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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

高宗的对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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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在位时间比他父亲和祖父加在一起的时间还要长,他常被贬为在重要的政治制度上建树极少的统治者。但高宗时期,对管理上的革新需求不多:基本的政府机构已于高祖时期设立,太宗又加以改进和使之合理化。高宗继承的是一个稳定的国家,它具有一套顺利地发挥作用的制度,一个受集权的法制约束的行政体系,其中各官署的职责都由法律作了周密的限制和规定。制订出的兵制和财政制度把中央政府的直接干涉减少到最低限度。政府主动实行的政策被严格地限定在维持秩序、处理军事任务以及管理土地制和税制等方面。事实证明,这套行政体制具有非凡的持久性,在缺乏坚强的上层直接领导时又具有明显的弹性。它经受住了高宗统治的紧张时期、武后篡权时期和她垮台后唐皇室恢复时期的考验。它的设置是为了使它能在最低限度的中央积极指导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

这一种制度化的行政机器的基础是制订成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使政府能顺利地运转,而这正是整个高宗统治时期所不断关心的事。

太宗对继任者的遗训之一就是修订唐律和行政法规使之适应形势。[1] 这件事已完成;651年,以长孙无忌为首的一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组织把奉敕修订好的律、令、格、式的新版本奏报皇上。651年阴历九月的诏令向全国颁布新法。[2] 新法经过全面修订,成为唐代一系列法律当中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之一,它称为《永徽律令》。第二年,高宗又组织了另一个有几名法律专家在内的组织,以编写一部能用于法制教育的详细的刑法官方注释。这部形式稍作变动而成为流传至今的《唐律疏义》,在653年阴历九月完成并被送呈皇帝。它经过小的修改后在几个世纪中一直是刑法的权威性的注疏。[3]

这些不朽的著作完成以后,在高宗时期有人为了使法典适合当时的形势而作了系统的努力。这项工作包括把原来在诏令中颁布的格编成法典,并对为执行法律而制订的详细规定——式进行小的修改。665年,当全部官署的名称改动了以后,高宗命令刑部的主要官员修改格和式。[4] 676年政府又下令对法律进行意义更为深远的修改,这次不仅修改格和式,而且也修改行政法的主要部分(令),这项工作在677年初期完成。[5] 高宗去世后不久的685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6]

因此,高宗统治时期肯定没有忽视法律。相反,法典以大致12年的间隔期,经过仔细修订并使之顺应时势,这比唐代任何时候都更正规。

这个时期个别法学家和注疏家也相当活跃。朝廷上两位杰出的官员赵仁本(667—670年任宰相)和崔知悌完成了私人选编的案例《法例》,它后来普遍使用于7世纪的法律学校。崔知悌的这部私家著作成了一部使用方便的现成的法律摘要,以致在667年被禁止在朝廷使用。5

高宗另一个远比他的前辈伟大的政绩是重新建立科举制度,并在他统治时期更多地通过科举制起用官员。[7] 中举和应试的人数开始迅速增多,科举制的影响开始在最高一级官僚机构中表现出来。高宗的几个宰相都有功名,相当数量的官员开始以这种方式走上仕途。但不能夸大这个趋势。官员中中举的人依然是少数,大部分官员仍靠世袭的特权入仕,甚至靠更普遍的方式从胥吏升任。例如在656年,不少于1400名胥吏有资格进入正途,而同一年只有22人通过进士考试。[8]

经常听说,通过科举制征用人才是有意识地试图增加对武后新政体的支持,因为这给统治阶级带来新的社会成分。但支持这种论点的材料很少。能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来自两种途径:或来自京师的国子学,但能进入这些国子学的几乎都是勋贵和高级公卿子弟;或是被他们所在的州当作“贡品”送上的。后一条路是寒士能指望参加科举考试的唯一途径,中举的人不多。例如在670年,11个中举的进士中只有一个是来自地方;在681年的51人中只有一人,在682年的55人中只有一人。[9]

