔为界。仍当场面谕;嗣后毋许混争,致生事端。现在流灌两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为此,示仰猫雾捒大肚东西保民、民番遵奉宪行批断事理,立即勒石,永远遵守,嗣后毋论溪路变迁广狭,水源盈涸,总以第一埤源头处所,照断东七西三,浅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阳奉阴违,曲防遮栏塞绝,或被告发,立即严拿通详治罪,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结状

特授台湾府知府、在任候补道陈,仰台令叶、苗令沈勘谕具遵依甘结状。本年亢旱,台湾县大肚保之人循照旧章程,朴仔篱地方决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县民张廷材,即张戆,在枋藔地方之下凿圳两道,横截溪流,致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干涸,纷纷争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经台、苗两县会勘定断,查张廷材,即张戆,所开两圳已历二十余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数十丈,所费工资尤属不轻,以两圳须令填塞,实有为难。且当年溪水充足,以其有余分润墩仔脚等处各庄之旱田,于此无损,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断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旧引灌。至现时圳道不通,墩仔脚等处各庄人民牲畜皆忧干渴,断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复引灌一昼夜。嗣后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昼夜为准,俾资渴饮。两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时引灌,无得争多竞寡,致滋事端。张廷材,即张戆等,须知朴仔篱所决三分之水,本属台邑大肚堡应有之水分,现系情让。以后如再遇旱岁,不得援以为例,务亟自觅水源开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备灾。庶乎利己而不损人,方臻妥当,着各具结完案。自此定断以后,永不准在大甲溪滨另穿山洞及另开阳圳等情。并着遵照大肚堡众业户等遵照,合具遵依结状是实。

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谕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谕示

钦加二品衔候补道、办理中路营务处、兼统彰化防军屯兵水勇等营、台湾府正堂加四级陈,为勒石示禁事。案据台属大肚西保业户蔡源顺等禀控苗属墩仔脚庄张廷材等争水滋闹一案,当经札饬台、苗两县会同勘讯禀复。旋据蔡源顺以张廷材违断,纠众绝流等情覆控,并据甲首蔡畜等来府具呈,即经本府亲提讯断,并着张廷材抱告陈逢源传谕息事。台、苗两县人民皆为赤子,本府一视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从前涉讼断定,有案可稽,墩仔脚十三庄本无水份,且毗邻大安溪设尽可法开浚引灌,兼可食兴畴之水,何必图占肇衅。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后惟当恪守旧规,勿得再有龃龉,除立案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业户佃人民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前定断案,毋得再启争端,致干咎戾,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二十年九月日给贴。

晓谕

第二之四遵断甘愿结状

具遵断甘愿人苗栗县大甲保内埔墩仔脚庄总代张廷材,即张戆,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因被台湾大肚西保控告张戆断水害苗一案,经蒙提讯察悉,断令今年断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复再灌一昼夜。嗣后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后灌一昼夜为准,别日不敢擅用,不敢永远为例。如敢再违者,愿甘受罪,合具遵断甘愿结状是实。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断甘结字

具遵断甘结字人台湾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长黄管,甲首吴取、陈鸿,为被苗栗墩仔脚张戆,即张廷材等,为被截断水源控告在案。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讯断,许得张廷材等今年暂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至四月十七日复灌一昼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昼夜,以后不敢为例。合具遵断甘结字为据。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谕示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张,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保里田仔廍埤圳长杨主、张先茂、伥建育,暨埤众陈涂、陈继、许其德、黄秉正、黄贺、郭升、郑春芳、张善、黄■〈亻盍〉、陈严、陈烈、郑助、郭进鹅、施盘等佥同台控旧社埤长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卖害苗,经蒙仁爷亲临诣勘缴验。雍正三年,孙邑主勘定建碑,摊完田租,合约盖用县印炳据。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旧社埤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历久不紊,蒙场谕候提讯断等因。讵邦贿差压延,不蒙出示晓谕,上、中、下三埤各循旧章,照份灌溉,何以息争端而绝后祸,合抄粘合约字一纸,佥垦恩准出示晓谕安农沾叩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埤长陈涂等佥控同郡绅业户吴昌记佥禀,并据旧社埤庄耆黄向等佥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诉,又据大埔埤长林源等佥控,埤长黄基与郭建邦卖水害课各等情,业经本县诣验,推差传集讯断,去后未据报到。兹据佥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谕长杨主等照章灌溉,毋许混争,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循照旧章,以旧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纳课,毋许阻截争竞,亦不许该埤长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惩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给。

第四之一碑文

特调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王,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干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三级纪录九十三次余批,本县审看得该庄等处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条,其流分为三支。其一小条系属三张廍庄,又一大条系盐树脚庄,西北边一大条系属卓佳、龙肚两庄引水之圳头也。去年十二月内,刘予长等因从前未定界分,称被盐树脚庄民霸绝情由,上渎宪案,蒙批:仰县查照前详批示,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检查前详,现诣该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宽深,查看圳头大小,当场绘图勘说,吊记各犯。据卓佳庄民刘予长等供称;本庄年纳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纳饷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据龙肚庄民涂伯清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据盐树脚庄民高干盛等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张廍完纳饷银四十两,被卓佳、龙肚庄民在源头另凿新圳,各等语。为查该庄田禾既共此条溪水以资灌溉,则溪水自当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数。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处所横宽六丈,应以一丈为砌石立界之地,其余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龙肚两庄应归二丈,计得四分;盐树脚、三张廍各庄应归三丈,计得六分。至盐树脚庄民并无霸绝水源,占住圳路,龙肚庄民涂伯清等新开圳头业已填塞,毋容置议,理合特勘说分界情由,绘图贴说,呈详宪台核示等缘由,蒙批:争水处所已着该县亲勘,酌量公分,以资灌溉,两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详完案,绘图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为此,示仰龙肚、卓佳、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垦管佃户人等知悉:嗣后尔等务须遵照本县说断,府宪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资利赖;如敢不遵,仍在内山源头私开圳道,挹徙涯岸,分泄图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给。

第四之二禀呈

具公禀:港西上里龙肚庄水甲罗建福、坡工长钟阿盛、保正钟阿郎、保正曾阿华、河边寮保正张阿贤、上坑庄保正陈双丁、中坛庄水甲刘河凤、坡工长刘辛喜、柚子林庄水甲张来金。

一、请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龙肚水圳自乾隆三年开辟以来,历年与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因此水事斗杀争讼。至干隆二十六年,蒙凤山县邑主王,奉台湾府正堂余札谕: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得六分;龙肚庄、卓佳庄得四分。已经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余年,相守无异。近有县参事许廷光谋请金瓜寮、中坛等庄苦力凿开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龙肚之圳水。夫我龙肚之圳水系灌溉龙肚、中坛、柚仔林等庄之田禾,其用甚广,今政府虽有水利之设,亦必自开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庄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厅,令许廷光圳路开透大河,以取有余之水,不致害我龙肚等庄已成之水利,此段奉愿候也。

龙肚区庄长钟天福

弥浓庄参事曾荣祥、区庄长宋守四

中坛区庄长刘炳华

保正刘双春。

光绪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书

和解书麟洛区庄长邱维藩

右者,火烧庄、仑上庄、新潭头庄、三座屋庄共八庄等水源,双溪口分流隘藔之西,与新东势分流,历年来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照水声分流。现下水短,各处皆渴,故依照旧规架起水■〈土叚〉,火烧等八庄水分二丈四寸,其新东势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无怨言。因先辈设此遗规以杜相争之弊,讵料新东势自己圳路破坏,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将火烧八庄之水尽数争夺,故水甲邱河椪等将水夺回火烧等庄。至十八日夜十一点钟,新东势庄水甲邱鸿基、业主李阿六等前来役场,情求暂时勿照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轮流灌溉,十九日夜尽让新东势,二十日、二十一日两日轮值火烧等庄。然三日轮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数十员,邱鸿基愿出苦力金,故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三日矣!日后不致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书

新东势庄田业水源,与火烧庄、仑上庄、新潭头庄共八庄等水源,在双溪之内同出,昔年旧规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今因新东势水源不足,向麟洛区庄长邱维藩说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尽让新东势庄灌溉,二十、二十一两日轮值火烧庄等灌溉。此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一次矣!嗣后新东势庄分流一日,火烧等庄分流二日,日后不得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东势区庄长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议分水合约书

阿猴厅港西中里老埤区人民总代林万喜

阿猴厅港西下里新东势区人民总代邱毓珍

右者,新东势庄水圳,原与竹叶庄、火烧庄自隘寮庄溪筑埤,分水灌溉,其竹叶庄、火烧庄分得十八份,新东势庄分得十二份,计共三十份。因近年新东势庄水圳,屡与老埤区人民纷争灌溉,以致龃龉不休。当道不忍坐视,今特会同两区人民协议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东势区得水九份,老埤区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门及分水位置,概经当道立会测量,指定自顶梨头镖庄方面着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处,每年开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经费,系两区人民依照水份均办,新东势区应办九股,老埤区应办三股。自分之后,各安本份,老埤区人民不得别开盗水之圳,亦不得恃强纷争。如遇冬防,新东势区不须用水之期,则老埤区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东势区要水播种急用时节,老埤区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开用费,不得抗议。立合约书三通,各掌一通,当厅存案一通,以垂久远,世世子孙永守勿替,此约。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区人民总代林万喜

新东势区人民总代邱毓珍

第六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妇卓乃娘、卓雍娘,同母亲卓旱娘,有承祖业六所,在山仔顶、龙沟、顶菜寮、三重溪等处,早典与简宅掌管。内中一所,东至大沟母,西至大里挠,南至多毛宁,北至大百六,因东畔大沟母被大水冲崩,连及田园。另有业一宗,在龙沟尾,东至萼家并沟,西至沟并溪,南至溪并朱家,北至沟,全宗早典与黄友官掌管,因东、西、北三方亦被大沟水冲崩,亦连及田园。旱娘等欲自备本筑埤,以固田园,不但无力,且此沟系数番主公界,难以招募合筑。欲使简宅与黄友两银主各自备本代筑,两银主不但恐亏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满,番主则要赎回。若置之不论,到底连田园亦崩为坑沟。欲卖与人,又恐一往不退。转思之间,与其连田园崩为沟壑,孰若卖人筑岸,以保田园;况乎此沟一筑,可以体尽力沟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业产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数仞,大雨一过,坏田园为水道,漂播种为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无征,而丁饷又难免,番民之苦何可胜言也。一筑埤,则沟水注,而田园固,其利番老一。沟中草木畅茂,禽兽繁殖,盗贼潜藏,农无安息。所种黍苗,日既虑鸟兽之鼠窃;蓬门荜户,夜又患盗贼之狗偷,农家之惨其谁知之?一筑埤,则鸟兽无止宿之林,盗贼乏藏身之薮,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沟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来,商贾之出入,负戴者悲矣!一筑埤,则行旅之往来不苦,亦车马之覆溺无忧,其利于民者又一。夫以一卖而三善备,虽一卖不返,亦奚足伤哉!因思左镇庄间诚记素惯筑埤,兼有资本可为,旱娘等愿将早典与简宅东至大沟母一所之业,将上手契批明,抽出东畔大沟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与黄友掌管,其东、西、北三方又有深沟,亦抽出其埤内四至,均凭埤水涨及之所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顶,大路东、大路西之荒埔一并抽出。于是将此坑沟二条、荒埔二处,托中引就,均卖与简诚记六八银六百大元。其荒埔听其起盖屋宇,永为埤寮,并听其起土筑埤,岸造陡门,不计高低。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坑沟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筑埤,收成纳饷。倘日后再添埤岸,对陡门亦以埤水高涨之所为界。年共纳番租钱一百文,如后日成田可以耕种者,再加番租钱三百文。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坑沟、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妇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垦佃批字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承父遗下分授已分山埔一处,又带熟垦水田一号,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东至彭家三墩直透岗眉水流为界,西至大崩崁眉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为界,四至号段界址跟同场见人等面踏分明。原带小坑水并界内塘二口灌■〈氵荫〉,又带西边小泉水三门,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荫〉。祗因前佃开辟不成,自己无力开垦山埔,又将熟田取回,情愿一并给垦批与人,尽问本社伯叔番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汉人陈住彩前来承领垦辟成田,架造房屋居住。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垦底并带熟田时值价银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银经中面交亲收足讫,合行给垦字两相交讫。自给之后,山埔水田任从承垦人开辟耕种,永远为己业,历世子孙耕管,递年供纳大租粟一石正。即日业佃议定,日后永无加减,该佃人车运到所交纳,即给完单付佃收照。至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日后倘有垦人若要别创,任从陈彩出退,业主同众社番等不得阻挡,该佃通知业主割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给垦佃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实领过垦底银七十四大元正讫,批照。

再批明:给垦界内所栽竹木、杂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岁)十一月日。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户郑云岚、郑云铭,有同承先父郑起英,即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等田园一所,内埤一口,带牛挂份,并自建筑瓦屋一座,号曰震益丰公馆,带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丰里。土名马椆庄,东至方家田边,西至鹿陷沟,南至打鹿州沟透大滥头沟,北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又买过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丰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连马椆地界内。此两宗合共震益丰户名,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四厘,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六钱四厘。又买过林戆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内新丰里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东至头湖仑顶,西至林海山脚,南至仑顶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岚、行于光绪二十二年旋归我国大陆,故与大尖山佃人陈有才代名,年纳地租金八十九钱一厘,又附加税五十九钱四厘;及赵乌贤代名,年纳地租金五元十五钱二厘,又附加税三元四十三钱五厘。以上计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需,是以兄弟相议,将此田园三宗并公馆及埤带各物器等项,一切出典,经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议定典七三足银二千五百大元。其银即日经已同中见收足讫;愿随将此前载田园三宗并埤及公馆,带各器具等项,续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谢顺记掌管,配佃收税,纳租抵利,不敢异言阻挡。典限至八个周年为满,听岚、铭备足契面银清还,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与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坏尽没,若以后顺记有整资本建筑,赎契之日,宜当一并清还。倘在年限中内,果实若逢制糖会社出要称买此业,听岚、铭备照原典价银全部赎归,以应转卖制糖会社。价数盈绌,乃岚关系,不得视其有益而赎,有损而言卸与顺记裁卖等语。至于赎卖之日,若有损碍佃人五谷种子肥粪,该岚坐当清楚。如将来佃人藉言当初日开荒需费工本,岚、行即同出头负担,一直不干顺记之事。岚、铭保此各田园等项一切果实承父买置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亦无延欠旧租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为碍,岚、行自即出头担清,与顺记无干。其马椆及溪蔗湖田园丈单一切,纷失无从查寻,经于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属或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费用一切负担清楚,概不干顺记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立出典契一纸,并缴连陈吴上手契共十二纸,约字二纸,又郑福等兄弟典契五纸,又买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纸,又买林戆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纸,丈单二纸,统合共二十六纸,付执为照。

