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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式

《营造法式》看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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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圜平直《周官-考工记》:圜者中规,方者中矩,立者中悬,衡者中水。郑司农注云:治材居材,如此乃善也。《墨子》:子墨子言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圜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悬。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以放以从事,犹愈以己。《周髀算经》:昔者周公问于商高曰:“数安从出?”商高曰:“数之法出于圜方。圜出于方,方出于矩,矩出于九九八十一。万物周事而圜方用焉;大匠造制而规矩设焉。或毁方而为圜,或破圜而为方。方者为圜者谓之圜方;圜中为方者谓之方圜也。”《韩非子》:韩子曰: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成方圜。

看详:─诸作制度,皆以方圜平直为准;至如八梭之类,及棱、斜、羡、陊,亦用规矩取法。今谨按《周官-考工记》等修立下条。诸取圜者以规,方者以矩,直者抨绳取则,立者垂绳取正,横者定水取平。

取径围《九章算经》:李淳风注云:旧术求圜,皆以周三径为率。若用求圜周之数,则周少而径多。径一周三,理非精密。盖术从简要,略举大纲而言之。今依密率,以七乘周二十二而一即径;以二十二乘七而一即周。

看详:─今来诸工作已造之物及制度,以周径为则者,如点量大小,须于周内求径,或于径内求周,若用旧例,以“围三径一,方五斜七”为据,则疏略颇多。今谨按《九章算经》及约斜长等密率,修立下条。

诸径、圜、斜长依下项:

圜径七,其圜二十有二;

方一百,其斜一百四十有一;

八梭径六十,每面二十有五,其斜六十有五;

六梭径八十有七,每面五十,其斜一百。

圜径内取方,一百中七十有一;

方内取圜径,一得一。

定功《唐六典》:凡役有轻重,功有长短。注云:以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为长功;以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以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为短功。

看详:─夏至日长有至六十刻者,冬至日短止于四十刻。若一者定功,则枉弃日刻甚多。今谨按《唐六典》修立下条。诸称“功”者,谓中功,以十分为率;长功加一分,短功减一分。诸称“长功”者,谓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谓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谓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以上三项并入“总例”。

取正《诗》:定之方中;又:揆之以日。注云:定,营室也;方中,昏正四方也。揆,度也,─度日出日入以知东西;南视定,北准极,以正南北。《周礼-天官》:唯王建国,辨正方位。《考工记》:置标以悬视以影,为规识日出之影与日入之影;夜考之极星,以正朝夕。郑司农注云:自日出而昼其影端,以至日入既,则为规。测影两端之内规之,规之交,乃审也。度两交之间,中屈之以指标,则正南北。日中之影,最短者也。极星,谓北辰。《管子》:夫绳,扶拨以为正。

看详:─今来凡有兴造,既以水平定地面,然后立标测影、望星,以正四方,正与经传相合。今按《诗》及《周官-考工记》等修立下条。

取正之制─先于基址中央,日向置圜版,径一尺三寸六分;当心立标,高四寸,径一分。画标影之端,记日中最短之影。次施望筒于其上,望日影以正四方。望筒长一尺八寸,方三寸;两掩头开两圜眼,径五分。筒身当中两壁用轴,安于两立颊之内。其立颊自轴至地高三尺,广三寸,厚两寸。望昼以筒指南,令日影透北,夜望以筒指北,于筒南望,令前后两窍内正见北辰极星;然后各垂绳坠下,记望筒两窍心于地以为南北,则四方正。若地势偏斜,既以影标、望筒取正四方,或有可疑之处,则更以水池影标较之。其立标高八尺,广八寸,厚四寸,上齐;安于池版之上。其池版长一丈三尺,中广一尺,于一尺之内,随标之广,刻线两道;一尺之外,开水道还四周,深广各八分。用水定平,令日影两边不出刻线;以池版所指及立心为南,则四方正。