有关所谓的高宗和武后故意利用考试来改变官僚队伍社会成分的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652年、653年、663年、669年、671年、672年和676至679年暂停实行科举制。相反,在唐朝的其余时期,除了少数例外,每年都举行科举考试。换句话说,在武后660年完全控制了朝廷以后的年代里,她本应该忙于通过科举制吸收新的统治精英,但她却有十年根本没举办科举考试;而在665年,所有的应试者——至少参加进士考试的人——都未中选。只在670年、673至675年和682至683年有较多应考人中举。660至683年通过进士考试的年平均数仅为18人。[10]

高宗统治时期的真正成就,不是想改变统治阶级内部社会力量的对比这一难以作为定论的企图,而是对科举制本身进行一系列大改变。651年,隋朝和初唐最高级的秀才考试中断。前此取得秀才功名的人极少。除了太宗时期设立的法律和书法(实际为语言学和古文书学)两科外,656年又新设一门新的专科数学考试和一所为该科培养考生的专门学校。数学考试与原有的两种考试一样,是专为低级官员和庶民的儿子举办的。但在658年,所有的专科学校和专科考试都停办。662年它们又在雇佣其中举者的政府部门的控制下恢复:大理寺管法律学校,太史局管数学学校,秘书省管书法学校。671年,这几所学校可能又变成了国子监的一部分。[11]

科举考试仅仅使中选者得到当官的资格(出身),但有更多的人通过其他途径也得到了这种权利。例如,在657年,估计有资格当官的人三倍于他们能得到的官职。为了从取得当官资格的人当中选人担任实职,选举制被采用了。如同太宗时期和高宗初期,这项制度带有极大的随意性。669年,裴行俭制定了实行选举制度的详细规定,这项规定在唐朝其后的时间决定了官员的选拔和升迁。[12] 据说武后用“糊名”来确保选举制度的客观性,这样,候选人的身分和社会出身就不能影响选拔的结果。

科举制本身在681年也经历了一次很大的改革,从而再次确定了唐朝其后时间的科举形式。直到此时,“明经”和“进士”两科考试已变得非常相象。两者都是让应考人完成专题文章,只是题目不同(明经科考经书及其注疏,进士科考政治事务)。681年的改革给两种考试带来了彻底的变化。明经科此时要求完全掌握经文(678年以来它包括道家的《道德经》,也包括传统的儒家经籍)及其传统疏义。它基本上成为一种强调死记硬背的考试。新的进士科也要求有一定的经籍知识,但不那么详细;另外要求考生依式写出诗赋等文学作品,同时还要写政治和哲学论文。从此以后,进士功名的取得比明经困难得多,因而其威望也远高于后者,而在以前,人们则更重视明经的资格。[13]

另一个创新在高宗时期虽属罕见,但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这就是658年第一次在皇帝本人命令下为特定应试人举行的殿试。[14] 在以后各朝,殿试几乎和进士试同样被看重。

因此,国家的首要的官员选举制在高宗时期得到了彻底改造。8世纪盛唐时期实行的选举制度基本上是高宗时期传下来的。

高宗实行的建设新都、不断扩大官僚队伍、尤其是经常进行大规模征战等等政策,给帝国的财政带来了持久的和不断增长的压力。

高宗的主要的财政问题是太宗时期早就遗留下来的。人头税这一基本税制如果要有效地推行,就需要详细登记一切户口,以确定谁该纳税。在隋朝,609年登记的超过900万户;太宗时期已不到300万户。[15] 这种惊人的锐减不是由于隋末唐初内战时期人口大量死亡,而纯粹是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对人口进行全面的登记。甚至在高宗统治的初期,登记的户数也只有380万户——当然这远不足实际人口的一半。[16] 可见有近逾一半的人口未被登记,因此就不纳税。高宗像他父亲一样,也知道这个问题,但是,虽然在654年和677年对登记制度进行了几次小的改进,基本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对税制没有进行改革,虽然帝国的某些地区获准以谷物以外的货物纳税,以减少漕运到京师的费用。后来656年,政府又试图消除黄河三门峡引起的运输堵塞,和开辟从东北部平原运漕粮去长安的更方便的路线,但未能奏效。[17] 672年沿渭河流域通往长安的河渠得到了改善,[18] 但往长安的谷物运输仍又费钱又费工。

