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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明代史

16世纪早期的明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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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前半叶一般认为是一个经济非常活跃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发展的、纺织品和手工业生产大规模发展的时代。它还被认为是一个皇帝的专制权力增强、帝国的控制能力强大的时期,可是这些看法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如果帝国的控制是牢固的,那末税收,尤其是新开垦土地与商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税收,理论上应当提供岁入的新来源。事实上却渐渐不能按一个多世纪前制定的定额征税了。按照上述标准,控制至少不像它从前那样牢固了。

尽管正德和嘉靖两个皇帝以不同的方式尽力维护他们的君权,像专制君主那样进行统治,但结果都失败了。每一个都不得不以消极的方式来维护他的权力。分享特殊利益的官员们能够把皇帝的政策引向他们自己的目的,而不顾皇帝的愿望。

官员们和这两个皇帝之间的主要对抗涉及君主应起的作用,两个皇帝虽然方式很不相同,却都使官员们失望。这些对抗所显示的对皇帝职责的想像是从新儒家的治国之术的学说引导出来的,这是一套在南宋(1127—1279年)朝廷形成的思想。这种对皇帝职责的想像推崇像周代的创建者武王(公元前1067—公元前1065年在位)那样的古代贤明君主,他们“垂拱而天下治”。[1] 理想的皇帝行事要像一个不偏不倚的官僚政治的争论的仲裁者,一个躬行礼仪的没有七情六欲的人。连在其统治初年要求伸张君主职责的优良传统的嘉靖皇帝,也觉得这种想像是太压抑人了。不过,这对约束、牵制皇帝为坚持自己的权利而作的种种努力是有用的。尽管在这个时期进行了预定的,而且有时是粗暴的尝试以推行皇帝的意愿,但总的来说,它们证明是无效的。收回已经落入私人手中的租税收入的尝试一再失败,这是最好不过的证据。

到了16世纪早期,许多应征税的田地通过这种或那种手段已经从赋税登记簿中消失,而许多已开垦的新田地从来没有登记过。刘瑾对原来摊派给军户及其田地的税收定额恢复管理的努力终成泡影。嘉靖统治初年对地产和荒地恢复管理的尝试同样终成画饼。官员们分享了这种新的恩赐。官员们免税的情况在1512、1531和1545年增加了很多。[2]

海外贸易的禁令从未有效地强制施行,朝廷还是不能从商业税中获得任何大量的收入。从农业技术和生产进步、从贸易和商业、从手工业品和纺织品生产得到的利润,落入了别人手中。尽管明帝国的经济繁荣,有些臣民从中得到了好处,但帝国的国库并未受益。

[1] 皇帝曾经于1531年批准停止南京的皇帝献祭,这样就确定了此后大礼只能在北京,在他的监督下进行。

[2] 参见本书第4章《永乐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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