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黄帝内经太素

色脉尺诊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一第四《邪气脏腑病形篇》,又见《甲乙》卷四第二上篇。

黄帝曰:邪之中人,其病形何如?岐伯答曰:虚邪之中身也,洫泝动形。正邪之中人也微,先见于色,不知于身,若有若无,若亡若存,有形无形,莫知其情。黄帝曰:善。

虚邪,谓八虚邪风也。正邪,谓四时风也。四时之风,生养万物,故为正也。八虚之风,从虚乡来,伤损于物,故曰虚风。虚正二风,性非谷气,因腠理开辄入,故曰邪风。虚邪中人,入腠理,如水逆流于洫,毛立动形,故为人病。正邪中人,微而难识,先见不觉于身,故轻而易去也。

平按:《甲乙》无“黄帝曰”至“岐伯答曰”十六字。“洫泝”《灵枢》、《甲乙》作“洒浙”。《甲乙》无“若有若无”四字。

黄帝问岐伯曰:余闻之,见其色,知其病,命曰明;按其脉,知其病,命曰神;问其病而知其处,命曰工。余愿闻之,见而知之,按而得之,问而极之,为之奈何?

察色之明,按脉之神,审问之工,为诊之要,故并请之。

平按:《甲乙》无此一段及下“岐伯答曰”四字。“问其病”,“问”字原钞作“间”,谨依《灵枢》及本注作“问”。

岐伯答曰:夫色脉与尺之相应也,如桴鼓影响之相应也,不得相失也,

桴,伏留反,击鼓槌也。答中色、脉及尺,以为三种,不言问也。色,谓面色。脉,谓寸口。尺,谓尺中也。五脏六腑善恶之气,见于色部、寸口、尺中,三候相应,如槌鼓、形影、声响,不相失也。如肝色面青,寸口脉弦,尺肤有异,内外不相失也。

平按:“尺之”下,《甲乙》有“皮肤”二字。

此亦本末根叶之出候也,故根死则叶枯矣。

此则尺地以为根茎,色脉以为枝叶,故根死枝叶枯变。

平按:《甲乙》“根”上无“故”字。注“茎”,袁刻作“基”。

色脉形肉不得相失也,

色形肉,即是尺之皮肤。色、脉、尺肤三种不相失也。

故知一则为工,知二则为神,知三则神且明矣。

故但知问极一者,唯可为工;知问及脉二者,为神;知问及脉,并能察色,称曰神明也。

平按:注“可”原作“有”,旁改作“可”,袁刻“可有”二字并列,非是。

黄帝问曰:愿卒闻之。岐伯答曰;[平按:《甲乙》无“色脉形肉”至“岐伯答曰”三十九字。]色青者其脉弦,

青为肝色,弦为肝脉,故青、弦为肝表也。问色、脉、尺三种之异,今但答色、脉,不言尺者,以尺变同脉故也。

色赤者其脉钩,

赤为心色,钩为心脉,赤、钩为心表也。

色黄者其脉代,

黄为脾色,代为脾脉,黄、代为脾表也。

色白者其脉毛,

白为肺色,毛为肺脉,白、毛为肺表也。

色黑者其脉石。

黑为肾色,石为肾脉,黑、石为肾表也。石,一曰“坚”,坚亦石也。

见其色而不得其脉,反得其相胜之脉,则死矣;

假令肝病得见青色,其脉当弦,反得毛脉,是肺来乘,肝被克,故死。余脏准此也。

得其相生之脉,则病已矣。

假令肝病见青色,虽不见弦而得石脉,石为肾脉,是水生木,是得相生之脉,故病已也。

黄帝问岐伯曰:五脏之所生,变化之病形何如?岐伯答曰:必先定其五色五脉之应,

其病乃可别也。

欲知五脏所生变化之病,先定面之五色、寸口五脉,即病可知矣。

黄帝问曰:色脉已定,别之奈何?岐伯答曰:调其脉之缓、急、小、大、滑、涩,而病变定矣。

虽得本脏之脉,而一脉便有六变,观其六变,则病形可知矣。

平按:“小大”《甲乙》作“大小”;“病变”作“病形”。注“矣”字,袁刻脱。

黄帝问曰:调之奈何?岐伯答曰:脉急者,尺之皮肤亦急;

脉急者,寸口脉急也。尺之皮肤者,从尺泽至关,此为尺分也;尺分之中,关后一寸动脉,以为诊候尺脉之部也;一寸以后至尺泽,称曰尺之皮肤。尺皮肤下,手太阴脉气从脏来至指端,从指端还入于脏,故尺下皮肤与尺寸脉六变同也。皮肤者,以手扪循尺皮肤,急与寸口脉同。

脉缓者,尺之皮肤亦缓;

寸口脉缓,以手扪循尺皮肤缓也。

脉小者,尺之皮肤亦减而少气;

寸口脉小,尺之皮肤减而少气也。

脉大者,尺之皮肤亦贲而起;

寸口脉大,尺之皮肤贲起能大。一曰亦大,疑是人改从大。

平按:“亦贲而起”《甲乙》作“亦大”。

脉滑者,尺之皮肤亦滑;

按寸口脉滑,即尺皮肤亦滑。

平按:“脉滑”上,《甲乙》有“脉沉者,尺之皮肤亦沉”九字。

脉涩者,尺之皮肤亦涩。

寸口脉来蹇涩,尺之皮肤亦涩不滑也。

凡此六变者,有微有甚,故善调尺者,不待于寸口,

寸口与尺各有六变,而六变各有微甚,可审取之。前调寸口脉六变,又调于尺中六变,方可知病。若能审调尺之皮肤六变,即得知病,不假诊于寸口也。

平按:《灵枢》、《甲乙》“变”上无“六”字;“寸”下无“口”字。

善调脉者,不待于色。

善调寸口之脉知病,亦不假察色而知也。

能参合而行之者,可以为上工,上工十全九;行二者为中工,中工十全七;行一者为下工,下工十全六。

察色、诊脉、调尺,三法合行,得病之妙,故十全九,名曰上工。但知尺、寸二者,十中全七,故为中工。但明尺一法,十中全六,以为下工也。

平按:《甲乙》“上工”、“中工”、“下工”不重;“全”下均有“其”字。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