内添「廍」字、「坏」字,共二字,批明,再照。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中人王耀辉、吴双桃

知见人庶母吴氏

书写人(郑云岚自笔)

立出典契字人郑云岚、郑云行(即云铭)

第八之二卖杜绝断根契字

立卖杜绝断根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郑云岚、郑云铭,承先父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承置上手陈允德、郭明等之外新丰里马椆庄内连溪蔗湖及新丰里庄墘被溪冲陷未浮复等处各宗田园;又上手承买郭胡等马椆庄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沟田四分。以上数宗,一切毗连,统共计一大所,内二十二甲四分八厘四毫二丝,又园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四丝,带埤一口,及井仔沟田头尾两边俱有树木并公馆佃居屋地。又糖廍一张,带牛份十挂,又带公馆内器椇及廍内石车、铁车器具等物,各件录载本契后。瓦厝一座,带外护边间,号曰震益丰公馆,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五厘,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零六钱四厘。此各田园,东俱至方、高两家田边及至旧廍后坑沟,西俱至鹿陷沟及至沙仑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沟透入大槛头沟,北俱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其新丰里庄墘浮复之田园,东西四至,上总俱至崁顶;而下总俱至业外溪水。以上各业,东西南北四至概载明白为界。今因乏头以还他债,愿将此业变抵,已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内河街谢景我承买,三面议值七三银一千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如数足讫;甘愿随将各田园及埤踏明界址,连契内所带各件器具等物检齐,并现对佃,一切交付谢景我掌管,永为己业,任从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税纳课抵利,不敢异言阻挡。自兹一卖永休,日后岚、铭等及子孙概不能再言找赎等语。保此各田园等项果系是岚、铭等同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又无滞纳地租,亦无旧佃瓜葛以及上手卖主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项不明为碍,岚、铭同即出头担当,一直不干买主之事。至于马椆庄及溪蔗湖田园各丈单纷失,无从查寻,经自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族及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等费一切卖主负担清楚,亦概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卖断根契字一纸,并缴连郑、吴上手契,带合约字九纸,又陈允德等上手契七纸,又郭明上手契一纸,统共十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谢景我来契面银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讫,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中人王耀辉、吴双桃、岚

立卖断根契字人郑云、铭

书写人(郑云岚自笔)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车一张不全、牛踏车一张、石车一付、铁车一付坏、顶枋一块、廍檛一支、竹厨一块、天半一支坏、水车一张坏、鹅酒桶一块、顶下棹各一块、账柜棹一块、粮一支、糖鼎一口坏。

计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台帐誊本

(一)土地台帐誊本

一、堡里名:外新丰里。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七甲二分三厘八毫五丝。

一、业主:台南市内南河街谢景我。

(二)土地台帐誊本

一、堡里名:外新丰里。

一、街庄社名:深坑仔庄。

一、地番号: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数:零甲一分七厘四毫零丝。

一、业主:台南市南河街谢景我。

第九之一谕示

尽先补用同知直隶州、署彰化县正堂朱,为谕饬事。案据西螺保■〈艹〈束刂〉〉桐巷庄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禀称:保内鹿场圳,自溪头答口至三块厝大路三十余里,水道不能尽通,农田需水灌溉,请自鹿场庄、东和厝庄西中道开筑水沟至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蔡庄等处,毗连十余里,其田约有五十余甲可以通流灌溉,约须工本银一千五百余元。公议每甲该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资,恳请示谕等情,计粘图说一纸。据此,查开通圳沟为农田之利,自应准如所禀办理,除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须将圳路开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资工本,毋得有名无实,藉此肥己。该生等仍将开竣日期禀候本县亲临诣勘,毋违,切切,特谕。

光绪八年正月日谕。

第九之二谕示

尽先补用同知直隶州,署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朱,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螺保■〈艹〈束刂〉〉桐巷庄武生林国清、林和恰等禀称:保内鹿场圳,自溪头答口至三块厝大路三十余里,水道不能尽通,农田需水灌溉,请自鹿场庄、东和厝庄西中道开筑水沟至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藔庄等处,毗连十余里,其田约有五十余甲可以通流灌溉,约须工本银一千五百余元。公议每甲该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资,恳请示谕等情,计粘图税一纸。据此,查开通圳沟为农田之利,自应准如所禀办理,除禀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鹿场庄、东和厝庄、湳仔庄、三块厝庄、田尾庄、七块厝庄、抬高藔庄等处业佃知悉:尔等凡有该处田业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须查照所议租数完纳,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八年正月日给贴晓谕。

第一○呈及批

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业户吴庆源、施敦慎禀:公举保内金庆源号杨维成备资创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远由。

彰化县王批:候饬差到地查勘绘图,禀复察夺,即日。

光绪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县王出差林元,协同东螺堡总保,查明吴庆兴、施墩慎是否该堡业户?有无保举保内金庆源号杨维成出备资本,筑成新圳?并有无违碍冒混?确切查明,绘图禀复由。

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禀缴谕单,以奉查东螺堡吴庆兴等有无保出杨维成备资筑成新圳一案。查得吴庆兴等保出杨维成开筑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间,业户施有庆出本,与蔡标、叶大忠、吕武等再新开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后日收水租二比相争,因将到勘情形,绘固粘单禀缴由。

彰化县王批:据禀与绘图,并悉水圳既经两家分路开筑,将来水租自当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禀在前,冀可混取。应候据情谕知吴庆兴等遵照可也(单销图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兹晓谕事。照得台湾府诸罗县安定里西保沤汪庄文衡殿关圣帝垦置荒埔一所,址在庙西畔,名曰公采埔也。丈数计有三百三十甲,东至顶下口藔庄并顶下大潭藔庄,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沟,北至闹萧圳,四至勒石明白,水远为界。今此埔地系是关圣帝垦置之地,倘后庄民勤劳成业,应归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资以及完纳地租。有得诸耆董及境内众民人自当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强悍,混估埔界;倘敢违犯者,重究惩办。缘由詹晓亭妄开圳道,故于庄社田园、坟庐等项恐有冲激无边之害,因而滋闹不休,周才爰邀庄众公议,再于干隆十七年间,复与詹晓亭上控谕批在案。后詹晓亭于该庄草地,欲在东势大溪边横开圳路,冀图厚利,以为贪肥裕益其子孙。周才等目击不平,随同庄众人等赴诸罗令佥呈,喊控詹晓亭肆行开圳,叩乞谕止,抗违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随经转行遵照各在案。此事业经寝息,乃干隆十九年,詹晓亭呈称:地内原有水沟旧址,本是可挹彼注兹,而为灌溉,仍赴府控批县并讯去后。寝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确实施行,仰知县李倓讯议详转前来。本府查沤汪庄地方,如就文衡殿关圣帝垦置之埔地旱园,堪为水田,于农业实有利济,但沤汪庄一带庄社田园坟庐,列于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无冲激及难以堵筑之势。查某处荒芜,居民甫耕,詹晓亭等只倾一己之利,罔思众姓贻害,毋怪乎周才等与为角逐。一经诸罗令讯明,詹晓亭十七年间之圳已经停工,而诸罗县令复提詹晓亭等,训诫詹晓亭等自限一月将圳填塞,似应俯如该县详请勒限一个月内,着令詹晓亭填塞旧圳,并准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远。查此事缠讼不休,系詹晓亭等四人为首滋事,应各予枷责以儆。第许三瞽目笃疾,詹晓亭、邱碧、张英均事犯在干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拟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议。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内地,或隔邑未到,亦应如县议,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结尘案。是否理合?详清宪台批示饬遵等由。蒙批:仰饬将停工旧圳,立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月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过缘由报查,余如详行。此徼行府,缘立将沤注庄停工旧圳,严押詹晓亭等按限一日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镇塞过缘由申报,以凭转报等因。蒙此,除饬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严禁。照此,示仰安定里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后沤汪庄地永不许开凿水圳,致碍民居坟庐;如有棍徒违禁再图开凿,许该庄士民人等着实指名,赴县具禀,以凭严拏究治,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干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卖圳路契字

立杜卖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马那哈哩、远史意、满富笼,有自垦水田各一段,带内界埔地耗种为活。兹有汉亲邱德贤孙托丁求买田地,开凿水圳,灌溉田亩;上供国课,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条,阔三丈,长不计,言定价银八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并埔随即丈明,交邱德贤前去开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亩,任从收取水租,永为己业;如有崩坏,任从取土修筑。按年早季应纳大里骨地租谷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应用圳任从引灌,免纳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阴沟不能塞绝。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百大元正,再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卖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见人、代笔人署名。

第一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噶玛兰东势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玛兰,通事武列大理掘,同众番等,今因东势汉人粮埤主长庆源开筑水圳,欲由番地经过,爰是前来酌议,愿贴本社番圳底银三百三十大元正。众番俱已甘愿,随即踏明圳路,付圳主开筑。其银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水圳不论广狭,开筑足用,就在本社番旧圳透来相通,新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亩。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体灌溉足用,无纳水租,众番亦不敢拦截流余汗下之处。或遇天旱之时水细,本社足用,方许下流,亦不得恃强欺弱。此系二比甘愿,均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约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约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玛兰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路地主谢玉荣,汉佃户谢玉荣、谢康隆、谢康安、林宽、张伯怡,猴猴社番佃户友八,三貂社番佃户老婆等。缘我民蕃人等前承垦马赛庄东西埒田业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种,不料自先年旧圳路一带概遭洪水冲失,无可引水灌田,以致该处田地抛荒,赔累课租。兹荣同众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碍无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恳求谢玉荣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荣同众佃等开凿圳路,引水耕田。议定不论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递年应纳谢玉荣官圳路税谷二石,务于早季收成,交纳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湿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并约:自兹立约开圳以后,各宜遵约永远完纳,日后该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难;而民番各业佃将来纵有便捷近地,堪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纳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愿凭众佃公同呈官究治。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路主执一纸,民佃同执一纸,番佃同执一纸,永远为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如海

为中人廖水养

在场见佃首金长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谢玉荣

荣汉佃户康安、张伯怡、林宽张

猴猴社番佃户友八

同立合约字人谢玉荣

三貂社番佃户老婆

第一五谕示

钦加盐运使衔、候补府正堂、署埔里社抚民分府吴,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合兴公等请开南烘口圳,业经本府通详各宪批准,并出示晓谕在案。兹查该圳路山石将已凿通,自应赶开明圳,而明圳经过田园不得不酌量给价,以免向隅。今定:中则田每甲一百元,下则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则田六十元;中则园八十元,下则园六十元,下下则园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后丈量计算,其则查照厅案,其价抵完水租。至于坟墓,即离穿心十八步;村庄民居,由竹篱围墙外经过;其余旷地及未升科之田园,一概不给价值。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居民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此圳开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后,即将圳路插签,兴工开挖;倘有土豪恶棍藉端阻挠,定即拿案详办,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卖圳道契字

同立杜卖圳道契字高螺、阿东、北投、猫儿干社番李文德、猫都贵、田本、郑眉井,有承祖父遗下向萧春荣建置珠仔山一带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载在垦契字内。兹因四社番亲穷苦靡常,情惨万状,无奈,集议愿将此埔抽出圳路一条,由水头至水尾,长约四里许,圳面宽约二尺,出卖与人。先尽问各社番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陈石生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其银即日两相交收足讫;其圳路随即踏付买主前去备本开辟成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讨,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三十二大元,库平二十二两四钱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见并代笔人苏文彬

为中人茆国珍

同立杜卖圳路契字东螺阿东北投社番李文德

猫都贵、田本

猫儿干郑眉井

第一七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藔圳)

立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乡亲藔庄廖士槛、士脚、江正、砌士兴,天主、就娘居、传岁、张新旺等,情因中藔庄蔡光传、廖颖福、曾彩登、锺春福、江宽保、潘文福、简秉文、文仕立升等,于本年公议筑埤垦田灌荫,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园内凿圳穿过,同中面踏圳路,自双溪口起至中藔园界止,当日三面言定备出埔底圳路价银七十大元正。即日凭中立字,其银两相交清足讫;其埔园面踏圳路,附于彩登等,任从兴工凿筑水圳,永远通灌水田,砌等日后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立逊埔园圳路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凭中收过埔底圳路银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场知见人张球

为中人黄宗午

代笔人廖传藏

立逊埔园圳路字廖士槛、士脚、砌士兴、就娘居、江正、天主、张新旺、传岁

批明:廖士槛园一份,出银三元。其圳水任从槛灌荫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盗卖;他人倘或察出,罚戏一台。其埤圳冲坏水谷,不干槛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约书

同建合兴圳,同立合同契约书

台中县南投堡新街维城同庄吴汉槎

同堡番仔蔡庄陈眛同庄吴启明

尝思友有通财之义,古人之格言也。兹因该地番仔蔡洋一处民田,历年水旱不足,无可通流灌溉,年虽播种,及收获之期,十无居半。况地租及大租均难可免,城、汉等目击心伤。旋复本洋旧圳长陈眛,从前向通土给垦管理顶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庄场曾未开通其泉源,以致滥流无归,诚谓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财本。今眛许可,愿将所管顶圳田甲水份租数,配入合兴圳管内,照原分配水租,顶圳际免。而城、汉等思此上为国计,下关民生,实时邀同右记姓名四人,各备私金三十元,计金一百二十元,随即择日破土兴工,开渠圳道。现经竣工之日,理当邀集保正、甲长、田主、佃人等同酌议定,每年水租分作两期,照原买浊水之租额完纳水租。今因城眛,汉明等相商,恐日后有偏私之虞,致伤和气,是以同中保当面立证明约。届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费,亦作四份均分,斯系体天行道,仁义交关,俱各喜欢,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同契约书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计开圳道经过他田地,应帖姓名租数列左:

一、陈树枝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陈球毛全年应收水粟八斗。

一、陈池全年应收水谷六石。

一、陈牛港全年应收水谷六斗。

一、陈临全年应收水谷五斗。

一、陈憨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维城全年应收水谷一石。

一、陈阵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黄干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吴挠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茶全年应收水谷三斗。