随着行政费用和官方消费的增长,国家的经济形势从整体上看已经恶化。太宗时期一般来说是繁荣和物价低廉时期,这种情况延续到7世纪60年代初期。但是,在此以前,官铸货币明显地供不应求。大规模的私铸成为一个主要问题,特别是货币经济基础最牢固的长江流域更是如此。660年政府曾试图折价收买私铸币,[19] 但不论这个措施也好,或者对私铸进行前所未有的严惩也好,都没有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

666年,情况恶化到了危机的程度,当时政府不顾一切地企图满足压倒一切的财政需要,有意识地降低新铸铜钱的成色,让金属含量与一般铜钱相同,但其面值却大了十倍。[20] 但随后出现的对贸易的破坏是如此严重,以致新币在发行的第二年年初就被收回,这个考虑不周的措施严重地搞乱了经济。[21]

高宗统治后期的显著特点是持续多年的歉收。670年,谷物严重短缺,致使政府禁止酿酒。[22] 7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歉收、洪水、干旱、虫灾和饥馑接踵而来,一直达到危机的程度。680年,粮价之高,前所未有,[23] 政府认为高物价是流通货币过多的结果,因此大量减少铸造新币,对私铸的惩办也比以前更加严厉。[24] 与此同时,从原有登记地区逃往其他地区而成为不登记、不纳税的占地者的流民占有令人不安的比例。高宗是在经济和财政危机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去世的。

虽有这一总的失败,高宗的政府仍提出了控制物价的措施,并取得部分成功,它们后来继续使用于整个唐朝。政府周期性地从自己的中央谷仓中拿出谷物以低价卖出,679年甚至用谷物换回私铸钱。更重要的措施是639年在部分重要城市进一步发展常平仓,655年,京师成立了常平署,在物资供应充分时以高于当时市价的价格买回商品,物资短缺时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出,使物价浮动保持在一定限度内。后来每个州都设立了这种粮仓。[25] 太宗时期设立的义仓也保留下来,作为对付本地饥荒的安全措施。651年以后,义仓储备粮的征收基础是各户财产的估算数额,而不是耕地面积,这可能是在税册中的土地材料不完备的缘故。[26]

[1] 《唐大诏令集》,卷11第67页。

[2] 《唐会要》,卷39第701—702页;《文苑英华》,卷464第5—7页;《唐大诏令集》,卷82第470—471页。

[3] 《唐会要》,卷39第702页;《旧唐书》,卷50第2141页。

[4] 《旧唐书》,卷50第2142页;《唐会要》,卷39第702页。

[5] 《唐大诏令集》,卷82第471页;《文苑英华》,卷464第7—8页;《唐六典》,卷6第18页;《旧唐书》,卷50第2142页;《唐会要》,卷39第702页。

[6] 《旧唐书》,卷50第2143页;《唐会要》,卷39第702页;《文苑英华》,卷464第8页。

[7] 《文献通考》,卷29第276页。

[8] 《旧唐书》,卷81第2751页;《文献通考》,卷29第276页。

[9] 《唐摭言》(丛书集成版),卷1第8页。

[10] 《文献通考》,卷29第276页。

[11] 戴何都:《〈新唐书〉百官志、兵志译注》(莱顿,1947年),第454页,注8。

[12] 《唐会要》,卷74第1347页。

[13] 详见《剑桥中国史》第4卷。

[14] 《唐会要》,卷76第1386页。

[15] 《册府元龟》,卷486第11页。

[16] 《唐会要》,卷85第1557页;《册府元龟》,卷486第12页。

[17] 《唐会要》,卷87第1595页;《新唐书》,卷53第1365页。

[18] 《通典》,卷10第56页;《册府元龟》,卷497第8页。

[19] 《旧唐书》,卷48第2095页;《唐会要》,卷89第1623页。

[20] 《旧唐书》,卷48第2095页;《唐会要》,卷89第1623页。

[21] 《唐大诏令集》,卷112第582页。

[22] 《册府元龟》,卷504第5页。

[23] 《通典》,卷7第40页;《资治通鉴》,卷203第6410页。

[24] 《旧唐书》,卷48第2095—2096页;《唐六典》,卷22第29页;又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90页注8。

[25] 《唐六典》,卷20第19—22页;《旧唐书》,卷44第1890页;《唐会要》,卷88第1612页;《册府元龟》,卷502第22页。

[26] 《唐会要》,卷88第16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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