定平《周官-考工记》:匠人建国,水地以悬。郑司农注云:于四角立植而悬,以水望其高下;高下既定,乃为位而平地。《庄子》:水静则平中准,大匠取法焉。《管子》:夫准,坏险以为平。《尚书-大传》:非水无以准万里之平。《释名》:水,准也;平,准物也。

看详:─今来凡有兴建,须先以水平望基四角所立之柱,定地平面,然后可以安置柱石,正与经传相合。今按《周官-考工记》等修立下条。

定平之制─既正四方,据其位置,于四角各立一标;当心安水平。其水平长二尺四寸,广二寸五分,高二寸;下施立桩,长四尺,上面横坐水平。两头各开池,方一寸七分,深一寸三分。身内开槽子,广深各五分,令水通过。于两头池子内,各用水浮子一枚。方一寸五分,高一寸二分;刻上头令侧薄,其厚一分;浮于池内。望两头水浮子之首,遥对立标处于标身内画记,即知地之高下。凡定柱础取平,须更用真尺较之。其真尺长一丈八尺,广四寸,厚二寸五分;当心上立标,高四尺。于立标当心,自上至下施墨线一道,垂绳坠下,令绳对墨线心,则其下地面自平。

墙《周官-考工记》:匠人为沟洫,墙厚三尺,崇三之。郑司农注云:高厚以是为率,足以相胜。《尚书》:既勤垣墉。《春秋左氏传》:有墙以蔽恶。《释名》:墙,障也,所以自障蔽也。垣,援也,人所依止,以为援卫也。墉,容也,所以隐蔽形容也。壁,辟也,辟御风寒也。

看详:─今来筑墙制度,皆以高九尺,厚三尺为祖。虽城壁与屋墙、露墙,各有增损,其大概皆以厚三尺,崇三之为法,正与经传相合。今按《周官-考工记》等群书修立下条。

筑墙之制─每墙厚三尺,则高九尺;其上斜收,比厚减半。若高增三尺,则厚加一尺;减亦如此之。凡露墙,每墙高一丈,则厚减高之半。其上面之广,比高五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三寸;减亦如之。凡抽纴墙,高厚同上。其上面之广,比高四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二寸五分。以上三项并入“壕寨制度”。

举折《周官-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葺屋三分,瓦屋四分。郑司农注云:各分其修以其一为峻。

看详:─今来举屋制度,以前后檐方心相去远近,分为四分;自檐方背上至脊背上,四分中举起一分。虽殿阁与厅堂及廊屋之类,略有增加,大抵皆以四分举一为祖,正与经传相合。今按《周官-考工记》修立下条。

举折之制─先以尺为丈,以尺为寸,以分为寸,以厘为分,以毫为厘,侧画所建之屋于平正壁上,定其举之峻慢,折之圜和,然后可见屋内梁柱之高下,卯眼之远近。

举屋之法─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檐方心,相去远近,分为三分,从檐方背至脊背举起一分,如埇瓦厅堂,即四分中举起一分,又通以四分所得丈尺,每一尺加八分。若埇瓦廊屋及反瓦厅堂,每一尺加五分;或反瓦廊屋之类,每一尺加三分。

折屋之法─以举高尺丈,每尺折一寸,每架自上递减半为法。如举高二丈,即先从脊背上取平,下至檐方背,其第一缝折二尺;又从第一缝背取平,下至檐方背于第二缝折一尺;若椽数多,即逐缝取平,皆下至檐方背,每缝并减去上缝之半。如取平,皆从砖心抨绳令紧为则。如架道不匀,即约度远近,随宜加减。若八角或四角斗尖亭榭,自檐方背举至角梁底,五分中举一分,至上簇角梁,即二分中举一分。

簇角梁之法─用三折,先从大角梁背自檐方心,量向上至枨杆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并上折簇梁,斜向枨杆举分尽处;次从上折簇梁尽处,量至檐方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当心之下;又次从檐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当心近下,其折分并同折屋之制,以上入“大木作制度”。