一、陈眛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黄扁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约书人陈眛、吴汉槎、陈维城、吴启明

为中保正陈临

代书人陈祝平

第一九给垦圳地契字

立给垦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庄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万丹庄前,东至陈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东至陈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处四至界址,俱载明白,尚未开荒。今有南投堡康寿家庄吴有州应份一半,同挞仔弯庄田连万丹庄黄江、陈立等合伙应份一半,托中引就前来,向山给垦为凭,自备工本银六百二十元,佣工向前开荒。耕作大圳一条,水路直透至九条坑,从崁斗庄陈头田边经过,圳水通流灌溉,以备各庄众佃户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五斗正。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值给垦契银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处圳地随即踏明界址,垦交付与垦主前去开荒,任从开作成圳,听其裁处,定收水租。自此给垦,其圳地永为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日后圳地出悉万金,山及番亲人等各不敢翻异。保此圳地系山承父业,给垦与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掌管,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垦带他人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圳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给垦圳地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给垦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笔人并中人简玖

第二○朱单

是日彰化县锺,当堂审讯断谕结朱单。

提讯许德丰承祖遗管黄家给垦二分水圳,引水灌田历届早晚两季收成时,由各佃完纳水租,以资工费。迨同治年间,圳头被水冲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内五庄田亩乏水。去年施有庆等公举陈保兴,即陈玉石为圳长,另开水圳,由中埔仔许德丰圳底埋涵过枧,引水通行。许德丰随邀同各课馆谢为章等,仍就旧圳修葺通流,不允陈玉石在伊旧圳埋涵。施有庆等瞒匿真情、仅以开圳为词,禀请给发谕戳,以为抵制地步。正在核办间,即据谢为章等禀控前情,集讯,得悉前由。惟开圳引水灌田固属美举,彼此争执,各有不是,且许德丰圳水不敷,内五庄灌溉自应听其另开。第埋涵过枧之处,系许德丰旧管圳底掘土埋涵,不无损碍;且旧圳系许姓物业,任其开筑过水,似无限制;然拾此无可引水之处。兹为衡情酌核,断令中埔仔地方许德丰圳底准由陈玉石埋涵过枧,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泄崩坏,由陈玉石随时修理,不准推诿。陈玉石圳成之后,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计算,以七成半归陈玉石收为修圳之费,以二成半归许德丰收为允其通融过水之租。本年早季,陈玉石开圳未完,内三庄引用许德丰圳水,其水租应归许德丰等承收。斯后各庄民如用许德丰圳水,应纳水租,与陈玉石无干;如用陈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断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晓谕,以杜争端,两造悦服,即取依结完案,此谕。

原告:许德丰、吕元音、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遵堂断出结完案。

被告:陈玉石、施有庆、陈利珍,遵堂断出结完案。

以上两造人等各遵堂断完案,供同,结同。

第二一筑圳合约字

佥立筑圳合约字港东中里八甲头庄洋、田墘厝庄洋、塭尾庄洋众田主等,为议开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业。窃谓民以食为天,食以谷为本,而其所养谷以养民者,非水无以为功。我等庄洋水田,高下九十余年,历年以来,乏水灌溉,每当耕种之时,有因破水而纷争,有因争水而控讼。兹若不议筑新圳,以相流通,将见田主永叹收税之艰,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鸠集田主,开列田甲,均摊银员,公求圳路,议开新圳,签立合约。自约以后,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务必实报甲声,毋得隐匿。至若应用银圆,务必就甲公摊,毋得推诿。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长;一劳永逸,生业恒赖以安全。上可征国课,下可以保身家,庶几业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下,讵不美哉!谨得筑圳公约八条,开列于左: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计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该摊银十三圆五角,下田每甲该摊银九圆八角。众田主务必实报甲声,就甲摊银;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银者,立即开众呈官究治,决不食言。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所有买过圳路,各有立契为凭,日后若有许卖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问众理较,决不宽贷。

一、议:每冬清圳,众田主务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开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议向该田主着跟,决不姑宽。

一、议:众田主议新圳,凡有田甲及无水份之人,不许私设水车以及偷破埤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开圳以后,倘遇旱潦之际,务必就甲定办轮翻,不得恃强混破;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四公界庄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拦截下沟水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众田主筑圳,有过东美馆园角圳路,公议将东美馆消水沟西畔水田二分五厘,荫入水份。

一、议:众田主所有买过阮善、刘润成、陈周、杨丕谟、阮猫、阮胜、阮再有、林伟、陈为圳路契九纸,交蔡振富收执。买过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来、蔡荣合、蔡万枝、蔡登、蔡文贡、蔡有声、蔡振记、蔡秋水路契十纸,交吴建隆收执。又筑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执。合约三纸,一纸交蔡振富收执,一纸交吴建隆收执,一纸交许南生收执。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当事吴建隆、柯梦化、蔡日新、郑登义

代笔人柯凌笔

佥立筑圳合约字吴昌记

第二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东势角社番总土目马下六乌郎、阿多罕、郡乃郡鸟,甲头潘学文、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马辖等,庄民林时猷、苏干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思赓、叶振旺、赖德永等。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田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三纸,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照,行。

一、议:圳道所由番田经过之处,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纳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远照约遵行。

一、议:新、旧两处陂圳,原系民番共筑,照汴流灌,每年一体修理。至其陂匠辛劳工谷,人番一体按照旧水甲均派,永照约遵行。

一、议:修筑陂圳,社番照旧规同往护卫民番,倘有不测,各安天命,不得挟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筑。其圳匠水甲辛劳工谷,系现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约行。

一、议: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经前署宪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占,仍复控占田租,以滋讼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倘有恃横盗水,不照汴分流,查获照规公罚;如违,鸣官究惩,用费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约行。

一、议:所过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约定圳底、圳面许阔一丈,若日后被水冲阔不止一丈,务宜丈明加租,不得违抗,永照约行。

一、议:所开新陂圳之工银,系庄众鸠资,与社番无涉。至民番放水,永照旧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争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每年演戏,申禁水规,社番原约帮出戏金钱四千五百文,折佛银五元,务宜至演戏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约行。

总通事、副通事、总土目、在场见、军工匠首、总董等联署。

嘉庆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张阁、吴日、张元、林彪等。缘五围、大四阄一、四阄二、四龟三、都美福、乡勇围、芭荖郁围仔等庄乡勇首刘光疵、刘正兴、廖文货、高培助、高钟汉、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义首吴沙观堵御洋匪,就地垦辟,以资粮食。经有成田园,先筑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冲割崩坏,无人修筑,以致田园荒芜。迨嘉庆十二年正月内,乡勇首刘光疵等邀众酌议立约,请阁同吴日、林文彪、刘光疵等出首自备工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与众佃灌溉各份田园。是日公同约议,现田者有自筑小圳,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其余每甲年该纳水租谷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给取完单执凭。阁等经自嘉庆十二年,随即备出资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园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将来历年所有收取水租,概应先除诸费本银外,余所获之利,作四股均分,阁得一股,吴日得一股,刘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论开用诸费,得利俱应照股摊分,以均苦乐。先立合约字四纸一样,每股之伙各执一纸存照。前因圳道遥远,用费浩大,自嘉庆十二年正月内兴工,至本年正月内止,结算开用诸费,计共费去银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摊,每股各该摊出银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厘零。其吴日、林文彪及阁等三股所应开银额,各照数摊出足讫;惟刘光疵一股银额,无可照数摊出。是以光疵将其一股圳份,杜卖与阁顶额;至光疵一股应出之银份,阁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诸伙之事。阁自额,并承买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但阁居住下港,阻隔远涉,各事照料不周,即招张元官合伙,阁将自己二股内抽出一股,转卖与张元官承坐,顶额价银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厘零。张元官经照数交阁收讫。阁除转卖与张元一股外,阁仍得一股,张元得一股,吴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作四股。自今以后,历年所有开用诸费,俱应照作四大股分摊,以均苦乐,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气。但事关久远,恐口无凭,日久事异,是以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批明:张元官一股,系承买刘光疵一股之额;倘刘光疵有不明滋事,张阁观出首抵挡,不干约内诸伙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阄现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余者该纳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照。

一、批明:都美福、乡勇围仔现田一百甲,先年有开筑小圳,公议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余者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四石,批照。

一、批明:佃人请约,系张阁现收字,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康伯修、吴日、张阁

同立合同约字人张元、林彪

第二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王腊、陈奠邦、简怀苑、赖阳等与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魏建安、林华等,甘愿具立请约,邀请长庆源号,即简怀苑、陈奠邦、赖阳等出首作为合伙,充当东势埤圳主,掌管清水沟溪头开筑水圳,灌荫一、二、三、四、五等结田亩,递年众佃每甲田愿纳水租粟三石正。但溪头圳路绵长,工本浩大,动用银元计以数千。苑、邦、阳等既已甘愿出首承充,作为合伙,其工本银元作十股均开,陈奠邦、赖阳、王腊出六,简怀苑出四,以便需用。佣工开凿圳道,务宜同心协力,备济本银,不得违约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后递年所收众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阳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违约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合伙开筑,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每人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我等所出本银,务照约内股份均出,不得临工推诿,致有一马不行,百马之忧。如有股内失约,应得所出本银若干,俟三年后股伙清还本银,将股份扣销,不得异言滋事,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约字人王腊

简怀苑、陈奠邦、赖阳

第二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邱德贤、吴国珍。缘东势漳籍结首陈音、杨全生、杨茂、吴招等立约,公请邱德贤出首备银,购买番界番田以为圳道,并备办料本,架造浮枧,张设戽极水汴等项。其有邦工凿圳之佃,每甲每年纳水租谷二石;余其未帮工之佃,纳水租谷四石。但番愚顽,不通汉语,反复无常,虽有金银,难以问其交关。是以恳托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语,买番田界,方有凭准,故贤情愿将圳按作十股。兹因各佃无力鸠工帮凿圳道,再行按立合约,恳请圳主一力雇工开凿,众佃情愿年每实纳圳主水租谷三石二斗。贤因独力难支,招出铺户吴国珍前来合伙,公立圳户名邱吴成。所有现在买地、造枧、佣工、开圳一切内外费用,俱系贤与珍二人对半均摊策应,逐年所收租谷,除修佣圳道埤头。起盖圳藔杂项费用外,尚余实谷,不论多少,俱系贤与珍等对半均分。此系各商情愿,苦乐均同,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吴国珍、邱德贤

代笔人王朝贤

在见人陈音观、姚长瑞

批明:其买番圳路契一纸,又各结众佃认纳水租谷约字壹纸,共贰纸,付德贤收存,再照。

再批明:伙记内水圳股分如要退卖,当除伙记不欲承受外,方许转退他人,再照。

第二六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义首吴光斋、吴裱、萧流、陈礼、吴瑞田、张石成、廖礼参等。缘嘉庆二年,义首吴沙官奉何、李二分宪,募招乡勇陈尚奕、江万琴、李义纯等,前有募佣工人徐春富开筑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于嘉庆九年,闽粤分类不能完竣,众结首、佃人等无力修筑,愿将旧圳底立约送与义首吴光裔自己招伙,整顿工本,复修筑埤圳疏浚大条灌溉。内分作十大股,抽出吴瑞田辛劳一大股,抽出义首吴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与众股均本摊出。祗因被林彪等霸占控案,荷蒙淡防分宪查堂断,归还吴光裔掌管在案。从今以后,伙记务必同心协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鲍之义,不许贪延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后伙记或有别创改易,务必先尽问本伙记内不许承受外,方许别承。兹伙记当堂妥议章程,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七纸,存为照。

即日同立约字一样七纸是实,批照。

一、批明:逐年延请在圳藔办理圳事之人,旋凭伙记当堂妥议辛劳金若干,批照。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枧暨诸费,按股均摊出银应用,批照。

一、批明:延请圳藔办理事之人,务要切实,不得胡涂答应。如有不明及不守规约者,众伙记通知,立即公举不贷,批照。

一、批明:内股声分作十大股:吴瑞出抽出一大股,吴光裔抽出一大股,其余光裔加股,均股摊出本银。廖礼参一股,公荫薪金银一百元外,其余该份银均摊。林三易、石成观合一股,萧流、陈体合三股,吴裱自己三股,批照。

一、批明:官重正条,民重私约。如有本圳诸事,后来应用诸费,各仍旧贯照股摊出本银,付与出头理事之人办理,不得推诿情弊;如有违约者,将伊本股份内充公,批照。

一、批明:林彪当堂认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应收三石二斗,批照。

一、批明:查大人堂断,每年二百五十石贴林彪,即修埤圳,批照。

一、批明:合伙工本银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照。

嘉庆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约字议首吴光裔

并代笔吴瑞田

一、批明:廖礼参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摊,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银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约加存光裔一张,批照。

伙记吴裱、萧流、陈礼、张石成、廖礼参、林三易

第二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八宝庄佃户吴云汉、锺书奎、刘连俊、童北增、陈乐瑷等。今因元帅爷圳户,兹岁经中兴庄林国宝、太和庄魏盛来同伊众佃等共立合约,埤圳水包伊灌■〈氵阴〉二庄属之田,愿贴水租。初时系接老埤开圳,向开者计一百零分。兹因水不敷■〈氵阴〉,加造埤圳,前开圳之人任传不齐,■〈氵阴〉水佃户哓哓不一。汉等传齐再议,将二庄之水租公除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外,概作本庄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归各结内自己津敛。汉等共凑有散佃五十分作为一股,架造围侧埤圳,开加圳道,将二庄之水租先归十石为经理人之辛劳外,归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余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汉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费紧用,即向经理人津收。如有银不付用者,又复奸玩不出者,即将分名注销。此系众佃甘愿,永无反悔,立合约四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约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当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销合约,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户内之人倘有滋事争执者,公同抵挡;若各股内争执者,与众等无干,立批。

再批明:将来经收水租辛劳并工脚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汉等五十名内,将来紧用不能赴银者,本股内注销,复行争执者,系本股内之事。若交众注销,复向争执者,公同抵挡,立批。

钟书奎天字号八名,吴云汉地字号七名,童北增人字号十五名,陈乐瑗和字号二十名。此交北增执照,共十五名人字号。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约字人吴雪汉、锺书奎、刘连俊、董北增、陈乐瑷

