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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案汇录癸集

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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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失名清单

二一○、失名清单

一、覆奏嘉庆元、二、三等年出洋缉匪弁兵口粮银两报销案内误动银五万六千余两,行令查明覆奏,未据奏报。

一、大学士会奏台湾噶玛兰地方垦辟田园二千四百余甲征收租榖,行令分别差等照例陞科,并未垦荒地依限开透造,未据覆奏。

一、兵部会奏台湾添造捕盗哨船案内司库酌拨银十万两发交台湾府一分生息,每年应收息银一万二千两,遇闰加增,以资出洋弁兵口粮,嘉庆十一年起并未将弁兵人数并给过银两报销。

一、各标镇协营历年存剩公费银一十五万一千八百九十三两六钱九分零,行令提解司库入拨,未据造报。

一、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每年加饷银六万三千余两,嘉庆十五年以后未据题销。

一、出洋缉匪弁兵口粮及燂洗战船每年约用生息等银五万六千余两,嘉庆十年以后,未据题报。

一、乾隆六十年清案内应追赔项银两,据该抚笼统造报,事非因公,不应免银二十万七千余两,事属因公,应免银十八万六千余两,行令分别款项另造妥册具题,未据题报。

一、台湾府属拨运内地兵米兵眷粟石每年需用脚费银五千六百余两,遇闰加给银三百余两,嘉庆九年以后未据报销。

一、台湾府属淡防厅抄封林爽文等叛产田园,每年约征租银五万五千余两,作为戍兵加饷之用,查自嘉庆九年以后未据报部。

一、福建省出洋缉匪弁兵口粮,嘉庆十二年起,该抚屡以本款息银不敷,借款垫给,未据报部还款。

一、文职各官历年在部借支养廉银两,自嘉庆十九年驳查以后,未据造报。

一、文职各官历年在部借支养廉银两,自嘉庆十四年以后,未据报部。

一、嘉庆十一年以后各案工程动用钱粮扣收平余银两,未据造报。

一、文武举人会试盘缠银两,自戊午科以后,未据报销;并支给进士花币银两,行令抄录原案送部,亦未据录送。

以上各案,节经奏咨行催,未据登覆。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十本九一○~九一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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