诸作异名令按群书修立“总释”,已具《法式》净条第一、第二卷内,凡四十九篇,总二百八十三条。

看详:─屋宇等名件,其数实繁。书传所载,各有异同;或一物多名,或方俗语滞,其间亦有讹谬相传,音同字近者,遂转而不改,习以成俗。今谨按群书及其曹所语,参详去取,修立“总释”二卷,今于逐作制度篇目之下,以古今异名载于注内,修立下条。

墙 其名有四:一墙、二墉、三垣、四壁。以上入“壕寨制度”。

柱础 其名有四:一础、二礩、三磉、四磩。以上入“石作制度”。

材 其名有三:一章、二材、三方桁。栱 其名有六:一栱、二栾、三欂、四槉、五閞、六曲枅。飞昂 其名有四:一飞昂、二英昂、三斜角、四下昂。爵头 其名有三:一爵头、二耍头、三胡孙头。枓 其名有五:一枓、二栌、三栭、四楶、五沓。平坐 其名有五:一阁道、二飞陛、三平坐、四鼓坐、五墱道。梁 其名有三:一梁、二欐、三杗廇。柱 其名有二:一柱、二楹。阳马 其名有五:一阳马、二阙角、三角梁、四梁枺、五觚棱。侏儒柱 其名有五:一侏儒柱、二浮柱、三上楹、四蜀柱、五梲。斜柱 其名有五:一斜柱、二梧、三叉手、四枝樘、五迕。栋 其名有八:一栋、二桴、三极、四檩、五甍、六棼、七槫、八櫋。搏风 其名有二:一搏风、二荣。柎 其名有三:一柎、二复栋、三替木。椽 其名有三:一椽、二桷、三榱。檐 其名有十三:一檐、二宇、三楣、四屋垂、五棂、六梠、七庑、八樀、九庌、十槾、十一橝、十二樀、十三庮。举折 其名有二:一举折、二峻。以上入“大木作制度”。

乌头门 其名有三:一乌头大门、二阀阅、三表楬。今称棂星门。平棋 其名有三:一平棋、二平机、三平起。以方椽施素板者,谓之平闇。斗八藻井 其名有三:一藻井、二方井、三圜泉。今谓之斗八藻井。钩阑 其名有八:一钩阑、二棂槛、三栊、四阑楯、五柃、六阶阑、七轩槛、八梐牢。拒马叉子 其名有四:一梐拒、二梐枑、三叉马、四拒马叉子。屏风 其名有四:一皇邸、二后版、三屏风、四扆。露篱 其名有四:一栅、二据、三籓、四落。谓之露篱。以上入“小木作制度”。

涂 其名有三:一泥、二涂、三墐。以上入“泥作制度”。

阶 其名有四:一阶、二陛、三陔、四甋。以上入“砖作制度”。

瓦 其名有二:一瓦、二甍。砖 其名有二:一甓。二瓴甋。以上入“窑作制度”。

总诸作看详

看详:─先准朝旨,以《营造法式》旧文,祇是一定之法。及有营造,位置尽皆不同,临时不可考据,徒为空文,难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委臣重别编修。今编修到海行《营造法式》“总释”并“总例”共二卷,“制度”一十三卷,“工限”一十卷,“料例”并“工作等第”共三卷,“图样”六卷,“”一卷,总三十六卷;计三百五十七篇,共三千五百五十五条。内四十九篇,二百八十三条,系于经史等群书中检寻考究。至或制度与经传相合,或一物而数名各异,已于前项逐门看详立文外,其三百零八篇,三千二百七十二条,系来自工作相传,并是经久可以行用之法,与诸作闇会经历造作工匠,详悉讲究规矩,比较诸作利害,随物之大小,有增减之法,各于逐项“制度”、“功限”、“料例”内并行修立,并不曾参用旧文,即别无开具看详因依,其逐作造作名件内,或有须于画图可见规矩者,皆别立图样,以明制度。h为沟洫,葺屋三分,瓦屋四分。郑司农注云:各分其修以其一为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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