第二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奠邦、吴起凤、康景安、赖岳、林治、林灶等,缘前四围堡辛仔罕下之节埔地,各给开垦,将辛仔罕之大港自行凿筑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纳课有年。迨至嘉庆二十三年,天时不顺作风雨,埤圳岸被水冲崩坍,且兼埤头低下,灌溉不周。众佃欲鸠集填筑,奈力不齐,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抛荒,上误国课,下乏民粮。爰集众佃商议,各甘愿签请得吴惠山出首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吴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众佃商议,甘愿再请签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备工本银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吴福成买出埤圳底木料、石头。合约字房、喜出首,永为埤圳主。自备银本、工力、器具,改移埤头,接引旧圳,照原通流灌溉。约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愿纳应埤主水租谷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愿纳谷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纳水租谷二石六斗,逐年作两季,早六晚四完纳。其水租谷不论年冬丰歉,务要经风搧净,不得湿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湿冇拖欠者,任从埤圳主禀官究追,各不得刁难异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毁坏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余小圳,悉系佃人自修。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公议约签请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备本银工本填筑,日后永为埤圳主是实,再照。

一、批明:埤头作水,恐水作高涨入埤面边田内,如有阻挡口角滋事,圳主众佃人同商议,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众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坏,约内佃份土内,任从圳主改移,不得争执,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头若无崩坏,水租粟照原完纳,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见人结首赖岳

代笔人黄文德

同立约字人林治、吴起凤、陈寞邦、赖岳、康景安、林灶

第二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林源记、林士应等,缘源与应等于咸丰八年间,有合伙出首承买朱兴隆埤圳底一道,带陡门、枧极、木料、石头等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凭。其办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纳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于所带上手佃约字内载明。但源与应虽合伙承买该圳底,而所出资本有多少之异,应将该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银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应得一股半;应出本银八十二元五角正,应得半股。但圳底概系合伙承买,无论自己办理,抑贌他人经办,其所应得水租,自应按股摊分,即逐年修理该圳应开费项,亦应照股摊出,各不得刁难。此系仁义合伙,俱各喜悦甘愿,均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以存为照。

即日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照。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纸,佃约一纸,朱兴隆契字一纸,朱世进约字一纸,共四纸,交林源记收执。日后倘若要用,自当取出公阅,不得刁难,理合批明,又照。

咸丰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玉章

公见人林廷芳

同立合约字人林源记、林士应

第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吴港、林两协等。缘林两协父于道光十四年间,有给出圳户金长源址四围■〈艹〈束刂〉〉仔仑溪头开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仑庄等处田亩,经呈官存案。但此地俱系沙石,圳道涉漏,虽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独力难支。爰是招出该庄佃人陈由、吴港等为首,鸠集众佃,相帮合为股伙,按作三股均摊,每股该出银二百员。林两协即将原圳底估作价二百员,陈由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吴港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以便采枋料、工资、日食等事。倘现银四百员尽用不敷,应作三股,整出现银费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诿。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庄有圳底银,三股均分,不得争长竞短。此系妥议,两相甘愿,不得反悔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测,损坏圳道,应行通开修理,其费用亦作三股均摊,不得异言,再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笔人林振辉

在场人隘首许云从

知见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林两协

吴港

第三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泰山口埤伙记简勇、游日、张坎、郑喜、简茂生、邱岩、陈奠邦、吴顺、刘朝、林妙、郭妈援、沈开成等,因五围地方,于嘉庆十二年间,各结佃份签请我等用工本凿筑头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议贴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间,民壮围佃求从本圳引水,灌落下处田土。再集议:五围五份六佃,以后永远每佃议定逐年纳工本租谷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结内佃经收摊分外,原民壮围下圳金泰安尚有贴纳圳路租谷。祗因吴惠山串谋吴明,籍约控争,讼累破费,且又路被水冲塌成溪,而金泰安卸办,复据李裕等出首,招过新股合本承理,再行买田,重新凿圳,用费孔多,埤户号曰金结安,是以邀同集议,立约以后,圳路租谷概免贴纳,约分地界收租。议定将民壮围大界以上田甲水租,尽归我泰山口埤旧伙记管收;自民壮围大界以下,悉归金结安新伙记管收。兹经就五围一结,沿至员山仔,原约五分六旧佃,每份逐年应约水租谷三石三斗。总计水租谷若干,作十二股半摊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内得水租谷若干,若帮贴小分者,按照本银摊分,不得糊混颗粒等情。再议,逐年轮流奉祀圳头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当年处齐到算账,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约而行,不得推诿。此系公同平心而议,各无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特同立合约十三张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约是实,再照。

批明:约内计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游日、简勇之股内,批照。

再批明:沈开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内福德爷千秋,于八月初一日应用,批照。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场知见人李培园

代笔人李永昌

同立合约字人简勇、陈奠邦、张坎、郑喜、简茂生、游日、吴顺、刘朝、林妙

郭妈援、沈开成

批明:逐年轮流祭祀德福爷:一阄简勇、陈奠邦、游日、吴顺;二阄张坎、郑善、刘朝、林妙;三阄茂生、邳岩、郭马援、沈开成。自甲戍年起,周而复始,照。

批明:十二股半伙记,各股内份额名次,带收约字,批照。

简勇、游日二股半,收约字二纸,股内名额:江汉、游桃、萧通、游德崇、吴全、简钦、简旺伍。

陈邦一股,收约一纸,股内名额:陈夺、陈报、陈桃、陈春。

吴顺一股,张坎一股,刘朝一股,郑喜一股,林妙一股,简茂生一股,郭妈援一股,黄绍一股,沈开成半股,简东成即简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壮围圳户金结安,结约三纸。五围结首郭妈援收一纸,金结安圳户收一纸,我泰山口埤伙记收一纸,系简勇收存。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照,阅后仍归简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照。

批明:各结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厘。如每份八分四厘以外有加额者,每年民丈田议定水租谷二石。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厘者,仍照原约,每份租谷六年完纳,批照。

批明:共、结、丝、罗、定、江、山、义、古、和、合、无、异,此十三字编号,各执计集团圆,批照。

第三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等,缘五围十二股半鸠出本银,凿筑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围田亩。我员山仔庄结内佃人,同结首简勇等凑帮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结约十三纸,我本结应执二纸。但我本结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银。兹除简勇等七十四份收约一纸另为结约,其余五十一份,吾侪十八人凑出本银,其大合约一纸,系交游日收存。但份额人数数多,是以邀同立合约,记明游日十份,游宗贵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游记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祟四份,江汉六份,江妈佑一份,江屘二份,江临坤三份,江临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叶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后,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摊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该得若干,对佃份收。今欲有凭,合立约十八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约十三纸,我本应执一纸,系交游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照。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费,照份额摊出,不得推诿,再照。

再批明:即日立约是实,再批照。

嘉庆二十年三月日。

公见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笔人游迎来

知见人简勇

同立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联署)

第三三招股伙合约字

同立招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庄、鱼藔庄等处,自历年前以来,一概荒园,佃人耕种杂子,因众佃户前来垦请出首开陂筑圳,引水而入,以好变田,灌溉通流。时业户曾国兴、徐国和议贴开圳之资,众佃户议贴圳底,每甲田又议纳圳谷四石,埤长谷四斗。秀即招冰,禀请县主存案。随即合备出工本,前去倩工筑陂,开凿水圳,引水灌田。后将所开之费会算清楚,将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应得二股,冰应得一股,后日若有升长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争长较短。但恐历年以来,陂圳被风雨损坏,修理之资以作三股均发,不能推诿。此乃二比喜悦,恐口无凭,合立招股伙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为己业,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笔人王子墉

同立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恒记印)

第三四请约定

立请约字人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户林华、魏建安、简桃、林青、林仪,同五结内人等。窃思开田必先开水,田需水灌,水足苗兴,故古帝夏禹尽力乎沟洫,子产听政,润泽乎田畴,无非所以备旱潦而资稼穑者也。兹我东势庄溪头圳路绵长,况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筑石玛石笋,并作枧枋料,费用工本浩大,计以动用数千银元。前我众佃华等,于本年三月间,自行开筑,不能成圳出水。续众户众人力不齐,财本不敷,将来地段无水灌荫,不能成田,抛荒误课。是以众佃等会同酌议,爰请长庆源号出首合伙前来充当,作为东势埤圳主,永为掌管,埤头开筑圳道,以便通流灌溉。东势一带地亩,每甲田按照民间丈尺,逐年甘愿完纳工本水粟三石,异日不敢违约侥心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照。

嘉庆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林华、简桃、林青、魏建安、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林日郎,圳户吴开成、邱德贤,佃人吴清、林喜等。窃维开田必先开水,上开国课,下泽民生,所关甚重。兹成等结内清水沟各佃埔地分垦已久,因无殷实之人出首穿凿水圳,前经成等鸠工开筑,祗因心力不齐,工本浩大,虽有兴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芜。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请出邱德贤前来充当圳户头家,大备工本开筑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开私圳,灌溉田亩。但圳有长短不同,租当加减之别,成等头结圳路近便,众佃情愿每年民篙每甲供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运赴本结圳寮,交圳户量收,取给完单为凭,永为己业,久远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愿听圳户将水塞绝,禀官究追。其佃人前有开筑圳底,虽无成功,亦费工食,圳户每工议贴工食钱一百五十文,按工清还,各佃收回,日后众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细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干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应报甲完纳水租,不敢异言,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林日朗

圳户吴开成、邱德贤

佃人吴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东势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等。缘和等奉大宪分给扫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业。兹有万长春,即陈奠邦、邱德贤、金兴号等,前经漳籍各结佃人佥请承当圳户,大费工本,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结内佃人自开小圳接灌田亩,上供课赋,下资俯育,每甲田递年永远情愿贴纳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为两季,佃人自备干圆好谷,运赴本结圳寮公所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不敢短欠。和等结下佃人凡可开田者,即属万长春埤圳水源所灌,均应一体贴纳水租,不敢借口凑拾阴沟水尾,希图短欠抗纳情事;如有此情,愿听圳户主封水,禀官究追。其历年万长春大公圳一条及埤头自首至尾,俱系圳户修理。其至中一结分汴下开岐小圳,系各结佃人自修。所有历年每甲田应贴巡水埤长辛劳谷二斗,应系佃人应纳水租,与佃主无干。此系各商情愿,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詹尽外三十人。

批明:本结内埔地应听圳户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科,请圳户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同立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人太旗尾庄佃人陈兴、陈维桃、陈盛、陈万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黄怀、林仲语、林喜浪、陈炭、林邦,同圳户万长春等。绿兰地收入版图,蒙分府宪准给万长春充当东势十六结等庄圳户,其间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经各结佃人具帖立约,相安久年,均无违悖,洵堪嘉尚。候等佃众承垦大旗尾埔地,苟无水源流灌,终不成业,因仰圳户万长春芳观,爰是义集结内佃众议,纳水租,均各一词称善。于是具帖佥请圳户,仍再砌筑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费,实难胜数,候等公同约议,每甲官戈愿贴工资番银一十七元正,以为圳户开凿埤圳,张设徒门,及修理溪头载埤之费;而每甲民丈递年永远照例配纳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备干圆好谷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仍每甲再纳巡圳埤长辛劳谷二斗,情愿早季完纳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议。至候等大旗尾结下埔地,凡可开田者,均属万长春水流通灌,尤当一体照纳水租。原议银元贴出,决不敢借口推卸,取诸阴沟水尾之水,希图抗纳各情弊;如有此情,任听圳户主对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异言。其大公圳一条历年修理,系自埤头起,至三结福德祠田止,此一带乃属圳户之事。其余圳道汴下开岐小圳,历年凡应修葺之处,俱系佃人自理,与圳户无干。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约字三纸,圳户一纸,佃人一纸,存案一纸,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约字是实,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南辉

公见人邱文彩

同立合约字万长春、陈兴、陈维桃、陈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该圳道若开凿完竣,应赶早付圳户丈明甲数,以便收费并配纳水租。如越三年后,亦应指明界址,再付圳户覆丈核算,庶无隐匿抗纳弊端,不得反对,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埔地日后如有多开水田者,听凭圳户丈量,收取工资,配纳水租,不得阻挡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该圳道倘被风雨损坏,如系小可,即无难于修理;苟溪头被冲坍太难,赶紧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众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料,请圳户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地高者,听圳户开凿通流;而地低者,亦听佃人开凿消水,两无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贤愚不一,有开田不报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议水租照纳。惟每甲官丈,应于原议银数备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银三元,给交圳户,毋得后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议每甲官戈应贴工资银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后被番银九元,给交圳户收发;其余未交番银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备足清楚。如届限不即交清,任从圳户封水禀追,均无后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噶玛兰圳户金大成,结首石沙,佃友李妈成、游阿广,同众佃友等。缘沙等先年,同垦户首吴沙官入兰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围抵美福黄添城仔后茄冬林园,乏圳水灌溉,难以垦筑田园。是以通同议请金大成等出首为圳户头家,时即妥议约定金大成等自备出工本,开筑大陂圳水,拦截溪头水源,穿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认付金大成等永为己业,收取水租。其水租谷,议定官篙每甲每年愿纳干净谷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运至圳寮。定早季谷纳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纳谷八斗八升,照约完纳,不敢挂欠升合,纳完单为凭。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议:其水圳限至壬申年开出圳水,众佃友等灌溉,垦耕田园。有现耕成田者,愿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数,完纳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纳水租,批照。

一、议:历年修圳筑头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佣工办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照。

一、议:坡圳头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冲坏,不论何人田园,应听金大成迁移妥处。其左右近处土,圳主任从取掘,众佃友不得阻挡滋端,此照。

一、议;水圳原定按甲照甲声分汴灌溉,不得盗挖透漏,私荫利己,贻误众人;倘有恃强不遵者,其圳长务须闻知金大成等出首议罚,批照。

一、议:历年水租谷应照甲数完纳,不得藉端挂欠;如有挂欠者,就挂欠之人水分塞绝,不许擅掘分流行灌;违者,闻众公罚,批照。

一、议:圳头、圳堤恐被洪水冲坏者,议五、大、七三个月冲坏欲修者,众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愿贴工资钱一百文,余者不论何月崩坏,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一、议:小圳长佃人自倩,所应用杂费、伙食、工资,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康伯修

同立合约字圳户金大成

结首石沙

佃友李妈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约水圳字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林耀金、吴结、吴箐、吴挣、林若淋、庄套、赖水娘、沈德兴、林坦、李白、李经邦、廖业、李春妹、吴兴、季德三、官祀、黄娘宽、游厚日、吴兰、吴同、张启艳、林性怀、游阿这等,新圳户李元峰。今因三围十六结一带水田,自杨府宪给垦升科,早自筑凿埤头水圳,共计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亩,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犹然充足。兹因本年大旱数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颇有损害。祗因埤头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办理材石,共铺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筑堤成功,以铺圳底断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忧,国课有赖。但碍众佃大多,难以鸠集,爰相佥议,公同具帖请出李元峰前来,自备工本、器具、粮食办理枋料、灰石,一应诸费自当备足,以铺修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铺筑,圳底尽皆断漏。圳水照原分汴连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无地漏之处,任从圳户修理坚固,不得执以枋石为例。当日凭中议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应贴纳水租谷五石正,在埋煽净,不得湿冇。作二季交纳,早七晚三,不得推诿刁难。如圳水不甚充足,愿照现佃甲声收成配纳水租,不得拘以五石为例。倘有风水不虞,滚坏埤头,圳底泄漏,原归圳户就紧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孙永远执掌。如埤头、圳底若不铺修完固,半途废坠,不能筑堤成功,愿将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送还众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难霸执。保此埤头、圳底的系众佃自置自凿,与别人无干。即日同中踏明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交付李元峰前去铺修埤头、圳底完固断漏,水源充足。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来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兴庄等,俱为日汲之用,其余不得添设私卖水份。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分执存照。

即日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是实,再照。

批明:其逐年圳长巡视水圳以及修理埤头、填补圳底、定汴枋料诸费,俱系圳户自当理清,不涉众佃之事,批照。

批明:此合约字存官一纸,李元峰执一纸,林耀金执一纸,赖水娘执一纸,沈德兴执一纸,吴结执一纸。除存官外,共五纸,要用时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诿,批照。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林耀金

吴结外二十二名

新圳户李元峰(依稿)

代笔人魏德辉

为中人李先来

公见人三围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结首份业佃户人陈银秘、李沂源、黄廷勋等,永黄庄业佃户人曾妈煌、陈集义、陈德蒲等。窃谓圳务特重,而课命攸关,务宜迅速相商。圳道原系首尾相资,妥议相见,和议立约,尤贵遵约。秋等原自埤导水,灌溉田亩。迩年来埤岸崩坏,屡筑屡崩,水泉难接,所以耕农者甚属为艰,早晚两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亩,大有收成,业佃相邀和妥议修理埤圳坚固,愿倩工人巡视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愿完纳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两季,早六晚四,务宜在埕晒干搧净完纳,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系同场妥议,众所喜悦,原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实有据,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立过合约字三纸,并条议列明于左是实,再照。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风雨损坏,需水孔急之时,欲倩工乏人,则应派佃工帮筑,每工扣抵水租谷二斗,批明,此照。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头缺乏泉水,不得争执圳户讨水等情。该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倘若要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价银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笔人刘方成

公见人陈左右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

结首份业户佃人永广庄业佃户人等二十五人联署

第四一开圳合约字

同立开圳合约字人众佃户陈庞、邓德奎等,缘庞等垦耕官给东势粤界顺安庄红水沟等处埔地,现在国课迫输,奈陂圳未筑,乏水灌溉,不能栽种禾苗。众议欲各自鸠工畚筑,因工费浩大,各佃贫苦,人力不齐,难以成就。爰是众议请到前总理结首,即现充番佃首之柯济川充为圳主,备出费资,佣工开筑。当众议定,就于本庄西畔张乔、江芹生田尾及榕树门共三处,乃泉源涌发之所,通庄田亩高低,任从圳户筑陂堵水,开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挠。倘田地甚高,圳道从此凿过,该佃亦不得争立高汴,希利一佃田亩,致害众佃禾苗。至于小圳,众佃各自开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众佃按照官丈,每甲递年愿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照市斗量纳,圳户割给完单,付佃执照。其谷务要搧净干圆,不得湿冇,亦不得藉年丰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听圳户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禀宪究追纳清。至于陂圳,每年圳户要修整坚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听圳户就其田园取土填埔坚固,不敢阻挡。此系课圳众佃圳户二比甘愿,均无反悔逼勒,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合约字三纸,一纸呈宪备案,一纸交圳户,一纸交众佃,各收执永远存照。

批明:一、议红水沟顺安庄等处埔地,每甲田递年应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连圳长巡圳工资在内,后日不得争多减少滋事,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笔人赖工振

场见张福、张乔

立开圳合约字人邓德奎

陈庞外四十六名联署

第四二约字

同立约字人其立板新兴庄结首黄添观同众佃等,因一、二、三结田无水灌溉,是日鸠集众佃友公堂酌议,同向吴裱观、吴光裔、廖礼参等出首,自备伙食、工资、器具,倩工前来抵美福开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议,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愿认纳水租粟二石,晚冬愿认纳水租一石二斗,清风干净,到佃宅交纳,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将水塞住,不许灌溉。倘圳主不能雇透,系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该佃人应将该田甲控出水租粟,无容输纳,其圳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佃人三纸,圳主一纸,照。

一、批明:洪水损害碑头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众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照。

嘉庆十六年三月。

结首黄添观

小结首张林观

同立合约字吴光裔、吴裱观

廖礼参外二十名联署

第四三合同约字

同立合同约字人四围新仔罕尾结首游连光、赖岳,同众佃人等,圳户吴惠山、吴化、赖四美、林族、吴益等。缘连等结内,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围新仔罕,经各丈报升科,给领宪给易知丈单在案。只因该处乏水灌荫,难以垦筑成田耕种,所以抛荒多年。现蒙列宪示限开透供课,是以邀同众佃妥议,请出吴惠山官出首为圳户头家,自备工本前来凿筑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连等各份埔地垦筑水田。当日公议,历年每甲全年完纳圳租水谷四石二斗,约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干净两平斗在埕完纳,收取完单执凭。不论年冬丰减,连等甘愿照约完纳,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听圳户头家塞绝,不许恃强私行掘挖灌荫;如有恃强毁掘私荫者,听圳户头家禀官究治。至该圳应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背约侥纳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听圳户头家禀究。此系二比均各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同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日。

代笔人吴起凤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化外四名

结首游连光、赖岳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议:该圳倘有被横水崩坏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应圳户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应助工修理。圳户每工应贴佃人工资钱一百文,各不得刁难,批照。

一、议:该大圳圳道,圳户头家应开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开,不干圳户之事,批照。

一、议:丈纳水谷,应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声,按甲照约四石二斗完纳,批照。

一、议:该圳堤、圳道如被横水崩坏,不堪修理填塞者,听圳户头家别择妥处开凿圳道通流,傍边之土应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难,批照。

一、议:约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该圳之水垦田者,应即据口丈甲数,按甲完纳水谷。如至其翌壬年,不论荒埔田园,连等甘愿完纳水谷四石二斗,不敢异言,批照。

一、议:圳长应圳户延请,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应公议择盖,不得混行毁筑,照。

一、议:至壬年,倘有多份开筑不透,应照现田丈纳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开者,应将该份荒埔丈纳水谷,批照。

一、议:批明暨前年众佃自凿旧圳道,应任从圳户头家开凿通流灌溉,不得阻挡滋事,再照。

一、议:圳水通流灌荫,上流下接,不许栏截私挖,贻误大众;如有不遵者,闻众通知,圳户头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梓隆,佃户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等。缘开兰之初,三十九结庄四十三份佃众有公议请吴梓隆之父吴占巡圳,多垫资费修筑,从四围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议贴吴占工资谷一石二斗。前约叙明,由来已旧。祗因该陂头系与柴围庄佃众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时,每被盗决陂水,以致三十九结庄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管耕三份半田业,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从礁溪尾之枧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应由李元益等田头经过。兹凭公亲劝议,李元益等三份半田,应贴巡圳工资谷计四石二斗,永远免贴。至吴梓隆于富前宪任内,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资谷一案,亦甘愿息讼不讨。其余三十九份半之工资谷,概归吴梓隆永远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枧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当永远放过,不得栏截。至李生吉等有摄情赴丁厅宪禀控吴梓隆之案,俱愿任从请销。惟吴梓隆有承父吴占,同佃众与柴围庄公立分水陂约字一纸,因有田卖过李海,带付收存;倘遇旱时,欲与柴围庄较分水份,应取出公阅,阅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枫收存。此系众佃水圳陂头公约,不得废芜。此系二比甘愿,凭公亲劝处息事和气,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立合约是实。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笔人吴泰昌

公亲人黄缵绪

知见胞侄人吴旺

圳户吴梓隆

同立合约字人佃户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枫

第四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湖围总结首江日高、坡长张兴等。高同众佃,窃思兰境地方高下田园,必须水圳而后成田;无圳何以取水,无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齐,埔地高下有肥硗,大同小异,参差不一,现刻萝林森密,非斧不克,无埤无圳,焉得源头活水来耶!想其阴阳,观其流泉,大湖水势须要当地筑埤,坚固万年。众思未有鼎力之人前来筑成此埤,因鸠集众佃立约,佣工人古玉振等出头理办,开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桥,冲坏彻底无存,徒劳罔功,天实为之,谓之何哉!是以众佃等叩蒙员主秉公判断,取回约字,准佃等另行佥举正直之人。惟张兴、徐番、林致等为人正直无私,能为圳首,自备工资、伙食、器具,仍照旧基,开挖坡圳,以道灌滥。嗣后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愿纳水租谷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对半均纳,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枧、汴枋、水极应该佃人自理,搬运到处,分汴埋极,坡长料理,照甲声配水灌溉,不得混争。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众结佃友另踏埔地一处,东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沟,北至围外五丈为界,内付埤长建盖坡寮、菜园、禾埕等项,照。

一、批明:凿圳须观地势而开,不论何人份额,任从埤长主裁。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阔,自始至终,倘是洪水冲坏坡头圳路,不论何人份内,就近从工取土填筑,不得阻挡,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冲坏,大坏十日出水,小坏五日出水。限期已满,不能全功,各众佃齐筑,自备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现冬谷二斗。二比甘愿,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凭坡长泻水,可以修理水枧、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种耕作。又议定:埤头筑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约定陂头界内各处,庄后大坡筑塞,不许外人、佃人放钓抛网。每年坡长贴出福德爷油香银四大元,坡岸、圳岸树木不许砍伐,付埤长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长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约定工本谷二季,众佃经风搧净,付埤长到处自运,亦是两平斗通行。照。

一、批明:埔业八十一份,现未开透经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纳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纳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纳谷二石五斗。若是开透经丈,不论限年期,照田甲声完纳,照。

一、批明:埔业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头墘高山仑一面向坡内,不许开林栽种树木,任从砍伐。又议约: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长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议约埤头圳中,不许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经过;若不照约,呈官究治。又议:巡圳系细人自理,不干坡长之事,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现年本开大圳一条,灌溉南北田业;其余埔园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观其泉源有余能出圳,坡长开圳、造枧、陡门等项,圳水灌业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坏,飞埔围后埔地或补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筑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任务以外,坡长之事。界内埔地,不论多少份额,逐年亦该按甲纳水粟二石五斗为工资,永远收贮。此系两愿,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众结佃友垦求移下再筑,每份愿助五工;若是无助者,愿贴每工铜钱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庆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约林致

徐番

坡长张兴

总结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约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谢三江、范有、范经、范阿谦、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园,在红水沟,系南兴庄,有种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请公亲齐到酌议,欲开辟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议请詹阿阙前来承买圳地,明议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开筑,依时价银一元,明量长二百七十丈。其银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讫,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东至谢三江界,西至范家田为界,南至武荖溪口为界,北至湳沟为界,四至明白,交付买主前去任从浩用工本,筑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条圳至溪尾,分作三条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价值千金,该生等不敢翻洗找赎滋事。保此业等各自置,与别房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问,甘愿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出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生等亲收过契字内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讫,照地摊银清楚,立批为照。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沈源芳

为中人谢阿宝

在场见人范振

立出合约杜卖尽根契字人谢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万长春,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新佃顶五结份尾。窃思人以协力而睦,事以相帮而成,我下四结十四份圳道,系众佃自凿自修,其巡视填补,原不干圳户之事。今因顶五结尾众佃埔地乏水灌荫,佥请圳户于十四份水尾接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结十四份旧圳道经过,务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获,任从旧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旧佃亦得将水决流他处。爰是公同相议,此小道自与加那标分汴以下旧汴道,仍归圳户修理填补。百工以内系圳户自理,不干新旧之事;百工以外所费繁冗,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均摊。但此旧圳道高险,或被洪水崩坏,难以填筑,势必买地移凿圳道。其所应凿之地,任从圳户审量地势,佃人不得阻挡异言。如买地移圳,言定每甲价银四百元,其银仍由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摊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户收执一纸,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收执一纸,新佃顶五结份尾收执一纸,即日分执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处,公议应归圳户设立陡门柴■〈含瓦〉,以备消水,毋致冲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笔人陈大有

十四份公号新茂成

圳户万长春

旧佃下四结方贺、黄栋

同立合约字人新佃顶五结份尾陈根本、板湖等、陈文机

公见人黄永在

蔡荣修、许福星、陈泰兴

第四八合约埤水灌荫字

同立合约埤水灌荫字八宝庄魏盛来、太和庄李华汉等,今因太和庄埔地始无水源,不能成田,兹来等会众议,向公宝庄汉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荫,所有太和庄属埔地,议定官戈每年每甲认出水租谷二石六斗,系归八宝庄汉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系太和庄众佃之事;八宝庄界内之埤头圳路及埤长辛劳,系八宝庄汉等众人之事。二比甘愿,不得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两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初次两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内,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声抽收足讫;如全份开透,再照官戈伸纳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宝庄界内之埤头,不干太和庄众佃之事;至太和庄界内之圳路,不干八宝庄众人之事,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日后埤水不足灌荫,任从太和庄另处裁酌,八宝庄众人不得异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后,要到田灌荫,不得延误,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曾暄

同立合约八宝庄埤水灌荫字魏盛来

太和庄李华汉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人圳户金长源,结首吴福、陈意、黄汉、蓝貌佃等。窃惟垦地非有水灌,难以成田,是以议请开圳,必须工本,方可得利。匏靴仑大圳二结隘丁界内,各有垦辟地段,高难上水,欲就从前人有开过旧圳,崩坏不能引水而来,已属低不登高,必须另凿圳道,透接内旱溪,匏靴仑后溪源水砌筑码头堵栏,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为田;若不设法开圳,终是旱园。但是开凿圳道,砌筑码头,动用工本浩大,众佃力薄,难以备应。爰有议请金长源为圳户,先备出资本择吉兴工,即由内干溪等开起凿挖圳道,透出匏靴仑大埤二结等处,将来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园,改耕作田。所需工本虽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须按每甲备贴圳户圳底番银十大员,以补其先出本利。仍须递年按每民甲议定完纳水租谷四石,分作二季完纳,早七晚三,永远如斯,各无翻异。此系两相甘愿,后日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议请开圳认纳水租合约字三纸一样,并呈官立案一纸,各执为照。

即日所立合约字是实,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书人李平候

公见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吴德隆、黄有本

庄正李添

圳户金长源、黄汉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吴福、陈意

众佃人蓝貌

蓝清云、黄兰

第五○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启运、辉明、全注等,有于咸丰十年冬,公立王执记名号,明买得张迪舍、张狮舍等兴直堡武胜湾二重埔田心仔庄水田二处,带竹围一个,界址连共合一段。其田东至大圳为界,西带小圳至林家田为界,南至吴家田为界,北带岸,至张、王、林三姓田并竹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竹围、厝地、稻埕、菜园、果木、井厕、陂圳、茅屋一座,间数不计,门窗、户扇以及上下浮沈、砖石、木牛椆等项在内,原配张家圳水七分五厘,由田头立汴通流灌溉,年纳水租谷三石正,又工本谷三石,番业户大租谷六石六斗二升八勺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以上声明该业一切在内,尽行杜卖,除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顺胜前来承买,三面议定依时值杜卖佛纹银折库平六百二十两正。银即日伸佛面银叔侄亲收;除还前缺他人以外,余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其田及厝宅、圳水并四至内所有登带物业,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种,收租纳课,永远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家等永不敢言及贴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家等叔侄公立王执记名号明买之业,与别房叔侄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应出首一力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买契及上手印契司单,佃批水单合约老契,统计十三纸,合共十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契内番佛银,折纹银库平六百二十两正完足,再照。

同治九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允七、翁茂盛

代书人陈云腾

在场知见人母胡氏

立杜卖尽根契人王克家

同胞侄启运、辉明、全注

第五一之一谕示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军功加五级、记大功六次温,为示召贌管,以资纳饷事。卷查卢礼承管湾港,年应纳饷银二十七两一钱七分七厘八毫,查自嘉庆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积缺饷银一百八十余两,当经前县饬令书差,到地监收抵饷在案,未据完清,随据卢礼具呈:湾港沙压填塞,水道难通,家贫乏力开筑,恳请召佃自备工本前赴修筑,及认纳新旧饷银,礼愿本年之湾港寮税及船户应贴港饷,付贌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资纳饷等情。据此,经饬书办查禀去后,旋据具禀,复经加批各在案。兹本署县莅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为此,示仰民人知悉:尔等如能自备工本,开筑湾港水道流通,并认纳新旧饷银者,许据卢礼呈请,湾港之寮税暨船户应贴港饷等银,概归限年贌管纳饷,一面先行呈请赴县,以凭给贌照。尔等慎勿畏缩不前,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计粘单一纸。

嘉庆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给。

第五一之二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庄卢礼、卢吉、卢俊等,有承祖父卢斗遗下开垦报部新湾二港,给照执凭,年配带港饷银二十七两一钱三分七厘八毫。新港自干隆五十三年间,已被洪水冲陷,沙泥填压,港路废弛,近有一二节浮复招佃垦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计收不敷征饷,其余系是空埔水堀。至于湾港,内分三港,一名木栅港,一名沙船港,所有开折港路湾挖相通,东西南北二十余里之地,或至田岸园岸,或至厝围宅脚,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实繁有徒,难以枚举。此港原配饷渡三十六只,蔡逆扰乱,饷渡船只被焚过半,又兼天时不顺,港路拥塞,不能通舟运载货物。迩来礼招募殷商,自备工本开筑,稍能通舟,但积缺饷银一百六十七两六钱八分零二毫,家贫无力完纳饷项。饷差呼追催迫甚严;无奈,相议将新港一港,每年议配饷银一两五钱正,留为祖宗禋祀之资,湾港一港内分三港,每年议配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银完纳饷项,愿将湾港内带木栅港、沙船港抽出发卖,时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董万兴、董济兴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港并船寮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系是礼等承祖父遗下报部开垦给照饷港,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礼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扰乱,失落无存,合再批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木栅港卖与林大老,批明为照。

嘉庆十九年七月日。

为中人叶再生

知见人男养

代书人许达三、卢吉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卢礼、卢俊

第五一之三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八份庄陈愿记、许中营吴松记等,有与郡垣吴振记、许中营庄吴心记等四人合本,明买过董银湖韩英章等湾港业一宗,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里新化里交界之所,其东西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年带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及合伙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恒庄雅桥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六八佛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港业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对交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饷,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保此港业果系愿记、松记与振记等四人合本明买之业,对半均分,四份应得二份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拖缺旧饷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愿记、松记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尽根港业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合约字二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见人陈澳、吴老棕

为中人曾化龙、刘胜

书契人谢潜记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陈愿记、吴松记

契尾

计开业户吴亨记,买陈愿记业一宗,坐落安定里东保,用价银二百八十三两七钱,纳税银八两五钱一分四厘。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亨记此准。

光绪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卖杜绝尽根字

立卖杜绝尽根字人郡城内庄雅桥吴亨记,即吴禧记,有明买过吴心记、陈愿记、吴松记、吴丰记、吴禧记、吴胜记、吴叶记、陈成记、陈文诘、陈仕从、韩佛仲等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址在安属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年完钱粮二户,共银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载明契后明白为界。因前年典过柯明记契价银九百元,延今尚乏银赎回,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业找卖尽根,除问房亲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记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三坎店庄曾合信出首承买,以为祖先祭祀之业。三面言议时价六八秤银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尚剩银三百元,即日同中收过契尾银三百元,连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其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翻异滋生事端。保此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果系禧记明买陈、韩等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禧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信之事。恐口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约计三十四纸,丈单一十一纸,赎回柯明记典字一纸,合共四十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尾银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契价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修五

知见人妻吴黄氏

代书人植竹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亨记(即吴禧记)

一、承陈愿记、吴松记、吴心记等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丰记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韩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文诘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仕从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成记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心记、吴干记等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五一之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内武定里三坎店庄曾合信,有明买过吴禧记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两里交界。经丈甲数俱在丈单内,年完钱粮二户,共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坐址段数四至,各载在契后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是以各房相议,愿将此业出卖,除问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菅寮庄吴合成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一千五百大元。银、契即日同中两交足讫;其湾港并埤堀、荒埔、田园共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各房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果系信承买吴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租项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信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丈器十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十九纸,合约字三纸,告示二纸,合共三十六纸,付执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为中人徐辂、吴露

知见并当事人曾金瓯

代书人(瓯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书人(瓯自笔)

计开坐坵四至于后:

一、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带沙船港、木栅港在内,以及一切旧港道浮复埔田,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其现时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西、南俱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园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五二之一谕示

署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庞,为冒占勘明,乞出示还管事。本年闰三月二十九日,据卢礼呈称:窃礼自嘉庆十五年,台控诉棍徐南星串同管兴,即徐切纠党庄鳄、朱振基等平空占礼新湾二港课埔一案,经蒙前主胡堂讯,察出星等冒占属实,押星具遵,断将港埔还管输饷。莫奈切作何弊,回瞒请充公抵捕无着等因,礼不已控蒙府宪批行前主录详,旋仁爷票传覆讯勘详,被徐切布弊坚寝,将埔踞占分肥;而星久逃抗讯,业蒙爷台备文详请押发,终被贿遏,任催莫何。幸蒙台驾到地,勘明果系礼界内港埔,被占情真,未蒙出示归管,礼即绘具图说并声明,逐年封贮粟石列单呈叩,蒙批录后,宪批至公至明。以礼自忖,埔既被占,费尽差承许多劳瘁且簥铺饭食难免不无开失,于是港饷恐不敷封抵,礼当即备足缴清,至徐南星当日呈清历年历垫故管事陈合成供谷四石,但案既勘讯,星之冒占明确,似可邀恩给示还管,当将陈合成无着供粟四石并归礼带完,沾叩等情。据此,卷查此案先于嘉庆十五年,据卢礼粘邀台分宪告示具控,并据徐南星诉到县,屡经传讯未到。续据府辕头役王佑,即王复晋呈称:承父在日备出工本,与卢礼合伙招垦新港沙压港地,年收租息,立约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谋粮差徐捷兴,即徐切等瞒请垦补陈合成名下失额供谷,公然占夺等情,并蒙前府宪批发卢礼、徐南星等互控各词到县,当经前县录案,详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断,具详等因。又经吊照差传两造到案勘讯具详去后,徐南星惧虚逃讯,以致案悬莫结。兹经本县前诣勘明该处浮复港地,系卢礼承祖卢斗开通报部港地。缘新港以穿透堤塘庄,前因被水冲沙压平复,堪以垦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瞒请开垦,混号为提塘港。第查本邑港饷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湾四大港,并无堤塘港名目,差传讯详,徐南星逃不赴质,则其惧虚逃审,混请开垦,已无疑议。第陈合成供谷有关国帑,应令卢礼带纳,以泯争端。除将诣勘归管缘由具详销案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守理法,各管各业,凡有垦耕新港沙压港地及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垦业者,每年应纳租谷,务须遵照示谕,归纳卢礼、王复晋收取,帮补征完供饷,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违,许该港户指禀赴县,以凭究追。至该港户名下每年应完港饷银一两五钱,及带完陈合成名下每年不着供谷四石,亟宜照数洗完清,毋许丝粒悬缺,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日给。发贴晓谕。

第五二之二谕示

钦加州衔、署台湾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记大功十六次姚,藐断滋端,恳请给示谕遵事。本年三月十四日,据业户吴昌记禀称:缘记承管蔡恒记明买卢礼新化里西保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饷港课埔,被棍恶郑就、朱全、林殿、陈狮、徐对、许守党众抢毁菱角、鱼虾、寮屋、器物,控究骗处,鼓谋陈吉成等帮讼图霸,复串顽佃王荣仕、郭兴烈、潘机宰等踞占抗租一案,兹蒙庭讯核记司单印契,同官给告示凿凿炳据。郑就等身充总董,竟敢党众附和,平空霸占;朱全逞刁健讼,均属罔法,本应追究,姑念乡愚格外恩免,断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旧归记掌管,栽种饲养,就等毋再滋生事端。其港水应听十三庄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当堂将郑就、朱全等交差带取,以后不敢争占,切结附卷;倘敢抗违,定提究办等因。谳谕煌煌,至公至明。讵就等奸狡异常,阳奉阴违,在堂上则再三求饶;一出外则恣肆无忌,依然造谣放刁,四处煽惑,指饷港为公港,将课埔作番埔。苟如所混,则课饷何资,本息何偿!况记所管该业港水,原听灌溉,并无阻挡,就等直欲霸占港底菱角、鱼虾,故借是为题,冀遂其假公营私之计耳!独不思置业完赋,而水甘分润,已属克己待人。至于港底物产,饷项攸关,岂容连根尽夺。乃就等棍党济恶,藐断滋端,造谣言以惑众听,非明示莫解群疑。盖此宗港业,先在嘉辖未划之时,被徐南星等藉公图霸,经卢礼控,蒙前嘉邑主勘明还管,出示谕遵。今就等所为,先后同辙,既荷讯结,应请一体出示晓谕。除港水听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鱼虾及界内浮埔田园,仍旧归记掌管,贌佃栽种饷养,垦筑耕播,按额收成纳租以资课饷,而偿本息。一面饬差谕止,毋许串谋图占,党抢酿祸,并押王荣仕等遵照认纳。倘两藐违踞抗,立即提拘到案,严究追办,俾棍恶顽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视效尤,则沐鸿慈于靡既矣!谨此沥禀,恳乞电察藐断滋端,俯赐出示晓谕,饬差押遵,管辖有赖,恩公两便,沾叩等情。据此,时因匪徒滋扰,前县尚未给示,兹本县莅任,复据吴昌记蔡催前来。卷查先据吴昌记禀控郑就等党众抢毁菱角、鱼虾、寮屋、器物,并据总理郑国清,即郑就等具诉:庄棍曾兆机藉业户吴昌记佣雇收租,恃势图占十三庄公堤塘港党子红蟳、红虾,将港私占,耸记出争诬抢各等情,经前县差传二比到案讯,据郑国清等供称:伊与吴昌记控争堤塘港,并非争管埔地。核之吴昌记堂缴承管蔡恒记明买卢礼堤塘港司单印契及嘉义县前给示凿凿可据,如果堤塘系十三庄公业,何以道光二年间,卢礼、徐南星两姓控争,港埔归卢姓管收。当时业地尚在嘉邑管辖,何不争执,乃事隔多年,该处割归台辖,始行藉端鼓众平空霸占,实属强横。郑国清身充总董,出为附和;朱全逞身健讼,均干重究。姑念乡愚无知,施恩免责,断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至港水灌溉田园,本不能因港业归管,遂谓独用。此水应令与十三庄等公共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并饬取郑国清,即郑就、朱全等依结附卷各在案。据禀前情,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处十三庄总董、耆民、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当知业户承管港业,课饷攸关,岂容尔等平空鼓众,藉端霸占。自示之后,务即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其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以偿资本,吴昌记亦不得在于契买蔡恒记界外,侵占分毫。两造倘敢违断藐控混争以及别滋事端,立即严拘究办,决不姑宽,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给。

第五二之三谕示

钦加运同衔、遇缺即补同知直隶州、署台湾县正堂孙,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据业户吴昌记禀称:缘记承管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饷港课埔田园,蓄养鱼虾,栽种菱角五谷,收成纳租无异。咸丰二年间,被棍恶郑就、朱全串谋陈吉成等,藉称系十三庄公港,党众抢毁菱角鱼虾,控蒙高前主堂讯察,计司单印契同官给告示凿凿炳据,断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归记掌管,栽种饲养,毋许就等再滋事端。其港水应听十三庄灌溉田园,不得阻挡。当堂将郑就、朱全交差带取,以后不敢争占,切结附卷。并蒙姚前主出示严禁,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所有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记掌管,不准该处庄民扰捕滋事;违即重究等因各在案。第年久示没,迩来每有踞地不法强徒,贪顽成性,蚁聚乌合,朝夕拥港捕损鱼虾,肆横无忌,任阻不理。伏思物各有主,业产攸关课饷,欲行亟较,奈众寡异势,恐酿祸端;若任采取,业近乡村,恶壑难填,租本无归,情法奚容。再四思维,惟有仰伏霆威,恩赐出示晓谕,重申严禁该处各庄民人、佃户人等毋许在记港内捕损鱼虾、菱角、货物,违即拘案重办,俾往者咸知儆戒,来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赖,农业得安。合亟沥情抄粘前示,禀恳伏乞电察施行,沾叩等情。据此,当经批饬将业契饷串呈验去后,兹据缴验前县印示禀准给谕前来,除验明发还并饬将契串补送查验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十三庄总董、耆民、佃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务即遵照前县堂断,除堤塘港水应听十三庄公共灌溉田园外,其港内菱角、鱼虾及港尾浮埔仍归吴昌记掌管,栽种饲养,以偿资本。吴昌记亦不得在于界外侵占分毫;如有藐抗混争以及别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惩,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王甲庄卢礼,有承祖父用本开通报部给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四石。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因该港口前被沙压,浮涨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恳补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互控多年,案悬莫结,蒙前主胡堂讯断业还管,破费孔多。迨后,复蒙前主庞亲诣勘明,该港委系礼承祖故业,出示归礼垦耕,逐年依旧输饷外,着礼带纳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四石在案。祗为该港道内深外浅,堤塘一带虽有现涨沙埔,奈地势低下,土性瘠薄,水退为田,水至则仍为港,以致有耕无收,年年积缺供饷无可清完;而礼前招股伙合恳借贷费用,收息不敷抵还利银,情惨之极。兹礼思供饷关重,商之股伙无力可以再垦,且前缺供饷屡蒙封收抵款,不能扫清。爰尽问房亲暨原伙不承坐外,愿将此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托中引就与郡城蔡恒记出首承买,当场议定卖价银三百六十大元,内公提出银二百六十四元,分还各债主母利银外,尚剩银九十六元,与股伙对半均分,抵还前垦工本。面议礼立契出卖,股伙当场知见花押,日后不得反复异言。保此港系礼自己承祖物业,与房亲兄弟人等无干。自今日立契绝卖,随时将港道浮埔踏界对佃,无论已垦未垦,任从蔡恒记前去设法,用本开垦,永远耕收,完纳供饷,礼等不敢阻挡。将来此业垦成肥美,礼不敢言找言赎,再生觊觎;倘有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等弊,礼等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公同花押并缴连前县主庞印示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公同收过契面银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为中人徐捷兴

在场甘愿同卖知见垦伙王富有

土杜绝卖尽根契人卢礼

在见人卢养老

代书人郭仰初

契尾

计开:业户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一所,坐落堤搪庄前,用价银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纳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厘。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号。

右给嘉义县业主蔡恒记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日。

嘉义县蔡恒记买卢礼港道埔价二百六十二两八钱,税银七两八钱八分四厘。

第五二之五杜绝卖尽契字

立杜绝卖尽契人蔡恒记,有明买过卢礼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已开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无着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后圣母公庙油香番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卢礼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尽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吴昌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价银四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随付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契价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业果系恒记承买卢礼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及缴连上手契一纸,并县示一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书人侄蔡久敬

在场知见人男蔡创业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蔡恒记

为中人叶连捷

第五二之六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昌记,明买蔡恒记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带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已开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户下无着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番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蔡恒记物业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园、浮埔、港道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成纳租完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找卖。保此业果系昌记明买之业,与别人等及房亲伯叔兄弟侄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司单印白契及告示计七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三年正月日。

知见人吴沧江

为中人何静轩

代书人东清臣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

第五二之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曾合信,有明买吴昌记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四至内浮埔已垦未垦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纳户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庙油香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吴昌记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浮埔等处田园□段,踏界对佃交付银主掌管,收成纳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埔田园果系信明买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信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白契计四纸,台嘉县示二纸,又带买许便垦字二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四年正月日。

为中人何勉卿

知见人曾人英

秉笔人何静轩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内抽出浮埔已开田园,年纳征饷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六两四钱。许便垦字二纸,经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吴丰记,合明批照。

第五二之八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县第五区下横前街第六番户内二号吴士记,即吴伦李,有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堤塘社脚,南至大流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先祖父吴亨记所买曾合信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城内第五区帽仔街第十番户吴子周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七三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相交收足讫;伦李随即将新港湾道供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交付吴子周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偷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道果系伦李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伦李自出头抵挡,不干吴子周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二纸,印契一纸,白契二纸,告示三纸,共十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四百五十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为中人林培

知见人妻郭氏

代笔人(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士记(即吴伦李)

第五三之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合立纳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毛余

公立合约字人埤仔头庄陈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庄陈狮、陈知光、郭草定

下寮庄刘胜、陈卿

第五三之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

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四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人埤仔头庄耆毛余等,中寮庄耆陈戆汉等,苦中营庄耆陈四福、陈典等。缘余等埤仔头庄之额,有承祖父原前与看西中寮庄耆等,暨下寮庄耆等三庄合本开垦埤仔头港、木栅港等处港业一宗二段二条,其坐址东西四至载明契后。议作三股,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元正,余等应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应得二份,汉等应得二份,福等应得一份,典等应得一份,卖与颜阔嫂,计共六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港业应得一股六份之额出卖,先尽问股伙庄中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五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港业一宗二段二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余等应得一股之额,与股伙庄中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余等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徐氏

陈四福老母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毛余

陈四福、陈戆汉、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庄郭草定、林近、林原、林远、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头三庄耆老,合本开垦木栅港、埤仔头港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大元正。其港业三庄按作三股,每庄各得一股,定等下寮应得一股,分作八份,定应得二份,近等兄弟应得四份,送等应得二份,计八份。但此港业因前被吴家霸占,乏银控告较讨,定等将应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银元,积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议,愿将此两节港业,定等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庄众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银主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连前借议还母利银二十八大元,合共契价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二节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与庄众人等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滋事生端。保此港业二节果系是定等与中寮埤仔头等庄合本开垦物业,与房亲庄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立卖杜绝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苏氏

林近老母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远、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庄陈党、陈垦、陈主足、陈四福、郑尚、陈闹泽、胡陈氏等,有承祖父与埤仔头庄、下寮庄等处庄耆,合本开垦并明买及承先遗置港业一宗,土名木栅港,并埤仔头港,计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租银一大元。分作三股,党等中寮庄应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银费用,爰是相议将此港业一宗二节,计十份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应得一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备资招佃开耕,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党等承祖父三庄合本开垦之业,应得一股,承先明买之额,与房亲他股人等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租项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党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元足,再照。

为中人陈文宾

场见人陈经芳

代书人郑贤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为界,并厝地为界,又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陈党

陈垦、郑尚、陈主足、陈四福、林俊、陈闹泽、胡陈氏

第五三之七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邑新化里西堡下寮庄林正,中寮庄林俊,埤仔头陈欉等,因先前公垦埤仔头港一道,东至李家港岸,西至东路。又木栅港一道,东至布店堀,西至吴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纳宫庙油香。至光绪三年间,突有许中营庄贌佃吴东老,串谋郡城内虎衿吴亨衢,即吴振记,强横图霸,具控县衙,计开资费,公司将尽,台邑主潘堂断,四分归庙,抽得着年油香资费。到光绪七年间,巡抚部院岑访闻,严诉台湾府袁出差严拿吴东召讯,众司公议衙署开费无届,将被霸之六分化落三庄各角人等存外愿者,以出衙署资费,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开列于后,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庄存公祭祀之业,永无废坠,亦不得混争份占。此系至公无私,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三纸,各庄存执一纸,永远存照。

署理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断。

代书人林克明

公亲人林廷芳

灰磘角、刘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顶。

下寮庄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观音树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顶。

徐厝角,徐添福顶。

后壁厝角,徐送顶。

埤仔头,陈欉老,在六分,毛舆老、陈典老、徐知母、陈有老、陈戆汉、陈欉顶。

光绪七年(岁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约字人中寮庄陈子足、陈欉老、陈标老

林俊记(在份十分)

陈知光、林知老、郑尚老、林俊顶、陈恶鹅、陈党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卖尽根水圳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等,有承祖父柯济川遗下应得东势榕树门龙目井顺安庄水圳一道,连溪头、埔地、泉淈及陡门、圳道等一应在内,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兹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该圳及水租、陡门、余埔、旷地等件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李望洋老爷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尽根圳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收足讫;该水圳亦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亩佃户,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听收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沟、湳淈以及余埔、旷地可以垦复成田者,任从买主开辟耕种,抑或清丈升租,日后价值千金,租加数倍,亦是买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赎之理。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遗下应得酬劳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与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合杜卖尽根水圳字一纸,并带原底众佃户合约字一纸、又带阄书字三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连带长行戳记一颗,印板一块,佃户底册一本,各为据是实,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亲收过杜卖尽根水圳字内番银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兹因长房早逝,未有生下儿子,听凭公人妥议,该银按作二房交收,传接其长房宗嗣,日后不敢再生枝节,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节,两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绪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文兰

为中人亲族柯有来

在场人母亲柯叶氏

知见人族亲柯昆玉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

光绪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税。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第五五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荣喜、四房李娘课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庆年间自备工本,开凿圳头,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围十六结,历掌无异。迨光绪年间,厅改县后,换给戳记,李元峰即圳户李四荣。今因乏银别创,景等兄弟叔侄相商,愿将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头源大溪由五峰山脚并中心仑坑起,至三围十六结尾止,其圳底并众佃水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亲李及西出首承买,当场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亲收足讫;随即将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及陡门、水办、木极等件,当场同中尽行指交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而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后圳道溪水通流绵远,添益水租,任从买主向佃业收,景等兄弟不敢异言滋事;将来圳道价值连城,亦系买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门、水办、木极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并带众佃合约字一纸,宪谕一道,宪给长行戳记一颗,宪示一张,计共五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亲收过杜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系于嘉庆年间创始,旋因水源不足,众佃无力开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间,众佃立约邀请备资重再开凿承管,所以递年有各佃应纳水租谷石,佃众约字内经有约定章程,理合批明为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开塘

为中人李安然、李阿猫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见荣养、绢熙、攻学

在场侄母亲廖氏

长房母亲詹氏

次房母亲黄氏

三房母亲廖氏

四房母亲黄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李茂结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荣喜

四房李娘课、李荣续

侄李瑞安

契尾

计开:业户李及西买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围十六结庄,用价银八百二十八两,纳税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及西准此。

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卖圳契字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同侄吴旺、吴义成等,缘有承吴占当开兰之初,有自备银数百元,代众佃垫用工本,由四围堡山脚,土名柴城仔坡,开筑水圳,延长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结庄,灌溉官番田业四十三份,并带公埔庄两边埤地,东至吴天喜田并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吴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吴施合田并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为界明白,并带斗门一坐,以备旱潦栏水消泄之用。兹因家穷乏力管理此圳,欲银别创,愿将此圳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黄缵绪掌管,收租为业。即日同中议定时价银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讫;将埤圳随即踏明界址,并佃份水租额约字等件,概交黄缵绪掌管收租,永远为业。一经杜卖,日后虽值千金,不敢言赎言找。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契据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卖主自当一肩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圳契字一纸,并带佃众圳约字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此契内佛银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吴梓隆自刻一圳戳记,并交过任从下手改换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计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头庄,原留筑埤地一带计一甲二分六厘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课田,埋枧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枧下地三分三厘四毛三丝二忽,东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厘四毛六丝,东至吴天喜并冢十五戈,西至吴施合十八戈,南至吴施合并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连埤东北畔地二分四厘七毛五丝一忽,东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连埤东畔地一分三厘四毛四丝,东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照。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庐峻峰

为中人吴百福

场见族正吴承泽

胞侄吴旺

知见男吴溪河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

胞侄吴义成

契尾

计开:业户黄缵绪买吴梓隆、吴旺、吴义成水圳,延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围堡山脚柴城仔陂,用价银九十六两六钱,纳税银二两八钱九分八厘。

布字九百七十一号。

右给噶玛兰厅业户黄缵绪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日。

第五七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阙,于嘉庆十二年十月间,备银买过李穆生等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间,再承买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鲎等小水圳一条,阔长四至俱载在卖契内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间,再买竹篙满社番笼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阔长四至均载在卖契内详明,址在红水沟保南兴庄,即自用工本开兰圳路,由武荖坑溪头引水通流,灌溉田亩。其慕庆二十三年冬,将水圳水份立契卖过林国宝另开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约炳据。现自管水圳一条,均在武荖坑大溪发源,到埤头筑造软埤,由圳头入水通流,直透火烧庄头,分开小圳三条,定汴分灌民壮城庄、火烧城庄、阿兼城庄、里脑仔庄、奇武荖庄,共五庄田业,水源灌溉充足,递年经番掌管,收租无异。兹因乏银别用,情愿将此自管下圳一条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林吉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照值杜卖时价银一百三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下圳路一条,从武荖坑大溪头起,直至里脑仔、奇武荖庄尾止,随付买主前去掌管,听其用工管顾,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为己业,将来价值千金,亦不敢异言。保此水圳系番承叔祖遗下,与别人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债项,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应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相信交接,并非逼勒,后日各不能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纸,并缴李穆生等卖契一纸,又缴化番哮懋鲎等卖契一纸,又手摹找洗字一纸,又缴笼爻等卖契一纸,又林国宝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契内番银一百三十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该圳在武荖坑溪头发源,系一埤两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当日经有定汴立约,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气,合此声明,再照。

批明:该圳灌溉五庄田业,将来各处若有未辟余埔,后日开成,多带水分,多纳水租,任从买主林吉记向佃清丈,按甲纳租,永远掌管,番不敢妄生枝节,滋出事端,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道行

为中人廖丰隆

知见人胞兄洁

在场人胞侄何清

立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

契尾

计开:业户林吉记买詹番水圳连地基一条,坐落红水沟堡南兴庄,价银八十九两七钱,纳税银二两六钱九分一厘。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林吉记准此。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有遗下合伙招佃立约,同公号郑恒记禀官存案。合自备工本作礐开凿水圳一条,灌溉鱼寮、白地粉等处田园。其圳郑渭宾得二股,郑水如得一股,计三股一圳。因乏银别创,股伙相商愿将此南圳变卖与人,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瑶官出首承买,时三面尽值价银六百大员正足数收讫,随将此陂塘南圳,点踏交付彭瑶官前去添备木料,修筑陂圳,永为己业。保此陂圳系宾与如合伙禀官招佃,自备工本开凿,与房亲人等无涉,又无交加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渭宾与水如等一力抵挡,不干彭瑶之事。此业圳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此仍仁义交关,二比伙股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一纸,并缴众佃大合约一纸,又杨玉衡、戴水约字二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宾同如同中三面亲收过水圳字内番银六百大员正完足讫,再照。

批明:上年郑恒记等禀官开凿水圳,若有给领示谕,后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瑶官收执,不能隐匿生出枝节;如是隐匿,准作废纸,立批,再照。

批明:宾如上年开凿南北两圳,因北圳开凿不成,日后宾如要再备工本,再筑北圳,瑶官如愿再出工本,前来合伙开凿,肯否,应听其便,立批,再照。内添「子孙」二字。

再批明:连带郑育秀、郑冰如合约字二纸,又批,再照。

光绪已丑十五年二月日。

代笔人郑咏廉

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见房亲人郑江泉、郑有辉、郑寄生

在场人郑黄氏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

契尾

计开:业户彭瑶买郑恒记等水圳,坐落鱼寮等庄,用价银四百一十四两正,纳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号。

右给新竹县业户彭瑶准此。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第五九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炉明买过房亲曾瑞万,并买曾人洲、曾进水等上下新庄仔坡礐水圳两条,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东至金门厝溪头又并至旺菜宅溪头分水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为界,南至埋石为界,北至孙家溪堀直透下落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并带枪料、办梆等件齐全,递年早季逐佃收租历管无异。兹因乏银费用,叔侄商议,愿将此两条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卖与人,先雇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郑泉益号,即郑火观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埤圳价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即日银色同中现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上、下新庄仔埤圳并一切物料踏明,点交买主郑大观前来掌管,对佃收租,任从开筑,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保此埤圳并一切等件系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遗下明买房亲物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祥及子孙不敢言找赎洗贴,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义交关,并无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一纸,并缴上手曾瑞万印契连司单一纸,又缴曾人洲、曾进水归管字一纸,又众佃约字二纸,告示一纸,官谕一纸,合共七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亲收过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内龙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内上手曾瑞炉归管曾瑞万尽根契字本无夹带,因曾瑞炉手内经已遗失,日后倘有寻出,皆作废纸,合应声明,又照。

代笔人郑少和

第六○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监,前者六馆合伙共出工本银六千六百两,向与土官潘敦仔并众番给垦,开筑朴仔篱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东西南势之田地,当日立给垦约字六张炳据。今因家务清淡,欲再添工本银修筑大埤水圳,无可支出,恐伤田地,无水失收,愿将自己一馆之业尽根退卖于人,先尽问六馆内及至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赖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大埤水圳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自己一馆应份埤圳所管界之内,在柑麻仑庄、头家厝庄、三份埔庄、上下旧社庄、沟背庄、二份埔庄、十张犁庄、邱厝仔庄逐年所应纳大埤水圳租粟,一概点交付赖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监及子孙等永不敢异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赎之事。保此埤圳系监自己出工本银所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监自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赖唐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埤圳字一纸,带给垦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大埤水圳字内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足讫,再照。

干隆五十五年三月日。

代书人江旺生

为中人陈正修

在场知见人秦美权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监

第六一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万丹庄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偕侄甘霖、阿干、阿宜、珠以、阿炳、上达、阿松等,有承祖父遗下水圳一条,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纳,分早、晚二季均收,前归与十一房母子掌管,立凭准字炳据。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为十房公业。今因公费乏用,叔侄相商,愿将此水圳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包尾庄江斗南、弓鞋庄陈屋同为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水圳随即对明田份,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再为经营价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赎之事。保此水圳系存等承祖父遗下公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者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根水圳契字一纸,并带约据凭准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乃安

为中人谢查某

知见四嫂张氏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

偕侄阿松、阿干、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达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兴号众股份,即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等,蒙分宪吴谕给兴众股分等鸠集工本,开筑南烘一带圳务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亩应配水租,准兴等收为工本之资。又连荒埔一处,坐落址在水头庄西南畔势,土名大埔,东至山,西至溪,南至圳头,北至竹围脚并圳为界,四至界址并一带水圳俱载明白。兹因本年五月间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项无力修理,难以疏通,合兴号众股份商议,情愿将南烘一带圳底暨荒埔尽行出退于人,托中招得新顺源号出首承顶,三面议定备出七兑工本银一千大元正。即日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南烘一带水圳荒埔,随即踏明,尽交付与新顺源号前去掌管修理,开辟收租,永远为业。自此一退终休,葛藤永断,杜退以后,不敢异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系兴众股份等给垦,鸠备工本开创之业,与他人无干,实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兴等众股份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新顺源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退荒埔圳底尽根契字一纸,带垦照一纸,又带合约字二十五纸,计共二十七纸,付执永照。

即日,合兴号众股份等当中见实收过契字内七兑尽根价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讫,批照。

一、批明:合兴号总共三十二份,城隍爷应得四份,照忠祠应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为城隍爷照忠祠香祀,再批照。

光绪十五年七日。

代笔人游得升

为中人游得升

在场知见人曾田和、曾丰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

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

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

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

第六三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同立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人打猫西堡麻园黄焕章、何尚春、陈尧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遗置麻园寮庄东南势旱田抽出田头各一段,因庄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众佃相商,招请本庄埤长何要、何乔整出本银出为办理,承买开圳。托中三面议定,黄焕章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陈尧生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价银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银原归四姓各人完纳,抽出田头地杜卖埤长开圳,不堪分配,此系四姓之人各各甘愿,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办,即日同中并众佃将田头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与埤长前去筑埤,任从兴工开凿圳路,引通埤水长流灌田,历年向佃配水收银抵利,子孙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价值百倍,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头地系焕章等各承祖父物业,与四姓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挡,不干埤长之事。此系四姓之人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同中并庄众证见,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一纸,永远付埤长执掌,子孙继承,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田头地契面银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陈贞华

知见人何参

为中人何琏

同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人陈尧生、何尚春、黄焕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计开:业户何要、何乔买黄焕章、何尚春等田头一坐,坐落……,用价银六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一两四钱二分八厘。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号。

右给嘉义县业户何乔、何要准此。

光绪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田尾顺兴庄邱春二,同侄德郎、定台、玉台、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为本庄管事,该庄原置有水圳灌溉课田,因被洪水冲崩,干隆四十年间,该地得浮复,众佃无力筑埤开圳,恳求祖父自备银两为工本,开凿新圳,庶该庄课田得以流通灌溉。当时议定圳头赏番,以及通事辛劳、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劳一切诸费等项,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摊,各条规载在佃约字明白为据。兹因春二无力办理,又诸房等亦不能为圳务。窃恐圳务情重,有误其事,是以叔侄相议,回念祖父当日用下工本开筑此圳,今欲退办,亦须择一力量精谨之人,方胜其任,庶二等财本有归,又不至贻误佃户。素知郡垣吴亨记为人可靠,故托中愿将此水圳出卖与记,三面议定,收回工本银六百大元。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户,凡有应理圳务,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应纳番赏以及辛劳水谷各项,当向新水甲完纳,与二等叔侄无干。实二祖父之圳,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系二等承祖父物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当出首抵挡,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实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同合立出卖水圳甲首契字一纸,并缴连佃约字一纸,水份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工本六八平银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照。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卢廷成

在场知见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陈氏

德郎妻卢氏

武妻沈氏

为中人邵瑞玉、简奉

同立卖出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台、同仙、红毛

定台、武观、桂春、河镇

第六四之二出卖水圳字

立出卖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顺兴庄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并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赞等为该庄管事,自备工本开垦本庄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课田。当时各佃同立有合约付祖执凭,内叙每年各佃该出银谷,交付管事,以为开发内外赏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劳等费,照约而行,历久无异。兹因守等叔侄相议,欲将此水圳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台、邱定台、邱同仙等,经先出卖于郡城吴亨记承充契价银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额,今守亦愿同卖于记一并承办,当原中议定守契银一百二十元。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立即对佃,交付吴亨记新管事吴振声执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应纳内外番赏并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劳、水谷等项,亦当仍照旧章,交付吴振声买物,转交生番通事进山安抚及开发诸务,守等叔侄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系守等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合立出卖开垦水圳字一纸,并缴连告示二纸,水份簿二本,并缴连二等卖字一纸,佃约一纸,抄白一纸:以上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平佛银一百十二元,连前堂弟春二等收来银四百八十元,同共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照,行。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邵瑞玉

为中人简奉、邵瑞玉

在场知见男邱红毛

立卖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谕示

钦加提举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凤山县正堂吴,为谕饬课教事。案据旧圳总理林际时暨众甲首等佥称:缘同治年间,篱仔内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记买水灌田,每年得谷将近一千石,仅私贴前办总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争闹。公议举出生员王邦猷出为配水办理,逐年按缴局费银一百二十元,添设义塾于曹公祠内,交由总理给发,一则照顾祠内油香,二可栽培贫民子弟,签乞立案,出示晓谕等情,当经批准如禀办理在案。兹据凤仪书院监院董事周凞清、卢尔德嘉、卢尔德祥签禀,以查有本城生员谢赖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佥举禀请立案给谕等情前来。除禀批示立案并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谢赖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内义塾,择日开馆课教,毋稍怠荒,致误子弟。仍将启教日期,并生徒人数造册禀县备查,毋违,此谕。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绝甲首契字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庄林静观,有承父林安居垦置下八庄旧圳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带纳总理膏伙并溪口诸费。因先父自光绪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办三年,侵缺总理赵德观缴款,迫讨难容。江无力清还,与观相议,愿将此甲首交观掌办,抵还缺款。嗣后江出为混收,观屡遭赔累,无力缴还,适因总理侵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膏伙,总理将此甲首抄封,抵还敏膏伙银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观承父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观自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绝甲首契字一纸,并缴戳记水甲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过账入膏伙银一百二十元实足,再照。

光绪丙戌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邦猷

知见人母沈氏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林静观(自笔)

第六六之二凭单字

立凭单字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有承旧圳总理赵德观抄封林静观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还膏伙。时敏院务浩繁,难以兼办,托中引就与本城内大老衙林帆水务熟识,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甲首戳记并水声簿交帆掌管办理,立凭单字一纸,并缴抄封契字一纸,共二纸,连戳记水声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二十元足,照。

光绪丙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谢赖周

代书(自笔)

立凭单字人董事沈时敏

第六六之三卖旧圳甲首字

立卖旧圳甲首字人凤山城内大老衙街蔡便凉,有承故夫林帆明买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系由内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业户配完水金,载明簿据收纳。今因帆故,丧费乏项,托中引就与谢赖肯祥,言议除将积欠公馆摊费一切银主负担抹完外,定价六八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该圳听与银主掌管,以后各无反悔言及找赎等事。恐口无凭,立卖甲首水圳字一纸,并缴上手字二纸,连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元正。

光绪二十六年旧历八月日。

为中人洪番

知见人夫弟林牵

立卖甲首字人蔡便凉

代书人谢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园庄张善,有承祖父遗置旧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轮放水番,灌溉田亩,按甲征收水谷银项,缴充公局,以供筑溪及疏通圳道一应开费,历办多年无异。今因乏银应缴局中银项,将此一缺甲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埤城顶横街李英店记出首承典顶办,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完公项;其甲首事务并田甲银项,随即告知水圳公司总理,将所管辖各业户田亩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对明,交付银主掌管顶办,照数征收,上供局费,下养身家。限至十二年为满,听善备足契面银,对月赎回自办,银主不得刁难;倘届限无力取赎,依旧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遗缺,与房亲伯叔兄弟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积缺旧局费项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契面银一百大元足讫,再照。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银主另借出六八佛银五元,若届限满取赎之日,自当备足佛银共一百零五元,一并清楚,合批明,再照。

光绪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绪元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张成材

为中人谢振兄

代书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张善

第六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张天禄、张聪祥、张小华三人等,合伙同出本银,倩工开筑新庄仔庄埤圳,开导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庄一带埔园尽变为水田,获利无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现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后日子孙下得争长竞短致不和。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合约三纸一样,各执为照。

咸丰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约人张聪祥、张天禄、张小华

第六八之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广储东、保大东里吴明、翁保等,为协力开筑北势埤一口,以备灌□□田园。时因埤岸破坏,保、明与众人商议埤岸填筑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协同商议,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筑,其前文未有填筑之力,今破坏,文等出为收筑,抵前未筑之力。言约先于二里高田踏车灌足,后埤水原旧二夜二日,先于旧埤长等香份灌溉,后于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余,原前照份轮流。言明议定,保等许允文等出为头填筑埤岸,历带无异。以降埤如破坏,三里合作收筑,埤水照约均分。自此无异,如有悖约,呈官究治。此系众心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再合立约三纸,每埤长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翁保、吴明、林文

广储东埤长吴明份人:郑宜、张赞、徐晃、林陈、吴明、王圣、张福、袁僯、陈■〈毛上灬下〉、苏全南。

保大东埤长翁保香份人:李吉、叶老、陈两、陈快、张密、郑孝、翁保、黄二、胡福。

大穆降埤长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寿、王圣、张士、吴灿、林文、黄为、蓝任、苏全南、郑蓁、吴勇。

第六八之二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人广储东里知母义社吴印,有承祖父吴明开筑北势埤一口,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埤长应份,卖与苏振馨六八银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一纸,并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重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林兴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印(自书)

第六八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适、翁万山等,有承祖父亲自开垦之北势埤一口,当时议筑此埤长竖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为八股之埤长灌溉田园满足,然后议将此埤水卖与别人田园灌溉,其银项应留为后日修造埤岸之费,八股埤长不得侵渔。又公议:后日埤底之税银二十大元,八股埤长各轮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强霸收。此系当时立埤之约,乃万年不朽之规也。今适等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愿将此一股之埤长份卖与郡城内宗叔翁攀鹤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埤份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后日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适等自己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为碍,适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埤长份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并代书人翁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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